买方集中_纵向限制与抗衡势力_解析_加尔布雷斯假说_的反垄断涵义
抗衡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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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基本内容
依据假定利润被均匀的分配给m个市场中的代表性消费者, 我们修改(5)式,得到一个社会福利函数: (7) W ( p, n) =V ( p, I0 +ΠT m, n) =U I0 +ΠT m− npx( p, n) , n1 ρ x( p, n)
I 其中 Π T 是制造商和所有零售商的联合利润, 0 是消费者的 其他收入来源。在(7)式中 Π T 被分成m份,因为U表示在m 个市场中一个市场上的代表性消费者效用。
减少供应量 以提高价格 卖方垄断势力
无
无
文章基本概念
代表性消费者模型
该模型源于鲍利的研究(Bowley,1924),经斯宾塞 (Spence,1976)及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Dixit and Stiglitz,1977)的重新描述而被广泛认可和应用,该模型 假定商品的多样化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效用,因此消费者 在消费过程中会选择尽可能多的商品组合,在商品组合 中每种商品上的花费比重取决于商品间的替代关系,而 与消费者的收入无关,这就意味着所有的消费者在选择 商品过程中具有一致性,所以可以用一个虚拟的消费者 来代表市场中所有的消费者,这也是代表性消费者模型 名称的由来。 该类模型经常用到的具体表达形式主要包括两种:不变 替代弹性(CES)效用函数和平方效用函数。
文章基本内容
一阶条件是:
p j ( w j , n ) (21)式的解。关于(21)式的比较静态分析表 令是
明:
等式(23)意味着当有更多的产品种类时零售商将提高每个 产品的价格。直观地说,这是因为(3)表示由于产品种类的 增加对每一种产品需求是低弹性的。
文章基本内容
在第二阶段,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协商结果是由一般 纳什讨价还价解决定的。由于在市场j中制造商和零售 商j是双边垄断的,如果他们没有达成合约,那么双方 在这个市场上将获取零利润。 j j∗ π M 表示制 令表示Π 制造商和零售商j最大的联合利润, 造商来自市场j的利润。这时一般纳什讨价还价问题可 以写成: 很容易得到讨价还价解是 π = γ Π 和π = (1 − γ ) Π 。 γ j 决定联合利润中零售商的份额。由于抗 因此,参数 衡势力是一个零售商获得大份额的联合利润能力, j 是 γ 测度零售商j对抗制造商的抗衡势力参数。
产业经济学 重要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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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度-利润率假说:在哈佛学派看来,在具有寡占或垄断市场结构的产业中,由于存在着少数企业间的共谋、协调行为以及通过高进入壁垒限制竞争的行为,削弱了市场的竞争性,其结果往往是产生超额利润,破坏资源配置效率。
产品差异:同一产业内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类商品,由于在质量、款式、性能、销售服务、信息提供和消费者偏好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从而导致产品之间替代不完全的状况。
产业组织的概念:是指同一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关系。
即同一产业内企业间的组织或者市场关系。
这种企业之间的市场关系主要包括:交易关系、行为关系、资源占用关系和利益关系。
马歇尔冲突:他认为完全竞争市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厂商追求规模经济的结果导致垄断,而垄断会扼杀自由竞争这一经济运行的原动力,使市场价格受到人为要素的操纵,而且使经济丧失活力,也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他所提出的竞争的活力和规模经之间的关系,正是现代产业组织理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市场集中度是用于表示在特定产业或市场中,卖者或买者具有怎样的相对的规模结构的指标。
产品差别化。
涵义:所谓产品差别化,是指企业在其提供给顾客的产品上,通过各种方法造成足以引发顾客偏好的特殊性,使顾客能够把它同其他竞争性企业提供的同类产品有效地区别开来,从而达到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目的。
产品差异程度对市场结构的影响:(1) 影响市场集中度。
(2)形成市场进入壁垒。
企业实现产品差异化的途径:(1)产品主体差异化。
(2)品牌差异化。
(3)营销差异化。
(4) 服务差异化。
配第-克拉克定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力首先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移动;人均国民收入进一步提高时,劳动力向第三产业移动。
雁行形态理论:产业结构演进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与国际市场相适应。
一国的经济发展需要有完善的内贸与外贸相结合的全方位的产业结构。
日本经济学家赤松要对此提出了一个著名的“雁行形态理论”。
这一理论要求将本国产业发展与国际市场密切联系起来,使产业结构国际化。
存在治理垄断的第三条道路吗_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研究的近期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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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总第295期)2008年6月财经问题研究Research on F i n anc i a l and Econo m i c Issues Number 6(General Serial No 1295)June,2008存在治理垄断的第三条道路吗? ———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研究的近期突破吴绪亮,孙 康,侯 强(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5)摘 要:买方抗衡势力假说实质上提出了这样一个极富想象力的问题,即在规制和竞争政策之外,买方垄断势力能否成为治理垄断的第三条道路。
最近一二十年来,一些学者从消费者价格、卖方投资和创新动力等方面重新论证了买方抗衡势力假说在理论上可以有条件成立。
本文从博弈模型、经验研究、实验研究和政策分析等角度评价了该领域的近期重要突破,并认为买方抗衡势力假说在沉默近半个世纪后重获新生,在各国反垄断实践中将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买方垄断;抗衡势力;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F06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76X (2008)0620036206 一、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的提出与早期争论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只有两种思路来治理市场垄断势力:其一是规制政策,其二是竞争(反垄断)政策。
规制主要是行政手段,通常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而竞争政策主要是法律手段,旨在鼓励竞争。
规制是指政府最大化允许垄断存在的前提下对垄断企业活动所进行的某种直接的、行政性的规定和限制。
竞争政策则试图通过维护竞争过程来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
近30年来全球范围内出现的放松规制浪潮的实质就是将一些本来由政府规制的所谓自然垄断企业重新划入竞争政策约束范畴来进行“间接规制”,因此,规制与反垄断政策的分工日趋明确。
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 )1952年的名著———《美国资本主义:抗衡势力的概念》实际上提出了治理垄断的第三条道路,即通过一种垄断势力来中和另外一种垄断势力。
第九讲反垄断法
![第九讲反垄断法](https://img.taocdn.com/s3/m/15f0af84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8a.png)
■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垄断 协议?( )
■ A.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原料时 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
■ 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聚会,就商品房价格 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 C.某品牌的奶粉含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 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
(四)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 1、相同点:同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规 则,其目的都在于推动和保护竞争,反 对企业以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 益,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
2、不同点:
■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 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 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 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反不 正当竞争法追求的是公平竞争。
■ D.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矿山安全生产 技术达成一致意见
■ 3、对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
■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 本法。
■ 4、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豁免原则。
■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 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 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 (2)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 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 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其目的是保 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企业的 经济效益,扩大社会福利,反垄断法追求的就是自 由竞争。
二、垄断协议
■ (一)垄断协议的含义 ■ 垄断协议,就是通常所说的卡特尔,是指经
《垄断和买方垄断》课件
![《垄断和买方垄断》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40622c5f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e8.png)
02
买方垄断的定义和特征
买方垄断的定义
01
买方垄断是指在一个市场中,只 有一个买家,不存在其他有竞争 力的买家。
02
在买方垄断市场中,买家拥有较 大的市场势力,对市场价格和交 易条件有较大的影响力。
买方垄断的特征
买方垄断市场结构相对单一, 缺乏竞争压力,买家缺乏降低 成本和改进技术的动力。
买方垄断市场可能导致价格高 于竞争市场中的价格,消费者 福利受损。
垄断者
在垄断市场中,拥有控制 市场能力的大企业被称为 垄断者。
垄断形成的原因
技术、资本、规模经济、 政策法规等都可能导致垄 断的形成。
垄断的特征
独家控制
垄断者是特定市场的唯一 供给者,没有其他企业能 够与其竞争。
高市场份额
垄断者在其经营的市场中 占据了很高的市场份额, 对市场价格和产量具有决 定性影响。
买方垄断市场可能导致资源配 置效率低下,资源无法得到最 优配置。
买方垄断的市场结构
买方垄断市场结构通常出现在高度专业化的市场中,如某些原材料市场、高科技产 品市场等。
在买方垄断市场中,买家通常具有较强的采购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以较低的价格 获得所需的产品或服务。
买方垄断市场结构可能导致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加剧,从而降低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 质量。
限制竞争行为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垄断 者可能会采取限制竞争的 行为,如价格歧视、串谋 等。
垄断的市场结构
市场集中度
进入壁垒
衡量市场结构的重要指标,指市场中 大企业的数量及其市场份额的分布情 况。
指新企业进入市场所面临的障碍,如 技术壁垒、资本壁垒、政策法规壁垒 等。
产品差异化
垄断市场中,产品可能存在较大的差 异,使得消费者难以比较不同产品之 间的优劣。
反垄断法复习要点
![反垄断法复习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6905fd6d2f60ddccda38a0a6.png)
1、主体处于不同市场层次,他们之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竞争者
2、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最典型的就是订立书面协议)
3、卖方为了保障商品/服务的销售,限制买方销售/转售所购买的商品
4、决策上会有不同程度的协调
表现形式(反垄断法T14)
1、固定转售价格
2、限制最低转售价格
3、其他型(兜底性规定,例如选择性销售、地域和客户限制)
2相关地域市场(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地理区域)
3相关时间市场(相投/近似产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
界定方法:
1需求替代分析
2供给替代分析
3假定垄断者测试(SSINP)
第四章禁止垄断协议行为制度
垄断协议行为——2个或2个以上企业,采取合同、决议、默契或其他形式,共同决定产品/服务的价格,或就产品的销售数量、生产技术标准以及产品销售地区/对象进行限定,从而排斥、限制或妨碍特定市场竞争的行为。
特征:
1≥2个市场经济主体
2采用协议、决议或其他方式
3联合式有共同或其他目的,并基于共同目的形成的共同行动
4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保持某种形式的竞争,总是互为潜在竞争者,联合常常在有限期限内存续。
5参加者之间原有竞争受限,或参加者以外的其他企业交易受限
分类:
按照主体所处经营领域不同
1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卡特尔)——两个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通过共谋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3附条件交易行为——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不需要、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或接受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类型
1、搭售行为(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消费习惯,强行搭配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或要求购买其单品的经营者必须购买其全套系列产品)
反垄断法名词解释(2)
![反垄断法名词解释(2)](https://img.taocdn.com/s3/m/93f3191c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57.png)
反垄断法名词解释(2)反垄断法名词解释25.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在相关产品市场内的商品或服务所能展开竞争的空间范围,是发生产品或服务的供给和需求的区域,该区域内的竞争条件充分同质,据此可以将该区域与其他邻近区域区分开来。
26. 相关时间市场:通常是指在相关产品市场内的商品或服务所能展开竞争的时间范围。
27. 价格推荐,指供货商对销售商就起所供商品的转售价格做出没有约束力的推荐,特别是针对名牌产品的价格推荐。
28. 独家销售,也称排他性的销售,是俩个企业之间订立的饿协议,起哄供货商向销售商承诺,处于转售某种商品的目的,它在某个市场或该市场的某个区域只向对方提供商品。
29.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30. 横向并购是最主要的合并方式,指的是相同或者相似产品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这种并购的特点是直接减少或者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
31. 纵向并购:同一产品但处在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实现从原材料到半成品到销售渠道的整合,纵向合并可以提高生产效率,节约交易成本,但是也会带来反竞争影响。
32. 混合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来自于完全不同的市场,他们之间既不是竞争者也不存在买卖关系。
这种合并通常是为了改善企业间的资金流通,或者通过多样化生产减少市场风险。
33. 结构性救济是指可以影响市场竞争结构的救济方式,主要指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业务、部分资产,或者要求其转让部分股权等。
34. 行为性救济当剥离当事人部分业务或者部分资产是不可能的情况下,或者因为某些限制竞争问题不宜采取结构性救济的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关就得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行为性救济。
产业经济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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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选择1. 马歇尔冲突:追求规模经济和由此引起的垄断扼杀竞争活力构成了一对难分难解的矛盾。
即企业追求规模经济的结果是垄断的出现,垄断反过来又会阻碍价格机制、扼杀自由竞争,使经济失去活力,破坏资源的合理分配。
P32. 霍夫曼定理:工业化进程中霍夫曼比例是不断下降的,即消费资料工业的净产值与资本资料工业的净产值的比例是不断下降的.3. 勒纳指数:以企业为产品所定的价格比其边际成本的高出量作为衡量企业垄断的标准, 勒纳指数衡量的是价格与边际成本的偏离率.4. 配第—克拉克定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即随着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力首先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当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时,劳动力便向第三产业转移.5.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包括买方集中度和卖方集中度。
市场集中度描述特定市场中卖者或买者的规模结构。
P576. 范围经济: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是指利用单一经营单位内原有的生产或销售过程来生产或销售多于一种产品而产生的经济。
7. 规模经济: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是指当生产或经销单一产品的单一经营单位因规模扩大而减少了生产或经销的单位成本时而导致的经济。
8. 霍夫曼比例:霍夫曼定理是霍夫曼(W.G. Hoffmann)在1931年提出的。
它揭示了一个国家或区域的工业化进程中工业结构演变的规律。
霍夫曼使用了近20个国家的工业结构方面的时间序列资料,重点分析制造业中消费资料工业和资本资料工业的比例关系,这个比例被称之为“霍夫曼比例”或“霍夫曼系数”。
即,霍夫曼比例=消费资料工业的净产值/资本资料工业的净产值.9. 产业经济学研究的领域:研究产业及与产业相关的经济规律为研究对象,涉及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发展,产业管理,产业布局等等问题. 10.SCP理论: SCP理论是哈佛大学学者创立的产业组织分析的理论,作为正统的产业组织理论,哈佛学派以新古典学派的价格理论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手段,按结构,行为,绩效对产业进行分析,构架了系统化的市场结构(Structure)--市场行为(Conduct)--市场绩效(Performance)的分析框架.11.可竞争市场理论12.产业结构的影响因素:经济发展因素,需求因素,供给因素,科技因素,环境因素.13.产业结构优化的目标:产业结构高度化,合理化.14.直接消耗系数: 直接消耗系数也称为投入系数,记为aij。
自有品牌与买方抗衡势力假说
![自有品牌与买方抗衡势力假说](https://img.taocdn.com/s3/m/6ba6ec46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db.png)
第10期(总第395期) 2016年10月财经问题研究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 Number10(General Serial No.395)October,2016㊃产业组织㊃自有品牌与买方抗衡势力假说付红艳,张鹏举(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5)摘 要:买方抗衡势力假说是产业组织理论关注和争议的焦点㊂零售商自有品牌的引入构成对制造商品牌的竞争,对谈判各方实力和收益的作用不可忽视,严重影响着买方抗衡势力的竞争效应和福利效应㊂为此,本文借助纵向产品差异化模型刻画零售商自有品牌与制造商品牌的竞争,重新检验买方抗衡势力假说是否成立㊂研究结果表明,零售商买方抗衡势力增强的确会降低制造商品牌产品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改善消费者福利㊂但零售商买方抗衡势力会提高自有品牌产品的零售价格,并且外资零售商的买方抗衡势力会恶化本国福利㊂对此,笔者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应密切关注零售商的买方抗衡势力与自有品牌策略,发现和查处可能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限制竞争和损害福利的行为㊂关键词:买方抗衡势力假说;自有品牌;制造商品牌;消费者福利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6)10⁃0022⁃08 一㊁引言与文献综述2016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对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交易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经营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范㊂事实上,在现实经济中已经出现诸多经营者滥用其相对优势地位压榨弱势经营者的情况,如一些大型零售商利用买方抗衡势力(Countervailing/Buyer Power)向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㊂这些现象也触发了学者们开始关注大型零售商可能利用买方抗衡势力这一相对优势地位阻碍或限制竞争问题㊂最早关于买方抗衡势力的研究是Galbraith[1]的买方抗衡势力假说,该假说认为大型零售商能够凭借其买方抗衡势力迫使上游供应商降低产品的批发价格,这种成本节约效应会造成零售价格下降,进而惠及消费者,增加社会福利㊂然而,由于Galbraith并未就其观点提供理论上的证明和实证上的检验,买方抗衡势力假说一经提出,在经济学界引起热烈讨论㊂最初该观点遭到Whitney[2]与Stigler[3]等的抨击,但他们的论断同样缺乏理论和实证支持㊂在接下来的很长一段时期,关于买方抗收稿日期:2016⁃08⁃21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专项项目 混合寡头条件下买方势力对创新活动的影响及反垄断研究”(ZJ2014041);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企业创新与平行进口问题研究”(2012002);东北财经大学青年科研人才培育项目 竞逐海上:郑氏集团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商业竞争,1625 1684”(DUFE2015Q05)作者简介:付红艳(1982-),女,山东青岛人,助理研究员,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产业组织理论研究㊂E⁃mail:dufefhy @衡势力的研究停滞不前,直到20世纪末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在全球飞速发展,买方地位显著提高,这一问题才再一次引发学者们的密切关注㊂Shaffer [4]与Foros 等[5]从理论上推翻了买方抗衡势力假说,认为买方抗衡势力增强不会造成零售价格下降,反而会提高零售价格㊂Choi [6]为上述观点提供了数据支持,其实证结果表明,买方抗衡势力增强尽管降低了批发价格,但零售商并未因此而低价销售让利于消费者,社会福利也没有得到改善㊂Chambolle 和Villas-Boas [7]认为零售商为了增强买方抗衡势力会选择不同的供应商,这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福利㊂然而,也有不少学者赞同Galbraith [1]的观点㊂Chen [8]通过构建上游垄断 下游主导厂商模型,首次从理论上证实下游主导厂商的买方抗衡势力可以降低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增加消费者剩余,但既可能提高也可能降低社会福利㊂随后,Erutku [9]再一次证明即使在下游寡头竞争市场结构下,一个遍布多个相互独立市场的连锁企业的买方抗衡势力也至少不会损害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福利㊂在此基础上,李长英和付红艳[10]进一步考察了兼顾盈利和社会福利的连锁企业,研究发现这类企业买方抗衡势力增强必定会提高消费者剩余和改善社会福利㊂Chen 等[11]也肯定了买方抗衡势力具有降低零售价格和增进福利的正面效应,并且发现下游市场竞争程度越低,买方抗衡势力改善消费者福利的效果越大㊂上述研究讨论的是买方抗衡势力的竞争效应和福利效应,Galbraith [1]提出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的关键前提是买方抗衡势力会降低批发价格,即零售商的采购价格,但学者们并未就此达成一致看法㊂Snyder [12]认为这与买方抗衡势力增强的原因有很大关系,如果原因在于自身规模变大,那么买方抗衡势力对采购价格的影响会呈现 水床效应”;①但兼并产生的买方抗衡势力会降低所有零售商的采购价格㊂Inderst 和Valletti [13]也认为买方抗衡势力会产生 水床效应”,具有买方抗衡势力的企业控制的厂商数量越多,其采购价格越低,相反竞争对手的采购价格越高㊂但Christou 和Papadopoulos [14]指出在下游为主导厂商的市场结构下,买方抗衡势力是中性的,并不产生 水床效应”㊂除了对于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的关注,学者们开始研究下游买方抗衡势力与上游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㊂学者们对于买方抗衡势力的研究较为丰富,但缺乏对于零售商开发自有品牌(Private Label /Brand)背景下买方抗衡势力问题的研究㊂在现实经济中,零售商面临同质化㊁价格竞争愈发激烈的严峻环境,纷纷开发自有品牌以提高顾客忠诚度和竞争优势㊂在欧美,销售自有品牌已成为零售商广泛采用的营销策略,自有品牌占比平均达到30% 35%㊂在中国,自有品牌销售占比由2014年的1%上升到2015年的3%,虽然与欧美相差甚远,但中国零售商自有品牌在发展速度和发展潜力上不容小觑㊂值得注意的是,具有买方抗衡势力的大型零售商才推出自有品牌,其中又以连锁企业为主,如沃尔玛在中国市场已开发13个系列的自有品牌产品,华润万家的自有品牌近1400个品种㊂零售商自有品牌对谈判各方实力和收益的作用不可忽视[15]㊂具体而言,自有品牌构成对制造商品牌(National Brand)的竞争,增加了大型零售商与供货商谈判的筹码㊂这意味着供货商为了吸引大型零售商销售制造商品牌,可能会给予更为优惠的批发价格,由此加剧了自有品牌与制造商的竞争,为了避免或降低竞争过于激烈造成的负面影响,大型零售商有动机提高自有品牌的价格,由此可能产生阻碍或限制竞争的效果㊂因此,有必要在探讨买方抗衡势力问题时考虑自有品牌的存在㊂关于自有品牌问题,学者们主要从消费者㊁零售商和制造商等角度进行研究㊂Bergès-Sennou [16]首次将买方抗衡势力和自有品牌纳入同一研究框架,分析了零售商自有品牌的委托生产问题㊂陈瑞义等[17]关注频频出现的自有品牌质量问题,研究零售商自有品牌供应链质量协同控制策略㊂以上两篇文献认识到将自有品牌与买方抗衡势力同时纳入研究的必要性,但本文与其有很大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两篇文献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自有品牌,而本文讨论的是自有品牌推出背景下买方抗衡势力假说问题,显然这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差异㊂二是陈瑞义等[17]忽略了制造商品牌的存在,这一假设明显与现实不符,制造商品牌是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主要品牌㊂尽管Bergès-Sennou [16]引入了品牌竞争,并用代表性消费者对品牌偏好的不同来刻画自有品牌与制造商品牌之间的差异,其强调品牌忠诚度的重要性,但本文运用纵向产品差异模型将自有品牌与制造商品牌之间的竞争纳入分析框架中㊂32自有品牌与买方抗衡势力假说① 水床效应”(Waterbed Effect)是指大型零售商凭借其买方抗衡势力获得较低的采购价格,但小型零售商的采购价格却涨高㊂本文以纵向产品差异模型为基础,构建一个两阶段博弈模型,分析在自有品牌与制造商品牌竞争情况下,买方抗衡势力如何影响不同品牌产品的价格和福利,即买方抗衡势力假说是否成立㊂本文丰富了买方抗衡势力和自有品牌的理论研究,论证了自有品牌对谈判各方利益有重要影响的观点,可以给政府相关部门调查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案件提供有益参考,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效力㊂二、基本模型1.模型基本假设本文假设下游有一个大零售商和一个小零售商,称为零售商1和零售商2㊂其中零售商1具有买方抗衡势力,在销售制造商品牌产品的同时,还生产销售自有品牌产品;①零售商2不具有买方抗衡势力,仅销售制造商品牌产品㊂上游有一家大供应商(称为供应商S)和若干竞争性供应商,同时向下游供应完全同质的制造商品牌产品㊂其中,供应商S 供货给零售商1,并签订排他性合同,②供货价格通过纳什谈判来确定,供应商S 的单位成本为c s ;竞争性供应商以竞争性价格c 为零售商2供货㊂为了保证零售商1有激励签订排他性合同,必然有c s <c㊂对此,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供应商S 是制造商品牌产品的生产者或竞争性供应商的上游供货商㊂二是供应商S 因排他性合同获得效率改进㊂不失一般性,为了简化模型的运算,假设c s =0㊂值得注意的是,只要供应商S 相对于竞争性供应商具有较大的成本优势,即使改变供应商S 成本为零的假设,也不影响本文的主要结论㊂在消费者进行初步访谈时发现,他们认为大部分自有品牌(尤其是日用易耗品)的质量低于同类知名的制造商品牌㊂为此,本文以纵向产品差异化模型来刻画制造商品牌与自有品牌之间的产品差异㊂假设制造商品牌产品的质量为s N ,自有品牌产品的质量为s P ,s N >s P ㊂为了简化处理,标准化s P =1,s N =s 且s>1㊂s 值越大,表示制造商品牌与自有品牌的产品质量差异越大㊂由于制造商品牌和自有品牌存在质量差异,消费者对二者具有不同的偏好,每位消费者购买一个单位产品或不购买任何产品,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效用取决于其质量偏好和所购买产品的质量㊂消费者效用函数可以描述为:U =θs i -p i {0 购买质量为s i ㊁价格为p i 的产品不购买产品 ,i =N,P㊂其中,U 为消费者效用,θ反映消费者的质量偏好,它均匀地分布在区间0,[]1上,假设消费者总数为1,N 为制造商品牌产品,P 为自有品牌产品㊂2.博弈过程本文博弈过程分为两个阶段:③阶段Ⅰ:零售商1和供应商S 签订排他性合同,通过纳什讨价还价确定批发价格w,借鉴Iyer 和Villas-Boas [18]的做法,假设上下游企业采用单位产品定价,并以此价格购买制造商品牌产品,与此同时完成自有品牌产品的生产;零售商2以价格c 从竞争性供应商那里购买制造商品牌产品㊂阶段Ⅱ:零售商1销售制造商品牌产品和自有品牌产品,零售商2只销售制造商品牌产品,二者进行古诺竞争㊂④3.博弈均衡在求解博弈均衡前,首先必须确定两种产品的市场需求函数㊂根据消费者效用函数,购买自有品牌和制造商品牌的无差异消费者~θ由下式决定:42财经问题研究 2016年第10期 总第395期①②③④现实中有不少零售商将自有品牌的生产委托给制造商,这会涉及自有品牌的采购㊂为了集中探讨零售商买方抗衡势力问题,本文暂不讨论自有品牌的委托生产问题㊂零售商1需要大规模采购,签订排他性合同保障了其产品供应的稳定性;供应商S 有合同保证才会有信心进行较大产能的投资以实现低成本供应㊂详细的解释请参见Chen 等[11]㊂本文供应商S 签订排他性合同的外部收益为零,所以其必然会与零售商1签订排他性合同㊂但如果考虑供应商S 向其他零售商供货的可能,供应商S 是否签订排他性合同则不确定,会模糊本文的分析重点㊂自有品牌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是零售商应对产品同质化竞争的营销手段㊂在现实经济中,零售商之间围绕制造商品牌产品的价格战使得价格近乎趋同,本文假设零售商之间进行数量竞争而非价格竞争㊂如果改变竞争方式,则有可能出现零售商2退出市场或者零售商1只销售自有品牌等极端情况,结论可能会发生改变㊂~θ-p P =~θs-p N ⇔~θ=p N -p P s-1(1)考虑到市场是不完全覆盖的,只有偏好满足θ-p P ≥0的消费者才会购买产品㊂因此,得到制造商品牌和自有品牌的市场需求函数分别为:q N =1-p N -p P s-1(2)q P =p N -p P s-1-p P (3)由式(2)和式(3)可得到市场反需求函数为:p P =1-q P -q N (4)p N =s-q P -sq N (5)下面我们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博弈均衡㊂首先分析产品的零售环节,即博弈的阶段Ⅱ㊂零售商1的利润来源有两部分:一是通过转售制造商品牌产品赚取中间差价获利㊂二是生产销售自有品牌产品获利㊂零售商2的所得仅来自于销售制造商品牌产品㊂由此得到两者的利润表达式分别为:π1=q N1s-q P -s(q N1+q N2)[]-w +q P 1-q p -(q N1+q N2[])①(6)π2=q N2s-q P -s(q N1+q N2)[]-c (7)其中,q P 是零售商1关于自有品牌产品的销量;q N1和q N2分别是零售商1和零售商2关于制造商品牌产品的销量㊂由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可求出零售商的最优销售决策为:q N1=2(s-1)(c+s)+(1-4s)w 6s(s-1)(8)q P =w 2(s-1)(9)q N2=s-2c+w 3s (10)从上述结果不难看出,零售商1采购制造商品牌产品的成本越低,越倾向于增加制造商品牌产品的销售,减少自有品牌的销售以降低品牌之间竞争加剧造成的不利影响㊂与古诺竞争结果相似,零售商2会减少制造商品牌产品的销售以应对竞争对手因成本降低而扩大销量造成的价格下降㊂进一步,根据市场反需求函数可推算出自有品牌产品和制造商品牌产品的零售价格分别为:p P =2(c+s)-w 6s (11)p N =13(c+s+w)(12)将式(11)和式(12)代入式(6)和式(7)中可得:π1=4(s-1)(c+s)(c+s-4w)+(16s-7)w 236s(s-1)(13)π2=(s-2c+w)29s(14)基于前文的假设,这里忽略供应商S 的供货成本,其销售所得即最终利润㊂这意味着供应商S 的利润为πS =wq N1,将q N1代入可得:πS =2(s-1)(c+s)w+(1-4s)w 26s(s-1)(15)回到产品批发环节,即博弈的阶段Ⅰ求解最优批发价格㊂考虑到买方抗衡势力主要体现在零售商和供应商谈判时的议价能力,所以本文运用纳什讨价还价模型求解均衡的批发价格w㊂零售商1的买方抗衡势力即议价能力用γ表示,γ∈(0,1]㊂②因为本文假设零售商1具备买方抗衡势力,所以γ不能取零㊂相应地,在与零售商1进行交易时,供应商S 的议价能力为(1-γ)㊂假设供应商S 只能52自有品牌与买方抗衡势力假说①②一般而言,产品质量越高,其生产成本也越高㊂本文讨论的自有品牌质量较低,其生产成本必然不高于制造商品牌,鉴于前文假设供应商S 的成本为零,为此这里假设自有品牌的生产成本为零㊂本文假设买方抗衡势力外生既定,这不意味着否定自有品牌具有强化买方抗衡势力的作用,而是这种作用在谈判前已经考虑㊂向零售商1销售产品,一旦谈判失败其外部收益为零;零售商1的外部收益为~π1,即零售商1仅销售自有品牌产品时的利润㊂在充分考虑外部选择的条件下,零售商1和供应商S 之间的纳什讨价还价问题可表示为:max w (π1-~π1)γπS1-γ s.t.0<w<c (16)上述纳什讨价还价解即最优批发价格要求满足0<w<c㊂因为批发价格必定高于供应商S 的边际成本,否则供应商S 不会签订合同;同时批发价格必定低于其他供应商的售价,否则零售商1没有动机与供应商S 进行交易㊂这一约束条件保证了供应商S 和零售商1都有激励签订排他性合同㊂前文已经推算出达成谈判时交易双方的收益πS 和π1,只有~π1是未知的,若想求出纳什讨价还价解必须先计算出零售商1的外部收益~π1㊂在这一情况下,零售商1只销售自有品牌产品,零售商2独占制造商品牌产品市场,零售商1和零售商2的利润分别为:~π1=q P (1-q P -q N )(17)~π2=q N (s-q P -sq N -c)(18)根据古诺竞争的分析,得到制造商品牌和自有品牌的销售量分别为:q N =2(s-c)4s-1(19)q P =c+s 4s-1(20)将式(19)和式(20)代入式(17)中,得到零售商1和供应商S 谈判时的外部收益:~π1=(c+s)2(1-4s)2(21)将π1㊁~π1和πS 代入式(16)中,得到最优批发价格为:w =(s-1)(c+s)(δ-Δ)2(7-44s+64s 2)(22)其中,δ=γ-9-16s (γ-3),Δ=25+256s 2(1+γ)2+γ(38+γ)-32s γ(20+γ)[]-5㊂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最大化问题的均衡解并不唯一,但只有式(22)的最优批发价格满足激励约束条件0<w<c㊂将均衡批发价格代入式(8)㊁式(9)和式(10)中,计算出均衡时零售商的销量:q N1=(c+s)[16s (1+γ)-19-γ+Δ]12s (16s-7)(23)q P =(c+s)(δ-Δ)4(7-44s+64s 2)(24)q N2=13-2c 3s +(s-1)(c+s)(δ-Δ)6s (7-44s+64s 2)(25)三㊁均衡分析: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的检验在完成博弈均衡的求解之后,集中分析买方抗衡势力假说中涉及的价格和福利问题㊂首先,判断零售商能否凭借买方抗衡势力迫使供应商索要一个较低的批发价格㊂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确定买方抗衡势力和批发价格的关系,分析发现:əw əγ=(c+s)(s-1)[1-16s-38+2γ+512s 2(1+γ)-32s(20+2γ)Δ]2(7-44s+64s 2)=(c+s)f γ,()s (26)从式(26)无法看出əw əγ的正负,但通过判断f (γ,s)的大小可明确买方抗衡势力对批发价格的影响㊂为此,本文借助mathematica 画图加以分析㊂通过图可以直观地看出,在s>1且γ∈(0,1]范围内,f γ,()s <0㊂①结论1:买方抗衡势力增强会造成制造商品牌产品的批发价格下降㊂买方抗衡势力假说成立的关键在于买方抗衡势力有助于零售商节约采购成本㊂显然,结论1为买62财经问题研究 2016年第10期 总第395期①限于篇幅,图不在正文中列示,留存备索,下同㊂方抗衡势力假说提供了理论支持㊂零售商1的买方抗衡势力主要体现在与供应商S 的谈判当中,从纳什讨价还价模型可以发现,买方抗衡势力增强意味着两者在商定批发价格时越来越关注零售商1的利益,而降低制造商品牌产品的批发价格有助于提升零售商1在制造商品牌产品销售方面的竞争优势,进而提高零售商1的利润㊂因此,零售商1买方抗衡势力越强,通过谈判达成的批发价格必然越低㊂根据市场反需求函数,可推算出均衡时自有品牌产品和制造商品牌产品的零售价格:p P =c+s 3s -(s-1)(c+s)(δ-Δ)12s (7-44s+64s 2)(27)p N =c+s 3+(s-1)(c+s)(δ-Δ)6(7-44s+64s 2)(28)通过画图可以判断出əp P əγ>0和əp N əγ<0㊂结论2:买方抗衡势力增强会造成制造商品牌产品零售价格下降,自有品牌产品零售价格上升㊂基于前文分析可知,零售商1买方抗衡势力增强导致其与供应商S 达成一个更低的批发价格㊂一方面,这会进一步提升其在制造商品牌产品上的竞争优势,促使零售商1扩大制造商品牌产品的销售,伴随而来的是制造商品牌产品零售价格下降;另一方面,零售商1除了销售制造商品牌产品之外,还生产销售自有品牌产品,两类品牌之间竞争加剧显然对其不利㊂因此,在增加制造商品牌产品销售的同时,必然会减少自有品牌产品的销售,进而造成自有品牌产品零售价格上升㊂零售商抬高自有品牌产品零售价格,提高制造商品牌竞争力的动机何在?零售商1通过调整销售决策抬高自有品牌产品零售价格,尽管会增强制造商品牌的竞争力,导致更多消费者购买制造商品牌,减少自有品牌的购买,但削弱了制造商品牌与自有品牌之间的竞争,品牌之间竞争减弱意味着零售商1在两种品牌的销售上都可以维持一个相对高的收益,这也就解释了零售商抬高自有品牌产品零售价格的动机㊂从结论2可以看出,买方抗衡势力增强会缩小制造商品牌和自有品牌之间的价差,这势必会对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利润产生深远影响㊂为此接下来将探讨零售商实施买方抗衡势力,是否会带来自身利润的增加以及造成对其供应商和竞争对手利润的压榨㊂将均衡结果代入供应商S㊁零售商1和零售商2的利润中,简化整理可得:πS =(s-1)(c+s)2(Δ-δ)(19+γ-16s(1+γ)-Δ)24s(4s-1)(7-16s)2(29)π1=(c+s)29s +2(s-1)(c+s)2(Δ-δ)9s(7-44s+64s 2)+(s-1)(c+s)2(Δ-δ)2144s(16s-7)(1-4s)2(30)π2=19-2c 9s -(s-1)(c+s)(Δ-δ)18s(7-44s+64s 2[])s-2c-(s-1)(c+s)(Δ-δ)2(7-44s+64s 2[])(31)通过画图可以判断出əπS əγ<0㊁əπ1əγ>0和əπ2əγ<0㊂结论3:随着买方抗衡势力增强,零售商1的利润增加,供应商S 和零售商2的利润减少㊂首先,考虑到零售商1通过销售自有品牌和制造商品牌产品获利,所以分别讨论每种品牌产品销售所得的变化㊂在自有品牌销售方面,随着买方抗衡势力增强,尽管零售价格上升,但销量大幅减少损害了零售商1的利益;在制造商品牌销售方面,虽然零售价格下降,但销量的增加和采购成本的节约提升了零售商1的利润㊂因此,零售商1从实施更强的买方抗衡势力中获益㊂其次,造成零售商2利润减少的原因有:一方面,买方抗衡势力增强使制造商品牌零售价格下降,这意味着零售商2的单位收益变少;另一方面,买方抗衡势力增强带来零售商1成本减少,这意味着零售商2竞争地位恶化,其销量下降㊂最后,供应商S 的利润源于制造商品牌产品的销售㊂由结论1可知,买方抗衡势力增强造成制造商品牌产品批发价格下降,进而降低供应商S 的单位收益㊂虽然伴随而来的是销量增加,但批发价格下降的负面作用远大于销量增加的正面作用,最终导致供应商S 的利润因买方抗衡势力增强而减少㊂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的核心观点是买方抗衡势力有助于提升福利,这也是政府规制部门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㊂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买方抗衡势力究竟是否增进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福利㊂基于前文设定72自有品牌与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的效用函数,推算出消费者福利为:CS =∫P N -P P s -1P P (θ-p P )dθ+∫1P N -P P s -1(θs -p N )dθ(32)将均衡结果代入式(32)可得:CS =(c-2s)218s -16(c-2s)(s-1)(c+s)(Δ-δ)288s(7-44s+64s 2)+(s-1)(c+s)2(5+4s)(Δ-δ)2288s (7-44s+64s 2)2(33)本文分析的大型零售商既有沃尔玛和家乐福等外资零售商,也有华润万家和华联等国内零售商,这要求分析买方抗衡势力的福利效应时,应该分别讨论㊂当零售商1是国内企业时,社会福利为W =CS+πS +π1+π2;当零售商1是外资企业时,社会福利退化为W ′=CS+πS +π2㊂利用社会福利计算公式,可推算出零售商1是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社会福利分别为:W =11c 2-8cs+8s 218s +(s-1)(c+s)(4c+s)(Δ-δ)18s 7-44s+64s ()2-(s-1)(c+s)2(5+4s)(Δ-δ)2288s (7-44s+64s 2)2(34)W ′=3c 2-4cs+2s 26s -16s(s-1)(c+s)(Δ-δ)96s 7-44s+64s ()2-3(s-1)(c+s)2(Δ-δ)296s (7-16s)2(-1+4s)(35)通过画图可以判断出əCS əγ>0㊁əW əγ>0和əW ′əγ<0㊂结论4:零售商买方抗衡势力增强会使消费者受益;如果具有买方抗衡势力的零售商是国内企业,则买方抗衡势力会改善本国福利;如果具有买方抗衡势力的零售商是外资企业,则买方抗衡势力会恶化本国福利㊂结论4表明,零售商在销售自有品牌的情况下,其买方抗衡势力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福利,买方抗衡势力假说具有一定的说服力㊂但消费者受益于买方抗衡势力的增强,这不仅仅源于零售商因节约成本而降低制造商品牌产品零售价格,还在于自有品牌产品零售价格上升造成更多消费者转移到购买高质量制造商品牌产品( 消费转移效应”)㊂这一发现在前人的研究中都未有讨论㊂产生 消费转移效应”的根本原因在于零售商拥有自有品牌,使其能够根据自身买方抗衡势力的强弱来调整不同品牌产品的销售,其中在买方抗衡势力增强的情况下,将产品销售向制造商品牌倾斜,使得更多的消费者从低价消费高质量制造商品牌产品中受益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有品牌的存在强化了买方抗衡势力提高消费者剩余的积极作用㊂社会福利包括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两部分㊂由结论3可知买方抗衡势力增强,零售商1的利润增加,零售商2和供应商S 的利润减少㊂当零售商1是国内企业时,尽管买方抗衡势力增强造成零售商2和供应商S 利润锐减,但社会福利因为消费者剩余和零售商1利润大幅增加而得到改善;当零售商1是外资企业时,零售商1的利润不计入本国福利,社会福利仅包括消费者剩余㊁零售商2的利润和供应商S 的利润,此时消费者福利增加无法弥补买方抗衡势力增强对零售商2和供应商S 造成的巨大损失,最终导致社会福利随着买方抗衡势力增强而有所减少㊂四、结 论2006年商务部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㊁公安部㊁国家税务总局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共同出台‘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用于规范双方行为,查处零售商向供应商乱收费问题㊂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又增加了对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规范,虽然仍有争议,但这反映了政府对于经营者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关注加强,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市场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问题的严重性㊂其中相对优势地位的典型代表是零售商的买方抗衡势力㊂因此,研究买方抗衡势力对竞争和福利的影响,对于政府调查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案件具有理论和现实价值㊂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零售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自有品牌的发展将成为零售业新的角逐点,零售商开发自有品牌对零售商和供应商双方的实力和收益具有深远而重要的影响㊂为此,本文通过构建上游一个大供应商和若干竞争性供应商,下游一个拥有买方抗衡势力和自有品牌的大零售商以及一个小零售商的纵向市场结构模型,分析大型零售商推出自有品牌背景下,买方抗衡势力假说是否成立问82财经问题研究 2016年第10期 总第395期。
阅读加尔布雷斯:以抗衡力量制约垄断
![阅读加尔布雷斯:以抗衡力量制约垄断](https://img.taocdn.com/s3/m/946ee14f5f0e7cd1842536d2.png)
阅读加尔布雷斯:以抗衡力量制约垄断作者:刘骥来源:《文化纵横》2009年第01期很难想象,加尔布雷斯仍旧在对我们说话,说得比今天报纸上可以读到的大多数记者和政治家还要有力,还要清晰。
但是,似乎很多人仍旧在继续误解他,他们还在为加尔布雷斯没有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而抱不平,并将之归因于主流经济学家的嫉妒心理。
毕竟,加尔布雷思犯下了一个学者所能犯的最严重的“罪行”——他受到了欢迎。
不仅是大众传媒在热情地追捧他,而且连肯尼迪与克林顿都请他到自己家里去玩过。
其实,圈里的人心里都清楚,如果瑞典皇家学会把经济学奖颁给加尔布雷斯,那么,对诺奖与老加来说,都将是一种嘲讽。
说白了,老加从来就没有削尖脑袋一门心思做象牙塔里死磕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 也从来就没有把自己的重心放在单纯的学术研究上。
即使是为学术,他也是为了政治经济的实践活动而锻造理论工具。
他一只眼睛紧盯着自己所分析理论问题的现实价值,而另一只眼睛则注视着局促不安的读者。
对此,瑟罗(Lester Thurow)对老加的评价可谓是一语中的:“他置身于经济思想主流之外,却驻足于经济事件主流之中。
”或许,只有等你了解了老加个人的人生志趣,你才会真的读懂他在《美国资本主义─抗衡力量的概念》一书中到底要说什么。
那么,“抗衡力量”到底是什么呢?主流经济学一般认为,对垄断企业进行限制的力量来自于同类企业的竞争,而上游企业以及下游消费者的影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然而,老加却旗帜鲜明地反对这种“常规智慧”(conventional wisdom),他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两个命题。
第一,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主体是少数垄断大企业,它们之间的市场竞争根本就不能制约它们自身的市场影响力。
在老加眼里,现代经济是一个由市场系统和计划系统组成的二元系统。
第一个系统是由竞争性公司和小型垄断企业组成的市场系统。
他们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但对价格和成本的影响有限,也不能影响消费者和政府。
这正是主流经济学津津乐道的分析主体,而老加却认为这个市场系统在实际上处于现代经济的边缘,现代经济真正的主体是由大型垄断企业组成的计划系统。
单侧垄断、买方势力与横向合并的反垄断政策
![单侧垄断、买方势力与横向合并的反垄断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fb7d28d65a8102d277a22f04.png)
单侧垄断、买方势力与横向合并的反垄断政策作者:吴绪亮来源:《财经问题研究》 2011年第5期(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2.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大连116025)摘要:本文将DW模型拓展到单侧垄断情形下加以分析,发现与DW模型明显不同,在单侧垄断情形下,零售企业集中度越高,则终端零售价格也越高。
如果零售企业的横向合并仅仅增强其买方势力,而不会显著影响其卖方竞争格局,那么这种合并会增进消费者福利。
现实中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往往采取全国统一采购,具有很强的买方势力,然而,在各个区域(城市)市场面临很多当地零售企业非常激烈的(卖方)竞争。
在这种情形下,反垄断机构通过鼓励零售产业的横向合并行为来打造大型连锁零售企业的公共政策可能会增进消费者福利,但是前提是必须时时确保本土区域零售企业竞争的充分存在。
关键词:双侧竞争;单侧垄断;买方势力;横向合并;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 2011) 05-0033-09一、引言美国新制度学派的领军人物GalbraithE11在1952年提出的买方抗衡势力假说实质上引发了这样一个极富想象力的问题,即除了规制政策和反垄断(竞争)政策,买方势力能否成为治理垄断的第三条道路?学者们关于这一问题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
Stigler和Hunter等经济学家证明了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势力的崛起将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34];Dobson和Waterson等经济学家从买方抗衡势力的角度论证了如果纵向市场竞争结构具备一定条件,买方势力的确可以成为治理(卖方)垄断的第三条道路,大型零售企业可以成为“单个消费者的利益代理人”,能给消费者带来福音[5-9]。
还有一部分学者从医疗保健、水泥生产、食品制造等典型产业案例和实验数据中同样找到了若干支持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的经验证据。
然而之前研究往往未注意到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企业总是处于纵向市场结构之中,往往同时面临着上游和下游两个市场,它在上游市场作为采购者的垄断地位被称作买方垄断,而其在下游市场作为销售者的垄断则被称作卖方垄断。
买方抗衡势力背景下企业纵向差异化决策机理
![买方抗衡势力背景下企业纵向差异化决策机理](https://img.taocdn.com/s3/m/dae6051e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41.png)
VS
详细描述
通过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科 技含量和附加值,企业能够提供更具创新 性和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在买方市 场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同时, 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也能够增强顾客的 满意度和忠诚度,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回头 客和口碑效应。
买方抗衡势力背景下 企业纵向差异化决策 机理
2023-11-08
目录
• 引言 • 买方抗衡势力对企业纵向决策的影响 • 企业纵向差异化决策的动因与方式 • 买方抗衡势力背景下企业纵向差异化决策的优化
策略 • 企业纵向差异化决策的案例分析 • 研究结论与展望
CHAPTER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市场竞争力提升
通过应对买方抗衡势力带来的挑战, 企业可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长期发展潜力增强
合理应对买方抗衡势力可以为企业带 来长期发展潜力,包括提高品牌知名 度、扩大市场份额等。
CHAPTER 03
企业纵向差异化决策的动因 与方式
企业纵向差异化决策的动因
提升竞争力
获取更高利润
通过纵向差异化,企业可以减少同行业的 竞争压力,提高自身竞争力。
纵向约束
买方抗衡势力的增强可能使企业面临来自买方的纵向约束 ,如买方要求更长的产品保修期、更严格的退货政策等, 这些约束可能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
买方抗衡势力对企业纵向决策的影响结果
企业利润下降
在买方抗衡势力较强的市场中,企业 的利润可能会受到影响而下降。
产品创新增加
为了满足买方的差异化需求,企业可 能需要增加研发投入,推动产品创新 。
加强与买方企业的合作与沟通
《产业经济学》第九章 纵向限制
![《产业经济学》第九章 纵向限制](https://img.taocdn.com/s3/m/297b5cf4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71.png)
第二节 纵向限制的经济逻辑
二、市场失灵说
2.销售商之间的搭便车问题 第三,销售商中的培训也存在搭便车现象,此外
建立了品牌信誉的销售商在实践中也会被其他销售 商搭便车。
第四,当产品的信誉影响到对产品的总需求时也 会产生搭便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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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纵向限制的经济逻辑
三、公共政策分析
芝加哥学派认为企业实行纵向兼并与限制行为的 动机是为了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垄断动机 微乎其微,好比是无罪推定; 哈佛学派认定垄断是企业纵向兼并与限制行为的 主要动机,好比有罪推定。 分歧的根源在于二者对市场过程所做的先验假设 不同。
特许经营的主要类型 1.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 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 也是现代意义上的特许经营,在此情形下,被特 许人要在特许权人的经营体系下按照统一标准开 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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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的主要类型
2. 单体特许、区域开发特许、一级特许和代理特许 ➢ 单体特许又称为直接特许,即特许权人将特许
依据所维持之价格底限分为: (1)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即交易方约定商品转售价格 不得低于某一价格。 (2)维持最高转售价格,即交易方约定商品转售价格 不得高于某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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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转售价格维持
二、转售价格维持的经济逻辑
(一)促使销售商为顾客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如果供应商固定一个最低转售价格,该价格超过 了不附加任何服务地转售其产品的成本,但是销 售商之间的非价格竞争不受约束,那么,销售商 们会自发地启动这种竞争,以便设法尽可能地攫 取已被固定的转售价格和分销成本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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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转售价格维持
2.转售价格维持的类型
依据分销体系的层级分为: (1)卖方利用各种方式对交易对方与第三人加以限制 或约定其转售价格。 (2)卖方除了对交易方限制或约定转售价格外,还要 求其向购买者再转售时的价格固定,即再转售价格也 进行约束或限制。
买方垄断势力形成的机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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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垄断势力形成的因素买方垄断势力是指若某个零售商能够对至少一家供应商采取相关的某项行动,造成该供应商的长期损失在比例上能够显著大于对自己的损失,那么就能够说明该零售商具有了买方垄断势力。
买方垄断势力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规模、谈判力量与外部选择价值这里的规模有两层含义:一是反映大型零售商自身竞争实力的经济指标(比如零售商的营业面积、店面数量和销售数量等);二是对供应商的原材料或者产品的采购数量。
规模影响买方势力的原因在于零售商的规模越大,就越能提升大型零售商的外部选择价值通过增加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谈判力量),并且越能压低供应商的外部选择价值(规模提高零售商转换供应商的可能性,大型零售商由于采购数量巨大,因而可以威胁供应商,不再向供应商采购更多的产品,这样必然导致供应商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进而增强零售商的买方垄断势力)。
2.纵向一体化和横向兼并纵向一体化能够使产业链得到扩展,进而能够降低零售商的采购成本,从而使得潜在进入企业面临着成本上的劣势,由此形成进入障碍。
通过纵向一体化,很多市场交易得到内部化,零售商通过与上游的供应商结成利益联盟,能够收获规模经济效应,从而使其规模和市场实力得到很大的提升,进而垄断整个产业链的需求。
同时,大型零售商的跨区域甚至跨国的横向兼并也能够使得零售商的市场规模越做越大,极大地促进零售商买方垄断势力的形成。
总而言之,纵向一体化和横向兼并很有可能实现零售市场上的买方垄断,消费者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下获得较低价格水平的唯一途径是减少从零售商手中购买的产品数量。
3.消费者的需求特征与供应商相比,由于消费者的偏好往往受到零售商提供产品的影响,所以供应商的产品能否畅销是由零售商决定的,这样就形成了供应商对零售商的一种经济性的依赖,进而导致零售商产生买方势力。
波特的研究认为,由于零售商是直接与消费者打交道的,零售商能够更加接近消费者,所以相对于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来讲,零售商能够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更重要的影响,从而具有超越供应商的谈判势力,进而形成买方垄断势力。
反垄断法律的主要经济理论综述
![反垄断法律的主要经济理论综述](https://img.taocdn.com/s3/m/46f469df3186bceb19e8bb3e.png)
二十世纪反垄断的主要经济理论综述反垄断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对经济领域进行规制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之一。
从十九世纪末至今的一个多世纪中,学界围绕着经济生活中所出现的大型企业(托拉斯或垄断企业)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理论论证,主要是集中在垄断产业的原因、反垄断有无必要性和如何进行垄断的规制三个方面。
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竞争相对的一种经济现象,是对竞争过程的限制和阻遏。
1垄断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中就已经有其他垄断形式的存在。
马克思就曾经提出:“蒲鲁东先生所讲的只是由竞争所产生的现代垄断。
但是,大家知道,竞争是由封建垄断产生的。
可见,原来竞争是垄断的对立面。
因此,现代垄断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反题,相反地,它是一个真正的合题。
”2因此,当十九世纪末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张,各种以托拉斯形式出现的垄断企业大量涌现的时候,出于对竞争自由的信仰和对封建垄断本能排斥的政治理念,美国在1890年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正式拉开了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政府管制的方式进行反垄断的序幕。
与其在政治上获得的支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谢尔曼法》在一开始遭到经济学界几乎是一致的反对。
这是因为,古典政治经济学自由放任的观点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适者生存”论在当时的主流经济学家中仍然很风行。
他们认为,大企业是产业自然演变的结果,托拉斯组织通过运用大额的资本和精良的机器设备可以实现更低的成本生产,政府不必进行干预。
3反垄断的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是在20世纪50年代,随着产业组织理论的形成而建立起来的。
在20世纪上半叶大型制造业公司迅猛涌现的背景下产生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新古典微观经济学完全竞争理论缺乏现实解释力所做出的一种反应,经济生活中发生的重大变化需要新的理论阐释,同时也为新的理论所产生提供了土壤。
一、哈佛学派的反垄断经济理论20世纪50年代前后,哈佛大学的经济学家系统地提出了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框架,标志着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形成。
西方经济学名词解释总结(考研必备)
![西方经济学名词解释总结(考研必备)](https://img.taocdn.com/s3/m/0d651473fab069dc50220191.png)
西方经济学名词解释总结(考研必备)1、绝对优势(Absolute advantage)如果一个国家用一单位资源生产的某种产品比另一个国家多,那么,这个国家在这种产品的生产上和另一国相比就具有绝对优势。
2、逆向选择(Adverse choice)在此状况下,保险公司发现它们的客户中有太大的一部分来自高风险群体。
3、选择成本(Alternative cost)如果以最好的另一种方式使用的某种资源,它所能生产的价值就是选择成本,也可以称之为机会成本。
4、需求的弧弹性(Arc elasticity of demand)如果P1和Q1分别是价格和需求量的初始值,P2 和Q2 为第二组值,那么,弧弹性就等于-(Q1-Q2)(P1+P2)/(P1-P2)(Q1+Q2)5、非对称的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在某些市场中,每个参和者拥有的信息并不相同。
例如,在旧车市场上,有关旧车质量的信息,卖者通常要比潜在的买者知道得多。
6、平均成本(Average cost)平均成本是总成本除以产量。
也称为平均总成本。
7、平均固定成本( Average fixed cost)平均固定成本是总固定成本除以产量。
8、平均产品(Average product)平均产品是总产量除以投入品的数量。
9、平均可变成本(Average variable cost)平均可变成本是总可变成本除以产量。
10、投资的β(Beta)β度量的是和投资相联的不可分散的风险。
对于一种股票而言,它表示所有现行股票的收益发生变化时,一种股票的收益会如何敏感地变化。
11、债券收益(Bond yield)债券收益是债券所获得的利率。
12、收支平衡图(Break-even chart)收支平衡图表示一种产品所出售的总数量改变时总收益和总成本是如何变化的。
收支平衡点是为避免损失而必须卖出的最小数量。
13、预算线(Budget line)预算线表示消费者所能购买的商品X和商品Y的数量的全部组合。
单侧垄断、买方势力与横向合并的反垄断政策
![单侧垄断、买方势力与横向合并的反垄断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b793d30c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21.png)
第5期(总第330期) 2011年5月财经问题研究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 Number5(General Serial No.330)May,2011·产业组织·单侧垄断尧买方势力与横向合并的反垄断政策①吴绪亮1袁2(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2.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5)摘 要:本文将DW模型拓展到单侧垄断情形下加以分析,发现与DW模型明显不同,在单侧垄断情形下,零售企业集中度越高,则终端零售价格也越高。
如果零售企业的横向合并仅仅增强其买方势力,而不会显著影响其卖方竞争格局,那么这种合并会增进消费者福利。
现实中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往往采取全国统一采购,具有很强的买方势力,然而,在各个区域(城市)市场面临很多当地零售企业非常激烈的(卖方)竞争。
在这种情形下,反垄断机构通过鼓励零售产业的横向合并行为来打造大型连锁零售企业的公共政策可能会增进消费者福利,但是前提是必须时时确保本土区域零售企业竞争的充分存在。
关键词:双侧竞争;单侧垄断;买方势力;横向合并;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5⁃0033⁃09 一、引 言美国新制度学派的领军人物Galbraith[1]在1952年提出的买方抗衡势力假说实质上引发了这样一个极富想象力的问题,即除了规制政策和反垄断(竞争)政策,买方势力能否成为治理垄断的第三条道路?学者们关于这一问题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2]。
Stigler和Hunter等经济学家证明了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势力的崛起将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3⁃4];Dobson和Waterson等经济学家从买方抗衡势力的角度论证了如果纵向市场竞争结构具备一定条件,买方势力的确可以成为治理(卖方)垄断的第三条道路,大型零售企业可以成为“单个消费者的利益代理人”,能给消费者带来福音[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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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期(总第261期)2005年8月财经问题研究Research on F i n anc i a l and Econo m i c IssuesNumber8(General Serial No1261)August,2005・产业组织・买方集中、纵向限制与抗衡势力①———解析“加尔布雷斯假说”的反垄断涵义吴绪亮(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5)摘 要:“加尔布雷斯假说”提出以来,备受争议。
最近几年,在国内外零售业市场结构发生较大变化背景下,一些学者又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加尔布雷斯假说”可以有条件成立。
本文整合并扩展了近期关于买方集中、纵向限制与抗衡势力的理论研究,集中探讨零售服务可替代情形下,下游零售商对上游供货商的纵向限制行为。
结论认为:零售市场集中对社会可能是有益的,前提条件是在零售层面某种形式的竞争必须依然存在。
而且,就中国而言,零售业的反垄断政策还要兼顾规模经济,同时考虑到外资企业大举进入对东道国的特殊影响。
关键词:垄断;买方集中;抗衡势力;“加尔布雷斯假说”中图分类号:F06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76X(2005)0820047206一、引言最近,中国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由进场费引起的摩擦和冲突不断激化,外资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主导地位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尤为突出。
如一些城市的大型超市滥用其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节庆费、店庆费、条码费、新品费、商场海报费、堆头费等费用;强制供应商购买餐券在其开办的酒店用餐;强制要求供应商在中秋节购买一定数量的月饼;以种种借口拖延供应商的结账时间等。
一种普遍流行的观点认为,进场费之争是外资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主导地位盘剥本土供应商的表现,对中国的民族工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2004年5月,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一份《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报告,该报告的一些结论也倾向于这种观点。
另外,从正在讨论的中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来看,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部分也对此问题做出了极为严格的规定。
从产业组织学角度来看,大型超市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节庆费、店庆费、堆头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以及其它一些限制性行为,都可以统称为“纵向限制”。
概括而言,纵向限制包括转售价格维持(resale2p rice maintenance)、独家分销(exclusive distributi on)、独家交易(exclusive dealing)、强制购买数量协议(quantity f orcing)、非线性定价(non2linear p ricing)、拒绝供应(refusal t o supp ly)、搭售(tying)、特许经营(franchise)等。
纵向限制既有上游企业(比如供货商)限制下游企业(比如零售商),也有相反的情况,象这里所提到的大型零售商对供货商的限制性行为。
其中,无论是经济理论研究的进展,还是经验数据检验的结①收稿日期:2005206220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04JJD790007)作者简介:吴绪亮(1976-),男,安徽六安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产业组织与竞争政策等方面的研究。
84财经问题研究 2005年第8期 总第261期果,对后一种限制性行为的福利效应研究存在更大的争议。
争议的核心源于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在1952年完成的一部著作[1]。
“加尔布雷斯假说”提出以来,备受争议。
最近几年,又有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加尔布雷斯假说”在理论上是否有效,以及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得到经验数据的支撑[2][3][4],使得它又重新成为经济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
本文试图通过整合并扩展近期关于买方集中、纵向限制与抗衡势力的理论研究,集中探讨具有垄断势力的下游零售商对上游供货商的纵向限制行为,并考察不同市场情形下“加尔布雷斯假说”的反垄断政策涵义,以期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建设和实施提供借鉴。
二、买方集中、买方势力与纵向限制纵向限制(vertical restraints)又译为垂直限制或垂直约束,是指处于同一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或销售的不同阶段上的经营主体之间限制其经营活动的协议。
严格而言,纵向限制可以发生在生产或销售过程的任何阶段,但人们更多地关注制造商与销售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复杂的合约安排关系。
企业可以从事商品或服务一个以上连续的生产或销售阶段的活动,自己提供生产或销售过程中所需要的投入品或服务,这被称作纵向一体化(vertical integrati on)。
非纵向一体化的厂商则从其它厂商那儿购买生产或销售过程中所需要的投入品或服务。
前者使用的是企业内的科层命令制度,后者使用的是企业间的市场交易制度。
而纵向限制则是交易双方签订的长期的、具有约束力的且不同于单位价格固定的简单合同的合同条款。
纵向限制往往以某种方式约束了交易的一方(上游企业或下游企业),但这种约束又没有纵向一体化那么严格,因此其性质介于市场与企业二者之间。
较之横向关系而言,企业间的纵向关系往往更为复杂。
与同业竞争之间的横向协议相比,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对竞争的危害性是模棱两可的。
一般认为,处于不同经济层次上的企业之间是不存在竞争的,但纵向合约中可能包含有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
经济理论还没有明确证明纵向限制总是会提高社会福利,同样也没有证明它总是会降低社会福利。
从现代各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来看,由于经济分析不能为纵向限制提供一个反竞争的或者促进竞争的简单标准,因而普遍对纵向限制采取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即被指控为反竞争的行为不被视为必然非法,而需要通过对企业在商业领域的行为及其相关背景进行合理的分析,以判断是否在本质上损害有效竞争、损害整体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而执法的松紧程度因国别、时期不同也差别很大。
纵向限制既有上游企业(比如供货商)限制下游企业(比如零售商),也有相反的情况。
但是,关于纵向限制的现代产业组织文献大多假设零售商没有市场势力,因此集中探讨制造商对零售商施加的各种类型的纵向限制。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制造商一直比零售商拥有更强大的讨价还价的能力。
但是,随着技术变迁和零售业兼并浪潮的出现,零售商越来越多地扩张规模以运用更昂贵的销售设备,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最近10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进入后工业化时代以及零售业的日益规模化、集中化,零售业具有的买方势力(buyer power)越来越强,这是经济发展到达一定阶段的共同规律。
可见,“加尔布雷斯假说”重新受到理论界的重视,是与最近10年来全球零售业迅猛发展和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这些具有市场势力的零售商开始反过来限制制造商。
这些限制主要表现为:向供应商收取大量附加费用,施加诸如进场费、上架费(sl otting all o wances)、新品费、堆头费等;要求歧视性价格折扣;禁止向竞争对手供货;通过延迟付款、无理由退货等手段转嫁商业风险。
这些合约条款是提高了效率还是限制了竞争?这些问题引起了经济学家的争论。
有一种观点主张把买方势力简单地看作是供应商为了分销而付给零售商的租金。
这样一来,零售商滥用买方势力就变成了一个不公平竞争的问题,而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即涉及的问题主要是财产权利和利益分配,而不是市场效率问题。
因此,法律只要关注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除了交易数量与价格之外,是否发生了由零售商引起的纵向限制条款即可。
这种限制条款是否被禁止要视零售商市场份额而定,当超过了一定警戒线,就必须接受调查,如果经调查证实对公共利益有害,则将被禁止。
由此,纵向限制又可以分为基于主导地位的限制(restraints based upon dom inance)和基于协议的限制(restraints based upon agree ments),前者存在于上下游只有一个阶段存在市场势力,后者则存在于两个阶段都存在市场势力的情况(如表1所示)。
表1纵向关系与市场势力是否具有市场势力制造商是否否是零售商否否是是纵向关系品牌内竞争品牌间竞争零售势力上游限制下游下游限制上游基于主导地位的限制抗衡势力基于协议的限制三、“加尔布雷斯假说”及其批评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只有两种方法可对付经济垄断势力。
其一是政府规制(regulati on ),其二是竞争政策(competiti on policy )。
规制主要是行政手段,通常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而竞争政策主要是法律手段,旨在鼓励竞争。
规制是指政府最大化允许垄断存在的前提下对垄断企业活动所进行的某种直接的、行政性的规定和限制。
竞争政策则试图通过维护竞争过程来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
政府的规制活动是与自然垄断理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随着自然垄断理论的拓展而出现放松规制的浪潮。
从一定意义上说,放松规制的实质就是将一些本来由政府规制的所谓自然垄断企业重新划入竞争政策约束范畴来进行“间接规制”。
因此,二者有汇合的趋势。
“加尔布雷斯假说”实际上提出了第三种方法,即通过一种垄断势力来中和另外一种垄断势力,这种可以中和另外一种垄断势力的垄断势力也被称为“抗衡势力”(countervailing power )①。
“加尔布雷斯假说”源于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 )1952年的一部著作———《美国资本主义:抗衡势力的概念》。
在这部极具争议性的著作中,加尔布雷斯认为[1]抗衡势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例子就是大型零售组织的兴起。
通过行使抗衡势力,这些强有力的零售商能够降低它们付给供货商的价格,并且把这种成本的节约传递给消费者。
加尔布雷斯据此认为,这些大型零售商“是单个消费者的代理人”。
因而,这样的抗衡势力对社会是有益的。
“加尔布雷斯假说”刚提出的时候并没有多少理论支撑,因此受到许多经济学家的批评。
最核心的批评是认为没能够解释为什么零售商会有激励把成本的节约传递给消费者[5][6]。
批评者认为,如果买方是最终消费者,那么买方集中导致买方讨价还价能力的提高,并且这种讨价还价能力所带来的好处直接由最终消费者获取。
②但是,如果买方不是最终消费者,而是零售商,那么买方集中能够导致买方讨价还价能力的提高,但是这种讨价还价能力所带来的好处却未必能被最终消费者分享。
图1 双边垄断与双重加价例如,当双边垄断(bilateral monopoly )和二部制定价(t w o 2part tariffs )并存时,供货商和零售商就可以通过合约来提高联合利润,消费者面临的依然是一个垄断高价。
考虑由一个上游垄断性供货商(M )和一个下游垄断性零售商(R )所组成的供应链条。
假设对最终产品的需求是D (p ),供货商M 的边际成本为常数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