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业务流程图
船务业务流程图
务流程图:委托方---电传.电报.信函等---委托方---船务公司受理---复函代理确认---致电船长---通告港口.海关.海事.边防.检疫.装卸公司.商检等业务主管部门及货主—船舶抵港派员登轮洽谈---提出实施方案---委托实施---自行验收---递交船方(或船东)---验收签字---向委托方收取费用。
一.商务商务人员负责船舶航次代理中港口使费.备用金的报价.索要;所代理船舶的各种货运单证以及统计工作。
1.收到委托方地船舶代理委托后,对其委托进行审核,包括船舶规范,来港任务,和约主要条款,来港,去港,以及预抵时间等,确认无误后,接收委托书。
2.商务报价:(1)船舶使费报价主要项目包括:港务费.拖轮费.检验检疫费.系解缆费.停泊费.交通通讯费.杂费.代理费.等等。
因业务需要还可能产生如下费用:租船费(出海检疫).移泊费.困难作业费.护航费(船长超过250米/载货超过80000吨/载运一级危险品).为油栏费(危险品船).理货费等。
(2)船东保护代理报价主要项目:A 换船员:食宿费.签证费.交通费.边防费.代理费等B 上备件:交通费.租船费.报关.报检费.仓储费.代理费等C 加淡水:淡水费.加水劳务费等3. 催收备用金:发送报价单并得到委托方无异议后确认后,立即将公司FULL STYLE发送至委托方,根据确认金额催收备用金。
4. 搜集.整理.核对引航站.理货公司.装卸公司.拖轮公司.检疫站.等送来的费用单,将其逐航次归纳。
5. 待费用到齐,制作单航次航次结账单一式三份,一份连同费用单装订成本寄给委托方结算,一份与费用单复印件装订成本,作为航次结算档案,一份留存备查。
船舶离港后,30天内把航次结算单制作完毕,费用结算应按照“多退少补”为原则。
6. 负责公司合同和协议的管理。
7. 负责印章.空白单证的管理。
二.计划调度负责公司所有船舶的动态管理,负责日常值班电话及高频电话的接听,负责代理船舶的靠泊计划工作,为船舶联系补油.补水等工作。
船舶检验业务流程
船舶检验业务流程船舶检验业务流程000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三)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四)《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五)《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六)《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七)《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八)《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二、岗位职责(一)审图机构受理人负责送审图纸受理、审查意见书和审查批准书的发放等工作。
(二)审图机构初审人负责送审图纸的初审工作。
(三)审图机构复审人负责送审图纸的复审工作。
(四)审图机构审核人负责图纸审查申请的评审、审图任务的安排和图纸的审核工作。
(五)审图机构审批人负责图纸的审批工作。
(六)审图机构资料员负责图纸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的申请由受理船舶初次检验申请的船检机构所属的审图机构负责受理。
2、受理人收到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备齐下列申请文书进行审查:(1)《图纸审查申请表》;(2)设计单位工商执照复印件;(3)盖有设计机构公章或经船检机构备案专用章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一式三套。
3、对文书填写完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法定检验申请材料收存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通知或受理通知,逾期未做出决定,材料接收之日视为受理之日。
受理人在《法定检验办理登记簿》中登记,并将相关材料转审批人。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构申请。
对于申请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附有原因说明的《法定检验不予受理通知书》。
水路运输业务办理指南
水路运输业务办理指南深圳市交通局目录一、行政许可类 (2)(一)市内水路运输经营权 (2)(二)市内船舶业务 (4)(三)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6)二、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8)(一)申请筹建国内沿海、内河(省内、省际)水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初审 (8)(二)办理申请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的初审 (9)(三)办理水路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初审 (10)(四)办理水路运输企业申请购(建)船舶、船舶光租的初审 (11)(五)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延期的初审 (12)(六)办理船舶所有权转让、经营权变更及船舶报废、注销的初审 (13)(七)办理企业法人、名称、地址变更的初审 (14)(八)办理《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的初审 (15)(九)申办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初审 (16)(十)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初审 (17)三、外贸水路运输业务 (18)(一)申请筹建港澳航线客、货运输企业的初审 (18)(二)申请企业筹建完毕申请开业的初审 (19)(三)现有经营内贸运输船舶申请增加港澳航线的初审 (20)(四)现有港澳航线船舶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初审 (21)(五)申请光租船舶经营港澳航线水路运输业务的初审 (22)(六)申请建造(购置)船舶的初审 (23)(七)申请港澳航线船舶改装的初审 (24)(八)申请建造、购置、改装船舶和船舶数据变更完毕申请投入港澳航线营运的初审 (25)(九)现有港澳线船舶航行期限到期申请续期的初审 (26)(十)现有港澳航线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船舶所有权转让、船舶经营权变更、船舶报废 (27)(十一)申请现有港澳航线船舶更名的初审 (28)(十二)现有港澳航线船舶更名后申请投入营运的初审 (29)(十三)现有港澳航线船舶申请变更船舶数据的初审 (30)(十四)申请港澳地区工程(建筑)砂、石运输船的初审 (31)(十五)申请正在建造(购置、光租)船舶延长建造(购置、光租)期限的初审 (32)(十六)申请企业(船舶)退出或暂停航行港澳线的初审 (33)(十七)申请办理《港澳航线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初审 (34)(十八)申请许可证名称、地址变更、法人变更的初审 (35)(十九)申请《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的初审 (36)一、行政许可类编号:SX.1一、业务名称:市内水路运输经营权二、受理类型:非行政许可类三、版本号:VER2006_01四、修订时间:2006-5-25五、业务简介:申请深圳市水域范围内水路运输经营权,包括客运和货运。
新造船舶办证流程
新造船舶办证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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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分析
船舶检验信息管理系统问题分析报告、第一部分船舶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功能与模块介绍本系统包括八个主要功能模块。
具体为船舶检验、检验管理、授号管理、船舶转籍、查询统计、系统管理、数据处理与即时消息。
一船舶检验,包括申请登记、船名录、流程监控和检验费估算。
1、申请登记:船舶检验、图纸审查二类业务登记工作。
2、船名录:集中显示登记在册的船舶,自己设查询条件,可根据传播中某一设备查询船舶。
3、流程监控:主要功能为对流程的监视与控制,有权限的人可以在这里对流程进行调整。
4、检验费估算:输入计费参数对检验计费进行估算,主要是考虑到有船户咨询等情况,真正收取检验费的计算在流程中进行。
二检验管理,检验管理主要是对正常完成船舶检验业务需要的一些权限设置等功能和查询等的管理。
主要包括:证书纸管理、证书查询、流程设置、防伪码查询、空白证书打印、业务指南、检验预报、附件等的设置。
1、证书纸管理:证书纸领用并生成证书纸使用记录。
2、证书查询:根据证书纸的页号查询证书信息。
3、流程设置:设定系统中各个业务的流程控制节点,流程设置权限一般只给系统管理员。
4、防伪码查询:输入证书的防伪码,可以验证证书的真假。
5、空白证书打印:可以调用word打印船舶检验证书的空白式样。
6、业务指南:输入和查询业务的一些信息。
7、检验预报:可以根据船舶下次检验日期查询船舶将要进行的检查。
三授号管理,由市局人员直接登录服务器,输入船舶授号资料。
四船舶转籍,包括申请登记和流程监控。
1、申请登记:船舶转入或转出业务申请登记工作。
2、流程监控:主要起到对流程的监视和控制功能,有权限的人可以在这里对流程进行调整。
五查询统计,包括使用查询和海事局的一些报表的统计。
六系统管理,系统管理设置程序运行的一些参数,本模块一般由系统管理来操作。
包括:机构人员、用户组、人员检验权限、机构检验权限、系统升级、系统日志、初始值设置等功能。
1、机构人员:修改机构基本信息和维护机构人员的信息等功能。
船舶建造和监督流程图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
(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会同船厂提交。
未确定船舶定造人的新建船舶,由实际建造船厂提交。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由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第七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九条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对于新建船舶,提交拟登记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准书(如已取得)复印件。
船舶登记业务流程图
船舶登记业务流程图申 请 船舶 人 员申请受理人受理员退还材料经不办合船人格舶员登记机关部门负责人登 记 机 关 领 导主 省局 管人 员合 格初审合 格复审合 格审批合 格确认补充材料退还材料 不 合 格校核不 合 格制证不 合 格不 合 格不 合 格合格申证书签收请人员通知受 理 人 员 发证复印合经办格存档人员部盖章门负责人登 记 机 关 领 导主 管 人 员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识别号和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 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 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籍船 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 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 (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 抻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船舶照片 5 张(正横 2 张、侧艏 1 张、正侧 1 张、 烟囱 1 张);(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 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 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 明文书等)。
办结时限:7 个工作日。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申请材料(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 免); (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4)船舶技术证书;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将 于重新登记的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 的船舶); (6)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委托经营船舶时); (7)原国籍证书(适用换发证书时); (8)原证书作废的公告(连续公告 3 天)及书面说明补发 理由及相关支持材料(适用补发证书)。
船舶办证流程图
申请呼号: a、申请函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海事局关于船名 的核准文件
申请九位码 MMSI: a、无线电设备目录 b、船名、呼号批件复印件 c、所有权证书 d、申请函 e、申请表 f、可 EMS 快递文件办理,但要事 先汇款并附水单
申请所有权证书: a.核准的船名申请书原件(海事局) b.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c.营业执照副本和金融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盖章 d. 公司章程原件和复印件盖章 e.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f. 授权签章的授权书(民生租赁;适用于非法人签章) g. 融资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h. 船舶建造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i. 船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盖章 j. 民生租赁与熔盛交接协议书 k. 民生租赁与国航交接协议书 l. 船舶照片五张(正横 2、侧艏 1、正艉 1、烟囱 1) m. 船厂出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申请船舶检验证书 涉及民生租赁需要提供的材料另附
开7工、证开明工(证外明省(、外市省船、厂市)船(厂)原件和复印件
船8舶、识船别舶码识(别熔码盛重工)
申请电台执照: a、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 b、国籍证书 c、船检证书(入级证书和无线电相关证书) d、MMSI 证书复印件 e、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申请国籍、安全配员证书及光租证明: a. 光租登记申请书 b. 国籍登记申请书 c. 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d. IC 卡申请表 e. 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盖章 f. 承租人营业执照及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敲章 g. 运力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h. 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i. 光租合同及光租交接协议书 j. 船检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船
申请船名:
舶
1船、舶船名舶称名申称请申书请(书民原生件租赁)
渔船登记服务指南.doc
行政许可编码:3702810102617渔船登记服务指南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2015-11-30目录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二)实施机构 (4)(三)申请主体 (4)(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4)(五)办理依据 (4)(六)办理条件 (6)(七)申请材料 (7)(八)办理时限 (10)(九)收费标准 (10)(十)咨询服务 (10)(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 (11)二、办理流程(一)申请 (11)提交方式 (11)(二)受理 (11)1.材料补正 (11)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1)(三)办理进程查询 (12)(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2)(五)流程图 (12)三、救济途径 (12)(一)投诉 (12)(二)行政复议 (13)四、表单填写 (13)(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13)(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13)五、有关说明 (13)附件1 (14)附件2 (17)附件3 (19)附件4 (20)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渔船登记编码: 3702810102617(二)实施机构:胶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三)申请主体:渔业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为胶州本地。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胶州市渔政渔港服务窗口,地址: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东营渔港码头渔政渔港服务大楼1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
(五)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应交验下列文件:〈一〉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二〉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四〉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
外贸业务流程图
外贸交易流程:流程说明:从签订外销合同,到租船订舱、检验、产地证、保险、送货、报关、装船出口,直至押汇(或托收)、交单、结汇、核销、退税,是每笔进出口业务必经的过程。
一、指定船公司货主在确定外贸交易后,开始准备发货。
出口商一边备货,一边还要寻找合适的船公司,以提前做好装运准备。
二、订舱确定好船公司后,出口商即应根据相应的船期,配合装运期限进行订舱,经船公司接受后发给配舱通知,凭以填制其他单据,办理出口报关及装运手续。
三、申请检验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Export Inspection),并备齐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相关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出口检验。
四、取得检验证明检验机构经对商品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根据出口商的要求,签发相应的商检证书,如品质证书、健康证书等。
五、申请产地证出口商填妥相应的产地证明书向相关单位申请签发,其中《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与《普惠制产地证明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则应向商务部授权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发证机构(图上未标出)申请。
六、签发产地证相关机构经过审核,根据出口商的申请,签发相应的产地证书。
七、办理保险保险由出口商办理,出口商须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Application),并附商业发票向保险公司投保。
八、取得保险单保险公司承保后,签发《货物运输保险单》(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给出口商。
九、申领核销单我国法律规定,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海运进出口货代流程图
海运进出口货代流程图
海运进口货代业务说明
(一) 船舶到港前的资料准备及电 脑初步录入工作
1.建立航次档案。船舶到港前,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的传 真舱单/放货特别指示(如有) 等有关资料,建立相应的 船舶航次档案。 2.初步审核相关资料。初步审核传真舱单,主要根据海关 要求审核舱单上每票货的中文货名、收货人、质量、件数 等。 3.预报船舶动态。船舶到港前10 天、7 天、5 天、3 天、 1 天,向进口舱单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发“船期预报”,并 向收货人确认舱单内容是否正确,补充中文货名等(集装 箱班轮除外)。
国际货运代理
海运出口货代业务说明
3.口岸外运公司与内地公司出口运输工 作的衔接 1)内地公司提前将要发运货物的品名、 件数、毛重及时间要求通知口岸公司,并 制作分运单,与其他单据一起寄出或与货 同行交给口岸公司。 2)内地公司将货3.口岸外运公司与内地公司出口运输工 作的衔接 3)口岸公司设专人承接内地公司运交的 货物。 4)口岸公司负责向航空公司订舱;通知 内地公司航班号,运单号或总运单号,内 地公司将航班号,运单号打在分运单上。 将分运单交于发货人办理结汇。
海运进口货代业务说明
(二) 船舶到港后的资料核对及提 货单准备工作
2.正本舱单的审核。根据收到的进口正本舱单, 仔细核对已录入电脑的舱单资料,主要核对总票数、 提单号、收货人、卸港、存货地、中文货名、规格 型号(如有)、件数、毛重、体积、箱号等,如发 现不符合, 应以进口正本舱单为准进行修改,有 疑问时,与船公司落实不符之处。
海运出口货代业务说明
1.接受发货人的委托,预订舱位 从发货人处取得必要的出口单据;
安排运输工具取货或由发货人送货到指 定地点,与单证认真核对。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业务流程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业务流程一、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等相关工作。
二、基本要求1.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业务流程由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2.本业务为当场办结。
三、岗位职责(受理人、审批人)1.负责申请的受理;2.负责审核收存的申请材料或核实相关电子信息;3.负责签署意见;4.负责信息传递;5.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确认文书编号。
四、工作流程(一)受理1. 收到船舶在港内水域安全作业报备材料后,进行审查:(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操作提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操作提示1:报备作业事项包括: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船舶悬挂彩灯;船舶校正磁罗经;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操作提示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
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操作提示1: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操作提示2:需核对原件但不留存的,受理人审查与原件一致,复印留存并签注,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须留存复印件不需提交原件的,由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署名并签注日期,受理人签收留存。
3.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
※受理材料清单及注意事项: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一式两份);2.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3.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4.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承接作业单位或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及复印件,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5.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6.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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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业务流程图
申 请 船舶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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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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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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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不
办
合
船人
格
舶员
登
记
机
关部
门
负
责
人
登 记 机 关 领 导
主 省局 管
人 员
合 格
初审
合 格
复审
合 格
审批
合 格
确认
补充材料
退还材料 不 合 格
校核
不 合 格
制证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合格
申
证书签收
请
人
员
通
知
受 理 人 员 发证
复
印
合
经
办
格
存档
人
员
部
盖章
门
负
责
人
登 记 机 关 领 导
主 管 人 员
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识别号和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 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 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籍船 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 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 (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 抻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船舶照片 5 张(正横 2 张、侧艏 1 张、正侧 1 张、 烟囱 1 张);(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
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 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 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 明文书等)。
办结时限:7 个工作日。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申请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 免); (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4)船舶技术证书;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将 于重新登记的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 的船舶); (6)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委托经营船舶时); (7)原国籍证书(适用换发证书时); (8)原证书作废的公告(连续公告 3 天)及书面说明补发 理由及相关支持材料(适用补发证书)。
(9)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 他人办理);
办结期限:7 个工作日。
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 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5)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 租赁登记的船舶); (6)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 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8)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0)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 理)。
办结时限:7 个工作日。
光船租赁登记申请材料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4)光租租赁合同; (5)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 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6)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 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7)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8)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0)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时); (11)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经营资格证明(适用于以融资方式 新造、进口、购置的船舶); (12)新增运力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明书(适用于以融资方 式新造、进口、购置的船舶); (13)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以融资方式 新造、进口、购置的船舶)。
办结日期:7 个工作日。
船舶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等利害关 系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5)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 托他人办理)。
办结时限:7 个工作日。
废钢船登记申请材料
(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 理); (5)进 口 许 可 文 书 及 海 关 完 税 单 ( 适 用 于 购 入 外 国 籍 船 舶); (6)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 舶);
(7)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办结期限:7 个工作日。
船舶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所有权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 记的船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 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 理时); (7)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抵押权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6)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
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结日期:7 个工作日。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材料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 (4)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 (5)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 理时)。
办结期限:7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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