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业务许可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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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许可证办理流程

银行支付许可证办理流程

银行支付许可证办理流程一、申请材料确认想要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首先需要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资产净额统计表》、《非银行支付机构财务会计报表》、《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融资资金使用及负债表》等。

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页面排版整洁美观,打印时要用标准化打印纸进行打印。

材料数量过多时,应进行归档分类,并在分类文件夹封面注明归档时间、申请人名称、文件数量、文件名。

二、资格审查及申请费用缴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初审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需要再交纳适当的申请费用。

申请费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缴纳,缴纳后,注意收据妥善保存,以备查询之需。

对于支付公司的股权结构等情况,也会进行资格审查。

申请人出资人个人及其一级亲属、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或直接负责业务活动的人员或投资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三、现场检查及综合审批如果申请通过了资格审查,接下来就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和综合审批了。

1. 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会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了解非银行支付机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控制、信息安全保护、公司治理等情况,主要是为把握支付公司的整体情况。

2. 综合审批现场检查通过后,审核人员会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情况、审核人员现场考证情况等进行全面的综合审批。

审批意见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审批报告和审批决定,审批报告是核心内容,它主要涉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各项情况及经营计划。

四、支付业务许可证颁发如果通过了综合审批,就可以领取支付业务许可证了。

中国人民银行会根据审批决定,向非银行支付机构颁发必要的证照,并办理公告手续。

颁发后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备案。

五、年检和变更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后,非银行支付机构需要定期进行年检,按照统一的年检要求填写年检报告并按规定提交年检资料。

第三方支付牌照27家企业名单

第三方支付牌照27家企业名单

第三方支付牌照27家企业名单央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长达6年之久的“感情纠葛”终于做了个了结:昨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名单(业内又称“支付牌照”),包括支付宝、银联商务、财付通、快钱等27家企业获得许可证,支付宝方面称该“许可证……不是毕业证,而是‘入学通知书’”。

此前,外界曾预计32家公示单位将全部获批,然而仍有5家申请企业暂时未能“入学”。

“发牌对支付行业是一个好消息,但对于不少不达标的企业而言,则是一个关系生死存亡的门槛。

”省内一家商务卡公司负责人如是说。

支付宝“最全能”,“国字号”占大多数多次延迟发放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可谓让人“望穿秋水”,就在本周一(5月23日),本以为会发放牌照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挂牌成立大会,却辜负了市场的期许;直到昨日记者登录央行网站,才发现其“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信息公告”披露出了27家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的名单。

在获牌企业名单中,目前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排名第一,其获得的许可证全面覆盖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众多支付业务类型,成为所有获牌企业中的“全能选手”。

据初步统计,获得首批牌照的27家支付企业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并未发现有湖南企业的身影。

“国字号”支付企业和众多实力超强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占据大部分,“银联系”支付企业以及支付宝、财付通等大牌均在其中,拿证时间均为2011年5月18日。

在首批申请的企业中,有联动优势电子商务、上海得仕企业、上海富友金融、上海畅购企业、上海银联等5家申报企业没有获得牌照。

加之尚未提交申请的第三方支付商,它们若欲“名正言顺”,距离9月的“大限”仅有三个月余的时间申请牌照,逾期则将被“踢出”。

“未达到考核标准就不会发牌,这跟考试一样,央行也要保持个通过率吧。

”省内某家支付企业负责人预计,央行接下来将采取分批发放牌照形式,符合资格的支付企业将陆续到央行领取相关许可证。

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

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

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一、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在人民银行网站()下载填写《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及《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提交至该分支机构办公室。

例如,申请人注册地在山东省青岛市的,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注册地在山东省其他地区的,则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

(三)申请人领取接收单。

二、领取受理意见申请人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通知,领取受理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领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五)申请事项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该级机构受理的,应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三、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提交补正的申请材料。

四、公告规定事项申请人领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办理公告事宜。

五、接受现场核查申请人接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核查通知的,应当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工作。

六、说明被举报事项申请人被举报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要求做出书面说明。

七、领取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知领取《支付业务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电子支付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书

电子支付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书

电子支付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书[你的名字][你的职位][公司全称][公司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日期]贵部门领导:您好!本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子支付领域的公司,我们拥有丰富的支付行业经验和先进的技术平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我公司希望能够申请电子支付业务许可证,以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提供支付服务。

特此提交本申请书,希望得到您的支持与批准。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1. 企业全称:2. 企业法定代表人:3. 企业注册资本:4. 企业注册地址:5. 企业联系电话:6. 企业电子邮箱:二、经营范围本公司主要经营以下电子支付业务:1. 网上支付业务: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各类商品、服务支付交易,如购物支付、在线游戏充值等。

2. 移动支付业务:包括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进行的各类支付交易,如手机支付、移动应用支付等。

3. 第三方支付业务:包括为其他企业或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等。

4. 电子汇票支付业务:包括通过电子票据系统进行的汇票支付等。

三、企业实力与资质1. 公司注册资本充足,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2. 公司拥有完备的支付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用户的资金安全;3. 公司拥有先进的支付技术平台,具备良好的技术保障和稳定的支付服务能力;4. 公司已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XX证书,证明公司具备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的资质。

四、申请理由1. 市场需求: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支付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公司愿意借助自身优势和技术实力,满足用户的支付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 技术实力:本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技术团队,具备自主研发支付系统的能力,能够保障支付平台的稳定运行和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

3. 客户口碑:本公司已积累了一定的用户基础,并获得了用户的一致好评,证明了我们的支付服务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基于上述理由,本公司真诚申请贵部门颁发电子支付业务许可证,以便更好地开展支付服务,推动我国电子支付行业的发展。

互联网支付服务许可证申请技巧

互联网支付服务许可证申请技巧

互联网支付服务许可证申请技巧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以及人们对便捷支付方式的需求不断增加,互联网支付服务得到了广泛应用。

而要开展互联网支付服务,首先需要申请互联网支付服务许可证。

本文将介绍申请互联网支付服务许可证的一些技巧,以帮助您顺利完成申请。

二、申请前准备1. 具备资金实力:互联网支付服务许可证申请需要符合一定的注册资本要求,因此在申请前需要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以满足相关要求。

2. 了解相关法规:申请互联网支付服务许可证需要遵守一系列法规和监管要求。

在申请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法规,确保自身符合要求,并在申请材料中充分体现合规性。

3. 建立风控体系:互联网支付服务涉及风险较高,为了保障用户权益和防止违规操作,建立健全的风控体系至关重要。

在申请前,应充分考虑风险防范措施,并在申请材料中详细描述。

三、申请流程1.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监管机构提供的申请表格,认真填写各项信息。

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遵循填写要求,如需提供相关材料,应及时搜集准备。

2. 编写申请说明:除了申请表格,通常还需要编写一份详细的申请说明。

在此说明中,应说明公司背景、发展计划、风控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并充分体现合规性。

3. 提交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申请说明提交给相关监管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根据具体要求选择合适的提交途径,如线上申请系统或邮寄方式。

4. 跟踪进展:提交申请后,应及时跟踪申请进展,如有需要,及时补充材料或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保持与监管机构的良好沟通,并积极响应相关要求。

四、申请注意事项1. 准备充分的证照:申请互联网支付服务许可证需要提供公司的相关证照,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在申请前,确保这些证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及时更新。

2. 申请材料真实准确:申请表格及申请说明中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或遗漏重要信息,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或延迟审批。

3. 关注监管政策变化:互联网支付服务行业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在申请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确保自身的申请符合最新要求,以提高申请成功率。

101张《支付业务许可证》一览表

101张《支付业务许可证》一览表

四川商通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银通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轮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易票联有限公司 上海电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得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交通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纽斯达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汇联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国付宝信息科技科技有限公司 中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信(福建)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易联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现代金控(成都)有限公司 东方付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华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 江苏瑞祥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商盟企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海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安易联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河南汇银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爱农驿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首采联合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商服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开联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盛付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Z2001111000013 钱袋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Z2001231000018 上海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Z2001344000012 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Z2001444000011 Z2001511000019 Z2001611000018 Z2001731000013 Z2001811000016 Z2001912000014 Z2002044000013 Z2002131000017 Z2002211000010 Z2002346000018 Z2002431000014 Z2002511000017 Z2002631000012 Z2002744000016 Z2003011000010 Z2002831000010 Z2003731000019 Z2004031000014 Z2003431000012 Z2003352000017 Z2003215000014 Z2003615000010 Z2003151000010 Z2003537000015 Z2003932000016 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裕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渤海易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银盛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捷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拉卡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壹卡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富友金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得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证联融通电子有限饯周 捷付睿通股份有限公司 中付通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摩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鲁商一卡通支付有限公司 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

支付业务许可证办理条件

支付业务许可证办理条件

支付业务许可证办理条件
1、申请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拥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核发的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2、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提供商业经营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
业执照以及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等相关营业执照文件;
3、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许可证文件;
4、提交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资料,需要同时对其中的材料进行完整的
审查;
5、有关财务报表、会计报告、财务报表等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由
会计事务所负责准备,并出具审计意见;
6、申请单位需要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针对支付业务执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网络安全措施等;
7、对于支付服务网络和设施要求,支付业务提供者必须拥有软件系统,需要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符合安全认证标准;
8、拟实施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相关党外
支付业务的技术档案;
9、申请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单位需要提供有关管理经验和安全保
障措施的报告文件,确保受法律、法规和有关协议的约束。

跨境支付牌照

跨境支付牌照
跨境支付牌照
允许其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许可证
01 业务介绍
03 业务范围
目录
02 支付机构
国家外汇局发放给支付机构,允许其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许可证。
业务介绍
2013年3月,外汇局曾下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决定在上海、北京、重 庆、浙江、深圳等地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外汇局规定,试点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货物贸易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 元,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项下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
所谓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 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
业内人士表示,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试点的铺开,不但直接利好参与试点的支付机构,还将利好境 内的电商平台和上卖家。“通过试点支付机构,上个人卖家可以直接与境外买家进行交易,无需再为个人结售汇 等繁琐的手续而困扰。”
同时也为境内消费者在上“海淘”带来巨大的便利。“原来还需要通过有VISA、万事达等双币卡才能在境外 站上消费,而现在则可以使用单币种的人民币卡通过试点支付机构在境外站上消费。”
支付机构
杭州机构 深圳机构
上海机构 北京机构
总部设立在杭州的支付宝和贝付科技获准试点,前者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及酒店住 宿,后者则限于货物贸易及留学教育。
总部设立在深圳的财付通和钱宝科技获准试点,前者的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航空机票及酒店住宿,后者 则限于货物贸易。
总部设立在上海的环迅支通、富友支付等8 家支付公司获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东方电子支付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其他7家公司限于货 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及酒店住宿。总部设立在重庆的易极付公司获准试点,业务类型限于货物贸易。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名单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名单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名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名单1. 引言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名单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一份名单,列出了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合格机构。

随着移动支付、电子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的兴起,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名单成为了监管金融行业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以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探讨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名单的背景、含义、影响以及个人观点。

2. 背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迅速兴起,改变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支付方式。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支付市场,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其中包括要求非金融机构在从事支付业务之前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3. 含义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名单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符合要求的非金融机构进行严格审核,并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名单。

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经过了资质审查、风险评估和技术审查等环节。

4. 影响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名单的发布对整个支付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它能够提高行业的透明度,消费者可以在合法的支付机构中进行选择,避免了风险和纠纷。

它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它还可以防止非法机构借支付业务从事洗钱、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

5. 个人观点我认为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名单的发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

它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选择支付机构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许可证名单,选择具备合法资质和信誉良好的机构。

对于支付机构来说,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不仅意味着权威认证,还能够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6. 总结通过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名单的深入探讨,我们了解到它的背景、含义、影响以及个人观点。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名单的发布为支付市场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保护了消费者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并加强了机构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支付行业中,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名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方支付牌照(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三方支付牌照(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三方支付牌照概要第三方支付牌照,也称《支付业务许可证》,是为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秩序,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文件,要求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内的非金融机构须在2011年9月1日前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许可证者将被禁止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

它通过与银行的商业合作,以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为基础,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中立的、公正的面向其用户的个性化支付结算与增值服务。

背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

根据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按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而2011年9月1日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许可证的最后期限,逾期未取得的企业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艾瑞咨询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交易规模达到3650亿元,同比上涨102.6%。

其中,2011年第一季度支付宝的市场份额占比达到49.56%。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具备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需符合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支付业务许可证

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 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络或专用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支 付、移动支付、固定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 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支付业务许可证
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管理的证书
01 管理办法
03 获批单位
目录
02 相关解读 04 公示检测机关名单
基本信息
支付业务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非金融行业从业资 格证书。
罚则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境外支付牌照的分类

境外支付牌照的分类

境外支付牌照的分类
境外支付牌照的分类如下:
1. 电子钱包发行牌照(Electronic Money Issuer or EMI License):允许持牌人发行电子钱包、提供电子支付和电子货币兑换服务。

2. 支付系统运营牌照(Payments System Operator or PSO License):允许持牌人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和支付网关接入服务,以及其他与支付相关的服务。

3. 支付和电子货币转换服务牌照(Money Changing or Foreign Exchange Dealer or MC/FXD License):允许持牌人提供货币兑换、汇款和汇兑等服务。

4. 虚拟货币交易牌照(Virtual Currency Exchange or VCE License):允许持牌人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虚拟货币钱包服务。

这些牌照通常由各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发放,以规范和保护支付和金融市场。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您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支付业务许可制度范本

银行支付业务许可制度范本

银行支付业务许可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支付业务,是指银行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开展支付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竞争、风险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对银行支付业务实施许可制度。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银行申请支付业务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经营能力;(三)具备与支付业务相适应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四)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五)具备符合规定的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六)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银行申请支付业务许可,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支付业务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四)公司章程或者组织机构说明;(五)经营计划和业务发展报告;(六)技术和管理制度说明;(七)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说明;(八)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证明;(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自收到银行支付业务许可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银行支付业务许可申请,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询问、要求提供资料等方式。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银行支付业务许可申请进行评估。

第十条银行支付业务许可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宣布许可决定的变更、撤销或者注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取得支付业务许可后,应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支付业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

全球支付、结算牌照知识

全球支付、结算牌照知识

全球支付、结算牌照知识
全球支付和结算牌照是指一个公司或机构获得的允许其在全球范围内从事支付和结算业务的许可证。

这些牌照通常由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颁发,以确保支付和结算业务的安全和合规。

全球支付和结算牌照是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业务的金融技术公司或支付机构必须获得的许可证。

这些牌照允许公司在各国进行国际跨境支付和结算业务,包括在线支付、移动支付、电子钱包、电子汇票、虚拟信用卡以及其他各种支付方式。

获得全球支付和结算牌照通常需要满足一系列具体的条件,例如具备一定的资本金、有稳定的财务状况、有有效的支付系统和风险管理措施、合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等。

此外,申请者还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审核。

保持全球支付和结算牌照的有效性通常需要持牌方持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会对持牌方的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业务运营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全球支付和结算牌照的获得可以使得机构能够在全球开展支付和结算服务,拓展市场份额,并且根据不同国家的需求和法规开展相应的支付解决方案。

但是,获得全球支付和结算牌照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和监管责任,以确保支付和结算的安全和合规性。

跨境支付牌照流程

跨境支付牌照流程

跨境支付牌照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境支付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跨境支付业务,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纷纷推出相关政策法规,并设立跨境支付牌照,以确保支付活动的安全、合规和稳定运行。

本文将介绍跨境支付牌照流程及其相关内容。

一、跨境支付牌照是什么跨境支付牌照是由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发放的允许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的许可证。

持有跨境支付牌照的支付机构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跨境支付业务,包括国际汇款、外汇支付、跨境结算等服务。

跨境支付牌照是支付机构进入跨境支付市场的“通行证”,也是其合法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的必备条件。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要求,跨境支付牌照通常分为一般支付牌照和特许支付牌照两种形式。

一般支付牌照是指支付机构在满足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获得的跨境支付牌照。

持有一般支付牌照的支付机构通常只能提供一般的跨境支付服务,不能涉足特许支付领域。

三、跨境支付牌照的申请流程1. 准备申请资料支付机构在申请跨境支付牌照前,需要准备完整的申请资料,包括公司注册证明、经营许可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2. 提交申请材料支付机构将准备好的申请资料提交给监管机构,并按照监管机构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申请手续。

3. 审查评估监管机构对支付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支付机构的资质、管理能力、风险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并对其跨境支付业务的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4. 核准发放监管机构经过审核评估后,决定是否核准发放跨境支付牌照。

如果支付机构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并通过了审核评估,监管机构将发放跨境支付牌照给支付机构。

5. 建立监管机制支付机构取得跨境支付牌照后,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遵守监管规定,确保跨境支付业务的合规运营。

1. 提升合规水平持有跨境支付牌照的支付机构必须符合监管机构的合规要求,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支付活动的合规水平。

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与设立许可的解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与设立许可的解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与设立许可的解读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支付行业也迎来了快速变革。

传统的银行支付渠道已经不再满足人们的需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应运而生。

然而,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以及设立许可的规定,一直以来都存在一定的混淆和争议。

本文将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进行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非银行支付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除了传统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通过其自身的支付系统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为消费者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

这种支付机构不需要具备银行牌照,但需要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许可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从事支付业务的许可,二是支付清算机构的许可。

从事支付业务的许可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需要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才能合法地从事支付业务。

支付清算机构的许可是指该机构需要获得支付清算机构许可证,才能进行支付清算相关的业务。

那么,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许可是如何进行的呢?首先,非银行支付机构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公司基本信息、股权结构、组织架构、支付系统设计等。

监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机构的实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

如果通过审核,监管部门将颁发相应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公示相关信息。

其次,非银行支付机构还需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确保其支付系统与银行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

这需要与各个金融机构进行技术对接和系统测试,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非银行支付机构还需要满足一系列的监管要求和规定,如资金存管、风险管理、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状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许可可能存在一定的门槛和限制,但这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金融安全。

通过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有效地防范支付风险和金融诈骗。

总结起来,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与设立许可涉及到机构的定义和设立程序。

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除了传统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其设立许可需要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和支付清算机构许可证。

移动支付经营资质办理指南

移动支付经营资质办理指南

移动支付经营资质办理指南随着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关注移动支付的经营机会。

然而,想要在移动支付领域进行经营,就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合规要求。

本指南将为您详细介绍移动支付经营资质的办理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在进行移动支付经营资质办理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并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规范手机银行、手机支付业务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移动支付机构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或备案,并符合一定的合规要求。

二、资质办理流程1. 材料准备首先,您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与移动支付业务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合作协议、收款账号证明等;- 公司章程、股权证明等企业治理相关文件。

2. 资质申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资质申请:(1)通过银行办理:与合作的银行联系,了解其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银行根据自身的内部审核流程,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批通过后颁发相关的许可证。

(2)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您可以直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移动支付许可证或备案。

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所有所需资料。

3. 相关审核和审批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将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这一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您需要耐心等待。

在此期间,您可能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和配合。

4. 资质发放一旦审核通过并获得批准,您将获得移动支付经营资质的相关许可证或备案文件。

您可以将这些文件用于开展移动支付业务的经营。

三、注意事项1. 合规要求在移动支付经营过程中,您需要遵守相关的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客户信息保护、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确保您的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降低违规风险。

2. 安全保障移动支付涉及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所以您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用户的钱财和隐私信息不受到侵害。

这包括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通道、加强系统的安全性能等。

金融支付牌照有什么用

金融支付牌照有什么用

金融支付牌照有什么用1. 介绍金融支付牌照是指由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一种许可证,允许持有者进行金融支付业务。

在金融业迅速发展的今天,支付成为了金融领域最重要的一环。

拥有金融支付牌照,对于一个金融机构来说,意味着什么呢?本文将就金融支付牌照的作用进行探讨。

2. 依法合规持有金融支付牌照是金融机构合法开展支付服务的基础。

金融支付涉及到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拥有牌照能够确保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保护用户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

3. 增强信誉度金融支付牌照象征着金融机构的实力和资质,能够为金融机构赢得用户的信任。

拥有牌照的金融机构会更容易获得用户选择,因为用户会将持牌机构视为更加可靠和有信誉的机构。

4. 拓展业务范围金融支付牌照可以让金融机构在支付领域拓展业务范围。

一般来说,金融支付牌照是有一定权限范围的,持有该牌照的金融机构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支付服务,从而扩大经营范围,提升盈利能力。

5. 参与行业竞争在金融支付领域,拥有支付牌照意味着金融机构能够参与更激烈的行业竞争。

只有具备合法牌照的机构才能提供一些高端、高附加值的支付服务,这对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6. 投资者关注金融支付牌照也会吸引投资者的关注。

投资者更倾向于投资那些拥有合法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因为这代表着更强的经营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景,从而为金融机构吸引更多的资本支持。

7. 结语综上所述,金融支付牌照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持有牌照可以保障合法合规,在市场中赢得信任,拓展业务范围,参与竞争,吸引投资者关注。

因此,金融机构应当在发展战略中更加重视获得金融支付牌照的意义和作用。

关于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知识与盈利模式

关于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知识与盈利模式

关于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知识和盈利模式第三方支付牌照其实有三种,第一种是银行卡收单牌照,第二种为网络牌照,第三种为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牌照。

先看一张图如下。

这张图展示了各个支付牌照的经营范围以及盈利模式。

下面配文字详细说明。

(1)银行卡收单牌照具有银行卡收单牌照的公司经营的是销售点的终端收单业务,其实就是POS机刷卡服务。

每一笔在POS机上的交易都会被收取手续费。

在收单业务中一般存在几个参与方:发卡行,收单机构,银行卡组织。

一般来说这三者在手续费里的分成为7:2:1.。

但是也可能在一次交易中,收单机构就是发卡行本身(也就是POS机就是该行自己铺设的),并且也没有经过银联的系统,那么则手续费全部归该行所有。

(2)网络支付牌照网络支付牌照的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上收付款人之间的资金转移,例如支付宝和财付通。

但是需要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支付牌照没有沉淀资金的业务许可。

它主要的盈利方式仍旧是收取一定的交易佣金,即手续费。

但是更重要的是用户大数据的收集,以此来分析人们的消费行为。

(3)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牌照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牌照最主要的功能是可以沉淀资金。

例如话费充值卡和余额宝等。

沉淀资金一个最重要的利润点就是预付卡机构可以赚取利息,一般都是将沉淀的资金按照协议存款存在银行里,银行给的利息大概是四到五个百分点,因此沉淀的资金越大,利润就越多。

另外一个隐秘的收入就是死卡。

死卡就是在预付卡规定的有效期消费期内还没有消费完的卡,那么这些剩余金额将直接归预付卡机构所有。

据悉,北京的死卡率最高,大概有5%。

另外当然,预付卡支付也可以像网络支付或者银行卡收单那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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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务许可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二)变更主要出资人;(三)合并或分立;(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

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一)付款人名称;(二)确定的金额;(三)收款人名称;(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

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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