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出发论法律父爱主义对契约自由的影响_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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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契约自由原则

论契约自由原则

论契约自由原则摘要契约自由原则着重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强调订立合同双方的约定而非法定。

随着历史的发展,契约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契约自由原则是契约发展的重要原则。

是实现契约内容的重要保障。

契约自由承载着法治的核心价值,对契约自由的适度的限制,有利于实现正义与自由的平衡,使当事人在守法前提下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

关键词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合同发展历史意思自治限制作者简介:卓曼玲,昭通卫校,讲师,研究方向:职业生涯规划;刘翠英,昆明医科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契约自由原则是近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契约自由原则强调订立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自治。

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形成双方认可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契约自由原则不仅是立法的精神体现也是对人的权利的保障的重要进步。

正如我国台湾民法学者陈自强指出的:“契约自由原则,虽然不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全部,但却是最重要的内涵。

豍”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内涵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合同从订立到终结各个阶段当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本条规定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法律肯定。

一般认为契约自由的内涵包括六个方面②,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选择缔约相对人的自由,契约形式的选择自由,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调整契约内容的自由,终结契约的自由和选择裁判自由。

(一)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是指订立契约的当事人得以自由决定是否要成立一定的契约,没有一定缔约或不缔约的强制。

是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开始一定法律关系的权利,是当事人最基本的自由权。

当事人有创设或不创设契约的自由,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契约的前提下,法律效果完全由当事人意思决定。

(二)选择缔约相对人的自由订立契约的当事人有权决定与谁缔约合同的自由,是指当事人既有权决定与谁缔约的自由,也有权决定不与谁缔约的自由。

民法本位论契约自由与保护原则

民法本位论契约自由与保护原则

民法本位论契约自由与保护原则民法本位论契约自由与保护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体系下,契约自由和契约保护是最重要的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

契约自由是指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和方式,以及自行约定合同的效力和终止条件。

契约保护是指法律对契约双方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实现。

一、契约自由的内涵和限制契约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它保障了市场经济的运作和个人自由意志的尊重。

契约自由的内涵主要包括自由订立合同、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等。

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选择与对方签订合同,并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同时,契约自由也体现在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对象、约定合同的期限和地点等方面。

然而,契约自由并非是无限制的。

法律对契约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当事人的法定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比如,法律规定了合同的无效情形,当合同存在违法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法定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此外,法律还对具有垄断地位的市场主体进行了限制,以防止其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他市场参与方产生不公平的合同条件。

二、契约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式契约保护是民法本位下的重要原则,其目的是确保契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

契约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信赖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损害赔偿原则。

信赖原则是指契约当事人对彼此的诚信和信任。

契约关系基于当事人的互信,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违约。

平等原则强调契约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保持平等地位,不得以强制、欺骗等手段迫使对方签署不利于自身的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谈判、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诚实守信,不得故意误导对方,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合同一旦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契约保护的方式包括合同效力确认、合同约束力的强化、违约责任的设定等。

合同效力确认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确保合同约定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对法律父爱主义批判性反思

对法律父爱主义批判性反思

对法律父爱主义的批判性反思摘要:只有为了自由的缘故才能限制自由。

法律父爱主义作为对自由进行限制的原则之一,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被证成的。

为了防止法律父爱主义不当的限制自由,必须对法律父爱主义进行再限制,寻求自由与法律父爱主义之间的合理界限。

关键词:自由法律父爱主义反思自由,作为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是人的本质的体现,是人的生存发展、自我实现必不可少的条件。

众所周知,在法治的话语体系内并不存在毫无限制的自由,如霍布施、洛克等认为个人在自然状态中处于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可是伴随着这种自由而来的却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本应幸福的生活反而处处皆是饥饿、疾病、贫穷、杀戮等等。

①正是基于对无政府状态的”完全自由”带来的无秩序的恐惧,对自由进行限制就成为必然。

为了防止对个人自由的过分干涉,只有为了自由的缘故才能限制自由成为一种共识。

基于此,作为限制自由基本原则之一的”法律父爱主义”(也即”法律家长主义”)是否构成对个人自由的过分干涉,就需要反思,重新定位。

一、对法律父爱主义的阐释源自西方的法律父爱主义主张政府在某些领域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可以不顾其意志而限制其自由。

出于增加当事人利益或使其免于伤害的善意考虑,不顾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限制其自由,是法律父爱主义的本质特征,善意的目的、限制的意图、限制的行为、对当事人意志的不管不顾,构成法律父爱主义的四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可以将法律父爱主义归结为:第一,其目的是为了增进或满足公民的福利、需要和利益,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阻止他自我伤害,二是增进其利益。

第二,其措施必然是不同程度地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或权利。

②法律父爱主义以“政府对公民强制的爱”的名义进入公民的私人领域,不可避免的要面对”尊重他人的自由与维护他人的最大利益这一伦理悖论,在当事人理性的作出了他认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但这不是当事人的最大利益时,“政府”会尊重当事人的理性选择而自我抑制吗?正是法律父爱主义赋予了”政府”剥夺当事人选择权的权力,但法律父爱主义对自由的限制真的合理吗?二、对法律父爱主义的反思1、对权力保持应有的警惕法律父爱主义以”政府对公民强制的爱”的名义赋予政府进入公民私人领域的权力。

论契约自由

论契约自由

论契约自由浙江警察学院夏律310053摘要:实行契约自由,是近代私法走向进步的标志。

在被拿破仑称为“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并会永远存在的”《法国民法典》中,契约自由被认为是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契约自由作为近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又是其核心部分,正如我国台湾民法学者陈自强指出的:“契约自由原则,虽然不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全部,但却是最重要的内涵。

”二十世纪后,随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变化,契约自由原则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各国立法普遍对契约自由给予一定的限制,以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关键词:契约自由的涵义, 契约自由的形成, 历史价值一、契约自由的涵义。

契约自由作为一种法学理论,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判断基础之上,即认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并没有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能力或权力。

所以,每个人对于自己所参与的法律关系,都有充分的自由加以选择,社会成员相互间都有同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建立法律关系。

契约自由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1)缔约自由。

即当事人双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契约,法律不应当限制当事人订约或不订约的权利。

缔约自由是契约自由原则的最基本的含义,如果法律对当事人缔约自由加以限制的话,也只不过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而设立的行为能力制度。

(2)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

即当事人决定与何人订立契约的自由,因此,认可当事人选择契约相对人的自由,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当事人参与市场流转,自由地进行竞争的自由。

(3 )确定契约内容自由。

即选择契约类型和契约条款的自由,这是契约自由原则的核心之所在。

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选择契约类型的自由。

即缔约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与他人订立何种类型契约,而不受他人的干涉。

即使对于法律尚未加以类型化的非典型合同,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自由订立,从而扩展了当事人在市场竞争中的活动范围,为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法治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漫谈

法治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漫谈

法治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漫谈作者:陈爱武来源:《莫愁·家庭教育》2021年第12期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下文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部法,本刊特邀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对该法进行解读。

家庭教育是一个源远流长的概念和实践,家庭是儿童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我国古代有“子不教父之过”的说法,折射出父亲作为家庭教育主体的教育模式,同时家庭教育也包含着母亲的家庭教育职责,如母亲有“相夫教子”的义务。

历史上,有很多母亲教子有方,培养出诸多扬名立万的大人物,她们的育儿故事一直流传至今。

如,孟母为了孟子能有良好的周边环境,三次搬家,最终培养出中国古代杰出的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是仅次于孔子的亚圣;北宋杰出的文学家、史学家欧阳修,四岁时父亲去世,家里生活非常困难,母亲郑氏决定自己教孩子认字,没有笔和纸,就拿荻草秆在地上写字,此即著名的“画荻教子”的故事;岳飞的母亲为了防止岳飞被不肖之徒带坏跑偏,做出不忠之事,在少年岳飞的背上刺了“精忠报国”四字,最终培养出抗金民族大英雄。

现代社会,家庭教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家庭教育,是指所有家庭成员的教育活动。

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系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包括:(1)亲职教育。

(2)子职教育。

(3)性别教育。

(4)婚姻教育。

(5)失亲教育。

(6)伦理教育。

(7)多元文化教育。

(8)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

(9)其他家庭教育事项。

我国大陆《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从普遍的社会认知出发,采狭义定义,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从个案出发论法律父爱主义对契约自由的影响

从个案出发论法律父爱主义对契约自由的影响

从个案出发论法律父爱主义对契约自由的影响摘要通过对某村拆迁安置的个案研究,浅谈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之下,契约自由从近代到现代的理念转变和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可行性讨论,以及法律父爱主义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或者影响。

关键词契约自由法律父爱主义法律家长主义作者简介:李洁,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03-02一、事件的发生中江县凯江镇荷花村对全村1500多人实行全征全转门面安置,即耕地由国家全部征用,被征收耕地的农民户口全部转为城镇户口,人员全部进行安置。

此项安置计划自2007年伊始进行,由于2008年的地震使得规划一度中止,直到2011年也未将拆迁安置计划全部完成。

安置计划分为3种:一是货币安置,即人均三分地,国家以二万三的价格收购,超出的面积以三万四一亩的价格实行补偿;二是社会保障安置,即人均占有耕地量全部交给国家,国家出钱为被征收的土地的农民支付15年的社会保障金。

也就是说,交出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国家出钱帮你养老;三是门面房安置,在离荷花村两条街不到的北塔山脚下修盖名为“凯悦新城”的小区,小区一楼全部修成门面房,而这些门面房作为对被拆迁户的补偿,以人均三分地为基准安置15平方米的门面房,如果超过,就以三万四一亩的价格由国家收购。

农户和政府签订拆迁协议之时,已就安置地点、安置时间、具体的安置计划规划妥当。

小区在10年基本落成,但由于一则门面总共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门面的地理环境不一,有临街、有背里,二则开发商不能一起交房,所以荷花村的村民一致决定等开发商交齐了全部门面再一起分房。

以至于一拖拖到了2011年年初。

期间被安置户对安置方案和政府进行了为期不短细致入微的协商,其中的繁琐冗杂锱铢必较纵横博弈不足为外人道也……安置方案即以敲定,开春后便可就安置农户。

但此时问题却一个接一个的出现,使得本就一拖再拖的安置计划又再次遇到阻隔。

解析法律父爱主义与侵权法之失

解析法律父爱主义与侵权法之失

法律父爱主义与侵权法之失吴元元关键词: 法律父爱主义;侵权法;个体自治;权利倾斜性配置内容提要: 因法律父爱主义的影响,当代中国侵权法领域的异化现象日益呈现,侵权立法往往过度以侵权责任替代当事人的合约机制,或者对权利予以倾料性配置,造成一系列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的利益再分配效应,并最终导致侵权法在宪政之维的价值失落。

基于自治与强制之间的有效均衡,应当以负外部性、高度危险性以及信息偏在为标准,审慎对待法律父爱主义在侵权法中的适用。

一、问题及分析框架作为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我决策、自主选择、自己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基调。

然而,近年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却屡屡出现悖离侵权法制度逻辑的现象,诸如:危急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表示拒绝抢救,立法上也对医疗机构课以强行实施相应医疗措施的义务,否则可能由其承担侵权责任;{1}“驴友”自愿参加自助探险活动死亡,法院判决其他“驴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无从找到加害人,法院判决事发所在楼房的全体“涉嫌”住户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与之无涉,{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也已确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等等。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强烈冲击着侵权法的基本框架。

上述现象,往往被解读为保护弱势群体的重大举措,是公平观念之体现;或者被作为“私法社会化”的重要表征,认为其标志着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良性转型。

这类解读要么只关注到对某些群体的局部保护,要么先入为主地认定“私法社会化”是可欲的目标追求。

由于未能触及现象之下深层次的哲学基础,未能发掘出促成上述立法、司法选择的哲学观,因此,持上述观点的人自然缺乏一种整体主义的视角,无法洞察到上述案件和相关立法例给公民个体带来的制度性不利后果,也无法洞察到侵权法的价值失落。

当法规范本身拙于应对社会实践的挑战时,我们也许不应当在法律材料中寻求回答具体法律问题的锐利方法,而应当诉诸一种哲学分析进路,一种“政治一道德”规范的解释范式。

论法律父爱主义的正当性

论法律父爱主义的正当性

论法律父爱主义的正当性法律父爱主义的正当性父爱主义是指一种道德观念,认为父母对子女具有无条件的爱和关怀,并在子女成长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在法律领域中,父爱主义指的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权利。

本文将探讨法律父爱主义的正当性,并提出两个分论点。

法律父爱主义可以保护子女的权益。

反对父爱主义的人认为,父母对子女的爱是私人的、不可干预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可能会滥用权力,损害子女的权益。

法律父爱主义可以通过法律手段限制这种行为,保护子女的权益。

例如,法律可以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教育义务等,确保子女能够得到充分的和照顾。

法律父爱主义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些人认为,父爱主义会干涉他人的自由,如果放任一些父母滥用权力,可能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例如,一些父母可能会对子女进行虐待或疏于照顾,这会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

法律父爱主义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干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法律可以规定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对虐待和疏于照顾的处罚等,以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

法律父爱主义的正当性是可以得到证明的。

通过保护子女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父爱主义在实现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未来,我们建议继续加强法律父爱主义的实施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形态和家庭关系越来越多样化,父爱主义在法律上的地位也日益受到。

本文将探讨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法律中的适用情况。

法律父爱主义的内涵法律父爱主义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家庭中父亲的权威和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和保障儿童权益的一种价值观念。

在传统的家庭观念中,父亲在家庭中拥有绝对的权威,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继承等方面拥有决定权。

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法律中的适用宪法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民法典下的法如何规范和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民法典下的法如何规范和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民法典下的法如何规范和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体现了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意愿和选择的权利。

在民法典下,法律通过一系列规范和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本文将探讨这些规范和保护措施。

一、自由意志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意义自由意志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它体现了现代社会个人的权利观念和法治精神,对于维护个人自主权和平等自由的原则至关重要。

在民法典中,自由意志的地位得到了明确确认,并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二、自由意志的保护原则和法律规范在民法典下,自由意志的保护原则是指法律根据自由意志的价值,确定了一系列规范和保护措施。

这些规范和措施旨在确保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拥有自主权力,并保护他们的自由选择权。

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自由意志保护的重要表现形式。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在没有法律禁止的情况下,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和解除合同。

这样,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主选择合同关系的内容和形式,从而确保其自由意志的实现。

2.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法律对于合同的约束必须遵循合理与合法的原则,不能过度侵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法律限制了某些合同条款或者行为,以确保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被滥用或者侵害。

比例原则的存在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公平和平衡,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3. 强制规范强制规范是为了保护特定当事人群体的利益和自由意志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自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这样的限制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护他人权益是必要的。

此类强制规范可以是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也可以是法定的强制性条款。

三、法律如何规范和保护当事人自由意志法律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规范和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1. 遵循合同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合同的基本原则,诸如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等要求。

重塑爱情 如何摆脱父权制对两性关系的影响

重塑爱情 如何摆脱父权制对两性关系的影响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深地被作者的观点所吸引。莫娜·肖莱以一种 细腻而敏锐的方式,探讨了父权制如何在各个方面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 塑造了我们对爱情和两性关系的认知。她指出,父权制不仅仅是一种社会制度, 更是一种深深植根于我们心中的观念和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影响了我们如 何看待自己、如何看待他人,以及我们如何构建和体验爱情。
内容摘要
在社会层面,我们需要推动性别平等的教育和宣传,打破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鼓励男性和女性 共同参与家庭和职业发展。 本书强调了重塑爱情的重要性和意义。爱情是人类最基本的情感需求之一,而健康的两性关系是 实现幸福生活的基石。通过摆脱父权制对两性关系的影响,我们可以建立更加平等、尊重和包容 的两性关系,促进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同时也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重塑爱情:如何摆脱父权制对两性关系的影响》这本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看待两 性关系和爱情。通过深入剖析父权制对两性关系的影响,本书引导我们思考如何重塑健康的爱情 关系,并为我们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指导。对于那些渴望建立平等、尊重和包容的两性关系 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本必读的佳作。
重塑爱情:如何摆脱父权制对 两性关系的影响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父权制
摆脱
重塑
影响
男性
爱情
尊重
父权制
摆脱
关系 重塑
家庭
关系
女性
平等
社会
情感
健康
需要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重塑爱情:如何摆脱父权制对两性关系的影响》是一本深入剖析父权制对两性关系产生影响的 力作。本书作者通过详实的案例和深入的研究,揭示了父权制如何塑造我们的爱情观和情感关系, 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帮助读者重塑健康的两性关系。

民法本位论契约自由与社会和谐

民法本位论契约自由与社会和谐

民法本位论契约自由与社会和谐契约自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意味着个体在法律框架下,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与他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契约行为。

契约自由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

然而,契约自由并不意味着个体可以为所欲为,而是应当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基础上,与社会和谐相统一。

本文将充分阐述民法本位论契约自由与社会和谐之间的关系。

一、契约自由的概念和意义契约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个体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与他人达成契约关系,自由选择合作对象和合作内容的权利。

契约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基石,保障了个体之间合作的自由和平等。

契约自由的意义在于,它为市场经济提供了相对稳定和可预测的环境。

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个体可以预测和规划未来,并根据自身利益进行合理的决策和行动。

契约自由还能够提升个体和社会的创造力和活力,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二、契约自由与个体权益的平衡虽然契约自由赋予了个体自由选择合作对象和合作内容的权利,但与此同时,也需要保障个体的权益不受侵犯。

在契约自由的实践中,要平衡个体自由和权益的相互关系,确保契约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首先,契约的自由订立应当基于真实和充分的信息。

个体在签订契约之前,应当主动获取和了解与契约相关的信息,包括合同方式、合作内容、风险和利益分配等。

只有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真实和合理的契约。

其次,契约的自由订立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在契约过程中,双方应当平等地参与,并在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权益分配上达成公平的协商。

如果契约存在明显的不对等或不公平性,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和调整。

最后,契约的自由订立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约。

法律的存在和运行,可以保障个体的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在契约自由的实践中,法律应当加强对契约的监管和制约,确保契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契约自由与社会和谐的统一契约自由与社会和谐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二者需要相互统一和协调,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民法本位论自由意志与约束

民法本位论自由意志与约束

民法本位论自由意志与约束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自由意志和约束是法律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作为民法的基础原则,民法本位论旨在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确保人们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不侵犯他人权益。

本文将从自由意志和约束两个方面探讨民法本位论。

一、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个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与目的进行行动的能力。

在民法中,自由意志体现为个人权利的自主性和不可侵犯性。

个人享有言论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等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行动,并对其自主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自由意志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

个人行使自由意志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必须自愿达成协议,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而非违法或欺诈。

二、约束约束是指通过法律、法规和规则对个人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

法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约束力的产生源于公共权威和社会认可,是实现法治的基础。

约束力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裁机制来实现。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和惩罚,以保护公众利益和保持社会秩序。

例如,如果某人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侵犯他人财产权,将受到刑事制裁和赔偿法律责任。

三、民法本位论民法本位论旨在将自由意志和约束有机地结合在民法体系中。

这一理论强调个人权利的自主性和平衡,使个人的自由意志在合法范围内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同时也受到必要的约束。

民法本位论通过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

它秉持契约精神,允许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它也通过法律规定和法律制裁对违法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以维持社会公共秩序。

总之,民法本位论强调自由意志和约束的平衡,通过保护个人权利的自主性和契约自由,以及制定法律规范和实施法律制裁,实现了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只有在自由意志与约束的相互作用下,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

限制个人自由的理论基础

限制个人自由的理论基础

限制个人自由的理论基础
(1)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它行为。

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

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只有为了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以证成的。

(2)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

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

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体现。

(3)冒犯原则(违背公序良俗)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

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

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的合称。

其中公共秩序,系指国家社会之一般利益;其中的善良风俗,系指社会的一
半道德观念。

换言之,公序良俗原则就是对民事活动当事人尊重国家社会之一般利益与一般道德要求,但事实上,两者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都以社会和国家的健全发展为目标,因而在理论与实务中往往不区分两者而合称为公序良俗
(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法律道德主义的基本思路是: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违背了一个社群所接受的道德准则,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惩罚。

民法本位论自由意志的基石

民法本位论自由意志的基石

民法本位论自由意志的基石自由意志是民法的核心价值观和基石,它在合同、财产权和人身权等领域中具有重要作用。

自由意志的存在和发挥为个体提供了法律保护和自主决策的权利,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民法中自由意志的基石,以及其对合同法的影响。

自由意志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它强调个体在法律框架内具有自主权利和选择能力。

在民法的范畴中,个人在自由意志的指引下可以选择是否与他人建立合同关系、购买、销售和转让财产、选择受益人等。

这意味着在民事活动中,自由意志是确保个体自主决策和保护其权益的重要基础。

合同作为民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自由意志得以体现的主要途径之一。

合同是自由意志的产物,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和协商达成。

当事人在自由意志的引导下,可以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签署方式、履行义务等。

这种基于自由意志的合同制度,保证了合同权利的平等和双方自愿的参与,从而为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

在合同中,自由意志的表现也体现在撤销权和变更权的行使上。

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以合法的方式宣布和解除合同,由此维护了自己的合同权利。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一致地变更合同内容,以适应各种变化的需求和利益。

除了合同法领域,自由意志还在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财产权的行使中,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和处置自己的财产,享受财产的收益和利益。

这种基于自由意志的财产权保护,促进了个体的创造力和经济的繁荣。

在人身权方面,每个个体都有权利自由选择、自主决策和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这些权利基于自由意志的保护,给予了人们在社会和法律体系下更多的自主权利和平等地位。

总结起来,自由意志是民法的基石,它在合同、财产权和人身权等领域中具有重要作用。

自由意志通过保护个体的自主权利和选择能力,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在合同法中,自由意志基于民事活动中的自愿和协商,构成了合同的核心原则。

在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方面,自由意志也提供了个体自主决策和保护权利的基础。

论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论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论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摘要】法律一方面限制自由,一方面又保护自由。

这并不是一个矛盾的命题。

在完全的自由下人们更容易服从强力,而使大部分人得不到自由,而通过法律防止自由权的滥用,保障人们享有应有的自由,使自由更加规范化的行使,才能保障人们真正享有自由。

有法律的地方才有自由,而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应该以保障人们的根本利益出发,是为了实现个人自由而对自由加以合理限制。

同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又息息相关,法律需在对自由加以限制的时候,找好法律与自由之间的平衡点,既要考虑对社会的影响,又要重视个人利益。

【关键词】天然自由;社会自由;合理限制一、自由是什么?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人生来自由,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1]。

早期社会,从人们意识到自由这一概念开始,便不断的追求着自由,却无处也逃不脱对自由的限制。

自由到底是什么?自由的定义和内容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不同社会对于自由的理解、追求不尽相同[2]。

现代社会人们追求法治下的自由,无法律保障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3]。

像霍布斯、卢梭、哈耶克、柏拉图都对自由进行了阐释,都展示了不同社会背景下人们对自由的理解及追求。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一切自由的行为”有过界定,卢梭认为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个原因相结合而产生,一个是精神的,一个是物理的。

精神就是做或不做这个行为的意志,物理就是做或不做这个行为的力量。

[4]也就是你选择做一件事情,应该先有做这个行为的意志,再有将该意志付诸于实践的行为。

笔者认为自由就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二、为什么要对自由进行限制霍布斯追求绝对的自由,他对自由下了一个形而上学的定义:“自由这一词语,按照其确切地意义上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

”为了利于自己,而可以不受任何束缚的实现自己的目的的状态。

而卢梭则提出要从天然自由中走入社会自由,人们由于社会契约损失的是他们天然自由,而获得的是社会自由。

从企图获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变为他们对自己已获得的东西的所有权。

法律父爱主义的可能困境及保障策略

法律父爱主义的可能困境及保障策略

法律父爱主义又称家长主义,是当前政府对公民关爱的集中理论体现,指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弱小如“孩子”的公民,强大如“父亲”的政府可以为了这部分民众的幸福、利益和价值对其生活进行法律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强迫他们促进自我利益或阻止他人对其的伤害。

虽然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思想对父爱主义持否定态度,①但父爱主义政策在诸多方面存在已久。

②行为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又为父爱主义立法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

父爱主义的推行仰赖行政权力的行使,但是,作为政府具体组成者的官员是权力的具体行使者,权力的运作便带有了心理、社会、管理、政治等方面的因素,具有高度复杂性。

父爱主义在复杂的权力运作实践中,是否可以真正达至其最初目的?行为法律经济学是否能真正支持父爱主义的推行?本文从行政实践出发,借鉴政治科学中权力运作方式的研究成果,探讨父爱主义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困境,并试图提出对策。

一、行为法律经济学对父爱主义的理论支撑当前中国大陆对法律父爱主义的研究并不丰富。

③近年来,部分学者开始以行为法律经济学理论为父爱主义背书,从而为在当下中国法治建设中倡导一定程度父爱主义提供更稳固的理论基础。

[1](P54)行为法律经济学是在与法律经济学的论战中成长起来的。

法律经济学是运用古典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特别是或称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它经济学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法学理论分支学科。

[2](P3)法律经济学理论建立在古典经济学“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

所谓“经济人”,是在利己心的推动下进行活动、通过此等活动增进社会福利的人。

它奠基于三个前提:第一,经济主体的完全理性。

经济主体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完全明了并可以预见自己的利益和周围的环境。

第二,经济主体的完全意志力。

第三,经济主体的完全自利,经济主体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一切行为。

行为经济学的兴起挑战了“经济人”的假设及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模式。

法律家长主义与自由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与自由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与自由主义10365051 张文【前言】中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人治”历史的国家,在封建时代,政府对人民生活的管制就已经渗透到方方面面中去。

封建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就颇有今天的法律家长主义的色彩。

与视自由为唯一的美国不同,我们对法律家长主义并不陌生,一直以来也没有太多的抵触。

王芳在《再谈自治与管制一一由“法律父爱主义”引发的思考》中提出“较之美国,今天的中国自治理念仍然存在‘缺位’现象,在此基础上,适用父爱主义,是否有‘拿来主义’之嫌?自治与管理看似一对矛盾的范畴,在今日的宪政文明下,是否应有一个全新的视角?”笔者通过阅读了相关论文和书籍,试图寻找适用法律家长主义的正当性理由。

【正文】自由主义对于中国来说不仅是舶来品,而且是奢侈品。

从奴隶社会到晚晴,无数人向往自由,为自由而奋斗,但是收效甚微。

因此,在近代,当自由、民主等思想从西方进入中国后,引发了无数人的思考:在中国是否能走一条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走过的道路?中国人能否拥有如同美国公民一样的自由?吴稼祥在《中国自由主义的困境和出路》中写道:“自由主义之于中国,好象是一个穷家里娶来的漂亮媳妇,好看不好用。

自由主义的文章阅读时挺快活,放下文章想一想就难过。

第一是因为理论和现实的反差,第二是因为几乎没有一篇文章告诉我们,中国怎样才有他们所要的自由。

我们像孩子似的哭着喊着要糖吃,不知道家长是给糖还是给一巴掌。

”那么,在当下的中国,我们是否应该视自由为个人第一权利呢?是否真如裴多菲所说的“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为此要先理解父爱主义的概念和特征。

父爱主义(Paternalism)又称家长主义,它来自拉丁语pater, 意思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家长对待孩子一样。

当然, 这里是指具有责任心和爱心的父亲或家长。

法律父爱主义有以下特征: 第一, 其目的是为了增进或满足公民(或相对人) 的福利、需要和利益, 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阻止他自我伤害, 二是增进其利益。

本科毕业论文父母在子女婚恋观的作用分析

本科毕业论文父母在子女婚恋观的作用分析

父母在子女婚恋观的作用分析近年来,由于婚恋观存在分歧,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比比皆是,下面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父母对子女婚恋观影响作用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前言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追溯到原始时代,这是一种群居高等生物的本能,自然法则会用异性相吸的力量,使哺乳类生命繁衍生息。

结婚不仅是两个个体的结合,也是两个家庭的结合。

中国古代倡导“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具有决定权。

在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人们有了自由选择结婚对象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子女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结婚对象。

父母在子女择偶的过程中仍然有着很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的是主观的也有的是客观的,有的是有意识的而有的是无意识的。

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一旦到了适婚年龄,父母安排相亲、找亲戚朋友拉红线的现象数见不鲜[1].近年来,由于婚恋观存在分歧,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比比皆是。

那么父母对子女婚恋心理上具体产生了什么影响,这些现象是如何产生,以及我们应如何应对?本文从哲学思辨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并提供了参考意见。

一、父母对子女婚恋心理的影响父母对子女婚恋心理的影响有三种,分别为父母的婚姻模式、对子女的教养方式以及对其婚恋的干预。

父母的身教示范像空气一样存在于生活的每一天当中,父母的婚姻模式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被子女内化,对子女的教养方式影响子女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子女在选择伴侣的时候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些内化因素的影响。

由于父母自身人格不独立不完整,个人自我意识的形成度低,导致父母对子女的婚恋进行直接干预。

(一)父母的婚姻模式父母的婚姻模式对子女的婚恋具有极为重要的预测作用[2],父母的亲密关系直接影响子女对待婚姻生活的态度。

若父母婚姻关系良好,子女妥善处理婚恋中所出现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更强,从而拥有持久而稳定的亲密关系。

相反,若父母关系不良、高度冲突,子女就无法通过父母学到处理亲密关系的有效方法。

_恋父_审父_与女性的个体成长_以陈染的小说为例

_恋父_审父_与女性的个体成长_以陈染的小说为例

Ξ“恋父”、“审父”与女性的个体成长———以陈染的小说为例高小弘(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辽宁大连 116023)摘 要:具有“慈爱”和“禁止”双重功能的父亲文化形象,使女性在成长过程中常常陷入“恋父”与“审父”的情感纠葛中,这种复杂矛盾的心态反映了现实中的女性依然笼罩在父权阴影中。

陈染的小说鲜明地体现了这种复杂的关系,父亲与成长女性之间既有人伦情感,又含有文化的象征内涵,因此“恋父”与“审父”同时并存。

在“审父”的过程中,陈染的小说最终指明:女性要实现主体和自我的确立,就必须用理性力量破解和抗衡被父亲权威及其所代表的父权统治所宰制的命运。

关键词:“恋父”;“审父”;女性成长;陈染中图分类号:I 20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Ο5587(2007)04Ο0092Ο05 一、父亲文化形象与女性成长父亲,作为一个重要的伦理角色,在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家庭中不仅具有管理、培育、保护家庭成员的权力,而且作为权威的化身,通过行使惩罚的权力,与其子女形成压抑与抵抗的敌对性的权力关系。

“父亲”具有的“慈爱”和“禁止”的双重功能,使其在文化想象中早已超越了一个具像、有限的个体家庭角色,而上升为传统文化习俗的代言人和外在秩序的象征。

在法国学者拉康的理论图景中,“父亲”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他认为,真正主体的出现与象征秩序有关,而父亲则为象征秩序的核心,因此象征秩序也被定为“父亲的法律”,由此拉康进一步指出:“父亲的形象作为纯粹的能指是一切约束性规则的来源和依据,对主体来说,是既定的必须无条件的接受和服从的一种标志”。

[1](P18)“父亲”这一文化形象的支配性特征,直接影响了其文学形象的塑造。

从文化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父亲在人类个体的成长历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但是在文学形象中,与父子关系相比,父与女的关系始终被漠视并存在一定程度的歪曲。

其根本原因与传统父权社会所秉承的“父子相继”的社会格局密切相关,这一格局暗示了社会主体皆为男性,而女性天经地义的属于依附性的客体位置,因此古今中外“崇父”与“弑父”交替演变的历史运演程式中,主角只能是子一代男性,女儿只能沉积于历史地心缄默无语。

父爱主义与_还地于民_马特

父爱主义与_还地于民_马特
* 本文受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创新团队专项资金资助 。 [ 作者简介]马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 法学博士。 ① “私有化” 此处 并非形式意义上的私有化, 即赋予农民对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而是在实质意义上强化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宅基地 “农地私有化 ”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效力, 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完全支配, 特别是赋予其自由流转的权利。关于 的批评 使用权、 : 《揭开中国土地私有化的面纱 》 , 《北方法学 》 2010 年第 1 期。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著名 “三农问题 ” 和争议, 参见孟勤国 载 学者温铁 军、 李昌平等。 ② “耕者有其田” , 土地改革, 分户授田, 实现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阶级进行土地革命战争的庄严承诺和历史责任, 就此而言, 在产权 “土地新政” “还” “授” 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具有历史的合法性, 这也决定了 2008 年 是 地权于农民而非 地权于农民。 的初始配置上,
构是仁慈的( Benevolent) , 能够为社会谋福利而没有自己的私利; 规制机构有完全的承诺能力 ( Perfect Commitment Capacity) 。但是在实践中, 这些前提条件仅仅是假设, 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一方面, 管制者信息的必然优势无从证明。 经济学家哈耶克 ( Hayek ) 提倡的自发秩序就是建立在 人类掌握信息的有限性之上的。自然产生的秩序并非由某个个人或者集团所设计和建构 , 它仅仅作为 人类行为的无意向结果而产生, 并且其自身会自律性地发挥作用 。比如语言、 习惯以及市场等。福利国 家无非是试图对这种自然的秩序进行管理而已 , 而其前提就是, 所有的社会制度是根据人类的设立设计 “建构式的合理主义” 。但是, 并且可以改造得更加完善的 无论怎样的政府, 都无法对市场上的 而产生, 瑣 瑏 各种决定具备充分的知识。 就农地流转而言, 担心农民低价卖地伤害自己, 是假定农民肯定不知道地 的价值, 但政府肯定知道吗? 农民是人, 政府也是由人组成的, 为什么实际在土地上经营劳作的农民不 知道地的价值, 而坐在办公室的官员就肯定知道? 答案是, 谁都不知道! 因为价值是主观的, 在不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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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出发论法律父爱主义对契约自由的影响
李洁
摘要通过对某村拆迁安置的个案研究,浅谈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之下,契约自由从近代到现代的理念转变和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可行性讨论,以及法律父爱主义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或者影响。

关键词契约自由法律父爱主义法律家长主义
作者简介:李洁,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03-02
一、事件的发生
中江县凯江镇荷花村对全村1500多人实行全征全转门面安置,即耕地由国家全部征用,被征收耕地的农民户口全部转为城镇户口,人员全部进行安置。

此项安置计划自2007年伊始进行,由于2008年的地震使得规划一度中止,直到2011年也未将拆迁安置计划全部完成。

安置计划分为3种:一是货币安置,即人均三分地,国家以二万三的价格收购,超出的面积以三万四一亩的价格实行补偿;二是社会保障安置,即人均占有耕地量全部交给国家,国家出钱为被征收的土地的农民支付15年的社会保障金。

也就是说,交出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国家出钱帮你养老;三是门面房安置,在离荷花村两条街不到的北塔山脚下修盖名为“凯悦新城”的小区,小区一楼全部修成门面房,而这些门面房作为对被拆迁户的补偿,以人均三分地为基准安置15平方米的门面房,如果超过,就以三万四一亩的价格由国家收购。

农户和政府签订拆迁协议之时,已就安置地点、安置时间、具体的安置计划规划妥当。

小区在10年基本落成,但由于一则门面总共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门面的地理环境不一,有临街、有背里,二则开发商不能一起交房,所以荷花村的村民一致决定等开发商交齐了全部门面再一起分房。

以至于一拖拖到了2011年年初。

期间被安置户对安置方案和政府进行了为期不短细致入微的协商,其中的繁琐冗杂锱铢必较纵横博弈不足为外人道也……安置方案即以敲定,开春后便可就安置农户。

但此时问题却一个接一个的出现,使得本就一拖再拖的安置计划又再次遇到阻隔。

由于门面房的安置协议早在交房之两年前就已经签订,并且合同的签订并没有通过政府、村委,也没有对其告之,只是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进行公证出卖了转让权,或者碍于街坊乡邻就只打了收条,并没有签订正规的合同,有的甚至连收条都没有,只是请合作社或者生产队的社长队长进行了见证,证明买方交了钱,也有人通过中介进行了指标转让。

当时的门面45平米一共可卖二万四,有人也就与两年前将门面房的指标和抽签号转让出卖,但时隔境迁,到2011年,45平米的门面房已涨价至9万。

卖了门面的被安置方认为自己吃了大亏,白白损失了6万多,接踵而来的问题着实让政府头疼了一把:觉得自己卖便宜的农户采取不认收条、不承认买方交了钱、夫妻间只由一方将房屋指标卖出而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父子间父亲将儿子的指标卖出而没有征得儿子的同意等诸多手法抵抗当初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和买方合意签订的买卖合同。

满溢的愤概无处发泄,村民们就将矛头指向了政府,认为当初转卖门面房指标时政府没有出面制止,是政府的不作为导致自己承担了本不应损失的财产。

所以要求政府按照安置协议,将即将分配的门面房安置给卖方,即安置协议上写明的被安置方。

要求政府出面解决的村民认为自己和政府签订的安置协议不能被卖方行使代位权,政府应该先将门面房交付给被安置方,而买方认为当初买卖的是房屋的指标和抽签号,并不是现实中的房屋这一实物,既然已经将房屋的取得资格转让,那政府就应该将门面房交付给买方。

1500多人的安置协议中,只有200多人将指标卖出,真正不满,意欲通过找政府“大闹”一场而撤销合同、使得合同无效,或者让政府补偿中间的差价的人数只有几人,跟着起哄的总共只有40几人。

但是近半年来,事情每况愈下,闹事的村民还将这件事情闹到了县上、市上,政府召开紧急会议,集全镇之力解决此次事件:首先,大力倡导诚信,买卖既已成立,不能因情事变更对一方有利,另一方就主张合约无效;其次,政府通过法院、律师协会,为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调解和援助,以期尽快解决纠纷。

但是到本文完结之日,这场纠纷还没有得到一个圆满的完结。

二、契约自由的概念
契约自由是私法中最具有魅力的一项原则,也是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没有契约自由也就没有近代民法的发展成型。

他强调契约拘束力的根源来自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和自愿,而不受来自外部力量的干扰和破坏。

这是梅因所言的“强制法”放弃的曾一度占领的绝大部分,而又允许人们享受决定自己行为规则的一种自由。

契约自由不仅包括当事人双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契约的自由(缔约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契约的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还包括选择契约类型和契约条款的自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有权自由选择意思表示的方式的自由(缔约方式自由)。

古典自然法学是契约自由的理论基础,而他的基本思想就是理性。

霍布斯认为,应该给予每个人一定数量的财产,应该允许人们进行买卖从而互相订立契约,选择自己的行业。

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孟德斯鸠也认为人类的自由是国家应予实现的最高目标。

三、事件反映出的法律父爱主义
上述事件中,荷花村的村民与别人签订安置门面房的指标转让合同,是依据契约自由的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由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

虽然自近代以来,契约自由由绝对自由转向了相对自由,原本不受限制的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契约自由受到社会公序良俗、实质正义、社会安定性的诸多约束,但是也并不妨碍
◆法学研究
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契约自由。

所以将门面房指标转卖的200多被安置人与买方之间的契约是属于私法领域里的,国家、政府、公权力在此时是无用的、无奈的,它并不被允许进入这个领域,正如康德所警告的:“如果一个政府建立的原则是对人们的仁慈,像父亲对他的孩子一样,换句话说,如果它是家长主义的政府,这样的一个政府是能被人想象出来的最坏的政府。

”因为这样,在上述的事件中,政府一开始并没有牵扯到契约的签订过程中,仅仅是从其他渠道知道了解村民们私下签订了这样的合同。

自古以来中国人在作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时候,必定邀请第三者作为见证人,双方当事人和见证人“三面协议”来确定事情已成常事。

“这些可以说是在国家的司法制度往往靠不住的情况之下,决定通过自己的手实现与圆满的命中的智慧所产生出来的不成文的规范。


中人,也就是在
此次事件中承担见证责任的社长或者队长是在荷花村这个熟人社会中比较有威望和值得信耐之人,村民们请他们做见证人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的个人信誉,二是他们的身份所代表的、背后强大的国家这个后盾。

诚然,在法律上合作社和生产队并不是国家职能部门的组成部分,社长和队长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并不能代表国家。

但是在普通村民的观念中,管一个合作社的社长或者一个生产队的队长和管一个村的村长都是官,都能管事,说话也有份量,请来做见证人有威信,也不用担心会偏颇有失公正。

所以此时可以看作村民自愿甚至是热切的希望政府介入私法中的契约领域,将政府视作“父亲”,对之既有畏惧,但也有着深深的依赖。

这种依赖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四、法律父爱主义的概念
家长主义又称父爱主义。

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法律文化,使得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有着特殊的含义。

古人相信“民惟邦本”,将人民视为国家之根本。

“民本的主体不是君主,不是君主以民为本,而是民为主体,民为本,君为末。

这是一个关于价值法则和政治法则的判断,也是一个关于人民的主体资格的判断,还是一个关于政治合法性的判断。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
◆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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