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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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课程考核秩序,维护课程考核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参加课程考核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课程考核是指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非课程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核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依课程考核工作职责做出的安排和要求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考核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诚信、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课程考核试题、答案、考核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违纪作弊处理的种类包括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七条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八条学生对违纪作弊处分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课程考核违纪的认定与处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轻微违纪,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一)考前清理布置考场时发现携带未经许可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许可带入考场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二)开考后未在规定、指定的座位就座。

(三)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互借文具及其它考试物品。

(五)开考后在考场内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吸烟,以及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六)考前清理布置考场时,发现学生在桌椅或墙壁上书写有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内容。

(七)写有答案的试卷、答卷纸、草稿纸等未放在规定的地方。

(八)其它一般轻微课程考核违纪行为。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一般违纪,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和书面认识情况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科技管理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科技管理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学校为了保证完成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察看期间重犯或新犯错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正常教学和社会秩序者: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集会期间,鼓倒掌、喝倒彩、作怪态和起哄闹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对于组织者或领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法,受司法部门处罚者: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或拘留审查,有犯罪行为但未给刑事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被处以裁决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1、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或作案累计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共同作案,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抢劫、敲诈者:1、在校园内、外对弱小同学进行恐吓敲诈者,初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西南财经大学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

西南财经大学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

西南财经大学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学校网络与信息服务,提升学校网络与信息服务水平,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师生个人信息,明确学校、用户(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在学校网络与信息服务过程中的权责与义务,根据《西南财经大学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西南财经大学为全校教职工、学生提供的网络与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校园网内网(以下简称校园网)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电子邮箱等校园网基础应用服务、校内信息系统访问服务、校内电子文献和数字资源访问服务、校外访问校内服务等。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络服务工作并为承载于校园网络之上的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有权利享受本办法指定的网络与信息服务的教职工和学生(以下简称“全校师生”)受学校本科学生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所定义的学籍、职籍管理和限定。

其他人员使用学校网络与信息服务的权限由服务提供的部门依本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成人教育类学生、临时来校人员或短期培训学员等。

第四条校内信息服务提供单位、网络及信息服务技术支持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网络及信息服务人员)。

各单位应规范网络及信息服务人员的录用,对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背景和专业资格等进行审查,对其所具有的技术技能进行考核;应与从事关键岗位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人员离岗应办理严格的调离手续,及时终止其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所有管理权限;应定期对网络及信息服务人员进行全技能和安全认知方面的考核,对其进行安全意识教育、职业操守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和相关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学校为全校师生和其他人员(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的网络与信息服务实行实名制。

学校各类信息系统均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及其要求进行定级、测评和分级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主页网站系统及其基础设施、各类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系统。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四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纪律处分的种类:(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威胁、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三)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六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群体违纪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二)违纪后仍不承认错误的;(三)对证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四)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行为的;(五)屡次违纪的;(六)酒后违纪的;(七)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八)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一)违反本办法;(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两条或者两款(含两条、款)以上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六)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大学学生违规违纪惩戒细则

大学学生违规违纪惩戒细则

大学学生违规违纪惩戒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并明确相应的惩戒措施。

通过制定详细的违规违纪细则,旨在维护大学校园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术进步。

2. 违规行为的定义违规行为是指大学学生在校园内未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基本道德的行为。

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 学术不诚信行为- 涉及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涉及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论文抄袭- 参与不良组织或团体活动3. 惩戒措施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学校将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起到警示作用并促使学生改正错误。

具体的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书面警告或批评- 纪律处分,如口头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等- 暂停参与学校活动或暂停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终止奖学金资格或其他学术待遇- 暂停或终止学籍-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4. 违规处理程序学校将建立严密的违规处理程序,保证对违规行为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

具体程序如下:1. 举报:学生、教师或其他校园成员发现学生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2. 调查: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收集事实证据。

3. 初审:违规行为被确认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初步审查,并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4. 程序保障:学生将享有辩护和申诉的权利,学校将建立相应的申诉机构,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5. 终审决定:最终对违规行为做出终审决定,并执行相应的惩戒措施。

5. 教育引导学校将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学校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法律法规教育讲座- 开展道德修养和人文关怀教育活动- 推行诚信教育- 强化学生辅导员制度6. 结论大学学生违规违纪惩戒细则对于维护大学校园秩序、推动学生的健康成长以及促进学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将严格执行相关惩戒措施,并通过教育引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维持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的学生、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持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条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应严格按照要求,对其所属考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做好认定、记录、处理与上报。

第二章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第四条若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考试资料等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在线考试开始前,尚未关闭除在线考试系统外其他无关软件的;(十)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正常安排和管理的;(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考试材料的;(二)打开或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四)打开或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存储、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五)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六)在线考试过程中,打开或使用除在线考试系统外其他无关软件的;(七)抢夺、窃取他人考试材料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八)向考试工作人员打探或获取试题及其答案的;(九)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十)故意销毁考试材料的;(十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十二)在线考试“人脸识别”中采用虚拟摄像头等技术手段的;(十三)在线考试人脸识别率不达标、高度相似等人为异常情况的;(十四)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西南财经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西南财经大学教务处

西南财经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西南财经大学教务处

西南财经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堂教学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与技能,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主渠道、主阵地。

严明的课堂教学纪律是顺利进行课堂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内在要求。

为进一步严肃本科生、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西南财经大学章程》、《西南财经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西南财经大学校院本科教学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西南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调停课暂行规定》、《西南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置暂行规定》、《西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教师课堂教学纪律要求第二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

所有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规范,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

第三条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四条教师必须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

严禁教师在课堂上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言论,严禁散布流言蜚语,危害社会和学校的稳定、发展以及学校的声誉。

第五条教师应按课表在规定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上课的,需按照《西南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调停课暂行规定》申请调停课、并经相应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六条教师备课要充分,内容要熟练,每门课程均须提交课程实施方案。

上课时应提前5分钟到达教室,以保证有充足时间做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教师上课时须衣容整洁大方,教态端庄自然、语言文明简洁。

要使用规范文字板书,使用普通话或规定的外语授课,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

第八条教师在教学规定时间内间应坚守岗位,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严禁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或随意离开教室。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19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和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据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给予学生的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一)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 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的;(三)积极配合学校查明情况的;(四)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或拒不承认错误的;(二) 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 涉外活动违纪的;(五) 群体违纪为首的;(六) 作伪证的;(七)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的;(八) 其他可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违纪行为处分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五)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七)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违纪的;(八)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应开除学籍的。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同时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被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于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由于身体、精神等疾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纪的,不予处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饮酒后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西南财经大学章程

西南财经大学章程

西南财经大学章程序言西南财经大学始于1925年在上海创建的光华大学。

1938年光华大学在抗战烽火中内迁成都办学,成立光华大学成都分部。

1946年更名为私立成华大学。

1952年私立成华大学改为公立,调入部分院校及系科组成四川财经学院;至1953年,四川财经学院先后汇聚了西南地区17所院校的财经系科。

1960年分设四川财经学院和四川科学技术学院,1961年合并更名为成都大学。

1978年恢复为四川财经学院。

1979年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划归中国人民银行主管。

1985年更名为西南财经大学。

1997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2000年划转教育部管理。

2011年成为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

黄浦浣花,薪火传承。

西南财经大学始终与国家民族共命运,格致诚正,兴学报国,形成了光荣革命传统和优秀文化传统;始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经世济民,励精图强,在国家经济腾飞中写下了隽永篇章。

面向未来,西南财经大学永葆大学理想,坚持改革创新,创造发展优势,不断追求卓越,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西南财经大学,简称西南财大、西财,英文名称为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缩写为SWUFE。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55号,设有光华校区和柳林校区。

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举办者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等事宜;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学校的办学行为受主管部门的规范与监督,并接受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估与检查。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 信息公开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 信息公开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和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据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给予学生的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一)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 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的;(三)积极配合学校查明情况的;(四)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或拒不承认错误的;(二) 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 涉外活动违纪的;(五) 群体违纪为首的;(六) 作伪证的;(七)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的;(八) 其他可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违纪行为处分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五)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七)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违纪的;(八)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应开除学籍的。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大力弘扬“求真”校训,培育“诚信、精进”的优良学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中医药人才,贯彻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山西中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山西中医学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若有违纪行为,均按本细则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免予处分:1. 情节特别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认错态度好并有立功表现的。

3.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 违纪后,隐瞒事情真相,不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2. 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3.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4.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罚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判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偷窃、骗取、抢夺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1. 偷窃、骗取、抢夺财物根据价值不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 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偷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或窝赃销赃等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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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和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据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给予学生的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一)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 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的;(三)积极配合学校查明情况的;(四)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或拒不承认错误的;(二) 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 涉外活动违纪的;(五) 群体违纪为首的;(六) 作伪证的;(七)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的;(八) 其他可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违纪行为处分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五)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七)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违纪的;(八)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应开除学籍的。

第九条学生不得参与或组织下列违法活动。

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参与或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错误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 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印发非法刊物等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条学生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学生不得参与邪教活动。

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 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 参与或组织邪教及其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在学校传播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外,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动手打人(含抓扯、推搡和利用身体任何部位攻击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或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 虽未动手打人但充当策划、挑起事端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 以劝架或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私下解决而使事态恶化或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 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 私藏或使用管制刀具或凶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持械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偷窃、骗取、破坏、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等行为者,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 有偷窃行为或非法侵占、骗取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财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三) 参与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 利用网络从事不法获利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教室、公寓、实验室等公共场所打麻将或参与其他形式的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提供麻将或其他赌具、赌博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准则或严重违反公序良俗者,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 学校倡导男女交往举止文明,禁止在教室、食堂、广场等公共场所出现举止轻浮行为,违者除批评教育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 到舞厅、酒吧、夜总会等场所参与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 播放、复制、传看非法刊物或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 猥亵他人或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 参与卖淫、嫖娼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 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参照本办法相关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借各种证件、印章或证明性文件者,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 伪造学生证、校园卡等身份性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 伪造成绩单、他人签名、获奖证书、证明文件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 伪造公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 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 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 涂改成绩单及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互联网,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者,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 不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等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 访问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 未经许可更改单位或他人计算机或网络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 未经许可或通过非法手段更改计算机网络数据资料,或致使他人计算机(网络)数据、资料以及各类信息受损,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利用网络或其它手段,歪曲事实、诽谤、侮辱单位或个人,使单位或个人形象受到损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 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或擅自留宿他人寝室,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或擅自留宿他人寝室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 擅自出租出借公寓、擅自承租承借公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 在公寓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公寓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 在公寓内滑冰、踢球或进行其他球类活动,以及在午休时间或晚上熄灯后喧哗打闹、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五) 违反公寓消防管理的相关规定,私拉乱接电线等违章用电、违规用火者,存放、使用违章电器或炊具者,除勒令整改、暂扣器具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 因违章用电、使用违章电器及其他用火引起火险、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学校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七) 在公寓养宠物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八) 本科生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寝室内个人单独住宿,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九) 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印发刊物者,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组织者,或有严重违反学校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扰乱学校秩序者,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 故意在教室、公寓、阅览室等公共区域墙壁上踩踏脚印、乱涂乱画、乱张贴者,往楼道内倒水或随意向室外泼水、扔垃圾等情况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二) 在教室、公寓、食堂、会场、运动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物品、焚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严重破坏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 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 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妨碍学校依法、依规的管理工作,或对教师、管理服务人员进行辱骂或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考试(含考场)纪律,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二) 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 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或有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不假离校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不假离校连续二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全日制在校公寓住宿学生不假晚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未经批准外宿或一学期内不假晚归受到通报批评累计达三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无故旷课,依据下列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教学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环节一天按四学时计算):(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十学时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十一至三十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三十一至五十学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一学期内旷课超过五十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纪律处分期限。

纪律处分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处分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八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十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因休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其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二十八条受到违纪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可以同时受到下列限制:(一)在各种评优评奖规定的评选期内,可以取消其评选资格或荣誉称号,具体依照学校评优评奖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推荐免试研究生、授予学位等的限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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