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办法41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4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015年12月21日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各项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分为建筑工程和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定的规划条件(意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进行的以批后公告、验线、±0阶段复验、竣工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确认行为。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辖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规划许可公告牌,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持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通知单,委托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持放线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至±0阶段,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基础施工规划验线通知单等测绘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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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2002〕3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设〔2000〕41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2000〕4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二月十七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从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规范项目管理;(二)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三)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四)坚持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工程项目范围及分类第四条工程项目范围包括:(一)基本建设项目;(二)技术改造项目;(三)其他工程项目。
第五条工程项目分类:(一)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二)按投资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项目;(三)按工程类型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
第三章工程项目管理职责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项目经理职责:(一)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项计划;(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三)组织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四)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五)组织实施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物资采购管理等。
第八条相关部门职责:(一)计划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下达和监督检查;(二)财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结算;(三)质量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四)安全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五)物资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和供应。
第四章工程项目实施第九条工程项目实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立项;(二)项目审批;(三)工程设计;(四)施工招标;(五)施工监理;(六)工程验收;(七)工程结算。
第十条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章工程项目监督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监督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依法依规进行。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c9435df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c6.png)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一九八八年五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地区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下同)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含市属县,下同)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不论其投资性质、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对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总体工程质量的评定、验收。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关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以及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对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强化建筑企业各项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必须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质量,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管生产必须保安全”的原则,必须实行企业管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主管机关。
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接受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凡未经质量监督安全机构核验合格的建筑工程,不能竣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银行不予结算,房管部门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在市建委领导下,接受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其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的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二)负责检查本地区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的资格,制止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企业,擅自承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和越级承接建筑工程任务。
(内部)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办法(共5篇)

(内部)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办法(共5篇)第一篇:(内部)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办法(内部)项目承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集团公司项目承包工程管理水平, 适应建筑市场要求,增加企业利润,维护企业利益、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项目承包工程管理考核,是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明确各层次与人员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考核评价项目承包人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项目审查第三条项目工程投标前或承揽前,基层单位必须向集团公司市场开发领导组填报《拟投标项目工程情况报告表》,报告表包括:拟投标项目工程的名称、建设规模、工程前期运作情况、建设单位资金情况、项目经营承包方的情况、本项目利费的上交比例、项目施工目标等,还应附有承包方的相应证件复印件。
第四条集团公司市场开发领导组对项目承包工程的承包人、承包方式、管理费的收缴比例、市场风险等进行预审,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未经审查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承揽项目,一经发现集团公司没收全部所得。
第五条项目工程中标后,由基层单位配合,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签订施工合同前,各基层单位应与项目承包人签订《项目承包工程责任书》,并提交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经审批后提交合同管理部门,方可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署。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市场开发部应书面通知公司工程管理部、财务资产部、工程造价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在开工前不具备签订施工合同条件的项目工程,基层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公司合同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
对于未签订施工合同且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集团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施工和财务手续。
第三章项目承包第八条项目承包人以工程施工为对象,以包干形式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上交公司管理费,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合同要求的所有工程任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建筑⼯程施⼯许可管理办法(全⽂)建筑⼯程施⼯许可管理办法(全⽂) 第⼀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程的施⼯,建设单位在开⼯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许可证。
⼯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积在300平⽅⽶以下的建筑⼯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许可证。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报告的建筑⼯程,不再领取施⼯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许可证的建筑⼯程未取得施⼯许可证的,⼀律不得开⼯。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许可证的⼯程项⽬分解为若⼲限额以下的⼯程项⽬,规避申请领取施⼯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件: (⼀)依法应当办理⽤地批准⼿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程⽤地批准⼿续。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程,已经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程,以及将⼯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企业⽆效。
(五)有满⾜施⼯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图设计⽂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企业编制的施⼯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
专业性较强的⼯程项⽬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程质量、安全监督⼿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2006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进度管理办法(通用5篇)

工程进度管理办法(通用5篇)工程进度管理办法篇1一、建筑工程中的项目安全管理对于建筑工程来讲,安全问题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必须从各个环节严格控制建筑工程中的安全。
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很多部分,从采购建筑材料、施工管理、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都有对项目安全方面的监督和控制,通过不断提高安全监督能力、加大安全巡视力度、提高安全施工系数等等,从各个方面提高建筑工程中的项目安全管理,从而使得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保证建筑施工和建筑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时时刻刻保证工程的安全性、保证施工人员以及设备等等的安全,所以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在安全管理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得他们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恪尽职守、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从而能够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安全管理;其次,安全管理过程中,不仅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还需要对施工过程涉及到的人、设备、材料等等都做好相应的安全工作,从而能够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保证施工人员、建筑物的安全,保证项目能够顺利实现。
二、建筑施工项目的进度控制建筑施工项目的进度控制也是建筑项目管理的重要部分,进度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同时能够合理安排人力或者物力资源,通过优化项目管理的各项资源,设计和实施最能优化资源配置的施工策略,在施工过程中保障施工进度,同时保障施工的安全;在施工到一定时期时,需要对工程进度与工程计划安排进行对比,保障建筑项目能够按照计划进行或者提前完成,如果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计划,那么需要对落后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出一个更加合理的施工计划,从而保证后续的施工进度。
需要注意的是,在保证施工进度的过程中,需要同时保证施工的安全与施工质量等等。
施工项目进度的控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在制定施工计划阶段,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然后制定出合适的施工进度,同时还需要将施工计划再次细分,从而规定出每阶段具体的施工进度;第二,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进度控制,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按照施工计划中的施工策略进行施工,同时保证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人力或者其他资源,规定好施工进度的对比周期,从而能够切实保障施工过程中的进度;第三,施工进度总结,在对比施工计划与施工进度后,需要对施工过程中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总结,从而能够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进行改进;在整个项目完成之后也需要对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控制重点进行总结,从而对于以后开展建筑施工中的进度控制有所帮助。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保障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保证施工质量,防止污染环境,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施工合同;(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五)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施工组织设计;(七)施工现场安全条件保障措施;(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章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人员了解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施工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二、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建设〔2000〕41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2000〕4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二月十七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从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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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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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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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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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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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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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工程建设应注重社会效益,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需求。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利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工法的研究和推广,鼓励和支持创新工法的应用,促进工程施工技术的提升。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监理机构进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做好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并发放相应的合格证明。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e928cd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50.png)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2日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曹广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土地征购费、拆迁安置费、勘测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及按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具体表现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造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造价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接受市造价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市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进行管理。
第二章计价依据第五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二)概算定额;(三)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四)定额单价表;(五)费用定额;(六)劳动定额;(七)工期定额;(八)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预算价格;(九)其他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4.4.1总则⑴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理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建设项目监理委托合同,制定本办法。
⑵指挥部与项目监理单位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现场监理机构是指挥部在施工现场的代表,其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
监理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或指挥部其他的授权开展工作。
⑶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⑷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承担的,指挥部选择一家监理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总体监理单位,协助指挥部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管理,并承担管理和协调责任。
其他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机构应接受总体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协调和管理,且不减免其他监理单位应承担的监理责任。
⑸监理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工作按铁道部有关文件执行。
4.4.2 机构与职责1. 管理机构⑴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在分管领导负责下对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其他部门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⑵指挥部对监理工作管理,可采用派遣常驻代表指导和协调的工作方式,也可采用直接管理的工作方式。
⑶指挥部向总体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没有总体监理单位时)现场监理机构派遣常驻代表的,总体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应接受建设单位常驻代表的指导和协调。
⑷指挥部对现场监理机构采用直接管理的,一般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指令的形式实施。
⑸总体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标段工作和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在现场监理机构设置总体监理办公室,并配备满足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能够完成项目监理管理和协调工作的监理人员。
总体监理办公室在指挥部代表指导下、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
2. 职责1)安质部主要监理管理职责⑴审查现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资格;⑵审查现场监理机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由总体监理办公室审查);⑶监督检查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⑷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工作;⑸负责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考评。
工程类管理制度

工程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工程类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完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应遵循以“科学规划、严格施工、精心监理、合理验收”为原则,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节约工程成本。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应当高度重视工程类管理工作,按照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工程类管理政策、措施,做好工程项目的全面管理。
第五条各级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工程类管理细则,明确工作职责、权限与义务,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工程项目策划管理第六条工程项目的策划是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步,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项目策划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计划等。
第七条工程项目策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专业人员的论证、评估,确保策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工程项目策划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技术、经济、环境等因素,采取综合措施,满足项目的要求,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第九条工程项目策划应当制定详细的计划书,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计划、费用预算等内容,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第十条工程项目策划应当及时调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确保项目能够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策划的管理工作应当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策划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对项目的策划方案进行评审,做好项目策划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策划的管理工作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情况,确保项目策划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工程项目设计管理第十四条工程项目设计是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
工程项目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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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控制表
工程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理顺工程管理程序,规范工程项目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制约机制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职责
3.1 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外包工程项目费用(含中电投集团公司、蒙东能源集团公司批准的技术改造及检修项目、重大特殊项目、厂内自行安排项目和生产、非生产大修、维修等)统一由设备工程及维护部组织管理,设备工程及维护部负责立项和施工组织,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组织招标和合同洽谈及预决算,商务部负责物资采购。
3.2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组织进行招标,立项单位负责编制工程技术要求及提供工程量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牵头编制工程标底和工程量清单。
3.3 工程项目招(议)标后,形成会议纪要,与会人员签字并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3.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对工程进行决算,施工单位的
工程决算应先由设备工程及维护部进行审核确认工作量,然后再经总经理工作部审计审核。
3.5所有工程决算须经设备工程及维护部和总经理工作部审计人员同时审核盖章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4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4.1 工程项目的立项管理
4.1.1各申请立项部门根据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批准项目和本公司自行安排工程项目及时将工程计划发报总经理工作部。
总经理工作部核对资金来源后,经财务部会签、公司主管副厂长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立项执行。
4.1.2 申请立项部门在申请时需将本项目的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有关要求与说明及项目的资金来源等同时交给总经理工作部。
如果没有图纸的零星项目,申请立项单位要将工程的用途性能、技术要求、工程量、施工地点写清楚,以便总经理工作部编审概算、编制标底或者委托设计。
4.1.3需要招标工程,总经理工作部应根据批准的项目申请计划和相关资料及时编制标底,并组织进行招标。
4.2施工队伍的选择
4.2.1 公司本部各单位的工程发包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符合招标条件的,按蒙东能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5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立项单位根据历年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推荐三家以上资质符合的施工单位,经总经理工作部审查,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加招标,通过招标形成会议纪要,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确定施工队伍。
4.2.2 为保证招标工作的有序进行,要求招标工程提前20天立项。
对于能事先确定标底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技术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由总经理工作部做出标底,以防施工单位恶意竞标无根据报价;对于零星的特、高、险工程可安排两个以上系统外施工单位,按招标的方式确定单位;只有一家潜在的施工企业,取费按扣除税金后的70%支付(自动控制、专业垄断、较大型的设计、高新技术及专业性较强的且无法招标的项目除外)。
4.2.3生产应急的特殊项目,由立项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工作部和安监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合格与安全交底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可先开工,后履行各种合同手续
4.2.4任何单位不准将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不准施工单位再次对工程进行转包。
4.3 工程合同的签订
4.3.1 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方可签订合同。
对于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要有省一级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和电力系统入网许可证。
资质文件经设备工程及维护部、安监部及总经理工作部审查合格后方可履行合同手续。
4.3.2中标单位确定后,由主管单位填写外委工程汇签单,并履行有关汇签的手续。
工程汇签时各单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仔细审核,工程汇签单由申请立项单位、财务部、总经理工作部签字后,报请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总经理工作部加盖公司工程合同章,此合同正式生效。
4.4施工管理
4.4.1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履行开工报告制度,生产现场的开工需经设
备工程及维护部、安监部、总经理工作部、运行部或其它相关管理部门签字后方可开工。
工程施工过程出现工程变更或施工方案的改变,必须及时通知设备工程及维护部、安监部、总经理工作部等相关管理部门,上述部门及时对现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工程变更单、施工方案上签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4.4.2合同签订后,工程项目实施由设备工程及维护部、安监部负责安排专责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工程项目工期、质量、检查、验收负全责。
4.4.3公司发包的工程,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水泥及装置性材料,施工单位必须同商务部签订物资采购供应合同,施工单位也可直接到商务部物资库购买。
不按此要求随意购买的单位,此部分材料按市场价格的70-80%进入总决算。
对于地方材料经过公司商务部同意乙方可自行采购。
对于按实际价格找差的材料且量较大或单价较高的材料,由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参加并由设备工程及维护部、商务部、总经理工作部相关人员进行谈价。
4.4.4重大特殊项目和中电投集团公司、蒙东能源集团公司批准的技术改造工程以及与生产系统有关的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首先排出施工网络图,做好施工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并经设备工程及维护部批准后实施。
质量监督人员要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安全和工期。
4.4.5在生产现场施工的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安监部办理安全管理备忘录,并按规定交纳安全文明生产保证金,施工结束后如果无违章违规问题时可原数退回。
生产现场如有特种作业时,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件方可允许作业。
4.4.6各单位的相关工程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解
决,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与施工签证,专业人员要认真核算,要满足“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
设计变更与施工签证经立项单位的专业人员、主管经理、总经理工作部的专业人员、主管经理以及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生效。
4.4.7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偷工减料现象,甲方可责令其返工。
对于隐蔽工程没有甲方验收签证或事后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可拒付30% ~100%的工程款;属甲方责任要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追究专业负责人及主管经理的责任。
4.4.8对于地下工程和涉及到总平面布置的项目,在开工前按《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平面管理办法》的程序执行。
4.5 工程竣工和决算管理
4.5.1 工程竣工要履行竣工报告制度,工程竣工后由申请立项单位牵头,组织使用单位、维护单位、决算单位、监督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准备好各种检测、试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以备验收人员查看。
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各有关人员在竣工验收报告单上签字。
一个月之内将竣工图纸一式两份交甲方档案室存档。
4.5.2 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凭竣工验收报告单、设计变更及签证单到计划与市场营销部进行工程决算。
决算审核完毕交总经理工作部审计员进行审核,审计员审核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工程决算业务。
4.5.3 因施工单位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按合同书中规定对施工单位要进行处罚,单项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延误工期,而且影响发电机组启停机的项目要扣除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的10%-30%的罚金。
4.5.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项目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维护单位进行维护。
在质量保修期以内的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时,由维护单位
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修理。
如果不按期进行修理,由维护单位进行修理,其发生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
质量保修期已满,扣除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后,填写保修金结算单。
保修金结算单由计划与市场营销部统一填写,经甲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决算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和主管领导签字,财务部可按此结算单付款。
4.6监督和考核
4.6.1各级管理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借工作之便勒索施工单位。
一经发现违纪行为,严格按公司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查办,严肃处理。
4.6.2总经理工作部、设备工程及维护部对工程项目工程量及费用发生情况,应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和指导。
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分阶段及竣工验收。
工程管理部门要虚心接受监督检查,及时通知监督部门并提供方便,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程管理的水平。
5 支持性文件、图表
5.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5.2工程会议纪要(见附件一)
5.3保修金结算单(见附件二)
5.4工程变更签证单(见附件三)
5.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四)
5.6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见附件五)
工程会议纪要
保修金结算单
注:甲乙双方各一份,财务部门按实结算支付保修金。
工程变更签证单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