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宁党办〔201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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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宁党发[2012]55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12.12.27【实施日期】2012.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党发〔2012〕55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根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改进调查研究1.全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直接到基层单位和群众中间,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全面了解真实情况,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自治区领导同志要带好头,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自治区党委常委联系高校制度、自治区领导下乡住村制度、接访制度。

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实事求是地安排考察内容,既要看工作好的典型,也要看矛盾和问题突出的典型,各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能为迎接考察装饰布置,尽量不摆或少摆展板,更不能弄虚作假,汇报工作要讲真话、报实情。

提倡蹲点调研,提倡事先不打招呼的调研。

调研后形成的重要意见、建议,应写出调研情况报告,提请有关方面研究解决。

区直部门(单位)和市、县(区)领导班子成员也要进一步改进调查研究,为本部门、本地区干部职工作出表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1•【字号】宁政办发[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自治区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日自治区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八项规定”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抓好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工作,实现资源集约节约使用,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央驻宁各单位,以及自治区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资源节约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下级党政机关的资源节约工作。

第二章能源资源计量第四条区直机关应当加强能源资源计量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资源计量器具。

第五条区直机关应当实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度,对所消耗的煤炭、热力、电力、油品、天然气等能源及自来水、中水、绿化水、景观水等水资源,严格实施分户、分类、分项和主要用能设备的逐级计量。

第六条区直机关应当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和能源资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并确保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并定期(每季度)公示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宁政发[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发〔2014〕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25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22件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10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5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6月6日宁政发〔2003〕61号公布)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决定(2003年6月23日宁政发〔2003〕68号公布)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决定(2003年9月26日宁政发〔2003〕92号公布)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奖励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宁政发〔2004〕137号公布)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0月14日宁政发〔2005〕110号公布)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8月6日宁政发〔2007〕110号公布)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2009年2月23日宁政发〔2009〕29号公布)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宁政发〔2009〕59号公布)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力促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通知(2009年4月27日宁政发〔2009〕62号公布)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2009年8月18日宁政发〔2009〕91号公布)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年9月23日宁政发〔2009〕99号公布)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2010年4月3日宁政发〔2010〕57号公布)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年4月28日宁政发〔2010〕72号公布)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2010年5月24日宁政发〔2010〕87号公布)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建设项目配置煤炭资源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9月2日宁政发〔2012〕125号公布)十六、宁夏回族自治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2012年12月18日宁政发〔2012〕173号公布)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的通知(2001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1〕33号公布)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具有军民通用技术的青年入伍优待及退伍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宁政办发〔2004〕177号公布)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和委托理财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4日宁政办发〔2005〕137号公布)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9〕46号公布)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五优一新”产业集群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9〕47号公布)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区农村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年4月8日宁政办发〔2009〕66号公布)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10月13日宁政办发〔2009〕227号公布)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5月24日宁政办发〔2010〕81号公布)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快社区蔬菜直销网络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2011年3月19日宁政办发〔2011〕48号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1年5月30日宁政发〔2001〕54号公布)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6年3月28日宁政发〔2006〕47号公布)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5月24日宁政发〔2006〕64号公布)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化解乡镇债务的若干意见(2006年6月15日宁政发〔2006〕74号公布)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26日宁政发〔2006〕94号公布)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关于加快推进电石铁合金焦炭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2006年10月23日宁政发〔2006〕128号公布)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12月6日宁政发〔2006〕151号公布)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意见(2006年12月15日宁政发〔2006〕159号公布)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0日宁政发〔2006〕163号公布)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12月30日宁政发〔2006〕169号公布)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6月27日宁政发〔2007〕93号公布)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黄河标准化堤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9日宁政发〔2009〕61号公布)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2009年7月24日宁政发〔2009〕87号公布)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1年5月30日宁政发〔2011〕80号公布)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宁政办发〔2001〕179号公布)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区通信建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2001年10月26日宁政办发〔2001〕181号公布)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2006年3月7日宁政办发〔2006〕37号公布)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宁政办发〔2006〕139号公布)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化解乡镇债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月13日宁政办发〔2007〕6号公布)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加快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养殖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7月3日宁政办发〔2009〕165号公布)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科技支撑新能源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年1月8日宁政办发〔2010〕4号公布)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3年3月20日宁政办发〔2013〕32号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删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5〕111号)第五部分“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的整体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自治区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接待和外出迎送工作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自治区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接待和外出迎送工作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自治区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接待和外出迎送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宁党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自治区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接待和外出迎送工作的规定(宁党办[2009]25号2009年3月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作风,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切实改进中央领导同志到地方考察调研接待工作的规定》(中办发[2009]1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统筹协调。

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由自治区四大机关办公厅统筹安排,建立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的协调机制,及时互通情况,避免在时间和地点上交叉。

各市、县(区)邀请自治区领导同志前往考察调研,须向有关机关办公厅提出书面请示,由办公厅统一安排,领导同志根据办公厅的安排开展考察调研活动。

二、坚持求真务实。

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活动的安排,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

要紧紧围绕考察调研主题,结合地方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考察点,既要选择好的典型,也要选择困难比较多、工作难度比较大的地方和单位,以有利于自治区领导同志深入基层,了解实情,指导工作。

要认真制定考察调研方案,带着问题考察调研,通过考察调研解决一些突出问题。

方案一经确定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确系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方案时,必须提前向领导同志所在的办公厅请示。

三、务求轻车简从。

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

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由办公厅根据考察调研主题,本着精简的原则确定陪同人员,各市、县(区)不得自行邀请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陪同活动。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欢迎下载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工作餐标准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供应家常菜为主。

每人午餐不高于80元,晚餐不高于200元(含酒水)。

晚餐确需安排酒水的,主要安排地产(省内)中、低档酒,瓶装酒原则上每瓶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工作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对象的住宿、工作餐、会议场地、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内,按实结报。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特殊情况可根据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含日期及午餐、晚餐)、场所等内容(见附件1),并填制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见附件2)。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除小额零星支出以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要及时结报。

每批次公务接待的所有费用(包括工作餐、酒水、住宿、会场及交通等),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客人主动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等的, 接待单位应当出具收款凭证,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等应在报支接待费的同时冲抵支出。

第十一条接待外宾(含公务、商务接待)(含港、澳、台客人)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国内客人的费用,原则上参照执行公务接待的标准,根据“严格审批、从严控制”的原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2014年2月14日《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的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

经负责同志审批的接待方案,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7号)及《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宁财规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三条接待范围和对象(一)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司局、国家局直属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来我区考察工作的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经局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来我局公干的人员。

第四条接待程序和审批(一)接待区外来宁客人应持对方公函,由对口处室填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待审批单》,经综合处处长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按要求做好接待工作。

(二)国家局领导,国家局各司局和国家局直属单位、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来宁督查、调研、考察工作,由综合处向局长报告后,按要求接待。

(三)国家局各司局和国家局直属单位、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副职领导及其相关处室人员来宁督查、调研、考察工作,由分管局领导和对口处室按要求接待。

第五条接待标准(一)用餐标准。

公务接待一律不搞宴请,原则上在机关食堂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

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工作餐标准。

自治区省级领导出席并陪餐的,人均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厅级及以下干部出席并陪餐的,人均标准不得超过200元;相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与接待工作密切相关人员)按人均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单独用餐。

2、自行用餐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对区外XX在接待公函中明确伙食标准的,依公函标准执行。

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提高公务接待水平,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根据园区党委、管委会关于严格控制“三公消费”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接待标准(1)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一类公务接待为省级以上部门、一级分行、央企和世界500强的企业及一些重要工作(包括重要客商、争资立项等)的接待,采取一事一审原则,其标准由总经理确定;二类公务接待为市分行领导、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来客接待,其标准为每桌1300元以下(不含酒水);三类公务接待为科级领导干部及一般工作接待,其标准为每桌700元以下(不含酒水)。

(2)公务接待用餐烟酒标准。

①香烟每桌限量两包,标准为60元/包以下;②红酒标准为250元/瓶以下;③白酒标准为800元/瓶以下。

二、公务接待安排根据公务接待性质,实行分类接待安排。

①凡是一类公务接待用餐或主要领导的公务接待活动由综合部按程序申报后统一安排;②凡是二类和三类公务接待用餐实行业务对口的接待原则,由经办部门申报,核准后由经办部门凭公务接待审批单到协议定点单位安排和签单(定点单位必须凭单方可下单消费和允许签单);③二类和三类公务接待用餐如需到非协议定点单位安排,由经办部门按程序申报同意后,方可到非协议定点单位现金消费结算,报账时必须由申报部门的经办人凭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单和发票按程序报账。

中午公务接待用餐原则在园区机关食堂安排。

三、公务接待审批公务接待严格实行事先报批制度,做到“先报批, 后接待”。

公务接待审批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协议定点单位或非协议定点单位申报用餐部门的经办人用于结算报账(包括园区机关食堂),一份留存综合部用于登记备案。

(1)公务接待用餐审批程序为:经办部门(包括分管领导的公务接待申报)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必须注明宴请对象、事由、人数、标准等内容)→分管部门领导签字→综合部部长签字→分管综合部领导签字→经办部门安排。

全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最新模板)

全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最新模板)
第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审批控制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和“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九条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接待对象到旅游景点旅游,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客人。
第十四条
市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可通过各级“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申请车辆,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节省费用开支。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公务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X党办〔2016〕97号),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监委的公务接待工作统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接待办)负责。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除有直接相关业务外,禁止违反规定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和旅游景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一)中央和国家部委及有关单位,外省区市党政机关来银公务活动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实行对口接待。接待对象自行用餐按早餐30元/次、正餐60元/次的标准,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并承担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省(部)级领导干部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以下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20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宁党办[2012]8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12.11.03【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12〕81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信访相关单位)的信访工作。

信访相关单位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机制(简称联席会议),并设立专门信访工作机构。

其他信访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相关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各信访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要建立领导接访下访、领导包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和信访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等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宁政办法[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

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0%左右,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

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5%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以内。

为切实做好今年政府的各项工作,努力实现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

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一、加快行政体制改革(一)全面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三月份完成自治区级的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六月份完成市县(区)的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规范机构设置,提高工作效率。

(自治区编办牵头落实。

)(二)推行行政审批目录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服务一门受理、多证联办,最大限度简政放权,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分别牵头落实。

)(三)厘清政府与市场以及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放开放活,该管的管住管好,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打造“两优”投资发展环境。

(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分别牵头落实。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四)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资本项目,提高效率,增强活力。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分别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55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2【实施日期】2014.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2日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质检办质〔2014〕100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区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64号)精神,依据《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质量工作考核顺利开展,顺利通过国家考核验收。

二、目标任务各部门要对照《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和责任分工,认真抓好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确保质量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到位,结果真实可靠,验证资料齐全。

具体任务见《质量工作考核任务分解表》(附后)。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具体由领导小组质量发展办公室(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各责任部门全面落实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任务。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中共**市**区委办公室文件*办发〔20XX〕X号★中共**市**区委办公室**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党委、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区辖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全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市**区委办公室**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X月XX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推进公务接待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发〔2014〕5号)、《**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办发〔2014〕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办发〔2014〕14号)、《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发〔2014〕17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全区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行为。

公务接待内容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招商引资、外事接待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公务接待坚持统一规范、统筹协调、严格程序、精简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到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制度规范、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外事礼仪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条各单位和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派出的专案组、检查组、考核组、巡视组、宣讲团、报告团等重要团组通知,要第一时间形成书面客情信息,对口报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根据情况报区分管领导和区主要领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宁政办发[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8日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的,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例》的精华要义,积极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切实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实现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和服务社会化。

二、目标任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以《条例》的公布实施为契机,紧紧围绕《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以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和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为重点,按照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制定目标、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强化督查等措施,降低机关行政成本,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机关事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开创我区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新局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事务公开制度,每年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标准定额,以及会议、培训、物业服务等服务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宁夏回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宁夏回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宁党发[2014]16号【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3.29【实施日期】2014.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14〕16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3月29日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主要任务(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和突破口,以完成阶段性改革任务和制定长期的改革目标相结合,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根本转变。

1.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两区”建设实际,进一步研究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对现有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认定、评估等事项进行清理,2014年12月底实现精简50%的目标。

牵头部门:自治区编办配合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2.提高行政审批时效。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党办[2012]3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12.04.27【实施日期】2012.04.27【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2〕31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4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察、稽查、办案、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
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lt;正&g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相关文献】
1.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J],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 [J], ;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J], ;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J], 无;
5.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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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
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宁党办〔2014〕47号)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区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区内公务,是指在区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区内公务接待应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区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人员数量和外出频率。

第五条区内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派出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接待各类检查、督查、调研等联合工作组时,工作组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第六条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实行清单制度。

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电话通知或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统筹安排。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
场所、费用等内容),附被接待单位电话通知记录或公函,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核报。

第七条上级单位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自行用餐,早餐标准20元/次,正餐标准40元/次。

接待对象用餐费用由接待单位先期垫支,在公用经费中差旅费的伙食补助费列支。

接待对象不再报销领取差旅伙食补助费。

接待对象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原则上在接待单位内部餐厅、职工食堂用餐。

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外就餐。

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每年年底前各市、县(区)财政局对年度内垫支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拨付。

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下级单位对年度内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上级部门审核后拨付;常驻地在银川市以外的自治区党政机关所属单位,对年度内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上级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九条各市、县(区)党政机关到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办理业务等,以及各市、县(区)党政机关间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食宿自理,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区内公务接待住宿按照自治区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干部下基层活动、开展暗访工作,不在公务接待之列,费用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标准在本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区内接待费报销凭证须包括原始票据和接待清单。

第十四条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区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县(市、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能,严格监督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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