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划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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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划说明

1项目概述

1.1规划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日常出行对机动化的需求与日俱增,机动车拥有量迅猛增长。截至2008年6月,全市共有机动车61.4万辆,其中汽车15.9万辆,摩托车45.3万辆。中心城区的机动车19.6万辆,其中汽车9.6万辆,汽车拥有率为69.3辆/千人;摩托车9.8万辆,拥有率为70.7辆/千人。机动车的普遍使用给城市交通带来巨大压力的同时,大量机动车辆的停放也给城市的环境和交通运行带来重大影响,停车乱、停车难的问题日益凸现,城市停车问题成了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

2008年3月,汕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受汕头市公安局委托,承担“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专项规划”项目的编制。

城市道路停车是城市停车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其对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有必要从城市交通系统和整体停车系统的角度,合理规划路内停车泊位,并提出建设与管理建议,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动态交通,一定程度上缓解停车难问题。

1.2规划范围和规划年限

规划范围:现状及近期停车供求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即中心城区北城,包括金平区和龙湖区,总面积212平方公里。

规划年限:近期2008年~2010年,远期2010年~2020年。

1.3规划目标和规划原则

在保障城市动态交通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停车行为,改善道路动、静态交通环境;为路内停车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配合路外停车建设,推动停车结构的健康发展。

⏹远期目标(2010~2020)

远期随着城市停车系统的完善,达到合理的停车设施供应结构。城市道路停车只控制规模。

⏹近期目标(2008~2010)

根据近期城市建设和停车供需情况控制规模,制定分期实施规划。确定第一期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并根据实施效果和城市道路和动态交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规划原则

☐系统性原则:综合考虑城市交通系统、城市停车系统对城市道路停车规划的要求,其使用效果的体现要有相应的制度、管理措施和严格执法等与之配合。

☐协调性原则:规划应遵循协调性原则,即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与动态交通相协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与路外停车设施相协调;各区域路内停车的互相协调。

☐动态性原则:城市道路停车的规划、建设、使用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根据道路动态交通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还需要根据周边用地的建设情况、路外停车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给予及时调整。

☐可操作性原则:城市道路停车规划应在前期详细的实地调查、分析及发展预测的基础上进行,并充分论证。

1.4相关概念的界定

⏹道路停车、路内停车、路上停车、路边停车

停车设施按其与城市道路系统所处的相对位置可分为路外停车和路内停车。路外停车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以外的各种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和社会停车场,是停车的主要方式;路内停车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红线之内的停车设施,通常成为道路停车。其中路内停车又分为路上停车和路边停车两种方式。路上停车是指在城市道路的两侧或一侧车行道上划出部分路面供车辆停放的停车方式。路边停车是指在城市道路的两侧或一侧的路缘外侧所布置的带状停车方式,通常为占用人行道、绿带停放。

路上停车方式车辆存取方便,但是对城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的干扰较大,必须严格控制,要求除去停车带以外,必须保留足够的道路宽度供车辆通行,并且仅限于短时车辆的停放或夜间停车。路边停车方式虽然对道路车辆行驶的干扰较小,但是过多的路边停车对行人交通的通畅和安全均有较大影响,且影响城市景观,应有一定的控制。

2规划主要内容

2.5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准则

☐城市快速路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城市主干路上原则上不得设置路上停车泊位;

☐城市次干路及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不宜设置路上停车泊位;

☐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道路上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当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下表禁止停放最小宽度时,不得在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表1 设置路内停车场与车行道宽度关系参考表

☐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设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通行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距离不设信号灯的交叉口30米以内的路段,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单向交通出口方向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与交叉口的距离,但不得妨碍行车视距;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或消防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距消防栓5米以内的路段,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对社会开放的大型路外停车场半径200~300米范围内,设置的路内停车泊位必须与路外停车管理相协调,采取相应的路内停车管理措施;

☐路内停车泊位与有行车需求的出入口之间,应留有不小于2米的安全距离。人行横道、停车标志、让路标志、信号灯等前后2米内不应设置路内停车泊位;重要建筑物、停车库等的出入口前后5米内不应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路段设置停车泊位,宜根据停车需求情况设置一定数量较大泊位。

☐在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应改造至符合停车要求。停车泊位设置后须留足1.5米供行人通行,并不得占用盲道。

☐对已设置的路内停车泊位还应根据停车需求、道路交通等相关条件的变化,每1~2年进行评估;对于周边建设的变化应根据需要给予及时调整。

☐路内停车泊位可以根据道路的交通特征,设置为全天或分时段允许停放车辆。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国务院405号令)第63条规定,“……(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结合到本市实际情况和实际停车需求,经征询消防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改为上述设置准则第7、8项规定。

2.6总体布局规划2.6.1道路设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停车泊位)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政府投资(含单位或者个人捐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以上规定,本次规划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范围主要为城市道路,即国家规范中规定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考虑到目前实际停车需求,本次规划建议把小区道路进行统一施划管理,因此把有停车需求,且基本符合设置条件的小区道路一并进行规划,作为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参考依据。按照物权法规定,经过业主同意的,可以纳入统一施划和管理,收益分配经协商后确定。

2.6.2道路设置方案

经过与交警支队协商,规划拟对129个路段进行路内停车泊位划设。

(1)符合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设置条件的路段,共56个路段

☐分别为:利安路(海滨路—外马路)、中山一横路、同益路(海滨路—外马路)、博爱路(海滨路—跃进路)、新兴路(海滨路—外马路)、升平路(永平路—同平路)、月眉路(韩堤路—迎春路)、迎春路、光华路、厦岭路(光华路—杏花路)、红领巾路(大华路—东厦路)、石炮台路、陵海路、长平路(汕樟路—金环路)、金江路、新厦路(金新路—东厦路)、金园路、兴业路(东厦路—龙眼路)、党校路、百花路、新陵路、金陵路(三让路—中山路、长平路—金砂路)、金新南路(红领巾路—中山路、新厦路—金湖路)、金新北路(华山路—乐山路)、龙眼路(中山路—金园路)、公信路、金环路(东厦路—金湖路)、凤凰山路(东厦路—金湖路)、华侨公园路、珠峰路(东厦路—汕汾路)、飞厦西路、飞厦南路、飞厦北路、金府旁路、韩江路(天山路—丹阳直街)、榕江路、锦龙南路、锦龙路、珠池路、龙湖北路(迎宾路—华山路)、珠江路(衡山路—泰山路)、练江路、龙溪路、春江路、鮀江路、梅溪东路、练江南路、大北山路、大北山一路、大北山二路、华山南路(长平路—中山路)、大南山路、乐山路、庐山路、黄山路、金厦西街。

(2)可能涉及道路产权问题的路段,必须按物权法规定经业主同意方可设置,且其收益分配应经协商后确定。共73个路段

⏹车行道宽度在8米以上(含8米)路段

☐共44个路段

☐分别为:卫工路、渔港路、东方街、桂园街、金信街、华侨新村路、平东一街、东龙路、龙华街、龙眼中街、龙眼街、龙眼南街、龙眼北街、新美路、福兴街、杏园街、百花东巷、碧霞街、碧霞中街、碧霞东街、碧霞南街、碧霞北街、丹阳街、丹阳直街、丹阳东一街、丹阳东二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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