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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犯罪客观要件案例1、被告人张男与李女谈恋爱一年之久,多次发生关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2年8月,因家庭琐事,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

李伤心欲绝。

手持一瓶毒药到张某宿舍,声称如果张某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

张某说:“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没有关系。

”李某当即服下毒药,张某见状,拔腿离开了宿舍。

后邻居发现李某死在张宿舍。

张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2、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

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

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

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

但不采取措施。

吴等四人逃离现场20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

是否不作为犯罪?3、甲邀约乙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

但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

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反之,如果是乙邀约甲狩猎,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4、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结合的情况:(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

(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

(3)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乙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跌下山崖摔死。

5、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2)甲开枪射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3)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

6、行为与第三者的行为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枪射中乙,致乙死亡。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案例1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案例1

案例1.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

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

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

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

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分析: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

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

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

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

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分析: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

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

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取得控制。

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

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特征
①中止的时间性(既遂状态出现前)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 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 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

故 意 犯 罪 的 未 完 成 形 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体 犯 罪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客 体
犯罪
犯 罪
犯罪
客 观 方 面
主观方面
案例分析1:
甲带匕首准备杀乙,在去 往乙家途中,突然肚子疼 痛,便回到家中。甲的行 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2:
某甲蓄谋杀害某乙。有一天, 某甲见某乙熬药就偷偷在药 中投毒,但某乙熬药是给牛 治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 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特征
主观上为了犯罪。(故意) 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 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 行行为。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
工具;(比如:磨刀为了杀人;入室盗窃事先配钥匙)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
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 件的预备行为。
力的阻碍等,如实行犯罪中心脏病发作;放火后遭到雨淋或被大风吹灭

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限制。
(比如小偷不会破解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等)
主观方面:
由于犯罪分子对实施犯罪的方法、犯 罪的工具或者犯罪的对象在认识上发生 错误,因而使犯罪不能按照其本意去完 成;
如小偷扒窃,他人的衣袋里是空的;用刀把尸体当成活人砍杀等, 都不能达成既遂。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 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②犯罪未得逞。
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 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 部要件。

指导案例曹成金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指导案例曹成金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指导案例曹成⾦故意杀⼈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1期)⼀、基本案情被告⼈曹成⾦,男,1973年5⽉27⽇出⽣,汉族,中专⽂化,原系江西省永修县松⼭纺织器⼚⼦弟⼩学教师。

因涉嫌犯故意杀⼈罪(未遂),于2000年11⽉22⽇被逮捕。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民检察院以被告⼈曹成⾦犯故意杀⼈罪(未遂),向铜陵市铜官⼭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曹成⾦辩称,其没有想过要杀⼈,掏出枪只是为了吓唬郑林等⼈,在郑林向其扑去时,其本可以向郑头部开枪,但没有。

曹成⾦的辩护⼈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曹成⾦犯故意杀⼈罪,定性不准,应定故意伤害罪。

铜陵市铜官⼭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曹成⾦与熊燕原有恋爱关系。

2000年4⽉,两⼈在⼴州分⼿后,曹两次来铜陵市找熊燕,要求其回江西,熊不愿意。

2000年11⽉12⽇下午1时许,曹携带被其锯短枪管、⼦弹已上膛的单管猎枪及四发⼦弹再次来到铜陵市,要求熊燕跟其回家,熊不肯。

后熊燕约其朋友郑林、⾼翔、王琳等⼈⼀起在铜陵体育馆⼆楼台球室与曹成⾦见⾯,熊仍表⽰不愿随曹回江西。

当⽇傍晚,熊燕与郑林等⼈离开体育馆,曹成⾦跟随其后,在淮河中路⼈寿保险公司门前路段,熊燕与郑林等⼈拦乘出租车欲离去时,曹成⾦阻拦不成,遂掏出猎枪威逼熊燕、郑林下车。

郑林下车后乘曹不备,扑上抢夺曹的猎枪。

曹急忙中对着郑林⼩腿内侧的地⾯扣动扳机,⼦弹打破了郑林的长裤,并在郑林的左膝内侧留下3mm×5mm表⽪擦伤。

后公安⼈员赶到将已被郑林等⼈制服的曹成⾦抓获。

铜陵市铜官⼭区⼈民法院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认为被告⼈曹成⾦的⾏为构成⾮法持有枪⽀、弹药罪,且情节严重。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条第⼀款、第六⼗⼀条、第六⼗四条的规定,于2001年3⽉5⽇判决如下:1、被告⼈曹成⾦犯⾮法持有枪⽀、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没收猎枪⼀把,⼦弹四发。

⼀审判决宣判后,曹成⾦不服,对犯⾮法持有枪⽀、弹药罪不持异议,但以犯罪不属情节严重为由,向铜陵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案例分析故意杀人(3篇)

法律案例分析故意杀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李某的前同事。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张某与李某曾在同一公司工作,两人关系较为密切。

然而,在李某升职后,张某因未能晋升而心生怨恨。

2019年11月某日,张某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案发后,张某投案自首。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动机:张某因未能晋升,对李某心生怨恨,认为李某的晋升是靠关系和运气,自己付出更多努力却未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2. 犯罪过程:2019年11月某日,张某在酒后决定报复李某。

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前往李某家中。

到达李某家后,张某以李某欠钱为由,要求李某还钱。

在遭到李某拒绝后,张某情绪失控,持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挣扎中,张某继续行凶,最终导致李某死亡。

3. 犯罪结果:李某被张某杀害,张某被捕。

三、法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 犯罪客体:李某的生命权。

-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杀害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李某的死亡结果,张某应当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根据张某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害人过错: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的矛盾并非李某单方面引起的。

李某在升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不足以减轻张某的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0 案例 故意杀人罪

1.0 案例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案例燕红军案某日晚,被告人燕红军(男,30岁)酒后驾驶出租车在三门峡市拉客。

出租车行至黄河路中段时,燕红军看到前方有一人躺在路边,可以看出是由于醉酒而昏睡不醒。

当时黄河路正在整修,有效路面较窄。

燕红军认为车的底盘较高,车轮间距够宽,为了省去停车、避让等麻烦,便驾驶出租车从醉酒者的身体上方由脚部向头部跨越而过。

结果车的底部挂住了醉酒者的毛衣,拖拽其行驶了4千余米。

行人发现后大声呼叫,燕红军闻声下车查看,此时醉酒者已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纵火案甲为了杀死乙,向其所住房屋纵火。

甲知道,若烧死屋中的乙,必然同时烧死与其同住的丙。

甲也知道,火势可能蔓延至邻近的房屋,并可能烧死其主人丁。

问:甲对乙、丙、丁的死亡心态如何?王征宇驾车闯关案1被告人王征宇系上海市平安保险公司驾驶员。

1996年6月17日晚,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组织干警及联防队员沿县内交通干道陈海公路设若干关卡检查过往车辆。

18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王征宇驾驶桑塔纳轿车高速驶向高石桥路段,站在该路段机动车道上的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王急着赶路没有停车,以100公里左右时速继续行驶,两位民警躲闪及时未被撞上。

此后,王征宇又连续闯过大同路、侯家镇两个关卡。

在建设路口执勤的干警得知后,即用摩托车、长凳、椅子等物设臵路障准备拦截王的车辆,执勤人员分别站在路障之间的空当处,其中民警陆卫涛(被害人)站在该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上接近人行道处。

民警要求一辆接受检查的出租车打开车前大灯,照亮路障及执勤人员。

王征宇驶来时仍拒不服从民警的停车指令,驾车冲撞路障。

他看到路障中部执勤人员较多,就转向北侧的非机动车道。

汽车撞到被害人陆卫涛并将其铲上车盖,撞碎左侧挡风玻璃后,陆翻滚过车顶坠落于距撞击地点20米处,致颅脑损伤,抢救不治。

王征宇撞人后先是踩一脚刹车,继而加速逃离现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间接)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罪行案例分析

刑法罪行案例分析

1、故意杀人罪2004年2月上旬某日,被告人马加爵在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6幢与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被怀疑作弊),马认为他们说自己为人差、性格古怪等,自己在学校的名声也受到他们的诋毁,于是决意杀害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因担心同宿舍的唐学李妨碍其作案,决定将其一并杀害。

尔后,马加爵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购买木柄铁锤一把,藏匿于317宿舍自己的衣柜内,又在北站附近办了一张姓名为陈芬良的假身份证,到昆明火车站先后购买了到广州和南宁的火车票。

2004年2月13日23时许,马加爵趁唐学李坐在317宿舍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其头部致死,拿走其身上的工商银行灵通卡和波导手机一部和少量现金。

然后将唐的尸体藏匿于4号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并将衣柜锁住。

2月14日23时许,马加爵趁邵瑞杰在317宿舍洗脚之机,用铁锤从其背后打击头部致死,拿走其身上的少量现金,将尸体藏匿于3号衣柜内。

2月15日中午,马加爵趁杨开红在317宿舍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其背后打击头部致死,拿走其身上西门子手机一部和少量现金,将尸体藏匿于9号衣柜内。

2月15日19时许,马加爵以打牌为由,将龚博从学生公寓5幢418室骗6幢至317宿舍,趁其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身后打击头部致死,拿走其身上少量现金,将尸体藏匿于2号衣柜内。

当日马加爵将从被害人身上拿走的两部手机抛入盘龙江,用灵通卡在ATM取款时被吞卡。

晚23时许,马加爵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潜逃。

3月15日晚,在公安部的通缉下,马加爵在海南三亚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云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于2004年4月17日对被告人进行了精神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马加爵无精神病;2.被鉴定人马加爵在作案过程中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责任能力。

2004年4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该判决。

2、过失致人死亡罪【案情】2008年10月5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郝生林驾驶牌号为沪H26637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4777号物流公司集散地内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驶的货车撞击该场地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造成被害人解祝英颅脑损伤而死亡。

刑法经典案例选

刑法经典案例选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

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的1.5万元已被人取走。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法指导案例(第二课)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法指导案例(第二课)

张某权、张某普抢劫、强奸案
5.张某普意图杀害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 处理?
【答案】 (1)张某普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①张某普将含有毒剂的弓弩瞄准他人,对故意杀人罪保护的Th命权法益造成了紧迫、现 实、直接的危险,故其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
【答案】 (1)张某普构成强奸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Th的,是犯罪中止。张某普在着手实施强奸过程中,仅仅发现是同学, 而放弃强奸,这种情况阻力太小并不属于被迫放弃犯罪的情形。张某普认为自己能够顺利强 奸,却放弃了强奸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构成强奸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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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权、张某普抢劫、强奸案
2.张某普抢劫出租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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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权、张某普抢劫、强奸案
2.张某普抢劫出租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 理?
【答案】 (1)张某普构成抢劫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Th的,是犯罪中止。张某普在预备实施抢劫过程中,仅仅是怕被发 现,而放弃抢劫,这种情况阻力太小并不属于被迫放弃犯罪的情形。张某普认为自己能够 抢劫,却放弃了抢劫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构成抢劫罪(中止)。
②对故意杀人罪,应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张某普虽然造成轻微伤,但刑法对伤害程度要求是轻伤以上, 因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损害,张某未造成损害,应免除处罚。
张某权、张某普抢劫、强奸案
5.张某普意图杀害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 处理?

故意伤害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故意伤害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张某有经济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故意用拳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分析。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基本情况:王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无业。

2. 被害人基本情况: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职员。

3. 案件经过:- 2020年3月,王某与张某因某工程项目合作产生经济纠纷。

- 2020年4月,双方在某咖啡厅会面协商解决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

- 2020年5月,王某在张某下班途中,故意用拳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 案发后,张某立即报警,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件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2. 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身体,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

3.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罚。

-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有经济纠纷,属于矛盾激化型犯罪。

五、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六、案件启示1. 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应依法维权,避免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2.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公民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故意犯罪形态研究(上) - 中共中央党校

故意犯罪形态研究(上) - 中共中央党校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五讲犯罪形态问题研究(上)——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犯罪形态,是指现实生活中,犯罪所呈现的不同状态。

从纵向看,可以分为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形态;从横向看,可以分为单个人犯罪与多人共同犯罪;从犯罪单复数看,可以分为一罪与数罪。

将上述情况综合在一起,有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状态。

一、故意犯罪形态概念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对故意犯罪形态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故意犯罪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第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因此,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

比如,犯罪盗窃既遂后,行为人悔悟,乘人不注意将盗窃的东西换回原处,这并不是犯罪中止,不能以犯罪中止论处,但行为人主动退赃是犯罪后的表现,可以作为从轻情节。

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危险犯的既遂和实害犯的中止的竞合问题。

案例1被告人:刘某,男,34岁,汉族,河南人。

被告人刘某原任某乡农机配件厂车间主任,1998年1月2日该厂对各车间实行招标承包,被告人刘某先后对铸造和红炉车间投标均未中标。

为此,被告人刘某对厂领导和工人不满,产生报复之念。

同月20日晚,刘某以药老鼠为名从本村周家要来一瓶"1605"农药,并倒入玻璃眼药水瓶子,以作伪装。

次日上午9时刘到本厂伙房,以帮助摘菜、烧火为幌子,伺机投毒。

约10时许,刘乘炊事员外出之机,将"1605"农药倒入炒好的黄豆芽菜和酱油桶内。

11点30分左右,就餐的工厂已在食堂排起长队等候,刘某看见这么多人吃饭,其中还有与自己关系很好的同事,便后悔起来。

当炊事员开始为工人打第一份菜时,刘某忍不住大叫起来:“不要打,菜里我下毒了”。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 被害人的反抗 2) 第三者阻止 3) 自然力阻碍
4) 物质的障碍 罪犯智能(技能) 5) 罪犯智能(技能)低下 6) 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 由于客观因素影响, 7) 由于客观因素影响,对行为 人造成精神上的威胁。 人造成精神上的威胁。
案例:甲乙二人相约实施入室强奸, 案例:甲乙二人相约实施入室强奸, 并约定: 并约定:如果女主人不漂亮则不实施 强奸行为。当甲乙敲开一家的门, 强奸行为。当甲乙敲开一家的门,发 现开门的女主人相貌丑陋, 现开门的女主人相貌丑陋,甲乙即谎 称自己敲错门而离开现场。 称自己敲错门而离开现场。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是何种犯罪 形态? 形态?
请分析
某甲图谋抢劫,在其前往预定的抢劫地 点的途中,突感腹痛难忍而返回家中。 其行为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请思考:
某日晚9时,某部队机关大楼突然停电,女卫 生员张某见停电,便提着开水瓶去打水。战士 杨某见张某出屋,便偷偷钻进张某屋里,藏在 张某的床底下。张某打水回来,见还未来电, 就躺下睡觉,刚躺下就听到床下有呼吸的声音, 于是跑出屋去喊人。杨某也急忙跑掉,但仍于 当晚被查出。杨林承认其行为是以强奸为目的。 分析:杨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概念 二、犯罪既遂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意图 2、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 3、必须齐备了某种构成犯罪的全部要 件
三、既遂形态的类型 1、结果犯 2、行为犯 3、危险犯 4、举动犯 四、既遂犯的处罚
请分析
李某因赌博受到领导批评后,萌生报复 之念,欲将单位仓库焚烧。 一日拂晓,李 某潜入库房,在其点着火后,即听到窗外似 有人声,感到事已难成,遂将火踩灭。 李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犯罪停止形态案例.

犯罪停止形态案例.

第八章 犯罪停止形态案例分析 1:郭某故意杀人案 ( 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停止形态 )被告人:郭某,男, 37 周岁,汉族,农民。

1998 年 8 月 18 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在某火车站货场作业中因工作琐事受到派班员许某的批评。

郭 某怀疑同班的临时装卸工陈某 “告状”所致,便迁怒于陈某,寻机报复。

同月 19 日上午,被告人郭某 见到陈某路过,便不指名地辱骂陈某。

同月 22 日,被告人郭某将家中的高毒农药敌敌畏倒入一小药瓶 内(约 10 毫升 ) ,于上午 10 时 10 分左右进入陈某家中,趁陈某家人不注意将农药倒入欲送给陈某食用 的饭菜中。

是日上午 1l 时许,陈某接到家人送来的饭盒准备就餐时,发现有异味而未食用。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未遂) ,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熟识农事;明知敌敌畏系高毒农药,仍将其倒入他人即将就餐的饭盒内,完全是一种非法剥夺他人 生命的行为,幸被被害人及时发现而未得逞,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未遂 ) ,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根据 1997 年刑法第 232 条、第 23 条的规定,作出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 (未 遂) ,判处有期徒刑 5 年的刑事判决。

法理分析: 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属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看法有分歧。

间接 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只是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放 任的心理态度表明,行为人放任的结果不是其追求的结果,行为人是在直接追求某种行为结果的 过程中放任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持听之任之、发生与否都 可的心理态度。

人的有意识行为的实施,确实是有动机和目的的,问题是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并非 都是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 望和追求。

犯罪动机是指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

法律故意杀人案例分析(3篇)

法律故意杀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多次发生争执,张某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同年6月某日,张某某趁王某某独自在家之机,持刀闯入王某某家中,将其杀害。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有关部门迅速展开侦查,最终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王某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租赁、邻里纠纷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

2. 2019年6月某日,张某某得知王某某独自在家,遂产生报复念头。

3. 当日中午,张某某携带一把菜刀,闯入王某某家中。

4. 张某某进入王某某家中后,持刀向王某某颈部猛刺,致其死亡。

5. 杀害王某某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6.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于案发当日将张某某抓获。

三、法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某某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王某某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情节恶劣,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手段残忍、动机卑劣、犯罪后果严重等。

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采用持刀杀害的手段,手段残忍;犯罪动机为报复,动机卑劣;犯罪后果严重,导致王某某死亡。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恶劣。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案例故意杀人案(3篇)

法律案例故意杀人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发生在我国某市,被告人刘某,男,30岁,无业。

被害人王某,男,28岁,系刘某的前女友。

两人曾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后刘某怀恨在心,遂预谋杀害王某。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动机刘某与王某相识于某次朋友聚会,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

然而,由于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等问题,两人感情逐渐破裂。

在一次争吵后,王某提出分手。

刘某对此心怀怨恨,认为王某背叛了自己,遂产生杀害王某的念头。

2. 犯罪手段为了达到杀害王某的目的,刘某购买了刀具,并寻找机会实施犯罪。

经过一段时间的暗中观察,刘某发现王某居住在某小区的单元楼内。

于是,他于某日凌晨时分潜入该小区,寻找王某的住所。

3. 犯罪实施刘某在王某住所楼下等待了许久,直到凌晨5点左右,王某从家中走出。

刘某趁机尾随王某,来到一僻静处,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将王某杀害。

作案后,刘某逃离现场,并将刀具丢弃。

三、案件侦破1. 现场勘查警方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

通过现场勘查,警方发现被害人王某身上有多处刀伤,已失去生命体征。

同时,警方在现场附近发现了一处丢弃的刀具,初步判断为作案工具。

2. 调查取证警方通过走访周边居民,了解到案发当晚有人看到一名可疑男子在小区附近徘徊。

结合现场勘查结果,警方初步判断该可疑男子可能为犯罪嫌疑人。

3. 锁定嫌疑人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将嫌疑人刘某的图像与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进行比对,确认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随后,警方将刘某列为重点嫌疑人进行追捕。

4. 归案经过数日侦查,警方在某市某地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刘某。

在审讯过程中,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法庭审理1. 法庭辩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刘某与王某之间存在感情纠纷,但刘某并无杀害王某的故意;(2)刘某作案时处于精神紧张状态,属于激情杀人;(3)刘某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则认为:(1)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2)刘某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药家鑫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药家鑫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伤一名女青年张妙,后药家鑫持刀将张妙刺死。

此案震惊全国,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分析1.犯罪主体药家鑫,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药家鑫在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要求,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犯罪客体药家鑫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他人的生命权。

张妙作为被害人,其生命权受到侵害,属于犯罪客体。

3.犯罪客观方面(1)药家鑫在驾驶过程中撞伤张妙,侵犯了张妙的生命权。

(2)药家鑫持刀将张妙刺死,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1)药家鑫在撞伤张妙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持刀将张妙刺死,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

(2)药家鑫的行为具有非法性,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

5.犯罪形态药家鑫故意杀人罪属于既遂形态。

因为药家鑫在犯罪过程中,已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造成了张妙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三、法律适用1.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药家鑫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2.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药家鑫在驾驶过程中撞伤张妙,侵犯了张妙的生命权,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由于药家鑫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不足以弥补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故不再单独对药家鑫判处交通肇事罪。

法律杀人特大案例(3篇)

法律杀人特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3月,某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特大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因家庭矛盾与嫌疑人张某某产生争执,张某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010年4月某日,张某某趁李某外出之际,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残忍杀害。

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二、案件经过1.侦查阶段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侦查。

通过走访调查、调取监控录像、勘查现场等方式,民警发现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过进一步侦查,专案组掌握了张某某的犯罪动机、作案过程和作案工具等关键信息。

2.起诉阶段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张某某故意杀人罪,要求法院依法严惩。

3.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

三、案件判决2010年7月,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案件反思“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杀人案件。

以下是案件的一些反思:1.家庭矛盾是导致悲剧的重要原因本案中,被害人李某与嫌疑人张某某之间存在家庭矛盾。

这种矛盾未能得到及时化解,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家庭矛盾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2.法律杀人现象不容忽视本案中,张某某因法律杀人而走上犯罪道路。

这表明,法律杀人现象在我国仍然存在。

要预防和减少法律杀人案件的发生,必须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治精神的培养。

3.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

要提高公民法律素养,加强法治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关注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属于弱势群体。

要关注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防止因法律知识匮乏而遭受不法侵害。

故意犯罪形态案例-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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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李某的盗窃行为属未遂,还是即遂?来源:作者:日期:07-02-13基本案情:某系某厂的现金出纳员,监时居住在 李该厂财物室。

二00五年十二月,李某不再从事出纳工作,由王某接任该工作,但李某仍居住在财务室。

因李某对财务室的情况了解,于是产生盗窃王某保管的现金的想法,并于某日夜晚,盗窃王某保管的现金6000余元。

第二天刚上班,王某发现某保管的现金被盗,当即报案,公安侦查人员即时到达被盗现场,在李某的床下找到现金6000余元,侦查人员对李某进行讯问,李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

原因是李某虽然实施了盗窃王某保管的财物(现金)的行为,但他没有转移所盗财物,即被抓获,所以,李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属犯罪即遂。

原因是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且王某已失去了对被盗财物的控制,所以,李某的行为属犯罪即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讲,窃取是将他人合法控制下的财产置于本人的非法控制之下,即在财产所有人或财产保管人的合法控制下,通过窃取行为,使财产的控制状态发生变化。

盗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有实际控制了所盗财物,才能视为即遂,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控制,即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也不能视为犯罪即遂。

如行为人在盗窃财物后,还没有来得急离开现场,即被抓获,仍属犯罪未遂。

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属犯罪未遂,还是即遂,关键要看李某是否实际控制了所盗财物。

笔者认为,李某所盗的6000余元现金,虽然没有转移出财务室,但李某的盗窃行为并不同于实施盗窃行为被现场抓获的情况。

车润海在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举过的例子

车润海在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举过的例子

车润海在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举过的例子车润海刑法总则详细版本框架解决一个问题,在基本思想指导下进行定罪与量刑活动,“基本思想”涉及绪论,“定罪”涉及犯罪论,量刑关乎刑罚论。

一、绪论分两个板块:基础论和目的论(1)基础论刑法是什么,特征以及渊源刑法的概念,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三种类型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注意:附属刑法一定是附带规定在法律中,而非行政管理法规中)刑法有四大特征:一、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二、调整对象的专门性;三、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四、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以刑法制裁手段的严厉性为中心,扩展逻辑。

首先,刑罚制裁手段严厉就意味着调整的对象具有专门性(既然制裁手段具有严厉性,就可以导出调整对象具有专门性)。

第二,既然制裁手段具有严厉性,则要求刑法的发动具有补充性和保障性,保障性是保障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既然能够保障其他所有部门法的实施,那么调整的范围一定具有广泛性。

(2)目的论刑法目的处于中心地位刑法的目的决定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要求刑法发挥作用,发挥作用才能完成任务,完成任务才能实现目的。

1.发挥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机能2.发挥作用过程中有争议——刑法的解释3.发挥作用的时间地点——刑法的效力4.分则保护法益,总则确立基本制度保障人权——刑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目的决定任务,这就意味着:二,刑法的任务一定有两个方面,惩罚任务,保护任务。

惩罚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任务:保护政治、经济、权利、秩序目的决定任务,任务要求刑罚发挥作用。

此时,从目的转移到任务上来,以任务为中心,一、发挥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机能规制机能:重在两个字,“规制”,约束人们的行为,方式是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要求人们不得实施。

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个人法益保障机能:保障两类人,在刑法上的人就两类:普通人和犯罪人;保障普通人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保障犯罪人不受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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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李某的盗窃行为属未遂,还是即遂?来源:作者:日期:07-02-13基本案情:某系某厂的现金出纳员,监时居住在 李该厂财物室。

二00五年十二月,李某不再从事出纳工作,由王某接任该工作,但李某仍居住在财务室。

因李某对财务室的情况了解,于是产生盗窃王某保管的现金的想法,并于某日夜晚,盗窃王某保管的现金6000余元。

第二天刚上班,王某发现某保管的现金被盗,当即报案,公安侦查人员即时到达被盗现场,在李某的床下找到现金6000余元,侦查人员对李某进行讯问,李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

原因是李某虽然实施了盗窃王某保管的财物(现金)的行为,但他没有转移所盗财物,即被抓获,所以,李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属犯罪即遂。

原因是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且王某已失去了对被盗财物的控制,所以,李某的行为属犯罪即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讲,窃取是将他人合法控制下的财产置于本人的非法控制之下,即在财产所有人或财产保管人的合法控制下,通过窃取行为,使财产的控制状态发生变化。

盗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有实际控制了所盗财物,才能视为即遂,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控制,即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也不能视为犯罪即遂。

如行为人在盗窃财物后,还没有来得急离开现场,即被抓获,仍属犯罪未遂。

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属犯罪未遂,还是即遂,关键要看李某是否实际控制了所盗财物。

笔者认为,李某所盗的6000余元现金,虽然没有转移出财务室,但李某的盗窃行为并不同于实施盗窃行为被现场抓获的情况。

第一,李某属本厂的职工,且居住在财务室,他虽有盗窃的嫌疑,但并不能直接认定李某到财物室就是实施盗窃行为。

第二,李某有出入该厂财务室的自由,李某盗窃王某保管的现金之后,是有机会将所盗现金转移出财务室的,他可以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当即转移所盗现金,也可以在上班之前转移出去,其所以没有即时转移所盗现金,就是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别人不会马上怀疑是他实施的盗窃行为。

第三,李某居住在财务室,其个人的财物同时放置在财务室内,即是在其居住的范围内找到现金,如果李某不如实供述,也不能直接确认该现金就是被盗的现金。

所以,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认,李某所实施的盗窃行为已达到了实际控制所盗财物的状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即遂,同时,李某如实供述的行为可认定为自首。

三个案例教你分清犯罪预备中止和未遂?1甲深夜潜入上夜班的张某家行窃,正要往外搬电脑,听到有开门的声音,以为主人来了,就悄悄从窗户逃离。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还是中止。

2春节快到了张三想偷点钱回老家过年,于是悄悄到一家属楼附近暗查,正好从该家属楼走出几个派出所民警,于是张三溜走了,如何评价张三行为?3 春节快到了张三想偷点钱回老家过年,他的目标是某大型商场的购物顾客,正好那天星期日,顾客爆满,走进商场,很多保安频繁走动,张三看下手很难就打消了盗窃的念头.如何评价张三行为?1、盗窃未遂。

2、犯罪准备。

3、犯罪中止。

春节快到了张三想偷点钱回老家过年,他的目标是某大型商场的购物顾客,正好那天星期日,顾客爆满,走进商场,很多保安频繁走动,张三看下手很难就打消了盗窃的念头.如何评价张三行为?这个是预备还没着手,保安频繁走动,张三看下手很难就打消了盗窃的念头,客观障碍阻止了,是意外,不是自动中止大家可以对比06年真题54题相仿的哪个就是未遂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盗窃罪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开始溜门撬锁为着手;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侧为着手。

我原来想商店也是相对封闭的空间,所以进入商店也就开始实行了,现在想想不对,因为商店的管理人允许人们自由进出,行为人进入的时候是合法进入的,所以进入之后也是处于预备状态而非着手状态,假如是商店打烊之后进入的,才是以进入为着手;行为人人有继续实行盗窃的可能这应该没有异议了,一般人也无法在充满保安的坏境下不感到作案的艰难,所以我认为第三问是犯罪预备第二问:在着手之前可以多次准备(注意我不是用预备两字),只有当保安不断地来回巡逻使一般人无法着手/既遂的时候才能定犯罪预备,所以我认为这是犯罪中止春节快到了张三想偷点钱回老家过年,他的目标是某大型商场的购物顾客,正好那天星期日,顾客爆满,走进商场,很多保安频繁走动,张三看下手很难就打消了盗窃的念头.如何评价张三行为?我认为只是犯意,并非犯罪所以谈不上预备、未遂或是中止。

司考中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几个案例1.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

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

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预备。

2.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盗窃)未遂。

3.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

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

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

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

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预备。

4.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反贪局。

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

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既遂。

5.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

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强奸)未遂。

6.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注:诬告陷害属于行为犯,不以被害人受到刑事处分为必要,故4例中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既遂)罪。

5例中,甲的行为属于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有关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使该犯罪行为在当时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包括对象不能犯与工具不能犯。

6例中,甲已经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犯罪。

甲之所以放弃犯罪是因为抢劫犯罪的对象是熟人乙,乙发现了甲的身份并喊出了甲的名字,但在客观上并不能阻止甲继续实施抢劫犯罪,甲仍然有能力实施完毕抢劫犯罪行为。

但甲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向乙赔礼道歉。

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真题1、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

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A.犯罪的预备阶段B.犯罪的实行阶段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4、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

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

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

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

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5、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

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

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6、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购买了剧毒药品。

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处理掉。

甲成立犯罪中止,李某不成立犯罪中止。

B 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仍鉴定为重伤。

乙不是犯罪中止。

C 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

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 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

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1、AD;2、ABC;3、ABCD;4、B;5、A;6、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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