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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1X]2号于201X年1月4日颁布,201X年1月4日开始实施。

全法由六章,共计二十二条组成,另有附件等。

关于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公务员奖励规定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政府公务员的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

政府公务员的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

政府公务员的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政府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其工作表现和道德素质必须得到有效的考核和评估。

为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考核评估机制政府公务员的考核评估机制应当有严格的程序和科学的标准,以确保公正公平。

首先,应建立多元化的考核指标,包括工作成绩、廉洁自律、服务态度、学习进修等方面,通过考核指标的全面性,来科学评估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其次,考核评估应当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种形式。

定期考核可采用年度考核或其他时间段考核,如半年度或季度考核,以确保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能够及时得到评估和反馈。

不定期考核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务员进行突击考核,以评估其应急能力和应变能力。

最后,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以透明公开的形式向公务员本人告知,并通过内部通报或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以增强考核评估的公信力和约束力。

二、奖励机制政府公务员的优秀工作应当得到充分肯定和奖励,以激励其继续提高工作水平。

奖励机制应当设置多层次、多形式。

首先,可以设立荣誉称号,如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等,以便于外界对其工作成绩进行评价和认可。

其次,可以给予物质奖励,如奖金、旅游机会、升职加薪等,以满足公务员在职业发展和物质回报方面的需求。

最后,可以通过表彰会议、通报表扬等方式,将优秀公务员的先进事迹宣传出去,激励其他公务员向其学习,形成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三、惩罚机制政府公务员如果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惩罚机制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首先,应当明确违纪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以便公务员清晰了解自己的底线。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和举报机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查处。

再次,应当采取适度且有分寸的惩罚措施,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既能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又能保障公务员的基本权益。

最后,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奖惩激励规定_规章制度_

机关奖惩激励规定_规章制度_

机关奖惩激励规定为了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一)奖励的条件凡属本办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含挂职锻炼和借调半年以上的人员,以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予以奖励: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信守承诺制度,成绩显著的;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模范作用好的;3.工作中有发明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践检验确有显著战备、社会和经济“三个效益”的;4.工作有开拓精神,求真务实,完成任务突出的;5.爱护公共财产,维护财经纪律,开源节流,节支增收,在国家资财管理方面有突出成绩的;6.维护社会稳定,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7.在抢险救灾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8.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的;9.在人防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10.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二)奖励的实施1.奖励原则上在年终进行,确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进行。

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完成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确定比例,按照实施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正确组织实施。

2.坚持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二、惩戒(一)诫勉教育或告诫。

凡属本办在职工作人员违反机关建设各项制度,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诫勉教育,或由办机关领导班子指定专人对其予以告诫。

(二)待岗。

凡属本办机关在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机关建设各项制度,情节严重又不能胜任现有工作,调整两次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照有关待岗处理办法执行。

(三)辞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凡属本办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规定予以辞退: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4.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适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单位公务员奖励制度范本

单位公务员奖励制度范本

单位公务员奖励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公务员更好地服务人民,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奖励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务员的工作绩效为主要依据,注重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在编公务员。

第四条奖励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奖励条件第五条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给予嘉奖。

第六条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三等功。

第七条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五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二等功。

第八条公务员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本单位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九条公务员在工作中取得卓越成绩,为本单位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公务员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为本单位挽回重大损失或者起到关键作用的,可以适当放宽考核年限要求,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公务员在平时工作中表现出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服务人民群众,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奖励。

三、奖励程序第十二条奖励由所在部门或者上级领导提出申请,经单位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奖励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奖励申请报告;(二)公务员的个人工作总结或者事迹材料;(三)相关考核结果;(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单位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奖励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奖励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奖励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四、奖励的撤销第十七条公务员在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

第十八条撤销奖励的决定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并予以公示。

公务员工作激励制度

公务员工作激励制度

公务员工作激励制度公务员工作激励制度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制度一、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含义与意义公务员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规定,依据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对公务员实施的奖励。

奖励作为人才管理的重要手段,被广泛运用于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内部人事管理之中,它借助人们通常都有的进取心理和荣誉心理,激励全体组织成员积极向上、争先创优。

公务员奖励制度是组织管理公务员的一种激励机制和手段。

公务员奖励制度具有激励的长效性。

相比较于其他激励制度,奖励制度给当事人的印象最为深刻,有的甚至终身不忘。

相应的,奖励结果都备案可查,并有相关证明装入当事人档案,成为当事人一生引以为荣的政治或业绩亮点。

所以说,奖励制度是长效激励的一种重要方式。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实施对于调动公务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务员的进取心和荣誉感,充分挖掘公务员的潜能,促进公务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保证机关高效运转具有重大意义。

(一)公务员奖励制度对树立公务员队伍良好的作风具有导向作用。

公务员奖励制度不仅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具有激励作用,而且对整个公务员队伍的作风都会产生积极引导作用。

公务员奖励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员道德品质,树立公务员优秀作风的有效手段。

它能够向每一位公务员明确昭示“以何为荣”,使公务员明确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强化公务员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意识,促进公务员队伍积极向上,树立优秀作风。

(二)公务员奖励制度对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和提高机关效能具有促进作用。

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奖励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进而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提高机关工作效能。

具体说,一是奖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务员学习的动力并使学习转化为提高素质推动进步的内在需求。

毋庸置疑,公务员业务素质工作能力越高,获得奖励的可能性越大。

这就促使公务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是奖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务员队伍形成你追我赶奋发向上的良好竞争氛围。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作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公务员的奖惩制度

公务员的奖惩制度

一、西方公务员奖励制度
(二)西方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西方各国公务员管理机构授予公务员的奖励大体有三种,即 荣誉奖励、物质奖励和晋升奖励。其中晋升建立具有荣誉奖励和 物质奖励的双重性质。而这三种奖励的授予方式则是多种多样的, 西方各国都各不相同。
荣誉奖励是通过一种精神上的赞赏和鼓励,激发公务员的荣 誉感和自豪感。许多国家都采用荣誉奖励的方法。日本政府对公 务员的荣誉奖励有总理(大臣)表彰、长官赏赐、业务成绩表彰、 功劳章和各种不同等级的勋章和奖章。美国公务员每年有总统授 予的“优秀行政官员”、“卓越行政官员”等荣誉奖励措施。
二、公务员奖惩制度的作用
2、引导和示范的作用 奖惩制度不仅对获得奖励或受到惩处的人具有激励 或约束的作用,而且对整个公务员群体组织都会产生重 大的影响。它能够向组织中每一个成员明确地昭示何以 为荣、何以为耻,从而强化公务员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 意识,引导大家自觉地以先进为榜样,努力工作,积极 向上。
一、西方公务员奖励制度
(一)西方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3、其他奖励条件
这种奖励主要指在日常工作之外,公务员所作的某种特殊贡献 或长期兢兢业业,忠于职守等条件。如公务员在抵抗自然灾害、 保护国家财产、预防或挽救恶性事故的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一 贯忠于职守、起表率作用;或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社会治安 中有显著的成绩和参加某种危险性的工作等,都应获得应有的奖 励。如美国《公务员改革法》规定,各机构的领导和总统可以给 出色完成某项特别任务的人员颁发特别奖金。
公务员工作考核成绩作为实施奖励措施的标准和依据,这种奖励 条件采用比较普遍。英国、美国、法国、瑞士、奥地利、澳大利 亚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在各自有关的公务员法规中,规定了通过考 核,对成绩优秀者给予适当的奖励的条文。

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和条件第三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九)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励程序和批准权限第六条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应当由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全省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作者:————————————————————————————————日期: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公务员奖惩制度范本

公务员奖惩制度范本

公务员奖惩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激励公务员忠诚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奖励原则奖励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

第三条奖励种类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奖励条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机关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改革创新、依法行政、服务民生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三)在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四)在抗灾救灾、扶贫帮困等公益事业中表现突出的;(五)在其他工作中取得特殊成绩的。

第五条惩罚原则惩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进行。

第六条惩罚种类惩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第七条惩罚条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惩罚:(一)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情节较重的;(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较重的;(四)在考试、考核中作弊或者弄虚作假的;(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奖励程序(一)推荐:机关单位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提出奖励建议;(二)审核:人事部门对奖励建议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和等级;(三)公示:将奖励对象和等级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批准: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奖励决定;(五)表彰:举行表彰仪式,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惩罚程序(一)调查:对涉嫌违规的公务员进行调查;(二)核实:人事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确定惩罚对象和等级;(三)告知:将惩罚决定告知被惩罚公务员;(四)执行:按照惩罚决定执行惩罚措施;(五)跟踪教育:对被惩罚公务员进行跟踪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十条奖励与惩罚的撤销公务员获得奖励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撤销奖励;被惩罚公务员如有突出贡献,可以撤销惩罚。

公务员 奖励实施方案

公务员 奖励实施方案

公务员奖励实施方案公务员奖励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激励和激励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制定并实施公务员奖励实施方案,对表现突出的公务员进行奖励,以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工作效能提升。

一、奖励对象范围。

本奖励实施方案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队伍,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二、奖励标准。

1. 业绩突出奖励,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务员给予业绩突出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月工资的30%。

2. 先进个人奖励,对在本行政机关工作中表现突出,为他人树立了榜样的公务员给予先进个人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月工资的20%。

3. 集体贡献奖励,对在本行政机关工作中,所在团队取得显著成绩,为单位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团队给予集体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月工资的10%。

4. 创新创意奖励,对在工作中提出创新创意、积极探索工作新方法、新途径,取得显著成效的公务员给予创新创意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月工资的15%。

5. 优秀服务奖励,对在服务公众、解决问题中表现突出,得到公众一致好评的公务员给予优秀服务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月工资的20%。

三、奖励评定和发放。

1. 奖励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奖励评定委员会,对公务员的奖励提名进行评定,确保公平公正。

2. 奖励发放,奖励发放应当及时有效,对于评定获奖的公务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奖金,并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表彰。

四、奖励管理。

1. 审批程序,对于奖励提名,应当经过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 严格标准,奖励评定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表现,严格按照奖励标准进行评定,杜绝主观随意性。

3. 激励导向,奖励管理应当突出激励导向,对于表现突出的公务员给予实质性的奖励,形成激励机制。

五、奖励宣传。

1. 宣传表彰,对于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应当及时进行宣传表彰,树立榜样,激励更多公务员争做先进。

2. 宣传方式,可以通过单位内部通告、媒体报道、网上发布等方式进行奖励宣传,营造良好的激励氛围。

2022年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2022年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原创不容易,【关注】店铺,不迷路!局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我局广大干部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职工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按绩受奖,奖不虚施的原则;坚持同一事迹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局组织人事处是奖励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工作。

第五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予奖励:(一)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年终考核成绩优异的;(二)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在开创本部门或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有显著贡献的;(三)在制定或执行计划中,为国家、集体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显著贡献的;(四)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的;(五)在重大活动中为国家或集体争得荣誉或利益,或在某项大型活动中为省、市、局争得荣誉的;(六)执行某项重大或特殊任务有显著功绩的;(七)防止或消除事故,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集体、群众合法权益有功的;(十)在其他方面先进事迹突出的。

第六条奖励分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

先进工作者、模范工作者为定期奖励;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为随时奖励。

第七条各奖励种类的使用和奖励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本年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奖励条件或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评为单位先进工作者,发给一次性奖金300元;其中成绩显著的,可推荐为市级优秀,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连续三年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推荐为省级优秀,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

优秀公务员奖励标准

优秀公务员奖励标准

优秀公务员奖励标准
优秀公务员是指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突出,得到领导和同
事的一致认可和好评的公务员。

为了激励和表彰这些优秀公务员,
制定了一系列的奖励标准。

首先,对于优秀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应该是评定优秀公务员的
重要标准。

工作业绩包括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

公务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能够为单位带来显著的效益和贡献,这
是评定优秀公务员的重要依据。

其次,在工作中的表现也是评定优秀公务员的重要标准之一。

公务员在工作中,是否能够遵守规章制度,是否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为单位服务,这些都是评定优秀公务员的重要
方面。

另外,对于优秀公务员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也应该列入奖励
标准之中。

公务员在工作中,是否能够不断学习新知识,是否能够
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是否能够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这些都是
评定优秀公务员的重要方面。

在奖励标准方面,应该根据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工作表现、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对于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可以给予一定的奖金或者晋升机会,以激励他们继续努力工作,为单位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对于优秀公务员,还可以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比如“优秀公务员”、“先进个人”等称号,以表彰他们在工作中的突出表现,激励其他公务员向他们学习。

总之,优秀公务员奖励标准应该是一个综合考量公务员工作业绩、工作表现、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评定体系,通过这样的评定体系,激励和表彰那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公务员,为单位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也可以激励其他公务员向优秀公务员学习,共同为单位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章公务员奖励与惩戒制度

第七章公务员奖励与惩戒制度



要正确地理解公务员奖励条件应该把握以 下两点:第一,从立法结构上看,每项受 奖行为都包括受奖内容和受奖程度两个部 分。第二,法律将受奖行为是否达到了奖 励程度的判断权授予了授奖主体。 38.简述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2011.7




3.奖励种类 公务员奖励种类是指根据公务员个人或者集体 作出的成就和贡献大小而划分的奖励类型。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 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从较轻的奖励到较重的奖励分别是: (1)嘉奖: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 (2)记三等功: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 绩的; (3)记二等功: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 绩的;


〖2〗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组 织行为准则,即组织纪律是限制公务员组织行为的准 则,它主要包括如下两项纪律: (1)公务员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这项工作纪律是公务员“服从命令”义务的具体化。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公务 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 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 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 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务员惩戒的概念 公务员惩戒是指有关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 法定程序,对违纪公务员给予的纪律处分。 在中国,公务员惩戒制度渊源于干部惩戒 制度。
二、实施公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体系 的必要环节。 2、建立和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保证党和国家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的落实的有效措施。 3、建立和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提高公务员素质 的重要保证。 4、建立和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实现各级党政机 关廉洁、高效运行的切实需要。

山东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

山东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

山东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下文是山东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山东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单位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六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七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八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或发生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一次;(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年%月&日人事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0-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工作中有发明1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2-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3-在抢险1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突出的!"#$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有其他功绩的(第四条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第五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第七条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第八条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进行表彰"第九条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和奖章的质地#式样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十条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第十二条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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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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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不在高,有仙则灵。

”晋江的万石山,因有摩尼光佛而香客、游人接踵而至。

你若来过晋江草庵,或许会知道摩尼光佛就趺坐在这古寺中。

它一眼望去,小小的庵门亮起一个小世界,那两株为陪伴它而等候数百年的圆柏,于沧桑中潜生奇崛、苍劲的虬枝,照焕岁月的光芒。

春冬之时,等风来,等小雨飘洒,一股梅花的香迎了过来,拂过行人的肩,贴着它,泛出温润的笑意和光,让人也心生端庄与慈祥。

还有那古井、亭子、石径、山石、果树等交叉环绕,似乎只有赞叹才能应景了。

设若携一身惶灼而来,在这幽僻之处清凉,沉潜时光,再轻松而去,应是畅然。

而对于一个“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如我,大抵因可便宜观赏而更多感觉到了寡淡、不稀奇。

诚然,草庵仍是我时常光顾的所在。

清明节的那个周末,为了陪儿子完成一篇登山日记,我们又去了草庵。

依然先是在庵前的空地上停留、四处张望,继而复入寺中瞻仰摩尼光佛的尊座,读读石柱上的对联,做若有引动之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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