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张英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张英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3【案件字号】(2021)豫15民终31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德如孙茉莉黄少斌【审理法官】李德如孙茉莉黄少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张英旭;闵根选;张娇娇;黄安兵【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张英旭闵根选张娇娇黄安兵【当事人-个人】张英旭闵根选张娇娇黄安兵【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毛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王晓飞河南朝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毛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王晓飞河南朝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毛磊王晓飞【代理律所】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河南朝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张英旭;闵根选;张娇娇;黄安兵【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是否扣除10%的免赔数额。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勾文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勾文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辽09民终1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有明杨晓光苑明珠【审理法官】朱有明杨晓光苑明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勾文增;王玉兰;高明月;勾浩儒;岳腾蛟;铁岭捷顺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勾文增王玉兰高明月勾浩儒岳腾蛟铁岭捷顺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勾文增王玉兰高明月勾浩儒岳腾蛟【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铁岭捷顺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斌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于林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王蕾、李昭懿辽宁铜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斌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于林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王蕾、李昭懿辽宁铜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斌于林王蕾、李昭懿【代理律所】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辽宁铜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被告】勾文增;王玉兰;高明月;勾浩儒;岳腾蛟;铁岭捷顺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死者勾某在车辆发生事故时脱离驾驶车辆并受到该驾驶车辆挤压导致其死亡。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侵权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死者勾某在车辆发生事故时脱离驾驶车辆并受到该驾驶车辆挤压导致其死亡。
相对于本车而言,死亡人勾某此时已经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故原审法院判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各被上诉人王玉兰、高明月、高文增、勾某2死亡赔偿金11万元正确,应予维持。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建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建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2【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50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建春;李晶磊;李润磊;李忠堂;王鱼则;李梅林;刘立东;聊城市广恒物流有限公司;冠县盛士达物流有限公司;广平县恒晟运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建春李晶磊李润磊李忠堂王鱼则李梅林刘立东聊城市广恒物流有限公司冠县盛士达物流有限公司广平县恒晟运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建春李晶磊李润磊李忠堂王鱼则李梅林刘立东【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聊城市广恒物流有限公司冠县盛士达物流有限公司广平县恒晟运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文举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田民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文举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田民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文举田民强【代理律所】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李建春;李晶磊;李润磊;李忠堂;王鱼则;李梅林;刘立东;聊城市广恒物流有限公司;冠县盛士达物流有限公【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处于驾驶状态而身处车外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成为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2005修订版)第一部分基本条款总则第一条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特别约定、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保险合同的各组成部分,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保险合同的机动车辆根据其使用性质分为家用车、非营运车、营运车、特种车四类,保险人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收取相应的保险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滑坡、泥石流;(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款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车辆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当地政府或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进行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30%为限;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在已告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有关诉讼或仲裁费用,保险人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30%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二)地震;(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五)受本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腐蚀;(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七)被保险人、驾驶员或他人的故意行为;(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九)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十)在保险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因机件失灵、负荷过重或违反特种车辆操作规程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十一)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十二)尚未取得合法驾驶执照的学员在无正式教练员监督指导出险。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理赔流程优化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理赔流程优化第2章华安公司车险理赔业务流程现状分析2.0保险公司车险理赔业务流程模式车险理赔业务流程涉及众多方面、众多环节。
下面,首先介绍保险公司车辆理赔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图2. 1车险理赔基本环节流程图上述流程是车辆理赔业务的基本流程,上图中的各环节都是保险人车险理赔所必经的。
下面,将逐一对上述流程中的各环节进行简要介绍:2.0.1报案1扌报案方式保险公司的报案方式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报案。
在统一电话报案的前提下,有两种选择,其一为现场报案,其二为到修理厂报案,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报案方式。
2扌艮案登记电话中心坐席人员为报案的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在网上理赔系统中及时、准确记录保单号、被保险人姓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报案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53•报案受理时相关内容的告知根据客户保单险种、事故类型,告知客户具体的索赔时效以及应提供的相关单证资料等。
2.0.2案件调查1•调查原则(1)理赔调查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高效、遵守法规、保守秘密的原则。
(2 )理赔调查的核心任务是查清案件事实,获取确凿证据,对于案件的实质内容不得进行任何的承诺。
(3)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予以回避。
2•调查标准(1)案件受理后,下列案件必须即时调查:①同一保险事故死伤3人(含)以上或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②单个被保险人在一次保险事故中,预计赔付金额在10万(含)元以上的案件;③对保险事故责任认定具有重要作用的相关证据可能会在短时间内灭失的案件;④可能涉及犯罪行为、责任免除事项的案件;⑤其他认为需要展开及时调查的案件。
(2)索赔申请资料受理、立案后,下列案件必须展开调查:①医疗费用给付金3千(含)元以上的案件;住院日额保险金申请给付天数30 天(含)以上的案件;②存在保险欺诈、保险犯罪或其它责任免除可能的案件;(3)核赔过程中,下列案件必须展开调查:①对保险事故责任认定仍然存在疑点的案件;②存在保险欺诈、保险犯罪或其它责任免除可能的案件;③上级核赔人员认为应当调查或二次调查的案件。
柳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与罗江银、张忠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柳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与罗江银、张忠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湘04民终1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润成王若中滕小松【审理法官】罗润成王若中滕小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柳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潭管理处;罗江银;张忠细;梁帆;李小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湖南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柳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潭管理处罗江银张忠细梁帆李小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湖南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柳强罗江银张忠细梁帆李小婷【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潭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湖南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谭金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唐园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刘炼超湖南碧泉律师事务所;戴志强湖南惠兴邦律师事务所;张楚英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姚小葵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谭金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唐园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刘炼超湖南碧泉律师事务所戴志强湖南惠兴邦律师事务所张楚英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姚小葵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璐谭金丽唐园刘炼超戴志强张楚英姚小葵【代理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湖南碧泉律师事务所湖南惠兴邦律师事务所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柳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被告】罗江银;张忠细;梁帆;李小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湖南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庞壹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庞壹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桂07民终8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成赵斯婷李彦君【审理法官】陈成赵斯婷李彦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庞壹凡;邓健恩;陈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庞壹凡邓健恩陈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庞壹凡邓健恩陈洁【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强章广西众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强章广西众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强章【代理律所】广西众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庞壹凡;邓健恩;陈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焦点问题为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免责条款是否生效上诉人华安保险公司以该条款抗辩其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能否成立。
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应作为本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回避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上诉人邓健恩驾驶的事故车辆桂N×××××号的所有权人为被上诉人陈洁,被上诉人陈洁为该车辆在上诉人华安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上诉人陈洁签署了《投保人声明》,确认保险人已通过书面形式向其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内容向其本人做了书面明确说明。
陈振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振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1【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83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健郭静孙睿【审理法官】唐健郭静孙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振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龙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川灏【当事人】陈振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龙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川灏【当事人-个人】陈振东戴川灏【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龙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熊睿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任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睿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任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睿任磊【代理律所】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振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龙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川灏【本院观点】因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后果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自认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后果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部分赔偿费用的确定与承担问题。
对此,本院分述如下: 1.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黄少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黄少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9【案件字号】(2021)粤20民终3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洪文管晓明徐学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黄少伟;周华【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黄少伟周华【当事人-个人】黄少伟周华【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圣龙广东贤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圣龙广东贤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圣龙【代理律所】广东贤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被告】黄少伟;周华【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周华的陈述,其并未否认华安保险珠海支公司已向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华安保险珠海支公司可据此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基于以上认定,则本案的赔偿责任调整如下:由于华安保险珠海支公司已承担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则其还需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金额为:10200元(护理费8400元+交通费1800元);周华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96546元(医疗费100546元+伙食补助费5600元+营养费400元-已支付10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不足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2:49:16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黄少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20民终36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陈雪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陈雪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3【案件字号】(2021)桂01民终27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文莲覃尹柔韦欣【审理法官】文莲覃尹柔韦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陈雪松;何启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陈雪松何启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陈雪松何启明【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被告】陈雪松;何启明【本院观点】聊天记录反映了双方协商及赔偿协议签订的过程,但赔偿协议是否合法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本院仅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反证证明力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一审认定的事实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强调对第三人的损失填补功能,具有基本保障性质根据我国目前的交强险制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不讨论侵权责任,第三人能够从交强险保险公司获得相应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交强险赔偿之后仍有不足的,才由责任人承担。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李娟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李娟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黑12民终4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雪红张敏付振铎【审理法官】杜雪红张敏付振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李娟娟;王忠辉【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李娟娟王忠辉【当事人-个人】李娟娟王忠辉【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被告】李娟娟;王忠辉【本院观点】王忠辉所驾驶车辆倒车时,将李娟娟驻停在停车位上的轿车撞坏,作为承保王忠辉所驾驶肇事车辆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保险限额内对李娟娟的受损车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自认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二审法院对前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忠辉所驾驶车辆倒车时,将李娟娟驻停在停车位上的轿车撞坏,作为承保王忠辉所驾驶肇事车辆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保险限额内对李娟娟的受损车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上诉称其是经李娟娟同意将理赔款支付给王忠辉,但对该主张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上诉称王忠辉所驾驶车辆并未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不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因一审审理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其公司自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王忠辉所驾驶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在庭审中陈述6171.00元已支付给王忠辉,因为保险公司系统问题无法打印赔付交强险的数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9•【文号】保监产险[2007]274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7〕274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报批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7版〕和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条款〔2007版〕及费率的请示》(华保报〔2007〕39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一)机动车商业保险(2007版)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A08H02Z01070319;2、车辆损失险:A08H02Z02070319;3、全车盗抢险:A08H02Z03070319;4、车上人员责任险:A08H02Z04070319;5、单程提车特约条款:A08G01Z05070319;(二)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2007版)6、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A08H02Z06070319;7、车辆损失险:A08H02Z07070319;8、全车盗抢险:A08H02Z08070319;9、车上人员责任险:A08H02Z09070319。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一)机动车商业保险(2007版)1、玻璃单独破碎险:A08H02F01070319;2、车身划痕损失险:A08H02F02070319;3、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8H02F03070319;4、自燃损失险:A08G01F04070319;5、倒车镜或车灯单独损坏险:A08G01F05070319;6、新增设备损失险:A08G01F06070319;7、发动机特别损失险:A08G01F07070319;8、停驶损失险:A08G01F08070319;9、车身损失延伸港(澳)/境外险:A08G01F09070319;10、车上货物责任险:A08G01F10070319;11、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A08G01F11070319;12、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A08G01F12070319;13、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A08G01F13070319;14、安全驾驶补偿险:A08G01F14070319;15、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8H02F15070319;(二)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2007版)16、摩托车、拖拉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8H02F16070319。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黄永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黄永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20)桂10民终2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农良邦刘宁罗翠航【审理法官】农良邦刘宁罗翠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黄永奇;田应九;乐业县天程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黄永奇田应九乐业县天程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黄永奇田应九【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乐业县天程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被告】黄永奇;田应九;乐业县天程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车辆贬值费、评估费、车辆停运损失及赔偿农户损失费的认定是否恰当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车辆贬值费、评估费、车辆停运损失及赔偿农户损失费的认定是否恰当问题。
关于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十五条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关于财产损失请求的支持范畴已经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并未把贬值损失列入赔偿范畴。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是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判断的,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施徐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施徐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鲁09民终12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仉磊毕经纶薛茜【审理法官】仉磊毕经纶薛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施徐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王利;南皮县昊大汽车运输队【当事人】施徐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王利南皮县昊大汽车运输队【当事人-个人】施徐征王利【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南皮县昊大汽车运输队【代理律师/律所】杜洪波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李存军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洪波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李存军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洪波李存军【代理律所】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施徐征【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王利【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7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118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残疾赔偿金。
鉴于目前山东省已经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故本案中施徐征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数额为206018.4元(36789元/年×20年×28%)。
第二,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立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立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5【案件字号】(2021)黔23民终8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鹏杨林张基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立中;张兴顺;张兴成【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立中张兴顺张兴成【当事人-个人】王立中张兴顺张兴成【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王立中;张兴顺;张兴成【本院观点】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双方责任认定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双方责任认定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证据。
关于争议焦点。
经查,被上诉人王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2018]临鉴字第2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立中此次车祸造成双下肢肌力4级,定为七级伤残。
被鉴定人王立中此次车祸造成胸3、4椎压缩骨折,定为八级伤残”。
该鉴定意见已对王立中致残原因作了明确表述,足予认定王立中伤残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应予确认。
故上诉人请求对王立中进行损伤参与度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李超,刘某某,秦子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李超,刘某某,秦子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33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卫雷雯刘溪【审理法官】郝卫雷雯刘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秦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李某某;西安速运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刘小平【当事人】秦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李某某西安速运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刘小平【当事人-个人】秦某某李某某刘小平【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速运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翁晨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马旖旎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徐翠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翁晨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马旖旎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徐翠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强翁晨马旖旎徐翠【代理律所】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西安速运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刘小平【本院观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各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秦某某伤残赔偿金计算金额是否正确及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各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秦某某伤残赔偿金计算金额是否正确及依据。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马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马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31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玉玉高云燕肖瑶【审理法官】吕玉玉高云燕肖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马某1;于鹏;陈吉娜;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马某1于鹏陈吉娜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马某1于鹏陈吉娜【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告】于鹏;陈吉娜;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交通事故致马某1面部受伤,伤口较深,进行除疤治疗确有必要性。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侵权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致马某1面部受伤,伤口较深,进行除疤治疗确有必要性。
一审中马某1提供了长春海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及对应的费用清单,足以证明除疤治疗的费用。
华安保险公司对该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一审认定的交通费200元,属于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的赔偿项目,应由华泰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综上,华安保险公司关于交通费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马某1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交通费200元;三、变更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马某1各项损失共计47160.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陈万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陈万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6【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63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苑效【审理法官】徐苑效【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陈万群;李琼;黄丽刚;米晓东【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陈万群李琼黄丽刚米晓东【当事人-个人】陈万群李琼黄丽刚米晓东【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蹇孝儒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罗文爽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张映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王洪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杜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蹇孝儒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罗文爽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张映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王洪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杜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蹇孝儒罗文爽张映王洪星杜伟【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告】陈万群;李琼;黄丽刚;米晓东【本院观点】依据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案涉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后制作的现场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对李琼、米晓东进行询问后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内容,能够认定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川A1××某某车辆车尾撞击陈万群、李雨泽后,又与陈万群、李雨泽和胥辉军所有的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川AT××某某车辆发生碰撞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案涉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后制作的现场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对李琼、米晓东进行询问后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内容,能够认定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川A1××某某车辆车尾撞击陈万群、李雨泽后,又与陈万群、李雨泽和胥辉军所有的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川AT××某某车辆发生碰撞的事实。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武汉高氏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武汉高氏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湘31民终3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印达岗杨光福曾浩恒【审理法官】印达岗杨光福曾浩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武汉高氏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惠州市大瑞运输有限公司;张力【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武汉高氏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惠州市大瑞运输有限公司张力【当事人-个人】张力【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武汉高氏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惠州市大瑞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颜王中湖北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颜王中湖北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颜王中【代理律所】湖北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被告】武汉高氏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惠州市大瑞运输有限公司;张力【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高氏旅游公司的停运损失42000元及车辆转运损失6000元应由谁承担。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附条件附期限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高氏旅游公司的停运损失42000元及车辆转运损失6000元应由谁承担。
本案所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上诉人华安财保作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依法应当在投保或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一审认定本案所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免责格式条款并无不当。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李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签发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李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签发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52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绍山【审理法官】武绍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李燕;武海亮【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李燕武海亮【当事人-个人】李燕武海亮【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法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刘聪聪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法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刘聪聪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法高刘聪聪【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被告】李燕;武海亮【本院观点】关于事故责任比例问题,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载明,2018年8月23日10时10分许,武海亮驾驶鲁AC9T某某号小型轿车在泉利汽配城内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武海亮所驾轿车左前轮碾压李燕的右足,造成李燕受伤。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事故责任比例问题,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载明,2018年8月23日10时10分许,武海亮驾驶鲁AC9T某某号小型轿车在泉利汽配城内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武海亮所驾轿车左前轮碾压李燕的右足,造成李燕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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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承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提升品牌形象,促进我司在广西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特制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承诺》。
第二条本《承诺》涉及的理赔服务标准包括基本要求、报案受理、查勘定损、立案审核、结案赔款、投诉咨询和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本《承诺》适用于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广西所辖地区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各机构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按照本《承诺》要求的服务标准或承诺,并通过加强管理、加大投入等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树立华安服务品牌形象。
第二章基本服务要求第五条理赔服务人员应着公司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
工作牌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姓名、所在部门、照片、工号、投诉电话等。
理赔服务人员不得拒绝客户提出的查看工作牌的要求。
第六条理赔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主动、及时、迅速、准确地为客户提供保险理赔服务。
第七条公司根据各机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人员、车辆、定损点等理赔资源。
公司查勘用车、人员应当与车险保费规模挂钩配置,满足理赔工作需要,并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速度等因素超前配置,以便能够及时、高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八条查勘定损人员应熟悉保险法律法规和汽车知识,且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公司(含省级公司)的上岗考试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上岗考试相关材料需保存至少5年。
总公司定期对各分支公司新进人员情况组织客服系列(含复勘)的上岗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文化和制度、保险概论、汽车构造等,通过上岗考试的理赔人员准许上岗,对于没通过考试的理赔人员将调离客服系列。
第三章报案受理第九条建立365天*24小时接报案专线服务制度。
全国报案电话95556印制在保险单及保险卡上。
分公司及各机构要建立应急机制,各三级机构要安排应急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有突发重大案件、突发情况(如停电)或节假日时报案电话的畅通,及顺利的派工。
第十条接报案人员实行“首接负责制”,跟踪记录本人接听电话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并就有关事项向客户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接报案人员接到客户出险报案电话后,应及时完成报案登记,并在3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工作。
报案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险单或批单号码、车牌号码、报案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被保险人联系电话、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保险标的位置、交警部门处理及事故施救等情况。
南宁和百色要充分利用“移动查勘项目”优势,利用GPS第一时间调派离事故现场最近的查勘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同时调度人员要引导出险司机正确处理现场以及交代后续的索赔流程事宜,并温言安抚出险客户耐心等待查勘人员到达现场。
其他各机构应合理规划推行“移动查勘”项目,不断创新服务方法提升服务时效,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二条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事故车救援服务网络和保证24小时事故救援电话的畅通,在接到事故车辆合理的救援的要求后,应立即联系和安排救援车辆,并与客户约定大概到达时间,如发生延误,应及时和客户联系,取得谅解。
同时各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各方面优势,不断扩大救援网络。
第四章查勘定损第十三条查勘人员在接到查勘调度后,应在2分钟内与客户联系,就不同的事故类型与客户沟通,告知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满足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赔案可引导客户自行协商处理,但客户强烈要求现场查勘的案件,应以满足客户要求为主。
第十四条需要现场查勘的,查勘人员与客户确认事故地点后,市区范围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查勘现场,县郊范围内应在1.5小时内到达查勘现场,其它地区可与客户协商确定,按双方认可的时间到达。
第十五条查勘人员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难以按照约定时间到达,应主动电话告知客户并说明情况,向接报案或调度人员告知原因和补救措施。
对于确实无法赶赴现场的,应及时给予客户相应处理意见,以便客户办理索赔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出现场的查勘人员要实行“五个一”的服务标准,即主动提上“一张名片”向客户表明身份;向客户传递“一声问候、一个笑脸、一瓶华安水”主动关怀出险客户;发放“一套索赔须知”现场一次性向客户提供相关索赔材料,指导客户填写索赔单证并书面告知其办理索赔所需资料以及索赔程序。
对于有人伤的交通事故,查勘员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到达现场后要积极协助出险司机抢救伤员,同时指导相关人员保护现场。
第十七条定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准确、合理、快速地核定保险事故的损失,提供定损服务时不得设定必须到指定维修厂或维修点等条件。
除客户另有要求外,不涉及换件的5000元及以内的小额赔案应在现场做一次性定损处理。
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赔案应于查勘工作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与客户共同签订定损单;10000元以上的赔案应于查勘工作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与客户共同签订定损单;对复杂案件及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确定再次定损的时间或聘请第三方共同定损,但定损及签订定损单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涉及拆检的事故车辆,定损员应积极督促修理厂进行拆检和维修,避免维修时间拖延影响客户的出行方便。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由客户自行承担的损失,应明确告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复勘程序,由专人对不低于5%的案件进行复勘,并设立复勘记录。
对于发现并核实存在弄虚作假、以少报多、以修代换等不诚信行为和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修理厂及中介机构,要纳入的黑名单,建立预警机制,严重违反相关制度的修理厂应取消合作资格。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指定修理厂维修车辆,但可向客户推荐具有机动车辆维修管理部门核定的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修理厂。
公司不得为客户指定配件供应商提供车辆配件。
但查勘定损员应积极协助客户对修理价格、质量、工期进行监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出险车辆维修旧件的回收管理工作。
更换的重要部件必须由公司统一检查回收、编号、定点保存和集中批量处置。
对于出险事故车辆维修回收的旧件实行“外包制度+专人负责制”的双向管理制度。
在南宁本部采取“外包制度”,即将旧件回收工作外包给有相关资质且信誉良好的旧件外包公司,并建立旧件外包管理制度,定期对外包工作进行审核;各三级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对于旧件回收实行“专人负责制”。
为了保障旧件回收工作的落实,核损核赔岗位在案件审核时逐案对旧件回收工作的落实进行把关和监督;复勘室定期对旧件回收工作进行的执行落实进行检查。
第五章审核赔付第二十一条客户送达理赔资料有专人负责接收,当场查验索赔单证是否齐全。
对索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无疑义,材料接收员应出具《索赔单证接收回执》,回执上应注明接收赔案数量、报案号、车牌号、发票金额、发票号码、材料接收人、接收时间、咨询和查账电话等。
对索赔单证不齐全的案件,材料接收人员应在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重大疑难案件不超过3个工作日)向客户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将所缺资料名称或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
节假日和双休日前台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接收客户递交的索赔材料和接受客户的咨询,保证客户能及时得到我司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仅涉及财产损失的一般案件,对于保险责任没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涉及人身伤亡的,对于保险责任没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客户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和途径。
第二十三条对属于保险责任且索赔资料齐全的赔案,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后,必须在以下时限内向银行发出支付赔款的转账指令。
1、5000元及以下的车损案件,1个工作日;2、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案件,3个工作日;3、10000元-100000元(含100000元)案件,7个工作日;4、100000元以上案件,根据案件具体作出承诺;5、特殊案件、盗抢案件、人身伤害赔偿按有关规定处理。
如发生争议,应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
公司支付的赔款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实名账户上或具有相应资格的合作修理厂账户上。
第二十四条建立预付赔款处理机制。
对重大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经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赔偿金额尚未核定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及资料之日起30天内,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数额后,应及时支付相应差额。
第二十五条各保险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缩短理赔周期,提升结案率。
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结案率不得低于80%,商业车险结案率不得低于85%。
每年统计考核一次,计算公式为:结案率=件数结案率×50%+金额结案率×50%件数结案率=本年已决赔付件数(包括注销及拒赔)÷[本年已决赔付件数(包括注销及拒赔)+本年末未决赔付件数(包括注销及拒赔)]×100%金额结案率=本年已决赔款÷(本年已决赔款+本年末未决赔款)×100%报案后六个月仍未核赔通过的赔案视为积压赔案。
对于积压的赔案,公司建立持续有效的“未决清理机制”:将每月度和季度重点清理小额赔案的未决清理计划以及定时定期的重大疑难案件、诉讼案件的未决回访计划相结合,全年持续进行,保证客户能方便理赔,以及未决赔案能及时结案。
同时,南宁本部通过采取多样化的理赔方式,如建立13个快赔点,实行一站式理赔服务和快递索赔服务等理赔方式,方便出险客户不出家门就能轻松进行索赔,促进赔案的流转,不积压。
各三级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各项便民索赔的服务,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对于积压赔案情况,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的积压赔案清理情况上报广西保监局。
第六章客户回访及投诉处理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出险客户回访制度,对赔款在5000元以上的出险客户在赔款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100%的回访,回访应首先采用电话方式,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面访等其它方式回访。
相关回访录音或其他回访记录应妥善保存,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并对外公布理赔进展查询电话95556或查询网址http://10.108.0.6/,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外公布公司投诉专用电话,热情接待、妥善处理客户电话、函件或上门投诉,投诉受理后应立即安排调查、取证,处理完毕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载入《客户投诉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