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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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分析-世界大学城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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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
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天津市第48中
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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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杨新宇 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 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 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他的信 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他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 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他 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 揪住我抢夺信件。他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 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他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 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他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 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他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 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 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 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他丧失部分劳动能 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6
案例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
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 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 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 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 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 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 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 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 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 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 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 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 计26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

《民事诉讼法》PPT课件

《民事诉讼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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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管辖
❖ 案例2: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 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现租期已 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中级人民 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 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想不通,认 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 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老同事、老朋友或者与当事人有某些恩
怨关系的人员等。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
是当事人申请回避。这须在案件的辩论
结束以前提出,包括口头方式和书面方
式。二是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
员自行回避。法律对自行回避无时间限
制。但依诉讼法理,自行回避须在判决
作出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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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
❖ (一)级别管辖 ❖ (二)地域管辖 ❖ (三)移送管辖 ❖ (四)指定管辖
❖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 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完整依版p据pt 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10 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级别管辖的划分,就
分析与答案
❖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
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
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
❖ 1、保障平等诉讼权利 ❖ 2、自愿合法调解 ❖ 3、辩论 ❖ 4、处分 ❖ 5、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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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 1、两审终审
❖ 2、合议
❖ 3、 回避
❖ 所谓“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 公正审理的”包括老同学、老同事、老朋友或者与

案例分析:民法总论PPT课件

案例分析:民法总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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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的胎儿有什么权
姜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1996年基本治愈,1998年与王某 结婚。2000年12月,王某驾驶本单位车辆从外地返回本市,该 市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本单位车辆从王某车后违章 超车,造成交通事故,王某的车辆被撞出道外,翻倒在路边的 水沟中,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1年2月,姜某生下一女婴 王平。不久,姜某因过分悲痛导致精神病复发,生活从此不能 自理。
2021/3/25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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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后,魏某回来,说车在外地遇山洪暴发,货物全部
被冲走,损失了4万元。魏某得知舒某入伙后,表示同意, 但要他先分担此次损失。舒某一看自己钱未分到,反而要承 担损失,便说自己不干了。顾某知道此事后也说,他只负责 技术,进货与他无关。但出于情义,他可象征性地补偿一点。 常某、魏某见二人不愿承担责任,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两人分担损失。
2021/3/25
授课:XXX
14
提示:
1、合伙企业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区别;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3、“双重优先原则”; 4、合伙人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同合伙相竞
争的业务,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和经全体合 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的问题。(合伙企业法30条)
2021/3/25
法律理由:与宣告失踪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
有申请顺序的限制;撤销死亡宣告必须以撤销时仍然 生存为前提;由于被宣告人实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宣告死亡的法后果相抵触,所以,被宣告人在宣告 死亡期间所立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由于继承人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遗嘱不发生效力,按法定继承处理, 张毅死亡时,张立言是他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2021/3/25
授课:XXX

民事法律责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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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案例分析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处理 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岗村,称为 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有的特殊化学性质, 在自然界中能够自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 自该场设立以来,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 居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痒, 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还对农作 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临近排矸场南 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 严重污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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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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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 况,即在当时、当地条件下,主观上无法 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民事主体并无责任, 如果令其承担责任,既有违立法目的,也 有失公平。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求在发生不可抗力的 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后, 仍不能避免损害时,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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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 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 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涨,堤外 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流入江 受阻,漫流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 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至鱼死亡。化肥厂对此 请求并未于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此 后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致外洪内涝,排 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 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 厂赔偿其全部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 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加害人的辩解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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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PPT课件

民事诉讼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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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易程序的适用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下列5类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 •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 ·发回重审的案件; •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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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 知识的掌握
• 1.民事诉讼与诉讼法的概念。 • 2.民事诉讼中的管辖、证据、诉讼保障等基本制
度。
• 3.普通、简易、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主要规 则。
• 技能的提高
• 1.熟练掌握各诉讼程序的主要规定,能够草拟经 济案件起诉状、答辩状,提高民事诉讼法的实际 运用能力。
• 2.能够灵活运用诉讼法规则,分析和处理经济纠 纷实务,有效地解决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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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P293-295
民事审判程序的运作,一般表现为当事人的起
诉和应诉、举证、辩论,法院的受理、审理、职权 调查核实证据和裁判等环节,一审、二审和再审程 序都是如此。但程序进行过程中,常常还需要其他 一些制度作为保障,使程序顺利启动和顺利进行, 这就是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主要包括
在审级制度之外又设立了特殊的救济程序,即再审 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根据我国民事 诉讼法规定,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执行程序是保障当事人之间被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
得到实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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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争议案件时通常 适用的审判程序,也即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一般民事争议 案件的正规审判程序。在第一审民事争议案件中,除了简 单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都要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民法典经典案例解读PPT课件(带内容)

民法典经典案例解读PPT课件(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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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女儿刚出生,就接到不少“早教机构”发来的“贺喜”短信。后经查实,

医院泄露了你和妻子的信息,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换着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 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章 具体案例分析解读 从生到死的守护
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 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 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 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 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依次为 总则编
物权编
合同编
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侵权责任编
以及附则
共计1260条
第 二章 节
• 重大意义
第二章 编撰《民法典》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 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国际上把民法典作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象征。当这个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需要有一个“一定之规”。 民法典实际上是“一定之规”中最基础的一个规定。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讲,民法典发挥的作用是很大的!

《民法典》合同编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事行为能力(课件)

民事行为能力(课件)

民事行为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在取得民事行

为能力资格后,直至这种资格消失或终止的 整个过程中,对自己参加的所有民事活动所

具有的辨认能力。

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参加某一项或某一些
民事活动所具备的辨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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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我国的民事法律,视公民的年龄与

因精神病而被宣告禁治产之人为无行为能力 人。

1992年德国废除了宣告禁治产人制度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12条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大体仿德国民法,以
成年人(满20岁为成年)为有行为能力人,
未满7岁之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为无行为能力,
满7岁以上之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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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三分法; 对具体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有 的学者认为给予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
事行为能力两种鉴定结论
• 目前绝大多数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都是
针对具体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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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内 容
曹葳等报道197例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所有都是具体民 事行为能力鉴定,认为对具体行为能力的评定应该使用 二分法,尽管如此,他们的鉴定结论中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鉴定结论有 25 例,占全部鉴定案例的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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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2条、13条)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现民法草案改
为7周岁)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2条、13条)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 呆症患者)。

民事案例实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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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与认诺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 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 的,无须举证。 1992年《关于贯彻执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 75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 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 系的案件除外。2001年《证据规定》 第 8条
法院判决阿婷及其父母、阿梅各负百分 之六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的责 任。自杀是阿婷死亡的直接原因,被追 债是导致阿婷死亡的间接原因之一,学 校不对在校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负有必 然发现的义务,该校对阿婷的自杀没有 过错。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5、2008年5月6日,司机李某与其雇主 王某自太原驾车返回侯马市,途径临汾 时与刘某的车追尾。事故发生时,王某 在车后座上睡觉,头部受撞击,当场死 亡,李某腿部因挤压致残,刘某的车后 盖损坏。交警认定:李某系疲劳驾驶, 违反了交通法规,刘某对事故不负责任。
2006年10月马海涛妻子便与李玉兰交涉,要 把房子收回去,说当时的买卖无效。表示愿 意付给李玉兰7万元作为补偿,遭到拒绝。
2006年12月,马海涛一纸诉状将李玉兰告上 法庭,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李玉兰返还 房屋。2007年7月,通州法院判决:李玉兰 是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住房,因此判决李玉兰和村民签订的房 屋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他们在判决生效90天 内腾退房屋,而根据法院评估结果,卖主要 给付李玉兰夫妇93808元的补偿款。 2007年 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双方签署 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必须在90天内 腾房。但二中院同时认定,造成合同无效的 主要责任在于农民反悔,画家可另行主张赔 偿。
合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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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一、吴之华不能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因为在向法院提 出撤销以前,吴立已经死亡,再撤销已经没有意义,民法 上对于撤销宣告死亡的前提是当事人在撤销时必须健在。 二、不能依照继承法,吴立之妻和吴立之父同为第一顺位 继承人,在没有被继承人遗嘱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继承, 和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
观点二:不可以撤销对吴立的死 亡宣告。因为在向法院提出撤销 以前,吴立已经死亡,再撤销已 经没有意义,民法上对于撤销宣 告死亡的前提是当事人在撤销时 必须健在。如果撤销还会引发其 它的法律问题。比如,会使得刘 璐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产生争议。
一、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
刘璐按照 法定继承的 那部分遗产 的归属问题
继承开始
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间所为的行为有效
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
一是因死亡宣告而直接取得财产者,不问其属继承、受遗赠,均因死亡宣告撤销而 失去权源,有关财产应当返还受撤销宣告人;
二是返还的标的物应为原物。原物因善意处分而不复存在者,则免除其返还原物义 务,而代之以适当赔偿。至于孳息也应返还;
三是如恶意陷他人于宣告死亡者,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吴立的遗产价值90万元。刘璐继承了价值 45万元的房产,吴之华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动产。2019年4月2日,刘璐与他人 再婚,但1个月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2019年12月,吴之华得知,吴立在轮船失 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地活了下来,直到2019年5月才 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入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 将其全部遗产由刘璐继承。吴立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吴之华,将记 录下吴立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2019年2月,吴之华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要求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吴立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 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吴立全部遗产,刘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吴立的房 产。
赵璐的其他继承人不应退回遗产,民法通则上对于退 回遗产有明确规定,对于被宣告死亡人还健在的情况下, 有他或者近亲属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后,原继承人应 该退回属于他的财产,不能退回的应作补偿,该案张立言 在提出申请之前,张毅已死亡。主体不在,故应该返还财 产的对象不在,不应退回。
案件相关制度
4
——死亡宣告制度
2
争议焦点 (核心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哪?
观点一
认为本案的焦点在 于是否可以撤销对吴立 的死亡宣告,因为只要 解决了这个问题,那么 关于其遗产的归属就 没有什么可争议的。
认为本案的焦点 在于刘璐按照法定继 承所得的财产的归属 问题。正是由于吴父 认为刘璐所继承的那 部分财产也应该属于 自己,所以才提出了 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
外国对宣告失踪或死亡宣告制度的立法规定
3、法国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创立宣告失踪制度,其第一百一十二条至一百四十三 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依据失踪人归来的可能性,将失踪人逐次分为三个阶段。第 一为失踪推定阶段,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代为管理其财产;第二为失踪宣告阶段, 宣告失踪的判决具有临时占有的效力,代管人临时占有其财产同时必须提供担保,有 义务就失踪人的动产、票据、货币等制作财产管理目录,并且不得转让或抵押其不动 产;第三为失踪确定阶段,临时占有人持续占有失踪人财产达到30年或者自失踪人 出生之日起满100年的,临时占有人可以请求法院将其占有合法及永久化,分割财产, 并终止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其配偶才得以再婚。
我国对死亡宣告制度的立法规定
程序法规定
《民诉》第184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 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 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 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案情发展脉络
6月
吴立乘船失 事失踪,公 安出具不可 能生存证明
9月
4月
刘璐申请 宣告吴死 亡
刘璐 再婚
6月
吴立跌入山谷, 身负重伤,立下 遗嘱,后身亡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刘璐 车祸 中丧 生
5月
吴之华 得知儿 子的消 息
12月
2019年
吴父申 请撤销 对吴立 的死亡 宣告
2月
如果对吴立的死亡宣告可以撤销。那么将按照吴立实 际死亡的时间发生继承。本案中,吴立在濒临死亡之际, 仍然牵挂着与自己同甘共苦的结发妻子,决定将自己的遗 产全部留给其妻。然造化弄人,在吴立“生死未卜”期间, 刘璐在一场车祸之中,悄然离去。故吴立的口头遗嘱成立 且有效,但基本继承人已故,无法发生其效力。吴立的遗 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发生继承。
其三,地域上的界限,认定失踪人死亡地域范围仅限于以失踪人住所为中心 的法院管理区域内,超过这个地域的法律关系即不受死亡宣告效力的影响。因此, 失踪人于死亡宣告后在其他地域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学学术术界界关于关被于宣被告宣死告亡死人亡民人事民能力事的能争力议的争议
主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是权利能力消灭说。该说认为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
外国对宣告失踪或死亡宣告制度的立法规定
2、日耳曼法中的失踪制度 日耳曼法上虽然没有失踪人财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但失踪制度却久以发达,至都 布法时期即有“死亡推定制度”,失踪人失踪若干时日之后,即推定其死亡。②据此 推定,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灭,即使失踪人再生,亦不得取回财产,撤销再婚。③ 日耳曼法对失踪的规定有两个条件:一是失踪人必须年满七十岁,二是至最后音讯之日 起经过一定期限便当然的推定其死亡,而无需经过法院的判决。④可见,日耳曼法对 死亡之推定是当然发生的,无须经过现代民法规定的法院公告程序。至此可知,日耳 曼法上已经出现了现代宣告死亡制度的雏形。
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推定的死亡,当确认他存活的时候就应该撤销死亡宣告 民法通则规定撤销死亡宣告要求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2019/11/30
死亡宣告制度.rar
2019/12/1
是否可以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人在实际已经死 亡后,其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观点一:可以撤销对吴立的死亡 宣告。因为死亡宣告是一种推定 的死亡,这种制度旨在处理当被 宣告人生死不明时,为了稳定与 其相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使其不至于陷入混乱状态。当被 宣告人被确认还存活的时候,就 应当撤销推定的死亡,按照实际 的死亡时间进行。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 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 议办理。
第十七条第五款: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 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 处理意见
第186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 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此外,民诉解释第345、346、347、348条也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特别程序做了规定。
死亡宣告制度
概念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
申请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第185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 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 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其一,法律性质上的界限,也就是说,宣告死亡后果的范围在法律性质上仅仅 限于私法关系。对于失踪人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其二,时间上的界限,宣告死亡判决的效力仅针对死亡宣告前的民事法律关 系。对于死亡宣告后行为人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宣告死亡的后果仅仅使失踪人在判决确定的死亡日期前的不稳定社会 关系趋于稳定,对于判决宣告后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终止;
二是权利能力存在说。该说认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限于以 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若被宣告人并未死亡,而在其他地区 生存,那么,其在该他地区不但仍然具有权利能力,而且其民事 活动也不受影响。
外国对宣告失踪或死亡宣告制度的立法规定
1、罗马法中的失踪制度 作为民法源头的罗马法上,既没有宣告失踪制度也没有宣告死亡制度的规定,但 是已经出现了宣告失踪制度的雏形。罗马法关于市民在失踪之后,如何确定其财产关 系、人身关系,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罗马公民失踪后,首先由其近亲属或者近 家属代为管理财产和家属,如果没有适当的人选或在进行管理时有意见分歧的,此时 由大法官任命管理人;无证据证明失踪人已经死亡的,其财产不能继承,有夫权婚姻 的妻子也不能再婚。优士丁尼时期规定,“失踪满五年的或配偶一方被俘,他方可以 申请再婚。”
关于人生关系的效力
一是婚姻关系:配偶尚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自行回复;配偶已经再婚,其再婚效 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即使再婚后,该配偶丧偶或者离婚者,则必须重新进行结 婚登记;
二是收养关系:受撤销死亡宣告人,其子女在死亡宣告期间,被他人合法收养者, 该收养关系不受撤销宣告影响。
一般来说,宣告死亡的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事实 所作的权威性判定,该判决除依法被撤销外,效力及于全国。但是为了防止因宣 告死亡判决生效后导致在异地生存的人的权利能力消灭问题,对死亡宣告判决的 效力范围必须划定一定界线,以避免与实际后果相冲究一般而言,宣告死亡判决 引起的后果范围具有下列三种界线:
如果对吴立的死亡宣告不能撤销。那么之前基于对吴 立的死亡宣告,而发生的遗产继承将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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