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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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审计文书种类和格式

一、审计通知书

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接受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封存通知书

适用于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停止款项使用通知书

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的款项。

六、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适用于以审计机关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七、审计报告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 1 —

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结论。

八、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适用于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审计调查结论。

九、审计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十、审计移送处理书

适用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部门进行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审计处罚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十二、解除**通知书

适用于解除已封存的被审计单位资料、资产或解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款项两项强制措施。

— 2 —

开封市审计局

审计通知书

汴审**通?20**?**号

开封市审计局对****(项目名称)进行审计(专

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成员:***(主审) *** *** ***

附件:1、被审单位需提供资料

2、审计纪律要求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3 —

说明:

一、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格式正文中用斜体字标注的内容为说明性或者选择性内容。

二、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为被审计(调查)单位,抄送单位根据情况可填写与被审计(调查)事项相关的其他部门。

三、根据情况,审计依据也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条,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还应在审计依据中注明根据***的授权。

四、审计组副组长和主审为可选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一般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应当在附件中列明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根据需要,审计通知书还可在附件中列明被审计(调查)单位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目录、需要填制的调查表格等。

六、经济责任审计、跟踪审计对审计通知书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七、如结合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必要时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在审计通知书一并写明,同时抄送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

八、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审计通知书(其他文书也照此办理)发文字号中应包括单位代字,序号,采取全年统一编号。

(二)审计通知书应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一般为8日),特殊情况需经市政府批准。

(三)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含外聘人员)不得列入审计— 4 —

通知书中。

(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单独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不宜与其他审计项目合并下达。

(五)审计通知书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按照不同情况,运用不同的法律依据。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2)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4)对国家的事业单位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

(6)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第十八条

第二款。

(7)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 —篇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

银监发〔2010〕73号

银监会 2010.8.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行业监管的补充作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审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外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审计委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二)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整保存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的档案,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上述档案进行检查。

第六条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宜委托其从事外部审计业务:(一)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

(二)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在执业经历中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满三年的;

(三)与被审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

第三章审计质量控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外部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体系,配合外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为外审机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提供便利。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外审机构充分沟通,了解审计进展情况,及时将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业务约定书

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存在重大疑问的事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外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外审机构同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的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外审机构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宜委托负责其外部审计的外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终止审计委托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以终止委托其审计工作:

(一)未履行诚信、勤勉、保密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

(四)审计报告被证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发现外审机构存在下列问题时,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立即评估委托该外审机构的适当性:

(一)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的;

(三)严重违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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