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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宁政规字[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六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的征收补贴(一)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9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和补贴金额:1、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1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3、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4、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5、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6、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5年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宁委[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2010〕173号)中共江宁区委、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审核,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10年5月2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407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具体要求,结合江宁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江宁区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江宁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城区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市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3、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稳妥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宁府法[2009]4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宁府法[2009]4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宁府法[2009]45号)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第54号令),经审核,现将由本级确认的64个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

附: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0九年九月七日附: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玄武区人民政府白下区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建邺区人民政府鼓楼区人民政府下关区人民政府栖霞区人民政府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浦口区人民政府六合区人民政府溧水县人民政府高淳县人民政府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审计局南京市统计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园林局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港口管理局)南京市水利局南京市农林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南京市粮食局南京市旅游局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南京市文物局、南京市版权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体育局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京市民防局)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档案局南京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山陵园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南京市气象局南京市地震局以上制定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备案。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3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3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推动南部新城规划整合、资源配置、功能提升,高标准打造南京都市新中心,现将《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南部新城是我市打造新南京、建设南部现代都市新中心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加速推进南部新城的开发建设,提高南部新城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保证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特制定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如下:一、南部新城范围及规划管理南部新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北起外秦淮河、运粮河至绕城公路,西起南河、接秦淮新河、沿机场二通道接宁丹公路,南至绕越高速,东至宁杭高速,总用地面积164平方公里。

南部新城建设协调区范围:北起外秦淮河、运粮河至绕城公路,西至南河,南至秦淮新河、宏运大道,东至宁杭高速、绕城公路,总用地面积约66平方公里。

南部新城核心开发区范围:北起雨花南路、卡子门大街、大明路、外秦淮河、运粮河至绕城公路,西至南河,南至绕城公路、机场高速、秦淮新河、双龙大道、绕城公路,总用地面积约32平方公里。

在南部新城建设协调区66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由市规划局行使规划管理权,收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理顺市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宁政发〔2003〕187号)文中委托江宁区在该区域内核发江宁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具体事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宁政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7〕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宁委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14〕26号2014年3月18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推进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努力形成工农互惠、城乡互动、产城融合、和谐发展的工作新格局,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1.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下的区长负责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全市341万亩耕地保护红线。

优化落实现代农业区域规划布局,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240万亩左右,其中水稻种植面积140万亩,保证口粮自给率不低于40%。

全面开展蔬菜标准化示范区创建,积极推进规模化、园区化永久性菜地建设。

加快建设畜禽标准化养殖基地,提升畜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无害化水平;大力推进鱼塘标准化改造,加快建设渔业健康养殖基地,确保肉、蛋、奶、水产品稳定增长。

完善粮食收储供应保障体系,落实粮食、食用油等储备计划,强化与粮食主产区的产销合作关系,保障市场有效供应。

2.多渠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类统计、建档立卡,建立示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引导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入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扩大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量化到社员。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分区域制定流转最低指导价,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京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京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京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宁委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京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宁委发〔2009〕21号)近几年来,全市各级机关和广大公务员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为发展服务、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开拓进取,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公务员和优秀公务员集体。

为表彰先进,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谷成标等26名同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授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等20个单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全市各级机关和广大公务员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从树立公务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出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政绩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艰苦奋斗、扎实工作,为南京奋力走在新一轮科学发展前列作出新的贡献。

2009年3月19日附件1:南京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26人)谷成标市农林局兽牧兽医处处长付建平市委政法委员会依法治理处主任科员王祥快市公安局下关分局四所村派出所主任科员李能才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城中派出所所长胡刚市档案局档案管理处副处长刘凤翔(女)市审计局计算机审计处主任科员臧廷亮市园林局绿化管理处主任科员黄立文市信访局办公室主任李少强市大连山劳教所所长周浩东市粮食局储备调控处处长岳飚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科员戴新市商业贸易局科技工业处处长张峰市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郑萍(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处长武善锡鼓楼区湖南路办事处税源经济科科长于静(女)白下区月牙湖街道办事处主任陈晓君(女)玄武区孝陵卫街道副处级统战员孙红亮秦淮区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侯云光建邺区房产管理局局长谈国苹(女)下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于志珍(女)雨花台区文化局局长李成念浦口区交通局副局长杜礼根江宁区汤山镇司法所所长周小雨高淳县公安局淳溪派出所所长曹礼宾南京市江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徐群南京市秦淮区国税局计划统计科科长附件2:南京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名单(20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对口支援处市建设委员会综合计划(审计)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公安局白下分局洪武路派出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宁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栖霞分局白下区大光路街道办事处玄武区教育局秦淮区房产管理局建邺区信访局下关区热河南路办事处雨花台区卫生局栖霞区农林局浦口区委信访局江宁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六合区农林局溧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淳县商务局南京市白下区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规定,我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如下:一、征收项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三、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购买;无能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可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按份共有该套征收安置房的产权。

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4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4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本区的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7日——结束——。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宁委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宁委发(2007)11号2007年1月26日)“十五”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促进了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

在工作实践中,涌现出了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玄武区人民政府等80个先进集体和苏宇红等75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各地区、各单位和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同志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议事日程,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为全面完成“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加快推进“两个率先”和构建和谐南京作出更大贡献。

附:“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一、先进集体(80个)玄武区人民政府白下区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建邺区人民政府鼓楼区人民政府下关区人民政府栖霞区人民政府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六合区人民政府溧水县人民政府高淳县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中山陵园管理局玄武区委宣传部玄武区财政局玄武区锁金村街道办事处玄武区同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白下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白下区卫生局白下区止马营街道办事处白下区洪武路街道办事处白下区健康路街道办事处秦淮区公安分局秦淮区妇幼保健所秦淮区红花街道办事处建邺区建设局建邺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建邺区南苑街道办事处鼓楼区教育局鼓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鼓楼区莫愁街道办事处鼓楼区湖南路街道裴家桥社区居委会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金三力橡塑有限公司下关区热河南路街道办事处下关区宝塔桥街道东街社区居委会中铁集团大桥二处栖霞区民政局栖霞区卫生局栖霞区栖霞街道办事处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办事处雨花台区雨花新村街道办事处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铁心村村委会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江宁区财政局江宁区卫生局江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宁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江宁区汤山街道办事处江宁区淳化街道办事处江宁区秣陵街道办事处浦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浦口区泰山街道办事处浦口区盘城镇人民政府浦口区永宁镇人民政府浦口区桥林镇人民政府六合区人民法院六台区财政局六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六台区卸甲甸街道办事处六台区雄州镇人民政府六台区新集镇人民政府六台区玉带镇人民政府溧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溧水县永阳镇人民政府溧水县和凤镇人民政府溧水县柘塘镇人民政府高淳县教育局高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淳县砖墙镇人民政府高淳县淳溪镇人民政府二、先进工作者(75名)苏宇红杜浦生吴鹏施时萍诸梅香张立新杨晓燕汪丽丽徐加巧卞文惠孔令友潘苏薇奚巍蔚陈小茹曹明张伟斌杨艳杨翠华郑金玲陈桂英许云兰夏晓华匡慧麟陈如兰顾咏梅王庭梅庄彩萍刘玉兰孙雪虹张民童永军张远莹刘霞陈桂梅赵章进谢声萍戎玉梅刘巧凤戴伟倪忠生梁光林詹秀珍张朋芳丁伯兰张益芳王志龙王志云方本强朱克兴张新才杜泽喜李云侯在琥杜茂春竺修明沈阳春张玉秀陈美郑仕银沈银保吴宁刘其龙邓春蕾印幸福束建民吕平新孔秋林张大金陈新林包建明李东华姜璐徐超夏婕高爱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江宁政办发(2009)6号关于转发《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区房产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江宁房字〔2008〕93号),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的通知》(宁金管〔2008〕3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拟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从2007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即按2007年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1/12核定,具体见附件)。

月平均工资低于南京市规定的2007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超过8900元的仍按8900元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仍按公积金10%,住房租金补贴5%执行,不作调整。

新职工住房补贴由12%调整到18%。

未达到2007年度文件所规定比例的,可以在本次调整基数的同时调整比例。

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将人员调整名册报区人事局审批,企业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将人员调整名册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个别企业调整后的单位月总汇缴额低于现月总汇缴额的,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宁管理部审批后方可按低于现单位月总汇缴额缴存。

其办理程序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领取《申请表》,经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职代会或工会章,报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与单位的《2007年劳动工资情况统计表》一并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宁管理部审批,经批准后到缴存银行调整。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宁政发[2012]222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2】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八月七日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城市环境面貌和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省市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民生、建设更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以迎青奥、建城市、惠民生为重点,继续强化实施新一轮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程,进一步突出保障民生、改善环境、统筹城乡、提升品质,推动我市早日建成人民幸福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

二、工作目标在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领下,推行改造与整治相结合,统筹制订全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用3-4年时间基本完成主城区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任务。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分级负责、政策保障”的思路,扎实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

2012年,完成主城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工作规划,全面启动改造工作;2013年,重点突破,统筹实施;2014年6月青奥会前,重点完成中心区主干道、重点风景区周边和涉及青奥场馆周边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任务;2015年,基本完成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现危旧房片区和城中村居住条件彻底改善,生活环境明显提高,城市功能加速完善,城市品质明显提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3•【字号】宁政发〔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3日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2〕135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2〕209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紧紧围绕区域中心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科研教育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根本,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在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发展,打造全省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塑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助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对标对表。

主动适应全球产业链重塑和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新趋势,聚焦制度创新,推动向制度型开放转变。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聚焦科技服务、专业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医疗服务、文化服务、“两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改革事项落地见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通知 江宁政规发〔2011〕9号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通知 江宁政规发〔2011〕9号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江宁政规发[2011]8号)规定,现将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江宁政规发〔2011〕8号)规定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范围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

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见附表四。

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等,具体种类以及标准见附表五(表5-1至表5-9)。

七、上述补偿标准自《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附表:1、南京市江宁区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2、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3、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4、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5、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附表一:南京市江宁区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表1-1:南京市江宁区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价补偿标准表2-2至2-14为青苗和附着物具体类别和区政府指导价格,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确定具体补偿价格的参考依据,协商确定的具体补偿价格包含在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一五”全市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一五”全市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一五”全市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宁政发[2011]271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一五”全市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宁政发[2011]2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十一五”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污染减排的部署,坚决落实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等各项措施,圆满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

在五年的减排攻坚战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进一步推进污染减排,市政府决定授予江宁区人民政府等20家单位、罗昌锋等45名同志为“十一五”全市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争取更大成绩。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借鉴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经验和做法,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举措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全市污染减排目标任务,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十一五”全市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十一五”全市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先进集体20家:江宁区人民政府高淳县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城建集团华能金陵发电有限公司江苏南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电厂南京华润热电有限公司南京化学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大唐南京发电厂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江心洲污水处理厂城北污水处理厂城东污水处理厂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先进个人45名:曹重霄雨花台区环保局侯筠栖霞区环保局管永麟江宁区环保局王志林浦口区环保局贾峻六合区环保局徐连普溧水县环保局陈新建高淳县环保局罗昌锋市委督查室贺庆市委宣传部朱天龙市政府办公厅时斌刚市政府办公厅陈永泉市发改委缪进法市经信委竺兴宏市住建委陆军市监察局王斌市财政局李定亮市人社局孙荣市审计局史明市统计局滕之时市环保局汪炘市环保局毕晓玲市环保局周徐海市环保局王东寅市环境监支队金鑫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胡祥洪市城管局骆颖市城管局孟向阳市排水管理处黎国庆市城建集团陈宁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徐洪良华能金陵发电有限公司熊焰江苏南热发电有限公司夏洪华华能南京电厂应靖南京化学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张雯婧南京华润热电有限公司康健民大唐南京发电厂王慧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赵日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顾慧娟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马瑞祥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张庆五江心洲污水处理厂毕宁慧城北污水处理厂廖德志城东污水处理厂乔红杰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文华高淳县国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7年2月4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7年2月6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指定相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民政、价格、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纳入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的批复-苏政复[2012]10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纳入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的批复-苏政复[2012]10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纳入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纳入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的批复(苏政复〔2012〕10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将我市江宁、雨花台、秦淮区纳入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的请示》(宁政发〔2012〕258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将你市江宁、雨花台、秦淮区纳入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

二、望你市进一步明确纳入太湖流域综合治理地区的具体区域范围,提出相关河流水系水质目标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并按《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修编工作方案》要求,按时上报相关修编内容。

三、参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列》《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和太湖流域其他相关要求,尽快修改完善地方法规、规章,严格环境准入门槛,禁止纳入太湖流域管理范围内的地区新、改、扩建化学制浆造纸、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参照太湖流域制浆造纸等13个行业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限值以及《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行业污水排放限值》等相关标准,及时出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推进你市相关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按照修编后的《省实施方案》要求,尽快补充完善地方治污规划,统筹安排治污项目,落实政策措施,加快推进目标任务和工程进度,每年将水质目标、工程项目纳入太湖治理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到有关地区和部门,并开展年度考核。

五、列入《省实施方案》中的工程项目,可纳入省级太湖治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但按照资金不重复补助的原则,不再列入长江流域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陈春香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春香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春香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汤权赖传成【审理法官】李兵汤权赖传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春香;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陈春香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陈春香【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明鑫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明鑫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明鑫【代理律所】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春香【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可以说,政府信息存在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合法性审查受案范围第三人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可以说,政府信息存在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存在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经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了信息。

因此,这种“存在"是指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是“推定存在"。

上诉人主张“《补偿资金概算表》和《分户概算汇总表》是一个整体,江宁区政府及其所辖房屋征收部门必然获取《补偿资金概算表》和《分户概算汇总表》,获取案涉信息必然包括被上诉人淳化街道办",就属于一种“推定"。

上诉人王志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湖熟街道办事处强制清除地上物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志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湖熟街道办事处强制清除地上物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志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湖熟街道办事处强制清除地上物一案的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苏01行终1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路兴付双王玉刚【审理法官】路兴付双王玉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志;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湖熟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王志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湖熟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王志【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湖熟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何有忠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肖翠云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李群江苏永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有忠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肖翠云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李群江苏永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有忠肖翠云李群【代理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江苏永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志【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湖熟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反证举证责任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31:14【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志从马忠顺、梁治发、马某处租赁位于湖熟街道耀华社区的土地种树,其自述租赁土地总面积为0.7亩,其提交的租赁土地合同面积分别为0.1亩、0.5亩、0.3亩,合计0.9亩,合同落款日期均为2016年。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江宁撤县设区实施工作的通知-宁委发[2001]3号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江宁撤县设区实施工作的通知-宁委发[2001]3号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江宁撤县设区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江宁撤县设区实施工作的通知(宁委发[2001]3号)各区县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

现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苏办[2001]6号、省政府苏政发[2001]6号,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文件指示精神,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复,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以原江宁县的行政区域为江宁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山镇。

江宁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置,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等由江宁区自行解决。

二、江宁撤县设区后,原中共江宁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政府、县政治协商会议、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机构,整体改为中共江宁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政府、区政治协商会议、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原江宁县上述领导班子成员整体转任为江宁区相应领导班子的领导职务。

三、江宁区实施“城乡一体”的管理体制。

江宁区在服从全市商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仍享有县级管理权限,同时享受区级有关优惠政策。

市政府授权原江宁县实施的政策不变。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撤县设区工作平衡有序实施。

市各有关部门和江宁县委、县政府要认真贯彻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及省政府的指示精神。

县委、县政府要加强对撤县设区工作的领导,并对撤县设区工作总责。

1、进一步统一思想,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积极稳妥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实施工作;2、分别依照有关法律和组织章程召开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等有关会议,做好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更名工作;3、严肃各项纪律,特别是组织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保证实施工作有序进行;4、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工作连续性,确保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5、市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全局,密切配合,主动服务,提高效率,大力支持江宁区按原有县级管理权限,加快改革步伐,加速做大做强经济,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确保江宁撤县设区工作的圆满完成。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全市综合改革和财政转型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加快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在现行中央、省财政体制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收入属地管理,规范财税秩序;完善市区收入分成体系,保障既得利益,增量比例分成;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分配政策,促进财权事权统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完善财政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区县发展经济、壮大实力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体制创新。

坚持公共财政、效益财政、透明财政理念,构建现代财政管理体系。

(二)促进发展。

发挥财政体制的杠杆作用,促进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发展,助推南京早日创成率先大业。

(三)简政放权。

坚持简政强区县(园区)和财随事转,合理保障市区两级既得利益,赋予基层发展的政策空间,促进共同发展。

(四)统筹兼顾。

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政策框架,实行分类指导,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主要内容(一)完善收入属地管理1、下放市本级保留企业。

除跨区生产经营企业和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收入保留在市本级之外,其他市本级企业实行收入下放所在区(园区)属地管理。

2、调整异地征管企业。

按照属地原则,实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行政管辖地、收入归属地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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