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识纲要依09重点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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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级行政法纲要目录:
上篇:行政法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邹老师讲这一章边边角角都要看)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边边角角都要看的)
第三章:行政主体(邹老师讲这一章木有大题,不过呢,这个应该会考名词解释滴)
第四章:行政活动(09叉掉,10级未知)
第五章:行政行为(边边角角都要看)
第六章行政规范行为
第七章:行政许可
第八章:行政处罚
第九章:行政强制
第十章:行政检查(叉掉)
第十一章: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第十二、十三章:这两章木有勾也木有叉掉,大家想看就自己看,不想看就跳掉。第十四、十五章(明确不考)
第十六章:行政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第十七章:行政复议(这一章全是重点,大家还是直接看法条)
下篇:行政诉讼法论
第十八章:行政诉讼概述
第十九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管辖
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证据
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裁判
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章叉掉
上篇:行政法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邹老师讲这一章边边角角都要看)
(一)、行政的定义:
行政是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除国家的立法、司法(检察和审判)、军事职能之外的国家的组织管理职能。
(二)、行政的特征:
1..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最本质)
2.行政的主题具有法定性;
3.行政活动具有法定性和裁量性;
4.行政表现方式的多样性。
(三)、行政权的定义:
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活动,包括管理公共行政事务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四)行政权的特征:
1.行政权具有直接性与主动性;
2.行政权具有公益性;
3.行政权具有扩张性;
4.行政权具有优越性。
(五)行政权的内容:行政事权、财权和组织人事权。
1.行政事权是行政权管辖的事务范围:
(1)安全保障权,包括外交权、军事权、紧急权力、治安权、特赦权和减刑权等;
(2)发展经济权,《宪法》第89条第5、6项所规定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以及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的职权即属于此类;
(3)文化建设权,主要包括教育组织权和文化发展权等;
(4)社会保障权,包括环境保护权、失业救助权、福利保障权等。
2.行政财权是国家对维系行政事务的管理所依赖的各种物质手段的管理权:
(1)财政收入权,主要是国家依法核定税款和征收税款、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权力;
(2)财政支出权,如管理修建基础设施、兴办公共事业、各种经费支出等方面的权力;
(3)财产管理权,即对公共财产的支配、使用,维护和修缮,决定公共财产的管理形式等方面的权力。
3.组织人事权是设置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设置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务人员的权力:
(1)行政组织权,如依法设置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主管事项、职能的调整,批准公法人的成立、合并和撤销,实施委托管理等方面的权力;
(2)人事管理权,如公务员的考试权、录用权、培训权、晋升权、奖励制裁权、退休权等,另外还包括对人事争议的裁决权等方面的权力。
(六)行政权的形式:
1.行政立法权,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2.行政处理权,即行政机关就具体的时间作出处理的权力,这也是最原始、最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权;
3.行政许可权,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明或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
利,授予相对人某种资格和能力的权力;
4.行政处罚权,即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对人予以行政制裁的权力;
5.行政强制权,即行政机关为预防、纠正违法和确保行政法三义务的履行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等。
(七)行政法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权的组织和活动的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1.公益优先权;2.行政权主体优越性;3.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的一体性。
(八)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包括外部行政管理关系(最常见、最典型)和内部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监督关系,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权的特定主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行政权的行使者及其实施者的行政
行为进行监督而发生的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主要发生在因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救济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权益的行政主体行
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救济的决定的过程中。
(九)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十)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在行政主体和其他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和具体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平衡性;
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平衡性表现:
(1)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决定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
(2)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权;
(3)行政主体的单方处置权。
其地位的不平等性表现为:
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之外,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倾斜,如救济权力的独享,举证责任的分配等。
3.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权力和权利处分的限制性。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发展这一节我木有写,如果这节都考,那。。。那我。。。那我也木有办法鸟。。。。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又是一章边边角角都要看的)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以及行政争议处理等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特征:特殊性、普遍性、规范性、适用性。
(二)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切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准则,
包括以下内容:
1.职权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职权的来源、存在依据和权力范围是法定的,法律之外不享有行政职权,否则将被宣告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一切行政职权皆来源于法律的授予,通过宪法或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以及通过单行法律授予行政职权;(2)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越权无效;
(3)法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得到积极、充分的行使。
2.法律优位原则,也称法律优先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法律优位原则所指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
(3)不得违反法律。
3.法律保留原则,要求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依据(法律的授权),即宪法已经将一定的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对此加以规定,行政权也只有以法律为行为根据才能进行活动。
4.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
其基本要求为:
(1)行政公开,主要包括行政活动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情报信息资讯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