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摘要]刑事诉讼法的再次大修,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

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执行者,刑诉法的再修改、完善律师的辩护权利给职务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应当引起我们检察人的思考。

[关键词]再修改;辩护权利;挑战;应对策略

一、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权利的再修改

(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职责与诉讼权利

与现行刑诉法相比,新刑诉法明确赋予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辩护人身份。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拥有的权利和可以了解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解决会见难问题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律师会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作了明确规定:

1.明确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2.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内容,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的案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3.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完善律师阅卷权,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

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将律师的阅卷范围从现行的“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修改为“本案的案卷材料”,即本案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所有案卷材料。

(四)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基本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

为了解决公安、检察机关可能发生的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不提交的问题,保障律师有效行使辩护权。

(五)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从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应当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作了具体规定。

(六)增加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专门条款。

二、刑诉法的再修改对自侦案件工作的挑战

(一)讯问施谋受到影响、讯问节奏及讯问效果受到影响

目前的侦查审讯是一种心理和智力的较量,侦查部门在讯问过程中往往运用各种讯问策略及施以各种计谋来进行案件的突破和深挖,由于律师介入侦查,这种在讯问中谋略与反计谋的对抗必将更加激烈,从而使讯问谋略及其运用的效果受到影响。

(二)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增强侦查活动的对抗性

侦查阶段律师的提前介入可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累积因律师的会见而松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凭借这一规定不交待问题,增加讯问破案难度。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可以同步,并且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可能是律师所要取证的对象,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证言并存的局面,将影响侦查效能乃至惩处能力。

(三)案件的突破、深挖以及线索拓展受到影响

目前,贪污贿赂犯罪窝串案现象比较突出。在律师介入后,讯问中因政策感化而揭发立功的有关线索已无密可保。如果律师不自律或者出于某种意图,这些线索就将被泄露出去。特别是涉及律师自身的线索或者与律师关系密切的法官等司法人员的线索或者涉及个别高级干部的线索,情况就更加复杂。

(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趋于不稳定

律师介入侦查,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会见时间、会见次数,并且律师会见时不受监听,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如何交待,既有足够的时间与律师商量,又会经商量分析而更加明白自己行为及所交待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进而对自己的供认经利害分析而发生心理动摇,从而出出供述不断反复的问题。

(五)证人证言将趋于不稳定,证人避证、逃证现象将更突出

律师会见并了解有关案情后,将会寻找有关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污点证人调查核实。由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及出于各种作证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证人对已作证言经利害分析而发生心理动摇,将会出现证言不断反复。

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后职务侦查工作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信息情报工作,实现案件信息的高效管理

在反贪侦查中,关键是建立侦查情报信息库,对辖区内所有的案件线索进行专门的动态管理。侦查情报信息库的情报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来自社会的举报、控告,即来自检察院罪案举报中心的分流;二是来自行业、系统的提供,主要通过与公安、纪检、行政执法机关等建立互动协作机制,定期将相关信息和重大活动及时抄报检察院;三是检察院侦查人员在办案前、办案中和办案后的主动搜集发现。侦查情报信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相关行业、系统的信息资料和犯罪线索;对相关信息进行分类、筛选、评估,按照成案的可能性提出侦查处理意见;对侦查获取的信息进行再分析、再评估,不断充实新的情报量,实行动态管理,随时秘密跟踪掌握情报信息的发展动态,建立长效、动态的情报信息机制,切实巩固证据基础。

(二)加强初查工作,重视首次讯问

初查是立案的基础,能否顺利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并正确作出立案侦查决定,关键取决于初查工作是否扎实到位。实践中要切实把办案工作的重心前移,由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主向以获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证据为主转变。一是精心筛选案件线索,周密制定初查方案;二是加强秘密初查,注意隐蔽侦查人员身份、初查的意图和手段,防止因初查失误给办案工作造成被动;三是加强对初查方法、措施和策略的研究,大胆灵活运用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尽可能多地收集有关证据和其他涉案信息;四是要对有价值但时机不成熟的线索,坚持放长经营,准确把握立案时机,确保正面接触被查对象不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

首次讯问开展得顺利与否直接决定后期侦查工作的开展,因此要高度重视对首次讯问的策划,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以及灵活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措施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在初查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掌握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对于讯问的目的与要求、步骤与重点、策略与方法、时间与地点的选择、怎样解决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僵局和紧急情况等,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三)强化程序意识,筑牢证据链条

侦查机关要把刑诉法的修改看作提升反贪部门整体素质的良好机遇,努力适应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要求。自侦工作由讯问为主向抓证据转变,在追求实体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