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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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至年度)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

二、报送期限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应当在管理机构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报送本表。

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本表。

三、本表各栏填写
1.创投企业(基金)名称:填写创投企业的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创投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创投企业(基金)备案管理机构:选择创投企业备案的机构名称,在“发展改革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分别在对应框中打“√”。

4.管理机构备案编号:填写创投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编号。

5.管理机构备案时间:填写创投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时间。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6号20110923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6号20110923

证监会公告[2011]2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6号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起草说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存放、管理、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统称账户开立人)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作为监督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第五条账户开立人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销售账户。

销售账户应当由账户开立人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总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分账户)。

销售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总部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销售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的,用于向销售归集总账户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模板

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模板

附件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销售机构名称(加盖印章):填表日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8月制一、基金销售资质信息1、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批准文号()2、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批准时间(年月日)3、基金销售机构代码()二、机构基本信息:1、法定代表人()2、注册地址()注:填报机构应按照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填写;注册地在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等五个计划单列市的机构,可以不填写省级行政区域名称,从计划单列市层级填写。

3、主要经营活动地址()4、联系人()5、联系电话()6、客服电话()7、机构互联网站地址()8、机构互联网站IP地址()9、机构网站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备案号/许可号()10、是否有官方微博?□是□否如选“是”,请列明微博地址()11、注册资本()万元12、成立日期(年月日)注:按照首次工商注册登记日期填写。

13、经营范围()注:应与最新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一致。

14、股东/出资人情况(非公开信息)注:(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填写前十大股东的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以及持股/出资占比信息。

(2)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需填写全部股东/出资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以及持股/出资占比情况。

同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每一名法人股东需填写附件3《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每一位自然人股东需填写附件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表》,并上传。

三、机构设置及网点情况(非公开信息)1、负责基金销售管理的主要部门:()如以上部门不为一级部门,请填写其所属一级部门:()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人数()3、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注:第1-3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填写公司情况4、主要分支机构数量()注:主要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营业场所。

证监会关于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名录(2015年4月)

证监会关于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名录(2015年4月)

证监会关于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名录(2015年4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3•【文号】•【施行日期】2015.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名录(2015年4月)为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36家)编号机构名称网址联系地址电话首次备案时间1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汇付数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8-9层4008202819 2010 年 5 月监督银行监督银行指定部门监督银行联系地址监督银行联系电话民生银行电子银行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据)部外大街136号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国泰、南方、华夏、华安、博时、鹏华、长盛、嘉实、大成、富国、易方达、宝盈、银华、长城、银河、泰达宏利、金鹰、招商、华宝兴业、国联安、海富通、长信、泰信、景顺长城、广发、兴业全球、申万菱信、中海、光大保德信、上投摩根、东方、东吴、天弘、华泰柏瑞、汇添富、工银瑞信、信诚、建信、华商、汇丰晋信、诺德、浙商、平安大华、富安达、方正富邦、英大、鑫元。

(47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诺亚正行、天天基金、好买基金。

(3家)2 通联支付网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通网址联系地址电话首次备案时间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号新金桥大厦10楼9515640066951562010年10月监督银行监督银行指定部门监督银行联系地址监督银行联系电话联支付)浦发银行资产托管部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9楼************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国泰、南方、华安、博时、鹏华、大成、富国、易方达、宝盈、长城、银河、国投瑞银、万家、金鹰、招商、华宝兴业、国联安、海富通、长信、景顺长城、广发、兴业全球、中海、光大保德信、上投摩根、中银、国海富兰克林、天弘、汇添富、工银瑞信、交银施罗德、建信、汇丰晋信、浙商、富安达、财通、长安。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5日修订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基金销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监管报表数据报送接口规范

监管报表数据报送接口规范

.2012/02/27 V0.1 先进数通EAI 韩达维使用标准txt文件,文件内容格式如下<左侧数字表示行号>:1. 总记录数〔不包括本行〕2. 交易确认日期<YYYYMMDD>|交易申请日期<YYYYMMDD>|基金代码 |业务类型编码 |销售机构向基金划付金额 |基金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登记结算机构代码|3. 交易确认日期<YYYYMMDD>|交易申请日期<YYYYMMDD>|基金代码 |业务类型编码 |销售机构向基金划付金额 |基金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登记结算机构代码|用于表示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之间的实际资金划付 .其中资金划付日期是指实际资金汇划的日期;交易确认日期是与指该笔资金划付相对应的基金交易的确认日期;交易申请日期是与指该笔资金划付相对应的基金交易的申报日期;业务类型是指基金交易业务代码 ,包括:认购〔一次交易确认为 120、二次交易确认为 130〕、申购 122、定额申购 139、赎回 124、定额赎回 163、强制赎回 142、分红 143.对于三种特殊业务类型"交易申请日期〞字段的说明.分红143 业务: "交易申请日期〞填写权益登记日;强制赎回 142 业务: "交易申请日期〞填写交易确认日期的上一工作日〔由于上工作日的赎回可能会和当日的强赎合并划款〕;认购退款130 业务: "交易申请日期〞填写交易确认日期.报送的实际资金划付数据是按照基金代码、业务类型进行汇总的,即对于某个具体的资金划付日期,针对一只基金的某种业务类型,只申报一条汇总数据记录.对于一种业务类型而言 ,只存在销售机构向基金划付金额或者只存在基金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基金代码--- 目前为 6 位编码,最长可扩展至 30 位.业务类型--- 目前为 3 位编码,最长可扩展至 30 位.登记结算机构代码-- 目前为 8 位编码,最长可扩展至 30 位.中国结算每日将基金确认成功的交易数据按照基金代码、销售机构代码、业务类型进行汇总统计 ,患上出销售机构各业务对基金应划入金额和应划出金额 ,用于与J01 报表中的实际划付金额数据进行核对. 中国结算汇总统计基金划入和基金划出金额的方法是:对认购业务 ,第一次确认〔业务类型 120〕时统计的基金应收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确认金额全额;第二次确认〔业务类型130〕时统计的基金对付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一次确认金额- 二次确认金额+退回给投资人的利息〕 .对申购〔业务类型 122〕和定额申购〔业务类型 139〕业务, 统计的基金应收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确认金额全额-代理费〕 .对赎回〔业务类型 124〕、定额赎回〔业务类型 163〕、强制赎回〔业务类型 142〕业务 ,统计的基金对付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投资人实患上金额+代理费〕 .对分红〔业务类型 143〕业务 ,统计的基金对付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投资人实患上现金红利金额〕 .使用标准txt文件,文件内容格式如下<左侧数字表示行号>:1. 总记录数〔不包括本行〕2. 交易确认日期 <YYYYMMDD>|交易申请日期 <YYYYMMDD>| 基金代码 |业务类型编码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3. 交易确认日期 <YYYYMMDD>|交易申请日期 <YYYYMMDD>| 基金代码 |业务类型编码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用于表示基金销售机构与投资人之间的实际资金划付 .具体内容包括资金划付日期、交易确认日期、交易申请日期、基金代码、销售机构代码、业务类型、投资人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 .资金划付日期、交易确认日期、交易申请日期、业务类型的含义同上.数据按照资金划付日期、基金代码、销售机构代码、业务类型进行汇总.对于一种业务类型而言,只存在销售机构向基金划付金额或者只存在基金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将中国结算报送的基金认、申购类交易申请金额汇总数据与J02 中投资人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数据进行核对;将中国结算报送的基金认、申购类交易退款〔含交易失败和部份确认〕金额汇总数据与 J02 中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数据进行核对;将中国结算报送的赎回、分红类交易确认金额汇总数据与J02 中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数据进行核对 . 当浮现异常时, 由监督机构负责排查资金划付数据的准确性.使用标准txt文件,文件内容格式如下<左侧数字表示行号>:1. 总记录数〔不包括本行〕2. 支付结算机构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 |销售机构向支付结算机构划付金额|登记结算机构代码<销售机构代码>|3. 支付结算机构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 |销售机构向支付结算机构划付金额|登记结算机构代码<销售机构代码>|使用标准txt文件,文件内容格式如下<左侧数字表示行号>:1. 总记录数〔不包括本行〕2. 支付结算机构向投资人划付金额 |投资人向支付结算机构划付金额|。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编号: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须知1.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2.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4.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会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如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涉及的主要规定有:(1)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9]3号文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手续。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私募基金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

私募基金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

私募基金经纪业务
n PB业务于私募在于节约成本 n 某大型券商PB系统——恒生PB系统介绍
华尔街学堂
私募基金经纪业务
n PB业务于私募在于节约成本 n 某大型券商PB系统——恒生PB系统介绍
华尔街学堂
私募基金经纪业务
n PB业务于私募在于节约成本 n 某大型券商PB系统——恒生PB系统介绍
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 服务内 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 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主体
审批机 商业银行担任的,由证监会会同 证监会以行政委托方式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 构 银监会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业务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委托给中国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的,由证监会核准 审批性 行政许可 质 名单查 基金业协会网站 /(后附目前 询 已获许可机构清单) 备注 基金托管必须选择该类机构 行政委托下的审批许可 无关网公示地址
基金托管人
华尔街学堂
托管服务与综合金融外包服务
n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1)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 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 人及时予以赔偿。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1月19日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TA数据接口规范

TA数据接口规范
在更新账户资料(BSYWLX=“012”)时,BSZQZH(字段:证券账户)为空, BSJJZH(字段:基金账户)为本系统对投资人证券账户注册后的开放基金投资账 户。
在注销基金账户(BSYWLX=“015”)时,BSJJZH 存放要注销的基金账户。 在增加/撤消交易账户(BSYWLX=“008”/009”)时,BSJJZH(字段:基金账 户)为本系统对投资人的开放基金投资账户,BSDZYJ(字段:电子邮件,字段复 用)存放投资人在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交易账户(或称资金帐号/客户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KFJJ-WBJK-00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40 页
2.1 账户资料变更申请库 KFZHBS.DBF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2 账户信息接口规范................................ 3
2.1 账户资料变更申请库 KFZHBS.DBF ................... 3 2.2 账户资料变更回报库 KFZHBH.DBF ................... 6
3 交易信息接口规范............................... 10
交易回报库业务有效字段表表七业务业务描述关键字段其他字段020认购hbywlxhbglrmhbdlrmhbjjdmhbjjzhhbsqrqhbsqdhhbsqslhbjyjghbfsslhbsxfyhbdlfyhbghfyhbfhdmhbfsrqhbyhsyhbqtfyhbhsfehbhsxfhbbybz021认购拉单结果通知hbywlxhbglrmhbdlrmhbjjdmhbjjzhhbsqrqhbsqdhhbsqslhbjyjghbfsslhbsxfyhbdlfyhbghfyhbfhdmhbfsrqhbyhsyhbqtfyhbhsfehbhsxfhbbybz022申购同上同上024赎回同上同上025预约赎回hbywlxhbglrmhbdlrmhbjjdmhbjjzhhbsqrqhbsqdhhbsqslhbfhdmhbfsrqhbbybz026转托管hbywlxhbglrmhbdlrmhbjjzhhbsqrqhbsqdhhbfhdmhbfsrqhbjjdmhbsqslhbfsslhbbybzhbghfy027转托管转入同挂失换新号同挂失换新号028转托管转出同挂失换新号同挂失换新号029分红方式更改同预约赎回同预约赎回031基金份额冻结hbywlxhbglrmhbdlrmhbjjdmhbjjzhhbfsslhbsxfyhbfsrqhbbybz034非交易过户转入同挂失换新号同挂失换新号035非交易过户转出同挂失换新号同挂失换新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标准第28页共29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数据接口规范kfjjwbjk001业务业务描述关键字段其他字段036基金转换hbywlxhbglrmhbdlrmhbjjdmhbjjzhhbsqrqhbsqdhhbsqslhbjyjghbfsslhbsxfyhbdlfyhbqtfyhbghfyhbhsfehbfhdmhbfsrqhbyhsyhbhsxfhbbybz037基金转换转入同上同上038基金转换转出同上同上039定时定额申购同022同022043分红hbywlxhbglrmhbdlrmhbjjdmhbjjzhhbsqslhbjyjghbfsslhbfsrqhbsxfyhbghfyhbyhsyhbqtfyhbhsfehbhsxfhbbybz044强制调增同挂失换新号同挂失换新号045强制调减同挂失换新号同挂失换新号053预约撤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指引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指引模版

XX投资管理公司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3)第三章业务流程综述 (4)第四章交易账户类业务第一节交易账户业务概述 (6)第五章基金账户类业务 (12)第六章交易类业务 (18)第七章交易核对和差错处理 (28)第八章网上交易系统操作流程 (29)第九章客户投诉 (33)第十章附则 (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运作和销售人员的行为,确保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合规、顺利地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各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特制订本流程。

第二条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时,应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服务内容第三条本流程规定的基金销售业务主要分为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

(一)账户类业务包括交易账户类业务和基金账户类业务。

交易账户类业务包括交易账户开户、交易账户资料变更、变更指定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账户冻结/解冻等业务。

基金账户类业务包括基金账户的开立/登记、基金账户的取消登记/销户、基金账户的资料变更以及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等业务。

(二)交易类业务,指可以直接导致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

交易类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

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服务内容(一)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交易委托方式,包括:网上委托和柜台委托等;(二)为投资者提供多渠道的交易查询服务,确保交易信息反馈的及时、准确;(三)每日在网站上及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公告等相关基金信息,并备有基金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文件供投资者查阅;(四)开设咨询电话、客服邮箱等,及时解决投资者的问题;(五)为投资者提供有关基金业务的入门和专业培训;(六)其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本行单独报送
□网络方式
□其他方式请说明:
个人结售汇系统
(备案对私结售汇业务需填写)
个人结售汇系统使用身份:
□用上级行代码登录上级行名称和代码:
□用本行代码登录业务权限管理员:
是否已满足网络接入和设备要求:
□是□否
联系人员
职责
姓名
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主管行长
部门负责人
业务联系人
声明: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真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授权银行签章备案银行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签章)
年月日
附件1: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备案银行
备案时间
营业地址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颁证时间
批准机关
金融机构
标识码
□已赋码号码为:
□未赋码
授权经营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名称
上级行授权时间
结售汇业务备案类型
□对公结售汇业务□对私结售汇业务
结售汇业务计划开办时间
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汇统计
系统说明
采用的结售汇统计数据报送方式:
□并入上级行报送上级行名称:

公募基金销售机构(2016最新版)

公募基金销售机构(2016最新版)

15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
浙江省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16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银海路19号
17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解放北路1号
18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笛扬路1363号
19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 20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
浙 广江 东省温 佛州 山市龙 南湾 海区永 桂强 城大 南道 海衙 大前 道段 北26号农商银行大 厦
深圳市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
6 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7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网点仅
限于县级支行及城市地区网点,
8 不包括三农服务性网点)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号
9 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17 兴业证券 18 华泰证券 19 渤海证券 21 万联证券 22 国元证券 23 湘财证券 24 东吴证券 25 东方证券 26 光大证券 27 上海证券 28 国联证券 29 浙商证券 30 平安证券 31 华安证券 32 东北证券 33 南京证券 34 长城证券 35 国海证券 36 财富证券
31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
吉林省长春市蔚山路2559号
32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33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
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
1 渣打银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
2 大华银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11号1层105单元,2层,3层
3 花旗银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

(二)非银行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一、申请备案机构:证监会备案,并填写《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表》二、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取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续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其所在人行分支机构申请,每次续展期限为5年。

2、注册资本:《基金销售办法》没有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全国范围支付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3、股东条件: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的条件:截至申请日止,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截至申请日止,连续盈利2年以上。

4、账户隔离: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5、系统要求: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系统应具有合法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比如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银行)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6、风控制度:制订了有效的风控制度;7、高管要求: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管。

8、反洗钱、支付业务措施:有反洗钱措施;有支付业务措施。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资格适用范围:全国性。

私募基金外包制度是什么?

私募基金外包制度是什么?

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私募基金外包制度是什么?总的看来,私募基金外包制度其实就是把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事项(如发行债券、申请行政审批等)进行外包,从而节约管理人的时间成本。

在私募基金成立之后,为了保障基金科学、有序的运行,投资者一般会选择聘请优秀的基金管理人。

但是,由于基金管理人一般还兼营其他业务,因此,私募基金外包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那么,私募基金外包制度是什么?今天,大家就和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私募基金外包1、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是指其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分红、赎回(退出)等活动。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支付业务,是指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包括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

2、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份额登记业务,是指其从事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存管、结算等活动,其基本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人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认(申)购及赎回等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以及法律法规或外包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估值核算业务,是指其从事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活动,其基本职责包括:开展基金会计核算、估值、报表编制、信息披露,相关数据报送与报告,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管理,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法律法规或外包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4、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其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表说明..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表说明..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表说明2014 年 4 月编制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表说明目录CONTENTS一、用户注册 (1)二、会员代表信息 (1)三、管理人信息 (2)1、基本资料 (2)2、外包信息情况 (3)3、实际控制人 (3)4、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4)5、财务状况 (5)四、股东(合伙人)信息 (5)1、股东情况表 (5)2、合伙人情况表 (6)五、主要人员信息 (7)1、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7)2、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8)六、正在运作的基金信息 (9)1、基本信息情况 (9)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表(表1) (11)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表(表2) (12)4、创业投资基金信息表(表3) (14)5、私募商品基金信息表(表4) (16)6、其他私募基金信息表(表5) (18)7、顾问管理基金信息表(表6) (20)七、需要定期报送的信息 (22)1、基金月度信息更新 (22)2、基金季度信息更新 (24)3、重大事项变更 (26)使用说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表说明》(以下简称填表说明)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表格及说明文字,可以结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使用。

填表说明中的项目和文字如与在线系统不一致,以在线系统为准。

一、用户注册二、会员代表信息三、管理人信息1、基本资料2、外包信息情况3、实际控制人注: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4、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5、财务状况四、股东(合伙人)信息1、股东情况表注:本表需按持股比例大小依次填写所有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

2、合伙人情况表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他机构,需填写合伙人情况表。

注:需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大小依次填写所有合伙人的情况,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资管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

资管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

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筹)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第一条.为了确保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的安全性、及时性和高效性,保证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工作顺利进行,加强销售业务的清算工作管理,防范清算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代理销售的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转换等业务的资金清算工作。

第三条.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工作由公司基金运营部统一负责。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公司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

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三)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其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公司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公司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

第六条.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公司以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第二章销售账户运作规范第八条.公司销售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也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或者转账等。

GF01填报说明

GF01填报说明

GF01_I《表外业务情况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由表一和表二组成。

表一主要用于反映填报机构主要表外业务情况。

填报内容覆盖担保、承诺和金融资产服务三个大类。

表二主要用于反映填报机构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按实际投向分类情况。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资产负债项目表附注第Ⅰ部分:表外业务情况表2.报表编码:银监统0002号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境内分支机构。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境内分支机构汇总数据(月报)为月后7日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第Ⅰ部分按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

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及核对关系表一:本表反映填报机构的表外业务情况。

根据表外业务的产品特点,将其划分为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资产服务类三种类型: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承诺类业务是指填报机构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同客户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向客户做出在未来约定的有效期内,按商定的条款为该客户提供约定数额授信的承诺。

金融资产服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融资服务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非保本理财等资产管理;养老金及年金等资产托管;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债券承销;代理/代销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产品;代理/代销或主理产业投资基金等基金;财务顾问咨询及各类保管业务;代理贵金属交易等。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8号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已经公布,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销售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符合《销售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填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并向住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并在审查过程中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意见。

二、本规定实施前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注册的,申请注册机构应当按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要求补正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收购的子公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持股平台豁免符合《销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累计达5%的自然人,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条件。

五、基金销售机构通过注册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销售办法》等规定要求完成基金销售业务的筹备工作,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验收后,向中国证监会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

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

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

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法规类别】基金【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9【实施日期】20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2011年9月)目录1 前言2 对账系统功能介绍2.1 监督机构2.2 监督机构职责2.3 监督机构报送数据内容2.4 J01报表的核对逻辑2.5 J02报表的统计逻辑2.6 J03、J04的统计逻辑3 监督机构报送数据接口规范3.1 文件格式3.2 文件命名3.3 文件内容3.4 重报约定4 附录4.1 报表名称表4.2 报送机构代码表4.3 业务类型代码表4.4 监督支付结算机构的报表结构《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是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对账系统(以下简称对账系统或者该系统)的规范文档。

对账系统是由中国证监会建设的,用于对全市场基金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划转行为进行监控的系统。

本规范规定了基金交易资金的汇总统计、对账逻辑以及监督机构报送数据的具体接口规范。

监督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向对账系统报送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数据文件。

本规范由中国证监会撰写及更新。

对账系统用于基金销售交易环节中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统计和对账。

执行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包括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的商业银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监督对象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以下简称支付结算机构)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对账系统通过将监督机构报送的资金汇总数据与从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中提取的交易汇总数据进行核对,以实现对全市场的基金交易资金的核对对账。

实现基金销售机构的交易资金对账的方法是核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每日应划付资金数据与实际划付资金数据是否一致,如出现不匹配则说明基金销售机构的资金划转环节出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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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表
一、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名称()
二、备案报告[上传附件]
三、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本信息
1、组织机构代码()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传附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传附件]
4、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上传附件]
5、法定代表人()
6、注册地址()
注:申请机构应按照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填写;注册地在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等五个计划单列市的机构,可以不填写省级行政区域名称,从计划单列市层级填写。

7、主要经营活动地址()
8、联系人()
9、联系电话()
10、注册资本()万元
11、成立时间(年月日)
12、经营范围()
四、商业计划书[上传附件]
五、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方案[上传附件]
六、基金销售业务结算资金是否设置专门账户管理?□是□否
如选“是”,请填写附件11《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备案表》,并[上传附件]。

七、支持的发卡银行
八、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
九、与投资人的协议范本[上传附件]□不适用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文本[上传附件]
2、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传附件]
4、组织机构代码()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传附件]
6、签字律师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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