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基金额户和销售机构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过关必做1000题(含历年真题)-第八章至第十章
第八章基金客户和销售机构单选题(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1.目前我国基金代销机构包括()。
[2017年11月真题]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Ⅱ.期货公司、保险机构Ⅲ.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Ⅳ.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机构A.Ⅰ、ⅡB.Ⅰ、Ⅱ、Ⅲ、ⅣC.Ⅰ、Ⅱ、ⅢD.Ⅰ、Ⅲ【答案】C【解析】基金代销机构是指与基金公司签订基金产品代销协议,代为销售基金产品,赚取销售佣金的商业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2.某基金销售机构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从高到低将普通投资者分为ABCDE五类,以下违反销售适用性的行为是()。
[2017年11月真题]Ⅰ.主动向A类投资者推荐风险等级适合B类投资者购买的产品Ⅱ.主动向B类投资者推荐风险等级适合C类投资者购买的产品Ⅲ.主动向E类投资者推荐风险等级适合D类投资者购买的产品Ⅳ.主动向E类投资者推荐风险等级适合A类投资者购买的产品A.Ⅱ、ⅢB.Ⅰ、ⅣC.Ⅰ、ⅡD.Ⅲ、Ⅳ【答案】D【解析】适用性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时,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注重销售的适用性。
Ⅲ、Ⅳ两项,E类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为其推荐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D类和A类投资者购买的产品,违反了销售的适用性。
3.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多以4Ps营销组合策略为指导,以下不属于以4Ps为核心的营销组合策略的是()。
[2017年11月真题]A.分销策略B.国际化策略C.产品策略D.促销策略【答案】B【解析】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一般以4Ps营销理论为指导。
传统4Ps营销理论是指由于市场需求会受到一些营销因素的影响,企业为获得更多的利润,就需要有效地组合这些营销要素来满足市场的需求。
这些要素可以归纳为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促销(promotion),简称4Ps。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初级)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选择题讲解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初级)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请选择相应选项,不选、错选均不得分)1.下列选项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B.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仅由行为人承担责任.C.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仅由代理人承担责任D.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仅由代理人承担责任答案:A解析:代理的法律责任包括: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④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⑤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理财业务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 )和客户签订的相关合同基础之上。
A.商业银行B.金融机构C.非银行金融机构D.保险公司答案:B解析: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金融机构和客户签订的相关合同基础之上。
理财业务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3.下列选项中,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说法错误的是( )。
A.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B.当事人订立合同,仅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两种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D.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答案:B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5)第三章业务规则 (9)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第五章风险管理 (11)第六章账户管理 (12)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第十四章附则 (19)附件: (19)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代销机构,各基金托管银行:为规X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X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
第二章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下同)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
第37讲:第八章第三节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二)(2012年新版)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这标志着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第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三)证券登记结算制度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解释】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手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给付资金。
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我国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要点】。
【要点】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
通过对结算参与人实行准入制度,制订风险控制和财务指标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维护结算系统安全。
4.净额结算制度。
【要点】【要点】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净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有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并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付。
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服务质量,促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前台业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以及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应当遵循安全性、实用性、系统化的原则,并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备本规定所列示的各项基金销售业务功能,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义务;(二)具备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控核对机制,保障基金投资人资金流动的安全性;(三)具备基金销售费率的监控机制,防止基金销售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运用;(五)具备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投诉机制;(六)能够为中国证监会提供监控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和基金销售有关的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设、改造和管理相关信息系统。
第二章前台业务系统第五条前台业务系统主要是指直接面对基金投资人,或者与基金投资人的交易活动直接相关的应用系统,分为自助式和辅助式两种类型。
辅助式前台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由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辅助基金投资人完成业务操作所必需的软件应用系统。
自助式前台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由基金投资人独自完成业务操作的应用系统,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现场自助系统和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系统。
前台业务系统通过与后台管理系统的网络连接,实现各项业务功能。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个人理财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个人理财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1、某投资产品年化收益率为10%,张先生今年投入5万元,五年后按年复利计算比按单利计算他将多获得()元。
(答案取近似数值)A.5525.50B.6265.45C.4525.50D.6165.45【答案】 A2、债券型基金以各类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债券投资比重不得低于()。
A.30%B.50%C.60%D.80%【答案】 D3、(2018年真题)境外个人来华旅游,回国前将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个月。
A.3B.6C.12D.24【答案】 D4、(2018年真题)对银行理财从业人员而言,下列不属于客户非财务信息的是()。
A.资产负债状况B.客户基本信息C.个人兴趣D.发展及预期目标【答案】 A5、下列关于我国金融市场中QDII基金与QFII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A.QDII基金境内设立,投资于境内B.QFII基金境内设立,投资于境外C.QDII基金境外设立,投资于境内D.QFII基金境外设立,投资于境内【答案】 D6、(2018年真题)年金是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段内一组时间间隔相同、金额相等的、方向相同的现金流,下列不属于年金的是()。
A.房赁月供B.养老金C.每月家庭日用品费用支出D.定期定额购买基金的月投资款【答案】 C7、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对客户是有附加条件的,商业银行不可以采取的附加条件是()。
A.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搭配销售B.对理财计划期限作出调整C.对理财计划的币种进行转换D.选择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答案】 A8、2020年1月3日,章某成功应聘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每月按时向章某发放工资5 000元,但直至2021年2月3日甲公司方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甲公司因未及时与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的工资补偿是()。
A.110 000元B.120 000元C.55 000元D.60 000元【答案】 C9、下列关于房地产投资特点的表述,错误的是()。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来源:基金业协会官网2016-8-9 10:35:05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大纲(2020年度修订)》
基金从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2020年度修订)一、总体目标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基金行业协会出台的各类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并掌握基本业务规范。
为提升基金从业人员合法合规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水平,特设《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
二、能力等级能力等级是对考生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最低要求,分为三个级别:(一)掌握:考生须在考试和实际工作中理解并熟练运用的内容。
(二)理解:考生须对该考点的概念、理念、原则、意义、应用范围等有清晰的认识。
(三)了解:作为泛读内容,考生对其有一个基础的认识。
三、考试内容与能力要求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在工作中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规范,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
其他参考法规及自律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国家主席令第5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国家主席令第71号);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9号);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145号);5、《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6、《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72号);7、《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75号);8、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9、《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10、《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基协字[2016]21号);1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中基协字[2016]23号);(中基协字[2017]21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12、13、《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基协字[2020]30号)。
资管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的账户管理包括基金账户的开户、登记、注销、销户,基金交易账户的签约与解约、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管理与监督等。
第二章基金账户的管理第三条.基金账户开户(一)业务概述基金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用于记录投资人在该注册登记机构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投资人投资某只开放式基金时,必须首先申请开立该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开立:投资人还未在任何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过基金账户的,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立时,必须在前台业务系统或自助式前台业务系统开立交易账户,投资人可以用同一个交易账户在前台业务系统或自助式前台业务系统办理各基金管理公司的开放式基金业务。
一个基金账户对应一个注册登记机构,投资人如果需要投资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则需要开立不同的基金账户。
针对某一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需要注意的是,相同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不同基金可能选取不同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投资人开立账户时需要预留交易密码,个人投资人凭交易密码办理赎回、转换、基金转托管转出、银行账户信息变更;机构投资人凭借预留印鉴办理所有业务。
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后,无需等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就可以同时进行认购或申购基金。
投资人可以在D+2日后查询开户是否成功,如果开户不成功则开户未被确认,投资人的认购、申购申请也会被确认失败。
(二)投资人在柜台办理基金账户开户需提交的材料1.个人投资者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个人)》(附件1);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银行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复印件;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5)客户签字的《风险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3次主席办公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5年12月17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第四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条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证监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职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执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执业培训。
基金销售账户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账户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的销售账户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合理对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并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第四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运行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行为监督管理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第六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对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的资金来源进行合规审核,防范非法集资和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定期对销售账户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意识。
第二章申购、赎回及账户管理第九条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立基金销售账户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且不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开户。
第十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身份信息核查,保障基金销售账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投资者按照基金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申购材料并办理申购手续,销售机构应当核对申购资金来源和合规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购手续。
第十二条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产品时,应当按照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的要求缴纳认购款,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第十三条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产品时,应当按照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赎回申请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赎回款项。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账户进行核对,确保账户资金的流转正常。
第十五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和监控。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资者的申诉和投诉。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存放、管理、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统称账户开立人)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作为监督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第五条账户开立人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销售账户。
销售账户应当由账户开立人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总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分账户)。
销售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总部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销售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的,用于向销售归集总账户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开立多个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内部账户可以视为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第七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支付归集总账户和支付归集分账户。
理财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理财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对理财业务合作机构事前准入、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管理机制,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和我行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合作机构,包括理财投资中介机构和理财代理销售机构两大类,其中,理财投资中介机构分为载体类中介机构、投资顾问类中介机构、自主管理类中介机构三类。
第三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理财业务合作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准入和管理,未达到准入标准的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业务合作。
第四条理财业务合作机构采用名单制管理,在合作机构准入的基础上,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事后评价,同时更新合作机构白名单。
第五条与我行合作开发理财业务相关科技系统的外部机构,由总行信息科技部统一负责管理,不纳入本办法规定范畴。
第二章理财业务合作机构的分类和主要职责第六条理财业务合作机构分为理财投资中介机构和理财代理销售机构两大类。
第七条理财投资中介机构,是指我行开展理财业务投资时涉及的各类交易对手和投资顾问,按照中介机构的角色划分为载体类中介机构、投资顾问类中介机构、自主管理类中介机构三类。
(一)载体类中介机构:是指因理财计划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尚未明确,而将该机构作为理财投资载体的中介机构,此类中介机构负责按照监管规定,根据我行理财业务投资要求将理财资金投资于相应的基础资产。
载体类中介机构包括理财业务开展的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保合作、银基合作、银证信合作等业务中涉及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载体。
载体类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保相关合同文本的合法合规性、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资金、提供相应产品的估值或收益分配数据、履行对相应产品的监控及风险管理职能、负责相应产品的会计核算工作、定期与我行对账等。
在载体类中介机构中,根据载体承担职责的不同又分为A类载体和B类载体,其中A类载体在理财项目估值清算服务、日常监控与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更高,主要为银证信合作中的信托公司载体、优先受益权理财项目的投资载体、我行自主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载体等,其他为B类载体。
基金从业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 复习要点
基金法规复习第一章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与投资资金1.金融市场1)交易性质分类:发行市场,一级市场流通市场,二级市场2)交割期限分类:现货市场,协议达成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交割期货市场,协议成交和标的交割是分离的3)交易工作的期限分类:货币市场,1年内短期资金的融通,短期金融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市场、票据市场、大面额可转让存单市场)资本市场,1年以上有价证券为交易工具A.狭义资本市场/有价证券市场:中长期债券市场、股票市场B.广义资本市场:中长期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中长期存贷款市场4)交易标的物分类:衍生工具市场:包含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金融工具在金融交易中有套期保值、防范风险的作用黄金市场:外汇市场:各国中央银行、外汇银行、外汇经纪人及客户组成的外汇买卖、经营活动总和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发行和转让流通票据市场:货币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按照交易方式可划分为票据承兑市场和贴现市场通过对上市或挂牌套件、信息披露制度、交易结算制度、证券产品设计以及投资者约束条件等做出差异化安排,实现了资本市场交易产品的风险纵向分层。
2.资产管理业务从公司层面来看,美国资产管理机构包括:银行、保险、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涉及信托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在SEC注册的投资公司包括共同基金、封闭式基金、单位投资信托基金、交易式开放指数基金。
3.投资基金1)资金募集方式分类:公募基金、私募基金2)法律形式分类: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3)运作方式分类:开放式、封闭式4)投资对象分类:传统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货币、衍生工具)另类投资基金:A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B风险投资基金VCC对冲基金:高风险高收益,广泛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D不动产投资基金E其他另类投资基金:投资于传统股票、债券之外的金融和实物资产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1.证券投资资金的运作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分为: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的后台管理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资产的托管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基金的估值和会计核算基金的信息披露3.基金的参与主体A基金当事人B基金市场服务机构C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基金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基金自律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4.封闭式基金有网上发售和网下发售两种形式5.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历程1)萌芽和早起发展时期1985-19971992年11月,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当时国内最大的封闭式基金——天骥基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了国内第一家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2)试点发展阶段1998-20021998年基金开元、基金金泰,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2001年第一支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2002年10月首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国联安基金批准筹建2002年12月首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成立开业基金成为加入wto的先锋3)行业快速发展阶段2003-2007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4)创新探索阶段2008-20145)防范风险和规范发展阶段2015-至今第三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2.避险策略基金前身为保本基金,本质是混合基金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完全复制/抽样复制、被动投资、指数基金)1)ETF特点独特的实物申购、赎回机制实行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并存交易制度,可以套利交易一级市场要求份额50W以上,交易所交易2)ETFvsLOF(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二级市场净值报价中,ETF每15s提供一个价格,LOF一天提供一次或者几次3)ETF联接基金,属于FOF低于90%投资于一只ETF依附于主基金,不参与ETF套利4.QDI:境内公司境内资金投资境外证券,禁止购买不动产、房地产抵押按揭、贵金属或代表贵金属的凭证、实物商品、临时现金借入低于10%;QFII:境外公司境外资金投资境内证券第四章资金的监管1.基金监管的原则1)保障投资人利益的原则2)适度监管原则:四位一体3)高效监管原则4)依法监管原则5)审慎监管原则: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6)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2.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组成1)普通会员2)联席会员3)观察会员4)特别会员: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3.证监会对基金机构的监管1)公募基金的管理公司要求:A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B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C主要股东;持股最高且不低于25%(组织股东资产不低于2亿元,个人不低于3000万元且10年从业经验)D15人以上取得基金从业资格2)基金管理人要求A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监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B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验C3年内没有相关行政处罚4.公募基金基金销售支付机构: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注册管理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管理5.对公募基金的监管(中国证监会)6.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基金业协会)第五章基金职业道德1.职业道德特征:特殊性、规范性、继承性、具体性2.公募基金的销售,不可以采取直销代办模式3.诚实守信:不得欺诈客户、不得操纵市场、不得从事内幕交易、不得进行不正当交易第六章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1.基金的募集1)基金的募集程序:申请、注册、发售、基金合同生效常规基金产品,简易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其他产品(分级基金、FOF),普通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2)发起式基金认购基金超过1000万元,持续不少于3年,合同生效3年后,若基金资产少于2亿元,合同自动终止2.基金的认购3.基金的交易、申购和赎回1)封闭式基金交易账户:A沪深证券账户B沪深基金账户C资金账户交易规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涨跌幅限制,10%二级市场交易份额和股份交割上在T+0日,资金交割上在T+1日2)开放式基金一般情况,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会在丁+1日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用:B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一般股票型和混合基金:持有小于30日,收取不低于0.5%,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4.ETF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1)交易规则A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10%,上市首日开始实行B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C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整数倍(我国上50万或100万份)D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2)申购赎回程序T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现金替代等的清算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现金差额的清算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给管理人、托管人和参与券商3)申购赎回原则A场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场内:份额申购、份额赎回B场外:申购赎回对价均为现金场内:申购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差额、现金替代以及其他对价C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可以现金替代:申购必须现金替代:申购赎回禁止现金替代:申购赎回5.LOF交易程序投资者T日卖出基金份额后的资金T+1日到账,赎回资金至少T+2日到账6.QDII交易流程T+2日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3日投资者可以到销售网点柜台等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7.基金份额的登记流程我国境内基金申购款一般能在T+2ri到达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赎回款一般在T+3日从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划出第七章基金的信息披露1.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规范性、易得性、易解性3.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的文件有:基金净值公告、基金定期公告、基金上市交易公告4.基金合同投资者缴纳基金份额认购款,合同成立公募基金成立: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当日5.QDII净值在估值日后1-2个工作日披露信息披露要求同开放式基金6.ETF每日开市前披露当日的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交易时间内几十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当日发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境内次日、跨境次2个工作日)披露,也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行情发布系统于次1交易日揭示(跨境次2个工作日)第八章基金客户和销售机构1.基金销售机构在进行市场细分时的原则:识别原则、易入原则、可测原则、成长原则、利润原则2.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3)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符合银监会要求;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网测试,符合国家标准4)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5)有与基金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6)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7)完善业务流程8)防洗钱内部控制制度3.基金市场营销的特殊性专业性、规范性、持续性、适用性、服务性第九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1.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得投资忽视风险的表述不得使用“预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表述2.基金销售适用性的知道原则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贯穿各个业务环节客观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差异性原则3.基金产品风险评价至少应答依据以下4个因素1)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2)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3)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4)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4.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1)普通投资者2)专业投资者A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B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C社会保障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境外合格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D法人/组织: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2年以上的投资经历E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年以上的投资近亿/2年以上的金融相关工作经历/上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认证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5.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金融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法人/组织: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的投资经历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1年以上的投资近亿/2年以上的金融相关工作经历第十章基金客户服务1.基金客户档案管理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客户档案数据,应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对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至少保存15年第十一章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2.股东和股东会3.监事和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1)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情况2)监督懂事、总经理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4.董事和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是对股东负责的决策机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清算业务,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存放、管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销售账户,是指用于基金销售资金结算的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清算业务适用于除QDII、QFII等业务外的基金业务,QDII、QFII等业务的基金清算业务规则由公司另行约定。
第二章销售账户管理第五条公司可以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作为监督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二)建立与公司销售业务相关信息管理平台联网的监督信息平台。
监督信息平台应当具备监督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账户关联、资金划转控制、资金流向监控、大额预警处理、基金销售数据导入、与中国证监会基金综合监管系统联网等功能;(三)指定特定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四)与公司签订监督协议。
第六条销售账户的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销售账户只能由运营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八条公司作为旗下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注册登记账户和募集验资账户。
(一)注册登记账户是用于交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公司可以开立多个注册登记账户。
(二)募集验资账户是用于暂存认购资金的销售账户。
处于同一募集期的不同基金的认购资金,公司应当使用不同的募集验资账户。
公司开立募集验资账户时,须与监督机构约定在募集验资完成后该账户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客户管理部自销售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监督协议和账户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投资者共同出资,根据基金管理人投资策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金融产品,投资者依法共同享有收益及本金承担风险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结算活动,是指基金付款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交易结算机构共同完成的各项资金收付活动。
第二章资金接入管理第四条基金付款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账户制度,保障基金付款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资金及投资者的权益。
第五条基金付款机构应提供给基金销售机构账户开户服务,建立专户,并实现资金自动拆解汇总功能,按照与该账户建立时约定的结算流程和销售结算要素,确保资金流转信息真实及时地准确传输。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投资者认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支付款项存入经基金付款机构开立的投资者账户。
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及交易结算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的资金不被滥用,不得转让或变更账户,不得将该账户用于其他金融产品的开户。
第九条基金付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款项清算保障机制,确保投资者的投资合规,确保投资者在投资期间的资金安全,改善投资者的信用环境。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在资金交收结算中,应当采取实时核查结算流程,异常业务监管,通过自动化闭环管理,加强对投资者资金及其它财务管理的监督,严把风控关。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付款机构及交易结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金融机构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增强资金充足性、稳定性。
第四章旁听监管第十二条基金付款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实时旁听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加强业务审计、系统审计及自律检查,实行约束性管理和可追溯性管理,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及交易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结算流程,资金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及依法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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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基金额户和销售机构
1、申请开展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其技术系统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系统进行联网测试。
2、国内的基金销售机构可分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两种类型。
直销机构是指:直接销售基金的基金公司;
代销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3、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
4、市场细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执行;(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信、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基金销售机构的职责规范:
(1)签订销售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2)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业务规则并监督实施
(2)建立相关制度(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
业务发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4)禁止提前发行(5)严格账户管理(6)基金销售机构反洗钱(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在发现有可疑交易或者行为时,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
8、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展趋势:(1)深度挖掘互联网销售的效能(2)提升服务的专业化和层次化
9、截至2015年年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185家RQFII机构;截至2015年年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有25058家。
10、在渠道策略方面,我国的基金销售渠道比较单一,以银行和券商代销为主。
11、从不同类型基金产品的投资者结构特征方面考察,2006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分界点。
在这之前,高风险产品为机构投资者所青睐,而低风险产品则为个人投资者所青睐。
2006年6月30日之后,个人资金快速转向高风险基金,而低风险基金则逐渐为机构资金所主导。
12、针对直接关系型、间接关系型和陌生关系型这三种不同关系的客户群,常用的寻找潜在客户的方法分别有缘故法、介绍法和陌生拜访法。
13、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围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及警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