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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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厦府办[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7〕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收缴与使用,加强租金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市直各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市区两级财政体制结算及配合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区属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与监督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缴、收支预(决)算编制执行等具体工作。

市人事局、各区人劳局、各区民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租金补助金的预算编制、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实行租金财政补助制度。

财政补助标准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和租金计算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7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2022年户籍政策_2022年厦门户籍政

2022年户籍政策_2022年厦门户籍政

2022年户籍政策_2022年厦门户籍政一、五取消1、2022年1月1日起,厦门取消购房落户政策。

2、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3、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4、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5、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落户。

二、四限制1、夫妻投靠增加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

(岛内5年,岛外3年)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增加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

(岛内5年,岛外3年)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增加年龄、住房、计生审核、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

(岛内5年,岛外3年)4、岛外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移入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的,与市外迁入的年龄、住房、计生审核、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一致。

积分落户制积分落户制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一定值后即可申请落户,利于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

积分落户制度已经在北京、天津、广东等诸多省市实行。

落户者的分值计算分别包括其文化程度、技术能力、职业工种、服务年限、纳税额度等诸多指标。

毕业生落户一、毕业生落户需注意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厦已落实接收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毕业生;2、专业对口,且所学专业属厦门市急需。

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3、厦门岛外企业接收的,专业与厦门市产业发展方向相对应且与单位主营业务对口,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三年以上就业合同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9月30日前报批);4、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者获得省、部级综合性奖励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5、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6、厦门知青的子女。

注意:厦门市每年都会制定《长短线专业对照表》,短线专业即为急需、紧缺专业,详情可登陆“厦门人事网”查看。

二、从2022年7月1日起,毕业生落户厦门更方便了办理准迁手续的不需要再出示市人社局签章的《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委托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单位接收的毕业生也无需出示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就业介绍信。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_条例_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_条例_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重新修改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收购等途径筹集。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第三项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删除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七、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八、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删除第二款。

将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九、删除第十九条。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厦房住保〔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厦房住保〔2022〕2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现予以印发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7月14日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申请配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一)按批次轮候配售1.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面向符合条件的我市骨干人才申请家庭,人才名单已经市委人才办会议研究确定,由市人社部门提供《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厦门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住房优惠政策人员名单的函》(厦人社函〔2022〕13号)。

2.厦人社函〔2022〕13号中意向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311户骨干人才名单已于2022年2月16日至2月22日在市住房局官网进行公示,并按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完成意向登记。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厦房房政〔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厦房房政〔2021〕1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直管公房住宅租赁管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变更户名适用于执行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

二、拟承租直管公房住宅的人员为变更户名的申请人。

申请变更户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无多头占房的情形。

(三)承租人名下直管公房无欠缴租金。

三、变更户名的情形及对应条件:(一)承租人死亡,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按变更户名顺序确定,变更户名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孙子女、外孙子女。

申请人应当取得前顺序以及同顺序中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直系亲属的同意。

(二)承租人离婚,原配偶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四)承租人在世,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但承租人名下仅有一套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不予变更户名。

(五)房屋被征收安置承租两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其共同安置对象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实际居住在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承租人及其共同安置对象应当就变更户名方案达成一致。

承租人应当至少继续承租其中一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09施行日期2010.08.01文号厦府[2010]214号主题类别户籍、身份证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六月九日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 7人。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㈠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㈡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厦府办[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1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和社会捐赠等。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厦社保房〔2008〕4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已经市保障住房办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流程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2007年3月6日印发的厦社保房〔2007〕4号文即日起废止。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一、社区居委会申请登记工作流程(一)发放申请表1、申请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下同)领取申请表的,工作人员应核对户口本,介绍相关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让住户确定申请购买或租赁;2、对户口在本辖区内的发给申请表,并进行登记;3、发给申请须提供的材料、流程表、须知等材料;4、对申请表的填写提出要求和解释;5、必须向住户说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申请的情形,及弄虚作假应承担的责任。

(二)受理登记1、核对前来办理申请登记的是否申请人本人,非申请人本人前来申请的暂不受理登记。

2、核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属于低保等特殊对象的,应核对低保证等证件或证明文件。

3、申请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登记,但应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材料和材料的标准。

4、核对申请表中申请户填写的户籍、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等数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l)核对申请表中填写的户籍时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①核对申请户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口数量,取得户籍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属已婚、丧偶、离婚等情况,及户籍不在本市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填报收入、资产、在厦住房等情况;②核对确认申请户是否单身,单身只能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③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应核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信息表,确认是否属于通过购房或作为购房代理人将户籍迁入本市情形,或是否属于投靠子女单独申请(未与被投靠子女共同申请),以及迁入的年限是否满足要求。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受理、审核、分配、使用、监督、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做到统一、协调、有效。

(一)市建设局是社会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

(二)市发改委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和概算审批工作并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等价格的测算和监督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资金、物业管理费补助资金、维修维护资金、租赁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经费(市级财政承担部分)。

(四)市规划委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规划的制定及项目规划选址、规划许可等工作。

(五)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及申请人、使用人在厦住房和房产交易协查工作并提供协查结果。

(六)市民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特殊租金补助工作。

(七)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每年度的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统计情况并协助制定收入和住房控制标准。

(八)市监察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

(九)市信访部门负责受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涉及的群众来访、来信和来电处理工作。

(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及时处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的擅自改变用途、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违章搭建、擅自安装围护栅栏、违章占道经营等违规行为。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人口管理及保障性住房申请户的户籍协查工作并提供协查结果。

(十二)税务、社保、金融、工商、交通管理等部门应配合做好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等情况核实工作并提供协查结果。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20年第二批申请材料提交指南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20年第二批申请材料提交指南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20年第二批申请材料提交指南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2020年第二批申请家庭在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2.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3)符合适当优先分配对象的孤寡老人、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情形的(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的)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4.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5.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三)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包括: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其中,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需由申请家庭通过以下途径自行打印纸质记录:(1)“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页面内容;(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收入查询”结果页面内容),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3.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认缴资本额的相关材料、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厦府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已经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7日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申请第四章审核第五章配售第六章退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工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建设、配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无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市保障性商品房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建设、人社、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商品房以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保障性商品房通过新建、配建、收购、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保障性商品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编制本市保障性商品房专项规划,并纳入市住房发展规划。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2•【字号】厦府办[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8〕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解决本市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向本市无住房家庭提供的,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住房办)负责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市建设与管理局是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

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物价、侨务、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保障性商品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保障性商品房以经济适用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并实行统一装修。

第二章申购条件第七条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家庭具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本市户籍,且其中至少一人取得本市户籍满三年;(二)无房户。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1【发布单位】厦门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05-27【生效日期】 -05-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调动、录用、聘用、招收人员及接收毕业生落户的准入条件第一条第一条依照《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调入或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是: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本市急需的高级技工,年龄原则上限制在35周岁以下的。

享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或省级学科带头人,不受年龄限制。

属本市紧缺专业或重点人才的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依照《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调入、引进人员或接收毕业生,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或教育局,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或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核准,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本市报到落户后,其配偶、子女凭市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签章的《已婚毕业研究生接收就业情况登记表》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章投资落户的准入条件第三条第三条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实际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厦府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促进人口集聚、吸引人才落户、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优化部分落户政策㈠吸引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闽工作入选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经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类、B类、C类),以及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或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㈡获区委、区政府授予区级“劳动模范”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相应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1.已在本市就业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往届毕业生;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4.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

㈣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骨干人才和产业技术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提供便利。

经组织、人社、教育等职能部门录用、招调的各类人才,或经工信、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引进的各类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厦府办[2008]257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和市财政局制定的《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为规范本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结合目前我市公务人员住房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对象(一)本市市直机关、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公务人员)。

(二)驻厦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二、组织管理(一)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下称市保障住房办)负责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和组织公示工作,并审批、确认申请对象的租房、购房资格;各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助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本区公务人员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三)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公务人员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选房、配售工作,并协助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购买统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等方面的信息。

(四)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公务人员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选房、配租和社会保障性住房配租(售)后房屋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协助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房产权籍登记、房产交易、拆迁安置、危房改造安置、享受房改政策、公房租赁等方面的信息。

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条件

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条件

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条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06〕39号)、《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委〔2006〕84号),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解决引进人才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我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的条件我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自1999年1月1日起,经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部门批准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的人才,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二)申请时符合厦委办发〔2006〕39号文规定的当年度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申请条件的在职在岗引进人才,具体条件如下:1、人才的岗位、专业、申报单位等符合《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的要求(2006年目录附后,目录按年度每年向社会公布)。

2、人才学历、阅历等条件〔事业单位的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⑴符合市重点人才直接确认条件的人才;⑵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鉴确认的市重点人才⑶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⑷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5)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6)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中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7)中小学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

(8)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企业单位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具有三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申报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⑵申请人属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属软件、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属物流、旅游、商贸、文化、金融、中介、会展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或属其他的企业急需紧缺的核心骨干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和管理厦门市的户籍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和市民的合法权益,厦门市制定了以下的户籍管理规定:一、户籍登记1. 出生户籍登记:婴儿出生后,父母需在出生后30天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派出所申请户口登记并领取相关证件。

2. 迁入户籍登记:非本市户籍人口在厦门居住满6个月以上,需携带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户口迁移登记。

3. 迁出户籍登记:本市户籍人口如需迁出厦门市,需到当地派出所申请迁出户籍登记。

4. 死亡户籍登记:死亡人口的亲属或相关人员需到当地派出所申请死亡户籍登记,并提供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户口异动管理1. 人口迁移:迁入或迁出户籍的人口需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或迁出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迁入或脱离户籍。

2. 变更户口信息:户籍人口如有个人信息变更,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需及时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户口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守法义务1.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户籍人口需按照公民的法律义务,履行缴纳税款、服从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等基本要求。

2. 户籍人口应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四、特殊情况处理对于特殊人群和特殊情况,户籍管理部门将进行特殊处理:1. 异地办理:户籍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时,可授权他人代办,需提供相关授权文件。

2. 外籍人士:外籍人士需按照国家和厦门市相关规定进行居留许可和签证手续,如需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供相应的居留证明和相关证件材料。

五、违规处理1. 如有虚假申报、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户籍、取消相关证件等。

2. 伪造、变造、借用他人户籍证件,或者向他人借用户口登记等欺骗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该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规范户籍制度,提高户籍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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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txt再过几十年,我们来相会,送到火葬场,全部烧成灰,你一堆,我一堆,谁也不认识谁,全部送到农村做化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28日 16时02分 277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公安安全
“住房”
“户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和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的户籍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

第三条各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公共户,办理特殊情况下的户口迁移落户。

公共户地址不属于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申请人的户口应当迁入其所取得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共同申请人可按本市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思明区、湖里区的申请家庭选择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房源的,在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原属思明区、湖里区的家庭成员户口可迁回思明区、湖里区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

第五条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在下列住房的,在办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前,必须将户口从原址迁出:
(一)公有住房;
(二)已退管的侨房、信托房、代管房;
(三)经鉴定的危房;
(四)单位自管房;
(五)其它按规定应退出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是户主的,同一户口本的其他成员户口必须同时迁出。

第六条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将户口迁入所承租或购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立户,户主应是申请人。

第七条每套社会保障性住房只能设立一户,立户时应在户口本首页上注明“社会保障性住房”。

非申请家庭成员不得在社会保障性住房挂户。

第八条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满足下列条件的,其亲属可按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一)入住社会保障性住房满一年;
(二)无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行为;
(三)无违反小区管理制度和拖欠物业管理费行为;
(四)属承租的,无拖欠租金行为。

第九条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亲属投靠落户申请办理程序: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向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社区居委会
初审、公示后报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核。

(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属承租的,按《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

(三)有关部门出具《社会保障性住房户口投靠落户联系单》。

(四)申请人持《社会保障性住房户口投靠落户联系单》、《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或《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投靠落户手续。

第十条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必须将本户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出社会保障性住房。

家庭成员无合法固定住所可落户的,可暂时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落户。

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后超过二个月不迁出户口的,户籍管理部门应按市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迁移协办函》将其户口迁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

第十一条住户将户口迁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的,在其有合法固定住所后,应按本市户籍管理规定将户口迁移到其合法固定住所。

第十二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情形,户口必须从原地址迁出但暂无合法固定住所可落户的,可将户口迁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第十四条 2006年之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立户和迁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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