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考试范围
国际法期末考试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
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组成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1954年由中国首次提出,之后成为了国与国之间进行交往的准则,是中国对于现代国际法的重大贡献。
3.国际法委员会:
(1)谁设立的:联合国按照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章程》成立的
(2)哪一年成立:1947年
(3)干什么:国际法委员会职能: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第一、国际法的逐渐发展。第二、国际法的编纂。
(4)干成了什么:在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公约草案基础上通过了:
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1961年和1963年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公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适用法公约》等重要国际条约。
(5)评价:国际法委员会曾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目前,国际法委员会从事包括跨界损害、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审议。另一方面包括:国家的单方面行动、外交保护、对条约的保留、国际组织的责任、国家间共有自然资源以及国际法的分裂,主要关注在国际法和繁荣发展的情况下碰到的新问题。
4. 域外庇护:指国家的驻外使领馆庇护外国人,又称外交庇护。拉美有些国家一般承
认外国使馆有权予以庇护,如拉美国家签订的1928年《庇护公约》、1933年《政治庇护公约》和1954年《外交庇护公约》都规定了使馆对政治避难者的庇护。但是在整个拉美地区及其之外的区域,外交庇护没有被各国普遍接受,因而不是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一)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一)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张至个人)
(一) 双罚原则
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二) 国际罪行
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种含义:
1、本章所指的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一种国家不当行为
2、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人犯罪,如劫机、海盗、贩毒等,属个人罪行,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由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
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家对其外空行为和核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一) 国家责任制度
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二) 双重责任制度
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一般是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
(三) 营运人赔偿
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私人企业,都由承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国际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一、国际责任的构成
(一) 归责原则
1、传统国际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 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国家不当行为指国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1、归因于国家,包括:
(1) 国家机关的行为
(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5)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6)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必须是已经和正在组织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被视为国家行为。(产生国际责任,但不产生属于目前所属国家的国际责任)
国际法考试
国际法考试
1、登临权(right of visit )与紧追权(right of pursuit)
1)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于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违反沿海国有关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规章时,也可以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开始紧追。
2、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s)与国际惯例
1)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国际法院公约》对于“国际习惯”所强调的是存在一种通例,并且这种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形成国际法渊源。2)国际惯例通常指商业惯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引渡(extradition)与遣返
1)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
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2)遣返是指在战争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后,交战过应立即释放和遣返战俘。
4、领海(territorial sea)与领水(territorial water)
1)领海是指邻接沿海国内陆领土或内水之外受一国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洋带。2)领水是指位于一国内陆的水域与其陆地边缘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洋带,即以国内水与领海组成的所有水域。
5、外交庇护(diplomatic asylum)与外交保护(diplomatic protection)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
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
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国际法的范围
2013年《国际法》考试大纲
一、考试性质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部分)是报考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国际法方向”入学考试的必考专业课程之一。《国际法》专业课程的命题,以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优秀毕业生水平为基础,旨在考查考生是否具备较为扎实的国际法学基础知识,以及是否具备运用这些基础知识分析、研究和解决涉外事务及国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形式与考试结构
(一)答题方式:闭卷、笔试
(二)答题时间:180分钟
(三)卷面总分:150分
(四)各部分内容的考试比例
1、国际公法:约33%
2、国际私法:约30%
3、国际经济法(含世界贸易组织法):约37%
(五)题型比例
1、名词解释(英文题目):约20%
2、论述题:约60%
3、案例分析:约20%
三、考试要点
(一)国际公法
1、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法)
2、领土法与海洋法
3、国际环境法
4、外交与条约法
5、国际争端解决与国际法律责任
(二)国际私法
1、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2、涉外法律适用
3、国际商事仲裁
4、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经济法
1、国际贸易法
2、国际金融法
3、国际投资法
4、海商法
5、世界贸易组织法
国际法自考重点(已排版)
1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 (1)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3)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5.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不同之处?(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一国之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的。而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
(3)强制实施方式不同。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而在国内社会,其权力集中于国家,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6.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是法律,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7.《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明确了一国若违反该原则将导致哪些国际法律后果? (1)违反国将遭受联合国
的制裁,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的制裁措施。(2)导致受害国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3)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产生的权益无效,“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上也是适用的。(4)违反国家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5)违反国承担削弱军备义务。(6)战争策动者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国际法范围
国际法复习范围:
一、名词解释
1、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P12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尽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基本内容在《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中可以找到,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对国际法仍是一个重大的贡献。P32
3、逆条件承认P51
4、外交保护P61
5、卡尔沃主义P63
6、域外庇护P67
7、国际人权宪章P71
8、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P84
9、领土主权P100
10、群岛基线P113
11、历史性海湾P115
12、国际海底区域P128
13、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局)P129
14、领事裁判权P160
15、名誉领事P161
16、全权证书P174
二、判断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P50
2、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也可以引渡。P65
3、1948年《防治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主持制定的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P75
4、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系统内负责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专门机构,由2006年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设立,是大会的附属机构。它的前身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46年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人权委员会。P82
3、“情势变迁”原则不适用于边界条约。P102
4、我国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确定领海基线。P113
5、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是个长期争论并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P117
6、关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实践中多采用等距离—中间线规则。但是按照国际法院的意见,这个规则并没有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今后的实践也不能创立这样的规则。P122
《国际法》期末考试指导
《国际法》期末考试指导
一、考试说明
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考试包括以下几种题型:
1、填空和判断题
(注意对基础知识点的准确记忆)
2、名词解释
(给出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
3、简答题
(注意要回答全面、简明扼要)
4、论述题
(写出计算过程,给出正确答案)
5、案例分析题
(按题中所示要求对所给案例作具体分析)
二、重点复习内容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订立的符合国际法的协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国际法院判案时应首先适用国际条约。一切条约(不论是契约性条约还是造法性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习惯:在国家交往中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法律的惯例通常称为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存在各国的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即所谓“惯例”二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即所谓“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来自各个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那些原则。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手段: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是认识、证明国际法的重要辅助手段。
(5)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可以同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一起,并列为国际法的认识渊源。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各国公认,即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第二,具有普遍意义,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第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第四,具有强行法的性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一系列国际文件规定和确立的一个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和武力侵害原则;
国际公法考点大全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3.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4.造法性条约:指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规则打开放性、多边性条约。
5.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行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6.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7.国际法主体:一般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8.国际法基本条约: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范围。
9.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与强行法抵触的条约无效。
10.联邦: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家。
11.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它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12.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自然的权利,其行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13.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包括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国际法考试范围整理
国际法考试范围整理
一、选择部分(写了多选的是老师上课说的多选,没写的不知道)单选10X1’,多选10X2’1.国际法的性质与渊源?
2.有关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观点?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4.简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5.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内容?(多选)
6.国际法主体有哪些?(多选)
7.国家的构成要素?
8.国家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9.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
10.领土的概念及构成?(多选)
11.传统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多选)
12.现代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多选)
13.简述领海的法律制度?
14.简述紧追权的概念和条件?
15.公海自由原则的内容?
16.比较无害通过和过境通行制度?
17.简述平行开发制度的内容?
18.简述领空主权原则?
19.简述国际航空运输义务?
20.外空的法律地位?
21.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
22.试述国际公约关于危害民航安全的规定?
23.简述国籍取得制度?
24.简述外交保护的条件?
25.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26.我国国籍法的一般原则
27.简述一国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的设置?
28.简述一国使领馆人员的构成?
29.简述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义务?
30.什么是不受欢迎的人和不能接受的人?
31.条约成立的有效要件?
32.简述条约的保留制度?
33.条约解释的原则及规则?
34.简述情势变迁原则的内容?
35.简述情势变迁原则的条件
二、名词解释5X4’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一、与国内法相比看国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除国家外,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和交战团体等非国家政治实体也是国际法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
(二)国家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
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部分,也是国际规范的主要内容。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国际法的形成以国际关系为基础,又反过来规范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而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来保证:
当今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保障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因此国际法主要依靠主体自身或者集体的力量来实施。国内法依靠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构来实施。(四)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市国家间的协议:由于国家上各国平等,而且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制定国际法,所以只能在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基础上来制定国家法法则;国内法是立法机关指定的。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渊源不同: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
是指国家了已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本国失误而不受其他国家或者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包括:1,自主性:国家有权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排他性:国家独立自主处理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独立权的义务。
(二)平等权
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即国家无论强弱,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完全平等,没有差别。
国际经济法复习范围 (1)
国际经济法复习范围
提示:
1、考试题目为:论述题3题,案例1题,每题25分。
2、考虑到开卷考试,有些仅仅是复习范围,不是试题。考试时请带教材和有关资料。
1、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P64)
答: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根据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了贯彻和认同,大量的立法实践和国际性文件不断产生,其中包括《永久主权宣言》、《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宪章》以及其它有关决议。综合各国理论和实践的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这
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的体现。椐此,各国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独立自主
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独立自主地缔结和参加各种国际经济条约,
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交往。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
物质基础。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基本的和不
可剥夺的权利。《永久主权宣言》明确规定:“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
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
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宣言》指出:“每个国家对自
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为了保卫这些资源,每个国家都有权采取
适合于自己情况的手段,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
国际法考试试题
国际法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 国际法的主要来源是什么?
A. 国际条约
B. 国际惯例
C. 国际法院的判决
D. 所有上述
2. 联合国宪章规定,所有会员国应以和平手段解决其国际争端,这体现了哪一项国际法原则?
A. 主权平等
B. 和平解决争端
C. 不干涉内政
D. 集体安全
3. 在国际法中,国家主权的概念通常包括哪些方面?
A. 领土完整
B. 政治独立
C. 经济自主
D. 所有上述
4. 根据国际法,以下哪项不是国家的基本权利?
A. 自卫权
B. 外交豁免权
C. 干预他国内政
D. 条约缔结权
5. 国际法上的“不承认”原则通常用于哪些情况?
A. 非法领土变更
B. 非法政权
C. 非法经济制裁
D. 所有上述
6. 国际法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通常适用于哪种情况?
A. 国际争端解决
B.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法律争议
C. 国际人权侵犯
D. 国际恐怖主义行为
7. 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是多少?
A. 200海里
B. 150海里
C. 100海里
D. 50海里
8. 根据国际法,国家对哪些行为不承担责任?
A. 官方行为
B. 授权行为
C. 私人行为
D. 所有上述
9. 国际法中的“保护性原则”通常用于哪种情况?
A. 保护国家免受外部威胁
B. 保护国家免受内部动乱
C. 保护国家利益免受外国侵害
D. 所有上述
10. 以下哪个国际组织主要负责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A. 联合国大会
B. 国际法院
C. 国际法委员会
D. 安全理事会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1. 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国际法范围——精选推荐
CHAPTER1
1.国际法的渊源:
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特别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CHAPTER2
1.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A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际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家通过国际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C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也需要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措施予以保证;
D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而国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国际关系中的最主要的部分;
E只有国家在国际法上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不具备的。
2.“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
3.国家承认的法律后果
A为两国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虽然承认是建交的前提,但双方是否能够最终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主要取决于双方特别是被承认过的政治立场和外交政策。
B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C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司法和行政管辖权的有效性
D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在本国享有管辖豁免权;承认被承认国有权以原告身份在本国法庭提起诉讼
E承认具有溯及效果
4.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A主观要件
(1)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立法、行政、司法等);
(2)一国地方政治实体(联邦组成单位或单一国的地方单位)机关行使其职权的行为;
(3)经一国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其他实体的机关行使其职权的行为;(经授权行使移民管制、卫生检疫的国营或私营航空公司、各种国营公司、各种官方代理机构等)
国际公法期末考试范围
丁成耀版本考试范围及其中重点
第一章:第一节国际法的特征;关于国际法的强制性
第二节渊源的含义和范围注意第38条、2个主要渊源
第四节国际法和关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和实践中国实践
第二章:第一节含义,特征,强行法与基本原则关系第二节
第三章: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要素,基本权利(自保和管辖权)司法豁免权
第四节概念特点方式效果
第五节国家继承的规则
第四章:第一节取得和冲突解决问题
第二节外国人待遇,外交保护问题
第三节引渡规则第五节
第五章:第一节概念特征
第二节国际不法行为,主观要件,客观要件
第六章:第一节领土主权的限制因素
第二节河流
第三节领土取得问题
第四节边界的形成问题
第五节《南极条约》;北极扇形原则
第七章:第三节第四节第六节
第十一章:全章
第十三章:第一节概念特点
(这章重点)第二节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多边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第三节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对缔约国和第三国的效力问题
第十四章:第二节第十七章:第二节第三节
三.管建强平时提到的考试重点
P32 民法通则第142条
P33-34 (二)1.2.3.
P42 思考题简答:1-8 论述:9+国际法与中国国内法的关系
P43-45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三个特征
P46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区别简答
P49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最重要)
P50 (二)关于三个学说及相关人物对比单选
P52 1928年那段”该公约首次….争端”要记
P55 “内政”含义
P61 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是各国义务
P70-71 国际法主体的条件第一+第二+第三国际法人格
P80-81 管辖权含义,国际法承认的管辖权的内容:1-4
国际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1.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规则。
2.时效: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
3.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家。
4.邦联: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5.对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国家内已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之交往。
6.毗连区:在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一带水域。
7.草签:是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的签字。草签时,全权代表将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中国人只将其姓)签在约文的下面,表示认证条约约文,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8.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的实体。
9.庇护:一般指国家对由于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遭受迫害或追诉而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镜、居留并给予法律保护,而拒绝将其引渡给任何国家的行为。
10.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11.全权证书: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12.国家豁免: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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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的概念和区别(缔约权能: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指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根据一般国际法,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国际组织以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具有缔约能力。这种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国际法来确定。缔约权,指国际法主体的特定机关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限。这种权限的有无应根据缔约方的国内法或内部法来确定。区别:缔约能力与缔约权是相互联系的。缔约能力是缔约权的前提,无缔约能力的实体就不存在由谁或如何行使缔约权的问题; 缔约权是实现缔约能力的条件,缔约能力必须通过具体的职能部门行使缔约权来实现。
12.领馆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①馆舍不可侵犯②馆内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③通信自由与行动自由④与派遣国国民通信及联络⑤免纳捐税、关税⑥使用国旗、国徽
13.政府间组织的特征:(国际组织都是指政府间组织)
①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或其政府②根据国家间协议而建立的③具有特定的目的或宗旨,其权力也具有职能性的特征④具有连续性工作机制的常设机构⑤具有自己的国际法律人格
14.危难和危急情况
危难,指行为人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为拯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者的生命,仅能做违背义务的行为,别无他法。在国家责任领域,危难多发生在船舶或飞机因天气恶劣或发生机械故障或导航失误进人他国的情况下,当然并不仅限于此。一般来说,危难不应延伸到人道主义干涉等其他领域。一般情况下,危急情况不应作为免责事由,除非有关行为是“保护该国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因此,援引危急情况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是有极其严重的危险存在。另外,援引危急情况作为免责事由不得违反国际强制性规范。
15.国际争端的种类:
①法律争端,法律性较强而关涉利益较小,适合于利用仲裁或国际法庭依现行国际法规则加以裁判解决。②政治争端,涉及重大利益而其法律性较弱或者有关的法律规则不甚明确,适合于政治解决而不适合于司法裁判。
16.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①争端发生后,当事国协商同意下提交的一切案件;②争端发生前,当事国在现行各种条约、协定中事先约定,遇有条约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争端时,应提交国际法院解决③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争端
17.公海自由的内容:①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②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各国均有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③违背公海自由原则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18条约保留的规则:条约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或一国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以下三种情况不得提出保留①条约禁止保留②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③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