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企业生产、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及装修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巡查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27
•【字号】通政发[2006]82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崇川区、港闸区城市管理局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引言: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扬尘污染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扬尘不仅对空气质量造成了影响,也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了诸多隐患。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扬尘污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本文将探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扬尘污染管控标准
为了确保扬尘污染防治的效果,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扬尘污染管控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针对不同行业的扬尘排放标准,例如建筑工地、物流中心等;二是针对不同地区的扬尘污染管控标准,根据当地的气候、地理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控制要求。这些标准的实施,有效降低了扬尘排放量,改善了空气质量和环境。
二、扬尘治理措施
为了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扬尘治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扬尘污染监测体系:通过建立扬尘污染监测体系,及时监测和评估扬尘排放情况,为科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2. 完善扬尘治理技术:通过引进和研发扬尘治理技术,提高污染物
处理效率,降低排放浓度。例如,使用喷雾系统降低扬尘排放,采用
覆盖材料减少裸露土地等。
3. 加强行业监管:增加对扬尘污染重点行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加
大对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形成有力的行业规范。
4. 提高宣传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扬尘污染危
害的认知,倡导绿色出行和生活方式,共同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效果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数据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扬尘治理行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扬尘治理应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施工单位负责扬尘治理工作。
第四条所有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单位、个人应了解并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扬尘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五条建设、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扬尘治理负责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
第六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制定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包括扬尘治理技术措施、责任分工、监督检查等内容,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的道路、场地、设施保持清洁,避免扬尘污染的发生。
第八条建设、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扬尘治理设施和设备,如喷淋装置、封闭罩、尘埃吸附装置等,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应限制现场施工人员和车辆进出次数,尽量减少尘土扬散的机会。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露天堆放的材料和物品,严禁将渣土和垃圾等随意倾倒。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对扬尘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扬尘治理情况。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与周边居民和企业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处理居民和企业的投诉和举报,并给予回应和解决。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执照或证照。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于建设、施工活动结束后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地区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本制度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内容需经专业部门审核和批准后生效。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南通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南通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3.14
•【字号】通政办发〔2016〕21号
•【施行日期】2016.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南通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南通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南通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8号)、《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苏价费﹝2009﹞194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南通、扬州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苏价费﹝2014﹞106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深入推进扬尘排污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4〕410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
扬尘防治是指对于各类施工现场、道路扬尘、农业作业尘土等产生的
粉尘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行为。扬尘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具有不可
忽视的影响,因此建立和实施扬尘防治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扬尘防治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1.保护环境:扬尘污染会对大气、水体等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生
态平衡。制定扬尘防治管理制度可以规范施工、道路、农业等相关行业的
粉尘排放,减少环境污染。
2.保护人体健康:长期暴露在扬尘环境下,会导致呼吸道疾病、眼病、肺部疾病等健康问题。制定扬尘防治管理制度可以减少人体暴露于扬尘环
境的机会,保护人体健康。
3.促进经济发展:扬尘污染限制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和执行扬
尘防治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各类行业的生产和施工,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
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扬尘防治管理制度的内容
1.制定扬尘防治标准:根据国家的环保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适用于
当地的扬尘防治标准,包括施工、道路、农业等领域的扬尘控制要求。
2.建立监测体系:建立扬尘污染监测体系,对施工现场、道路、农田
等重点区域进行监测,按照监测结果进行扬尘问题的分类,针对性地制定
控制措施。
3.实施管控措施:根据监测结果和扬尘防治标准,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施工方应采取封闭作业、增设洒水设备、使用覆盖物料等措施,道路
管理部门应加强路面清扫、冲洗等管理,农业部门应优化农田作业管理,
减少扬尘产生。
4.责任分工: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由环保部门负责
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道路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配合实施扬尘防治措施。
5.宣传教育:加强扬尘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09
•【字号】通政规[2013]2号
•【施行日期】2013.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
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9日
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保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其物料堆放、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工程渣土、砂石、泥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公共场所及道路的保洁、养护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内河港口码头、公路工程物料堆放、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港口部门负责沿江、沿海港口码头物料堆放、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农业、水利部门分别负责农业、水利工程及其物料堆放、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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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惠民
2019年12月30日
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进行创新。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一)落实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已动迁未收储地块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对区域内各类工地开展定期巡查;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对管辖区域内工业堆场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相关环境信息。
2021年扬尘控制管理制度_扬尘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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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控制管理制度_扬尘控制管理制
度范本
扬尘控制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__〕87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津、法规及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是指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施工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大气质量的细小颗粒漂浮物的预防的控制。
第三条凡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
主体,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鼓励、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控制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五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各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扬尘治理实施细则
扬尘治理实施细则
一、引言
随着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快速推进,扬尘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扬尘不仅对空气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为了切实解决扬尘污染问题,我市制定了本《扬尘治理实施细则》,旨在明确治理目标、措施和责任,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二、治理目标
1. 减少扬尘排放:通过对源头控制、运输管理和施工现场治理
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
2. 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加强扬尘污染监测和执法力度,提升环
境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治理措施
1. 源头控制
(1)对于工业企业,要加强粉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2)对于建筑工地,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有效控制扬尘。
(3)对于道路交通,要加强车辆尾气治理,提倡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辆的使用。
2. 运输管理
(1)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对装载或运输物料的车辆进行检查和监控,确保装载过程中不产生扬尘。
(2)加强道路清洗工作,定期洒水、清扫街道,减少因车辆行驶而产生的扬尘。
3. 施工现场治理
(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制度,规定了扬尘治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2)对于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要进行及时覆盖,减少扬尘的产生。
(3)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尘土,要及时清理和处理,防止扬尘再次产生。
四、责任分工
1. 监管部门
(1)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定期检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2)加强扬尘污染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主体的通知-通政办发〔2018〕21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主体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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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主体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根据省环保督察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部分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运输物流遗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6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其行政处罚主体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关于露天烧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118条第3款,在属地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其行政处罚主体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关于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1款,露天焚烧秸秆的,其处罚主体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露天焚烧落叶的,其行政处罚主体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对餐饮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和县属建制镇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本办法不适用于下列两类场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第四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餐饮业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市区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
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做好餐饮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
— 1 —
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部门依法做好餐饮业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污水纳管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餐饮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餐饮经营店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餐饮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监督餐饮经营店店容店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餐
厨废弃物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法院对涉餐饮污染的案件积极探索先于执行,对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2024年扬尘治理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扬尘治理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以规范和加强扬尘治理管理,减少扬尘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扬尘排放源泉的治理、扬尘污染的监测和执法、扬尘治理的检查和考核等方面。
第三条城市、乡镇、企事业单位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扬尘治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分类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推动扬尘产业的绿色发展。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扬尘治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扬尘污染危害的认识,增强社会对扬尘治理的支持和参与。
第二章扬尘排放源泉的治理
第六条建筑工地、城市道路、矿山、渣土场、挖掘、装载、运输等扬尘排放源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
第七条建筑工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尘防措施的设计和施工,确保施工现场不产生或减少扬尘排放。
第八条城市道路的扬尘排放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进行治理,道路施工应当规范进行,减少扬尘产生。
第九条矿山、渣土场等扬尘排放源应当采取封闭、覆盖、喷淋等扬尘治理措施,减少扬尘的扩散。
第十条挖掘、装载、运输等作业应当采取湿法作业、封闭作业等措施进行扬尘控制,禁止在非控制区域进行露天作业。
第十一条超标排放的扬尘排放源泉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整治和处罚。
第三章扬尘污染的监测和执法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的监测网络,定期对城市、乡镇等区域进行扬尘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扬尘污染的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的扬尘排放源泉进行立案调查,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南通建工)扬尘控制及环境保护专项方案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拆迁工程扬尘控制及环境保护方案
编制人:母长云
审核人:仲锦维
批准人:刘旭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0日
扬尘控制及环境保护方案
1、环境保护目标
(1)噪声排放达标:
结构施工,昼间<70dB,夜间<55dB
装修施工,昼间<65dB,夜间<55dB
(2)防止大气污染,排放达标:
施工现场扬尘排放符合要求(扬尘达到国家二级排放规定,烟尘排放深度<400mg/Nm3
(3)生活及生产污水排放达标:污水排放符合《连云港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防止光污染:夜间照明不影响周围社区。
(5)施工垃圾类固体废物处理,尽量回收利用。
(6)节约水、电、纸张等资源消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2、环保、水保措施的硬性规定
环境保护措施硬性规定表
序号措施项目内容责任人
1 洗轮槽在大门出口处设洗轮槽,专人负责,防止车辆带泥上路。质量安全员
2 夜间施工经批准领取“夜间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夜间施工。质量安全员
3 隔声处理噪声源要采取双层隔间材料,进行隔声处理,减少噪声
排放。
质量安全员、
施工员
4 安民告示在施工区域外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内容为“我们在此施
工,给您带来不便,请谅解。”
质量安全员
5 废物排放钻孔桩产生的泥浆经深沉后运至接地渣场,建筑垃圾经
处理后运至指定地点进行排放。
质量安全员
6 废水排放施工场地的生产废水,经过滤网过滤,通过污水管输入
池中沉淀,并做除油处理。经环保部门认可后排放。
质量安全员
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的其它措施
在施工前,项目部必须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方案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南通市区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南通市区施工扬尘专
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6.14
•【字号】通政办发〔2019〕58号
•【施行日期】2019.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南通市区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的实施意
见
通政办发〔201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有效解决市区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决定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扬尘专项治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按照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各负其责、务求实效”的原则,加强市区施工扬尘专项治理,落实施工扬尘管理措施,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推动市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支撑。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参建各方责任
1.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足额支付,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控责任和具体措施,约定经济奖惩条款;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应正确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准期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保控制扬尘管理制度
环保控制扬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管控,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目标任务
1. 制定并实施扬尘排放控制规范,保障大气环境质量;
2. 加强对扬尘发生源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扬尘问题;
3. 提高扬尘治理技术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降低扬尘排放量;
4. 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加强对扬尘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大气污染防治法》;
3. 《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
第四章扬尘管理机构
1. 环保部门负责扬尘污染监测、排放标准制定和扬尘治理技术研究;
2. 市政府扬尘管理部门负责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3. 全市各区县设立扬尘管理中心,负责本区域内扬尘治理工作的协调和执行。
第五章扬尘排放标准
1.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扬尘排放标准进行排放;
2.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排放;
3. 市政道路清扫车辆应当配备有效的扬尘治理设备,保障道路清洁。
第六章扬尘监测
1.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源的监测,定期发布监测数据;
2. 市政府扬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3. 各区县扬尘管理中心应当配合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报告问题。
第七章扬尘治理技术
1.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扬尘治理设备,降低排放量;
2.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湿法施工等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排放;
3. 市政道路清扫车辆应当配备高效的扬尘防治设备,保障道路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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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不含通州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切实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维护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对管辖区域内工业堆场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相关环境信息。
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态更新市区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清单。牵头负责商砼企业扬尘污染防治。
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市政工程(含维修、养护作业)、公用工程、绿化工程、燃气工程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态更新市区市政工程(含维修、养护作业)、公用工程、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等项目清单。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渣土、砂石、泥浆等物料及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及道路的保洁、养护管理工作。督促中转调配场、资源化处置场、固定填埋场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依法处置涉及扬尘污染的相关案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时间、路线通行政策。
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和沿海、沿江、内河港口码头物料堆放、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督促港口企业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
市铁路办负责铁路工程施工及铁路沿线养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及其物料堆放、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工程及其物料堆放、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市级收储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区落实属地收储地块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动态更新相关地块清单。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施工许可核发时审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财政部门负责扬尘专项治理经费保障,配合做好施工扬尘环保税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施工扬尘环保税的征收管理。
国资委负责将扬尘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属企业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落实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已拆迁未收储地块扬尘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指定区级部门对区域内未取得合法施工手续的工程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函告相关市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施工许可核发前负责其施工工地现场扬尘管控工作;督促街道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对区域内各类工地开展定期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施工扬尘治理,城建集团、文旅集团、轨道公司、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等国有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控责任和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含代建方)要正确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准期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和管
理制度。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市代建中心负责落实政府投资代建工程扬尘防控资金投入和施工现场防尘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控措施。施工现场发现扬尘污染的,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条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污染控制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向有权审批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明确扬尘管控责任人,专项列支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管控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含代建方)正确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准期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条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应当符合《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 203-2016)中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工地开工前,根据工地规模,按规范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相关监管部门联网。
第十二条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24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使用智能密闭运输车辆。
(三)对易干燥起尘的裸露场地和堆放土方,超过4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六针以上密目网)、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石料切割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配备扫水车、雾炮车,采取向地面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三)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24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在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