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局关于2017年直属事业单位省粮油信息中心公开招聘方案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0•【文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各司、室,军粮供应中心、标准质量中心:为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7月)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如实公开。
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建立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人事司等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推进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
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等关于

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等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湘粮检[2017]4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发布日期】2017.04.18【实施日期】2017.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湘粮检[2017]42号)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库,省粮油质检中心,湖南粮食集团,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军粮集团有限公司,中粮城陵矶港口库,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的风险底线,根据国家粮食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17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7〕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的粮食库存进行例行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
对被查企业承储的除中央储备粮以外所有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油(含动态储备粮),以及企业自营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以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重点抽样检验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
对地方储备粮中的动态储备和异地储备,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虚顶规模、调控功能不健全等问题隐患。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抓紧做好2017年粮食仓储项目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抓紧做好2017年粮食仓储项目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湘发改经贸〔2017〕463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抓紧做好2017年粮食仓储项目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发改经贸〔2017〕463号各市州发改委、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及省属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关于下达粮食仓储和物流项目2017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000号)精神,今年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并以切块方式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为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分解下达工作,现就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条件(一)此次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标准化储备仓3500万元/亿斤、收纳仓2500万元/亿斤的投资参考标准和国家补助30%计算。
标准化储备仓、收纳仓单个项目最低仓容规模分别为2.5万吨、1万吨。
优先支持仓容缺口大的地区建设粮食仓储设施,重点支持承储各类政策性粮食的企业建仓,仓型优先选择标准化储备仓。
(二)申报项目需符合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号令)等有关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项目审核(备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手续齐全,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并开工在建,全部项目在2018年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三)每个市州及省属企业限报1个项目,多报无效。
对于近年来项目实施执行不力、各级稽查审计中发现突出问题,以及近年来已获国家投资支持但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应自主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报送2017年粮食仓储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报送2017年粮食仓储和物流项目建设需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6.12.23
【实施日期】2016.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报送2017年粮食仓储和物流项目建设需求
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湖南粮食集团、湖南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为扎实做好2017年粮食仓储和物流设施项目建设工作,及早下达投资计划,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报送2017年粮食仓储和物流项目建设需求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16〕2736号)精神,现将报送2017年粮食仓储和物流项目建设需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拟定2017年总体建设计划
请按照《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粮食
流通基础设施现状和粮食流通发展趋势,统筹确定“十三五”粮食仓储和物流设施建设目标,提出2017年总体建设安排意见。
总体安排要说明本地区、本企业粮食。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湘粮行〔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粮行〔2017〕44号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中心: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7]57号)要求,省局将组织开展2017年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现将《湖南省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粮食局2017年4月20日湖南省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7]57号)要求,为组织好我省2017年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抽查范围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临储进口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
二、抽查时间抽查时间:4月24-30日,扦取的样品于5月3日前送至广西承检机构。
三、抽查内容1、企业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相关制度情况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根据国家粮食局要求,我省只开展扦样工作,扦样完毕将样品发送至指定承检机构。
扦样要求依照国粮检[2017]37号文附件4有关规定执行。
四、抽查区域本次抽查地区为长沙、株洲、湘潭、衡阳、益阳、岳阳、娄底、郴州8个市。
具体抽查企业及扦样库点和样品数量由检查组现场宣布。
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政策性库存粮食的质量监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早籼稻最低收
购价指定收储库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储粮湘联[2017]103号
【发布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发布日期】2017.08.19
【实施日期】2017.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指定收储库点的通知
(中储粮湘联[2017]103号 2017年8月19日)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指定收储库点的通知
附件;
2017年湖南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指定收储库点名单(第二批)。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湘粮调〔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湘粮调〔2017〕131号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现将《湖南省粮食统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粮食局2017年12月13日湖南省粮食统计工作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我省粮食统计工作制度,适应新形势、新常态下的粮食流通工作需要,促进全省粮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的真实性、精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服务于粮食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制定湖南省粮食统计工作制度。
一、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统计法》的规定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要求,落实统计职责,设立粮食统计机构或明确统计工作牵头部门,指定统计负责人,保证本级财政预算中的统计工作经费,配备适应统计任务需要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各类粮食经营企业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提供开展统计工作必备的电脑、网络等信息化设备。
第二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
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鼓励统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学习和考试,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三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
统计人员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调动,必须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抓好“优质粮油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抓好“优质粮油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8.01.12•【字号】湘粮行〔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南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抓好“优质粮油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有关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湖南粮食集团、中粮集团岳阳米业:2017年9月1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粮食行业实施“优质粮油工程”的决定》(湘粮行〔2017〕86号)。
9月18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在长沙召开了项目建设推进及培训会议。
近几个月来,各地按照省里的要求,迅速启动项目实施工作。
但根据各地报送材料和实地督导的情况,发现一些单位在推进项目实施进程中,存在一些思想上的误区和操作上的偏差。
为确保工程规范、有序推进,现就进一步抓好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在全省实施以“好粮油”行动计划为主要内容的“优质粮油工程”,是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78号文件、推动粮油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重要举措。
项目的实施主要是为了全面提高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带动农民增收,实现“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目标,不是简单的分资金、搞照顾、求平衡。
各地各单位要以“优质粮油工程”为抓手,通过项目的实施,有效破解粮油产品质量不优、品牌不响、效益不佳、产业层次不高等突出问题,促进粮油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创新发展。
二、进一步优化实施方案(一)关于“好粮油”行动计划1、突出重点,把握关键。
要围绕建设目标,通过“好粮油”行动计划的实施,构建优质粮油产业发展长效机制。
要抓住示范带动关键,通过优化品种、提升品质、打造品牌、构建体系,为粮食产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新动能,凸显各地粮油产业的亮点和特色。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湘粮调[2007]2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粮食局【发布日期】2007.08.06【实施日期】2007.09.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省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粮调〔2007〕25号)各市(州)、县粮食局:现将《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培育、规范并重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切实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管理,进一步活跃粮食流通,促进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湖南省粮食局二○○七年八月六日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规范粮食经纪活动,促进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纪人是指活跃在农村市场,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向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销售给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或从事粮食加工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三条粮食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粮食经纪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粮食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权利与义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做好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中储粮湘联[2017]98号【发布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发布日期】2017.08.14【实施日期】2017.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做好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湘联〔2017〕98号)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市(州)、县粮食局,农发行二级分行、省分行营业部,相关县级支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湖南省启动201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7]156号)精神,现就我省落实201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及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政策,高度重视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稳定粮食市场、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重要举措。
在预案规定执行期内,当收购价(国标三等到库价,下同)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格时要求启动预案,在收购价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格以上时则要求停止收购。
各有关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涵,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政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既要将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又要维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切实把各项政策、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确保收购粮食数量真实和质量良好。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附件1)的要求,指导督促指定收储库点不折不扣地执行好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二、严格执行政策要求,严把最低收购价启动和停止关各指定收储库点要全面、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预案》要求实施收购。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粮食局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粮油千亿产业”专项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粮食局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粮油千亿产业”专项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7.12.22
•【字号】湘财建指〔2017〕303号
•【施行日期】2017.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粮食局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粮油
千亿产业”专项资金的通知
湘财建指〔2017〕303号
有关市州、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粮食局,有关单位:
根据各地项目申报情况并经专家评审,按照《省粮食局关于请求下达2017年第二批“粮油千亿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的函》,现下达你市(州、省直管县市、单位)2017年第二批“粮油千亿产业”专项资金5957万元,列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220199其他粮油事务支出”(具体项目、金额及经济科目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州、县市区粮食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考核,考核结果将影响本地区下年度粮食类专项资金安排。
二、资金下达后必须按计划内容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如确需调整,需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批。
附件:2017年第二批“粮油千亿产业”项目资金明细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粮食局
2017年12月22日附件:
2017年第二批“粮油千亿产业”项目资金明细表。
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粮食行业实施“优质粮油工程”的决定

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粮食行业实施“优质粮油工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湘粮行〔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粮食行业实施“优质粮油工程”的决定湘粮行〔2017〕86号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财政局,有关项目县(市区)粮食、财政部门,省直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速推进我省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高粮食产业质量和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和《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精神,决定从2017年开始,在全省粮食行业实施“优质粮油工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把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放在突出位置,狠抓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品牌创建、质量安全监管,推动优胜劣汰、质量兴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打造优质农副产品供应基地的决策部署;积极对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工作部署;借助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有效激活市场,引导种植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订单生产,开发具有湖南特色的粮油产品,推进优质粮油基地建设,促进粮油品质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对无公害绿色有机优质粮油产品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产业增值、财税增长,加快实现我省粮食行业向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转变,加速推动由粮食生产大省向粮食经济强省的转型。
二、总体思路(一)聚焦问题,全面推进。
立足湖南自然生态条件和粮油资源禀赋优势,聚焦我省优质粮油产品供给不足、粮油品牌不响、质量管控不严、粮食产后社会化服务不健全等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在全省全面推进“优质粮油工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粮食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省粮食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收储、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
(三)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省粮食质量标准,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星级粮库”创建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星级粮库”创建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星级粮库”创建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根据国家粮食局《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方案》要求,为贯彻全国粮食流通会议和全省粮食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我省粮库管理水平,建设现代化粮库,进一步完善粮食仓储管理长效机制,决定在全省粮食行业开展“星级粮库”创建活动,现将《湖南省“星级粮库”创建工作暂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粮食局2017年9月30日湖南省“星级粮库”创建工作暂行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为主线,以打造星级粮库、建设湖南现代化粮油仓储企业为主题,进一步提升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改善仓储设施条件,改善服务工作环境,提升行业社会形象,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二、适用范围“星级粮库”创建活动适用于省内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粮油仓储企业和有积极性的相关民营企业。
“星级粮库”以库区为单位,一个企业可以拥有多个“星级粮库”。
三、参评条件参加星级粮库评定的粮油仓储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基本参评条件——资质条件1、企业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持续经营满2年以上。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油仓储企业和有积极性的相关民营企业。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全资子公司和未独立核算的库区,应当由其归属的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申报。
3、租赁仓库暂不列入“星级粮库”评选范畴。
(二)基本参评条件——财务条件1、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制度。
2、企业上年度没有出现亏损,但因政策性原因导致购销市场倒挂造成省储粮轮换价差亏损的除外。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粮调[200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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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粮调〔2007〕25号)各市(州)、县粮食局:现将《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培育、规范并重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切实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管理,进一步活跃粮食流通,促进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湖南省粮食局二○○七年八月六日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规范粮食经纪活动,促进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纪人是指活跃在农村市场,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向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销售给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或从事粮食加工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三条粮食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粮食经纪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粮食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粮食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二)了解国家粮食政策和有关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三)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技能,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工具;(四)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证》,或与具有收购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委托收购聘用合同,并取得委托人有效《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或副本复印件;(五)熟悉经纪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7•【文号】国粮办发〔2017〕244号•【施行日期】2017.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粮办发〔2017〕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为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实现全行业信息资源共享、数据互联互通,经局领导批准,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17年9月17日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为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工作的部署,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尽快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实现全行业信息资源共享、数据互联互通,全面提高粮食精准调控和决策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是“一把手”工程。
国家粮食局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张务锋局长任组长,卢景波副局长、何毅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司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国家粮食管理平台和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领导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
要将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内部责任制考核事项。
二、强化推进落实国家粮食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推进办公室,何毅总工程师兼任主任,仓储与科技司、粮油信息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任副主任。
推进办在粮油信息中心计算机技术处和行业信息化处的基础上,从办公室、规划财务司、标准质量中心等单位抽调精干人员集中独立办公,专职负责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国家粮食管理平台建设,与有关部门和地方、企业互联互通等信息化工作,其他司室、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协同配合。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中国好粮油”
产品遴选及发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湘粮办行[2017]8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7.09.27
【实施日期】2017.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及发布工作的通知
(湘粮办行﹝2017﹞88号)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局直属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及发布工作的通知》(国粮办[2017]223号)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及时间安排
遴选申报主体为粮油加工企业,申报产品为申报企业生产的符合“中国好粮油”标准的成品粮油产品。
2017年度遴选工作分两批进行,9月底之前组织完成第一批遴选工作,遴选品种主要为大米和小麦粉;12月中旬以前组织完成第二批遴选工作,遴选品种包括大米、小麦
粉、挂面、食用植物油及杂粮杂豆等产品。
国家粮食局将于2017年10月16日(世界粮食日),发布首批“中国好粮油”产品。
二、遴选程序
(一)发布遴选通知,公开遴选要求
按照。
湖南省粮食局、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2010年度《湖南省粮食流通统

湖南省粮食局、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2010年度《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粮调[2008]5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统计局【发布日期】2008.12.22【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湖南省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粮食局、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2010年度《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湘粮调[2008]54号)各市州粮食局,省局直属粮库、批发市场:为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粮食流通发展对统计工作的新要求,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粮食局印发的《2009~2010年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2009~2010年度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经省统计局审核批准(湘统函〔2008〕84号),有效期限为2年。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增加食用油及粮油统计折合率报表1、增设“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
调查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总供给和总需求情况,品种包括:食用植物油中的菜籽油、豆油、花生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和其他油等,油料作物中的油菜籽、花生果、葵花籽和其他油料等。
调查对象为涉及油料、食用植物油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单位和个人。
2、增设“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月报表”。
按月统计原粮、成品粮、食用油和油料的跨省流通数量,取消按贸易粮统计,将国有和重点非国有及转化用粮企业、批发市场省际间流向数量合并统计。
3、增设“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油脂油料统计月报表”。
该报表在2007年底作为统计制度补充规定开始试行。
现对其中的品种指标和报送频率进行调整,增加棉籽油、葵花油品种,将旬报改为月报,取消粕类指标。
4、增设“粮食和油脂油料折合率年报表”。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全省“优质粮油工程”建设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全省“优质粮油工程”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湘粮行〔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粮食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全省“优质粮油工程”建设项目的通知湘粮行〔2017〕67号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精神,我省决定在全省粮食行业实施“优质粮油工程”。
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2017年全省“优质粮油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内容我省“优质粮油工程”主要涵盖3个子项:一是开展“好粮油”行动计划,为“优质粮油工程”奠定基础;二是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切实维护流通环节粮食质量安全;三是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为农户粮食收获后提供良好的品质保障。
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实施方式(一)实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工程。
今年5月确定已参加国家“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评审的祁阳县、桃源县、湘阴县、双峰县、南县、安仁县、华容县、鼎城区等8个县(区)为国家级“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县,不再另行申报;在未获得国家级“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县的市州推荐省级“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县(市、区)7个、示范市州2个。
(二)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在20~30个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县级粮油质检机构建设,在4个左右符合条件的市级粮油质检机构开展能力提升项目建设。
(三)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
在20个左右符合申报条件的产粮大县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
(四)协同联动,统筹推进。
获批“好粮油”行动计划的15个示范县(市、区),三个子项协同联动,统筹推进,在“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工程中统一实施。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湘粮检〔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南省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粮检〔2017〕61号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为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精神,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7]112号)要求,结合湖南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粮食(含油菜籽,下同)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对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油菜籽收购工作已经展开,早稻即将上市,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研判和准确把握收购形势,周密制定检查方案,畅通举报渠道,细化对策措施,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对收储矛盾突出的地区,要特别制定检查工作预案,切实履行好收购监督检查职责,严防发生“打白条”“卖粮难”和“转圈粮”等问题,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扎实开展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一)抓住重点,保障兴粮惠农政策落实。
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做好收购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政策性收购,检查工作要做到早准备、早部署、早开展,突出抓好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有无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收购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有无拒收农民交售的合格粮食;是否向农民“打白条”;是否计量不准确克扣农民;是否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次充好”,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圈粮”、买卖“人情粮”等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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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关于2017年直属事业单位省粮油信息中心公开
招聘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7.08.30
【实施日期】2017.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2017年直属事业单位省粮油信息中心公开招聘方案的通知
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严格程序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局直属事业单位省粮油信息中心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现将具体招聘方案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和省粮食局的领导下,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局人事处,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局直属机关纪委全程监督。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面向社会、双向选择、综合考评、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符合招聘职位所需的学历、年龄和身体条件;(五)符合招聘职位的专业要求和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