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七星皖烟)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8.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的通知
直属三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9〕40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填表说明的通知
国税函〔2009〕4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将《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第一条“本表为年报”更正为“本表为月报”,其他内容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鲁国税函[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9]3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认真落实总局通知要求,做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和卷烟产品烟标更新扫描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要区分下列情况全面采集、扫描并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及《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见总局通知附件2),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类别及试销时间:1、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包装标识的变化仅增加了健康警语,而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未发生变化的;2、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其外包装标识除按照规定使用健康警语以外发生其他变化的;3、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已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4、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未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及《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及省局鲁国税流便函[2009] 9号通知要求由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扫描和上报。
青岛、潍坊、枣庄等市国家税务局在做好采集、上报《卷烟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的同时,应加强对所辖卷烟生产企业的管理,掌握了解卷烟产品结构、品牌规格及包装标识的变化情况。
三、主管国家税务局要结合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工作,切实加强卷烟产品更新包装标识后扫描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应于2月25日前,随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3套,背面注明卷烟牌号和烟支包装规格)、扫描图像(电子版,扫描操作指南见总局通知附件1)上报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928号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10.08
【实施日期】2006.10.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6]928号2006年10月8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销售的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1 / 1。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一)标准条(200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会计实操经验】怎么核算卷烟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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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怎么核算卷烟消费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税务总局重新核定了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六)五类烟 15%。
调整后的卷烟批发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发生下列情况,国 家税务总局将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卷烟价格调整的;
(二)卷烟批发毛利率调整的;
(三)通过《清单》采集的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
烟批发毛利后,卷烟平均销售价格连续 6 个月高于国家税务总
局已核定计税价格 10%,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计税价格核定时限分别为:
(一)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国家
烟草专卖局相关信息满 8 个月或信息采集期满 6 个月后的次月 核定并发布。
3
(二)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1.全行业卷烟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 国家税务总局提请重新调整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 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 1 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2.个别牌号、规格卷烟价格调整的,由卷烟生产企业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级 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 文件后 1 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3.连续 6 个月高于计税价格的,经相关省税务局核实后, 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省税务局核实文件后 1 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 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 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 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对于在 6 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清 单》采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 格。 第十七条 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 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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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
税价格的批复
【标 签】消费税计税价格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6﹞879号
【发文日期】2006-09-26
【实施时间】2006-09-26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消费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本文件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相关条款
自2009.07.17日起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浙国税流〔2006〕27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杭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1.21•【文号】国税函[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实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有关规定,确保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价格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价格信息采集上传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运行:第一阶段为2012年5月31日以前,为试运行期。
第二阶段自2012年6月1日起,为正式运行期。
(一)第一阶段价格信息上传工作通过税务总局可控FTP方式实现。
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反映,现阶段,卷烟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人对于残损、罚没等特殊类型卷烟无法按照26号令第五条规定,填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明细清单)中所有明细项目,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经研究,在试运行期间,对于纳税人填报的明细清单中,“卷烟类型”项为“罚没卷烟”和“其他”的卷烟允许只填写合计数,无需提供明细项对应内容,试运行期结束后,纳税人应严格按照26号令有关规定填报。
对于明细清单中“卷烟类型”项为“国产卷烟”和“进口卷烟”的部分,仍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
在试运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26号令有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将纳税人报送的明细清单电子数据文件上传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
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应将本省全部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税务总局可控FTP上传至“可控FTP:\\100.16.92.60\center\货物劳务税司\消费税处\卷烟\核价信息”对应省份项下。
电子文件数据格式及接收和上传要求详见附件1。
2022年中国烟草产品消费税调整情况
2022年中国烟草产品消费税调整情况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除烟产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政策有了较大转变,调整了计税价格,提高了消费税税率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5月1日起执行。
政策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
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全部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关于此次政策调整的缘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的说法是“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
“提高烟产品的税率,不但能增加政府收入,还能挽救上百万人的生命。
”北京高校中国经济讨论中心教授李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她说,在世界各国控烟的方式中,提高税率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由于烟草价格是影响烟草产品短期消费的最主要因素。
税率提高后烟价被抬高。
年轻人、未成年人及低收入者戒烟或少吸烟的几率比其他吸烟者高2倍~3倍。
据李玲介绍,目前,中国每年因吸烟致病造成的直接损失在1400亿元~1600亿元之间,间接损失达800亿元~1200亿元。
为合理掌握烟产品过度消费,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对其课以重税。
2022年我国正式加入全球烟草掌握框架公约,世界卫生组织不断督促我国加大利用税收手段掌握吸烟的力度。
“而我国卷烟税负水平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明显偏低,有提升的空间。
此次国家大幅度提高烟产品消费税税负,正值其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消费税【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385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07.17【实施日期】2009.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税务总局对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重新核定了消费税计税价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税务总局对原发布的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废止和部分内容废止的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的文件154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5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7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8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9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0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1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2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3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4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5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6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7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8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9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0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1号)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2号)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3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4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5号)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6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7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8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9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0号)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1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2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3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4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省广丰卷烟厂井冈山卷烟厂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1〕571号)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红塔山”牌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1〕855号)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南省部分卷烟计税价格和品牌名称的批复》(国税函〔2002〕465号)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卷烟厂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2〕770号)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沙、常德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306号)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昆明、昭通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5号)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4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6号)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合肥、芜湖、蚌埠卷烟厂6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7号)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郑州、新郑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8号)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什邡卷烟厂佛兰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9号)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深圳卷烟厂2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600号)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南昌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58号)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59号)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河南郑州卷烟厂等7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0号)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西南宁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1号)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太原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2号)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浙江杭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3号)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州贵阳卷烟厂等7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4号)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5号)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甘肃兰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6号)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7号)55.《。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中国印)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中国印)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
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6]60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11.16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中国印)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税总函〔2016〕6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的规定,税务总局对黄山(中国印)等10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6日
附件
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单位:元/条(200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4.24•【文号】国税函[2006]373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增加报送卷烟样品和扫描图像的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
提供样品的具体数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附件1)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样品建立扫描图像,并将扫描图像及时传递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照卷烟样品或扫描图像采集卷烟价格信息。
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采集期满后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卷烟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二套)和扫描图像(电子版)随同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办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事宜时,应将书面申请和卷烟包装样品、扫描图像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本文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2005年5月1日以后生产并且已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无论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已经批复,均应参照第三条规定补齐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并于2006年5月30日之前填写《___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附件2),加盖公章后随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电子文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926号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10.08
【实施日期】2006.10.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6]926号2006年10月8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北京卷烟厂生产的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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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0.08•【文号】国税函[2006]928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7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8号2006年10月8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销售的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生产企业名称│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消费税计税价格│││││(元/200支)│├──────────┼──────────┼───────────┼───────┤│龙岩卷烟厂│乘风(特醇)│24.3*(60+24)硬盒翻盖│21.20│├──────────┼──────────┼───────────┼───────┤│龙岩卷烟厂│丹尼(白)│24.3*(60+24)硬盒翻盖│22.24│├──────────┼──────────┼───────────┼───────┤│龙岩卷烟厂│乘风(新红)│24.3*(60+24)硬盒翻盖│23.10│├──────────┼──────────┼───────────┼───────┤│龙岩卷烟厂│七匹狼(豪情)│24.3*(60+24)硬盒翻盖│30.00│├──────────┼──────────┼───────────┼───────┤│龙岩卷烟厂│七匹狼(白)│24.3*(60+24)硬盒翻盖│48.29│├──────────┼──────────┼───────────┼───────┤│龙岩卷烟厂│七匹狼(枣红)│24.3*(60+24)硬盒翻盖│63.79│├──────────┼──────────┼───────────┼───────┤│龙岩卷烟厂│七匹狼(红)│24.3*(60+24)硬盒翻盖│82.78│├──────────┼──────────┼───────────┼───────┤│龙岩卷烟厂│七匹狼(软SP200)│24.3*(57+27)全包装│136.24│├──────────┼──────────┼───────────┼───────┤│龙岩卷烟厂│七匹狼(SP300)│24.3*(57+27)硬盒翻盖│194.37│├──────────┼──────────┼───────────┼───────┤│龙岩卷烟厂│七匹狼(白金)│24.3*(60+24)硬盒翻盖│48.29│├──────────┼──────────┼───────────┼───────┤│龙岩卷烟厂│乘风(枣红)│24.3*(60+24)硬盒翻盖│17.32│├──────────┼──────────┼───────────┼───────┤│龙岩卷烟厂│石狮(软富健)│24.3*(64+20)全包装│15.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25•【文号】国税函[2009]271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税务总局重新核定了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二、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7]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卷烟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 、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2 、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2)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3)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8号2006年10月8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销售的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生产企业名称│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消费税计税价格│││││(元/200支)│├──────────┼──────────┼───────────┼───────┤│龙岩卷烟厂│乘风(特醇)│24.3*(60+24)硬盒翻盖│21.20│├──────────┼──────────┼───────────┼───────┤│龙岩卷烟厂│丹尼(白)│24.3*(60+24)硬盒翻盖│22.24│├──────────┼──────────┼───────────┼───────┤│龙岩卷烟厂│乘风(新红)│24.3*(60+24)硬盒翻盖│23.10│├──────────┼──────────┼───────────┼───────┤│龙岩卷烟厂│七匹狼(豪情)│24.3*(60+24)硬盒翻盖│30.00│├──────────┼──────────┼───────────┼───────┤│龙岩卷烟厂│七匹狼(白)│24.3*(60+24)硬盒翻盖│48.29│├──────────┼──────────┼───────────┼───────┤│龙岩卷烟厂│七匹狼(枣红)│24.3*(60+24)硬盒翻盖│63.79│├──────────┼──────────┼───────────┼───────┤│龙岩卷烟厂│七匹狼(红)│24.3*(60+24)硬盒翻盖│82.78│├──────────┼──────────┼───────────┼───────┤│龙岩卷烟厂│七匹狼(软SP200)│24.3*(57+27)全包装│136.24│├──────────┼──────────┼───────────┼───────┤│龙岩卷烟厂│七匹狼(SP300)│24.3*(57+27)硬盒翻盖│194.37│├──────────┼──────────┼───────────┼───────┤│龙岩卷烟厂│七匹狼(白金)│24.3*(60+24)硬盒翻盖│48.29│├──────────┼──────────┼───────────┼───────┤│龙岩卷烟厂│乘风(枣红)│24.3*(60+24)硬盒翻盖│17.32│├──────────┼──────────┼───────────┼───────┤│龙岩卷烟厂│石狮(软富健)│24.3*(64+20)全包装│15.25│└──────────┴──────────┴───────────┴───────┘——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企业生产的7个新牌号卷烟消费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企业生产的7个新牌号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标 签】卷烟,计税价格,规格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313号
【发文日期】2005-04-12
【实施时间】2005-04-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烟厂生产的南京(珍品)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3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南京卷烟厂、淮阴卷烟厂生产的“南京(珍品)”等7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一)标准条(200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
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3.07.30
•【文号】国税函[2003]918号
•【施行日期】2003.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7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
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2003年7月30日国税函[2003]918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卷烟厂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及新牌号卷烟申报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深国税发[2003]103号)收悉。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现对深圳卷烟厂生产的4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
企业名称卷烟牌号烟支规格计税价格
深圳卷烟厂红金特美思25×(64+20)全包装28.28 深圳卷烟厂好日子25×(64+20)全包装27.59
深圳卷烟厂好日子25×(59+25)硬盒翻盖34.48
深圳卷烟厂好日子(精品16支) 25×(59+25)硬盒翻盖49.75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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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七星皖烟)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
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7]6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7.02.22
【实施日期】201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七星皖烟)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税总函〔2017〕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的规定,税务总局对黄山(七星皖烟)等16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2日
附件
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单位:元/条(200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