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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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计
税价格的通知
【标 签】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1998﹞88号
【发文日期】1998-05-14
【实施时间】199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26号《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牌 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中 华 25×(64+20)硬条翻盖 22500元/箱(90元/条)
中 华 25×(64+20)全包装 22500元/箱(90元/条)
红双喜 25×(64+20)硬条翻盖 6750元/箱(27元/条)
红双喜 25×(64+20)全包装 6500元/箱(26元/条)
牡 丹 25×(64+20)硬条翻盖 4500元/箱(18元/条)
牡 丹 25×(64+20)全包装 4500元/箱(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计税价格调整后,补缴的税款应在1998年6月30日前解缴入库。
对本通知未核价的甲类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若实际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应上报我局报总局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