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养犬管理规定]广西禁养犬类
某某市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
某某市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一)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及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街面占道售犬行为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监测、处置工作,发放犬类免疫证;负责犬类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管,以及犬只收容留检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犬类经营单位注册登
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诊治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引导物业区域内群众规范养犬,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七)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
第五条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和犬只收容、移送、捕杀、留检、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服务所需费用,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财政预算。
中国禁止养的狗的名单
中国禁止养的狗的名单
中国禁止养的狗的名单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禁止养的犬只,二是国家自然保护的野
生动物名录中禁止养的犬只。以下是详细列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 恶性攻击性犬只:包括比特犬、罗威纳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可卡犬、德国牧羊犬、大丹犬、藏獒等品种具有攻击性、咬伤人
或其他动物行为明显的犬种。
2. 非恶性攻击性犬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还明确了部分品种属于非恶性攻击性犬只,包括日本宽体犬、獒、恶霸犬、土狼犬、杜宾犬、牛头梗、斗牛梗、爱尔兰梗等容
易激发攻击性的犬种。
3. 未经驯养的大型犬只:不论品种,如果未经驯养的大型犬只
造成安全隐患,也会遭到禁养。
二、根据国家自然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
1. 林木危害犬:包括危害林木生长的犬只,如斗源犬、老虎狗、猎黑豹犬等。
2. 猎捕野生动物犬:包括专门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犬只,如野
猪犬、猎狐犬、溪边狗等。
3. 人工繁殖禁养犬:包括禁止繁殖和饲养的犬只,如藏草狗、藏马狗、草名犬等。
根据上述法规和名录,中国禁止养的狗的名单可以总结如下:
一、恶性攻击性犬只:
1. 比特犬
2. 罗威纳犬
3. 阿拉斯加雪橇犬
4. 可卡犬
5. 德国牧羊犬
6. 大丹犬
7. 藏獒
二、非恶性攻击性犬只:
1. 日本宽体犬
2. 獒
3. 恶霸犬
4. 土狼犬
5. 杜宾犬
6. 牛头梗
7. 斗牛梗
8. 爱尔兰梗
三、未经驯养的大型犬只
四、林木危害犬:
1. 斗源犬
2. 老虎狗
3. 猎黑豹犬
五、猎捕野生动物犬:
1. 野猪犬
2. 猎狐犬
广西养犬管理规定
广西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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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养犬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犬、警犬的管理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由公安、城管、水产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收容被遗弃的犬只,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和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捕捉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送交犬只
收容救助场所处理;负责设置非场馆公共场所的犬只禁入标志;配合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
(三)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防疫工作,对犬只诊疗等活动进行许可和监管;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犬只经营有关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7月7日,南宁市召开《南宁市养犬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公布会,从8月1日开始,狗主人要给狗办理“户口”才能养狗。8月1日以后,城区内每户只能养一条狗,这些狗在身高、大小、品种上有详细的规定,超标的狗将不能饲养。而在农村,饲养犬只种类放宽了一些要求,不管是“中华田园犬(土狗)”依旧“贵宾犬”都被承诺饲养。值得注意的是,对学校、医院、饮用水水源地等人口密集地点、专门区域,狗狗绝对需要止步。
【狗狗上户口,身份合法化】7月7日,关于《条例》施行后给狗狗办“户口”的咨询题,记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答复是:在都市内居住的居民需要在养犬之日起15日内到所住地的派出所办“户口”。也确实是讲,假如你家中现在有“黑户狗”的话,须在8月1日至8月15日到居住地派出所为狗狗办理合法居住手续。“我们届时将会采取一些便民措施,如社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居委会等将协助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南宁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钟庆讲。“治理费每年缴纳1次。具体标准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南宁市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周向华介绍,目前的“户口费”具体该交多少,有关部门还在讨论之中,能够确信的是,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免收治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凭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托付的机构出具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治理费。
●个人养狗办证须知《条例》施行后,狗不能随便养了。在都市内,每户只能养一条狗,且狗主人还要有良好的信誉,符合相关的条件才准养。狗主人需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宅且住宅不在禁止养犬区
养犬管理办法
XX市养犬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免疫和登记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收容、领养和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警用、导盲、扶助、辅助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遵循原则】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管理主体】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管理犬只收容场所,捕捉流浪犬,扑杀狂犬,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疫情控制以及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西养狗规章制度范本
广西养狗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地区狗的养殖行为,保障市民的生活安宁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广西地区范围内所有犬科动物的养殖、管理活动。凡在广西地区养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广西地区养狗应当遵循“文明养犬、守法养犬、科学养犬、健康养犬”的原则,促进犬类养殖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广西地区养狗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广西省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养狗登记管理
第五条凡在广西地区养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犬只不得养殖或流通。
第六条养狗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提交养犬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七条养狗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门负责犬只管理和养护的工作人员,并做好犬只的健康管理和防疫工作。
第八条养狗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并做好犬只的日常护理和饲养工作。
第九条养狗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行为训练和教育,确保犬只不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
第十条养狗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犬只进行限时限地的遛狗活动,防止犬只在公共场所乱跑乱咬。
第三章养狗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养狗单位和个人在养犬过程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繁殖攻击性犬种。
第十二条养狗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犬只遗弃或者私自转卖,不得虐待犬只或者进行非法兽医行为。
第十三条养狗单位和个人不得让犬只在公共场所乱便乱咬,不得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第十四条养狗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犬只证明和疫苗接种证明,按时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健康检查。
禁养大型犬标准
禁养大型犬标准
禁止养大型犬的标准通常会根据当地政府、物业管理规定或者特定的社区规章制度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禁止养大型犬的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体重限制:大型犬的体重通常会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例如超过多少公斤就被认定为大型犬。
2. 种类限制:某些特定品种的犬可能会被归类为大型犬,并因此受到限制。
3. 保险要求:在一些地方,饲养大型犬可能需要额外购买责任保险,以应对潜在的伤害赔偿问题。
4. 驯养要求:对于大型犬的驯养要求可能会更加严格,包括必须上绑在绳索或者使用口套等规定。
内地各大城市养犬管理情况
内地各大城市养犬管理情况
首先,北京市实施了严格的养犬管理政策。根据规定,市民养犬需先
向社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养犬。此外,北京市限制了犬只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养大型犬和犬只数量超过一只的市民。北京市还要求犬只必须接种狂
犬疫苗,并佩戴防咬装置。在公共场所遛狗时,市民必须拴上牵引链。违
反规定的,将会面临罚款或强制收走犬只。
其次,上海市对养犬进行严格管理。市民需要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养犬,并进行犬只登记,上海市规定了每户家庭只能养一只小型犬;居住在
高层住宅的市民不得养犬。养犬者需要定期进行犬只健康检查,无论小型
犬还是大型犬,都必须佩戴犬牌。上海市对犬只乱吠、咬人等行为进行严
厉打击,违法行为者将被处以罚款、扣留犬只、收走犬只等措施。
广州市实施的养犬管理政策相对宽松,市民可以自由养犬。市民在养
犬前需在所在社区登记,办理犬只登记。广州市规定每户家庭最多养一只犬,禁养大型犬。市民在公共场所遛狗必须使用牵引绳,且禁止进入公园、广场等场所。广州市对不遵守养犬规定的市民进行了一定的处罚,包括罚款、罚款加收容等。
最后,深圳市对养犬进行了严格管理和控制。市民在养犬前需要向所
在社区登记,并遵循规定的数量和品种。深圳市限制了大型犬和凶犬的养殖,市民只能养小型犬和中型犬,并需提供相关证明。市民在公共场所遛
狗时必须使用牵引绳,并需携带犬只登记证明。对于发生咬人等恶性事件
的犬只,深圳市会进行强制收容。
总体来说,内地各大城市都制定了养犬管理政策,旨在维护公共安全
和市民生活质量。不同城市的政策略有不同,有的城市政策较为严格,限
全市2023年养犬管理实施办法 (合计2份)
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扶助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容、移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犬只和野犬,捕杀狂犬、野犬等,管理犬类留检场所,指导养犬信息登记,依法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防疫,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查处未按规定对疫犬、死亡犬只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行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售犬等行为。
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在其管理的公园、广场内划定犬只活
动区域或限定犬只活动区域和时间。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
实施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负责组织召集居(村)民会议,就
本辖区有关文明养犬、维护清洁卫生、遛犬区域等事项制定养犬自
律公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和犬只收容、移送、捕
杀、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服务以及犬类留检场所的建设、运营管理所
河池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河池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8.12
•【字号】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号)
•【施行日期】2022.09.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1号)
《河池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
河池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2年5月19日河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金城江区、宜州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的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发放犬牌、捕杀狂犬等工作,查处无证养犬、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禁养区养犬等行为。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总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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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区和郊区津头乡的麻村、南湖、津头、葛麻、官桥、埌东、长堽、新兴村,亭子乡的新屋、白沙、亭子、平西、淡村、富德、邕津、仁义、南乡村,上尧乡的友爱、上尧、永和、虎邱、秀厢、万秀、秀灵、陈东、陈西村,安吉乡的北湖、苏卢、鸡村、皂角、连畴村,那洪镇的平阳村,心圩镇的和德、四联、大岭村,沙井镇的东南村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郊区其他乡村以后因城市发展需要确定为限养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予公布。
第三条限养区内的机关、学校、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及外地驻邕人员(含港、澳、台胞)、外国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南宁市公安机关是本市负责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限养区内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限养区内个人经批准养犬的,严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且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犬只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
限养区内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并具备养犬条件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申请书,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
部队、公安机关、医疗科研单位因公饲养军犬、警犬、医疗科研犬的,不适用本规定之第六条第一、二款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禁养犬名单包括39种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
5月1日起,《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要交多少养犬管理费?自家宠物是否在禁养之列?禁养犬如何处置?怎么为宠物办理“身份证”?遛犬时该注意什么?……4月20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有关负责人对此一一进行了解答。
48种禁养犬,你家有哪种
此次公布的禁养犬名单包括39种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
烈性犬: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马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巴西非勒犬。
大型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古代牧羊犬、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
金毛不是“黑户”
金毛、拉布拉多、萨摩、哈士奇、松狮……这些狗虽然体格庞大,却不在禁养名单中
2023年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一、背景和目的
随着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在小区内养犬,但是与此同时,养犬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犬只乱吠、攻击居民和其他宠物、垃圾遗弃等问题给小区的安全和卫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建立一个和谐、安全、宜居的小区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小区内居民养犬行为管理。
三、养犬许可
1.居民如需在小区内养犬,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购犬合同,向物业管理处申请养犬许可证,并缴纳相应的押金。
2.养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许可证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四、犬只品种限制
为确保小区居民的安全和对噪音的控制,禁止在小区内养犬的品种如下:
1.攻击性犬种,如杜宾犬、罗威纳犬等。
2.体型较大或具有较高攻击性的犬种,如獒犬、德国牧羊犬等。
3.与人体接触有可能导致过敏的犬种。
4.其他经物业管理处审核认定的不适合在小区内养犬的品种。
五、养犬行为管理
1.犬只必须佩戴牵引绳和口罩,避免对他人和其他宠物造成伤害。
2.犬只禁止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如花坛、草坪等排泄,应由犬主人自行清理。
3.犬只禁止进入小区内的儿童游乐区、运动场、花园等特定区域。
4.犬只禁止在小区内乱吠、打闹或伤害其他动物和人。
5.犬只禁止在小区内咬伤他人或其他宠物,如有发生应由犬主人负责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犬只禁止在小区内遗弃或滥用,一旦发现,将由物业管理处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收缴犬只并对犬主人进行处罚。
六、投诉处理
1.小区居民对于养犬行为造成的噪音、伤害等问题,可以向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区和郊区津头乡的麻村、南湖、津头、葛麻、官桥、埌东、长堽、新兴村,亭子乡的新屋、白沙、亭子、平西、淡村、富德、邕津、仁义、南乡村,上尧乡的友爱、上尧、永和、虎邱、秀厢、万秀、秀灵、陈东、陈西村,安吉乡的北湖、苏卢、鸡村、皂角、连畴村,那洪镇的平阳村,心圩镇的和德、四联、大岭村,沙井镇的东南村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郊区其他乡村以后因城市发展需要确定为限养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予公布。
第三条限养区内的机关、学校、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及外地驻邕人员(含港、澳、台胞)、外国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南宁市公安机关是本市负责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限养区内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限养区内个人经批准养犬的,严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且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犬只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
限养区内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并具备养犬条件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申请书,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
部队、公安机关、医疗科研单位因公饲养军犬、警犬、医疗科研犬的,不适用本规定之第六条第一、二款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七条限养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并持《犬只免疫证》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和犬牌。《准养证》实行一犬一证,犬牌戴在犬的颈部。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5.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3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4年11月21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活动,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的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登记管理,捕杀狂犬,收容犬只,以及查处违法养犬等;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重点管理区内因养犬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将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监督非场馆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志的设置,配合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
某市养犬管理条例
某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扶助、搜救等特种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依法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健、住建、市场监管、宣传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捕
杀狂犬、野犬,收容救助犬只,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管辖区域内因养犬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监督指导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志的设置;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处置、犬尸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对犬只诊疗机构、犬只经营活动机构进行监管;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病人处置,患者救治、人用狂犬疫苗注射、人类狂犬病预防、疫情监测及宣传教育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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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养犬管理规定]广西禁养犬类
xx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会颁布了《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西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__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犬、警犬的管理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由公安、城管、水产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收容被遗弃的犬只,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和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捕捉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处理;负责设置非场馆公共场所的犬只禁入标志;配合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
(三)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防疫工作,对犬只诊疗等活动进行许可和监管;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犬只经营有关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管理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纠正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的费用,从养犬管理费中开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与养犬有关的协会等民间组织应当积极倡导文明养犬,加强自律,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区、医院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禁止养犬区。
本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
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二章免疫、登记
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必须携饲养的犬只接受免疫,并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一般管理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第十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饲养1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
危险犬只品种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 __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住所不在禁止养犬区范围内;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五)近3年内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国家保护文物、仓库、施工场地原材料的看护、警卫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配有管理人员,犬只应当经过专业训练;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
(六)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个人养犬的,应当告知住所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十四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养犬人 __明;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五)养犬人义务保证书。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登记养犬的,应当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本单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单位和个人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单位申请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满10日前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件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分别办理变更、注销或者补办等手续:
(一)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
(二)养犬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
(三)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并持养犬登记证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四)犬只死亡或失踪的,应当自死亡或失踪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视为遗弃犬只;
(五)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人的 __明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准养的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9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
养犬电子档案的主要信息可以提供相关部门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