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的公示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版的公示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
备产品目录版的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近期发布了关于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
产品目录版的公示,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使用,提高建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性。此次目录涵盖了许多常见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下面将就目
录的内容、意义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内蒙古自治区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
录版包括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以及管道、阀门等
多个领域的产品。目录中对于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产品进行了细化分类,明确了不同等级和种类的限制和禁止要求。
其次,此次公示的目录旨在遏制建设工程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和质
量问题。通过限制和禁止使用部分材料设备,可以减少因产品质量不达标
或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和纠纷,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性。这对
于维护企业的声誉、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提升城市建设形象都具
有重要意义。
同时,此次公示的目录还有利于促进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市场的健康发展。限制和禁止使用部分低质劣产品可以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规范市场
秩序,防止低价次品的不合理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此外,优秀
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可以增加市场需求,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有利
于促进行业的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将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建
设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和安全。对于目录中限制和禁止使用的产品,相关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内容进行调整和改进,不得再使用限制和禁止的
产品。监管部门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公示相关企业的违规事项,向社会公众曝光。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V1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V1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布了一份《市场主体轻微
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
保障公平竞争,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设计方面
1.建筑设计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申报,造成影响的。
2.未按规定完成城乡规划设计与咨询、建筑工程设计与咨询、市政工
程设计与咨询业务各自的备案手续的。
3.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联合承揽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房地产开发方面
1.未按要求告知购房人买房须知、合同样本和房屋使用说明等合同文
本内容的。
2.未按规定使用高温水稳定剂加固砂浆、缺陷水泥加固胶等非法建筑
材料的。
3.未按规定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影响消防通道、
遮挡消防设施、封堵室外消火栓等问题的。
三、物业服务方面
1.在居民区或商住综合体物业服务管理方面,未按要求公开收费标准及服务事项的。
2.未按规定为业主提供保洁服务、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电梯故障及时处理等服务的。
3.未按规定在小区内设置公共储藏间、母婴室、垃圾分类站等基础设施的。
以上便是该清单主要包含的内容。相信随着该清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促进该领域市场主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规范市场行为,同时也有利于保证建筑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
录的通知
为加强我国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管,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与环保,国家相关部门决定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此举旨在规范市场,推动绿色、可持续的建筑材料的发展。以下是该目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一部分:禁止使用建材产品
1. 防火等级不符合标准的建材产品
本部分主要指那些容易引发火灾、燃烧性能不达标的建筑材料,如防火门、防火板等。这些材料如果使用不当,将给建筑工程的安全带来潜在隐患。
2. 含有有害物质的建材产品
有些建材产品可能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如铅、汞等重金属,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这些物质有可能对施工人员和使用者造成慢性中毒等健康问题,因此禁止使用。
第二部分:限制使用建材产品
1. 新型装饰材料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型的建材产品不断涌现。但是,由于这些新型材料的生产工艺、性能特点尚未完全摸清,因此需要加以限制使用,以确保它们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2. 环境污染物排放严重的建材产品
该类建材产品主要指释放大量污染物的材料,如高污染率的木材、胶水等。由于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需要限制使用并逐步
淘汰。
这些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目录的发布,对于提升建筑工程的
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目录的实施将有力促进建筑材料市场的规范化。通过禁止
使用不合格的建材产品,可以杜绝一些不良商家因追求利益而销售低
质量或有害的产品。这有助于提升整个建筑材料市场的竞争力和公正性。
其次,该目录的发布能够有效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合格的建材产
品是保证建筑工程稳定性和耐久性的基础。通过禁止使用防火等级不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内建标〔2021〕93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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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宏观形势、国际国内市场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异常,特别是钢材、有色金属、石油产品等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生产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为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现将做好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关注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强化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动态发布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大数据平台等信息化手段,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研判,动态调整建筑材料价格发布周期,及时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
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发承包合同签订、工程结算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
内蒙古住建部禁止使用现场搅拌机的通知
内蒙古住建部禁止使用现场搅拌机的通知为全面提升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绿色发展,近日,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指导意见》。
据自治区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指导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出台的。
意见要求,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旗县政府所在地和各工业园区所在地,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分阶段实施以预拌砂浆替代现场搅拌砂浆:从2020年12月31日起,各盟市政府所在地及工业园区(阿拉善盟除外)禁止在
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从2021年6月30日起,阿拉善盟公署所在地、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从2021年12月31日起,旗、县(市)所在地城关镇及工业园区禁
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为促进该项工作的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进行曝光。鼓励支持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项目,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绿色建筑评价,并作为工程项目评先创优的鼓励条件。各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拌砂浆产业和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相关工作,促进全区循环经济发展。自治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预拌砂浆列入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目录和产品目录,对取得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证的预拌砂浆产品给予政策支持。同时,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创新发展,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推进预拌砂浆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将产品信息纳入全国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推动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应用取得绿色建材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的预拌砂浆并纳入工程造价等。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03.31
•【字号】
•【施行日期】1999.03.25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
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鼓励实行科学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建筑材料质量认证制度。
自治区鼓励创建优质工程,提倡优质优价。
建设部公告第659号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材料-限制使用
33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 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 超过一定使用 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 年限的塔式起 建筑施工现场 年)的塔式起重机。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 重机 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 用。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自2004年7月1 电话:010-63377173 日起执行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电话:010-58934591
31
桥面连续构造 处橡胶片隔离 层材料
不得用于市政桥梁
68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
限制使用技术部分
序号 领域 技术名称 说明 限用范围 生效时间 技术咨询服务单位
66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
限制使用技术部分
序号 领域 技术名称 说明 限用范围 生效时间 技术咨询服务单位
25 四 节 材 与 材 料 资 源 合 理 利 用 技 术 领 域
26
27
28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的 屋面工程和地下防水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 工程,除上述限制 电话:010-88363465 外,凡在屋面工程和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学术 地下防水工程设计中 聚 乙 烯 膜 层厚 委员会防水技术专业委员会 选用聚乙烯丙纶等复 度在0.5㎜以下 依据《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第218号公 合防水卷材时,必须 自2004年7月1 电话:010-88223765 的 聚 乙 烯 丙纶 是采用一次成型工艺 日起执行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分 告) 等 复 合 防 水卷 生产且聚乙烯膜层厚 会 材 度 在 0.5mm 以 上 ( 含 电话:010-68312596 0.5mm)的,并应满足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屋面工程和地下防水 电话:010-58934591 工程技术规范的要 求。 仿瓷内墙涂料 (以聚乙烯醇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的 为基料掺入灰 依据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发布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27号公 自 2001 年 7 月 4 室内高级装饰装修工 钙粉、大白 告) 日起执行 程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粉、滑石粉 电话:010-58934249 等)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 矿物纤维防火 程材料及制品研究所 喷涂材料和高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室 自2004年7月1 电话:010-84286661 含量苯类溶剂 内钢结构工程 日起执行 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集 型钢结构防火 团)有限公司 涂料 电话:021-64390809-229 依据《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第218号公 不得用于医院、老年 聚乙烯醇缩甲 建筑、幼儿园、学校 自2004年7月1 告) 醛类胶粘剂 教室等民用建筑的室 日起执行 内装饰装修工程 低碳冷拔钢丝 的应用 不得用于钢筋混凝土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 自2005年1月1 结构或构件中的受力 程材料及制品研究所 日起执行 钢筋 电话:010-64517775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目录(2024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目录
(2024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目录(2024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在建设领域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的目录(2024),以下是详细内容:
一、推广技术目录:
1.新型节能建筑技术和装备:包括建筑节能绝热材料、节能门窗、节能暖通空调系统等。
2.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包括光伏发电技术、风能发电技术等。
3.智能建筑技术:包括智能楼宇管理系统、智能照明系统等。
4.清洁能源利用技术:包括燃气锅炉、生物质能源利用等。
5.低碳建筑技术:包括生态环境友好型建筑材料、低碳建筑施工技术等。
二、限制技术目录:
1.高耗能建筑材料和产品:包括大理石、花岗岩等。
2.高耗能建筑装备:包括电动梯、电梯等。
3.高耗水设备:包括高耗水型空调系统等。
4.传统照明设备:包括白炽灯等。
5.传统采暖设备:包括电采暖设备等。
三、禁止使用技术目录:
1.CFCs(氟氯碳化物)类制冷剂:这种物质会破坏地球臭氧层,因此禁止在建筑中使用。
2.重金属类建筑材料:包括含铅油漆、含铜电线等。
3.不再推广的建筑技术和装备:如传统的煤炭供热系统、传统的照明和空调系统等。
这些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目录旨在引导和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通过推广先进技术,可以降低建筑的能耗和碳排放,提高建筑品质和舒适度,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限制和禁止使用高耗能、高耗水设备和材料,可以有效控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同时,限制和禁止使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潜在危害的物质和技术,可以保护公众的利益和生命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限制使用和淘汰部分落后技术与产品目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限制使用和淘汰部分落后技术与产品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3.12.18
•【字号】新建科[2003]4号
•【施行日期】2003.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
限制使用和淘汰部分落后技术与产品目录的通知
(新建科[200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快新型建材的推广和应用,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发布全区建设工程限制使用和淘汰部分落后技术与产品目录,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落后技术与产品的淘汰清理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并组织力量督促实施,确保限制使用和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工程建设中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产品和推广优质产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执行范围为各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村镇住宅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目录中“限制使用”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及申报设计评优、工程评优的项目及其它各类政府组织的建设工程中禁止
使用。
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不得选用淘汰技术和产品;监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对采用淘汰技术与产品的工程不予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内蒙古《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2020版)
住建部《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第1338号);《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及相关地方标准。
4
砌体自保温系统
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砌块与配套专用砂浆砌筑的砌体和梁柱等热桥部位的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的整体,并使墙体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外墙保温隔热技术体系。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内蒙古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27-2017等现行标准的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导则(试行)(居住建筑)的通知》(建科〔2015〕1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科〔2017〕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十三五”全民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70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以复合外模板为免拆外模板,内侧浇筑混凝土,复合外模板通过连接件与混凝土连接在一起,外侧做抹面层及饰面层而形成的复合墙体。具有良好的耐火等级,实现了建筑保温与结构同寿命。建筑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内蒙古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27-2017等现行标准的规定。
内蒙古水泥粉磨站淘汰清单公示表格
内蒙古水泥粉磨站淘汰清单公示表格
摘要:
1.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限制类水泥粉磨站名单
2.名单合计产能2371 万吨
3.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进行甄别
4.公示期为1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反馈
正文: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了一份限制类水泥粉磨站名单,该名单涵盖了合计产能达到2371 万吨的水泥粉磨站。据了解,这份名单是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进行甄别的,旨在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效益。
根据相关规定,这些限制类水泥粉磨站将在公示期后可能面临淘汰的命运。公示期为15 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如有任何异议,相关方面可以以书面形式并附上作证材料向自治区工信厅进行反馈。反馈的电话号码为************,电子信箱为***************。
此次公示是为了确保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进一步提升内蒙古自治区水泥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原材料产品、装备制造产品销售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9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原材料产品、装备制造产品销售的若干意
见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原材料产品、装备制造产品销售的若干意见
(内政发〔2014〕9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自治区原材料产品、装备制造产品销售,扩大区内市场占有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采购区内原材料产品的重点工程项目在有关政策上给予优先支持。凡购买区内原材料产品达一定比例的重点工程项目,自治区在煤炭资源配置、矿产资源配置、土地供应、水资源配置、环境保护评价、各类专项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二、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采购区内原材料产品。凡纳入政府采购的重点工程项目,要优先采购自治区原材料产品;政府采购资金可根据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直接支付给相应的原材料产品供应企业。
三、鼓励重点工程项目采购区内原材料产品。重点工程项目采购自治区原材料产品达到一定数量的,对应企业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同时纳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减免公路通行费范围。
四、强化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建筑用钢材、水泥新标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市场的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区内外假冒伪劣原材料产品进入区内市场;加强对在建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所用原材料产品存在质量、标准等方面问题,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0版)
序号
产品分类
产品名称
1
电子及信息技术产品
路由器
2
家电及电器附件
液体加热器
3
家电及电器附件
电热毯
4
家电及电器附件
电磁灶
5
家电及电器附件
电热暖手器(电热水袋)
6
家电及电器附件
节日彩灯
7
家电及电器附件
室内加热器
8
家电及电器附件
电饭锅
9
交通及其相关产品
电动汽车充电桩
毛绒玩具
32
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
床上用品(絮用纤维制品)
33
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
皮鞋
34
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
羊绒制品
35
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
针织内衣
36
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
休闲服装
37
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
絮片类服装
38
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
驼绒制品
39
家具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可移动式通用灯具
40
家具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车用柴油
65
工业生产资料
车用尿素溶液
66
工业生产资料
车用压缩天然气
67
工业生产资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
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4.15
•【字号】内政办发〔2021〕21号
•【施行日期】2021.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节能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绿色、低碳与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强化技术支撑为手段,全面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进一步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能耗“双控”工作,减少资源能源消
耗,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为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推进,规范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健全政策体系、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发挥各部门协调推进机制,提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科学化管理水平。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以发展绿色建筑为主线,重点抓好建筑能效提升、绿色建材推广、装配式建筑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应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和绿色施工等工作。
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
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
一、禁止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淘汰类项目。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
二、禁止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限制类项目(不含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或等量置换)。
三、禁止投资《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四、禁止投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要求的项目。
1、禁止投资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禁止投资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3、除热电联产外,禁止投资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换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五、外商投资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六、禁投清单随着省市相关政策出台以及实际应用效果和影响不断修改、调整和完善及时报送更新。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限制类
一、农林业
1、天然草场超载放牧
2、单线5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
3、单线3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
4、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5、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6、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六号)
1994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修、设备调试,下同)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以及工程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建设管理的机关和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有关部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依法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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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
品目录(2016年版)”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6-05-24
为保证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发展绿色建筑,调节产业结构,促进装配式建筑技术发展,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材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6年版)》,经征求各盟市住建局(委)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审定通过。目录包括推广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共计11类25项;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共计8类19项;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共计11类48项。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31日,如有意见请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科开发技推广中心联系,联系人:张继宏,联系电话:。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6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