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修订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7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项目的选址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
(四)审议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规划面积25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面积50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珠海市2021年见义勇为人员的通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21年,我市先后涌现出110名见义勇为人员,他们在灾害来临之时挺身而出,在群众危难之时施以援手,在违法犯罪行为面前毫不退缩。
他们体现了中华民族前赴后继、惩恶扬善的崇高精神,弘扬了中华民族扶危救困、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
他们是平凡的英雄,是全社会学习的榜样。
为表扬先进,弘扬社会正能量,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21年110名见义勇为人员(名单详见附件)通报表扬。
市人民政府号召,全市人民要以受表扬的见义勇为人员为榜样,学习他们大义凛然、嫉恶如仇、无私无畏的可贵精神,大力倡导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良好社会风尚,努力打造更高水平的平安珠海、法治珠海,为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通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4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16日湛江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提升城市品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效率,着力打造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质量供地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湛府规〔2019〕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湛府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5日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全面实施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招标公告应当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在各个平台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均应保持一致。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湛府函〔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 号)等规定,现将《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3日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四章退出管理第五章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 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湛府办〔2022〕3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为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由政府提供行政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建设运营,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提供限定户型面积、租赁用途和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租赁运营、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总体责任,发挥湛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
湛江市市区出租房屋地段分等定级表.doc
附表二湛江市市区出租房屋地段分等定级表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湛江市物价局湛房[2007] 号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二○○七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租赁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公布《湛江市市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并作出如下规定:一、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维护租赁双方合法利益、处理房屋租赁价格纠纷、指导租赁双方合理约定价格的参考依据。
二、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房屋,其价格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并报市物价、房管部门备案。
三、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可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征收有关税费的依据,在征收税费时,以指导性租金为计算基数,当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性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四、房屋所有权人将行政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含临时性房屋)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出租的,应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征收办法另文下达。
五、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管理,依法进行房屋租赁活动,及时办理《房屋租赁证》。
六、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的房屋、摊档租金,参照所处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由租赁双方约定,报市物价、房管部门备案。
七、本次指导性租金公布前发生的租赁关系在合同期限内所约定的租金继续生效。
附件一:湛江市市区二○○七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标准附件二:湛江市市区出租房屋地段分等定级表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湛江市物价局二○○七年一月八日附表一湛江市市区二○○七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标准。
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暂行管理办法
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暂行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湛府[2002]17号【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实施日期】20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暂行管理办法(湛府[2002]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重组,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对占有、使用中的国有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占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以转让、租赁、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设立湛江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与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合署办公)。
该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市财政局是该交易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的转让、租赁,必须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一)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转让;(二)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三)易地改造的国有企业原地财产权的转让;(四)市政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专营权的转让;(五)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租赁;(六)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资产处置行为。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三)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壮大国有经济;(四)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集中交易。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竞价拍卖:是指以公开的方式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响应者参与报价,以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处置方式。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湛府〔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建设住宅,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在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所确定用地范围内进行自住住宅建设的活动。
中心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区域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所包围的重要地区。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各区的规划分局申请报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报建,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民建设住宅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管理,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居民建设住宅分为新建、重建、改(扩)建、维修加固等四种形式。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湛府办[2012]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办〔201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6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的采购。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法律服务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先由市司法局对报名投标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初审后,再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统一采购。
第五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由市法制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会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和聘用单位在担任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中进行采购。
法律服务费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案件),可以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根据律师事务所提出的项目(案件)处理方案、服务费金额、拟指派律师业绩等,在担任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中直接选聘。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湛府[2012]8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湛府〔2012〕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2013年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及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4日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引进的外来技术人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及引进的外来技术人才住房困难问题,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全面推进;只租不售、循环使用。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物价、税务、土地储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湛府函〔2024〕114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1日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追责情形第四章追责实施第五章督查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维护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处违法建设包括预防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处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或违反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二)临时建筑物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未获批准延期的,仍继续使用;(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情形;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镇政府(街道办)是本行政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卫生健康、税务、供水、供电、消防救援、燃气、通信等单位依职责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湛府办函〔2021〕2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部署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粤办函〔2021〕1号)要求,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17类交易项目。
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督促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级平台暂未具备交易条件的,应督促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应及时归集到信用广东平台。
二、未纳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交易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上述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且满足交易服务范围的情况下,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进入平台交易。
三、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8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内容规模标准及范围行政监督部门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部门水利工程水利部门其他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全部自然资源部门矿业权交易3国有产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权按照《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租赁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财政部门4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分散采购项目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商务部门6海洋资源交易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7林权交易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8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全部农业农村部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9无形资产交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全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全部10排污权交易定额出让排污权按照《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拍卖排污权11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全部生态环境部门12用能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全部能源部门13涉法涉诉资产处置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全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14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采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医保部门医用耗材采购15河流资源交易河流、经营性河城、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全部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河砂开采权出让全部水利部门水权交易按照《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水利部门16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项目全部自然资源部门17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的选取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束——。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9日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三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审批第四章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第一节农户住宅建设第二节集体建房第五章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流转与利用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精神,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建设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实施规划建设,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管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农村宅基地所属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宅基地上按照农村宅基地及住宅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建设的供其居住的房屋。
本暂行办法所称集体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宅的活动。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租赁办事指南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租赁办事指南.事项编码无.事项名称湛江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租赁指南。
.事项类型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无.事权级别市级及以下。
.办理依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主管部门房管科、霞山房管站、赤坎房管站。
.办事对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低于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无住房的家庭。
.办理条件()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人口;()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低于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无房户。
.收费标准及依据()住宅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非住宅租金标准:公开招租;()依据: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批文。
.网上办理流程无.窗口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提交材料:()《直管公房租赁申请表》;()局档案馆和开发区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房管站出具的租赁公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街道办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二)回迁户签订租赁协议提交下列资料:()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原住房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局档案馆和开发区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三)新住户资格审核由房管站负责受理、初审(个工作日);房管科负责审核(个工作日)。
.权力运行流程房管站受理、初审新建住宅租赁申请材料及申请人资格;初审通过后,送报房产管理科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房管科组织,监察室、房管站参加采取摇珠或抽签方式确定新住户及房号。
.提交材料(一)申请人提交材料:()《直管公房租赁申请表》;()局档案馆和开发区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房管站出具的租赁公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街道办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二)回迁户签订租赁协议提交下列资料:()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原住房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局档案馆和开发区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5〕1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5日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重组,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对占有、使用中国有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占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以转让、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以下的转让、租赁,必须依法进入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一)国有资产整体转让,房屋等建筑物转让,土地转让,账面净值超过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转让;(二)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除外);(三)易地改造国有企业的原地财产转让;(四)市政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专营权转让;(五)国有资产整体租赁,土地租赁;(六)资产账面净值超过200万元的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租赁。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三)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壮大国有经济;(四)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集中交易。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湛府[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16日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建设实施期(项目立项之后至竣工决算阶段)的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和组织管理工作,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业主或政府指定使用单位的制度。
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性资金;(二)政府资源性收入;(三)政府性贷款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四)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代建项目。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湛府[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201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者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租金或者获取收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一)以联营、承包等方式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或者以合作、联营方式,不参与直接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三)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四)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五)军队(基地)将其部分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或者以土地出租他人,由承租人构建房屋出租的。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湛府[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0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及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危旧房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使用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市属各县(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及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各县(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所规定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湛府函〔2024〕90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谋划推进相关立法项目,强化对重点工作的法治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严格执行立法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对于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按程序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坚持围绕中心大局推进政府立法工作,紧扣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谋划立法项目,积极探索“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切实把立法工作重点放到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上来,确保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加强调研和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的规则和机制,将征询专家意见作为立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用好用活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充分发挥立法基层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湛府办[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湛府办〔201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湛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2日湛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联络畅通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府办〔2012〕55号)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值班工作。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值班室,要切实履行值守应急、综合协调等职责,实行专人专职24小时值班,敏感特殊时期,实行双人专职24小时值班。
法定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实行“双带班”制度,政府领导在驻地带班,办公室领导在岗带班。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实现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值班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常态和非常态政府24小时值班工作。
(二)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三)及时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批示(指示),及时督办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机构值班工作。
(五)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来电接听制度。
值班人员要及时、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准确、精练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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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湛府[2012]10号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7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者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租金或者获取收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
(一)以联营、承包等方式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或者以合作、联营方式,不参与直接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
(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三)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
(四)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五)军队(基地)将其部分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或者以土地出租他人,由承租人构建房屋出租的。
第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屋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进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税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