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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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教程(第8章)-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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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模式、方式与手段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一)公告管理方式 公告管理又称公示主义,即国家对保险业的
实体不加以任何直接监管,而仅把保险业的资产 负债、营业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布。至 于业务的实质及经营优劣由被保险人及一般公众 自己判断。
这是国家对保险市场最为宽松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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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模式、方式与手段
(二)规范管理方式
规范管理又称准则主义。这种管理方式注重 保险经营形式上的合法。对于形式上不合法者, 主管机关给以处罚,而只要形式上合法,主管机 关便不加干预。
但是,由于保险技术性较强,这种方式不能 很好地实现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因而该方 式也渐渐被淘汰。荷兰自1922年以后曾采用过这 一方式。
(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保险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是指对保险公司经
营活动过程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对保 险机构的设立、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费 率、保单条款、保险资金运用和再保险等经营 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险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核 心是保险费率监督管理 。
1.保险机构监督管理 2.经营范围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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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保险监管的客体 保险监管的客体即保险市场的被监管者,
包括保险当事人各方,具体指保险人、保险中 介(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投保人、被 保险人、受益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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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三、保险监管的内容 按照目前保险监督管理的模式,保险监督
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偿付能力监督管理; 二是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三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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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保险学原理 考点 知识点

保险学原理 考点 知识点

1、物质风险因素(有实体物质本身所导致的风险)2、道德风险(不诚实、不正直)3、心里风险(侥幸、过失)4、与风险事故的区别是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而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

1、避免风险2、损失控制3、风险中和4、风险自留5、风险转移1、目的不同:保险的目的是生活的安定;赌博的目的欺诈、获取暴利。

2、动机不同:保险利己利人、转移风险;赌博损人利己、冒险获利3、科学依据不同:保险是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位存在和发展的科学依据;赌博完全是以偶然性为依据4、结果不同:保险变危险为安全,赌博是变安全为危险1、社会保险:以国家和政府为主体,采取立法手段筹集基金,对劳动者在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与一定的收入损失补偿,使其说的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

1、基本职能:分散风险;损失补偿;经济给付(人生保险) ;2、派生职能: 1 防灾防损职能(经验丰富的保险人提供减少损失的方法)2 融资的职能(时差性提供了保险资金运用和投资的可能性)1、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2、暂保单: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代理发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表明已经按照保险办理正式手续,只等签订正式保险单。

3、保险凭证: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中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

4、保险单: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

5、保险合同的其他单证形式:背书、批单和赴约等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动。

2、在财产保险中,特殊险种(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可不必得到保险人的许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而一般险种相反。

3、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变更可不经过保险人(以死亡为保险标的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制定下) 不需经过保险人,但是若把被保险人变更为受益人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而被保险人的变更属于保险标的的变更,一般要用新保险合同代替旧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

再保险

160 1.6 320 3.2 640 6.4
保险学—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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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优点

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缺乏弹性,对分出公司不利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必须借助其他再保险方式 来分散风险

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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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范围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运用范围,一般 来说,资金雄厚、历史悠久的保险公司较少采用, 主要适用于

Hale Waihona Puke 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 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假如总赔款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 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假如总赔款额超过自 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

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 有事故限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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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超赔再保险


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 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
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 保险,或超过损失再保险 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 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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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条款

分层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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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 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 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 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 付率或金额 正确地、恰当地规定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 赔付率和接受公司的分保责任赔付率至关 重要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8章 再保险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8章 再保险

第八章再保险1.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

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

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分保条,分保合同摘要表或再保险合同文本,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具有经济性补偿性质,属于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也是一种无形贸易。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称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分保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通常简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可叫做再保险接受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接受公司、分保接受人,通常简称为分入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

为了补偿再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分出人向分入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叫做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等。

2. 试述再保险与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2009.7论A.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比如一个保额为3亿美元的人造卫星,如果没有再保险的保障,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敢贸然独家承保,而且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可以说,再保险和保险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B.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1)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关系的双方订立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一方以缴付保险费为义务,换取保险人赔偿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致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第8章 再保险共84页

第8章 再保险共84页

01.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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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2. 临时分保的特点在于:
① 时效性强 ② 临时分保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分保基
础 ③ 临时分保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 ④ 由于业务是临时办理的 ⑤ 便于再保险人作出选择 ⑥ 由于临时分保是逐笔办理的,手续烦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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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非比例再保险
3. 优缺点: 优点:
① 不用逐笔决定再保险,进行再保险登记和寄 送报表,只是在发生损失时才寄送损失报表。
② 帐务较少并且简单,但要求较精密,管理费 用也较低,再保险费按保险人一种或几种业 务的总保费的基础计算,事先也可大体确定。
③ 对再保险人来说,不提供保费和赔款准备, 而且一般也没有再保险手续费。
甲保险公司 乙保险公司
丙保险公司
损失发生时,各公司按各自承保比例责任摊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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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再保险的职能
一.再保险的基本职能 通过再保险可使保险人有可能承保超过自身财
政和经济力量规定的承保能力,达到分散其承 担危险的目的。 二.再保险的特殊职能 对保险公司由于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 分散。 对特定区域内的危险进行有效分散。 对保险公司的累积责任危险进行分散。 对特定时点的危险进行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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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比例再保险
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是指在一个合 同中既有成数再保险,又有溢额再保险, 并将二者根据需要,有机地组合在一起 的比例再保险方式。
1. 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
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分保合同,规 定合同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该限 额时,再按照另外订立的溢额分保合同 处理。

保险学原理期末复习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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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的书面申请【并非正式合同文本】 ——保险单: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
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大多 数情况就是被保险人;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可以不同),保单所有人(主要用于寿险合同; 享有的权利),受益人(一人或多人,可撤销&不可 撤销;受益人的确定和变更)
特殊要件
(1)保险利益;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必
须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3)重复保险的投保人不是出于恶意;
(4)附约定生效条件或生效时间
含义: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 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
原因: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机会性
基本内容 1、保证 分类: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2、风险事故 (1)定义:也称为风险事件,是导致损失的 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 ——.风险因素(损失的间接原因)
(2)思考:一位心脏病患者投保了意外伤害 险。某日被突如其来的汽车紧急刹车惊吓而 亡。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不能。因为汽车紧
3、损失 (1)定义: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 济价值的减少 (2)分类: 直接损失:承保风险造成的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间接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 任损失
保险需求(需求弹性) 保险供给 保险市场价格的决定
(1)本案的投保人故意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高某投保前已患癌症,健康状 况不正常是事实,因此他有意对“健康状况”一栏不予填写,实际上是以不 作为的形式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投保人未填写“健康状况” 这一重要询问内容,这对保险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保险人是从事保险业务的专 业经营者,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业务经验,仔细阅读投保书是其核保必须的程 序和应尽的义务。即使保险人在核保时未尽审慎义务而忽略了投保人的填写情况, 也应当认定保险人对投保书上所载明的内容已明知。 (3)本案中保险人的行为构成了弃权,不得反悔。理论上保险人的弃权有两个 构成条件:a.保险人必须知晓权利的存在;b.保险人须有明示或默示的弃权意思 表示。

保监会委员令2010年第8号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保监会委员令2010年第8号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2010 年第 8 号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7月1日施行答记者问全文据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保监会发布了新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对加强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提高我国再保险市场国际竞争力,实现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是根据新《保险法》,删除了原《规定》关于优先国内分保要约、法定再保险的规定;新增了危险单位划分符合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巨灾再保险和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的规定。

二是对同一笔寿险业务再保险分出和分入的准备金评估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对同一笔寿险业务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避免直保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利用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差异规避偿付能力监管。

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对直接保险公司本年度合约再保险安排有关信息的报告内容、保险公司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等规定。

四是根据新《保险法》的相关罚则,重新设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手段除了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外,新增了撤销从业资格一项。

五是调整了控制风险过度集中的相关要求。

将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计算基数,明确为分出人承保的直接保险业务部分的80%,而非直接保险业务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80%;同时明确了上述要求只适用于财产险的比例分保。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问:新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主要修订了哪些方面的内容?答:2005年,保监会颁布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号令)。

2号令的出台,对规范再保险市场,分散保险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新《保险法》对再保险部分做出了新的规定,2号令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为此,保监会启动了对《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新《规定》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新《保险法》,删除了优先国内分保要约、法定再保险的规定,新增了危险单位划分、巨灾再保险和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的规定。

《再保险电子教案》课件

《再保险电子教案》课件

《再保险电子教案》课件第一章:再保险概述1.1 再保险定义解释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强调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1.2 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概述再保险市场的历史与发展趋势分析再保险市场的现状与未来展望1.3 再保险的作用和重要性阐述再保险在保险行业中的作用说明再保险对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意义第二章:再保险合同与协议2.1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介绍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解释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2.2 再保险协议的类型区分不同类型的再保险协议分析各类再保险协议的特点和适用场景2.3 再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讲解再保险合同的签订流程指导再保险合同的履行和管理第三章:再保险数学基础3.1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基础介绍概率论的基本概念和定理讲解数理统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3.2 风险理论阐述风险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分析风险的测量和评估方法3.3 损失分布与风险建模介绍损失分布的概念和应用讲解风险建模的方法和技术第四章:再保险定价与风险管理4.1 再保险定价原理解释再保险定价的基本方法分析再保险定价的因素和模型4.2 再保险风险管理策略阐述再保险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讲解再保险风险管理的方法和工具4.3 再保险风险评估与监控介绍再保险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流程说明再保险风险监控的策略和手段第五章:再保险市场与交易5.1 再保险市场的组织结构概述再保险市场的参与者和组织形式分析再保险市场的信息流动和资源配置5.2 再保险交易与合同管理讲解再保险交易的基本流程指导再保险合同的管理和维护5.3 国际再保险市场与发展趋势介绍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现状和特点分析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挑战第六章:再保险产品与业务6.1 再保险产品类型分类介绍再保险产品,包括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固定费用再保险等分析各类再保险产品的适用场景和优势6.2 再保险业务流程详细讲解再保险业务的流程,包括业务洽谈、合同签订、赔案处理等强调再保险业务中的关键环节和注意事项6.3 再保险业务的风险控制阐述再保险业务风险的类型和来源介绍再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的策略和方法第七章:再保险财务与会计7.1 再保险财务基础讲解再保险财务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分析再保险财务的关键指标和分析方法7.2 再保险会计处理介绍再保险会计的基本流程和处理方法阐述再保险会计中的特殊问题和处理方式7.3 再保险财务报表与分析讲解再保险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要求分析再保险财务报表中的重要信息和解读方法第八章:再保险监管与合规8.1 再保险监管框架介绍再保险监管的基本制度和法律法规分析再保险监管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8.2 再保险合规要求阐述再保险合规的基本原则和标准讲解再保险合规的实施方法和监管措施8.3 再保险合规风险与应对分析再保险合规风险的类型和来源介绍再保险合规风险的应对策略和处理方式第九章:再保险技术与创新9.1 再保险技术发展讲解再保险技术的历史和发展趋势分析再保险技术对行业的影响和价值9.2 创新再保险产品与服务介绍创新再保险产品与服务的类型和特点阐述创新再保险产品与服务的发展前景和挑战9.3 再保险技术创新与应用分析再保险技术创新的类型和影响讲解再保险技术创新的应用场景和实际效果第十章:再保险案例分析与实践10.1 再保险案例分析分析典型再保险案例的背景和经过10.2 再保险实践问题与解决阐述再保险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讲解再保险实践中的技巧和注意事项10.3 再保险发展趋势与展望分析再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机遇展望再保险行业的未来挑战和发展方向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环节1:再保险定义与原保险的区别需要重点关注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以及与原保险的区别,这是理解再保险的基础。

保险学 第八章 再保险

保险学 第八章 再保险

• (3)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 •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一般要求接受公司支付一 定比例的分保乎续费;而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 司通常不规定接受公司支付分保手续费。 • (4)保险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 • 比例再保险往往规定扣留保险费准备金,以便应付 未了责任和其他意外;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通常 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才予负责, 因此,一般不扣存保险费准备金 • (5)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 • 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偿付,除个别巨灾赔款分出公司 要求接受公司以现金赔偿外,通常都通过账户处理, 按期结算,比如通过季度账单或半年账单进行结算; 而非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多以现金偿付,接受公司于收 到分出公司的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偿付。
原保险 被保险人 保险人
再保险 再保险人
Hale Waihona Puke (二)区别 缴纳保费的方式不同。 投保人 1、原保险 2、再保险
保费
保险人
分保佣金
分出人
分入人
分保费
(三)原保险与再保险比较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再保险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 信用及有关利益和责任;再保险—分出人的责任。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财产险具有补偿性、 人身险具有给付性,再保险——具有补偿性。 4、合同主客体广度不同:原保险——多为国内一家 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成千上万的合同汇聚为一 个分保合同,再分给若干个、甚至上百个保险人。
• 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的区别: • (1)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 •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 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要受原保险金额大小 的影响;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自负 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 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 • (2)分保费计算的方式不同 • 比例再保险的分保费完全按原保险费率计算,是投保 人支付的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且按照分出业务的同一 比例支付;非比例再保险是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 保险费以业务年度的净保险费为基础,由订约双方协 议而定,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没有比例关系。非比 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比较,保险费的量要少得多, 通常采取年初预付,年终调整的付费方式。

本科保险学 5-11章习题(2013.11.4.调整后)

本科保险学 5-11章习题(2013.11.4.调整后)

保险学习题(第五章至第十一章(节选)第五章财产保险一、名词解释1.财产保险2.财产损失保险3.责任保险4.信用保险5.工程保险6.海上保险7.火灾保险二、填空题1.信用保险是()向保险人投保()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信用保险、投资保险三种。

保证保险是由()为被保证人向()以保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

2.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或经过特别约定的()为保险标的,属于()的财产保险范畴。

3.财产损失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它主要包括()、()、()、()、()等业务及险种。

4.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根据投保车辆的()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5.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其中,基本险别有()、()和()三种。

6.我国的火灾保险业务按照投保主体不同分为()与()。

7.农业保险承保的主要是指()、(),亦被称为“两业保险”。

三、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财产保险基本险责任范围。

A.火灾B.施救费用C.地震D.雷击2.财产保险综合险与基本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的规定不同。

A.保险期限B.保险金额C.保险标的D.保险责任3.团体火灾保险的赔偿方式采取()。

A.第一危险赔偿方式B.分项计赔、比例赔偿方式C.限额赔偿方式D.顺序赔偿方式4.财产保险基本险对()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A.火灾B.爆炸C.暴雨D.雷击5.以下()不属于运输工具保险。

A.汽车保险B.卫星保险C.飞机保险D.船舶保险6.下列不属于团体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是()。

A.土地、矿藏、森林B.货币、票证、有价证券C.在运输过程中的财产D.机器和附属设备7.保证业务与信用保险的标的是一致的,都是()A.保证风险B.信用风险C.责任风险D.自然风险8.出口信用保险除了承保商业风险之外,还承保()A.自然风险B.市场风险C.政治风险D.跌价风险9.产品责任保险不负责()A.有缺陷产品引起的人身损失B.有缺陷产品引起的财产损失C.有缺陷产品本身的置换D.必要的法律费用支出四、判断题1.运输工具保险和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性质完全不同。

8章 保险业务流程.

8章  保险业务流程.

二、 确定损失原因
保险理赔中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叫做近因原则。近因
损失率,再加上一定程度的安全加成就可以作为纯费率了。
二 费率的构成
1、一般上说,纯费率加附加费率构成毛费率,但这种毛费
率只是财产险中某一大类险种的毛费率,没有特别考虑分项
业务的需要,在实践中,还必须根据级差费率对分项业务的 费率进行调整。 2、级差费率是指在同类风险范围内,保险人用于核算不同 风险程度和损失率的差别费率。例如,房屋建筑有不同的结
☀各公司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使用所谓的非标准保 单,即公司自己制定的保单。
四、 核保条件分析
☀核保的实质是审核某一风险单位的风险是否与现行费率相匹
配。核保人要定期地检查风险因素、损失状况和被保险人的 其他情况,以便观察这些条件和因素是否发生了重大改变。 如果一个被保险人的风险因素增加了,核保人就要对他进行 重新归类。
三 索赔的程序
1、出险通知 保险索赔时效:消灭时效。 2、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3、接受检验:被保险人要保护出险现场,并提供检验上的
方便,使保险公司能正确、迅速地进行核赔。
4、提供索赔单证 5、领取保险金 6、开具权益转让书:在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在领 取赔款后开具权益转让书。
第二节 理赔的程序
拒绝其为被保险人;如果接受或者拒绝的理由并不是那么显 然,则将此份申请交由核保员做出具体的平价。 ☀因此,核保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加入了个人判断因素在内 的过程。
一、 信息的搜集与整理
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信息的来源主要有:
1.中介人
2. 消费者调查报告 3. 体检报告 4. 地区销售经理 5. 中介人的经营业绩 6. 相关单据
者生命表;女性非吸烟者和女性吸烟者生命表的分类。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4月23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7月21日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按照约定分保条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逐保单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逐保单约定分保条件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再保险电子教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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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电子教案》课件第一章:再保险基本概念1.1 什么是再保险1.2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1.3 再保险的分类1.4 再保险的目的与作用第二章:再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公司2.1 再保险市场概述2.2 再保险市场的参与者2.3 世界主要再保险中心2.4 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与运作第三章:再保险合同与条款3.1 再保险合同的类型3.2 再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3.3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3.4 再保险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第四章:再保险定价与计算4.1 再保险定价原理4.2 再保险费率的确定4.3 再保险责任的计算4.4 再保险赔偿的支付第五章:再保险监管与风险管理5.1 再保险监管概述5.2 国际再保险监管现状5.3 我国再保险监管制度5.4 再保险风险管理策略第六章:再保险产品与服务6.1 再保险产品概述6.2 各类再保险产品介绍6.3 再保险服务的特点与优势6.4 再保险产品的选择与购买第七章:再保险业务流程与管理7.1 再保险业务的申请与审批7.2 再保险合同的履行与管理7.3 再保险业务的结算与支付7.4 再保险业务的监督与评估第八章:再保险技术与策略8.1 再保险技术的发展与应用8.2 巨灾再保险技术8.3 风险评估与量化技术8.4 再保险策略的制定与实施第九章:再保险案例分析9.1 再保险案例概述9.2 国际再保险经典案例9.3 我国再保险案例解析9.4 再保险案例的启示与借鉴第十章:再保险未来发展展望10.1 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10.2 科技对再保险业的影响10.3 再保险市场的创新与变革10.4 再保险业的发展机遇与挑战重点和难点解析1. 再保险基本概念:理解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掌握再保险的分类和目的作用。

2. 再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公司:了解再保险市场的概述和参与者,熟悉世界主要再保险中心及再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

3. 再保险合同与条款:掌握再保险合同的类型、主体客体以及主要条款。

4. 再保险定价与计算:理解再保险定价原理,熟悉再保险费率的确定和责任计算。

第八章 保险经营

第八章 保险经营
1.观察法 2.分类法 3.增减法
• 表定法 • 经验法 • 追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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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费率
二、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 (一)纯费率的计算
纯费率即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按照纯费率 收取的纯保费用于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 成保险标的损失的金额。
纯费率=保险损失率╳(1+稳定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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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费率
ex:平均余命或生命期望值。表示x岁的人以后还能生存的平
均年数。若假设死亡发生在每一年的年中,则有:
e

l lx
(lx1

lx2
...l
)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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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费率
1.生命表
t p x 表示x岁的人在t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仍生存的概率。
t
p
x
lxt lx
t q x 表示x岁的人在t年内死亡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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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费率
二、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 (二)附加费率的计算
附加保险费率与营业费用密切相关,即营业费用开支总 额占保险金额综合的比率。 附加费率=(营业费用开支总额/保险金额总和)╳100%
(三) 毛费率的计算
毛费率有两个部分组成:毛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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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费率
二、人身保险费率的厘定
事前选择 时候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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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特征与原则
二、保险经营的原则
(三)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 责任。 1.核保时的风险分散 (1)控制保险金额 (2)规定免赔额(率) (3)实行比例承保 2.承保后的风险分散 承保后的风险分散原则应用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为 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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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再保险合同形式包括临时分保、合同分
保和预约分保三种形式。 一.临时分保 1. 临时分保是指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 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 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采用临时分保, 原保险人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 是否分出和分出多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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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8.2~ 8.3
8.2比例与非比例再保险 8.2.1比例再保险 8.2.2非比例再保险 8.3再保险业务的经营与管理 8.3.1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8.3.2自留额的确定 8.3.3财产险再保险 8.3.4人身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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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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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再保险与原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用下图表示
赔偿损失或 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双方签订 保险合同 交保险费
摊回保险赔款
双方签订 再保险合同 交分保费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原保险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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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多家保险公司之间,
8.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自留额和分保额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
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 分出分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 担的限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 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 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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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再保险与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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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非比例再保险
缺点: ①不能用来交换,因而保险人得不到回头业务; ②原保险人经营业务的结果与再保险人不发生直 接联系,如有大的赔款,再保险人会导致亏损, 而原保险人可仍有盈余,但如果未超过索赔款 限额时,仅由原保险人赔付,而再保险人可能 无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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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所共同缔 结的保险合同,发生赔款时,各保险公司 按各自承保的责任比例分摊。 两者的区别在于: 共同保险是多家保险公司同投保人建立保 险关系,是横向联系,就分散风险的方式 而言,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保 险人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关系,是纵向联系, 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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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非比例再保险
II.非比例再保险可分为两类 1.超额损失再保险
也称超额再保险。分出人与分入人达成协
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一次事故中多 数危险单位的积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赔 款限度,对超过限度以上赔款的全部或大 部分责任,由分入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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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非比例再保险
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 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 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又称“保险 人的保险”。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 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 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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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8.2.1比例再保险
对于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
主要表现为成数分保合同的特点,先订立 成数分保合同,对分保限额之上的部分才 通过溢额分保处理。 对于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 主要表现为溢额分保合同的特点,先订立 的是溢额分保合同,对业务先进行溢额分 保处理,对自留额又进行了一次成数分保, 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成数分保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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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非比例再保险 3. 超额分保的其他做法
对于超额部分责任规定双方各自承 担的相对数 分出人承担自赔额,同时承担分保 接受人最高责任限额以后的超出部 分的赔款 分层次超额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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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非比例再保险
2.超额赔付率再保障 “损失中止分 保”累积超部分保。 1.定义:是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 年)的责任积累为基础计算赔款, 把一年的赔款控制在一定的赔付 率水平上。 2.比例确定
8.1.4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险公司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交保险费
损失发生时,各公司按各自承保比例责任摊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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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再保险的职能
一.再保险的基本职能 通过再保险可使保险人有可能承保超过自身财
政和经济力量规定的承保能力,达到分散其承 担危险的目的。 二.再保险的特殊职能 对保险公司由于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 分散。 对特定区域内的危险进行有效分散。 对保险公司的累积责任危险进行分散。 对特定时点的危险进行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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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非比例再保险
3. 优缺点: 优点: ① 不用逐笔决定再保险,进行再保险登记和寄 送报表,只是在发生损失时才寄送损失报表。 ② 帐务较少并且简单,但要求较精密,管理费 用也较低,再保险费按保险人一种或几种业 务的总保费的基础计算,事先也可大体确定。 ③ 对再保险人来说,不提供保费和赔款准备, 而且一般也没有再保险手续费。
有效途径。 再保险形成国际巨额联合保险基金,可 抵御更大规模的保险损失,同时再保险 分入业务及摊回赔款,可为国家创造外 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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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比例再保险

I.
比例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 一定比例向再保险人进行分保,其再保 险责任,再保险费、损失赔款的分担, 均以相应的比例计算。 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也称“比例分担再保险”, 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先订立再保险 合同,规定一个固定比例,原保险人将 每一笔业务的保险金额,依照此比例确 定自留额和分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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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再保险的作用
1. 微观方面的作用 保险标的同一化,均衡业务质量
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承保能力
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盈利水 被保险人获得更为可靠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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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再保险的作用
2. 宏观方面的作用 使各保险人联合起来,形成保险网络。 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再保险业是了解及拓展国际保险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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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比例再保险
II.溢额再保险 1.概念:分出人将超过自留额的溢额部分责
任分给分入公司承担。
①自留额,即预定责任限额,是分出人根据业 务质量好坏、危险程度以及自身承保责任的 能力,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自负责任 额 一般来说,损失大,出险机会多的业务,自 留额低,溢额高;反之,则自留额高,溢额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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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比例再保险
2. 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 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确
定自留额,并对自留额部分通过成数分 保处理。 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和溢 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从实质 上说是一致的. 两者区别在于业务先后顺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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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比例再保险
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是指在一个合
同中既有成数再保险,又有溢额再保险, 并将二者根据需要,有机地组合在一起 的比例再保险方式。 1. 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 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分保合同,规 定合同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该限 额时,再按照另外订立的溢额分保合同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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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比例再保险
② 溢额。溢额以自留额的若干“线”表示,“线”是 指约定的分保限额为自留额的最高倍数一线相当于 分出公司的自留额
2. 溢额再保险的种类
溢额再保险按签订分保合同的顺序分为 第一溢额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把超过自留额的部 分责任分让给其他保险人; 第二溢额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把超过自留额及第 一溢额限度的保险责任进行分保。 第三溢额是在超过自留额及第一、第二溢额的 限度时进行分保,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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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2. 临时分保的特点在于: ① 时效性强 ② 临时分保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分保基 础 ③ 临时分保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 ④ 由于业务是临时办理的 ⑤ 便于再保险人作出选择 ⑥ 由于临时分保是逐笔办理的,手续烦琐, 费用较高,整个业务处理的时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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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比例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的优缺点及应用
优点是: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缺点是:比较繁琐费时。 溢额再保险一般用于危险性较小、利益 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 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 险费收入。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 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 险来均衡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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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非比例再保险
I.
概念:非比例再保险,也称超额损失再 保,是指以保险赔款和确定再保险人的 责任。
1. 定义,它先规定原保险人负担的赔偿限额, 自留损失,对超过这一限额的赔款,才由 再保险人承担责任。 2. 作用: ① 扩大了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保能 力。 ② 控制了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
赔款限度,自赔额内的损失,分保接受
人不负责,超过自赔额以上的赔款,则 分保接受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称 为责任额。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限位超额分保,即以一个危险单位(如一 架飞机)为基础计算赔款。 2. 事故超赔分保:分保分出人为求得在一次 事故中的责任积累,超过一定限度时,超 过部分由分保接受人负责赔偿。
第8章
再保险
学习目标:了解再保险的基本概况、基本职能 和再保险经营,掌握与再保险有关的概念,以 及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关系。重点掌 握再保险的两种类别: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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