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56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
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6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管理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苏粮办[2008]59号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粮办〔2008〕59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省粮食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王元慧,党组书记、局长:主持省粮食局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处、财务审计处工作。
严长俊,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购销调控处(省级储备粮管理办公室)、机关党委、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工作。
于国民,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产业指导处、政策法规处工作。
卢保全,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老干部处、粮食干部培训服务中心(粮油信息中心)、京华大酒店工作。
沈祖方,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王建国,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监督检查处、军粮供应办公室、粮油质量监测所工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结束——。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
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国家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
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三)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负责中央储备粮棉行政管理。
监测国际国内粮食和战略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四)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五)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拟订国家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国家投资项目。
(六)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七)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4•【字号】苏办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19号2004年7月24日)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全省社会事业发展,现就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省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业务性质和功能定位,结合经费预算管理形式,确定省属事业单位的类别,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政策和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事分开、事企分离的原则。
合理划分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职能,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把行政机关一些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经营性职能予以剥离,交给企业或经整合组建的新企业。
(二)以功能确定类别的原则。
对现有事业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类别。
(三)精简效能的原则。
结合分类,调整归并和重组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发挥资源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二、分类范围和类别(一)分类范围省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均列入分类范围。
核定事业编制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列为专项类别。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0.14•【字号】苏政发〔1989〕10号•【施行日期】198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1989年10月14日苏政发〔1989〕10号)为了端正党风,推进廉政建设,坚决刹住用公款吃喝风,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中办发〔1989〕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实事的决定》的精神,现将我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参加会议费用开支标准规定如下:一、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在省内进行公务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含到企业、事业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从事上述公务活动,在住所就餐时,应购买餐券就餐,自行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后按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在本埠不能回家或回单位吃饭,在外埠不能回住所就餐的,可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
工作餐的形式采用分餐制,一般不得陪餐。
本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吃工作餐一律为二菜(一荤一素)一汤。
工作餐不准上价格昂贵的菜肴;不准用公款购买烟、酒和饮料。
工作餐的伙食标准,中、晚餐各为二至四元。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埠进行公务活动吃工作餐的,每餐向就餐单位交伙食费二元。
回原单位可报误餐补贴,中、晚餐各一元五角;出差在外埠吃工作餐的,每餐交伙食费二元,回原单位后可按出差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苏办[2001]136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苏办[2001]136号)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已全面结束,市县乡机构改革即将完成。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精神,现就我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机关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三定”规定。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已经擅自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要立即纠正。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
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不再增设内设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一般也不再增加机构编制,由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各部门要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科学设置职位、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人员素质,改变凡事都要靠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来解决问题的做法。
三、各市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批复的机构改单方案。
各市的机构改革方案,是在各市上报方案基础上,经省编委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确定的,各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有调整和变更的,必须立即纠正。
各市在审批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时,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苏发[2000]30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3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省建设委员会更名为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2.将组织制定有关的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分别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城市防洪的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职能。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由省辖市政府确定主管部门负责;需省进行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由省建设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1.24•【文号】国办发[1999]96号•【施行日期】1999.11.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储备局改为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含食油,下同)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承担的中央储备粮调运、轮换、仓储管理、进出口等项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将管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和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库(站)的建设、中央储备粮的财务等项对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的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划入的职能。
1.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
2.承担现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的全国粮食行业统计工作。
(三)仍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承担的职责。
1.社会粮食流通管理,指导和协调地方粮食仓储建设及监督、指导地方粮食储备和农村粮食储备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管理粮食财务,保障军队粮食供给,指导和帮助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省间粮食调拨运输管理的职能,仍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2.研究制定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和办法的职能,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苏粮办[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苏粮办[2006]30号)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粮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19号)的具体要求,我局制定了《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暂行办法》、《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江苏省粮食行政许可流程图》、《江苏省粮食行政处罚流程图》及《江苏省粮食行政复议流程图》。
现印发给你们,希望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第一章总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全面提高我局依法行政能力,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为粮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执法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 119号)的要求,制定《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明确职责和权限,制定科学、透明的执法程序,设定公开、公平的执法标准,完善奖罚分明的考核机制,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1989〕10号
【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10.14
【实施日期】1989.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
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
(1989年10月14日苏政发〔1989〕10号)
为了端正党风,推进廉政建设,坚决刹住用公款吃喝风,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中办发〔1989〕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实事的决定》的精神,现将我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参加会议费用开支标准规定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在省内进行公务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含到企业、事业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从事上述公务活动,在住所就餐时,应购买餐券就餐,自行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后按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在本埠不能回家或回单位吃饭,在外埠不能回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九年三月四日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粮食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国家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三)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国家标准,指导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拟订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69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为省卫生厅管理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4•【字号】苏政办发[2000]148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0月24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地方税务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等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
2.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对市、县(市)地税部门的管理从业务指导转变为直接领导与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拟定地方税收法规,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全省各项地方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分配和考核,完成各项地方税收收入任务。
(三)负责全省按国家规定由地税系统征收的各项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及省政府决定征收的基金、费等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税收杠杆,提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议,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
(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严密、有效的地方税收征收体系,强化地方税收执法职能。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19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政府主管全省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全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
(二)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
(三)将原省广播电视厅承担的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职能交给省新闻出版局。
(四)承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下放的,对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的审批,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船出版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等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主要职责是:(一)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订全省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定全省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节措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7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7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国有粮食企业是国家掌握粮源、实施粮食购销调控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新途径,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整合存量资产、培育骨干企业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当前,随着粮食购销形势变化、国家粮食调控政策调整,以及受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备差、融资能力弱、经营规模小、人才缺乏等问题突出,难以适应多元市场主体激烈竞争,影响了主渠道作用的发挥。
为促进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转换机制、增强活力,充分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推进全省粮食流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205号)要求,紧密结合江苏实际,就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兼并重组,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做大做强(一)推进县域内企业兼并重组。
以做大做强县(市、区)粮食购销总公司(集团)为目标,以中心粮库、骨干粮库为依托,积极组建子公司、分公司,加快乡镇粮管所、粮库兼并重组或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收储库点由子公司、分公司根据当地粮食购销实际择优兼并,不再保留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其他基层粮食企业通过租赁、出售、转让、商业开发利用等途径,退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序列。
通过改革,形成县(市、区)粮食购销总公司(集团)+子公司、分公司+收储库点的经营模式,促进资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切实提高企业融集资金、掌控粮源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67号2009年12月1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监狱管理局(副厅级),为省司法厅管理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生产经营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监狱企业集团公司。
(二)增加领导监狱企业,负责所属监狱和监狱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加强全省监狱狱内刑事案件侦查工作。
(四)加强管理、指导罪犯教育改造、心理矫治以及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和刑满再就业指导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狱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省监狱工作。
(二)拟订全省监狱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全省监狱布局调整、监管设施建设等重大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全省监狱管理规定、执法规范、工作规程等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指导全省监狱人民警察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监督、指导全省监狱监管安全防范,组织、协调集中调遣罪犯,指导处置监狱重大监管事故、重大案件等突发性事件。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苏委[2009]252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2009年7月24日)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保证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上下衔接的原则。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
(二)因地制宜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江苏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权责一致的原则。
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合理划分和界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
按照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切实解决当前政府组织机构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6•【字号】苏政办发[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2年4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保留省政府驻北京、上海、深圳、西北办事处,均为正厅级建制(暂时保留驻山西办事处,为副厅级建制)。
受省政府委托,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联系和协调驻外办事处工作。
一、主要职责驻外办事处是省政府派驻省外的办事机构,受省委、省政府领导,并接受驻地党委、政府的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和省有关部门的委托,代表江苏省向国家有关部门和驻地党委、政府联系工作。
(二)负责接待工作。
为省委、省政府及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公务活动提供服务。
(三)收集、整理和传递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省委、省政府提供国家部委和兄弟省、市、区的重要政策动态、成功经验以及其他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四)配合我省的招商引资活动,积极为省际间的经济合作牵线搭桥,协助省内企业拓展省外市场。
(五)负责我省驻外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行政编制为100名;行政附属编制为22名,用于后勤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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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0]1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9.22
【实施日期】2000.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职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粮食局。
省粮食局是主管全省粮食(含食油,下同)流通工作和省级储备粮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强化的职能
加强对全省粮食流通的管理,监督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增强省级政府对全省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转移的职能
粮食加工业新技术推广,粮食名特优新产品展销,转移到有关行业协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政策、规定及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