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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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厦府办[1999]078号

厦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厦府办[1999]078号

厦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正文:---------------------------------------------------------------------------------------------------------------------------------------------------- 厦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厦府办[1999]078号1999年5月16日)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经法定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1)主体合格。

行政处罚必须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2)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具备主要证据;(4)适用法律正确。

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5)程序合法。

主要包括①立案审批程序规范;②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③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④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⑤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程序等;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⑦符合其他法定程序。

(6)属于行政处罚范围。

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该评查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

具体评分方式是: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

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1、立案阶段:(共14分,每项2分)(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厦府办[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7〕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厦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立项分解督促落实方案》(厦委办〔2007〕15号)中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湖里区政府、海沧区政府,市交通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环保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工作。

待试点工作结束后,逐步在全市其它行政执法部门推开。

现将市法制局《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已列入试点的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应切实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按照方案的要求及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部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其他非试点单位也应认真学习、领会方案精神,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为下一步扎实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优化厦门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厦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立项分解督促落实方案》(厦委办〔2007〕15号)中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16•【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施行日期】2002.04.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厦门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部分规章予以废止、修改:一、废止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一)《厦门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发布)(二)《厦门市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发布)二、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发布)1、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境外企业必须在所在国或地区合法注册”。

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境外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境外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2、第七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设立代表处,应由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咨询公司承办。

经核准的咨询公司的名单每年公告一次”。

3、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于二个工作日和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及复审的审批意见”。

4、本规定中“市外资委“修改为“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

(二)《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发布)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航运企业从境外购进的二手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所购船舶船龄必须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2、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交通部批准,国外船公司的船舶、国内航运企业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船舶可从事厦门港国际班轮运输和非班轮运输”。

厦门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稿).xls

厦门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稿).xls

初次违法,社会影响轻微,危害程度轻 责令改正,警告,不予罚款
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 515号令)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 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 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
轻微
微,检查中能主动配合,能主动消除或 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 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
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特别 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
严重
会可以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可提请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个人
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
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 轻微 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
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 515号令)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
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
特别 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
严重
会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
提请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个人可以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厦人[2009]13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9.09.10【实施日期】2009.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人[2009]131号)各区人劳局,本局各相关处室:根据《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研究制订了《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二OO九年九月十日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我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福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福建省国家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事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人事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厦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厦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厦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政坛》
【年(卷),期】2007()12
【摘要】2007年11月14日法制网讯,福建省厦门某开发商因一个综合楼项目
违法,收到了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这家开发商作出罚款人民币40多万元的处罚决定。

这是《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实施后,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的首个案例。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执行标准;
适用规则;开发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以重庆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向度 [J], 黄
裕萍
2.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羁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解读 [J], 王达
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基于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的实证研究[J], 何佳珂
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J], ;
5.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以重庆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向度 [J], 黄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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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本市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二章实体规则第八条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明确具体的处罚裁量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九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划分为明确的、具体的不同等次,并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解读稿【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来 源】修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文件要求,我局和厦门市国税局联合制定《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以下简称《执行基准》,而在此之前,我局先后发布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1号公告)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2号公告)等三份规范性文件来规范我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规定,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规定,有必要对以上3份文件进行归并整合并,同时对日常执法常遇见问题进行明确。

二、主要变化 (一)《实施办法》主要变化:因原《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已在和国税联合公告中明确,故取消这两条规定,并对原条文顺序进行相应调整,《实施办法》由原十八条调减为十六条,其余内容无变化。

(二)明确《实施办法》和《执行基准》关系,故在公告中明确《实施办法》和《执行基准》两者相辅相成,具有同等效力。

(三)关于集体研究权限问题。

此为我局2010年1号公告内容,主要内容未做更改。

(四)对《执行基准》有关问题解释,此部分内容主要解决各基层局在日常执法过程常遇见且需明确及解决的有关事项 1、《执行基准》第12项主要是对当事人逾期申报应如何进行处罚问题的解释,该部分内容主要为我局2010年1号公告内容,增加了 “对申报期限有特别要求的税种,有特别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解决一些单项申报逾期加重处罚的问题。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202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202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2月20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与职责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四章行政强制程序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协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指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本规定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6•【字号】厦府办[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8〕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我市自2007年4月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部门明确执法权限,严格执法程序,在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进一步推动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市政府决定扩大试点工作范围。

现将市法制局制定的《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范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

扩大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范围,是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有益尝试。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不断推进和深化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

各试点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协助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创造工作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措施要求,精心组织,有序开展,确保本部门及时完成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各项试点工作。

三、加强指导。

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试点部门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协调,帮助试点部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要建立试点部门定期会议制度,及时沟通试点进展情况,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试点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区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沟通与衔接,确保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和基准确定一致。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就《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就《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就《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就《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和《厦门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厦门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商务实际,起草了《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27日。

请于5月27日24:00前,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将书面意见、建议反馈厦门市商务局秩序处。

联系人:张翔联系电话:2855833。

附件:1.《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2.《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商务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厦门市商务局2019年5月17日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与委托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立案与调查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章送达与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行政区内商务主管部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 和《厦门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厦门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厦府办[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自2007年启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以来,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规范裁量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明显成效。

2009年市政府制定出台《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力地促进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全市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意见》要求,继续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方面,深入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市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总结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重点推动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方面的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确保我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㈠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制定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市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按照《意见》规定,精心组织,及时部署,狠抓落实。

特别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制定过程中,要认真组织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完善各项制度,确保执法裁量基准合法、合理,符合执法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违法处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文字号】厦自贸委[2016]36号【发布部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4.14【实施日期】2016.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自贸委〔2016〕3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试验任务要求,制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14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监管,提升行政机关执法办案效能,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自贸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自贸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区管委会)对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同类奖励的或另有规定的,可按照“就高且不重复”的原则,由举报人自行选择奖励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是指发生在厦门自贸片区内发生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或在厦门自贸片区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厦门自贸片区外、厦门市内从事经营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厦门自贸片区行政执法机关或市、区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及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及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及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计算方法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工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执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 1.免罚情节,即免予处罚的情节。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轻罚情节,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从轻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轻罚情节分为强制性轻罚情节和自主性轻罚情节。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强制性轻罚情节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自主性轻罚情节在工商机关的执法实践中也会经常遇到。

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重罚情节,即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

从重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进行处罚。

加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外和处罚幅度最高限以上,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厦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厦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厦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市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动机、情节、手段、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我市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动机、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并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厦门市公安局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试行)》)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执行标准(试行)》执行。

第九条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5•【字号】厦府办[2001]129号•【施行日期】200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1]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为贯彻实施《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市政府第92号令),加强评议考核,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改善特区投资环境,现将《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 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等次,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者为良好等次,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者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等次。

对优秀、良好的分别予以表彰,对合格、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其中对不合格的还将给予通报批评。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此标准,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二00一年六月五日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本考核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

具体评分方式是:按照项目基本要素或基本要素表述情况确定得分。

将各项目得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一、执法责任分解与备案(20分)1、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机构(6分)(1)将所有执法责任分解到机构的,得6分;(2)大部分分解的,得3—4分;(3)小部分分解的,得1—2分。

2、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执法人员(6分)(1)将所有执法责任分解到人员的,得6分;(2)分解不全的,得1—4分;(3)未分解的,不得分。

3、将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按时报备(8分)(1)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内容全面而且按时报备的,得8分;(2)内容不全面的,得4—6分;(3)报备不及时的,得2—4分。

二、执法委托与备案(7分)1、依法进行委托执法(3分)(1)委托执法符合法定要求的,得3分;(2)事项、权责不清的,得2分;(3)委托执法无书面形式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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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
《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印发
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裁量规则
第三章程序规则
第四章监督规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商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厦门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简称商务主管部门)商务执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照本规则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一并处罚。

第二章裁量规则
第七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违法行为的情节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不予处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法定事由的存在,对本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

对未改正违法行为的,虽不予处罚,但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一般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一)在立案前主动及时消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观上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商务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二)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整改的;
(三)处罚作出前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严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和公共安全等;
(二)违法行为已被媒体曝光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在二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或者类似性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仍继续或再次实施的;
(四)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或采取阻挠、抗拒、暴力等手段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或经三次以上催促仍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九)除法律、法规另行处罚外,擅自启封、转移、隐匿、使用、改动、毁损、变卖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对减轻情节,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从轻情节,可以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对一般、从重情节,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十四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一般处罚。

第三章程序规则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违法行为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应当经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审核后,报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以及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执行集体审议制度,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集体审议的记录。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应按规定及时作内部备案。

第四章监督规则
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谨慎行使裁量权,每季对对本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第十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受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相应法律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并参照本规定及附表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厦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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