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介环境下如何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_范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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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时代中国新闻法制化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全媒体时代中国新闻法制化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全媒体时代中国新闻法制化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在全媒体时代,新闻法制化成为中国新闻发展的重要方向和趋势。

随着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新闻报道的形式不断丰富,涵盖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

这为新闻传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和广泛性,也给新闻法制化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新闻法制化是指在新闻报道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范操作和行为准则。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明确新闻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强化新闻自律意识,遵守新闻行业规范和伦理准则。

其次,要加强新闻的审查和监管力度,减少虚假、夸大、抄袭等不当行为。

最后,要注重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加强与公众的交流互动,及时修正和纠正错误报道。

在全媒体时代,新闻法制化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新闻行业自律。

在全媒体时代,新闻行业要加强自我管理和自律,明确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规范新闻报道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范虚假、不实、夸张等行为的出现,避免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二、加强新闻监管。

在全媒体时代,新闻行业的监管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自身监督以及政府的监管力度。

政府要加强对新闻行业的执法和监管,重点打击散布谣言、污名化他人、抄袭等行为,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加强新闻公正性和权威性。

全媒体时代,新闻报道的速度和广度常常成为新闻能否获得受众认可的重要因素。

因此,新闻媒体需要加强对新闻事实的核实和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以提高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加强新闻参与和公共舆论引导。

在全媒体时代,公众具有更高的获取新闻的能力和机会,也更容易受到虚假消息的影响。

因此,新闻媒体需要积极参与公共事件的报道和舆论引导,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念。

在新闻法制化的进程中,媒体的自律、政府的监管、公众的参与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只有各方共同协作,才能够形成健康和谐的新闻传播环境。

在全媒体时代中,新闻法制化已成为推动中国新闻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和趋势,只有在坚持新闻职业道德、加强新闻监管、树立行业自律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新闻传媒的良性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充分承担。

刍议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

刍议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

刍议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摘要:近年来,网络舆情事件对司法部门公开、公正地判案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网络舆论与司法互动通常是首先由网络及时曝光案件概况,网民鉴定还原事实真相,形成网络舆论,再由网络舆论界定案件性质,对案件实行“干预”,最后网络舆论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重视,案件审判进入公开、公正的阶段。

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推动社会民主发展的重要力量,能够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互动在我国社会进行“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新旧体制交织、利益分化、贫富差距、城乡差异等各类矛盾不断出现。

传统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治社会化的意向,维护的基本上是精英阶层的利益,公众的声音往往比较微弱。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为公众的意见表达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网络的平等性和互动性赋予了在现实世界中受到不公待遇却投诉无门的公众一种可能起到“一呼百应”效果的话语权,网络也随之成为舆论监督的另一平台。

司法类网络舆论热点近年来,一系列富有极大争议的司法案件进入网络公共空间的讨论范围,如“刘涌案”、“许霆案”、“黄静案”、“赵作海案”、“宝马撞人案”等。

在这些案件中,暴露在公众面前的是某些司法人员的腐败和种种影响司法公正的社会因素。

司法不公成为公众热议的主题,对司法的监督和质疑也成为网上的舆论热点。

综观近年来的司法舆情热点可以发现,网民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的抨击和反思,如“佘祥林案”、“聂树彬案”、“赵作海案”等;二是对偏袒强势阶层案件的“干预”,如“刘涌案”、“宝马撞人案”、“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等;三是对弱势群体受不公审判的同情,如“许霆案”、“何鹏案”、“梁丽捡金案”等。

网民对这些司法案件的关注首先是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监督强势阶层的不法行为,关心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的命运。

在这种监督和关心背后,人们思考的其实是司法体系、司法审判的独立和公正性问题。

新媒体环境下传媒与司法的协调

新媒体环境下传媒与司法的协调

综复 杂的传媒 事件 , 传媒 与司法之间的矛盾也变得越 来越复 慨和激烈言论 在极短 的时间内形成 了强大 的舆论 压力 , 然而
杂。
事 件 的结 果却 给 了 新 媒 体 传 播 者 们 一 记 重 创 , 是新 媒体倾 向
另外 , 新媒体 相 比传统 媒体 有其 独特 的个性 , 这 些特性 性和司法 中立性冲突 的生动体现。 与司法的特性在本质上和实践 中都存在 各种 ; 中突。 比如 , 新 媒体 迎合受众碎片化 的信息需 求, 而司法具有专 业性和严谨 ( 二) 司法严谨性和新媒体煽情性的矛盾 司法活动 因为涉及 公 民的生命 和 自由 , 涉及公 民 、 法人
观性更 强 , 而司法信 息的发布 多为 官方 , 信 息内容 必须冷静 和严谨 性 , 各国都在 司法制度上作 了许 多规定 。而媒体 的新 客观 , 以法律为; 隹绳。
的 表 达 有 了更 畅 通 的 渠道 , 公众对于监 督司法 、 掌 握 事 实真
闻活动 ,尤其是新媒 体 的传 播并不要 求司 法那 么高的严谨 新媒体 环境下 , 传统 媒体被 迫与新媒体 竞争 新 闻、 争 夺
新媒体环 境 下传媒 与 司法 的协 调
胡艳 芬
( 浙 江省 台州 日报报业传媒 集 团台州 日报社 浙江 台州 I 3 1 8 0 0 0)

要 :在新媒体 环境下 , 民意表 达仿佛潜藏在 地下的
的公 正性 , 但 由于其 本身所具 有 的倾 向性 , 它总 是站在特 定
熔岩 , 遇到脆弱 的地缝便会喷发 。民意表达的途径也 因为借 的政 治立场 , 在特定 的思 想观念指导 下 , 依 照特定 的价值 尺 助更丰富的媒 介形 态而显得 自由、 活跃。然 而喧 闹的传媒也 度来选择和传播信息。因此在其信息传播过程 中必然会或多 更容 易传播杂乱无序的信 息, 错误 引导舆论进 而使 其与敏 感 或 少地表 现出特定的观点立场、 褒 贬态度和爱憎情 感。甚至 领域 即 司法 , 发 生更 复杂激烈的冲 突。本文将 尝试着分析 两 在经济利 益的驱使下 , 也 会出现一些媒体管理人 员和 从业者 者之 间 已经及 正在发 生的矛盾 , 并探 寻一 些协调 的方法。 关键词 :传媒 司法 新媒体 舆论监督 新 闻侵权

新媒介环境下如何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新媒介环境下如何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良 性 互 动 , 能 产 生 “ + > ”的 合 力 效 还 1 12
相关部 门也开 始对这一 案件进行 调查审
会 上 书 , 为 “ 制 收 容 的制 度 ” 违 反 宪 认 强 是
很多时候 , 司法 和新 闻媒体携手进行 理 。 再后来 , 三名法学博士向全 国人大常委 感或者先人 为主地认为事实是怎样 。 加上

的感性更强 ,主要在于记者不是法官。 尽 管 记者也会对 事情 的真相进行 深入全 面 的调查 , 由于新 闻报道 的截稿 时间所 限 但
鲜为人知的重大案件披露出来 。 此后 , 全
序; 而新 闻媒 体也借 助舆论监 督 , 对我们
社 会 中 的负 面 现 象 给 予 曝 光 , 同样 能 促 进
有 些新 闻报道 在文字 和语言表 达上 的模
糊 性 , 易造 成 误 解 和 误 读 。 样 的 新 闻 容 这 报 道 一 旦 刊 发 出来 , 很 可 能让 广 大受 众 就 与 现 实 中 的可 能 产 生 偏 差 ,甚 至 相 去 甚
果。 例如 ,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 、 难点 法律案件 的庭审 , 法院一媒体正 当的舆论监督 ,有助于促进审判 的公平 、
打 最终 死 亡 。 孙志 刚死 后 的一 个 多 月里 , 在
理论上 , 司法独立 和新 闻 自由是紧密 相 连 , 并行不 悖 的 。 又 事实 上 , 多数 情况 下, 它们二者互不 冲突 。 相反 , 他们在各 自 的领域发挥各 自的作用 , 同促进社会公 共
正 的实现 。 比如 , 立 的 司 法 将 不 法 分 子 独 绳 之 以 法 ,能 够 有 效 维 护 社 会 的 安 全 秩
的客观 、 正 , 公 而很难做 到更 高层次或者

新媒体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与创新

新媒体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与创新

新媒体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与创新在当今数字时代,新媒体的迅速发展对各个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创新,法律服务行业也不例外。

新媒体的兴起为法律服务带来了更多的便捷性、效率和机遇。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和创新。

一、信息传播与获取的便捷性新媒体为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了信息传输和获取的极大便利。

传统上,法律服务是通过书面文件或面对面的方式传递的,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而现在,通过微信、微博、博客等新媒体平台,律师可以迅速发布信息、与客户沟通和互动。

客户也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了解案件进展、咨询律师,并且无需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二、互动交流与知识普及新媒体为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了更加便捷的互动交流机制。

律师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与公众进行互动,回答他们的法律疑问,提供咨询和建议。

这种互动交流的模式极大地拓宽了律师与公众的接触面,并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普及率。

公众也能够更便利地获取和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三、线上法律服务的创新新媒体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创新不仅仅停留在传播和交流上,还涉及到在线法律服务的兴起。

例如,在线法律咨询平台的兴起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

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咨询律师,快速获取专业意见,节省时间、金钱和精力。

此外,一些创新型公司还通过智能化平台提供在线律师服务,为用户提供更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品牌建设与推广的机会新媒体为法律服务行业提供了建设品牌和推广业务的机会。

通过运用新媒体平台,律师事务所可以发布专业文章、案例解析、法律常识等内容,提高公众对律师事务所的认知度。

同时,律师事务所还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展示自己的专业实力和服务优势,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

五、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挑战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法律行业,律师承载着客户的重要信息和隐私,如何保证信息安全和隐私的保护成为了重要的课题。

律师事务所需要加强信息安全的意识和技术,建设专业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良性互动

良性互动
工程 。 ■
以上的需求 , 并且能够帮助人们通过新 闻 媒体对公共事务进行意见交流。 但在此次 亚运报道城市形象塑造中 , 评论这一体裁
过少 , 没有 充分发挥新 闻评论这种意见表
象 的塑造 。 一个 城市 的形象 , 不但 包括美 好的, 也不能 忽视另一面 : 城市形 象 的不
美好的地方 。每个城市都有 自己的 问题 ,

情权 尚且不能得到充分 的尊重 , 闻媒体 新 对各种丑陋现象进行揭露 和批评 时 , 常常
致对审判活动施加压力 , 而左 右审判结 从 果; 媒体报道 司法 时不得对 司法人员 进行
宣传工作会议上 , 最高人 民法院和高级人 民法院两级新 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 。 人 《 民 日报 》 认为 : 新 闻发布制度从政府部 “ 门走人 人民法院 ,是 司法公 开的又 一举
公 正 的 重要 性
免媒 体盲 目炒作 、 防止 “ 媒体审判 ”现象
的发生 、维护司法独 立与公 正的需 要 ; 而 质 疑者认 为 , 无论 是从权 力 的层 面 , “ 还
体对社会监督的力 度也在不断增 强 , 随之
有效监督
是利益的角度考虑 , 司法都不应该 随便限 制媒体的权利 ”。 由此 可见媒体 与司法 的关 系是 微妙
措 , 于整个社会 来说 , 对 这种制度 体现 了
司法过程公 开透 明对 于实现公平 正义 的
推动作用 ,打开 了又 一扇司法透 明的 窗
明 , 护司法廉洁 , 维 促进 司法公正 具有不 可替代 的作用 。 而 , 然 司法 有其相 对的权
威性和独立 性 , 体的过度 干扰 , 媒 又会影
法官和 其他工作人员 一律不得擅 自接 受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及快速发展,我们已进入了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传播的范围更广,媒体监督司法的能力也进一步增强,但是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仍不断出现,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如何使媒体与司法这两股重要的社会力量和谐相处,使社会公正得到更好地实现是我们当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媒体;新媒体;司法公正;媒体监督一、新媒体、旧媒体概述媒体,或称传媒,是一种介质,是舆论的一种物质载体。

在现代社会中,传统媒体主要包括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传播方式。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新媒体在本质上是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或传播媒介,对技术有完全的依赖,而且实现了应有的简单、方便和快捷,例如互联网、手机,微博等,它打破了传统新闻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使传播过程中的双方变得更加自由和机会,这有利于充分反映来自社会各方的愿望、意见、要求和呼声。

这种传播方式的重要突破在于:用户的愿望和要求能得到真正的了解和满足,并将得以最终实现在信息的海洋里找到自己所需要的内容,同时还参与到内容的制作和发布中来。

旧媒体解放的是人的眼睛和耳朵,通过传统的媒介,人们看到了自己眼睛所看不到的那些很多、很远的事情,使自己的耳朵听到了更多地方、更多人发出的声音,而互联网的出现又进一步颠覆了原有的格局,尤其是户外媒体的出现成为人们在户外立体舒展、身心投入的媒介。

毫无疑问,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正在不断地改变人类传播信息和生活的方式,同时,也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传统的大众传媒中,“受众”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而在新媒体时代,受众不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息接收者,他可以自己检索感兴趣或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参与到信息传播中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空间也得到了很大的扩展,由此,民众的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机会也得到了较大提高,积极促进了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由于传播特点的不同,新媒体在传播时间上往往十分迅速,但在客观性和准确度上却不及旧媒体。

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行业的影响

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行业的影响

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行业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媒体崭露头角,对各行各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与司法行业也不例外。

新媒体的出现为法律与司法工作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和更多的工具,同时也给法律传播、司法公正等方面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在法律与司法行业中的影响,并分析其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

一、迅速传播法律信息新媒体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法律信息的传播效率。

通过新媒体平台,法律工作者可以迅速将重要的法律新闻、法规解读、法律案例等信息推送给广大用户,使各界人士对法律有更全面的了解。

此外,通过社交媒体、博客等平台,法律从业者还可以在公共领域分享自己的见解和经验,与更多人交流互动,从而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

二、提高法律意识新媒体的普及不仅传递了大量的法律知识和信息,也提高了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

人们通过新媒体平台接触到更多的法律议题,了解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保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

社交媒体平台上频繁出现的法律新闻、法律案例分析,进一步增强了公众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使更多人参与到法律事务中。

三、司法公开透明度提升随着新媒体的兴起,司法公开和透明度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法院系统和相关司法机关纷纷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布审判结果、法律解读等信息,使司法过程变得更加透明。

网上法庭的推出使得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观看法庭审理的视频,从而更加直观地了解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让公众对司法行为有更多的监督和评价。

四、法律信息泛滥和传播失真新媒体的普及也带来了法律信息泛滥和传播失真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上信息的爆炸式增长,大量的法律信息被泛滥发布,有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

虽然新媒体提供了丰富的信息来源,但也给用户带来了面对信息过载的挑战,很难判断哪些信息是可信的,从而导致对法律的误解和错误的判断。

五、破坏司法公正与正当程序新媒体的影响还带来了破坏司法公正与正当程序的问题。

在新媒体时代,很多案件在网络上被大肆讨论和炒作,很多人在没有充分了解案情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表对判决的评论和评判。

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上)——如何利用新媒体实现司法公开

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上)——如何利用新媒体实现司法公开
我 国网民规模达5 . 9 1 ,  ̄ L, 其中手机 网民规模达4 . 6 4 亿, 较
的关 系更显示 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 、 交 融性 和互动性 。
二、新媒体 时代司法公 开面临的挑战和机 遇并存
在新媒 体环境下, 社会公众能 够即时便捷地了解法
院工作信息并表达 自身意愿, 可 以更加 自由、 更加直接 、
是 大 势所趋
新媒体通常被理 解为以数字媒体为核心的, 通过数 字化交互f 生 的固定或即时移动的多媒体终端向用户提供
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 态。 它包括以互联 网为基 础的网络 媒 体, 也包括以博 客、 微博 、 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 。 新媒
体是相对于报纸 、 杂志、 电视 、 广播 等传统媒体而言的。 据2 0 1 3 年7 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 2 次《 中国 互联 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显示, 截至2 0 1 3 年6 月底 ,
的平台、 交流的平台, 公众 的参与 『 生和对话性越来越 强。 司法从来 就 和媒体 有着不解之缘 。 公 开透 明是 司
战, 司法公开原则落实过程中遇到了与各种价值取向之间
的最为尖锐 的冲突。 网络媒体和 自 媒体 的出现使得媒体
与受众之间、 受众与受众之间的交互传播更加多向化。 媒 体信息的高度交融性和海量存储性, 以及媒体监督对象 的广泛 l 生, 使新媒体的影响力E l 益深刻和宽广 。
和利益衡 量原则; 诉讼参与人 、 媒 体和旁听人员在法庭应慎 用自 媒体 。
【 关键词 】 新媒体 司法公开 交融 互动
【 中图分类号】 D 9 2 6
【 文献标识码】 A
跃, 深刻影响了社会舆沦的形成机制和传播途径, 极大改 变了中国的政治生态和传播生态。 新媒体带来 的根本性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传媒与司法关系思考

传媒与司法关系思考

理念存 在着偏差 。理论和现实告诉我们 , 传媒 与司 在网上发帖揭露灵宝市政府违法征地 , 导致灵宝警 并 灵宝警方 的 法之间既存在着距离和偏差 , 甚至是冲突和博 弈的 方跨省追捕 , 因诽谤 罪被刑事拘 留 ,
以诽 谤 罪 为 名 行 打 击 消极关 系 , 也存在着合作 、 进和 良性互动 的积极 做 法是 典 型 的滥 用 司法 权 力 , 促 报 复之 实 。正 是 在全 国媒 体 的 一致 声 讨 中 , 宝 警 灵 关系 。 第一 ,正确的传媒报道有助于促进 司法公 正。 方 最后 不 得 不将 王 帅无 罪 释 放 。
《 理论探 索》 O 1 2 l 年第 5 ( 期 总第 1 1 ) 9期
法 治 建 设
传 媒 与 司法 关 系思 考
李 磊
( 南政 法 大学 , 西 重庆 403 ) 10 1
[ 摘要 ] 传媒 对 司法具有积极 作 用 : 正确 的传媒报 道有 助 于促 进 司法公正 。 助于遏 制 司法权 力 有
[ 收稿 日期 ] 0 卜 0 一 3 2 1 7 O
[ 作者简介 ]李 磊( 9 8 , , 南洛 阳人 , 17 一)男 河 西南政 法大学民事诉讼法专业博 士生, 主要研 究方向为诉讼 法、 司法制度

1 0・ 3
法 治 建 设
《 理论探索》 0 1 2 1 年第 5期 ( 总第 1 1 ) 9期
的滥 用 , 助 于弘扬 法 治精神 。传媒与 司法的冲 突与偏 差表 现为 : 有 传媒 的不 当报 道和 评论 影响 司法独
立 , 媒 对 司 法 裁 判 的 不 当抨 击 影 响 司 法 权 威 , 法 和 传 媒 所 采 取 的 不 当措 施 能 引发 和 加 剧 双 方 的 冲 传 司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要保持客观中立。

作为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活动需要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

司法活动涉及到各种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媒体不应该表现出对某一方的偏袒或者偏见。

媒体应该尽量避免在报道中出现主观臆断和个人情感。

第二,要尊重法律规定。

在报道司法活动时,媒体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要违反法律。

媒体不应该在报道中泄露案件的保密信息,不应该对案件进行猜测和揣测,更不应该对案件进行污蔑和诽谤。

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时,要尊重法律程序和法院判决,不应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质疑和批评。

第三,要保护当事人隐私。

在报道司法活动时,媒体要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应该在报道中恶意曝光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

当事人有权保留自己的隐私,媒体在报道时应该对当事人的隐私进行保护,不应该以曝光隐私来吸引眼球和增加点击率。

第四,要遵守新闻伦理。

在报道司法活动时,媒体要遵守新闻伦理,不应该在报道中进行不实报道和虚假报道。

媒体要慎重对待涉及人身安全和人权的报道,不应该对当事人进行过度的披露和渲染。

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时,要慎重考虑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应该对案件进行不负责任的报道和炒作。

第五,要加强自律和监督。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时,要加强自律和监督。

媒体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新闻编辑和新闻审核机制,加强对报道的监督和审核,及时纠正和处理报道中的错误和不当表述。

媒体要加强对报道的质量和真实性的监督,不应该为了追求新闻热点和话题性而牺牲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时,要保持客观中立、尊重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隐私、遵守新闻伦理、加强自律和监督。

只有这样,媒体才能够做到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客观真实、公正公平,为公众提供权威可信的新闻信息。

中国传媒法律与新媒体法治的发展

中国传媒法律与新媒体法治的发展

中国传媒法律与新媒体法治的发展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新媒体的兴起对传媒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传媒行业在保障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传媒法律和新媒体法治的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传媒法律的发展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重要保障。

新闻传播法是中国传媒法律的基本法律之一,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职责和义务,对新闻采编、报道等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还制定了《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广告发布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了管理和规范。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不仅保障了公民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也为媒体从事新闻报道提供了合法性的保障。

其次,新媒体法治的发展是保障社会稳定和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新媒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信息传播更加快捷,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网络谣言、侵犯他人隐私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对新媒体平台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还制定了《网络安全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确保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人们在互联网空间中的权益提供了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然而,传媒法律和新媒体法治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法律制定的速度相对滞后,无法及时应对新媒体和科技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例如,个人隐私保护在互联网时代面临新的挑战,但现有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并不充分。

其次,执法力度不强,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打击。

对于一些散布谣言、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相关执法机构的执法力度还不够,导致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打击。

此外,法律的执行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些新媒体从业者对法律规定不够了解,对于违法行为没有足够的认识,或者出于其他目的故意违法,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同时积极监督媒体从业者的行为。

司法权传媒监督与司法的互动

司法权传媒监督与司法的互动

司法权传媒监督与司法的互动作者:李家先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2年第12期影响性诉讼兴起于2004年,是由一群志在公益诉讼的律师所发起,2005年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影响性诉讼得以制度化运作。

该组织主办一年一度的“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评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强调以个案促进法治”,是年度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的初衷和理想。

一、司法权传媒监督对司法的积极作用传媒监督助推影响性诉讼的解决的情况并不鲜见。

2009年6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综治协会聘用的两名保安人员在宾馆趁女青年醉酒之机对其实施强奸。

事后,同年10月19日,南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临时性即意犯罪”以强奸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各三年。

由于二人行为之恶劣,但法律判决之轻量,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判决书中的“临时性即意犯罪”被披露在各大网站及报刊。

法官试图借“临时性即意犯罪”掩盖轮奸事实,避开轮奸罪高达十年有期徒刑的做法,惹起广大网民批驳。

在网络舆论监督的强势作用下,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6日对此案作出再审决定,最终依法判处两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传媒为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线索,比如2008年的周久耕事件等。

上述案件的审理充分显示,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渠道,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已经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极大认可,这无疑会大大推动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传媒监督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影响性诉讼中暴露的法律盲区和法律漏洞,推动了立法的完善和进步。

2009年5月发生的胡斌飙车案,面对“视生命为草芥的飙车行为岂是一个宽容的交通肇事罪就可实现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刑法在规制飙车行为的法律盲区暴露无遗。

2010年发生的一起跨省追捕案,宁夏吴忠市公安局民警以涉嫌诽谤罪为由,赴甘肃省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王鹏刑事拘留,从传媒披露的情况,警方系以公诉程序刑事拘留王鹏,理由系“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应对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影响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应对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影响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应对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影响新媒体的兴起给传统媒体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传统媒体的收视率和阅读量逐渐下降,直接影响传统媒体的生存和发展。

法律在这个领域的应对也日益重要和必要。

一、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冲击新媒体包括各种形式的互联网平台,如微博、微信、贴吧、B站、快手、抖音等,它们拥有快速传播的优势,可以使信息迅速传递,将不少的专业信息和文化传统转化为热门内容,吸引了大量的用户,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

相比之下,传统媒体受限于发行渠道和全网传播等方面的限制,前有电视、广播,后则有报纸和杂志,但许多大众媒体失去了新鲜感和创新性,已开始丧失市场竞争力。

这个局面已普遍被接受,并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法律应对1、立法保护随着信息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各国都在尽力完善法律法规以确保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近年来,我国也发布了很多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旨在对互联网的传播、使用及内容加强监管,促进互联网文化的健康和发展。

2、维护公正竞争《反垄断法》对新媒体的进入提供了支持,通过消除垄断,扶持新媒体的发展,从而条理性地整治市场。

为完善法律机制,我国出台了《反垄断指南》和《合并审查规定》,对企业合并和诸如定价、协调竞争等重要的行为进行普查和惩处。

此外,还需要着力于构建公正竞争环境,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合理竞争,探索优秀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有效的合作模式,特别是思考在新媒体下如何更好的突出传统媒体的独特性。

3、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是当前热点话题之一,网络是信息的管道,大量信息的交换和流通必然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及其权益的保护。

为此,我国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网络安全法》、《电信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媒体应遵循的具体要求,防止用户使用网站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个人隐私泄露问题。

论传媒与司法的统一对立关系

论传媒与司法的统一对立关系

论传媒与司法的统一对立关系作者:刘大为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05期摘要:当代既是传媒活跃的时代,又是司法作用日益强化的时代。

司法和传媒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都担负着重要的角色,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和自由且发达的传媒之于法治民主与文明有着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如何既充分发挥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又避免传媒干预司法造成的消极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认真解决的现实问题。

所以,对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进行理性的探讨也变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传媒与司法;统一;对立;关系一、传媒与司法概述所谓传媒是传播媒介的简称,即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各种社会信息的媒体。

传统的传媒有三大类:报刊、广播和电视。

报刊是纸质传媒,也称为平面媒体。

新式传媒可以容纳网络、手机等。

网络媒体是新兴的大众传播媒体。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概述司法与传媒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彼此之间存在广泛而密切的联系。

无论是传媒行业还是司法机关,都对我国实现法治、民主与文明的社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传媒与司法呈现出统一的一面。

就业务角度讲,两者是报道与被报道的关系。

对大众传播而言,有关司法的报道是专业知识最为密集的领域。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司法部门也属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两者又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司法与传媒在最终价值的追求方面也是—致的,根本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除此之外,两者还具有兼容性。

媒体对司法活动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传播是帮助公众行使知情权,公众据此对司法进行监督,促成司法公正;同时,司法存在的目的、开展司法活动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天生是同腐败、不公等阴暗面相排斥的。

当下新媒体环境中的媒介审判

当下新媒体环境中的媒介审判

2021/1下“媒介审判”一词属于舶来品,是由发端于美国的“报纸审判”演变而来。

我国新闻传播法学学者魏永征对“媒介审判”给出了较为完善的界定,即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在西方陪审团制度之下,媒介审判有很大弊端。

陪审团成员是从各个阶层中选拔出来的普通人,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之前和审判过程中,对案件或者涉事的当事人给出定性和定罪的判断,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影响判决的公正。

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媒体审判并不能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结果,但是正如福柯所说的,话语就是权力。

媒体通过发挥强大的传播能力和舆论引导功能,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不可忽视的人民的意愿”,也就是说媒介通过话语权影响公众舆论,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审判。

每一次媒介审判的出现都对司法的独立造成了影响,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涉案人员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在以往的研究中,多数学者关注的重点在于传统媒体的越位,在当下的媒体环境中,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不再仅仅是传统媒体本身的是非,受众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互联网社交平台的出现既赋予了普通民众以往任何媒介时代都未曾有过的话语表达权,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人们沉溺在匿名的世界里,失去了对整体真实的追求,用情绪化代替理性思考,导致网络上流言四起,反转新闻接连不断,网民审判成为常态。

媒介审判新特征主体多元化。

传统的媒介审判主要是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的越位行为对司法独立和涉案人员人身权利的侵犯,但是,四大权威传统媒体引领舆论的情形正慢慢消逝,各种网络媒体在相关案件跟进报道和对受众影响力等方面大有后来居上的态势,致使媒介审判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

当下媒介审判的主体不仅包括相对权威的传统媒体,也包括组织相对松散的网络媒体,更包括从受众转变为传播者的普通民众。

多种主体之间频繁互动,编制了一张真真假假、扑朔迷离的信息网。

主体的多元化不仅意味着媒介审判是一个多方混战的舆论场,也意味着媒介审判的起源不再需要传统媒体引导受众参与,任何普通民众都有可能引起一场轰动全网的媒介审判。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和流行,舆论监督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话题。

舆论监督是公共舆论对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现象进行监督与批评的活动。

在民主社会中,舆论监督是催化政治进步、促进政治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手段。

然而,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和问题,需要通过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来实现公正和合理的舆论监督。

一方面,新媒体的发展促进了公众舆论的表达和传播,加大了对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现象的监督和批评力度。

公众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形成了多元化的、复杂的、声势浩大的公共舆论场。

这种多元化的舆论监督不仅促进了社会进步,也提高了政府的治理效率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也存在很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新媒体的传播速度极快,消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难以保证。

一些虚假的、不准确的消息往往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和焦虑,导致社会不稳定。

其次,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容易受到部分利益集团和政治势力的操纵和控制,导致舆论的偏颇和失衡。

此外,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容易导致个人隐私和名誉的侵犯,成为一些恶意攻击和诽谤的手段,给公众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个有效的、公正的司法独立平衡机制,对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进行规范和约束,成为了必要的任务。

具体来说,司法独立平衡机制需要从以下方面加强舆论监督:第一,加强舆论监督的法律支撑。

舆论监督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合理、公正、合法的表达和传播。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的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舆论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确保舆论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加强舆论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舆论监督需要保持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受到政治势力、利益集团和个人意志的影响。

司法机关应建立起独立的舆论监督机构或部门,提高舆论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业知识,确保舆论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试析新媒体语境下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从“媒介审判”到“公众陪审”

试析新媒体语境下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从“媒介审判”到“公众陪审”
使 侵犯 方 自动停止 侵犯 或引 发正常 的机 制将 侵犯行
为纳入 体制性 解决 轨道 ”l 2 I 。 媒 介 审判 :传 统媒 介 时代的 角色越 位
中在少数大众传媒组织机构 ,能够进入媒介拥有话
语 权 的只是少 数精 英 阶层 。那些 社会 经济 地位 高 、 社 会关 系强 的能更 多地 表达 自己的利 益 ,从 而得 到 国家 的保护 ;而那 些社 会经 济地 位低 、社会 关 系弱 的人 ,则 由 于表 达 渠 道 的缺 乏 而 无 法 保 护 自身 利
界对 媒介 审判 的看法 通 常是 : “ 媒介 审判 是媒 介 角 色 的越位 或错 位 ,这种 情 形往 往 与新 闻炒 作有 关 ,
形成 的舆 论氛 围会 影 响 司法公 正地 进行 审 判 。”I 4 I
论 坛 ,任何 一 个博 客 ,任何 一条 手 机短 信 ,都有 可
能成为富有影响力 的 “ 意见领袖” ,这就使得原 】 本集权在传统媒介手 中的话语权均分至每个民众手 中 ,使 得每 个公 民都 有 可能 成为 新 闻发 布者 、文化 传播 者 、学术 评 论者 和各 式 发言 人 ,且发 言 的声音
差 ,具体 表 现在 “ 司法 的天然 职能 在于解 决 民众 问
得 了 “ 四种 权力 ” 的地位 。第 四种权 力并 非实 在 第
赋 予 的权 力 ,而是 指媒 介 因其传播 的工 具性 资本 获 的 “ 话语 权 ”等 软权力 。 我 国 《宪法 》虽 然 明 确 规定 了 公 民有 言论 、 出版 、集会 等表 达权利 ,但 宥于 社会结 构 和经济 水


在 我 国 尚 未 为新 闻立 法 的情 况 下 ,尤 其 在 新
益 。在媒体对一些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 的司法

融媒体时代下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创新探析

融媒体时代下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创新探析

融媒体时代下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创新探析【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融媒体时代下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创新挑战和探索。

在融媒体时代,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并存,人民法院面临着信息传播渠道多样化、传播速度加快等特点。

目前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存在内容质量不高、时效性不足等问题,面临着新媒体带来的挑战。

为应对这些挑战,人民法院需要融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运用多种传播方式提升信息传播效果。

还要提升内容质量和时效性,通过优化新闻报道策划,提高报道质量和生产效率。

在未来,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需要不断创新,与时俱进,以更好地服务司法公正,传播法治理念。

【关键词】融媒体时代、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创新探索、传统媒体、新媒体、内容质量、时效性、挑战、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融媒体时代,新闻宣传工作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新闻宣传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需求,人民法院必须不断创新,探索融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新途径。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任务日益繁重。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介绍人民法院的工作成果、展示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新闻宣传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传统的新闻宣传方式往往只停留在文字报道或传统媒体渠道上,无法吸引年轻人的关注,也难以与时代接轨。

在融媒体时代下,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只有在不断创新和探索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才能更好地传播司法理念、提升司法形象,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 正文2.1 融媒体时代的特点融媒体时代是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延伸和发展,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多样性和交互性:融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更加多元化和多样化,不再受限于传统媒体的形式和渠道,涌现出了各种新型的媒体载体和平台。

融媒体时代注重用户参与和互动性,让受众成为信息传播的参与者和创造者。

二、即时性和实时性: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融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速度大大加快,信息可以在瞬间传播到全球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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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10期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探析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两个重要标志。

在西方社会,新闻媒体甚至被看作是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权力”。

理论上,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是紧密相连,又并行不悖的。

事实上,多数情况下,它们二者互不冲突。

相反,他们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

比如,独立的司法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而新闻媒体也借助舆论监督,对我们社会中的负面现象给予曝光,同样能促进事情的改善和社会的进步。

很多时候,司法和新闻媒体携手进行良性互动,还能产生“1+1>2”的合力效果。

例如,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法律案件的庭审,法院一般会邀请媒体记者进行旁听,甚至借助电视台进行实时直播。

司法和媒体的“联姻”,尤其是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有助于促进审判的公平、公正、公开,增加透明度和阳光度,预防和减少腐败,提升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

这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积极作用的。

例如,2003年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案”。

湖北青年孙志刚,夜晚出门时,因缺少暂住证,被强制带入收容所,在收容所因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最终死亡。

在孙志刚死后的一个多月里,家属向几十个部门申诉都没有得到正面回应。

在得知线索后,《南方都市报》介入,通过深度调查还原事情的来龙去脉,才让这一鲜为人知的重大案件披露出来。

此后,全国各地主流媒体以及互联网纷纷关注此事,由此引发广东省以及中央领导的批示,相关部门也开始对这一案件进行调查审理。

再后来,三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认为“强制收容的制度”是违反宪法的。

在媒体和公众的呼吁下,最终收容制度被废除。

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媒体和舆论的力量相当强大,其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的作用也很明显。

二、新闻媒体影响司法独立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媒体不正当或过度的监督,也可能对司法独立产生不良影响。

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对司法独立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与司法两种行业的工作性质有明显差异尽管新闻也要求客观、公正,但相对于司法的理性来说,新闻的感性特征还是比较强的。

从客观层面来说,之所以新闻的感性更强,主要在于记者不是法官。

尽管记者也会对事情的真相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但由于新闻报道的截稿时间所限以及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并非都很过硬,所以在调查案件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个人立场,掺杂个人主观情感或者先入为主地认为事实是怎样。

加上有些新闻报道在文字和语言表达上的模糊性,容易造成误解和误读。

这样的新闻报道一旦刊发出来,就很可能让广大受众认为事实就是如此,其实,这里所报道的与现实中的可能产生偏差,甚至相去甚远。

而事实上,新闻报道也只能保证相对的客观、公正,而很难做到更高层次或者【摘要】在舆论对社会的影响力增强的新媒介环境下,如何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一个具有实践与理论价值的重要课题。

本文认为,新闻与司法两种工作性质的差异、部分媒体的非正当行为、新媒体的介入能力强大,是导致当今传媒容易影响司法的重要原因,而尽快出台“新闻法”、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增加司法透明度,是促进传媒与司法协调的关键。

【关键词】新媒介环境传媒司法媒体审判○范敏新媒介环境下如何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1452012年第10期绝对的客观公正。

这是与司法工作一个差别。

2、部分媒体的非正当行为加剧了与司法的冲突我们都知道,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这要求媒体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

在改革开放以前,通过行政命令手段很容易实现目的,因为当时我国的新闻媒体完全归国有,都是事业单位性质,靠国家拨款运行,不从事经济和商业活动。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近年来,国家要求非时政类媒体进行转企改制,从原来的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法人,从以前的国家拨款到自负盈亏。

这也额外增加了新闻媒体的经济压力。

为了生存,媒体迫切需要提高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而炒作就是提高关注度的杀手锏。

正是在这样的竞争过程中,很多媒体特别是商业化媒体不得不采取一些类似的手段。

比如,大量报道凶手、暴力、色情等吸引眼球的事件,进行过度渲染和炒作。

而在关系司法的领域,在经济利益和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的驱动下,媒体也可能会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分渲染或妄加评论,甚至是主观恶性的进行炒作。

这样造成的结果是,错误地引导了社会舆论,进而也会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

3、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增强了新闻舆论的介入能力在当今的新媒介环境下,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网络民意风起云涌,一方面,新闻媒体可能会被互联网上的声音所裹挟和绑架,丧失原有的客观公正的立场,另一方面,媒体的声音经过网络的无限制放大和爆炸性传播,会产生强化和叠加的效果,当媒体报道的内容本身有偏差时,势必会产生更严重的不良后果,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理性判断造成影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闻媒体固然可以反映民意,但它同样可能错误引导甚至制造舆论。

当法院处于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的包围时,强大的舆论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巨大压力,使法院的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

而媒体报道对司法独立产生消极影响的典型情形便是“媒体审判”。

三、促进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对策建议所谓“媒体审判”又称“舆论裁判”,是区别于“法院审判”的一种方式。

媒体审判,一词最早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具体的是指,“媒体在报道一个尚未开始进行司法程序或者尚未审判的案件时,就已经先利用报道、分析、评论的方式,让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形成‘未审先判’”。

现实中最常见的是,媒体在报道时的措辞,例如,某一案件还未宣判,具体事实还未明朗,媒体就给某人贴上标签说是“罪犯”、“犯罪分子”,甚至用“罪大恶极”“一命偿一命”“从严处理”等极端或主观词汇,相反有时也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辩解或要求“从轻处理”等,对司法审判量刑施压。

那如何减少“媒体审判”,以及如何促进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二者关系的协调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尽快制定和出台“新闻法”众所周知,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任何一部专门的“新闻法”,而在西方发达国家,“新闻法”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早已确立和实施。

尽管几十年来新闻界一直都在呼吁新闻立法,但相关法律迟迟未能出台,导致新闻界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

没有“新闻法”的现实后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被矮化;另一方面就是新闻媒体的话语权被滥用,媒体报道操作手段的不规范甚至不符合法治精神,“媒体审判”就是这样一种行为。

在西方,因为有新闻法,“媒体审判”出现得较少,因为媒体一旦干涉司法或影响司法独立,就很容易被起诉和惩处。

所以,对新闻进行立法,约束新闻媒体的行为,使之不回归到法治上来,是处理好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一大关键。

2、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现实中,很多对法律案件的失实报道或者过度渲染夸大的行为,与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有关。

目前,很多媒体的法制记者普遍不是学法学出身,也很少专门对法律进行学习研究,对法律的专业术语不精通,对司法程序不了解,其发表的新闻报道也很容易有失偏颇,造成对舆论的误读和对司法的干预。

通过法律培训和法院实践等方式有利于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减少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3、增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之所以说增加透明度能减少媒体与司法的冲突,是因为现实情况下,很多法院往往以司法独立为由,对于案件的审判处理以秘密、非公开的方式进行,甚至还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

由于缺乏司法部门给予的权威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媒体为了报道需要只有对某些案件进行较为主观的揣测和判断,这客观上增加“媒体审判”发生的可能性。

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化、阳光化,不仅能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率,也有利于媒体与司法部门的良性互动。

都说“苍蝇不盯无缝的蛋”,要促进媒体与司法的和谐关系,司法部门应从自身着手,对日常事务进行公开化、进一步加强推进阳光司法工作,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①龚雪娇,《从“媒体审判”看舆论监督与审判权独立》[J].《成都大学学报》,2011(2):32-34②张艳,《变动中的媒体角色与司法———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现实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11-14③左文盼,《网络时代的司法独立挑战》[J].《法制与社会》,2009(7):172④向长艳,《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的冲突与平衡》[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1):85-87⑤游雅琴,《浅析我国“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J].《科技信息》,2011(1):365-410(作者: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新闻传播系硕士研究生)责编:姚少宝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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