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转让“代持股”未纳税,逃避缴纳税款的刑事责任由谁承担?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
知识点: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刑事处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1)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5)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下载全文。
会计干货之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
会计实务-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一)涉嫌构成逃税罪案件的移送标准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移送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三)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移送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四)涉嫌构成抗税罪案件移送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涉嫌构成其他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2、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简述涉税服务的法律责任
简述涉税服务的法律责任1.委托方的法律责任如果委托方违反涉税服务协议的规定,致使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涉税服务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
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受托方的法律责任(1)民法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涉税服务业务等未履行涉税服务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行政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措施第一大类:违规行为与监管措施违规行为①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提示】税务师事务所有①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②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③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④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⑤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⑥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监管措施①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②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
③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大类:违规行为与监管措施违规行为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被处罚的。
②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③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④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财税实务上海国税: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上海国税: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欠税及其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代征人不缴或者少缴已代征税款,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扣缴、代征税款及其处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
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代征人未按照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征收税款的,由代征人缴纳应征而未征或者少征的税款。
受托代征人已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情况或者其因故不能代征税款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三)偷税及其处罚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关于企业欠税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关于企业欠税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企业欠税行为是指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欠税行为,存在一定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税企业进行税收监管,要求企业补缴欠税款项,并按照规定进行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欠税企业应当自欠税之日起15日内补缴欠税款项,并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2. 对于拒不缴纳欠税款项或者拒不改正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等,以保障税款的收缴。
3. 对于严重欠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暂扣企业银行账户等,以迫使企业履行纳税义务。
二、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欠税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恶意逃避缴纳税款、拒不缴纳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企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 恶意逃避缴纳税款:企业通过虚构交易、偷逃税款、逃避税款等手段,故意逃避缴纳税款。
如企业虚构交易,通过虚假发票等方式规避纳税义务。
2. 拒不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企业明知自己应当缴纳税款,但故意拒不缴纳,并且拒不改正,造成巨额税款欠缴。
对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企业罚金、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刑事处罚。
三、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对企业欠税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
1. 行政责任是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主要通过税收监管、罚款、强制执行等手段来迫使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税款的收缴。
2. 刑事责任是对于恶意逃避缴纳税款、拒不缴纳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企业进行刑事追责,可能判处企业罚金、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刑事处罚。
行政责任主要是为了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追求经济效益;而刑事责任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恶意逃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个人之间转让股权谁来负责代扣个税
个人之间转让股权谁来负责代扣个税2012.9.17中国税务报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或参股有限公司,一旦发生股权转让就会涉及个人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交易价一般不能低于企业净资产,如果低于企业净资产,税务机关就会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仅探讨股权转让时谁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对于纳税地点,该文件明确就是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
实际工作中,股权转让纳税人很少主动申报,就需要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
谁是扣缴义务人,是股权购买人(法人或自然人),还是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财务人员(简称办税人)?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股权购买人直接向转让人支付价款,然后由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人员持相关交易资料到工商部门变更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那么这个购买人是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如果没代扣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不能这样判定,正确的处理方法应当由股权购买人将价款支付给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然后由这个企业的办税人向股权转让人支付款项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按相关规定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变更。
股权变更企业的办税人收到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毕军业。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后发生的偷税行为该由谁承担刑事责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后发生的偷税行为该由谁承担刑事责任?
-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某市税务机关在对辖区一企业进行年度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将部分多年不用的库存材料出售,取得销售收入570000元(含税价),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形成少缴税款82820.51元的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对该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案审人员经查询往年稽查案卷还发现,该企业5年内曾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且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当年应纳税额10%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经对照,该企业符合移送标准,税务人员整理了相关文书资料,准备向公安机关移送。
但在此期间,该企业老板一再向税务机关陈述,由于曾受过税务行政处罚,企业管理层比较重视税务风险,近年来纳税申报事项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每月的账务处理及涉税申报经过该事务所审核过后进行纳税申报,有各类申报表上注册税务师印章为证。
企业认为,企业每年向税务师事务所缴纳了税务代理费5000元,并签订有代理合同,合同上注明了企业在如实向税务代理机构反映经营情况的前提下,税务申报如果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税务代理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该企业老板咨询了律师后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
代持股份的财务及税收问题3
代持股份的财务及税收问题Myhway 2010/12/8中国会计视野税务业务探讨代持股份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在实务中是存在的,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
从《合同法》理解,大多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法律并未禁止;但《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股份公司仅承认登记在股份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的权利义务。
IPO审核时,往往也关注代持股份问题,会要求股份公司出具无代持股份的声明。
税收方面如何处理?税法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能根据税收原理进行分析。
假设:A公司出资3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代B公司持股),于2008年度投资于C公司,2009年度分配股息15万元(A公司占10万元,B公司占5万元),C公司于2010年度上市,A公司转让该股票,取得投资收益1500万元(A公司占1000万元,B公司占500万元)。
问题:1、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列示,300万元还是200万元?2、股息15万元如何列示及返还B公司?3、转让C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列示,如何返还B公司?一、按形式重于实质进行处理。
根据公司法对于股东的相关规定,税局对于代持股份的处理意见,倾向于形式重于实质,即C公司记载的股东为A公司出资300万元,因此相关的账务处理及税收在此基础上进行。
1、A公司收到B公司投入的100万时,先挂其他应付款-B公司100万。
2、A公司收到C公司分来的股息15万时,全额确认为A公司的免税收益,并按深圳税局的规定进行免税备案。
返还B公司时5万元时可冲减其他应付款-B。
3、A公司取得股票转让收益1500万元,在当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将税后利润假设400万元返还B公司时,同样冲减其他应付款-B。
这样处理的结果时,企业所得税全部在A公司缴纳,但与B公司的往来,其他应付款出现305万元(400+5-100)的借方余额。
而B公司的账务则会出现欠A公司305万元。
公司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税务检查时需解释清楚,并说能服税局人员,这些是交过企业所得税的,所以B公司还需将A公司交企业所得税的资料,代持股权协议,银行往来记录等复印备查。
案例:个人股权转让未报税被判逃税罪
案例:个人股权转让未报税被判逃税罪近年来,个人股权转让一直是税收征管和广大民营企业家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结合一则个人股权转让未申报纳税的案例,分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等政策,以及触犯刑事风险的法定情形。
01 一则案例温某、王某乙与王某甲于2009年6月份共同注资600万元成立“神木县威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28日变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温某持有48.88%的股份,王某甲持有45.12%的股份,王某乙持有6%的股份。
2011年12月8日,经三股东协商,将威海煤业全部股权以4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某、杨某二人(其中温某持有的488.8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何某,王某甲持有的451.2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杨某,王某乙持有的60万股权转让给何某21.2万元,转让给杨某38.8万元)并于12月12日在神木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以总价1000万元转让)。
三股东转让股权后均未进行纳税申报。
2011年12月12日前,王某乙共收到72万元股本金和公司分红,12日起共收到分红和奖金80万元。
三股东转让股权后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神木县地方税务局核算认为,温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729039.80元,印花税10998元,合计2740037.80元;王某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19113.66元,印花税10152元,合计2529265.66元;王某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34988.52元,印花税1350元,合计336338.52元。
神木县地方税务局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2016年1月5日两次向三被告人下达《神木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限三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到神木县地方税务局缴纳相关税款。
温某收到通知后于2015年9月29日缴纳印花税10998元、滞纳金7610.62元、个人所得税130000元,于2016年1月12日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元,案发后于2016年5月13日将剩余个人所得税2579039.80元全部缴清;王某乙、王某甲未按照神木县地方税务局要求缴纳税款。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第1页 知识点: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除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的规定。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处理一、协议背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股权转让交易中的税务义务和责任。
二、税务责任1. 出售方应自行承担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税务义务,并保证按照国家税法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及时缴纳相关税费。
2. 受让方在向出售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时,应同时支付由出售方已扣缴或暂扣的应纳税款。
三、税务风险1. 出售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股权不存在税务争议或纠纷,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2. 如因出售方未按时或未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税款而导致国家税务机关对受让方追缴税款、罚款等,出售方应赔偿受让方的全部损失。
3. 出售方应对其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税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因虚假申报导致的税务处罚或税务纠纷,出售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税务审计1. 如受让方需要对股权转让交易进行税务审计,应事先通知出售方,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审计的方式、时间和范围。
2. 出售方应积极配合税务审计,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纳税凭证及其他必要文件。
五、税务通知1. 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任何税务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通过挂号信或快递邮寄至对方指定的地址。
2. 自交付邮局、快递或其他邮政服务商的工作人员签收该邮件时起,视为双方已收到相应的税务通知。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发生的任何争议。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八、其他条款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协议双方未尽事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
3.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并不影响对于协议各条款的解释和理解。
以上为《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处理》的全部内容,双方应全面理解并遵守。
如果双方对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及时沟通解决。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与参考答案(2025年)
2025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模拟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根据我国《刑法》,逃税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是多少?A、5%以上且不满10%B、10%以上且不满30%C、30%以上D、不论比例,只要有逃税行为即可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期限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天内?A、15天B、30天C、60天D、90天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税务登记的义务?A、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银行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C、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
D、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后,应当发给其税务登记证件。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税务登记的内容?A、纳税人名称B、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C、生产经营地点D、税务登记证件5、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务机关权利的是:A. 税务检查权B. 税款追征权C. 税法解释权D.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6、某企业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该企业若不服此处罚决定,则可以采取的措施是:A. 直接拒绝缴纳罚款B. 提起行政诉讼C. 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D. 请求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正确的是:A.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因代理人违规造成偷税纳税人应受处罚吗
因代理人违规造成偷税纳税人应受处罚吗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代理人在商业和金融活动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一些代理人可能会违反法律法规,在纳税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给纳税人造成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对偷税纳税人进行处罚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偷税纳税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偷税纳税人是指故意违反税法规定,逃避缴纳应纳税款项的个人或组织。
代理人则是依法代表他人行使某种权力或执行某种职务的人。
代理人通常是根据委托协议或相关法规被授权代表他人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
如果代理人违反规定,导致偷税行为发生,纳税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从法律角度来看,代理人是作为纳税人的合法代表进行纳税事务的。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纳税人的授权进行申报和缴税,如果代理人违反规定,导致纳税人偷税行为,理论上应该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是专业人士,应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尽职尽责。
如果代理人故意或过失导致纳税人偷税,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区分代理人和纳税人的责任并不容易。
一些代理人可能会利用复杂的法律规定或漏洞,导致纳税人在缴税方面产生问题。
这给追究责任带来了困难。
此外,一些纳税人可能对代理人的行为一无所知,他们可能相信代理人是按照法律规定操作的。
在这种情况下,对纳税人进行处罚似乎有些不公平。
因此,对于代理人违规造成偷税行为,应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是否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以下几个因素应予以重视:首先,是否存在纳税人的故意偷税行为。
如果纳税人是在代理人的欺骗下进行偷税,那么纳税人的责任相对较小。
如果纳税人是主动从事偷税行为,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是否存在代理人的故意违规行为。
如果代理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偷税行为发生,那么代理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代理人作为专业人士,他们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纳税人造成的潜在影响,并对其行为负责。
逃避缴纳税款罪如何处罚
逃避缴纳税款罪如何处罚一、逃避缴纳税款罪如何处罚?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处罚标准是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哪些?1、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3、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4、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5、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6、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7、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8、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9、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10、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11、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既然题中陈述犯罪嫌疑人因为逃避交纳税款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那就说明,或者是第1次被发现偷税漏税之后不配合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是之前已经因为偷税漏税给予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了。
股权平价转让不缴税,谁才是税收风险的真正承担者?
股权平价转让不缴税,谁才是税收风险的真正承担者?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2010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座谈会确认:“中税答疑按行为导航税法的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税收政策内容多、变化快、查询难的问题”,由此奠定中税答疑税法导航的专业地位。
2013年、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和中税答疑联合开展“税法送万家”活动,2015年起,为全国200家税务局提供微信新媒体运维,成为中国唯一专做“税务内容服务”的大数据机构。
在对企业提供咨询业务的过程中,时常发现企业在转让股权时,喜欢采用“平价转让”股权的形式。
殊不知,“平价转让”股权隐藏着巨大的涉税风险。
今天小编就来同大家探讨一下,股权“平价转让”不缴税,谁才是税收风险的真正承担者?业务案例近期,税务人员在对某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公司2017年度股权发生了变更。
某某公司原股东张三将持有的20%的股权(300万元),2017年8月全部“平价转让”给了李四,股权转让金额为300万元。
由于双方认为是“平价转让”股权,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实现增值,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税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按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中显示某某公司的净资产为25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张三转让给李四20%的股权(3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2500万元×20%-300万元)×20%=40万元。
那么,该部分“平价转让”的股权,税务稽查应补缴的税款,由谁来承担?要回答以上补税的问题,我们得分步骤来解释税收相关规定。
第一步:股权转让所得怎么计算?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步: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转让“代持股”未纳税,逃避缴纳税款的刑
事责任由谁承担?
代持股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在法律上认可了代持股,但目前税法对代持股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义务并未统一规定。
那么在代持股情形下,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涉税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本案中,对转让代持股逃避缴纳税款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华税律师在本文中将作出法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陈XX于2004年在鄂托克前旗工商局注册成立了鄂托克前旗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因注册该公司需要2名以上股东,故陈XX让其朋友陈X挂名担任公司股东,其中陈XX持有公司90.91%的股份,陈X持有公司9.09%的股份,但公司实际由陈XX出资并管理,陈X未出资、未参与经营管理也未从该公司获取任何利益。
陈XX于2007年12月14日将鄂托克前旗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共获取股权转让费72,000,000元。
鄂托克前旗地方税务局在对正泰公司股权转让检查时,发现陈XX在获得转让费之后,一直未申报缴纳税款。
鄂托克前旗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10月14日向陈XX、陈X分别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鄂前地税限通字(2013)002号)和《限期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