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张岭松、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岭松、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鲁03行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商利群陈磊荣明潇【审理法官】商利群陈磊荣明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岭松;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当事人】张岭松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当事人-个人】张岭松【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代理律师/律所】严春霞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冯晓玲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严春霞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冯晓玲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严春霞冯晓玲【代理律所】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岭松【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本院观点】(一)关于张岭松与被诉不予追征决定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新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张岭松与被诉不予追征决定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投诉人对此提起诉讼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投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上诉人张岭松基于获得税务举报奖励等利益进行举报,对举报事项提供了相应的初步事实和证据线索,其与被上诉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不予追征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其具有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因此,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张岭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股权转让税务检查报告
股权转让税务检查报告
简介
本报告旨在对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税务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
背景
某公司进行了股权转让交易,交易金额为10万元。
税务机关对此进行了稽查,下发了税务检查通知书。
某公司请求我方进行辅导和协助,对交易过程和税务处理进行审计。
检查过程
经过与某公司的沟通和检查资料的查阅,我方获悉以下情况:
- 股权转让交易金额未按照实际情况报告给税务机关。
- 某些费用未按照法律规定计入税前扣除。
- 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漏洞。
分析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分析和建议:
- 股权转让交易应该按照实际金额进行申报和纳税,如有遗漏应尽快补报。
- 某些费用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计入税前扣除,如确有不适用的费用,应及时剔除。
- 税务处理应该遵循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不确定性可咨询税务机关并保留备案。
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税务检查中,某公司存在部分问题,但均可及时整改,遵守税务法律法规,规避风险,保障企业长远发展。
建议
为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我们建议某公司加强对税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经营和交易行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转让纠纷
案例1: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是一家小型公司的创始人,他们共同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由于公司日益发展壮大,张三和李四之间产生了一些分歧。
最终,他们决定协商解决问题,并达成了一项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张三同意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李四,以获得相应的权益。
然而,李四支付转让款的时间一拖再拖,导致张三开始怀疑他的诚信。
最终,张三决定寻求法律救助。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过书面协议,并且需要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和过户。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已经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李四未能按时支付转让款,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建议:对于张三来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1. 与李四再次协商,尽量达成和解,并明确支付时间和方式。
2.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委托律师起草律师函,向李四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履行协议并支付转让款。
3. 如果李四仍不履行协议,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李四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
4.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和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的协议和李四的违约行为。
同时,应与律师密切配合,做好诉讼策略,争取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
案例2:股东权益保护案例:XX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纠纷事实经过: XX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的初创公司,由四名股东共同投资成立。
随着公司的发展,原本和谐的股东关系逐渐变得紧张。
其中一名股东B开始对公司的运营产生了质疑,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然而,其他三位股东却对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并不断排斥和限制B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B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决定寻求法律保护。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股权转让税务稽查案例
股权转让税务稽查案例今天咱来讲个股权转让税务稽查的事儿。
这就像一场猫鼠游戏,税务机关那可是火眼金睛的猫,而有些想在股权转让里耍小聪明的人就像是老鼠,以为能蒙混过关,结果可就惨喽。
话说有这么一家公司,叫甲公司吧。
甲公司有个股东老张,他持有公司不少股份呢。
有一天,老张觉得自己想换个赛道,去干点别的事儿,就打算把自己在甲公司的股权转让出去。
他找了个买家小李,俩人私下里就商量好了一个转让价格,这个价格嘛,老张觉得挺合适,小李也觉得捡到了便宜。
他们觉得这事儿神不知鬼不觉,就去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可是啊,他们不知道,税务机关的大网已经悄悄撒开了。
为啥会被盯上呢?这里面就有很多可疑的地方了。
他们定的这个转让价格就很蹊跷。
按照正常的市场行情,甲公司虽然不是什么超级大公司,但业绩也还算不错,公司的资产啊、盈利前景啊都挺可观的。
可是老张和小李定的转让价格却低得有些离谱。
这就好比你有一辆八成新的豪车,市场上能卖个好几十万,你却几万块钱就想出手,这不引人怀疑才怪呢。
税务稽查人员可不是吃素的。
他们开始深入调查甲公司的财务状况。
这一查,就发现了不少问题。
原来,老张为了让转让价格看起来合理,在公司的账目上动了些手脚。
他把一些本来该算进公司资产的东西,偷偷地做了减值处理。
比如说公司有一批先进的设备,其实还能正常使用,而且市场价值挺高的,但老张在账上把这些设备的价值写得很低很低,就好像这些设备已经快报废了一样。
这一招要是得逞了,那公司的整体价值在账面上就会降低,他转让股权的时候就可以按照这个虚假的低价值来定价,从而少交很多税。
但是,税务稽查人员可不会被这种小把戏骗到。
他们找来了专业的资产评估师,对甲公司重新进行了资产评估。
这一评估,真相就大白了。
那些被老张故意减值的资产,实际上价值可高着呢。
按照这个真实的价值来计算,老张转让股权的价格应该比他和小李约定的价格高得多。
这时候,老张就慌了神儿了。
他开始支支吾吾,想找各种借口来解释。
可是,税务机关只看证据。
【案例】这个案例告诉你:股东以股权作价对拟上市公司增资要缴个税
【案例】这个案例告诉你:股东以股权作价对拟上市公司增资要缴个税【案例】这个案例告诉你:股东以股权作价对拟上市公司增资要缴个税2015-02-05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常州市⾦坛地税局在⼀次税收检查中,抓住某拟上市公司⼦公司以前年度的⼀条换股投资信息深查细挖,从公开招股说明书寻求突破,追回该公司未依法扣缴个⼈所得税1192.33万元。
由⼀笔个税⽣出个⼈转股逃税疑问 2014年6⽉,常州市⾦坛地税局稽查局奉命对辖区内某拟上市公司(A公司)的⼦公司(B公司)进⾏税收检查。
B公司会存在什么涉税风险呢?带着疑问,稽查团队进⾏了细致的查前分析。
通过分析B公司各年度的纳税及财务报表数据,查看股东是否有变化,由哪些股东持股等信息,稽查⼈员发现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公司,A公司2014年度被市⾦融办确定为上市后备企业,B公司在其合并报表范围之内。
稽查⼈员仔细核对账⾯信息,发现B公司2010年进⾏过股权转让,曾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5万多元。
B公司的股权原属于47位⾃然⼈持有,A公司在运作上市的过程中,先是通过增资达到对B公司的持股权,后通过转股的形式取得了B公司100%的股权,转股后B公司才成为A公司的全资⼦公司。
也就是说,B公司有过⾃然⼈换股投资的⾏为。
“这部分个⼈转股⾏为是否涉及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所得税问题呢?”基于此,稽查⼈员将B公司的股权变动事项作为检查的重中之重。
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成为关键线索 针对怀疑问题,稽查⼈员开始寻找证据。
然⽽,当稽查⼈员提出查看有关股权转让资料的要求时,B公司迟迟不予以配合:先是说资料由母公司保管,后⼜说母公司的财务总监外出学习了,后来⼲脆说保管资料的⼈请假了。
⾯对这种推三阻四的举动,检查⼈员更加怀疑其中存在问题,下定决⼼要⼀查究竟。
由于相关股权转让⾏为发⽣在⼏年以前,B公司⼜不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稽查⼈员到⼯商局调取相关股权变更资料,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站查找相关公告。
常浩、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常浩、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2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越洋刘智刘雨婷【审理法官】史越洋刘智刘雨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常浩;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当事人】常浩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当事人-个人】常浩【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代理律师/律所】郑宇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宇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宇【代理律所】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常浩;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本院观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宗庆后税案风波
宗庆后税案风波2008年08月05日13:10来源:我有话说查看评论(0)好文我顶(0)(注:本文原载于2008年4月14日《财经》杂志)宗庆后十年欠税近3亿元,在稽查局立案前夕突击补交2亿多元,罪与非罪引发争议与合资方法国达能集团缠斗未休,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又因涉嫌偷漏个人所得税近3亿元,卷入一桩税案。
《财经》记者近日获悉,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一局目前正在办理一起巨额个人所得税案,主角正是宗庆后。
税务部门的调查始自2007年8月。
一名自称“税务研究爱好者”的举报人,实名举报宗庆后隐瞒巨额境内外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举报后,迅速督促杭州地税局查办,2007年11月稽查局正式立案。
现调查已有重大进展,但仍未完全结束;已查实偷税部分的情况如何定性,国税总局与杭州地税局正反复磋商。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定性的难点,在于宗庆后在税务部门启动调查后,于2007年10月补交了2亿多元的税款,使应交而未交的税款只余数百万元。
因此,究竟是以近3亿元立案,还是只追究目前的数百万元税款,税务系统内部仍存争论。
根据达能与宗庆后的银行账户往来凭证,自1996年合资开始至2006年,达能方面以“服务费”、境外子公司“奖励股”股利及股权回购名义,向宗庆后支付薪酬共计7100万美元。
按照宗本人的要求,这些资金分别被打进了宗庆后、其妻施幼珍、其女宗馥莉,以及原娃哈哈集团党委书记杜建英等四人在香港设立的银行账户。
杜建英跟随宗庆后多年,关系密切。
其中,进入宗本人账户的资金为5000多万美元,进入其余三人账户的约2000万美元。
在与达能发生合资纠纷后,宗庆后曾在一封公开信中自称“最廉价的CEO”。
信中所言,其本人收入包括3000欧元的月薪、10万欧元的年度补贴,外加合资公司年利润1%的奖金。
如果按此估算,宗庆后十年间总收入约7000万元人民币。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他的个人收入所得远远不止这些,并且长年未完全报税。
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 司法案例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司法案例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公司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司法案例经常涉及到合同纠纷、违约责任、股权确认等问题。
下面列举了10个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司法案例,以供参考。
1. 案例一:2018年,某上市公司A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10%股份转让给B公司。
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A公司违约未按约定时间及金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导致B公司蒙受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给B 公司。
2. 案例二:2019年,某上市公司C与D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C公司将其持有的20%股份转让给D公司。
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C公司未履行过户手续,导致D公司无法享有股权收益。
法院判决C公司支付过户费用,并确认D公司享有相应股权。
3. 案例三:2020年,某上市公司E与F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E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份转让给F公司。
然而,协议生效后,F公司发现E公司在协议签订前存在虚假陈述,导致F公司的投资价值大幅下降。
法院判决E公司赔偿F公司损失。
4. 案例四:2017年,某上市公司G与H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G公司将其持有的40%股份转让给H公司。
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H公司违约未支付转让款项,导致G公司无法收回投资。
法院判决H公司支付转让款项及相应违约金给G公司。
5. 案例五:2016年,某上市公司I与J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I公司将其持有的50%股份转让给J公司。
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J公司发现I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重大风险,要求解除协议并追究I公司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协议,并判决I公司赔偿J 公司相关损失。
6. 案例六:2015年,某上市公司K与L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K公司将其持有的60%股份转让给L公司。
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L公司发现K公司违反了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导致L公司的商业机密泄露。
法院判决K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给L公司。
从“陈发树套现逃税风波”看股权流转的涉税问题
近日,福建首富、紫金矿业股东陈发树“逃税门”事件被媒体热炒。
由此引发的关于“大小非减持”以及个人股权转让是否征税的讨论也日趋白热化。
从事件的过程看,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目前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自然人股东大小非减持后再出售股票的行为上。
对此,笔者结合有关媒体报道,对其中的涉税问题进行逐一剖析。
事件起因:紫金矿业49亿限售股开闸上市据北京青年报消息,今年4月27日,紫金矿业49亿限售股开闸上市,自此劲刮减持风。
包括柯希平、陈发树以及董事长陈景河在内的股东、高管纷纷套现。
据报道,在解禁后的第一周内,紫金矿业第二大自然人股东、厦门首富柯希平就通过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匆匆抛售了7476.68万股,套现额在6.64亿元左右。
而第一大股东陈发树更是在之后两个月的时间内出售2.94亿股,合计套现约27亿元。
在陈发树、柯希平等忙于用套现资金大举收购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时,其税收问题也开始被市场关注。
媒体直指紫金矿业的黄金富豪利用税收监管盲区逃税成为一股涌动的暗流,大小非成逃税重灾区。
之后,各大媒体纷纷撰文分析陈发树等人的套现逃税问题。
尽管目前陈发树的减持再投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尚未得到监管部门的证实,但从《东南快报》9月21日刊发的文章中,却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一事件背后隐含的几个股权转移涉税问题。
以下是《东南快报》报道摘要:紫金富豪陈发树柯希平减持套现超五十亿调查2009年09月21日08:56 稿件来源:东南快报紫金矿业的黄金富豪大小非疯狂逃税再次成为一股涌动的暗流。
紫金富豪利用税收监管盲区,通过灰色通道逃税成为大小非逃税重灾区。
知情人士透露,大小非法人股减持难逃企业所得税的监管,但改道自然人减持就可以逃避税收监管,这是股市神秘富豪满天飞的根本原因之一。
记者调查发现,紫金矿业两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和柯希平减持套现超过50亿元,总共逃税金额超过10亿元。
背后的神秘灰色通道就是企业先以成本价转让给自然人,自然人股东在二级市场套现,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
第十一章其他典型案例11-1某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本案特点:本案是一个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成功案例。
在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检查取证、文书送达、复议前置等工作,同时注重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使案件经受住了行政诉讼的考验,对税务机关查办类似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3年8月7日,某市检察院在查处案件时发现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转交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办理。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G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营方式:批发、零售,经营范围:酒、饮料、副食品的批发、零售。
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根据公司章程,王某为公司监事及总经理,主管公司的经营。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通过与市检察院沟通,熟悉有关案情和掌握公司运作的具体情况后,稽查局决定以检察院前期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作为检查的重点,并制定了对该公司实施突击检查的工作方案。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找到了正要离开公司的王某。
检查人员随即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表示愿意配合稽查局的检查,并提供了电脑记录的账外账数据。
检查人员调取了王某电脑中完整的销售明细账,包括现金收入和具体销货方等相关资料。
通过核查该公司的销售资料和会计账册,发现该公司在2003年5月至7月期间,共取得销售收入436.43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12.26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324.16万元。
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了上述资料和证据,王某确认了公司账外经营、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并在证据材料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2003年5月至7月,该公司共取得销售收入436.43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12.26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324.16万元,少缴增值税55.1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7.05万元。
100个最具争议的涉税经典稽查案例深度解析6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5]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国税函[2006]第9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0号)
10
102018/11/19
典型案例:---2
随着紫金矿业谋划A股上市,陈发树等人也谋划直接持有紫 金矿业的股份。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2007年2月 5日,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以每股面值0.1元的价格合计转让给陈发树35888.16万股紫 金矿业股份,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于是, 经过股份转让,紫金矿业股份就从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等法人名下转移到陈发树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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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平安员工当初是以成立三家合伙企业的形式持有平安股 份,此时在减持时,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直接按平安员工出 资份额分给个人,由个人分别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避 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考虑到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最低 人数两人的限制,而无最高人数限制,1.9万员工完全可以以 三家合伙企业形式持有平安股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 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 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 伙企业本身不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 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给其合伙人分别缴税。
股权转让案例(DOC)
在市场经济及现代股份制公司环境下,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日趋频繁,股权转让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加强对企业股权交易行为的控管是各级税务部门面临的一道新的课题。
在各类股权转让交易中,上市公司通过公开的证券市场进行的股权交易,其资金流向及交易各方相对透明,容易监控。
但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行为则比较隐蔽,税务部门对其交易的情况不易掌握,容易造成税源流失。
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4号)文件的精神,对辖区内企业资本交易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了一些在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中较为典型的问题。
下面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例,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企业基本情况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07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7年12月、2008年6月、2008年8月3次增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
2007至2010年先后发生股权变动6次,涉及自然人股东2人(刘某、王某),法人股东4家,分别是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湖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
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
A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主管税务机关为长沙市望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一征收分局,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
二、检查方法检查人员于2011年8月至10月对A公司历年来股权变更情况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经过初步的了解,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股权变更相当频繁,股权结构极其复杂,涉及交易各方较多,且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加之有些交易参与方不属于我局管辖,检查工作面临较大困难。
针对该公司的实际情况,检查人员通过查前分析,研究决定首先将A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情况绘制成图表形式,逐笔查证,从中寻找突破口。
A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图表如下:2007年9月:2007年12月:2008年6月2008年8月2009年7月2010年1月2010年11月检查人员根据A公司提供的各次股权转让的的相关资料,结合股权结构图进行认真的分析比对,发现该公司历次股权交易中有2笔交易存在疑点,一是2008年8月,B公司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1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王某,同时约定由王某对A公司增加投资900万元。
税务案例分析
税务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处理不当挨罚,多缴税1、案例背景资料:甲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三位股东在接下来的三年中因公司经营需要,陆续共注入公司资金1150万元,但未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等变更手续。
目前公司的总资产是2100万元,净资产是1380万元。
2008年5月,张姓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25%股份转让给李姓股东,转让价为350万元,随后李某以现金248万元支付给张某,两人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
2009年10月,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张某补交个人所得税67.5万元,滞纳金17.5万元(按日息万分之五计),并处罚金85万元,合计170万元。
因数额太大,遭张某拒绝,随后张某将其个人财产进行了转移和隐匿,使税务机关无法强制执行。
2009年底,张某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犯罪被捕入狱。
张某不服,委托其律师申诉,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其投入公司的原始资本实际是300万元,其获利仅48万元,即使不计资金的利息成本,其获利部分按20%的所得税率计也仅仅只有9.6万元,再加上滞纳金等也不过10万元出头,税务机关的补税金额计算依据有误;二是如此高的罚金远远超出法律规定。
张某承诺愿意按重新计算调整后的结果补税和接受处罚。
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2、案例分析要求:A、税务机关的补税数据是怎样计算得出的?请列出计算式并计算结果进行比较。
B、税务机关的补税和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为什么?C、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D、你从这一案例能得到哪些教训和启示?二、欲虚假注资偷逃税,枉费心机尝恶果1、案例背景资料: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虚假注资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伪造银行资金进账单骗取虚假验资报告,也有的与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合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有的先出资再抽逃资金,有的注册资金形式上到位实际不到位,有的用实物出资者先虚夸投入资产价值再委托验资,也有的验资后资产不办理产权过户等,手法五花八门,目的是骗取银行信用以方便融资或加大折旧以偷逃税款。
个人股权“平价转让”是否合理,若被税务稽查谁来补税?
个人股权“平价转让”是否合理,若被税务稽查谁来补税?一、案例引入2018年1月,长春某科技公司原股东李某某与段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李某某将其持有的科技公司20%的股权(原值为500万元)悉数“平价转让”给段某,股权转让金额为500万元。
李某某与段某均认为,上述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平价转让”,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实现增值,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股权转让价格异常,经调查核实,按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中显示长春某科技公司的净资产为30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李某某转让给段某20%的股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3000×20%-500万元)×20%)。
二、股权转让行为具体包含哪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李某某与段某之间的股转转让行为则属于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出售股权行为。
三、股权转让如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个人转让股权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股权转让税收风险案例
股权转让税收风险案例股权转让税收风险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税务问题和风险。
在国内税收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的背景下,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风险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下面列举了10个股权转让税收风险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风险。
1.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权转让方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个税,将面临税务风险和处罚。
2. 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将面临税务风险和处罚。
同时,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需要考虑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重组条件。
3. 股权转让的增值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将面临税务风险和处罚。
4. 股权转让的印花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将面临税务风险和处罚。
5. 股权转让的土地增值税风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将面临税务风险和处罚。
6. 股权转让的跨境税务风险:如果股权转让涉及到跨境交易,还需要考虑跨境税务风险。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不同,涉及到跨境交易时需要进行税务规划,以避免双重征税或遗漏征税的情况。
7. 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税风险:在股权转让中,如果取得的收益属于资本利得,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资本利得税,将面临税务风险和处罚。
8. 股权转让的企业重组风险: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如果涉及到企业重组,还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重组条件。
如果不符合条件,将面临税务风险和处罚。
9. 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风险:股权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一旦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可能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诉讼城管成功案例)
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诉讼城管成功案例)一、基本案情:罗系A公司股东,于2023年5月与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以2583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A公司49%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4.5万元)转让给B公司。
B公司于2023年8月、9月分多次支付全部款项后,A公司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B公司未代扣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罗也未进行纳税申报。
2023年1月,稽查局因举报对罗立案稽查,制发了《责成提供涉税资料通知书》通知罗提供股权转让的相关成本资料,罗称其未保存,请求稽查局到A公司审查账目,以便查清其投资数额。
罗提出其向A公司的投资不仅仅有注册资本,还有为公司垫资的款项。
稽查局到A公司调查,发现账目混乱。
A公司称罗未向公司投入任何资金。
2023年6月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12915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5830000-245000-12915)×20%=5114417元,同时对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罗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并提供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等材料。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签订于2023年5月,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二条中的“2583万元价格”由股权转让款和垫资两部分资金构成,其中,股权转让款为1080万元,垫资为1503万元。
垫资1503万元是罗因公司事务已投入的资金,包括待公司支付的购买资产包款、三宗土地相关费用等。
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不再追缴罗一些人所得税滞纳金(未说明原因),但维持其他决定。
二、争议焦点罗认为股权转让收入应扣减对A公司的垫资,或将垫资款作为股权成本予以扣除。
三、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在罗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成本凭证,且A公司财务管理混乱,不能反映正确的股权成本,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的方式合理核定其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约定,用于规定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受让等事项。
然而,有时候这些协议可能存在一些缺陷或违法行为,导致协议无效。
本文将探讨一些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并分析其中的原因。
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案例一在某个案例中,甲方是一家公司的原股东,乙方是一位投资者。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
然而,在签署协议后不久,甲方发现乙方在协议中隐瞒了一些重要事实。
这些事实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前景等。
甲方因此认为协议无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认为乙方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国的合同法规定,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协议的订立存在错误,被害方有权要求协议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协议无效,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案例二另外一个案例中,甲方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乙方是一家法人实体。
甲方和乙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
然而,乙方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对价,并且将转让股权的事实保密,未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效。
甲方以乙方的违约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协议无效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国的合同法规定,协议的一方违约可以导致协议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未按照协议支付对价,并且违法保密了转让股权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协议无效,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案例三在某个案例中,甲方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乙方是一家投资机构。
甲方和乙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对价。
然而,在协议签署后不久,甲方发现乙方是一家非法机构。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机构无法合法进行股权转让,签署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认为协议无效,并向相关行政机关报案。
股权转让的违规违法行为案例
股权转让的违规违法行为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股权转让市场的发展,一些企业和个人之间股权转让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也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详细介绍几起涉及股权转让的违规违法行为,旨在引起人们对于股权转让的关注并加强监管。
案例一:内幕交易与股权转让某公司上市前,股东A了解到公司即将发布重要消息,他借机协商与股东B和C进行股权转让。
A以股票价格大幅增长的消息为噱头,与B、C签订协议,在消息公布后,A迅速将手中的股权以高价转让给B、C,获得高额利润。
然而,这种内幕交易行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股东利用其掌握的信息进行的交易行为。
在本案中,股东A利用未公开的公司重要消息,对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转让,获取巨额利润,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平交易原则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
案例二:虚假陈述与股权转让某公司高管为了获取更高的股权价格,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
他宣称公司即将获得一项大额合同,并且合同金额将直接影响公司股权价格。
在此信息的刺激下,许多投资者前仆后继地购买了该公司的股权。
然而,该公司最终并未中标该合同,投资者损失惨重。
虚假陈述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他人进行交易行为。
在该案例中,高管的虚假陈述直接导致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中遭受损失。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也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股权转让市场构成了重要威胁。
案例三:操纵市场与股权转让某投资基金为了控制特定公司的股权价格,采取了操纵市场的手法。
他们通过大额交易操作,制造出了虚假的交易量和价格信号,引诱其他投资者进行跟风操作。
在一段时间后,该基金将其手中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操纵市场是指通过人为手段控制股票市场价格和交易行为,对市场进行非法操纵的行为。
在本案中,投资基金的操纵市场行为扰乱了股权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xx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xx年第8期裁判要旨:xx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xx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xx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合理避税1亿 史上合理避税最成功案例
合理避税1亿史上合理避税最成功案例合理避税1亿史上合理避税最成功案例作为国内OTC领域“老大级”公司,江中药业(行情股吧)(600750,SH)最近在非生产领域却是新闻频出――澄清关于年报中提及的再融资计划和股权激励机制,控股江西九州通欲打入医药商业领域,用3亿元买下母公司集团的土地。
3亿买下母公司土地昨日,江中药业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确定了向控股股东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集团”)收购租赁使用的湾里生产区土地有关事项,确定收购价格为人民币3亿元。
江中集团将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将该地置入其全资子公司“南昌江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江中资产”),土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0841万元。
拿地只为减小租赁压力据悉,江中药业自2021年以来一直安稳地租赁使用着湾里生产区做为公司的药品生产基地,而这块地又是江中药业的控股母公司江中集团所有。
为何此时江中药业会拿出3亿元购入这块土地呢?对此,江中药业的证券事务代表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道:江中药业一直以来都向江中集团缴纳该土地的租赁费,按照2021年签署的协议,约为每年600万元。
由于近年来土地租赁价格大幅度提升,这笔土地租赁费到了2021年可能会被调整到每年2000多万元。
同时,也考虑到要长期依靠租赁的方式使用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也具有可能的不确定的风险。
合理避税一亿元江中药业的此次收购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直接受让土地;或者受让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成立的公司的全部股权。
而最终,江中药业选择了后者,并分三步走,即:一、江中集团先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南昌江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江中集团将湾里的生产用地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置入南昌江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手续;三、江中药业与江中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南昌江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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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标 签】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地税局追查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14.7万元,这是该局首例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
该局在对辖区内大连市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发生股权转让时,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行为,于是对该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稽查经过
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5日,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张某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王某出资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主要从事混凝土的制造、销售。
根据检查预案,检查人员于2012年7月进入该公司依法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人员首先了解了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在谈到生产设备和经营地点时,得知公司新租用生产地点,新购置了一套设备,2011年8月才投产,生产处于半饱和状态。
投产之前对此行业了解较少,客户资源有限,投资大、资金结算差。
言谈之间,该公司总经理赵某对投资此行业流露出悔意。
听完赵经理的介绍,检查人员觉得这与前期内查外调所掌握的情况基本相符。
原来,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1年7月在旅顺口区地税局曾办理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和经营地点变更手续。
在外调时,检查人员发现其原经营地设备破旧,已经闲置,处于关门停产状态。
检查人员通过走访辖区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了解到该公司早已经停业,换人经营,且不在该街道继续营业了。
该公司搬到新经营地,而且更换了新法定代表人。
难道是公司被转让了?为了弄清事实,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总经理赵某进行深入询问。
当检查人员就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生产经营地对赵某进行询问时,赵某刚开始说是买的。
当问及购入资金时,他又马上改口说是跟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是朋友,张某因为设备老化不想再投资更新了,让他来接手经营,公司是白送给他的,其他事情他不清楚。
面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把前期预案及外调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向赵经理进行了说明,并宣讲了此案涉及的税收风险及法律法规方面的有关规定。
经过检查人员耐心地讲解政策,赵经理提供了《买卖协议》,并承认由于当时房地产市
场火爆,看好这个行业,便急于筹建投产。
但在办理相关审批投产手续时遇到了麻烦,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停止审批新办企业资质。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经朋友联络和引荐决定把当时不太景气、相关资质齐全的A公司买下,尽快投产。
经与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几次商谈,在保留原公司名称及资质不变的情况下,最后达成《买卖协议》,采取收购自然人股东股权的方式买下A公司。
事实也确如赵经理所说,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与现法定代表人赵某于2011年4月25日经协商达成《买卖协议》,赵某付清款项后,于2011年6月17日召开A公司股东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转让自然人股权的方式把A公司股东张某、王某股份平价转让给现公司股东赵某、李某。
双方持股权转让协议书于2011年7月5日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核准备案手续。
至此,A公司股权转让双方私下达成《买卖协议》,签订平价股权转让合同,逃避缴纳税款义务行为真相大白。
处理结果
最终,旅顺口区地税局查清该公司违法事实如下:第一,A公司2011年发生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取得收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A公司2011年发生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事实认定清楚以后,该局依法追缴了A公司2011年个人所得税14.7万元,责成该公司代扣,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