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体介绍
德国的经济和政治

德国的政治和经济(一)德国政治体制1、立法双重立法体制:除了德国联邦议院,由州政府代表组成的联邦参议院也参与到立法中以维护国家利益2、国家构成: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各自有宪法、议会和政府。
最高权力在于国家。
各州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到国家的立法中去。
3、选举权:18岁以上拥有普遍、平等和不记名的选举权(地方选举是从16岁开始)。
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4、联邦总理:从2005年开始是安吉拉默克尔(CDU)5、政党体制:多党制。
政党有特别的符合宪法的职权、国家经济支持,只能通过联邦宪法法院废除。
6、联邦议院代表党派:社会民主党(SPD) 、基督教民主联盟(CDU)、基督教社会联盟(CSU)、90同盟、绿党、自由民主党(FDP)、左党。
(二)德国国家体制【基本法】联邦德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生效,系临时宪法。
1990年10月3日德国统一后,在全德生效并沿用至今。
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德国国家制度的五项原则:联邦制、共和制、民主制、法治制、社会福利制。
基本法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联邦制国家和社会国家。
【政体】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即为联邦德国的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
联邦议院的任务是立法、选举联邦总理以及监督政府。
【联邦参议院】在联邦参议院中,席位数量是根据各州人数的多寡来计算的,每州在联邦参议院中的席位3—6个不等,人口较多的州有6个席位。
| 在联邦参议院中采取的是所有联邦州参与的席位分配方式,而联邦议院中的反对党往往是一些州的执政党。
因此,在联邦参议院中,反对党的席位有时会超过执政党,成为执政党的监督机构。
联邦参议院议员是由16个州的州政府委派和指定的。
他们都是州政府的人员,分别代表各州的利益,并按照州政府的指示办事。
【选举】德国采用双重选举制度,选民必须投两次票。
第一轮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区内的一名议员,第二轮各政党在联邦各州提出本党议员候选人名单,选民不是投票给候选人,而是投给候选人所属的某一政党。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制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沿革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军事占领和管制。
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
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
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
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
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
当时,联邦政府不能设置国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
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
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属全部5个州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实现统一。
政权组织形式联邦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
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国家元首根据魏玛共和国二元行政体制的教训,《基本法》设联邦总统为虚位元首。
总统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其职责主要是:签署并公布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由联邦总理和有关部长副署的法律、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理的提名任免联邦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性活动等。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德国政治制度简介

我们来如何评价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德意志帝国的政治制度之所以是一种不彻底的和不完善的代议制: ①君主制被保留下来【皇权凌驾于议会权力之上】,容克地主的政 治经济地位没有受到根本触动,阻碍了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彻底完成。
②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得以延续【发动一次世界大战】
总的来说:这是一种畸形的资本主义发展方式
战后的魏玛共和国是在德国的土地上建立一个和 平、自由、民主的政权的一次努力。但是,魏玛 政府自一开始就注定了困于经济问题和本身魏玛 宪法固有的缺陷。 开始的几年,魏玛共和国不得不忙于处理左翼和 右翼相继发动的叛乱和1923年的严重的通货膨胀。 接下来,由于德国与战时敌人们的关系逐渐缓和 和赔偿债务的放宽,情况有了些好转。盟国一定 程度上恢复了秩序和繁荣,全靠总理兼外交部长 古斯塔夫· 施特雷泽曼。这种繁荣一直延续到1930 年来临的大萧条之前。 此后,经济的衰退,加上对1923年超速通货膨胀 的记忆和凡尔赛条约严酷的条款引发的民族主义 反对声音,从内外两方面断送了魏玛政府
大德意志帝国(希特勒纳粹政权)【Großdeutsches Reich】 前奏:德意志帝国—魏玛宪法共和(德语: Deutsches Reich Weimarer Republik) 指1919年至1933年期间统治德国的共和政体,于 德意志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霍亨索伦 王朝崩溃后成立。 由于共和宪法(一般称之为《魏玛宪法》 Weimarer Verfassung )是在魏玛召开的国民议 会上通过的,因此这个共和政府被称为魏玛共和。 共和政府虽然废除帝制而行共和,但仍然保留以 前的国号德意志帝国(Deutsches Reich)。 “魏玛共和国”这一称呼,是后世历史学家的称 呼,从来不是政府的官方用名。
德国政府体制(讲义版)

德国政府体制第一节宪法与政府体制一、德意志帝国宪法与帝国政府体制德意志宪法以1867年普鲁士宰相俾斯麦拟定的北德意志联邦规约为蓝本。
北德意志联邦的建立只是德国统一的第一步,1870年普法战争中普鲁士战胜法国,又消除了南部各邦和北部统一的障碍。
1871年1月,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宣布自己为德意志帝国皇帝,4月帝国国会通过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实现了德国的统一。
《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在俾斯麦一手包办下由《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修改而成,共14章78条,它是统一的德意志国家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帝国宪法确立的政府体制为君主制,以帝国皇帝为国家元首,虽有议会之名,而无议会之实。
由皇帝任命的宰相,办奉行皇帝之命令,不对议会负责,并且在整个政府体制中置普鲁士于特殊的地位。
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由领土最大、人口最多的普鲁士国王担任,他对外代表帝国参加外交活动,缔结条约,委派使节,具有宣战权和最高军事指挥权,对不履行联邦义务的各邦则有权予以处分。
帝国皇帝主持召开两院会议,也可以命令它休会或闭会,国家法律照例也由他公布。
宪法虽然只赋予帝国皇帝有限的行政权,但由于他身为普鲁士的国王,这种行政权事实上也是强有力的。
皇帝在立法上没有提案权,但他可以通过普鲁士王的身份,通过由他任命出席联邦会议的代表行使提案权。
皇帝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无否决权,但普鲁士在联邦议会中的众多席位足以否决任命提案。
总之,帝国皇帝与普鲁士王一身二任行使职权,以皇帝身份可以行使军队的最高指挥权和高级军官的任命权,以普鲁士王的身份可以任命下级军官和行使全国军政的管理权。
以皇帝身份可以命令宰相起草法案,以普鲁士王的身份可以命令宰相将提案提交议会,并指示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普鲁士代表如何投票。
法案通过后,以帝国皇帝名义公布,又可以以普鲁士王身份使其首先在最大的邦进行贯彻。
帝国宰相在德意志帝国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
他一方面作为议会上院的主席,控制上院通过各种议案,另一方面又是帝国行政机关的首脑,直接指挥各部大臣处理政府事务。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德国是联邦制和议会制民主制度的国家。
以下是关于德国制度的详细解释:德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议会民主制度,政府权力分为三个独立的机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但在实际上的政治决策中没有太大的权力,主要担任象征性的角色。
真正的政权掌握在总理和议会手中。
德国的立法机构是由联邦议会组成的,联邦议会由代表全国各地选区的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选举是按照比例代表制进行的,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政党而不是个别候选人。
根据每个政党所获得的选票比例,议会席位将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分配。
联邦议会在国家政治决策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议员们讨论并通过法律和政策。
德国的行政机构是由总理和内阁组成的。
总理是政府的领导人,他被任命为政党或政党联盟中最大的党派的领袖。
总理在议会选举后由总统任命。
总理领导内阁成员,内阁成员被任命为各个政府部门负责人,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政策。
总理和内阁成员必须定期接受议会的问责和审查。
德国的司法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它主要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它负责解决宪法问题,并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
除了联邦宪法法院,德国还有其他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负责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德国采用联邦制,政权被分散到16个州(联邦州)中。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议会和州政府,它们负责处理区域内的事务。
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有一定程度的权力划分和合作,以确保政府活动的协调和平衡。
德国的制度还注重社会民主主义的价值。
社会民主主义强调个体的社会权利和社会公正,在政府政策中促进福利和社会保障。
德国政府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制度为公民提供医疗保健、教育、退休金等社会福利。
总的来说,德国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政府权力被分散和制衡,在政治、行政和司法方面都有相应的机构来维护权力的平衡和公正。
这种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参与和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前言:政党制度通常指有关政体的制度,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广义指政治领域的各项制度,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管理形式以及政党、选举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制度。
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关键词:德国政治制度议会共和制正文:一、政治制度的基础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二、德国的政党制度1、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2、联邦德国的主要政党联邦议院中的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或CDU、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或CSU、德国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或SPD、自由民主党简称自由党或FDP、绿党-联盟90简称绿党、右翼党简称LNK。
联邦议院外的政党:德国民族民主党(NPD)、共和党(REP)、德国人民联盟(DVU)3、德国的多党制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
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使联邦议员出现五党并存的局面,尽管联盟党和社民党两大党的地位没有改变,大三他们与第三党结盟的选择范围由此扩大了。
德国君主立宪制

德国君主立宪制德国君主立宪制是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德国的一种政治制度,该制度下国家的君主是象征性的元首,具有有限的权力,而国家的实际政权则由议会和内阁等机构行使。
本文将详细介绍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历史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其在德国社会和政治中的影响。
一、历史背景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发展可追溯到19世纪前期,当时德国还是一个由诸侯领导的分裂国家。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和封建体制的逐渐瓦解,德国社会出现了迫切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需求。
这一时期,一些德国诸侯开始试图通过实施君主立宪制来满足人民的民主诉求,同时也试图增加君主的权威与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包括立宪、代议制和贵族与平民的权利平衡。
首先,在立宪制下,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国家的君主只是象征性的元首,其权力受到限制。
其次,代议制意味着国家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由代表人民的议会和内阁行使。
最后,为了平衡封建贵族和平民的权利,德国君主立宪制还规定了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和职责划分。
三、德国君主立宪制的运行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具体运行方式因时期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在德国帝国成立之初,国家的权力分布相对较为平衡,君主、贵族和议会都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力。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政府逐渐趋向集权化,君主的权力被进一步削弱,议会的影响力也受到限制。
这一趋势最终导致了德国君主制的终结,德国成为了一个共和国。
四、对德国社会和政治的影响德国君主立宪制在德国社会和政治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君主立宪制为德国社会引入了民主和法治的理念,使国家的政治制度更趋向于合理和公正。
其次,君主立宪制为德国打开了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增强了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的意识。
最后,君主立宪制的推行也促进了德国社会的现代化和经济发展,为德国成为欧洲强国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德国君主立宪制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它为德国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尽管这一制度最终被废除,但其对于德国政治文化的影响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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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
•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 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 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 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 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 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 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 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政府由议会 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 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 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 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 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一般都实行 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 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 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 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德国简介
• 公元962年建立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1871 公元962年建立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1871 962年建立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 年建立同意的德意志帝国.1914 .1914年德国挑起第一次 年建立同意的德意志帝国.1914年德国挑起第一次 世界大战.1919年成立魏玛共和国.1933 .1919年成立魏玛共和国.1933年纳粹执 世界大战.1919年成立魏玛共和国.1933年纳粹执 实行法西斯统治.1939 .1939年又发动第二次世界大 政,实行法西斯统治.1939年又发动第二次世界大 ,1945年败降 根据<<克里米亚声明>> <<波茨 年败降, <<克里米亚声明>>和 战,1945年败降,根据<<克里米亚声明>>和<<波茨 坦协定>>,被苏(原苏联), >>,被苏 ),美 法四国分区占领, 坦协定>>,被苏(原苏联),美,英,法四国分区占领, 首都柏林也由四国分区管制.1949 .1949年 23日美 日美, 首都柏林也由四国分区管制.1949年5月23日美,英, 法占区成立德意志联邦国家;同年10 10月 法占区成立德意志联邦国家;同年10月7日苏占区 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00 10月 日两德统一. .1900年 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00年10月3日两德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