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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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年月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来

穗人员服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一)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一)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一)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

背景

•广州作为中国电动自行车领域的先行者,一直致力于完善电动自行车标准。

•电动自行车的快速普及给城市交通带来了便利,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问题

•市场上存在大量低质量的电动自行车,导致不安全因素增加。•电动自行车的乱停乱放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解决方案

•制定并实施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

•该标准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制造、销售和使用环节。

标准内容

1.电动自行车基本要求:

–额定功率不超过500W。

–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

–车辆质量不超过55kg。

–车辆配备前、后刹车灯和指示灯。

2.销售管理要求:

–销售商需获得电动自行车销售许可证。

–销售商必须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禁止销售未标识品牌、型号和生产企业的电动自行车。

3.用户使用规范:

–使用电动自行车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严禁使用未经许可的电动自行车改装件。

–严禁在禁停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实施效果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安全性。

•减少低质量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竞争力。

•增强市民的安全意识和交通规范意识。

总结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出台是对电动自行车乱象的规范行动。•这一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12

•【字号】韶府[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韶府〔2014〕4号)

为维护我市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加强市区电动自行车、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2〕115号)和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3〕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36号)的要求,现就在市区辖区内(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下同)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管理

电动自行车是指相关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相关技术参数

主要是指其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等符合国家强制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对符合标准并列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专用通行号牌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一、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内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二、电动自行车登记和标识

1.所有电动自行车必须在指定的机关登记,取得合法标志,获得相应的行驶证。

2.行驶证中必须载明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主姓名、车辆型号、车牌号码等。

3.电动自行车必须按规定悬挂并保持完整、清晰可见的车牌。

三、电动自行车骑行规范

1.所有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遵守交通法规。

2.禁止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

3.电动自行车骑行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保持适当的车速。

4.禁止携带超过规定限额的乘员。

5.禁止在机动车道上骑行,应在自行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内骑行。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规定

1.电动自行车应在规定的停放点停放,并按照规定摆放。

2.禁止乱停乱放电动自行车,不能堵塞通行道路或者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3.禁止在消防通道、人行道紧急出入口、地铁出入口等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地方停放。

五、电动自行车维护和保养

1.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责任维护车辆的正常运行。

2.定期检查和保养电动自行车的机械和电子部件,确保安全可靠。

3.禁止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认可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六、电动自行车治安管理

1.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禁止将电动自行车用于非法运输及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3.禁止将电动自行车作为自行车停放点以外的非法广告宣传工具。

七、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

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将依法予以处罚。

2.对于驾驶没有行驶证和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将予以扣留。

3.对于驾驶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广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关于电车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汽车、电车的经营管理,进一步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务院有关城市公共交通产业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公共汽车、电车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的专营区域是指广州市属八个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权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竞投中标后,单独享有在规定的区域或线路和期限经营公共汽车、电车业务的权利。

第五条广州市公用事业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依照本规定从事管理职能,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专营企业在专营期限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被侵害。

第二章专营权的获得

第七条申请竞投专营权的企业须经市客管处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专营区域线路的竞投,中标者获得专营权。

第八条申请竞投专营权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专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车辆、场地、司乘人员及技术力量;

(三)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章程。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投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专营权:

(一)已在竞投区域或线路从事营运业务的;

(二)在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总体规划内,先提出新辟经营区域线路的。

广东 电动自行车 管理 法规

广东 电动自行车 管理 法规

广东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

广东是我国电动自行车数量最多的地区之一,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

广东省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规,电动自行车只能在城市和乡村道路上行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快速路和其他禁止行驶的道路。这是为了保障交通秩序和行车安全,避免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混行造成交通事故。

广东省对电动自行车的速度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km/h,且不得搭载超过限定人数。这样的限制是为了避免电动自行车过快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也是为了保护骑行者的安全。

广东省对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年龄、驾驶证和安全装备等方面也做出了规定。根据相关法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年满16周岁以上,持有有效的电动自行车驾驶证,并且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佩戴安全头盔。这是为了保障驾驶员的安全,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广东省还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进行了管理。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车道以及其他禁止停车的地方停放,否则将被依法处罚。同时,电动自行车的充电也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拉乱接电线,以免引发火灾和安全事故。

广东省还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标准和产品认证进行了规定。根据相关法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且通过相应的产品认证。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防止市场上出现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广东省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法规旨在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通过明确使用范围、限制速度、规范驾驶员行为、管理停放和充电,以及严格质量标准和产品认证,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同时也对电动自行车市场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希望广大驾驶员和销售商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惠州市区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惠州市区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惠州市区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惠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市区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水口7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发放标识牌。

为加强市区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惠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惠府[2011]16号)的规定,惠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市区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水口7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发放标识牌。为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准予登记的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规格标准。

(一)准予登记的轻便摩托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每小时50公里,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其车长不大于2米、车宽不大于0.8米、车高不大于1.1米。

(二)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轮胎胎面宽度不大于54毫米。

(三)改装、拼装的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二、准予登记的区域范围

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水口等7个街道办事处的常住和暂住居民所购买拥有、符合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每人名下只限登记一辆。

广州市加强电动车管理措施

广州市加强电动车管理措施

广州市加强电动车管理措施

广州市加强电动车管理措施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电动车的普及和增多,广州市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电动车管理挑战。为了

确保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城市交通的有序进行,广州市政府决定加强电动车管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广州市加强电动车管理的措施及其重要性。

2. 加强电动车注册登记

为了更好地管理电动车,广州市将加强电动车的注册登记工作。所有的电动车所有者

都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车辆进行注册登记。通过注册登记,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

电动车的数量、所有者的信息以及车辆的技术参数等,方便管理和统计。

3. 推行电动车安全培训

广州市将推行电动车安全培训,要求所有的电动车所有者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电动车驾驶技巧、交通法规、保养维修知识等。通过安全培训,可以提

高电动车使用者的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4. 设立电动车专用停车场

为了缓解电动车停车难的问题,广州市将设立电动车专用停车场。这些停车场将配备

充电桩设施,方便电动车主进行停车和充电。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乱停乱放的电动

车进行处罚,以维护停车秩序和城市面貌。

5. 强化电动车监管力度

为了更好地监管电动车行业,广州市政府将加强对电动车的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改装电动车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电动车的质量检测,确保电动

车的质量符合标准,减少安全隐患。

6. 宣传普及电动车维护知识

广州市将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普及电动车的维护知识。针对电动车的常见故障和维修保

养技巧,向电动车使用者进行宣传和教育。提高电动车使用者的维护意识,避免车辆

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

程序,根据《XX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XX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规定的职责和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第三条人力三轮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并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XX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非机动车登记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市(州)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备条件的公安交警中队可以办理部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市(州)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经报市(州)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登记服务站可以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第五条非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非机动车

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互联网平台或者政务服务平台对外公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有关证明凭证。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送审修改稿
第二十六条【通行规则二】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上行驶; (二)违反交通信号通行; (三)逆向行驶、追逐竞驶; (四)驶入机动车道,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除外; (五)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六)浏览电子设备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 (七)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送审修改稿
第二十九条【禁止器械上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能源的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等器械,不 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章停放与充电 第三十条【停放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 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有条件的 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道路以及车站、地铁站、医院、商场、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鼓励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安厅正在制定中的条例
内容摘要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是一项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交通 事故、引导文明出行的法规。该条例结合了广东省的实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而成。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广东省司法厅公布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 审修改稿)》。此举旨在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 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广东省长王伟中主持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了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这一法规的通过,将为广东省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更加明确 的法律依据,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出行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外,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 该条例的内容,文章还采用了多种修辞手法,如排比、比喻等,使得文章更加深入浅出、有趣动 人。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停放、充电、通行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形成安全使用、文明出行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制定和实施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操作细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建设,整合现有道路资源,完善非机动车道路网,组织编制电动自行车道路红线内停放场所专项规划。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环境的电动自行车废弃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广旅体、消防救援、银保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2024年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方案

2024年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方案

2024年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方案

1. 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城市交通工具。然而,目前电动自行车未上牌的问题给城市管理和交通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的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方案势在必行。

2. 目标及任务

2.1 目标:

- 实现电动自行车全面上牌;

-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 推动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发展,促进城市绿色出行。

2.2 任务:

- 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电动自行车上牌的程序和要求;

- 建立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系统,并完善相关信息管理和查询机制;

- 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电动自行车上牌的认识和理解;

- 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违法电动自行车行为。

3. 方案内容

3.1 制定法规和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交通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电动自行车上牌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电动自行车上牌的程序、条件和要求。制定具体的上牌标志和号码格式,并规定相关的上牌费用和证件办理流程。

3.2 建立上牌登记系统

建立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系统,包括电动自行车信息登记、号牌发放和管理、信息查询和核验等功能。通过电子化管理手段,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3.3 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栏、网络等渠道,开展电动自行车上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电动自行车上牌的认识和理解。重点宣传电动自行车上牌的意义和好处,引导市民配合和支持上牌工作。

3.4 执法监督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执法监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违法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增强市民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761-201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9.04.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

2018)

2018年5月15日,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批准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2023年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最新

2023年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最新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通行管理

第三章生产、销售、供油和停放管理

第四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

第五章综合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

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

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来穗人员服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电动车管理制度广州范文

电动车管理制度广州范文

电动车管理制度广州范文

电动车管理制度广州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规范电动车管理,保障公共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所有电动车的管理。

第三条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第二章电动车的注册登记

第四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电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合法牌照。

第五条电动车的注册登记应当包括车辆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购车发票或其他合法购车凭证以及相关手续。

第六条电动车的注册登记应当在购车后的1个月内办理。

第七条电动车未进行注册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八条电动车所有人因故需更换车辆时,应当重新进行注册登记,不得继续使用原有牌照。

第三章电动车使用管理

第九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并严禁逆行、闯红灯、违停等行为。

第十一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严禁抢行和占用

机动车道。

第十二条电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

志所示的限速。

第十三条电动车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包括前后灯、刹

车装置、信号灯等,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电动车应当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电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检验,并取

得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应当立即停车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电动车驾驶员不得饮酒后驾车,不得违法携带易燃

易爆物品。

第四章电动车停放管理

广州电动车规章制度大全

广州电动车规章制度大全

广州电动车规章制度大全

《广州电动车规章制度大全》

近年来,电动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而对于广州来说,电动车更是市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交通工具。为了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和交通秩序,广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电动车相关的规章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电动车注册管理

根据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所有电动车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将被视为非法车辆,一经查证将被处以罚款甚至拖车处理。

二、电动车交通规则

根据《广州市交通安全条例》,电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闯红灯、逆行、违法停车等行为。同时,电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最高时速限制,并在夜间行驶时开启车灯,不得驾驶闪烁灯。

三、电动车停放管理

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电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占用非法停车位,否则将面临罚款甚至拖车处理。

四、电动车安全管理

根据《广州市政府出台的《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电动车驾驶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按规定配备反光标志,并且不得在未经授权的地方进行改装。

以上便是《广州电动车规章制度大全》,相信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落实,可以有效地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交通秩序,也可以提高广州市的城市管理水平。希望广州市民和电动车驾驶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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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四章电动自行车档案

第五章嫌疑车辆调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试点登记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电动自行车试点登记。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等基本岗位和牌证管理岗等辅助岗位,基本岗位不能兼任。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各岗位对外设置统一标识。

第三条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将登记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打印相关证、表。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查验工作指引查验电动自行车,按照本规范规定使用印章。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四条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对电动自行车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号码、联系地址和电话;

(二)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编码、电动机号;

(三)车辆的颜色;

(四)车辆的号牌号;

(五)车辆的整车质量(含电池)、电动机功率、蓄电池类型、蓄电池标称电压、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参数;

(六)合格证编号、出厂日期、初次登记日期;

(七)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五条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与《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比对,数据相符的,查验电动自行车,核对编码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合格证。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比对,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三)牌证管理岗制作、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采集安装号牌后车辆左前45度、左后45度照片各一张导入登记系统。为防止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可对电动自行车关键部位采取拍照等措施予以保存。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条下列资料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

(一)《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原件;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电动自行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是原件;

(四)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原件;

(五)《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七条办理改变电动自行车车身颜色、更换同类型电动机的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电动自行车,属于更换电动机的,核对电动机的标注功率;制作电动自行车标准照片。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

证。符合规定的,录入变更信息,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收回原行驶证。

(三)牌证管理岗制作行驶证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销毁原行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八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地级以上市管辖区域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电动自行车,核对编码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比对。符合规定的,录入变更后的信息,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三)牌证管理岗收回号牌并销毁,核发有效期为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未收回号牌、行驶证的公告

作废。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比对电动自行车编码拓印膜。符合规定的,整理、密封档案资料,签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加盖非机动车管理机构业务专用章,将档案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并告知其于十日内到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转入,不得自行拆封。

第九条办理电动自行车转入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查验电动自行车,核对编码拓印膜;制作电动自行车标准照片。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案资料,比对编码拓印膜;查询并下载登记信息,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比对。符合规定的,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号牌号码。

(三)牌证管理岗制作号牌、行驶证,交电动自行车所

有人,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三)项要求采集照片。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

(一)电动自行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电动机或者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除电动自行车编码外其他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

对属前款第(一)项的,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属前款第(二)项中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或者技术参数不全的,办理转入时一并更正、补齐。

第十一条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转出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协调。转出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协查申请二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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