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贪污贿赂罪知识讲解
贪污贿赂犯罪课件
公款,包括抢险、救灾、防汛、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公有国 库券、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
• 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 义将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 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no394 •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
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概念及构成特征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 • (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 • 犯罪对象:公共财产 • no91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 (一)国有财产; •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3)贪污罪的处理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理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 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贪污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因为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 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贪污贿赂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监守自盗是贪污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主体:(1)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93条确定(2)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成员协助基层组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3)382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其他的普通公民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但必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本罪有以下几个要注意的:(1)一个是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区别要点就是主体不同,职务忧质不同,一个是业务性,一个是公务性的,如果属于在国有公司企业之间是有经管国有资产职能的人,则认为是一种公务性的活动,以贪污论,还有保险机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国有的,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资产的,也以贪污论处(还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区分于主体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之特殊性。
职务侵占罪是以主体有某种管理职能为前提,主体最低线为保管人员,如只是一般劳动人员只能引发盗窃罪。
和贪污区别于贪污罪必须是公务性的(包括委派去管理国有财产的)。
是业务侵占和公务侵占的区别。
(2)第二个是和盗窃罪的区别,如果国家机关中,或国有的公司企业,还有国家能够公司企业中,纯粹从了劳务性活动的人,而不是是有管理国有职能的人,因工作关系,处用接触生产资料的机会而窃取的则定盗窃罪。
一般认为保管员有管理职能,其监守有盗则仍以贪污论,对于非国有单位,这种情况以职务侵占论。
(3)此外还有一点,不管其具有什么身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仅利用在单位工作,熟悉环境,出入方便选择便利而窃取公共财物的,则仍构成盗窃罪。
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对“归个人使用”的理解:(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贪污受贿》课件
结语
贪污和受贿是全球性的关注重点
贪污和受贿问题涉及全球范围,需要全球共同努力 加以解决。
切实加强监管和教育宣传,减少贪污和受 贿的发生
只有加强监管和教育宣传,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贪 污和受贿行为的发生。
举例
贪污的例子包括公款私用、挪用资金等;而受贿的例子包括收受贿赂、受贿行为等。
贪污和受贿的危害
1 社会影响
贪污和受贿破坏公平与正义,严重影响社会诚信和公信力。
2 经济损失
贪污和受贿导致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3 信任危机
贪污和受贿破坏了公众对政府和组织的信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贪污受贿的法律规定贪污受贿来自贪污受贿是严重影响社会发展的问题。本课件将介绍贪污和受贿的定义、危 害以及法律规定,分析案例,并提出预防措施。
什么是贪污和受贿
定义
贪污指公职人员非法占有或私分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财物;受贿指公职人员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以谋取私利。
区别
贪污和受贿的区别在于贪污是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而受贿是以非法收受财物为主要目的。
国际贪污受贿案例:恶性竞争、贸易 关系等
国际贪污受贿案例涉及恶性竞争、贸易关系等, 对全球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如何预防贪污和受贿
1
企业内部风控机制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督,防止贪污和受贿行为。
2
政府监管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反腐败力度,建立诚信政府。
3
教育和宣传
加强对公众和职工的教育宣传,提高其反贪意识和道德水平。
中国刑法关于贪污受 贿的规定
中国刑法对贪污和受贿行为有 明确的法律规定,重点打击腐 败。
其他国家的国内法规
2021法考刑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罪是一种与公务活动有密切关系的犯罪,这类犯罪侵犯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还危害了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
主要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犯罪(受贿罪、行贿罪;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私分类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底型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贪污罪的本质是化公为私,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受贿罪的本质是钱权交易。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贪污罪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贪污罪不具牵连关系,应并罚)。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5.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也包括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贪污罪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侵吞”即侵占,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人所有,包括事实上的与法律上的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成立侵吞型的贪污罪。
2.“窃取”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
3.“骗取”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取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成立骗取方式的贪污罪。
贪污贿赂罪
第二节 重点罪名
二、挪用公款罪(384) (一)概念和特征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 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节 重点罪名
四、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 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 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 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 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 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第二节 重点罪名
一、 贪污罪(382) (一)概念和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 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 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梁某在某国有公司任行政办公室主任,通过该国有公司的集 体研究,由梁某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某大厦的商品房。梁某在 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隐瞒实际的售房价 格,占有售房合同价和实际售房价的差额价款,共计25万元。如 何评价梁某的行为? ( ) A.因梁某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属于民法的调整 范围,不构成犯罪 B.因梁某所销售的商品房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实际售房全都 归公司所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C.梁某侵占的只是各购房户的私人财产,并没有侵占公司的财 产,不构成贪污罪 D.各购房户交给梁某的现金没有归梁某所在的公司管理、使用, 不是公司的财产
贪污贿赂犯罪
定义○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张明楷:贪污贿赂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二者的区别: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公务说:公务一般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行动;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包括: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注意: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特征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照法律从事公务;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是指利用职务职务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包括对物的支配关系和对人的职务上的隶属关系,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2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两种不同的意义,在这两种场合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都引起了违法性要求的升高:一是代表对新的独立法益的侵害;例如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该要件代表着在侵犯财产之外,贪污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这一新的独立法益也造成了侵害。
贪污贿赂犯罪.PPT
• (二)司法认定中的问题。 • 1。从非法占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5—10万元的,处5—15年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 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5000元—5万元的,处1—7年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7—10年有期徒刑。贪污数 额在5000元—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 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讲 贪污贿赂犯罪
1
一、贪污罪
• (一)贪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的行为。
2
•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 洁性和财物的所有权。
• 注意:不限于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3
•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的行为。
28
• 收受贿赂,即接受对方主动给予的财物, 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给予的财物。该方 式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即受贿 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利 益,这是双方权钱交换的代价和条件。至 于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是否得逞,不影 响受贿罪的成立。
29
• 问题:这里的谋取利益是否为构成要件? • 客观说、主观说、承诺说
26
• (2)表现形式: • A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这里又包括 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情形。
《刑法学贪污贿赂章》课件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共 财物而非法占有。
客观要件
客体要件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机 关的正常活动与公信力。
贪污罪的处罚
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客观方面
行贿人必须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且财物价值 较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主体方面
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但单位行贿罪的处罚 相对较轻。
行贿罪的处罚
刑事处罚
行贿罪的刑事处罚根据 情节轻重可分别判处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等刑罚。
行政处罚
行贿行为还可能受到行 政处罚,如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等。
附带民事赔偿
行贿罪给国家和社会造 成的损失,行贿人还可 能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
任。
声誉影响
行贿行为还会对个人和 单位的声誉造成严重影 响,导致社会信誉度降
低。
05
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刑法学贪污贿赂章》ppt
课件
• 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行贿罪 • 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贪污行贿ppt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四)刑事责任 参见刑法第384条的规定
三、受贿罪 (一)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或廉洁性。 理论学说: 中国:简单客体说;复杂客体说;基本客体与选择于直接故意,并且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4、贪污罪共犯的认定 司法解释;理论争议
(四)刑事责任 参见刑法第383条的规定 二、挪用公款罪 (一)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 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 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 其二,只能由单位构成,例如单位受贿罪、单位 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 其三,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在贪污贿赂罪中,主要的主体就是国家工作人 员,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两种,即: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 •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 (二)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4、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5、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四)刑事责任 参见刑法第386条和第383条的规定
四、行贿罪
(一)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 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自然人,如果是单位行贿的,构成单 位行贿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8课时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
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是贪污罪。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 污论。
•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国有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是与企业单位相对应的概念,指受国家机关领导、
不实行经济核算、所需经费由国库支付的单位(参见1979年 版《辞海》)。时至今日,事业单位在概念上已发生了或多 或少的变化:一是从经费管理的需要出发,事业单位被进一 步分成 全额预算单位、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也 就说其所需经费不是或不完全是由国库支付;二是如果将 “经济核算”理解为追求利润,或者追求收入大于支出的效 果,有些事业单位已经“变质”。为了论述方便,我们将事 业单位界定为受国家机关领导、在国有资产基础上经营、不 以盈利为目的的全额预算单位、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 位,即所谓国有事业单位。 从经营的内容和性质看,我国国有事业单位属于服务行业, 提供公益性服务,最典型的就是学校和医院。
•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的人
• 第一,这些人原来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的人员,或者是国有单位为了工作的需要临时招聘或者雇用的人员, 他们与国有单位要有正式的法律关系。
• 第二,这些人之所以到非国有单位工作,是由于受某一国有单位的委派。
人民团体
•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的解释:人民团体指民间
的群众性组织,如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中国人民外交学 会等等。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 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 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联合 会等),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会、残疾人基金会等), 文艺工作者团体(如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 会、美术工作者协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 者协会、经济学会等),宗教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 教协会等)等。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
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的立法有五个条文
• 第382条 是基本款; • 第183条二款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
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
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陪,骗取保险金额
归自己所有),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 窃取,监守自盗,现金抽头。 • 骗取,伪造单据套取现金额。 • 骗取与侵吞的界限是:骗取的行为人利用职
务便利作好手脚,骗取另外的公共财物所有 人或经管人。侵吞一般不涉及他人。
• 骗取与盗窃的界限:骗取是利用假象,不识
破假象就不能认定其非法。盗窃不利用假象, 一旦发现就会暴露。
犯罪对象——客体
• 1、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
工作人员论。
•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宪法》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 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机关;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 4、国有公司、企业人员……非国有公司、企业财物;
• 对合作、合营、合资及股份制企业的资产,从现行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
中,都没有要Biblioteka 进行资产划分的问题,在认定犯罪上,只要主体合格,
都认定全额贪污。因此,实际上非公共财产已经作为贪污罪的对象了。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量刑
这里的委派是委托和派遣的意思,即是国有单位直接派出并代表国有单 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他们虽然到了非国有单位工作,但是,国家或者原 国有单位还保留其国家或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级别和待遇等。委派 不包括调动和重新就业。如果一个人从国有单位调动到了非国有单位, 与原单位已没有关系,其原来享受的其他工作人员待遇也不再存在,而 是与非国有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一样,这就不属于国有单位委派 的人员。另外,国有单位帮助非国有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这些被招聘的 人员也不属于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
• 第三,这些人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的是公务,而不是其他劳务或者技术
事务。例如,国有单位派一个工程师到非国有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或者技 术服务工作,此人则不是从事公务,自然不属于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 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
• 侵吞,包括收入不入帐,据为己有;涂改帐
目;多报消耗;伪造支款凭证套取现金。
• 第271条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
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
(一)国有财产;
•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
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 3、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非国有保险公司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