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经济法串讲通关知识点总结

合集下载

2015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必记

2015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必记

中级经济法二、教材的基本结构四、课程安排第一章总论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考点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1.国家机关2.企业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解释1】(1)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国人大享有宏观调控立法权,以及预算和计划的审批权,同样可以成为调控主体。

(2)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

(3)社会团体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解释2】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在中级经济法考试中也简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其主要特征有: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解释】例如,朋友之间一起看电影、旅游、踢足球,并不追求什么权利义务,不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解释】某些行为,法律上并不以意思表示作为要件的,不属于法律行为;例如,文学创作,不管行为人有没有取得著作权的意思,民法规范直接规定了权利的发生。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从内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而违法行为也可能存在意思表示,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履行合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等,也能引起法律效果,但那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效果。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2)多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如合同行为等。

2015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七章

2015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七章

2015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7章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Part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Part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考点1:收入总额(P389)(一)概述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2.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3.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4.除有特殊规定采用收付实现制外,企业收入一般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二)销售货物收入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考虑销售货物收入,应当注意将价外费用、视同销售收入一并计入。

2.不同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间(1)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的一般规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015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总结

2015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总结

2015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总结不征税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财政拨款(不包括出口退税)不征税收入取得财政补助收入不征税收入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收费准予扣除(符合权限)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征税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收费不征税收入收取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征税(除国家投资、使用后还本)收取的财政性资金用于专项用途不征税收入【注意1】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注意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单选题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适用的税率是()A.15%B.10%C.25%D.33%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一、关联企业与独立交易原则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一)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二)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015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

2015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

黑字部分是题干,红字部分是答案,经济法不用去书上找,直接记。

主观题注意关注的问题(在下面都有)一、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权力义务)二、公司法(董事会、监事会、股权转让)三、票据法(票据权利取得、抗辩权的限制、伪造、背书内容)四、合同法(买卖、租赁、借款合同、抵押、保证内容)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禁止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第一章总论【重点一】法律行为的分类(P10)【重点二】无效vs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重点三】代理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重点四】经济仲裁(一)仲裁概述(P19)1、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否则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三)仲裁程序(P21)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除外。

2、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4、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提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重点七】诉讼(一)诉讼管辖1.地域管辖(P23)(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①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015中级经济基础串讲重点 第三十章

2015中级经济基础串讲重点 第三十章

随手关注环球网校官方微信号:hqjingjishi2015中级经济基础串讲重点 第三十章第三十章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考点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考概念)1.行政事业单位五项会计要素:(1)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2)反映行政事业活动成果的会计要素:收入和支出。

2.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

3.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4.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不予预计,借入款项一般不预计利息支出。

5.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6.事业单位的净资产。

固定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事业基金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分为一般基金(滚存的结余资金)和投资基金两部分内容。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以及其他基金(住房基金等)结余随手关注环球网校官方微信号:hqjingjishi(1)事业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非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2)经营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注意】年度终了,事业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经营结余如为亏损则不予结转。

结余分配计算应交所得税→分配后结存的,当年未分配结余转入一般基金。

【考点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考概念)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名称开设用途作用国库单一账户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设置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开设国库会计随手关注环球网校官方微信号:hqjingjishi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续表名称开设用途作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一章总论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详细描述:(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

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

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

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

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此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又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等。

3.调制权的分配 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2015中级经济基础串讲重点 第十五章

2015中级经济基础串讲重点 第十五章

随手关注环球网校官方微信号:hqjingjishi2015中级经济基础串讲重点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财政政策一、财政政策功能与目标(一)掌握财政政策的含义,财政政策属于宏观调控手段(二)掌握财政政策的功能导向功能、协调功能、控制功能、稳定功能(三)掌握财政政策的目标促进充分就业、物价基本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稳定增长二、财政政策工具与类型(一)掌握财政政策的工具1.预算政策——逆经济风向行事 (1)社会总供给大于总需求时——赤字预算的扩张性财政政策扩大社会总需求(2)社会总供给小于总需求时——盈余预算的紧缩性财政政策抑制社会总需求(3)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中性财政政策2.税收政策 (1)税收是保持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在繁荣时:增加税收,降低社会总需求在萧条时:减少税收,增加社会总需求(2)税收是政府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3.公债政策4.公共支出政策5.政府投资政策 (1)通过调整政府投资规模,可以影响社会总供求和未来社会总供给,从而影响社会供求总量。

(2)通过调整政府投资方向,可以对经济结构发挥重要调节作用,促进资源合理随手关注环球网校官方微信号:hqjingjishi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

过热时,降低投资支出水平;萧条时,提高投资支出水平;当社会总供求基本平衡时,但总供求结构存在问题时,有保有压。

6.补贴政策 (1)财政补贴政策是保持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过热时:减少财政补贴支出,抑制社会总需求;萧条时:增加财政补贴支出,扩大社会总需求。

(2)财政补贴是政府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二)财政政策类型分类标准 分类结果 具体解释1.按财政政策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划分 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1)累进所得税的自动稳定作用;(2)政府福利支出的自动稳定作用 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反经济周期。

分为: (1)汲水政策:在经济萧条时,通过公共投资来启动社会需求,使经济恢复活力的方法。

(2)补偿财政政策2.根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中的不同功能来划分 扩张性财政政策在社会总需求不足的情况下,经济萧条,政府通常采用扩张性财政政策,通过减税、增加财政支出等手段扩大需求,结果往往会导致财政赤字扩大。

2015中级经济基础串讲重点 第二十八章

2015中级经济基础串讲重点 第二十八章

随手关注环球网校官方微信号:hqjingjishi2015中级经济基础串讲重点 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章 会计循环【考点一】会计确认1.会计循环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生成的。

2.会计确认是会计数据进入会计系统时确定如何进行记录的过程。

是否需要确认→何时确认→确认为哪个要素。

【考点二】会计计量(考概念)1.计量问题是会计的核心问题,体现会计信息的定量化特点。

2.会计计量由计量单位(计量尺度)和计量属性(计量基础)两个方面内容组成。

(1)计量单位:主要以货币为主导(2)计量属性:历史成本(一般情形)、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考点三】会计记录的方法(考概念)1.会计记录的方法: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2.账户分类:(1)按照反映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费用类和损益类 ①资产类:借方记增加,贷方记减少,余额一般在借方。

②负债、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余额一般在贷方。

(2)按照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

3.账户结构:随手关注环球网校官方微信号:hqjingjishi(1)资产、成本、费用类账户: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

(2)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类账户: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4.复式记账:借贷记账法、收付记账法和增减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是一种被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的记账方法。

5.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6.试算平衡公式:发生额试算平衡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余额试算平衡全部账户的借方期初余额合计=全部账户的贷方期初余额合计全部账户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全部账户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7.凭证分类:按照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8.登记账簿:按照账簿的用途分类,账簿可分为序时账簿、分类账簿、备查账簿。

2015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2015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2015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作为综合性法学,在2015年有一定的变化和发展,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
方面:
一是发展投资法,投资法是经济法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如2015年新出台的《公司
投资法》,《知识产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都为促进投资活动提供了合法的司法保
护和制度约束。

二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5年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始终以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为中心,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是着眼未来产业发展情况,2015年新出台的《实施互联网金融规范化发展暂行条例》等都为推进新兴产业,如互联网金融、移动互联支付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支持。

四是完善环保法,2015年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等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制度支持,环境保护规范得到有效的实施,为未来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
支持。

五是着眼反腐败斗争,2015年新出台的《反腐败法》实施紧张的反腐败斗争,遏制政府腐败、企业腐败等现象,为建设公正合法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基础保障。

综上所述,2015年经济法基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可以归纳为在发展投资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着眼未来产业发展情况、完善环保法和着眼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完善法律
制度,为社会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保障。

中级会计职称2015年《经济法》章节知识

中级会计职称2015年《经济法》章节知识

中级会计职称2015年《经济法》章节知识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表见代理时代理行为有效。

2.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财产保险合同),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人身保险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

3.保险的构成要素:(1)是可保危险的存在:①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原因与后果很难确定;④危险的发生是非故意的(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4.保险的分类根据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强制保险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保险,如交强险自愿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根据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其费用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根据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包括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

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原保险指保险人对事故损害直接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或称分保,是指将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注意】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根据保险人的人数单保险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复保险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总结】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1)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解除;(2)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

中级会计师2015《经济法》第六章章节知识

中级会计师2015《经济法》第六章章节知识

中级会计师2015《经济法》第六章章节知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1.定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分类:按照“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相结合原则3.扣缴义务人——针对非居民企业(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

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混合销售(P327)VS兼营兼营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区别在于销售货物和劳务是否同时发生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看主业:(1)以经营货物为主,合并交增值税(2)以经营劳务为主,合并交营业税特殊销售项目包装物押金(1)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2)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知识点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知识点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1.股东会(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3.监事会的组成(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相关知识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关联方的范围总结1、关联方的范围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等等……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不同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股东人数限制不同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发起人数2---200人,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出资证明形式不同以书面形式的出资证明以纸面或无纸化股票为出资证明,即可用记名方式也可用无记名方式股权转让方式不同股东之间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015中级经济基础串讲重点 第十三章

2015中级经济基础串讲重点 第十三章

随手关注环球网校官方微信号:hqjingjishi2015中级经济基础串讲重点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政府预算一、政府预算的职能与原则(一)掌握政府预算的含义具有法律规定和制度保证的、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政府预算是政府理财的主导环节和基本环节。

掌握其具体含义。

政府预算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

(二)熟悉政府预算的职能政府预算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预算调整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三)掌握政府预算的原则完整性、统一性、可靠性、合法性、公开性、年度性。

(四)熟悉政府预算的分类分类标准 分类结果1.按预算编制形式 (1)单式预算(2)复式预算复式预算一般由经常预算和资本预算组成2.按预算编制依据的内容和方法分类(1)增量预算(2)零基预算 3.按预算作用时间长短分类(1)年度预算 (2)多年预算:也称中期预算。

中期预算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需要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 分类标准分类结果 4.按预算收支平衡状况分类 (1)平衡预算随手关注环球网校官方微信号:hqjingjishi(2)差额预算5.按预算项目是否直接反映经济效益分类 (1)投入预算 (2)绩效预算(3)规划项目预算6.按预算管理层级分类 (1)中央预算(2)地方预算我国现行政府预算体系由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预算组成。

二、我国政府预算职权划分1.立法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审查、批准本级预决算的权力机关(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预算执行,审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2.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决定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3.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4.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5.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三、我国政府预算体系我国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

1.公共财政预算(一般预算)目前我国每年统计公报公布的财政收支、财政赤字的数字,是就公共财政预算而言的。

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相关知识点】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重点精讲】: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其中,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性质、职能、任务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能。

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办、局等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组成。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2.企业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

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它承担着保证国家微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联系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和作为消费主体的单位和个人的重要纽带。

3.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事业单位主要以经济实施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4.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2015重磅来袭:《中级经济法》知识体系

2015重磅来袭:《中级经济法》知识体系

2015重磅来袭:《中级经济法》知识体系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相关知识点】1.经济法概念2.经济法体系【重点精讲】: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经济法概念“经济法”这一概念起源于法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

之后,德国出版了很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

经济法概念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

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考察,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在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国家为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而越来越普遍采取干预措施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加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完善。

目前,经济法的概念、范畴等在学术界尚存在分歧。

本教材不对学术性分歧作探讨和研究。

经济法现象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

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如下解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

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据此,可以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体系如同经济法的概念一样,对经济法的系问题,学术界也存在不同认识。

本教材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未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1.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结经济法的渊源法律行为的分类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代理特征:代理:仲裁程序仲裁不适用口诀:劳动争议农承包,继承婚姻监收抚,不属仲裁法范围。

仲裁一裁终局原则:排除法院管辖权。

如仲裁出现无效情况,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回避制度:(2)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二、审判程序1.第一审程序:PS: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是否受理,通知当事人。

续表2.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1.种类:口诀: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2.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经济仲裁与民事诉讼2015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总结公司种类公司法人财产权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2.担保能力的限制:公司章程有规定从其规定,股份公司表决权按股数,一股一权。

甲20乙50(弃权)丙30丁80(申请担保除去)20+30/20+30+50=50%分母=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甲+乙+丙)分子=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同意数(甲+丙)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2)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5)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公司的登记管理1.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3.变更登记:一般为30日。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为公告之日起45日后。

30454.注销登记:合并、分立需要(有人担债务)注销不清算,其余(债务无人担)注销且清算。

公司的设立要求1.设立条件:【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出资责任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1)首次出资: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2.抽逃出资: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其他后果:(1)抽逃、未依法履行出资:股东权利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组织机构的职权对比组织机构的组成1董事会的组成2.监事会的组成【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3.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2)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①有关联关系: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②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举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

③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会议制度1.临时会议:PS: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十一表决权,三一强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会临时。

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上面口诀一样,只是没有监事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不足三之二,亏损达总三之一,百十单独或合计,董会必要监会提,公司章程可规定,临时股大两月内。

2.决议的通过方式:PS:股份公司需要2/3表决权: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分解散变形式,上市年内购重资,担保超总百三十。

(其他过半数)3.召集:PS:股东大会召集:连续九十百之十,股东大会招主持。

4.通知:5.其余内容:(1)股份公司股东大会:①临时提案权: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②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③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2)股份公司董事会:①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规定致使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出资: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2.股东:自然人或法人。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不设股东会;强制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

2.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1.对内: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外:股权代持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债权人。

3.冒名股东: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股份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自愿转让:先看约定对内:可以;对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30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

——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注意1】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注意2】一股二卖: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处分股权,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

(2)股东反对可退出公司:PS:五年盈利不分利,转让主财和分立,届满存续不同意,协商六十诉九十。

均自决议通过起。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③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PS: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成立一年内,上市后一年内禁转,高管年内转四一,离职半年内禁转。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超已发行股份的5%;税后利润中支出;1年内转给职工);④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4)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无或限制行为能力;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经济犯罪执行期满未逾5年;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PS:不得担任高管限制:经济剥夺未逾五,破产吊销未逾三,大债到期未偿还,这人不能当高管。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收入归公司股东诉讼1.股东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不能提解散公司诉讼2.股东代表诉讼内部人员造成:A、董、高引起先找监事会。

B、监事引起:先找董事会。

外部人员造成:先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股东起诉:如以上双会拒绝起诉,或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使公司利益收损害。

注意:股东必须以自己名义起诉,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利润分配1.分红权:先约定后法定2.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公积金的用途(1)弥补公司亏损。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任意公积金转增,法律没有限制;法定公积金转增,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1.通知债权人:针对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分立没有后一句)1030、30452.责任承担:公司解散和清算1.法院依法予以解散2.清算组(1)自行清算: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指定清算:债权人、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3.通知债权人普通股和优先股:(新增)(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分配剩余财产,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

(2)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提示: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决策权: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通关秘籍【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特征:(1)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