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理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办发[2005]26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9.01【实施日期】200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理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办发[2005]26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理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9月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清理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05〕1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清理津贴补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清理不合理的津贴补贴,遏制津贴补贴管理混乱的现象,建立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着力解决同一地区不同单位公务员收入差距过大问题,逐步缩小地区间公务员收入差距,实现公务员工资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清理范围清理津贴补贴的范围限于下列实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单位: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由财政预算拨款或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经费的其他事业单位,与上述单位同步开展清理津贴补贴工作。
三、清理项目各级政府或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各部门和单位在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
国家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14日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区县(市)政府、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内容如未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则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计划,以及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二)涉及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发展纲要有关文件;(三)为实施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五)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呈报的请示、报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九)对周期性工作做出要求,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但对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十)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6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6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
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履行职责时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大力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清理规范的范围省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标准:一是取消。
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一律取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哈政发法字[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九日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本市市、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驻市、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部门使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与本行政机关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行政审批部门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或者承诺完成时限的,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六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由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刻制。
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启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行政审批部门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应当及时通知本系统及相关部门单位;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八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3•【字号】哈办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哈办发[2004]10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支各党组、党委(工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2月23日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1]21号)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按照之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发[2003]23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事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整体规划、分类改革,衔接配套、稳步实施,着力调整结构、优化布局、转换机制、理顺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机构设置科学规范,人员编制配备合理精干,自我约束及活力不断增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事、事企分开。
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合理划分行政管理职能与事业单位职责,逐步剥离事业单位未被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职能,分离中介组织和改企转制的事业单位。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各项改革必须有利于事业单位合理配置资源,有利于减编增效,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规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哈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规则的通知(哈政办发〔2008〕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十五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规则为适应哈尔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网上办公的要求,切实提高市政府公文运转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要求与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电子公文运转程序(一)审核和签收1.审核。
由办公厅秘书处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呈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各类电子公文进行网上审核。
审核重点:是否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责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2.签收。
对经审核符合报送规定的电子公文予以签收,同时发送回执;对经审核不符合报送规定的电子公文予以拒签,退回呈文单位,并在系统提示栏内说明理由,同时电话通知呈文单位重新上报。
(二)登记对脱密生成gd.格式文件并送入OA系统的电子公文进行登记。
1.对签收的请示、报告等正式文件式电子公文,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上逐项登记收文日期、收文编号、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文件标题和紧急程度等内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中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行
政权力中介服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16]16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6
【实施日期】2016.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6〕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4号)精神,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清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权力部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使行政权力条件的有偿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年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税费减免和其他类别的行政权力,即市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各类权力事项(行政。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哈办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10〕14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7月8日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根据《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黑办发〔2009〕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廉洁、公正、高效、便民为目标,以电子政务为主要载体,以电子监察为重要监控手段,按照“一项权力建立一项制度”的原则,构建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开、监督到位、权责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使每一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每一个行使权力人员的行为都受到约束和监控,为推进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现全市发展的总体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二)实施范围。
市直法定授权和委托组织对社会或者其他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司法权及专项资金分配权等权力都要纳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范围,重点是行政许可权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专用章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
批及服务事项专用章的通知
正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专用章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专用章制度。
自2004年12月1日起,凡入驻中心的审批项目,在办理过程中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上报件除外),未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视为无效审批;凡入驻中心的便民服务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必须加盖服务事项专用章,未加盖服务事项专用章的无效。
特此通知。
附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专用章及服务事项专用章印模样式(略)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结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哈政办综[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2008年8月7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为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良好的行政审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工作始终,以着力解决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体外循环、“只挂号,不看病”以及审批效率低下、审批要件交叉、办事手续繁杂等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整合规范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数量和审批程序,加大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力度,创新审批服务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为构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率先发展、实现全面振兴和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提供良好的审批环境和制度保障。
(二)工作原则1.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以突破当前影响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障碍为出发点,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法定原则,进一步整合、减少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数量,推动行政审批由统得过多、管得过细向能放则放、少管管好转变。
2.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哈厅字[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哈厅字〔2008〕14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我市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仍有个别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职能交叉、权责不清,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以及不切实际地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增配领导职数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立和调整,要在中央和省、市规定的机构限额内,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其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必须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提出方案,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
其中,市直副局级以上机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审批;区、县(市)副科级以上机构报市审批;乡(镇)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履行区、县(市)审批程序;街道办事处机构调整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合署办公机构设置和机构加挂牌子的审批程序,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哈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哈办发〔2009〕18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07〕2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维护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与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和哈政发〔2007〕22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有关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与国企改革有关文件的修订《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发〔1999〕11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发〔2001〕8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1〕31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哈发〔2003〕24号)等涉及我市现行国企改革改制工作的文件,其政策规定与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要求不符的,按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对部分文件具体条款的修订(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14号)中,不再执行第二条第四款关于“集体土地征用后出让土地使用权,确需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支付征地各项费用的,在评估确认地价中扣除征地各项费用(不含新菜田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后,余额低于评估确认地价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评估确认地价30%收取;余额高于评估确认地价30%的按余额收取”的规定;不再执行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75%(工业用途按3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规划用途与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差值加上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的75%(工业用途按30%)之和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第四条第二款关于“企业因实施‘退城进郊’计划搬迁后腾出的原址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公开竞价出让。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30•【字号】哈政发法字[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4〕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30日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范目录一、概述(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二)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原则和依据(三)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主体和范围二、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一般要求(四)规范性文件名称的表述(五)规范性文件结构的表述(六)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表述(七)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表述(八)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的表述(九)规范性文件行政主管部门的表述(十)规范性文件设定权利义务的表述(十一)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律责任内容的表述(十二)规范性文件常用词语、句型和数字的表述(十三)规范性文件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十四)对非条文式规范性文件的表述要求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审查程序(十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十六)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十七)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十八)规范性文件的纠错程序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标准(十九)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审查(二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二十一)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审查(二十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程序审查五、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要求(二十三)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要求(二十四)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六、附录一、概述(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1.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15]14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5〕14号)
市政府各行政审批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完善收费制度,加强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按照《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管理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增设或变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未纳入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内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将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作为行政审批
受理条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附件: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
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9.25
•【字号】哈政发法字〔2015〕14号
•【施行日期】2015.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目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5〕14号市政府各行政审批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完善收费制度,加强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按照《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管理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增设或变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未纳入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内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将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
附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哈政办综〔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5〕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市场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日哈尔滨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市场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为目标,按照“打破垄断、充分竞争、规范监管、扶持发展”的原则,针对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和规范,加快建立科学有效的中介机构监管机制,提高中介服务业服务质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时间本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市场工作,自现在起,至2015年7月30日前完成。
三、清理和规范对象本次清理规范的对象是为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重点清理和规范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设立注册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包括企业法人类中介机构和事业法人类中介机构)、外地中介机构依法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在本市备案的外地中介机构。
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并联审批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11]14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2.28【实施日期】2011.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超时默许工作制度》、《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AB角工作制度》、《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工作制度》、《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工作制度》、《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承诺工作制度》、《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重大项目无偿代办工作制度》和《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制度》等8项制度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哈尔滨市行政审批服务并联审批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并联审批范围凡入驻市和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涉及两个以上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均要实行并联审批。
二、并联审批责任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体育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环保局、哈尔滨电业局、中庆燃气总公司、哈尔滨供排水集团,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9]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9]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加强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现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工作,做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
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监督是有效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之一。
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促进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堵塞违法行政,进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近年来,我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发和备案制度,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规范性文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不高,有件不备及年终突击报备的情况仍普遍存在;三是规范性文件随意制发、内容违法的现象不容忽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四是制发规范性文件不经本级法制部门(机构)审查,或对法制部门(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不予采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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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意见和关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实行集
中统一办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09]3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1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政规[2017]3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意见
和关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实行集中统一办理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一日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行政审批项目
(一)统一界定行政许可项目。
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0号)规定,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整合工作,不得任意增加行政许可项目,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流程和标准。
(二)合理调整入驻项目。
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推行新的行政审批服务模式,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凡属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项目及配套公益服务项目,统一入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集中、联合办理,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即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处室向中心集中;行政许可项目进驻中心落实到位,行政机关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到位。
各区、县(市)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核定的审批服务项目入驻行政服
务中心,统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二、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模式
(一)实行限时并联审批。
凡进入中心,涉及2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实行“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协同会审、联合踏勘、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方式。
在审批过程中,一是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二是牵头部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后,抄告各协办部门同时办理,召集协办部门开展联合踏勘或举行联审会议;三是协办部门分别同步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四是牵头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并负责告知审批结果。
同时,由中心及时公示审批结果。
(二)实施集中收费管理。
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不变、权益不变、标准不变的原则,对进入中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一口式”收费,统一建账、统一收缴、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减、免、缓缴相关费税。
(三)推行公示告知服务模式。
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置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所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办事要件通过公众信息网站、设置触摸屏、制发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同时,要加强对审批项目办事要件和办理进度的动态管理与公示,确保审批信息公开及时、有效。
(四)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各环节要有规可循。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事项和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对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只要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应颁发行政许可;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应按《行政许可法》规定,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对通过招标拍
卖、考试、考核、登记和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别程序,独立颁发行政许可的,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实行承诺超时默许审批制。
进驻中心的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作出承诺:对企业和群众提交的手续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在法定审批时限内既不批准、也不驳回,又无法定理由超期的,对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他人健康等行政许可事项,视为默认行政审批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通过市政府授权的平台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追究超时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三、健全行政审批服务制度
(一)实行统一受理、送达制。
中心是受理本级政府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办公场所。
各行政审批部门入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或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接待行政许可事项咨询,登记受理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在中心窗口领取(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各项行政许可的要求,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群众和企业负首问责任。
对属于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准确、清楚地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受理或办理;可以当场更正的申报材料,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书面告知需要补报的所有材料;不属于中心办理的事项,要指引群众和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
在接待来人、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蛮横等现象,一经查实,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调离并依法依规处理。
(三)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承诺制。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服务工作中,应对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全部内容,满足项目审批工作的要求。
同时,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申请,都应出具加盖本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