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新营改增之后固定资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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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探讨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探讨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探讨【摘要】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从营改增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固定资产计入成本的问题讨论、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调整、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方面展开探讨。

在分析了应对策略和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对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探讨,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一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为企业未来的财务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化,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由商品和劳务扩大到所有行业,成为企业主要的税收来源。

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和财务会计核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长期投入的资产,其会计核算是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营改增改革的实施使得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采购、折旧、处置等方面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了解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和影响,对企业合理处理资产会计问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固定资产计入成本的问题讨论,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调整,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方面展开研究,旨在为企业提供应对策略,促进财务会计管理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1.2 研究目的本论文旨在探讨“营改增”政策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通过分析固定资产计入成本的问题、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调整、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方面,深入研究“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和挑战。

通过对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固定资产相关会计问题的研究,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加有效、合规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方法和策略,促进企业在新政策背景下的健康发展。

本研究还将探讨营改增背景下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未来发展趋势,为企业未来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支持。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编者按:营改增前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前后差异较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减按2%税率或放弃减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本期华税文章将对营改增前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政策进行梳理,以飨读者。

一、固定资产相关概念:1、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认定:增值税法规中的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

具体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根据财税[2009]1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解读文件中引用。

4、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全面营改增后销售旧固定资产(含不动产的)税会处理及政策

全面营改增后销售旧固定资产(含不动产的)税会处理及政策

全面营改增后销售旧固定资产(含不动产的)税会处理及政策第一篇:全面营改增后销售旧固定资产(含不动产的)税会处理及政策全面营改增后销售旧固定资产(含不动产的)税会处理及政策汇编2016-08-22王志会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由交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有行业均交纳增值税。

对于旧的固定资产销售或转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税款计算、纳税申报,本文进行简单的梳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财会2016 3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例1:张家口市A建筑公司为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销售2013年12月1日购入的小汽车,小汽车账面原值为117000元,已提折旧69468.75。

销售价格为50000元。

销售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简易计税3%计算,减按2%交纳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例中据此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本月应交增值税=50000/1.03*0.02=970.87元借:固定资产清理47531.2累计折旧69468.75贷:固定资产-小汽车117000借:银行存款5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49029.1税 970.87月申报交纳税款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借:固定资产清理1497.88贷:营业外收入1497.88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70.87(下贷:银行存款970.87 注:另一种方法是按照简易计税征收率3%全额计提增值税,然后将减征1%的部分作为营业外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规则相符。

实务中由于选择简易计税后,必须当月交纳,当月享受1%的税收优惠,不会出现偏差。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随着我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固定资产用途改变引发的增值税进项如何处理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供读者参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增值税进项。

增值税进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的物资、办公用品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

对于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原本用于代销的资产转为自用,或原本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改为用于非经营性活动,这些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后,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增值税进项:第一,对于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如果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享受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优惠政策,那么在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后,企业需要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金额予以调整。

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按照改变资产用途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计算,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金额进行追缴或补缴。

第二,对于固定资产改为非经营性活动使用的情况,如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员工福利或个人住房等非经营性用途,这些资产不再产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增值税进项。

因此,企业在资产用途改变之后,不再享受与该资产相关的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

第三,对于代销类固定资产转为自用的情况,这一情况相对复杂。

根据相关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需要根据资产转用情况重新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

具体操作时,企业应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予以追缴或补缴,并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计提和抵扣。

尽管存在这些规则和原则,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首先是资产用途改变的界定问题。

且不论资产用途改变算发生在何时,展开具体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会令企业头痛。

其次是增值税的抵扣计算问题。

企业可能需要支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重新计算,以确定应该追缴或补缴的增值税额度。

此外,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企业的诚信宣传和培训,以确保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

面对这些困难和挑战,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应对: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用途变更的情况,并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明确资产用途变更的界定。

营改增下固定资产取得核算的会计处理探究

营改增下固定资产取得核算的会计处理探究
款” 等; 小规模 纳税人外 购动产 , 无论 是否取得 增值 税专 用发
应交税费—应 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6 8 0 0 0 0 贷: 银行存款 4 6 8 0 0 0 0
第二步 : 发生运费
借: 在建工程 1 0 0 0 0
票, 增值税进 项税额不得抵 扣 , 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a c q u i s i t i o n ba s e d o n t h e c h ng a e f r o m b us i n e s s t a x t o v a l u e — a d d e d t a x f r o m t h r e e a s pe c t: o u t s o u r c i n g, b u i l d i n g b y he t ms e l ve s a n d i n v e s t i n g b y
【 中图分类号] F 2 7 5 【 文献标 志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3 — 1 0 6 9 ( 2 0 1 7 ) 0 7 - 0 0 3 9 — 0 2
贷: 银仃 z - 存款 3 5 1 0 0 0 0
1营改增后 固定 资产 取得的账户设置
为了解决增值税进项税 额分年抵扣的问题 , 需要增设 “ 应
第一 , 外购不需要 安装 的动 产。 案例 1 : A公司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 2 0 1 6年 7月 1日购
应交税费一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1 1 0 0
贷: 银行存款
第三步 : 发生安装人 员工资
借: 在 建工程 1 0 0 0 0
1 1 1 0 0
人一 台不需要安装 、 生产用设 备 , 取 得增值 税专用 发票 , 价款

营改增背景下固定资产处置

营改增背景下固定资产处置

财经纵横237营改增背景下固定资产处置潘传波 大连军职以上退休干部休养所财务室摘要:目前,互联网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加剧,企业具备整合与配置资源的能力亟待提高。

作为企业的主要资源,合理处置固定资产是企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的需要,是企业服务社会、创造财富的前提。

目前,较多企业固定资产处置问题多,普遍存在资产流失现象,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存在影响。

本文首先分析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相应对策,为企业合理的进行固定资产处置提供建议。

关键词:固定资产;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9-0237-01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基础,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自2012年有形动产租赁实行“营改增”以来,固定资产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

本文主要论述“营改增”前后固定资产处置,为企业科学合理做出固定资产处置提供思路。

一、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1.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1)报废审批流程在本企业自主审批权限内,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实物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技术鉴定,确认因技术等原因不能再利用,只能进行报废处置的,经过公司财部门审核以及法律部门的复核,在相关审批表上签字并盖章后,经批准可对固定资产进行变卖。

(2)财务核销固定资产批准报废后,企业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将清理结果表报送财务部;财务部审核企业所报清单后完成批复;最后企业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财务核销。

2.固定资产盘亏、盘盈的处置 (1)固定资产盘亏的处置企业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程序与报废程序基相似。

固定资产盘亏是指企业所有固定资产实质上的减少。

(2)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置固定资产盘盈处置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定期核对和查实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把账务核实与实物盘点相结合;二是企业按照公司规定,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应当实行分类排队的方法、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1-3]。

三是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确保账实相符。

“营改增”试点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营改增”试点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营改增”试点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已经启动,配套政策不断补充完善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出台,明确了“营改增”试点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文件规定,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分两个时点确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计算方式。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如,上海木兰英华税务师事务所税改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发生两项业务,销售2011年购置的复印件一台,购置价值10000元,销售收款8000元;销售2012年2月购买的一套摄像机,购置价值20000元(不含税)进项税额3400元已经抵扣,销售收款(含税)21060元。

首先,销售2012年2月购进固定资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则2012年5月=销售收款21060元应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额=21060/(1+17%)=18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17%=3060元。

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21060贷:固定资产清理18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其次,销售2011年购进固定资产,因属于试点税改前业务,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额=8000/(1+4%)=7692.31应纳税额=7692.31×4%/2=153.85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8000贷:固定资产清理7692.3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153.85营业外收入153.85另外,参照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浅谈“营改增”后建造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浅谈“营改增”后建造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个 月抵扣 。
三、 领 用 库 存 商 品
“ 营改增 ” 之前 , 根据 《 增值 税暂 行条 例 》 , 将 自产 、 委 托加
工 的货 物用 于非增值 税应 税项 目, 应 当视 同销售 , 按照 税务部
门确定 的计税 基础计 算缴纳增 值税 。 按库存 商品成 本借记 “ 在
例 1 : 2 0 1 7年 1 月 5日, 甲企业 购人 一批 用 于 自营建 造办

购 买 及 领 用 工 程 物 资
“ 营改 增 ” 以前 , 企业 自营 建造 不动 产 过程 中购进 工 程物
资, 进项 税额 应该 直 接计 人到 工程 物资 成本 中 , 借记“ 工 程物
资” , 贷记 “ 银行存 款 ” 等 。实际领用 时 , 借记 “ 在建工 程” , 贷记 “ 工程 物资 ” 。2 0 1 6年 , 根据 《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 于全 面推
关键 词 : 营改增 ; 不动 产 ; 固 定 资 产
中图分类号 : F 2 3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一 4 4 2 8 ( 2 0 1 7】 t 0 3 — 7 一 - 0 2
固定 资产 , 是指 企 业 为生产 商 品 、 提供 劳务 、 出租 或经 营
现金 流量产 生较大 的影 响。 因此在 “ 营改 增 ” 的过 程 中 , 准 确的 核算 固定资 产 的初 始人账 价值 对提 高企业 的会 计核 算质 量起
着重要 作用 。
“ 营改增 ” 之前, 自营建造 不动产 领用 的原材 料 , 按原 材料
成本 贷 记 “ 原材 料 ” , 原 材料 进 项税 额 全数 转 出贷记 “ 应交 税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进项增值税如何处理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进项增值税如何处理

51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进项增值税如何处理⊙ 秦 燕 刘 剑全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均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含不动产)均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但如资产在存续期间发生用途改变,在“允许抵扣”和“不得抵扣”之间转换,则须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基本规定营改增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仅涉及与企业技术更新密切相关的固定资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1. 一般纳税人筹划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营改增后购进固定资产新老项目都用可否抵扣

营改增后购进固定资产新老项目都用可否抵扣

营改增后购进固定资产新老项目都用可否抵扣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

这一政策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推动了经济的稳定增长。

然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购进项目产生了一些不确定因素。

在新老项目的购进方面,企业是否还能像过去一样享受到税收抵扣优惠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营改增政策的核心目的是对整个经济活动征税,而不仅仅是对企业的销售额征税。

因此,对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能够抵扣增值税,取决于该资产是否用于生产流通环节。

如果固定资产用于生产流通环节,企业可以将其作为成本进行抵扣。

但是,如果固定资产用于非生产流通环节,企业就不能将其作为成本进行抵扣。

对于新项目的购进,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享受到增值税抵扣的政策。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将购进固定资产时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企业能够减少购进固定资产时缴纳的税款,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然而,对于老项目的购进来说,情况就稍有不同。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于购进用于生产流通环节的固定资产,企业仍然可以享受到税收抵扣的优惠政策。

但对于购进用于非生产流通环节的固定资产,企业就不能享受到税收抵扣的优惠政策。

那么,如何界定固定资产是用于生产流通环节还是非生产流通环节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企业应按照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首先,要看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

如果固定资产主要用于生产和销售,以及与生产和销售直接相关的,可以认定为用于生产流通环节。

相反,如果固定资产主要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或主要用于非企业经营活动,可以认定为非生产流通环节。

其次,要看固定资产的设计用途。

如果固定资产设计和制造的初衷就是用于生产流通环节,可以认定为用于生产流通环节。

例如,一台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即使最终被企业用于销售,也仍然可以认定为用于生产流通环节。

最后,还要考虑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

营改增后更换固定资产:自购与租赁哪个更划算

营改增后更换固定资产:自购与租赁哪个更划算

营改增后更换固定资产:自购与租赁哪个更划算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企业在更换固定资产时面临着自购与租赁的选择。

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劣,下面将详细比较自购和租赁对企业来说哪个更划算。

首先,自购固定资产的最大优势在于长期拥有权。

自购资产可以长期使用,企业可以更自由地进行规划和管理。

购买固定资产还能有效地降低日后的经营成本,以及在价格上的一定优势。

此外,自购固定资产也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形象和稳定客户关系。

其次,租赁固定资产的最大优势在于灵活性和资金流动性。

租赁资产意味着企业可以在需要时立即使用,而不需要一次性大笔资金投入购买。

租赁还能为企业提供相对灵活的选择,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资产种类和规模。

此外,租赁资产还能避免日后的维护和折旧费用,减少了公司的经营压力。

在选择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到企业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例如,如果企业对固定资产的使用频率较高且需要长期稳定的使用,那么自购固定资产可能更划算。

然而,如果企业对固定资产的使用频率较低或者需要根据市场需求随时调整资产规模,那么租赁固定资产可能更合适。

其次,需要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预算。

自购固定资产通常需要一次性大笔资金投入,而租赁固定资产则可以通过分期付款或者按月支付租金来降低财务压力。

如果企业的资金流动性较好且有足够的资金储备,那么自购固定资产可能更合适。

然而,如果企业的资金流动性较差或者预算有限,那么租赁固定资产可能更划算。

此外,企业还需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折旧和维护费用。

自购固定资产需要承担折旧和维护费用,这对于企业的经营成本会有一定影响。

而租赁固定资产通常由租赁公司承担维护和折旧等费用,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经营压力。

最后,企业还需要考虑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价值。

自购固定资产具有长期拥有权,可以更充分地利用资产。

而租赁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通常较短,可能需要在一定期限后进行更换或续租。

此外,自购固定资产通常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在需要时进行二手出售或抵押获得资金。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探讨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探讨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探讨作者:张淑敏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12期摘要:自我国2016 年3 月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从开展至如今,对企业有关业务的核算都已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为了更好的开展“营改增”,在本文中将进行转让固定资产转让使用权、减少固定资产减少使用权、固定资产增加使用权会计核算的探讨,希望能够会计实务操作能够提供有效的参考。

关键词:固定资产核算;营业税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8-0198-02在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中收税政策起到了至关关键的意义[1],我国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在企业发展改革中,可起到推进的作用,在展开实施政策的过程中,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将出现一些不能够避免的变化。

为此,在本次讨论中将针对于“营改增”以后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进行讨论,详情如下。

一、企业的固定资产概述在会计工作中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是工作重点,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为企业在运营的过程当中,存在一些具有使用期限但不是货币性的资产,比例:生产加工设备、运输设计、与企业有关的设备、企业所购置的住房,以上论述都将归类于企业固定的资产,根据目前的会计核算发展的过程,在对企业固定性的资产进行核算时,应该采取更加方便快捷的计算方式,因此根据形势的不同,将企业固定的资产分为两类,其中第一类固定性的资产为实物类,例如机械、设备、房子等有均属于实物类的固定资产,其中第二类的固定资产需要通过价值而体现出来,在使用和生产的过程中会将实物类的固定资产磨损,采取折旧化处理有些功能比较小或者使用时间较长的那些固定资产,这在转移价值上有相关联系,根据目前我国税收环境的,即为营改增,在核算的过程中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造成一定程度的改变,因此必须深入分析会计核算所产生影响,从而能够保证完善企业可以在大环境下可以实现会计的核算,从而为企业发展打下强有力的基础。

浅谈小企业在“营改增”前后出租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浅谈小企业在“营改增”前后出租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浅谈小企业在“营改增”前后出租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作者:陈燕明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14期摘要:“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前企业出租固定资产计征营业税,“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后企业出租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计征营业税,而出租固定资产中的有形动产则计征增值税。

本文就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为背景,以“生产经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业务”为例,对“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前后的账务处理进行分析和比较,从而加深读者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理解。

关键词:营改增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出租我国自2012年在部分地区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以来,“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已经稳定推进,在不久的将来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在推进“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税收政策的变化会影响企业相关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

本文就以“生产经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业务”为例,对“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前后的账务处理进行分析和比较。

对于一般生产经营企业而言,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为了方便本文论述需要,笔者将按固定资产的外形特征分为不动产和有形动产。

不动产主要指房屋、建筑物等,有形动产主要有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一、出租不动产“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之前,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按行业和类别不同,具体设置了9个税目,即交通运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其中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其中租赁业是指出租人将场地、物品、设备或设施等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业务。

“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之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实例说说营改增后不动产固定资产抵扣

实例说说营改增后不动产固定资产抵扣

实例说说营改增后不动产固定资产抵扣全面营改增已经过去五个多月了,今天知秋就来说说不动产固定资产进项抵扣。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第二年是指第13个月)。

适用两年分期抵扣的情形:基本政策: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1.直接购买2.接受捐赠3.接受投资入股4.抵债5.自建不动产的“购进货物、建筑服务、设计服务”进项税额6.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购进货物、建筑服务、设计服务”进项税额适用两年抵扣的情形,关键字是两个:一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二是,会计制度上按照“固定资产”核算。

2.企业取得不动产有三种方式一是购买,二是自建,三是租入。

购买和自建的原则上按照两年抵扣,考虑到地产企业“转固”情形不多,地产企业自建转固,也一次性抵扣。

租入的租金,一次抵扣。

3.企业不动产的用途有三个一是,出售;二是自用;三是出租。

原则上,自用的地产是两年抵扣的,出售和出租的都可以一次性抵扣,考虑到非地产企业建造为出售的情形较少,一律分两年抵扣,如果第13个月之前就出售了,给予待抵扣税金全部抵扣的特殊政策。

总结:基本规则租入的,和为出租的不动产,一次抵扣。

房地产开发产品一次性抵扣非地产企业购入和自建分两年抵扣。

案例:购买不动产金额1110万1.取得专用发票当月借:固定资产10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万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xx项目) 44万贷:银行存款 1110万2.第13个月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万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探讨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探讨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探讨作者:郝延庚来源:《时代金融》2018年第09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积极推行营改增税收体制改革,其是由营业税变为增值税,以此更好的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其中,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非常关键。

基于此,本文主要论述了营改增环境下,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相关知识,希望对相关领域研究有帮助。

【关键词】“营改增” 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该税收制度能够优化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

该政策推行后,明确提出了试点纳税人税额处理原则,包含差额征税、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期末留抵税额、技术维护递减税额、过渡性财政支持资金等内容。

但,会计处理具体方式还未做出明确说明,使得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处理业务会计核算,特别是固定资产核算问题,是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固定资产核算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一)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其入账价值主要包含固定资产购买价格、运输、装卸、安装及保险等费用。

税改前,资产运输、保险等营业缴税,要以固定资产形式进行入账价值;税改后,运输、保险及安装等费用以增值税进行缴纳,相关增值税额不会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作为独立进项税额。

也就是企业应依照固定资产专用增值税发票与各项服务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纳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根据各项发票抵扣增值税额,形成进项税额。

(二)固定资产不动产核算固定资产包含动产与不动产两种,机械设备属于动产,而房屋建筑等属于不动产。

税改前,不动产销售缴纳营业税;税改后,缴纳增值税。

所以,对固定资产不动产进行核算处理时,不动产出售需缴纳增值税,获得的销售收入,计入“银行存款”科目,并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目录,依照不含税销售额11%,对应缴税——应缴增值税进行贷记。

二、税改前后固定资产核算对比税改前,必须要通过一定计算方法才能抵扣处理运费,其中可抵扣金额是运输单位提供的普通发票金额的7%。

税改后,运输单位成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独立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利用票据处理抵扣适宜,操作简便,且抵扣率只有1%,成本明显下降。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思考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思考

所以在合同的拟定开始时,就应当把这些情况都加以说明。

如果想要将影响税收的相关人员进行规划,就要提前在相关的检测部门,对施工过程的预算和经营筹划,进行充分的准备,如果经济预算不进行更改,那么成本将可以降低5%-6%左右,所以开具发票这一举措,相对来说也是较为重要的。

(四)对相关服务人员加大培训力度在进行“营改增”这一政策后,税率和计算依据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所以相应的,在煤炭企业中,相关的服务人员,他们所学习和所接触的,都是这项政策之前的做法,而如果不加强对相关服务人员的培训,那么就做不到与时俱进,在企业获得的经济效益方面,也将大打折扣。

所以对相关的服务人员就要加强培训,和灌输到新的理论知识,以使得这些服务人员对于“营改增”的操作方面,能够更加的准确避免出错,让煤炭企业跟上改革的步伐,做好“营改增”的筹划工作。

这样一来,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就可以更好的掌握和做好财务工作,为减少税收方面做出较大的贡献,这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因为只有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率不断增大,其发展也才能够越来越好。

除了对于相关人员的培训加强,宣传也是煤炭企业想要做好的,必不可少一个关键因素,例如开展各类相关的会议,让公司负责财务的工作者,对于开具发票这个环节更加重视,同时通过不断的认知和了解,获得实际行动上更好的能力,综上所述,就可以在煤炭企业的税收筹划中更好的效力,让煤炭企业,在“营改增”这个背景之下,可以越走越好,越走越远,把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加强,并且获得最大的成功。

结束语本文通过对围绕“营改增”做好煤炭企业税收筹划,进行相关的探讨研究,并且得出来一定的结论。

“营改增”有利于减少税收,但是想要在此背景下,更好的做大煤炭企业,就不能只依靠老旧的方法经营,要与时俱进,科学合理的进行煤炭经营,相信在企业和个人的不断努力之下,我国煤炭企业一定可以跟紧时代的步伐,将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迈向更加成功的未来。

参考文献:[1]任丽萍.围绕"营改增"做好煤炭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中国经贸,2015,(19):218.[2]姚娟.中国煤炭企业税收筹划思路探究[J].价值工程,2015,34(8):232-233.(作者单位: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思考廖飞友摘要:本文主要对“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针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产生的变化以及相关方面进行研究,最后针对“营改增”相关政策实施后,提出企业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的有效措施。

“营改增”后建造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营改增”后建造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营改增”后建造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毕业论文题目:以毕业导师的角色“营改增”后建造固定资产会计核算1. 营改增对建造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从2016年5月1日起,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推行营改增税制,这个税制的实施对建造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本文将从税制调整的角度,探讨营改增对建造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具体影响。

分析税制调整带来的变化后,提出相关建议并说明其实际价值。

2. 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与方法本文将介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包括固定资产的计量、会计确认和会计处理,以及固定资产的处置方法,旨在为后续分析和讨论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本章重点是介绍固定资产的计量原则,并介绍固定资产的几种计量方法和核算方法,以及在固定资产处置时涉及到的相关会计处理。

3. 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是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章将详细介绍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过程,包括建造固定资产的流程图和资金来源、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及固定资产的评估等方面。

4. 变更已完成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建造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的另一个难点是,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建造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修改、变更或增加原有施工图纸、升级设备等情况,这就需要对已完成的固定资产进行变更处理。

本章将介绍变更已完成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并分析其计量原则与方法。

5. 固定资产重估的会计处理方法在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中,可能会出现使用年限过半、发生严重意外事故以及市场价值变化等情况,这时就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

本章将介绍固定资产重估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重估会计计量原则的核心和具体内容。

6. 营改增对建造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报表的影响本章将分析营改增对建造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报表的影响。

由于营改增税制专门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挂钩问题,因此可能会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报表产生影响,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一)营改增后关于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营改增后关于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某设计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计算机已经老化,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公司决定全部更换成新的计算机。

更换计算机现有两个方案,一是自购,二是租赁。

公司负责人责成财务部门从税收角度考虑,自购与租赁哪个更划算。

正恰逢“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行,此时的税收筹划显得格外重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该公司从8月1日起已经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公司取得的设计收入由缴营业税改按6%缴纳增值税,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税额。

因此,如果购进计算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可抵扣公司取得设计劳务收入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

另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相关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签订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取得的租赁收入也由缴营业税改缴增值税,且税率是17%。

因此,该公司支付租赁费时也可从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公司可以全额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

那么,自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租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到底哪个税收筹划方案节约的税金更多呢?假设该公司要更换200台计算机,如果自购,价格为3000元/台(含税价),收到计算机后款项于1周内一次付清;如果租赁,租金为第一年150元/月,第二年80元/月,第三年30元/月,于每年末付款。

选择自购方式税收筹划,该公司可节省的税收为:增值税=[(3000×200)÷(1+17%)]×17%=87179.49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7%+3%)=87179.49×10%=8717.95元;计算机属于电子设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应按直线法并按3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作为费用按年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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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旨在全面规范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以及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等方面的内容,并就会计处理及增值税核算等4个问题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在全面梳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既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既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9.“简易计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

二、账务处理(一)取得资产或接收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退货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

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时,按代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6.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应当按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对于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先将含税金额一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待期末一次性进行调整,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金融商品转让盈亏相抵后出现负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的,企业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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