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0.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2008年10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习,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第十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9.27【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听取本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加强抗震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有地震监测台站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可以建立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未建立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承担防震减灾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中生歌颂祖国的抒情作文800字
高中生歌颂祖国的抒情作文800字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接触过作文吧,作文是从内部言语向外部言语的过渡,即从经过压缩的简要的、自己能明白的语言,向开展的、具有规范语法结构的、能为他人所理解的外部语言形式的转化。
一篇什么样的作文才能称之为优秀作文呢?以下是作者帮大家整理的高中生歌颂祖国的抒情作文800字,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高中生歌颂祖国的抒情作文800字1一、演练目的根据济宁市政府关于开展应急演练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开展地震疏散演练。
目的使全校师生掌握应急避震的正确方法,熟悉震后紧急疏散的程序和线路,确保在地震来临时,我校地震应急工作能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特别是减少不必要的非震伤害。
同时通过演练活动培养学生听从指挥、团结互助的品德,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下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演练安排1、内容(1)应急避震演练(2)紧急疏散演练2、参加对象全校师生3、演练时间20xx年9月23日上午三、演练准备1、演练前召开动员大会,让学生熟悉应急避震的正确方法,分析我校应急避震的环境条件,阐述地震应急演练的重要意义,讲明演练的程序、内容、时间和纪律要求,以及各个班级疏散的路线和到达的区域,同时强调演练是预防性、模拟性练习,并非真正的地震应急和疏散,以免发生误解而引发地震谣传。
2、演练前对疏散路线必经之处和到达的“安全地带”进行实地仔细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障碍和隐患,确保线路畅通和安全。
四、演练要求1、不要惊慌,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2、保持安静,动作敏捷、规范,严禁推拉、冲撞、拥挤。
3、按规定线路疏散,不得串线。
五、组织机构1、领导小组总指挥:董兴德副总指挥:赵相文成员:韦洪林史维进杨志华李纪张勇李连仲信号员:张勇2、疏散演练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小组(1)联络协调组:组长:赵相文成员:马海峰、李纪、梁延民、张勇。
负责演练的警报播放,情况的联系,报告汇总,摄影等信息的上传。
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
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
一、地震应急预案的重要性
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是防灾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震是突发性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要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提高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关系到政府应对地震和救援的效率和技术措施,大家要高度重视,科学编制,切实提高地震应急救援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
地震应急预案是指在地震发生后,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和领导各项救灾工作的具体指导方案。
地震应急预案应根据不同地震等级和影响程度制定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求制定救灾预案和演练方案,要求建立现代化救灾物资、设备库,要求组织救援力量,要求建立多层次、多部门合作的指挥系统,要求建立应急通信平台和信息发布系统,以及要求开展科技支撑和信息技术保障。
三、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推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推进工作。
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地震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要建立和完善地震信息预警系统,提高地震预警预报能力。
要完善救灾物资、装备和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要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提高地震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贵州大学地震应急处置预案
贵州大学地震应急处置预案为确保地震发生时,我校各项应急工作能够高效、协调、有序地进行,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减少社会影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现结合我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灾减震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贵州大学处置发生或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
(三)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责任之心是安全之魂的意识,把师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在在省委、省政府和教育厅的科学指导下,全校各单位、学院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主动权。
(四)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性地震事件坚持“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的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布置及时处理。
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性地震事件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地震发生前,要立足防范,掌握主动;二是地震发生后要迅速判明性质,并报告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及时果断处置;三是地震平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
二、机构和职责(一)成立相应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部署、指挥本地校园突发性地震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贵州大学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组 长:杨未副组长: 罗勇 张大林 叶明成 员:郭林桦 赵祥伦 胡道敏 邓朝勇 王斌 何一萍 金春雷及各学院院长。
(二)主要职责:(1)普及地震知识和抗震救灾应急避险知识;(2)开展抗震救灾强化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师生抗震救灾意识和识别地震谣言的能力;(3)接受和迅速执行上级领导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本预案,发布各项抢险救灾指令、批示、通知等;确定重点救灾地点、范围、部署抗震救灾队伍,实施抢救行动;组织协调各类物资调配供应;收集上报灾情、社情、校情、保证学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黔府办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地震灾害分级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2.2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3预警预防3.1 信息监测与报告3.2 预警级别的确定3.3 预警预防行动3.4 预警支持系统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条件4.2 信息报送和处理4.3 通信保畅4.4 指挥与协调4.5 紧急处置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4.7 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4.8 次生灾害防御4.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4.12 信息发布4.13 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社会救助与保险5.3 调查与总结5.4 恢复重建6其他地震事件处置6.1 有感地震应急6.2 平息地震谣言6.3 特殊时期戒备6.4 应对邻区震灾7保障措施7.1 通信与电力保障7.2 技术与装备保障7.3 队伍与社会动员保障7.4 交通与城市基本设施保障7.5 医疗卫生保障7.6经费与物资保障7.7治安保障7.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7.9呼吁与接受援助7.10涉外事务7.11宣传、培训和演习7.12监督检查7.13 奖励与责任8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制定与解释8.4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地进行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减小社会影响。
贵阳抗震管理办法:抗震设防标准与计算方法
贵阳抗震管理办法:抗震设防标准与计算方法引言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对贵阳的建筑物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贵阳地区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减轻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贵阳市制定了抗震管理办法,其中包括抗震设防标准与计算方法。
本文将对贵阳抗震管理办法的抗震设防标准与计算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1. 抗震设防标准1.1 设防烈度1.2 设防类别贵阳市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重要程度,将建筑物划分为不同的设防类别,包括特设重要设防类别、重要设防类别和一般设防类别。
特设重要设防类别适用于重要的政府机构、军事设施等,重要设防类别适用于大型商业中心、住宅小区等,一般设防类别适用于普通的住宅建筑等。
1.3 设防目标根据设防类别的不同,贵阳市规定了相应的设防目标。
特设重要设防类别的建筑物要求在设计震级下的地震作用下,主要承载构件不发生破坏,重要设防类别的建筑物要求主要承载构件仅发生轻微破坏,一般设防类别的建筑物要求主要承载构件能够进行修复。
2. 抗震计算方法2.1 地震力设计根据设防烈度、设防类别和设防目标,贵阳市要求建筑物进行地震力设计。
地震力设计是通过计算建筑物所受地震作用的力大小和方向,以确定建筑物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贵阳市要求建筑物在地震力设计时,考虑不同方向的地震作用,包括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地震作用。
2.2 结构抗震计算贵阳市规定建筑物的结构要进行抗震计算,主要包括强度抗震计算和刚度抗震计算。
强度抗震计算是通过计算建筑物各主要承载构件的承载力和受力性能,在满足设定的设防目标的前提下,确定建筑物结构的抗震强度。
刚度抗震计算是通过计算建筑物结构的刚度,确定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变形和稳定性。
2.3 设计概况与材料选择贵阳市规定建筑物的抗震设计要包括设计概况和材料选择。
设计概况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平面布置、主要承载构件等。
材料选择包括选择抗震性能好、强度高的材料,以满足设计要求。
结论贵阳抗震管理办法的抗震设防标准与计算方法是为了提高贵阳地区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减轻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
防震减灾管理制度范文(3篇)
防震减灾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制,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生命线工程和有可能因地震破坏造成有害物质泄露的单位及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制度。
第六条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计划、规划、建设、公安、民政、卫生、交通、水利、经济、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第八条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二)省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三)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确认书。
第十二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
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一、引言贵阳市位于中国西南地区,是贵州省的省会城市,也是该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由于地处地震带,贵阳市经常面临来自地震的威胁。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贵阳市政府制定了本抗震管理办法。
二、目标本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贵阳市在发生地震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地震对市民的伤害和财产损失,提高抗震救灾的能力和水平。
三、责任和义务3.1 贵阳市政府- 负责制定和修改抗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组织编制市抗震预案,明确分工和职责。
- 加强地震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发布地震信息。
- 组织开展抗震演练和培训,提高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能力。
3.2 各区县政府- 负责制定本地区的抗震管理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 开展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抗震意识和应急能力。
- 组织编制区(县)抗震预案,明确分工和职责。
- 实施抗震建设项目,加强地震安全管理,提高抗震能力。
3.3 市民- 加强个人抗震意识,参与抗震演练和培训。
- 遵守抗震管理规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抗震工作。
- 提高自身的防震减灾能力,定期检查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地震安全性。
四、抗震管理措施4.1 抗震建设- 加强抗震设防,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确保建筑物的地震安全性。
- 推广使用抗震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 加强地震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地震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2 抗震救援- 建立健全抗震救援队伍,定期开展抗震救援演练。
- 加强抗震救援装备的采购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
- 做好抗震救援队伍的培训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3 抗震宣传教育- 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抗震意识。
- 制作宣传资料,定期发布抗震减灾知识,提高市民的应急能力。
- 在学校、社区等地开展抗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抗震意识的普及率。
五、附则5.1 实施机构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由贵阳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防震减灾工作制度(4篇)
防震减灾工作制度一、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服从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社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工作准备(1)物资准备1、建立社区综合减灾室,做好社区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2、与辖区内超市订立合作协议,请辖区内超市配合,在灾害发生时提供必须的应急物资。
(2)人力资源准备1、完善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小组的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与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培育、发展防灾救灾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信息资料准备详细了解辖区内广场、学校的分布情况,按照就近疏散安置的原则,合理选择避险场所。
三、日常开展宣传、培训和演习工作1、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加大对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宣传力度,利用社区公益广告牌、宣传栏、宣传橱窗等阵地,广泛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社区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每年至少____次社区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执行小组的培训和____次救灾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3、每年根据本地区灾害发生特点,____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四、灾情信息管理及处理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社区的需求。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对于本社区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初步情况。
3、在社区灾害发生时,若街道负责人未到达,由社区责任人统一指挥,参加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指挥。
4、及时____救援,疏散受灾群众,尽快将社区群众转移至安全场所,并做好安置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建立贵州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建立贵州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黔府办发[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建立贵州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8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和建立贵州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指挥长:孙国强(副省长)副指挥长:陈训华(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尚彦(省地震局局长)杜卫和(省军区司令部副参谋长)朱庆中(武警贵州省总队副总队长)张应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程洪林(省公安厅副厅长)陈如昌(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先耕(省财政厅副厅长)高国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成员:王碧海(省教育厅副厅长)秦水介(省科技厅副厅长)李保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周从启(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沈先启(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陈骏(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金康明(省水利厅副厅长)孙登峰(省商务厅总经济师)朱征明(省卫生厅副厅长)孔金星(省外事办副主任)徐国骏(省质监局副局长)胡德怀(省广电局副局长)叶文邦(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李秀珍(省旅游局副局长)乔鲁毅(省粮食局副局长)鲍玉成(省人防办副主任)韩支前(中共贵州省委台办副主任)郭智翰(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陈忠明(省气象局副局长)官兵(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廖炯锋(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须卫平(贵阳海关副关长)孙京龙(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副主任)陈清华(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副局长)胡振江(民航贵州安监局局长)马雷(共青团贵州省委副书记)任湘生(省科协副主席)吴春华(省工商联副主席)罗治雄(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与指挥部组成人员相同,合署办公。
贵阳地区抗震要求
1.1.1 所在地点:贵州省贵阳
1.1.2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05g,设计地震第一组
1.1.3 建筑结构类别为框架,建筑重要性为甲类,建筑场地类别为I类,建筑高度H=25m。
1.1.4 设计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以下简称抗震规范
1.2.1 抗震措施
根据抗震规范第3.1.3 条,甲类建筑,应符合7度抗震设防的要求。
1.2.2 抗震构造措施
根据抗震规范第3.3.2 条,甲类建筑,应符合6度抗震设防的要求。
1.2.3 结构类型适用的最大高度
根据抗震规范第6.1.1 条,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对于6度抗震
设防的框架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为48m。
1.2.4 抗震等级
1.2.4.1 按6度抗震设防、甲类结构,查表6.1.2,框架:四级
根据抗震规范第6.1.3 条第2 款,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不应低于主楼的
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层及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根据抗震规范第6.1.3 条第3 款,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
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地下室中无上
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立法问题研究
( 一) 综 合 性 法 规 的 缺 失
二、 贵 州省 灾 害防治 立 法存在 的 主要 问题
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
构 应 当公 布 地址 、 电话 。 气 象主 管机构 接 到报告 后 , 应 当立 即组织 调 查 与鉴定 ,并且 在 1 0日内做 出雷 电灾 害鉴 定书 , 报 送 同级人 民政府 和上级 气象 主管 机构 。 ” 但 同级 政 府部 门在 接 到灾 害 鉴 定 书 之后 应 该 开 展 什
然灾 害 预 防工作 的重 心 , 通 过在 以上 区域 建立 生态 功
目前 , 贵 州省 各级 立法 机关 制定 的有 关灾 害 防治
能保护区 , 防止 环 境遭 到 破坏 , 能 间接 降 低 灾 害发 生 的概率 。 同时 , 该 条例 明确 提 出生 态补偿 的概念 , 将 生 态补 偿 纳入 地方 各级政 府 财政 预算 之 中 , 也 有利 于调
王 志 鑫
( 贵州 民族 大学 法学 院 , 贵州 贵 阳 5 5 0 0 2 5 )
[ 摘
要] 贵州省地处西南喀斯特地质地貌 区, 生态较为脆弱 , 面临着许 多 自然灾害的威胁 。但贵州省 目前还没有 出
台综合性 的灾害防治法规。文章对贵州省现有灾害防治法规进行评析 , 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 并对 贵州省灾害防治综合立
以及 重要 生态 功能 区建立 生态 功能保 护 区 。 按 照 国家
规定 采取 保 护措施 , 防止生 态环 境破 坏 和生态 功 能退
灾害防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贵州省防洪条例》 强
化。 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调 了水 资源 开发 和利用 的协调关 系 ,阐述 了水文 、 气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本回答采用 -3 模型,以下是根据您的要求的部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保护贵州省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应依法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综合防治、全民参与,推进减轻灾害影响、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目标。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防震减灾科技创新等原则。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五条贵州省应设立防震减灾规划,并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综合考核”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防震减灾规划应考虑贵州省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第七条防震减灾规划内容应包括: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救援力量构建,灾后重建和恢复等。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地震灾害风险评估计划,对贵州省内的地震灾害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及时更新和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警第九条贵州省应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对地震的监测和预测能力。
第十条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应具备监测地震震级和震源、实时传输、报警等功能。
第十一条地震监测预警信息应及时发布给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投入资金,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地震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效能。
...附件列表:附件1:贵州省防震减灾规划附件2:贵州省地震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附件3:贵州省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
2. 预防为主:指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强调事前预防,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地震灾害风险。
3. 综合防治:指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综合考虑灾害发生的多种因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全面降低灾害风险。
贵阳抗震管理办法-(附加条款版)
贵阳抗震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地震安全性评价三、抗震设防要求四、地震监测和震情速报五、地震灾害预防六、地震应急救援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安全管理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地震监测、震情速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制度,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权利,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重要设施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地震设防要求,并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活动。
第九条下列工程和设施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核电站、大型水库、大型水电站、大型港口等对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二)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三)大型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文化设施、展览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四)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五)其他对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和设施。
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和设施的基本情况;(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依据和方法;(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四)地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出具,并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贵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贵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01.06.11【实施日期】2001.06.1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2001年6月1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级行政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五条各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城市规划、房地产等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电力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县(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新技术、新措施。
第八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本市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第九条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安装相应的防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等防雷装置,建立综合防雷系统。
(一)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销售场所。
(二)电力设施、电气设施。
(三)通讯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十条除建(构)筑物主体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外,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检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七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三章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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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8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听取本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加强抗震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有地震监测台站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可以建立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未建立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承担防震减灾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科普规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避震、逃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建立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不断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
学校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八条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和地震预测研究,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逐步提高地震监测和预测水平。
第十条全省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根据上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应当报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并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通信、交通、水、电等条件,保障台网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方案,加强震情跟踪、地震宏观前兆观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强化工程性防御措施,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
第十三条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的长期、中期、短期、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地震监测信息传输到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可以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学校操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等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抗震规范、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
未做地震小区划图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九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铁路枢纽工程和大中城市的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的候车楼;民用航空机场的航管楼、航空站楼;大型港口工程;(二)省、市(州、地)电力调度中心工程,单机300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220千伏以上枢纽变电站(所),500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三)省级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和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邮政和通信枢纽的主体工程,重要信息系统工程;(四)大型矿山、化工、石化、冶炼等工程,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存放珍贵文物和档案的场馆,三级和二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等建筑,省、市血库,日供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主体工程,大中城市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五)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原料生产厂房及核废料处理装置;(六)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研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1级、2级水工建筑物及位于城市上游的3级水工建筑物;(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第二十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需报送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未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报告结论,不能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第二十一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五)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
引导、鼓励农村居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免费为农村居民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纸,加强对村镇建筑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工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