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明需提交资料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所需资料手续要求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如下:1、国家制造许可、2、型式试验报告,3、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合格证书、5、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未办理登记的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购买发票、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6、取得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IC卡、设备标牌),7、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8、外埠进津施工、租赁企业自带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办理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
第九条凡属下面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予备案:(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禁止使用的;(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五)本市规定禁止使用的种类及规格型号的。
第十条起重机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标准》JGJ/T189—2009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评估。
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荷载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应作报废处理。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符合本市规定的租赁条件取得“建筑9、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对所出租的机械设备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出租设备时,应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核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设备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拆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机械设备办理备案事宜流程
2、局生产资源管理部进行资料审核
3、局生产资源管理部办理加盖局公章
第二步:使用告知 携带资料:安装告知单复印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委加盖公 章后);建筑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报告;申请加盖公章报告;
2、局生产资源管理部进行资料审核
3、局生产资源管理部办理加盖局公章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委加盖公章后,将使用告知单复印件 反馈到局生产资源管理部
第三步:拆除告知 携带资料:项目施工机械租赁服务评价;申请加盖公章报告;
2、局生产工单位、监理单位、建委加盖公章后,将拆除告知单复印件 反馈到局生产资源管理部
表2: 建筑起重机械建委备案 第一步:安装告知 携带资料(局生产资源管理部留):租赁合同、租赁单位资料(起 重机械登记编号复印件、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信等级证 书、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 许可证、设备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维修保养制度、安全协议、安 全技术交底、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等)、拆装 单位资料(单位拆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 技术交底、拆装人员上岗证、安拆合同、拆装安全协议、拆装工程 技术专项方案、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等资料)申请加盖局公章报告、
大型设备 备案时应提交资料
龙门架: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7、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2、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4、已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方案;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拆过程中);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9、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10、所有证书原件报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备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一、说明:1、注册登记卡作为该设备在庐江县住建局登记备案证明2、注册登记卡应随机备查3、使用登记需要在安装验收后320天内由总包单位办理4、监理单位审核资料时,应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印章5、各单位应根据其中机械在不同时段,提交一下资料:二、注册登记: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其中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7、产权单位如有变更,应到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三、安装、拆除告知1、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2、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3、已经总监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方案4、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5、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6、安装(拆卸)单位专职安全员及技术人员名单7、安装(拆卸)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使用手册9、起重机械维保合同10、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四、使用登记:1、安装自检合格证明、特种设备检测院检测合格报告2、塔吊或升降机司机特种作业人员证书3、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起重机械管理手册、定期检查记录5、人货电梯和升降机防坠器检测报告(每年检测一次)。
起重机械备案需提交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提交资料:
1、塔吊产品的合格证;
2、塔吊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3、塔吊生厂许可证;
4、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包括自检记录);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司机、信号员、起重工);
8、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还必须提供前一次使用的检测报告和登记备案证书等资料;
9、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提供安装单位的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等有效证件和拆装协议(原件、复印件)。
另外:
新购起重机械设备:说明书、检测合格证或鉴定报告;
租赁的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须知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须知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场或移位安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4份;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3、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1份;
4、安装、使用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及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6、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8、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1份,属于租赁单位的,租赁单位证明要加盖行政公章。
(二)使用登记机关对以上使用登记资料进行审核,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
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使用登记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后盖章,发放登记证标牌和登记标签。
使用单位应将领取的登记标签贴在标牌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应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1、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
2、起重机械已超过使用期限;
3、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4、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5、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四)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建筑起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和办理所需资料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非租赁设备不提供本项材料);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验(安全检测证)及安装后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安装自检表和四方联合验收单);
(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附件: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
上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治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2.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记录方法》的通知
(建质[2020]76号)
3.关于进一步增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治理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0]69号)
4.上海市建设平安协会“关于本市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备案的通知”
5.上海市城乡建设和治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治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21]755 号)
二、本市已实施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内容及设备:
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内容:产权备案、过户备案、出(回)沪备案、注销、报废、备案证明遗失等。
目前已备案的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起落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起落脚手架、物料提升机等。
三、备案地址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建设平安协会建筑设施平安分会
分会地址:虹漕南路9号2号楼212室
(近漕宝路,地铁12号线虹漕路站可达)
联系/:
四、受理时刻:
受理时刻: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五、具体办理事项及结果:
六、携带材料:
见“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所需材料一览表”如下:
注:1.相关资料下载地址:。
2.表中√表示所选项目需要的材料,①处为外省市企业提供,②处为本市企业提供。
3.所有材料提供复印件(A4纸),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并带原件复核。
4.自2021年起出厂设备取消“制造监督查验证”。
5.各类设备产权备案资料详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记录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办理起重机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产权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安全认可证;4、产品合格证;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照片;7、建筑起重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近期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维修、改造质量证明等文件。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办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提交的资料安装单位从事安装作业前,必须持下列资料于安装前7日内向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安装(拆卸)申请,批准后告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方可从事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资料有: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6、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联络单;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辅助起重机械检测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提交材料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到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使用登记。
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使用登记,并发放使用登记牌照,使用单位将使用登记牌照悬挂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上,使用单位必须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办理使用登记证应提交的资料有: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3、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5、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8、防碰撞等其他安全措施。
2023年机械员模拟考试精选试题练习卷2
机械员模拟考试精选试题练习卷(2)一、单项选择题1、依据DBJ13-89-202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年。
A.5B.8C.10D.122、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需由()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修理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报废。
A.项目经理B.专人C.操作人员D.作业班组3、依据省厅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下载、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对施工现场平安生产负总责。
A.建设单位B.施工总承包单位C.租赁单位D.工程监理单位4、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的,使用单位托付原下载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下载单位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A.顶升B.附着C.检查D.维保5、()是平安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平安生产的特地法律。
A.《建筑法》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C.《平安生产法》D.《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混凝土泵车,泵送停止()以上时,必需将末端软管内的混凝土排出。
A.3minB.5minC.7minD.10min7、气动式灰浆泵,除了用做灰浆输送泵和灰浆搅拌机外,还可以用来搅拌和输送()。
A.粗石混凝土B.湿料C.黏土D.细石混凝土或干料8、混凝土表面振捣器工作时,振捣器产生的振动波通过()。
A.插入混凝土内的振动头直接传给混凝土B.插入混凝土内的底板直接传给混凝土C.底板与模板间接地传给混凝土D.与之固定的振捣底板传给混凝土9、外部振捣器,多用于()的施工。
A.厚重板梁B.薄壳构件、空心板梁、拱肋、T形梁C.工形梁D.实心构件10、下列型号中,()为液压式钢筋切断机。
A.GT3/8B.GT10/16C.DYJ-32D.GQ2011、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和连续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准时实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首次备案登记第四章安装告知第五章使用备案登记第六章备案编号规则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县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六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七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三章首次备案登记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15日,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九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见附表一)一份及电子文档;(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单位自检能力证明资料,包括:1.设备存放场地情况说明;2.机械工程师及相关技术检测维修、作业人员相关证件;3.设备检测维修保养制度;4.安全装置定期检查制度;5.设备出入库管理制度;6.其他。
建筑施工机械备案办理指南
建筑施工机械备案办理指南备案范围:塔式起重机、施工起落机、物料提升机、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架桥机、高处作业吊篮;桩工成孔机械;盾构机。
备案要件:1. 《建筑施工机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2. 《建筑施工机械产权单位备案记录表》和《建筑施工机械备案记录表》3. 产权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复印件盖章);(企业再次购买备案时,再也不提交:)4. 施工企业产权单位资质证书或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证书副本(验原件,复印件盖章);5. 产品合格证(验原件,复印件盖章);6. 制造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提供)(复印件盖章);7. 购买合同、发票(验原件,复印件盖章);外地建筑施工设备进津备案:除上款1-6项所需备案要件外还需要提交:本地备案证明(验原件,复印件盖章)、《进津建筑企业信息记录卡》或分包交易效劳卡(外地进津施工企业提供);租赁企业设备需提交《租赁企业进津备案证书》(外地租赁企业提供)。
建筑施工机械备案变更要件:1. 建筑施工机械备案产权单位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2. 变更合同(协议)、发票(验原件,复印件盖章);3. 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备案证;4. 平安技术档案(包括:上个工程的安拆告知书、查验报告、利用记录表等,验原件,复印件盖章);5. 变更后产权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证书(验原件,复印件盖章)。
建筑施工机械备案补证要件:1. 建筑施工机械备案补证申请表;2. 产权单位营业执照(验原件,复印件盖章);3. 资质证书或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证书(验原件,复印件盖章);4. 委托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 备案证遗失公告及原备案证复印件。
建筑施工机械备案注销要件:1. 建筑施工机械备案注销申请表;2. 天津市施工机械备案证。
办件流程:受理-录入-制证-办结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办理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涟水园10号楼一楼窗口咨询:,表格下载建筑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利用记录办理指南安装告知安装告知的建筑施工机械范围:塔式起重机、施工起落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架桥机、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实施细则
烟台市建设局文件烟建质安[2009]22号转发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鲁建管发[2009]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登记范围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及将要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设备,均实行登记管理。
二、登记内容(一)产权备案登记:1、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备案手续;市直企业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由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
2、产权单位在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提交资料。
3、根据《实施细则》要求,设备产权备案编号按建设部规定的统一编号规则,实行一机一号,直至设备报废(备案编号规则见附2)。
4、备案登记完成后,备案登记部门负责发放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及备案铭牌,铭牌应按《实施细则》要求镶挂,备案证书及铭牌的制作工作由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
(二)使用登记: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备案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
2、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按《实施细则》要求申报资料,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核发使用登记标签。
三、有关要求(一)办理备案登记注册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相关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必须严格执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分别在7个及3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设备备案牌和起重设备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手续办事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手续办事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经自检、检测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设备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取得使用登记牌,或附着于设备底部显著位置,表明本设备属合法使用。
安装单位办理设备拆除告知手续时,使用登记机关出首其使用登记牌。
办理设备使用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租赁单位网上申报并打印萤龛爰㈣的使用登记审核表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申报表(盖总公司章);
2、产权备案牌复印件(省外设备出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直效产权备案资料)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盖总公司章);
4、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测合格报告及不合格项整改表;/VWWVWWVWWVWWWS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记录;
6、操作及指挥本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设备管理制度;
8、使用单位经批准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如遇塔机附近有高压线、塔机作业影响附近建筑或构筑物安全、多塔交叉作业等特殊情况,须提交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或方案及有关验收记录。
注: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复印件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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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明需提交的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申请表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
合格证
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监督检验证书
(2006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出厂的设备)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等
、
发票(收据)
二、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明需提交的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登记编号: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起重机械备案证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4、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报告
检验合格报告
5、联合验收合格报告
建设各方共同验收记录
设备编号:
工程名称:
设备型号:
建设单位(章):负责人:监理单位(章):负责人:使用单位(章):负责人:安装单位(章):负责人:验收日期:年月日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制
塔式起重机共同验收表
6、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操作证、身份证)
特种工作人员操作证
三、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需提交的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起重机械备案证书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的自检表(安装单位出具的设备安
装前自检评估报告)
自查表
产权单位:(章)检查单位:(章)
注:1.此表为塔式起重机出租前的整机完好性检查表,目的是查看产权单位提供的设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进入现场前30天内有效。
2.该表由该设备的安装单位或取得设备维修改造资质的单位负责填写。
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填写无效。
3.设备产权单位在签订设备租赁和安装合同、办理设备安装告知、检测、使用登记等时应出据此报告。
4.自有产权的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安装前,应委托安装单位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此表。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资质证书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表A2-14
项目名称、型号
安
装
拆
除
方
案
编制单位:施工单位:
编制人:安装单位审核:安装单位审批人:施工单位审批:编制时间:
6、安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专业承包
合同》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
专
业
承
包
合
同
武汉建设安全管理协会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作委员会制
年月日
7、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
安全员岗位证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项目名称、设备型号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编制单位:施工单位:
编制人:安装单位审核:
安装单位审批人:施工单位审批:
编制时间:
9、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包含:辅助起重机械的司机驾驶证、行车证、年检合格证明、人员操作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