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犯罪未成年人之刑法保护缺陷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优点和缺点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科技在日益进步,我们的人民在日益进步,我们的祖国在越变越美好,当然了,我们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在越变越好,越来越完善。
我们新出台了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
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还是一个增高的趋势,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和关注,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成长,长大孝顺父母,尊老爱幼,团结同学,热爱祖国。
2000至2009年间,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总数从每年的4万人增加到7万人,我们应该好好的想想。
国家和社会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未成年人,因为他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所以国家应进一步加强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进。
—、未成年司法制度的简要概述未成年司法制度是要从小呵护他们,哪怕犯罪也要给予最宽大的处理。
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再次发生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和处理,和成年人的审理办法一点都不同,老师和父母更要好好善待未成年犯罪的孩子。
对于未成年犯罪,重点不在于惩戒,而在于教育、感化和影响。
该程序由刑诉法第五编第一章加以规定,随后2013年修订后,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解释对该程序做进一步加以完善。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未成年人提供了非常好的改正的机会。
二、中国司法的未成年制度变化之路现在全球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该制度。
我国参考其他国家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做出了一系列改变的措施。
1990年10月,最高院在南京召开相关会议,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从此推向了一个新高度。
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制度也在实践中很好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0,在司法改革措施中,公检法三个部门也发表了属于自己行政体系的真挚建议,促进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比如刑法的间接正犯,张三把李四当成枪用,但张三和李四又不构成共同犯罪,用在未成年这里同样适用。
三、中国司法的未成年制度的突出之处中国司法的未成年制度有很多突出的地方,但很多情况下,这种制度没有一定的规范去限制它,那么,这一制度很难成为一种司法制度;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既然制定了,那么就一定要为未成年人考虑,不能只做一个形式主义,实际上一定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福利,让他们感受到我们政府政策的美好,我们党的美好,我们中国人民的美好。
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缺陷的完善策略构建
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缺陷的完善策略构建作者:张凯铭侯俊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0期摘要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在针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在未成年人性权利受到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基础上,结合实现情况,提出了加强网络色情犯罪中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刑法缺陷作者简介:张凯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侯俊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58-02一、引言我国法律对性权利人维护和使用个人性权利作出了各种限制:性权利人不能以个人自由为名进行三人及以上的性行为活动,这种行为不但会损坏正常夫妻之间的忠诚,更有害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我国刑法规将该种行为认定为聚众淫乱罪,明确规定为犯罪活动。
我国刑法认定成年男性与未成年女性发生的性行为属于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由此,成年男性是不能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的,证明性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受到了法律的限制。
如果国家刑法不能对性权利作出明确限制,将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发展,同时破坏了社会良好风俗。
由于我国长期受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深入影响,社会公众一直避免公开讨论性权利的话题,因此,我国改革开放以前针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研究长期处于封闭阶段。
随着社会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从立法、执法等方面加强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刑法标准,提出了加强网络色情犯罪中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建议,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意义。
二、未成年人性权利受到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未成年人大脑发育不完全,对于成人性知识了解不多,甚至很多未成年人本身性发育没有完全成熟,个人没有形成正确的性概念,导致大部分未成年人对于个人性权利的防范意识较差,因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比成年人性权利更容易受到非法侵犯,进而成为社会性犯罪中的主要受害人。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摘要:《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培养未成年人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尽管经过了多次修订,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很多不足,如适用性不强等,本文主要根据保护法实施的情况,分析它的一些不足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足保护与培养未成年人是事关国家未来的大事,我国于1991年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用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以及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期间,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了数次修订。
尽管如此,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仍屡见不鲜,同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也出现了低龄化趋势。
本文鉴于这些情况,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适用性不强近几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屡有发生,而大部分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者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很多情节不是十分严重的校园欺凌案件的施暴者并不会受到处罚,同时,由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的监护职责的压力不够,很多孩子的父母并不会对孩子进行足够的批评教育。
有些学校出于声誉的考虑,并不会将这些事件通知家长,而是在学校“内部解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而且,受害人知道施暴者不会遭到惩罚,并害怕遭到报复,大多数情况下也没有向老师和家长反映,这也导致了很多校园欺凌事件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作者:王晓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其健康发展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当前世界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是世界“三大公害”之一。
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刑法学研究的重点课题。
本文主要在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缺失的基础上,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以期能够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条件。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作者简介:王晓琦,辽宁警察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秘书学、法学等。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36-02未成年人作为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其素质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家综合国力的强盛,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教育,遏制和杜绝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界定及特点(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界定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概念,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现象,源于不同国家差异化的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法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是有所不同的。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层面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一般意义上的未成年犯罪,另一种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狭义层面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就是指违法了刑事法律并且受到了刑法制裁的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处于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价值观和人生观正在逐步形成,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其犯罪呈现了以下几个鲜明特点:首先,情绪性。
目前,很多未成年人都是独生子女,一方面他们从小受到父母的溺爱,自我中心意识强,另一方面他们身体和心理还尚未成熟,自控能力相对较弱,情绪波动很大,很容易盲目和冲动,严重的时候会导致刑事犯罪。
其次,过渡性。
就未成年人而言,他们正处于从童年到成年的过渡时期,其人格发展、价值观还处于一种从不稳定到稳定的趋势,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此时的犯罪倾向主要有两种模式:自我避免走向犯罪和形成了稳定的犯罪人格和犯罪心理。
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刑事制度的规定,论述了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认定中存在的缺陷,并进一步重点探讨了其完善方式。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措施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一)立法缺陷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
而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虽然规定不少,但这些规定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例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但却缺乏规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管理等的配套立法,以致家庭教育出现问题时得不到必要的矫治,学校教育出现偏差时也得不到及时的纠正,以至于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时职责不明,各自为阵。
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太过模糊,可操作性不强。
(二)刑罚措施以及非刑罚措施的缺陷1. 刑罚措施的缺陷: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适用刑罚措施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如执行拘役的场所可能是在看守所,而由于看守所收押任务重,不区别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导致未成年人犯容易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感染,不利于其教育改造;二是耽误未成年人的学习与生活,影响未成年人的名誉。
而对于未成年人犯适用有期徒刑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未成年人犯若长期在监所服刑,很容易形成稳定的犯罪人格,成年后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未成年本身其身体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尚未完备,长期服刑可能会导致他们刑满释放后无法适应社会,从而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
因此,世界各国都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有期徒刑做了刑期以及其他条件的限制,而遗憾的是,我国却没有法律明确区分未成年人罪犯和成年罪犯的刑期幅度,这有待我们进一步明确及完善。
2.非刑罚措施的缺陷:我国非刑罚措施有七种: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责令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收容教养。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看现行刑罚制度的缺陷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看现行刑罚制度的缺陷陈薇薇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特征与成人犯罪相比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但就目前刑罚制度来看,很多刑罚设计都是从成人犯罪角度设计编写的,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有明显的缺陷。
为更好完善我国刑罚制度,需要正确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从理性角度掌握未成年人犯罪规律及特点,从而更好的完善现行刑罚制度,形成科学处罚理念。
本文将通过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探讨目前刑罚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刑罚制度;缺陷目前我国对于青少年犯罪实体法律研究还不成体系,仅限于对于责任年龄、刑罚原则以及保护性罪种等的研究当中。
与成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特征有着明显的差别,通常未成年人在整个社会环境中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行为需要受到监督与引导,因此当发生未成年人犯罪时,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力以及社会压力是非常大的。
就社会稳定及国家发展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会真实反映出目前我国对于青少年健康、教育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是否到位;就个体来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方式不当,会对其日后发展产生很大影响。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犯罪年龄也在进一步降低,因此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危害性,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需要国家与社会予以进一步的重视,这也成为未来完善立法的重要方向。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征与成人犯罪间的区别未成年人犯罪与成人犯罪相比有以下几点特征:1.犯罪动机反社会指向不成熟从犯罪动机的形成方式来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有着明显的不同,成年人心理及思想发育已基本成熟,其社会经验与未成年人相比更加深厚,因此其犯罪动机形成更加复杂,动机形成通常会有一个演变过程,当其违法动机压过了守法动机后,会发生犯罪行为,因此其发社会动机相对成熟。
在成人犯罪中也不乏激情犯罪的案例,但是很多时候都是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人格缺陷,在出现外部刺激时,这种人格缺陷相应反映出来,导致其犯罪事实的发生。
所以对于成人犯罪来说,刑罚处罚是最直接有效的防止其再犯的方式。
论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立法完善
论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立法完善摘要:未成年人是一个与成年人相对应的范畴,在我国特指未满18周岁的儿童、青少年。
刑法保护是未成年人的各种保护中最基本最低限度的保护。
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在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保护方面,无论是在定罪过程中,还是在量刑、行刑过程中,都存在着不足之处。
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方面,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切合目前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刑法改革方向,建议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和对未成年罪犯受教育权的保护,使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完整和科学,构建更为完备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完善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国家的未来,由于身体、心智方面均不成熟,未成年人明显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侵犯,也极易成为各种违法犯罪的主体。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犯罪也越来越严重。
刑法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各种犯罪的侵害,另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人权,使之不受非法的刑事追究。
然而现行刑法尽管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充分保护的法律精神,但仍有不少缺陷之处,有待完善。
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现状(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保护在刑法上,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
处于这一年龄时期的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因生理、心理等都还处于发育之中,思想观点并不像成年人那样成熟和稳定,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文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坚持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又能要照顾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定罪、量刑、行刑方面都不能等同于成年人,然而现行刑法在这些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1、定罪过程中的非犯罪化政策非犯罪化,是指对于那些虽然符合刑法规定,但情节轻微,没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能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就不作为犯罪。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弊端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弊端在我国,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是一类特殊群体,他们无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均与成年人有诸多不同。
在生理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结构正处于发育期,力量弱小,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心理方面,未年人具有较强依赖性,思想单纯,在认知恩那个李和分析判断能力上存在较大局限。
因此,我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总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
我把问题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内容简单、逻辑性差,且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缺乏系统性。
首先,一些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简单,不够具体。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解释中,大多条款均为原则性的规定,只有大概的行为方向,没有具体的执行措施,造成实施起来弹性太大。
其次,立法不够全面,一些问题存在立法空白。
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原来没有过的问题现在极有可能显现出来,原来制定的法律如果不及时予以修正,则必然会出现立法滞后。
如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在临时监管人、教育部门与法定监护人之间应如何转接,监护风险如何分担问题,一直为我国法律中的空白。
而实际中由此种空白导致的纠纷却经常发生,司法机关由于无明确法律可依,则只能根据相关法律和法理做以推论,这必然导致同案不同地方不同判决的现象发生,极不利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最后,“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法条均是禁止性和肯定性条款,并缺少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的罚则条款”。
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这条规定是非常典型的禁止性条款,对与学校来说,其知道了如此情况下不能取消学生想学籍,但是他并不知道如果取消了,则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如此,就容易陷入有令不行的尴尬境地。
而对于最终未被宣判为有罪的学生而言,如果其学籍被取消,则他的维权途径何在?依据何在?长此以往,必将导致一些列社会问题的发生。
我国对未成年工保护的缺陷
我国对未成年工保护的缺陷
我国对未成年工保护的缺陷在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工进行保护,但是执行力度并不够强,许多企业和用人单位往往能够逃避监管,将未成年人用于苦力劳动。
此外,一些地区对未成年工的检查和监督不够到位,使得未成年工仍然面临着被剥削和虐待的风险。
因此,我国未成年工保护还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监管机制,确保未成年工享有应有的权利和福利。
另外,我国对未成年工保护的缺陷还体现在教育和培训方面。
由于一些未成年工来自贫困家庭,他们缺乏足够的教育和培训,导致他们在就业过程中缺乏竞争力,容易被用人单位剥削。
同时,一些用人单位也往往忽视未成年工的教育需求,让他们一味从事体力劳动,缺乏提升自身技能的机会。
这使得未成年工的成长环境和前景受到了明显的限制。
此外,对于未成年工的社会支持和保障也存在缺陷。
虽然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些救助政策,但实际执行中却存在各种不足和漏洞。
一些未成年工在遭受虐待或剥削时,往往缺乏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他们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而且,一些未成年工可能面临着心理和情感问题,却缺乏专业机构的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我国对未成年工保护的缺陷主要包括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监管不够健全,教育和培训不足,社会支持保障不完善等方面。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工的权益,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加强立法、完善制度,提升监管力度,加强
教育培训,设立健全的社会支持体系,为未成年工创造一个更加健康、安全和有尊严的成长环境。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缺陷的完善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缺陷的完善摘要: 未成年人群体是一种特殊的群体,它在犯罪的成因与认定、刑罚的适用、诉讼的方式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都具有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特点,从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
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几大特点来看,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必须加以重新审视,并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实施变革,最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文章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从保护和保障两大功能分析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进而比照外国先进立法指出我国刑法的不足之处及完善办法。
关键词:刑法;未成年人权益;疏漏;完善The Protec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Young Person by ChineseCriminal Law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ANG JianTutor LIU FangqiAbstract: Nonage's community is a kind of special community, it at commit crime of become because of with affirm, the penalty apply, litigation of way and commit crime of prevent from etc. all have with the adult commit crim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became opposite and independent nonage's pertaining to crime law system thus.The nonage committed crime from the our country several greatcharacteristicses for presenting to see, current nonage pertaining to crime law the system exist many not exert perfect place, have to take in to re- examine, and adopt a homologous penal code counterplan an implement a change, end carry out a nonage pertaining to crime law system of modernization. Beginning with the protection and guarantee functions,integrating the text and mutua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the author analyzed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youngperson by Chinese criminal law.According to foreign advanced legislation example,the uthor pointed out the deficiency and the means of perfectness of Chinese criminal law.Keywords:criminal law;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young person;oversight;perfectness.一、引言未成年人,是一个与成年人相对应的范畴,在我国特指未满18周岁的儿童、青少年由于身体、心智方面的不成熟,尚处于发展过程中,他们一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成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另一方面,又存在反叛传统,蔑视权威的心理倾向(尤以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明显),喜欢标新立异,极易受坏人诱惑,染上不良嗜好,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看现行刑罚制度的缺陷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看现行刑罚制度的缺陷张远煌摘要 :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 ,具有显著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事实特征。
否则 ,不仅设定处罚措施的科学性将严重受损 ,而且实践中还会造成高负面效应。
现行刑法典的罪刑设计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调和标准的 ,未能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 ,因而在处罚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着严重的制度性缺陷。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性 ,正视这种局限性的客观存在 ,理性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并据此形成科学的处罚理念 ,不仅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现实意义 ,而且也有助于立法完善时制定出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特殊司法保护要求的刑事规范。
关键词 : 未成年人 ;犯罪特点 ;刑罚缺陷一未成年人犯罪所导致的直接危害虽然一般不如成年犯罪者 ,但未成年人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压力却是异常巨大的。
从宏观上看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被监督学习和行为被监管的弱势群体 ,其犯罪直接关系到对正在成长的新一代的生命、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状况,直接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未来 ;就微观而言 ,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置不当很容易导致其继续犯罪并成为惯犯、累犯的后备队伍。
因此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所高度关注。
在我国 ,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受其自身带有普遍性的生理、心理特点影响外 ,还深受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负面效应的影响 ,再加上我国人口结构整体上比较年轻 ,未成年人在社会总人口所占的比重较大 ,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形势自 20 世纪 80年代初以来一直呈现比较严峻的态势。
尤其是近年来 ,未成年人犯罪又呈现出两个突出特征 :一是初次犯罪年龄进一步降低。
统计数据和实证研究表明 ,目前未成年犯的平均犯罪年龄为1 5 . 4 岁 ,比 20 世纪80 年代提前了 O. 84 岁 ,有不少未成年犯从 11 —12 岁就开始有劣迹 ,14 岁便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论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legal interest, the minors’sexual rights are always protected by national law. The minors, with an incomplete mature mental development which make them in an obviously weak position, their sexual rights are violated easily become the object of various sexual assault crimes. In recent years, the cases, violation minors’ sexual rights, the number is rising; some are even major cases and have an extremely bad effect on society. Some cases, the perpetrator of sexual abuse on minors are play care, under the banner of love, make minors at a loss. The sexual abuses bring great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harm to minors, prejudice to the healthy growth and serious damage the social well-being of minors.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research on sexual rights of minors in the protection of criminal law,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protection of healthy growth of minors is significant.The ordainment of sexual consent age is playing an important role in criminal law. As take a single dash of lesser sexual consent age protection mode in law, which can not effectively protect sexual rights of minors who are in different situations and make equity and justice difficult to achieve. Secondly, regarding to the crime of whoring with a young girl under the age of 14, looking from legal standards about prostituted young girl, associating with whoremaster’s subjective state of mind and moral aspects, make a depth analysis about it. The standards of it are unclear, which can easily lead to selective enforcement, and discriminate against young girl, it makes against protection of young girl's sexual rights. Thirdly, there is obvious lacking of protecting the sexual rights of male minors in our criminal law.Finally, base on analyzing and researching on criminal laws of Taiwan, Hong Kong, Macao regions in China, drawing on protection of the sexual rights of minors in these criminal laws, proposing a more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criminal law amended plan of the sexual rights of minors: At first,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situations in real life, the minors can be dividing into three protection age segments, forming a more reasonable system of protection. The Second, the male's sexual rights of minors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criminal law as a special protection age range .The third; author proposes to abolish the crime of whoring with a young girl under the age of 14,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whore behavior objective occurred, the crime actions should be punished with rape crimes or indecent child crimes.Keywords: minors; sexual rights; age of sexual consent; sexual abuse; whoring with a young girl under the age of 14目录摘要 (I)Abstract ..................................................................................................................................... I I 第一章绪论 .. (1)1.1 选题意图 (1)1.2 研究现状 (2)1.3 存在的问题 (2)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3)第二章未成年人性权利受侵害的概念、现状及危害 (4)2.1 未成年人性权利受侵害的概念 (4)2.2 未成年人性权利受侵害的现状 (4)2.3未成年人性权利受侵害的危害 (5)第三章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缺陷 (6)3.1 性承诺年龄规定的缺陷 (6)3.1.1 性承诺年龄的定义及沿革 (6)3.1.2 性承诺年龄规定的缺陷分析 (7)3.2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 (12)3.2.1 嫖宿幼女罪设置的沿革 (12)3.2.2嫖宿幼女罪的缺陷分析 (13)3.3 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缺失 (15)第四章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17)4.1 完善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立法借鉴 (17)4.2 性承诺年龄规定的立法完善 (19)4.2.1 完善性承诺年龄规定的立法考量 (19)4.2.2 完善性承诺年龄规定的立法建构 (22)4.3 嫖宿幼女行为的立法完善 (22)4.3.1完善嫖宿幼女行为的立法考量 (22)4.3.2完善嫖宿幼女行为的立法建构 (24)4.4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24)结语 (25)参考文献 (26)致谢 (28)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29)第一章绪论1.1 选题意图香港《性权宣言》称“性权乃基本、普世之人权”“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之性强迫、性剥削与性辱虐,无论何时,亦无论出于何种情况”。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不足与改善策略
自己行为 的能 力 。因此 , 国刑法 规定 已满 1 我 6周岁 的人原 则上 辨 认和控 制行 为能 力 了。所 以对 于这 个时 期发 育成 熟较 早 的人
我 国刑 法对刑事 责任年 龄所作 能够 的上述规定 , 是考虑到 了
未成 年人 的生理 特 点和心 理特 点 , 即未成 年人 容易受 到影 响, 被
引诱走上 犯罪道 路 , 同时 , 未成 年人可 塑性大 , 容易接受 教育和 改 是专 门的刑 事法律 规范 。 以 , 国应 该制 定专 门的未 成年 人犯 所 我
程序、 刑罚执行等刑事法律 问题, 都出于《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和《
中, 因此具有 笼统 性 , 对性 差等 等的不 足点 。 针 ( ) 定未成 年人 刑事 责任 问题上 不够合 理 二 确
( ) 立 未成 年人 法 院 三 设
我国虽然有少年法庭 , 但少年法庭一般只审理-4部分未成 ,
年 人案 件 ,大量 的未 成年 人案件 则适 用与 成年 人 一样 的诉讼 程
我 国把不满 1 周岁 的未成 年人判 定为完全 不负刑事 责任年 序 。因此 未成年人 而 合法权 益得 不 到有效 保护 。对 未 成年 人采 4 由专 门的未 成年 人法 院来审理 比较 龄 阶段 , 不满 l 岁 的人所 实施 的危 害社 会概不 追究 刑事责 取 与成年 人不 同的审判制 度 , 对 4周
在的不足, 并为完善和丰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提 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政策 犯罪人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0909(0 00-7 -1 10 -522 1)22 8 O 中图分 类 号 : 9 01 D 2.
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中的不足、成因及完善建议论文
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中的不足、成因及完善建议论文作为一个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伴随着国际人权的发展和国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逐渐为国内外所重视。
近些年来,我国为推进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工作做了大量工作,首先从立法上对其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完善;其次又从司法上对其进行司法化、文明化的保障。
这一系列措施旨在保障未成年人成长有一个健康的环境,不受非法侵害,不受腐朽思想意识形态的侵蚀,不为有违法治之行。
现阶段,面对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发展的新层面,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从理论上再次加以研究。
以帮助探索和总结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具体落实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探寻解决诸些问题的可行性对策,团结社会个体每一份子的力量,拧成"一股绳",从最大限度、最大积极性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一、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不足立法规制有缺失当前,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分布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法规中。
实体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条文少之又少,且内容的覆盖面极其狭隘;在程序法上,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专设一节的规定以明确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但是,仍然有很多条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作为号称"未成年人宪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在具体的实务操作方面,仅仅做了模糊的原则性规定,在实务中缺乏充满活力的具体性落实。
为此,构建一个规范化、统一化、有序化的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系,有关制度、法规方面的建设嗜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从而构建一个体系化的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系统。
组织体系不完备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开展这么多年以来,公检法等部门机构体系内部科室的设置仍不能与司法实务相衔接。
一是公安机关将工作重心往往放在打击犯罪中,而绝大部分忽视维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进而不思专门部门的构建。
论我国刑法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刑法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的缺陷及完善近些年来,经常发生针对儿童的性侵犯案件,每一次都会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与此同时也引发社会各界对于儿童性权力保护的高度关注。
2013年是儿童性权利保护觉醒的一年,这一年相继爆出海南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与政府职员冯小松性侵儿童案件、安徽潜山乡村小学校长性侵害9名女童长达12年案件,也是在这一年四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后简称《意见》),体现我国从严惩治性侵害儿童案件的决心。
然而,对儿童性权利的重视并没有有效抑制这类犯罪的发生,据相关数据研究,我国儿童性侵害案件数量在跨越式增多,已成为我国高发的犯罪之一。
根据北大法宝2019年发布的一份“1991至2018年儿童性侵案件审理情况检索报告”显示:自1991年至2017年间,针对儿童的性侵害案件数量为上升趋势,其中,增长最为迅速的阶段为2013年至2014年,案件数量从666例上升至2395例,增长了260%。
2018年数量有所下降,但形势依旧严峻。
<sup>(1)</sup>究其根源,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由于儿童性教育的缺失、担心社会舆论二次伤害等社会因素导致;另一方面则在于我国刑法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本文首先从在国际法框架下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进行探讨,厘清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儿童”及“性权利”概念;与国际法中将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认定为“儿童”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并未直接对儿童进行定义,但根据相应法条设置可以得知我国刑法中认定14周岁以下公民为儿童;对争议不断的性权利内涵进行评析,结合刑法实践采取性利益说的观点;以《儿童权利公约》为基础,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原则进行阐释和论述。
其次本文从国内现行刑法着手,分析我国刑法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一部分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列举,并对2013年发布的《意见》进行评析。
第二部分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对现行刑法在儿童性权利保护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分别为儿童性权利保护缺乏独立性、保护对象局限性、保护内容有疏漏、预防措施不完善,在保护对象局限性部分将罪名一一列举进行说明,详细论证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缺陷和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缺陷和完善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缺陷和完善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早在20 世纪80 年代,我国就已经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方面的探索,1984 年我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
第一个少年法庭的建立不但意味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诞生,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探索的开始。
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过程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少年司法制度的试建和初步推广阶段。
这一阶段从1984 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的第一个少年犯合议庭为起点,到1988 年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建立时止。
第二个阶段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是从1988 年少年刑事审判庭建立起,到1995 年 5 月“第三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
第三个阶段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低谷和困境阶段。
是从1995 年 5 月“第三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起一直到现在。
这一阶段中,我国少年司法经历了从低谷到逐渐发展、兴盛的过程。
虽然案源的不足、人员和机构的不稳定等困难,阻碍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但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立法在这一阶段仍有较大的发展。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1.立法缺陷我国规范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刑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等法律文件,同时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特殊规定。
纵观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相关的立法,操作性不强、法条规定粗糙、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皆是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
2.恢复性司法制度缺失(1)缺乏修复社会关系的恢复性司法制度我国法律尚无对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刑诉法规定了被害人有权就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很显然这里的赔偿是仅限于物质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本文由收集整理微薄的赔偿。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所能施加的刑罚依据。
在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规定了犯罪年龄的下限,未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也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转。
因此,要想让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得到有效的制约和警示,需要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完善。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1. 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认定不够科学合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规定了未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种固定的年龄标准。
但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因人而异,同样是未满14周岁的孩子,有些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另一些则无法理性思考自己的行为后果。
因此,采用固定年龄标准来认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够科学合理。
2.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处理方式缺乏个性化当未成年人犯罪时,通常会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方式,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往往缺乏个性化。
由于缺乏个性化的处理方式,未成年人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教育和惩罚。
一些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的未成年人,如果仅仅采用了教育的方式,很难达到警示效果;而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教育的处理方式又显得过于宽容。
3. 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后果处理不清晰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与成年人不同,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与成年人不同。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后果,处理方式不够清晰。
在一些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后果处理并未得到公正的评价,也没有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相匹配。
二、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1. 采用差别化年龄标准认定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为了更好地认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可以采用差别化年龄标准。
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心理发展程度、社会经验等方面,制定不同的年龄标准。
这样做不仅能更好地认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还能更好地教育和惩罚未成年人。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及对策浅析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浅析根据我国国情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为了减少、遏止未成年人犯罪,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完善未成年人立法,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教育青少年,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个方面必须紧密配合,注重加强对青少年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一、完善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体法规1、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现状及缺陷(1)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程序规定与成年人犯罪一起置于统一的刑事法律下,仅是在个别法条中对未成年人做了些特殊规定。
而我国现行《刑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较少,只有第17条和第49条,内容也过于单薄,不成体系。
致使现实生活中缺少适应法律的依据。
(2)刑法的具体条文上,存在缺陷,生涩难以理解,并容易产生歧义。
如《刑法》总则中的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的8种罪,是指8种具体的犯罪还是抽象的犯罪行为,表述的不明确,导致实践中适应起来出现问题.(3)关于未成年人能否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问题。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适用死刑。
但对无期徒刑却没有明确规定,也就等于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是默认的态度。
(4)非刑罚处罚方式过于单一。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5种: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2、刑事立法完善(1)根据对未成年人罪犯保护和区别对待的精神,我国应在适时出台未成年人刑法,和与之相应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系统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罪名以及审判方式和规则等。
或者在现行刑法中,专门设立一章未成年人犯罪,系统的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相关的处罚方式。
(2)具体法律条文的完善。
《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完善。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民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作者:邓超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18期摘要:为有效保障我国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我国于1991年通过、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但是自其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我国未成年人相关保护制度存在着难以在实践中落实、有法难依等。
为有效提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实用性,本文对我国民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了如何完善制度缺陷,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指导和帮助。
关键词:民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缺陷完善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发展的栋梁之才和中坚力量,因此,为切实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我国出台了相应的单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确保在多个角度进行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但是现阶段,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造成实际操作的困难。
一、我国民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与亲权制度相混淆,未成年人父母权利与监护人权利及民事责任相同我国的民法将未成年人的父母认定为未成年人监护人而并非亲权人,导致在我国存在未成年人监护权以及亲权混淆的情况。
亲权,是一种身份权,具体来说,它是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身以及财产进行管教的权利,亲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其中,罗马法是从亲权人角度出发的,而日耳曼法则更重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在我国,尽管没有设立专门的亲权制度,但是法规明确指出了亲权的内容。
由于未成年人难以对自身进行妥善的照护,因此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未成年人的身上照护权以及财产照护权,现代亲权的对象只能是未成年热,且其行使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完成的。
所以可以说,针对未成年人,亲权是高于监护权的,只有未成年人父母丧失亲权或缺乏亲权能力时,才可以启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并且,监护权的适用范围较广,对于缺乏民事自主能力的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能进行监督和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缺陷与完善
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情况,包括其保障范围、实施效果等;分析该 法律存在的缺陷,如法律条款不明确、执行难度大等;提出完善建议,包括明 确法律条款、加强执行力度等。
02
《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
立法背景与历程
立法背景
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的 社会背景,包括未成年人权益保 护的重要性、未成年人面临的主 要问题等。
未能有效涵盖网络保护、心理健康等 新兴领域,导致法律空白和监管缺失 。
一些重要制度如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校园安全制度等存在漏洞和不足。
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 追责困难。
法律责任形式单一,缺乏针对 性和有效性,难以起到应有的 震慑作用。
未能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 责任追究机制,导致一些违法 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执法与司法保障不足
01
执法机构对未成年人保 护案件重视不够,存在 推诿扯皮现象。
02
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 和技能,难以有效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案件。
03
司法程序繁琐复杂,不 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及 时救济和保护。
04
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保 护法庭或审判机构,导 致司法保障不足。
04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建议
完善社会支持体系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 年人保护工作,如建立儿童福 利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
。
明确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责任
强化监护人责任
明确家庭、学校、社会在未成年人保护中 的各自责任,形成责任共同体。
加强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对未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依法追究责 任。
本研究对于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关注 度和重视程度具有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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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犯罪未成年人之刑法保护缺陷作者:张利青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4期摘要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突出,被联合国列为与涉毒、环境污染并列的三大公害之一。
然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惩罚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他们的特殊性而对之予以特殊保护。
尽管我国现行刑法比较注重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这些保护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本文拟从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现状出发,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未成年人保护的缺陷,以期立法者及实务者能够有所借鉴,为我国将来之未成年人刑法的出台有所助益。
关键词犯罪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缺陷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49-02未成年人犯罪日益高涨的趋势,引起了全球的共同关注。
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高涨时,便认识到未成年人基于生理、心理等因素的特殊性,实施的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应加以特殊的对待,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的少年司法制度。
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们明确了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原则,少年司法工作有了一定的成效。
统观我国现行的刑法体制,关于对犯罪未成年人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我国《刑法》、《监狱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一些的条款之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加大了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力度。
然我们也能看到,我国目前对待犯罪未成年人从定罪、量刑再到行刑的整个过程缺乏一套独立完整的刑法体制,一般都是比照成年人的标准,由法官自由裁量适用。
更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我们对待犯罪未成年人重处置轻保护,使得犯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有违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同时也更能引起犯罪未成年人反社会的心理,促使他们重新犯罪。
一、犯罪未成年人概念之界定事实上犯罪未成年人与传统意义上的未成年犯的含义是一致的。
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给犯罪未成年人如此定义:是指实施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犯罪未成年人必须是实施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人。
即他们的行为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用刑法对他们的行为给予一定的评价及处置。
第二,犯罪未成年人的范围只限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犯罪未成年人的范围应严格界定在14周岁到18周岁之间。
正因为此年龄段属于未成年人,所以才要我们对他们予以特殊关注和特殊保护。
第三,犯罪未成年人还必须是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时候,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已满16周岁的人则应对自己所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我国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缺陷综观我国刑法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性规定,笔者认为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缺陷:(一)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刑法理念不明确尽管我国历来就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一向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作为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中,时刻铭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而注意对其加之特殊保护。
但由于受我国传统观念及刑罚报应主义的影响,我们并没有明确的树立起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理念来。
其一,刑法典未见任何对犯罪未成年人要进行保护的明文规定;其二,即便是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是从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的,但也未体现出保护是基本点和出发点的理念。
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2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篇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等等。
这些规定显然都体现了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思想,然而这种思想却没有在条文中明了的规定,也就未能把对犯罪未成年人的进行保护作为一个首要的理念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下来。
(二)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缺乏专门性和统一性前述已经说明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不能让他们和成年罪犯适用一样的刑法,即便是适用同一刑法,也应对犯罪未成年人予以专门的系统性规定,才能切实的做到对他们的保护。
我国的现实状况则是我们尚没有专门的《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或是《未成年人刑法》对犯罪未成年人予以保护,即便是现行刑法典有一些犯罪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如前所述,也是条款极少,更不用说专章或是专节的规定了。
其他涉及犯罪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看起来很多,但是不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之间难免彼此重复,显得十分凌乱。
因而从整体上说,我们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缺乏系统性和专门性。
(三)关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规定有瑕疵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一直是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完善之处: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无法体现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我国刑法主要是以人的生理年龄为标准来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
应当说目前这种划分基本上反映了年龄与责任大小的辩证关系。
但是事物总是千差万别的,普遍性原则并不能毫无误差的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否则就可能无法实现个体的公正。
每个未成年人的个体发育情况都不相同,再加上从出生到成熟,其所处的家庭、学校、社会等外部环境也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些都导致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年龄存在很大差异,达到了一定的生理年龄未必就达到一定的心理年龄。
我国刑法仅以生理年龄作为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这种“一刀切”的立法模式尽管能极大的体现罪刑法定主义,但却不能照顾到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因此有可能使达到生理年龄但心理年龄却很小的未成年人受到刑事追究,这显然不利于对这一类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让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负完全刑事责任有失合理性人的成长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责任能力也是一个从无到有、从部分到全部的渐变过程。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极少数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已满16周岁的人则对所有的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两阶段的未成年人在年龄上相差无几,但是其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却有很大的差距。
这种较大的跨越违背了人成长过程的渐进性及连续性,有违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宗旨。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欠妥当《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然而这八种情形是指具体的罪名还是行为?理论界引起了很大争议,给司法实践也带来了诸多不便。
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2〕12号)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这种解释姑且不考虑其效力的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的难题。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这一解释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还是理解为具体的行为了,不符合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精神。
一方面,刑法分则规定的能同时触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行为范围很广,如聚众斗殴罪、劫持航空器罪、强迫卖淫罪、武装叛乱罪等等,都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这样解释意味着要让未成年人对这些行为都承担责任,显然扩大了让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而刑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那8种罪的立法愿意旨在限制相对负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因而这样解释与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不一致。
另一方面,从立法技术上看这样解释会导致刑法适用中的矛盾,有悖罪刑法定原则。
如,绑架后杀害人质的,依据刑法第239之规定,应定绑架罪。
但是依据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这一行为,则应定故意杀人罪,显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四)适用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制裁体制不完善刑罚的适用,直接关系到犯罪未成年人的切实利益,关系到他们能否得到真正的法律保护,关系到能否将他们改造成健康的社会公民。
鉴于犯罪未成年人身心等各方面的特殊性,我们有必要对他们适用不同于成年犯罪分子的刑罚制裁体制,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而我国的现状是:其一,我们缺乏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的专门刑事法律,没有独立适用于其的刑罚制裁体系;其二,现有刑法有关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规定也没有自成章节,而是零散于一些条款中;其三,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和成年人基本一样的刑种体系,即除死刑明确规定不得适用于犯罪未成年人外,其余的刑种包括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都可以适用于犯罪未成年人。
其四,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时,尽管刑法明确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相关司法解释也作了宽和的适用规定,但体现出的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力仍不够。
如对犯罪未成年人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未明确明确规定犯罪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制度,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假释等的条件还显苛刻等。
这些都不能充分的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五)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非刑罚处罚不突出通说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共有三种:给予刑罚处罚;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仅宣告行为构成犯罪,即免除刑罚处罚且不给予非刑罚处罚。
非刑罚化近年来已经成为国际上刑事立法改革的重要趋势之一,它是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用刑罚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理,从而使制裁手段多样化、缓和化,在一定程度上分离了犯罪和刑罚的必然联系,开辟了刑事责任方法多元化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