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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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作业考试资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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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不成立。

承诺对邀约做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

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

”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待你方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合同不成立。

理由对方复电对我方要约做了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

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

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

”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我方做法合理。

对方13日答复对价格没有表示接受,构成反要约,我公司10日要约失效。

我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

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规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付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法国公司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为什么?答案: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误。

我公司应当对新要约表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对16日已经失效的要约进行承诺,而且接受时也不应当有“请确认”的字样,这样就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

国际经济法学(2.3.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国际经济法学(2.3.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学习指南: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一)我国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

1999年《合同法》没有规定。

而《公约》采用的营业地标准。

(二)虽然各国合同法存在差异,但总体上讲,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同或相似性远大于差异性。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公约第13条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

2.要约成立的条件:(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否则是要约邀请。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公约第14条的规定,要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3)要约人在要约中应表明其在对方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生效的时间。

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于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

公约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消的要约,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

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人的撤销通知应先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否则该撤销无效。

6.要约终止或失效。

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应于拒绝该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

”(二)承诺1.承诺的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从而愿意在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公约第18条,受要约人可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

2.承诺生效的时间:原则上是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对要约所作出的承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通知在传递中可能发生的失误风险,应由受要约人承担,而不是由要约人承担。

3.附条件承诺:公约第19条第1款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就货物的交付和价格等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其成立一般经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洽谈阶段。

在这个阶段,买卖双方进行初步接触,商讨和确认各自的意向和条件。

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需求、质量要求、价格、付款方式等信息,以便能够在后续的协商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第二阶段是报盘和接受阶段。

在这个阶段,卖方向买方发出正式的报盘,说明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

买方在收到报盘后,可以接受、拒绝或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买方接受了报盘的全部条款,卖方再次确认双方的意愿一致,那么合同就成立了。

第三阶段是合同的签订阶段。

在这个阶段,双方应就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具体的商讨和确认。

特别是一些重要的条款,如货物的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的方法、合同履行的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应得到明确的规定。

一旦双方达成了最终的一致意见,就需要将合同正式签署。

第四阶段是履行阶段。

在这个阶段,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货物的交付和支付。

卖方应按时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提供相应的装运单据和质量检验证明等文件。

买方应按时支付货款,并验收货物的数量和质量。

如果出现了货物质量不合格或交付延迟等问题,双方应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

另外,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第一,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和完整。

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要能够清晰地表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模棱两可或不明确的情况。

第二,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适用国际商法和相关国际公约,双方应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确保合同的履行。

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遵守各项约定,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四,解决争议。

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商法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国际商法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的是:在DAP合同下,卖方在目 的地或目的港无需卸货即可完成
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交货;而在DAT合同下,卖方必 须卸货后,才完成交货义务。
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

“国际”标准



营业所分处于 不同国家
营业所所在 的不同国家
应为缔约国
加入国应考虑 对(b)的适用
并缴纳相关费用;在DDP术语中,还需办理
DDP
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货物进口结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术语简介
国 组别及缩写

FAS

物 水 FOB
买 运 CFR


CIF

EXW
FCA
所 有 CIP
运 CPT 输 方 DAP 式 DAT
DDP
中译名
术语基本内容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特点或共同点
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 交买方处置,在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出 口手续时应采用FCA。
卖方的责任是: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 或港口将货交承运人;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 续;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关电 子单证。
卖方责任: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 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并交付费用;在CIF 和 CIP术语中,办理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用;在 CFR 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 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 CIP术语 中,承担货交承运人前的风险和费用;向买 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关的电子单证。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两个海牙公约各国国内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有体物的买卖。

不适用:(1)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

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物的买卖;(2)不视为动产的货物,如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3)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4)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5)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2、适用条件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不包括代表机构所在地。

3、不涉及的事项(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责任问题;但卖方所售货物造成人身伤亡之外的损失,公约适用。

4、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就可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通常形式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书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前文、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合同的前文。

又称约首它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1)合同的名称;(2)合同的编号;(3)订约的日期;(4)订约的地点;(5)订约的当事人名称、地址;(6)订约的理由。

2.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主要有:(1)商品名称;(2)品质条款。

一般采取约定品质的方式,通常有:“凭样品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5)包装条款;(6)保险条款;(7)交货条款;(8)支付条款;(9)检验条款。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某一类合同的共同事项记载。

《国际商法》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国际商法》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交付货物年;。接受货物。
3、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检验货物。
案例:德国进口方向瑞典出口方购买了1750公斤新 西兰的海蚌。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即委托一官方机 构检验,结果发现海蚌的镉含量很高。买方据此 在收到货物两个月后要求解除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三、违约与违约救济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时间内交货。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B. 交货地点的确定
(1)若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而合同涉及货物的运 输,则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2)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也不 涉及运输,则如果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是从某批 特定的存货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 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应在该物所在地把该物交给买 方;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3、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 符的货物。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 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 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 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 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 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案例
中国A公司与法国F厂商约定:由公司按F厂商 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分7批运往西非某国销 售。A公司完成第三批货时,突然收到德国G 厂商的投诉通知,称:A公司所售花布图案侵 犯了G厂商在西非该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为此, G厂商要求:A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有 关损失。
问:根据《公约》,G厂商的要求能否成立, 为什么?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的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是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本文将探讨该问题,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引用法律条文和案例来支持观点。

一、引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是国际贸易领域的核心议题。

合同成立与效力对于交易各方的权益保护和交易稳定性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合同成立的要件和合同效力的保障机制两方面展开讨论。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 合意合意是合同成立的首要要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达成。

合意的表达应当具备真实意愿、一致性和明确性。

例如,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第18条规定了合同成立所需的要件,包括可接受的要约和接受的通知。

2. 完全和明确条款合同的条款应当完整、明确,并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表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会涉及到货物描述、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和方式、支付条件等内容,这些条款应当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

3. 合法性合同的内容、目的和形式应当符合国际法和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例如,禁止或受限的商品、非法目的或违反竞争法的合同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三、合同效力的保障机制1. 国际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适用国际公约,例如CISG。

该公约为合同当事方提供了一套独立的合同法律体系,规范了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和争议解决等问题。

2. 选择适用法合同当事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惯例。

这种选择一般需要在合同成立时确认,并经过各方的自愿和协商达成。

3.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有效性为确保合同的效力,条款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并避免过于宽泛或模棱两可的表述。

此外,合同条款中的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机制等事项也应得到妥善处理。

4. 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仲裁机制通常更加便捷高效,而诉讼机制则能够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商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贸易合同

商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贸易合同

商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贸易合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合同在商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国际货物买卖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涉及到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贸易合同在商法中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国际货物买卖在商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货物买卖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货物买卖涉及到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因此,制定合适的国际贸易合同显得尤为重要。

这不仅可以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还可以规范交易行为,降低交易风险。

其次,国际贸易合同在商法中的地位不可忽视。

国际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交易的基本条款、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条件等。

合同的签订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法律保护,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国际贸易合同还可以规范交易行为,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因此,合同的签订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可能存在争议。

另一方面,文化差异也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法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

国际商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它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会的规则等。

国际商法的发展旨在为国际货物买卖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便解决各种争议和纠纷。

例如,国际商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文件,为国际货物买卖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标准条款,便于交易双方的协商和履行。

同时,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各国也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规和法律制度。

例如,中国的《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事项。

这些法律规定为国际货物买卖提供了法律保障,减少了交易风险。

总之,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贸易合同在商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5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5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5篇第1篇示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合同形式之一,是买卖双方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所签订的协议。

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对于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来详细讨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同要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必须是可以买卖的物品。

合同要以一定的形式订立,可以是口头协议,也可以是书面协议,或者以电子形式订立。

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需要各方达成共识。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应当表达出双方的真实意思,即双方对于合同的约定要有共同的理解。

双方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比如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交货地点、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

双方还应当就合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违约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合同条款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出于真实意愿。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是真实的意愿,不能是被欺骗、胁迫或者误导而签订的。

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被迫签署或者对合同内容不清楚,那么该合同就可能被视为无效。

在签订合双方必须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自愿签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还需要遵守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跨国贸易中,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国际惯例。

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各国的法律规定,并遵循国际贸易的惯例。

合同中的条款必须清晰明了,避免出现歧义和纠纷,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需要合同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明合同的生效日期、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明确合同的内容和约束力。

一旦合同生效,买卖双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是保障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前提,对于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减少交易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法第五讲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五讲国际货物买卖法
英美法系1普通法2成文法制定法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新合同法国际上有三项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以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公约的概述1产生背景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货物买卖法上的调和
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
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1、营业地主义
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
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案 例
甲方: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乙方:美国通用机器公司北 京分公司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使用某种贸易 术语明确规定了交货的地点, 则卖方 的义务就不是交到第一承运人或在特 定货物的所在地交货, 而是应当把货 物交到指定地点。
小例
中国西安杨陵甲公司与澳大利亚乙公司 签订了出口一批高科技产品的合同,双方 约定为:单价每箱10000美元,共1000箱 ,共计1000万美元,7月10日前交货,即 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6月10日甲公司 将货物在西安火车站装运前往上海转船运 往悉尼。 问:本案中的甲公司在何地成交货义务 ? 西安火车站/上海港/悉尼/乙公司所在地
1、购买波音747共8架 2、中方先预付50%,货到 后再付50% 3、中方未按期付款
问题: 该合同是否 属于国际货 物买合同?
2、货物
(1)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 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 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 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 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贸易是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和交易顺利进行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和流程,并深入分析其中的问题和挑战。

一、合同成立需求和基本要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是供需双方在交易中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以确保货物交付和付款的条件得到满足。

为了达成合同,双方需要就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条件等重要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这些条款被视为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二、合同成立的方式在国际贸易领域,合同的成立方式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或书面形式完成。

然而,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可追溯性,书面合同是更为常见和推荐的方式。

书面合同具备明确的约定条款和责任规定,可以降低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三、合同成立的阶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涉及多个阶段,包括商务洽谈、合同讨论、合同草拟、合同签订等。

商务洽谈阶段是双方交流需求和条件的阶段,而合同讨论阶段是就具体细节进行磋商和沟通。

合同草拟阶段将洽谈结果写入文字,并交给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完整性。

最后,双方在合同签订阶段确认并署名合同,正式成立。

四、合同成立的挑战和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其中之一是语言和文化的差异。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拥有不同的语言和文化背景,交流和理解可能受到限制,导致合同的条款或解释存在争议。

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方式是通过雇佣专业的翻译或法律顾问,以确保合同的准确理解和纠纷的避免。

另一个挑战是法律体系的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拥有不同的法律和法规,这使得合同的执行和争议解决过程复杂化。

这种差异性可能导致一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在争议解决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国际贸易参与者应尽量选择合作方的国家或地区,其法律体系与自己相似或相容。

此外,货物质量和交付的风险也是合同成立的重要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和存储可能涉及一系列风险和问题,例如运输延误、货物损坏或丢失。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04
法律适用复杂性
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 的法律,法律适用问题复 杂。
即时交货的合同,通常是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 现货合同 在未来的某个时间交货的合同,通 常涉及商品交易所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同 合同的种类
合同的种类
销售合同
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 同。
合同的签订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合同成立。
合同的生效与履行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 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的种类
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信件、 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
添加标题
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 通常适用于即时清结的简 单交易。
添加标题
口头合同
添加标题
书面合同
合同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资格问题
当事人能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 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资格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对当 事人的资格做出限制,如禁止 某些主体从事特定类型的国际 货物买卖。

济南大学《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济南大学《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第三节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一.所有权的转移
(二)美国法
卖方承担运输义务时
(1)装运合同
(2)到货合同
如果是装运合同,则所有权转移发生在货交承运人 的时候。
如果是到货合同,则所有权转移发生在目的地货交 买方的时候。 如果合同中只规定卖方负责运输,而没有规定卖方 有义务在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则为装运合同; 如果合同中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 方,则为到货合同。
一般情况下
卖方所 在地
(运输途中)
买方所 在地
卖方承担风险
买方承担风险 ( 订 立风 买险 发 卖生 合转 同移 时)
情况表明需要的情况 运输风险全部由买方承担 下
卖方所 在地
(运输途中)
买方所 在地
货( 交风 承险 发 运生 人转 时移

订 定 立 买 卖 合 同
5.其他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给买 方承担。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 风险的移转。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 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 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 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时,这种交易就是 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为“海上 路货”。 第68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 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 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 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 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国际商法之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之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之三——货物买卖法第三章货物买卖法第一节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四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第五节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第六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思考题、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与买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第三章货物买卖法第一节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一、资本主义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资本主义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买卖关系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资本主义各国都制定了一套有关买卖的法律,用来调整商品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障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

这种法律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法,它是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部门。

广义的买卖法,包括动产的买卖与不动产的买卖。

但本章所介绍的买卖法仅以有形动产即货物的买卖为限。

在资本主义各国,买卖法所采取的形式和内容并不完全相同。

主要有两种情形: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发法国民法典第三篇第六章、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日本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都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在英美法系各国,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普通法,即由法院以判例形式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属于不成文法;二是成文法或制订法,即有关货物买卖的立法。

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年货物买卖法》( , ),这项法律是英国在总结法院数百年来就有关货物买卖案件所作出的判例的基础上制订的,它自公布以来曾作过多次修订,现在有效的是年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英国货物买卖法如英美法系各国制订各自的买卖法提供一个样板,美国《年统一买卖法》( , )就是以英国年货物买卖法为蓝本制订的。

该法曾被美国个州所采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已不能适应美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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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有效的条件:
(2)要约内容应当明确肯定,应当包括主要的交易条件。 公约认为,如果一项意思表示中包含有货物的名称、价 格、数量三要素,就认为是内容明确肯定的。
公约第14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 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 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 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即为十分确定。
即使“虚盘”已被对方“接受”,我国的外贸公司仍 然可以不予确认、不受约束、不与对方订立合同。因此 “虚盘”不是公约意义上的要约而只是一项要约邀请。
2.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各国法律(英美法和大陆 法)以及公约都采取这种态度。 要约无效 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时间 要约在途中传递 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的时 间 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有效
参考:我方应毫不延迟的表示发价已经因被更改而失 效
4.逾期的接受
超过有效期到达原要约人的承诺称为迟到的承诺(接 受)。 公约第21条: (1)迟到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如 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接受仍 属有效的意思通知给受发价人。
(2)如果载有迟到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 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来应当是能够 及时送达发件人的(但事实却由于传递的延误而迟到了), 则此项迟到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 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已因接 受迟到而失效。
承诺有效的条件
对于哪些变更是属于“实质性”的变更的问题,公 约第19条第3款规定:凡在接受中对下列事项作了添 加或变更均认为在实质上变更了发价的条件: (1) 货物的价格; (2)付款; (3)货物的质量与数量; (4)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5) 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范围; (6)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案例
中国C公司于1994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来电:“马口 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上海,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 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 CFR中国上海,可接受 500公吨马口铁,履行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D公司当日复电:“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趁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出 的要约,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但法商退回了信用证,认为 合同不成立。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 参考:合同不成立。对要约中实质性条款的讨价还价构成对要约的 拒绝,导致 原要约失效。
1.要约有效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此项规定主要是把商业广告排除在要约的范围之外。 许多国家将商业广告视作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中国《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 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公约认为:商业广告原则上不是要约,但如果商业广 告的内容明确肯定,含有主要的交易条件,并且明确表示 受该广告约束的意思,则构成一项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作出了如下规 定:商业广告内容符合以下条件视为要约:第一,内容具 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 表示约束。 一般的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而悬赏广告则为要约。
两种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 是不可撤销的; 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 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已经为 了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德国建筑商于1993年8月与美国的钢铁生产商联系,要 求美国钢铁生产商向德国建筑商发出出售4万吨钢缆的发 价,并明确的告诉美国生产商,德国建筑商将会以此次发 价的价格作为基础计算某项工程的建设成本,然后以该成 本为基础向某招标公司进行投标,投标于10月1日开始, 10月10日可以知道投标的结果。 美国钢铁生产商向德国建筑商发出发价并于9月10日到 达德方,发价中没有规定接受的期限,也没有注明发价是 不可撤销的。10月2日,美国生产商向德国建筑商发出撤 销发价的通知,并于当日到达德国建筑商处。10月10日德 国建筑商投标成功,随即向美国生产商发出接受通知。美 国生产商认为发价已于10月2日被撤销。德国建筑商则认 为原发价不能撤销。
案例
我某公司向美商发出销售某商品的发价,限8月6日 复到有效。美商于8月4日发电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 投递延误,接受电报于8月7日上午送达我公司。此时, 该商品市价上升,我方发现原来的报价过低,这种情 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参考:我方应毫不延迟的表示发价已经因接受迟到而 失效
合同是否成立?
参考:合同不成立 中方电为要约邀请
按照这项规定我国外贸公司在外贸业务中所发出的 “实盘”(firm offer),是完全符合公约关于发价的要 求的,因为我国外贸公司发出的实盘一旦被对方接受,合 同即告成立,我国外贸公司即须”则不符合公约 关于发价的要求,因为“虚盘”一般都附有保留条件,如 “须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subject to prior sale),或注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等字样,这些都表明我国外贸公司在发出“虚盘” 时并无受其约束的意思。
参考 CD
(3)要约中应当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应当含有一经受要 约人作出承诺则原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约束的意思。
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引诱) 的区别。 要约邀请本身不是要约,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所以其内容中不含有一旦对方作出承诺则己方就要受该要 约约请约束的意思。
案例
中国 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发出一批木材的发盘, 中方电为:“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1500 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 须以 货物尚未售出为准”。 4月9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 。
案例
甲向乙发出一项要约,同意以2万美元将一部汽车卖给乙, 而乙在收到上述要约以前,乙主动去信表示愿意以2万美 元购买甲的汽车。此回信所列的交易条件内容与原要约的 内容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了?
这种情况相当于甲和乙分别向对方发出了一个要约,也叫 “交错要约”。这种情况下合同不成立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之前(即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之后(即要约生效之后)取消要约的行为。
以下发盘属于要约的有: A.可供化肥B304号,每公吨110美元,CIF上海,即装, 请你方报价。 B.可供化肥B304号,每公吨110美元,CIF上海,即装, 数量最多能供应12000吨。 C.可供化肥B304号,每公吨110美元,CIF上海,即装, 数量为我方本月产量的一半。
D. 可供化肥B304号,每公吨110美元,CIF上海,即装, 数量10000吨,7日内回电有效。
参考:受发价人有理由相信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 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4.要约的终止 (1)要约的有效期已满或者合理期限已满。 (2)要约因被撤销而终止。 (3)要约因被拒绝而终止。 注:要约被拒绝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明确的表示 拒绝,另一种是就交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 所谓“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通知中对原要约的 条件进行了改动,这种情况下该承诺就不再是一项有效的 承诺而是成了一项新的要约,一项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 出的、与第一个要约传递方向相反的新要约,所以称“反 要约”。
德国,中国及公约法 律
英美法
3.对发价中的内容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公约第19条第1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如载有添 加、限制或其它更改,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反 要约。 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 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 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 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 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条 件就以接受所附加或更改后的条件为准。
(二)承诺(接受) 1.接受的含义
承诺的方式
口头或书面承诺
1.明示的承诺 以行为表示承诺 2.默示的承诺
2.承诺生效的时间
(1)投邮主义——英美法 (2)到达主义——德国法,公约,中国法等。
要约 要约人 承诺 6月17日 合同于6月17日生效 到达主义 6月12日 合同于6月12日生效 投邮主义 受要约人
案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价出口服装一 批,在发价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 “Packing in sound bags”(完好包装)。 在发价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公司收 到该复电后,恰逢该项服装产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 我方发现先前报价太低,这时我方可如何处理?
公约法律为任意性法律,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这就意味 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与公约的规定发生冲 突,则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对某个问题没有做出规定时,才适用公 约的相应规定。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简 称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一)发价(要约) (二)接受(承诺) 法律上认为任何一个合同都是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 成立的。要约是交易的一方提出交易条件,承诺是交易另 一方同意交易条件。经过这两个环节,则合同成立并产生 约束力。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款: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 的货物销售合同,
如果: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如果国际私法规 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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