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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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指导一、复习依据"国际商法"是国际商务等专业所开设的一门必修的法律课程,它是属于商事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
随着我国参加WTO 后经济的开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学习"国际商法"的重要性也不断加强。
本次考试我们所依据的主教材是"国际商法"〔邹建华等主编,中国金融出版〕,以及本复习指导和综合练习等。
本次考试的题型有:填空、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等题型。
二.复习容第一章绪论〔一〕名词概念:国际商法国际条约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国际商事惯例〔二〕根本知识:1 、了解国际商法的产生2 、了解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3 、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第二章合同法〔一〕名词概念:合同要约承诺诈欺胁迫对价约因合同履行违约重大违约轻微违约提前违约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履行迟延根本违约实际履行损害赔偿不可抗力〔二〕根本知识:1 、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分类2 、掌握要约和承诺的必备要件3 、掌握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撤消、撤回和效力4 、掌握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5 、掌握违约的要件和形式6 、掌握违约的救济方法7 、掌握情事变迁或合同落空的条件8 、掌握不可抗力和情事变迁的区别9 、了解合同的让与10 、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名词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二〕根本知识:1 、掌握卖方和买方的根本义务2 、掌握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式3 、掌握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式4 、掌握买卖双方义务的一般规定5 、了解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第四章票据法〔一〕名词概念:票据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票据的抗辩汇票背书提示汇票汇票的承兑参加承兑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付款汇票追索权〔二〕根本知识:1 、了解各国票据立法的概况2 、掌握票据的法律特征3 、掌握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4 、掌握票据的抗辩和限制抗辩的事由5 、了解汇票的种类6 、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追索和付款7 、了解汇票到期日的种类和计算8 、了解汇票和本票、支票的区别第五章代理法〔一〕名词概念:代理意定代理法定代理默示授权追认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保付代理人〔二〕根本知识:1 、了解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2 、掌握代理行为中三方当事人的关系3 、掌握代理关系中三方当事人的义务4 、了解承当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名词概念:国际货物运输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提单海运单电子提单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二〕根本知识:1 、了解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立法情况2 、掌握提单的性质、种类和国际公约3 、掌握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4 、了解国际货物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5 、掌握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合同的主要容6 、了解国际货物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7 、掌握"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协定"的主要容8 、掌握"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容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名词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定值保险单航程保险单流动保险单预约保险单可保利益共同海损仓至仓〔二〕根本知识:1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术语2 、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容3 、掌握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原则4 、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围5 、掌握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6 、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7 、了解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索赔和诉讼8 、了解其他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法第八章产品责任法〔一〕名词概念:产品责任法〔二〕根本知识:1 、掌握产品责任成立的要件2 、掌握产品责任法的性质、特征和作用3 、掌握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产品责任法4 、掌握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情况第九章工业产权法〔一〕名词概念:工业产权商标〔法〕专利〔法〕专有技术〔二〕根本知识:1 、掌握商标的种类和作用2 、掌握商标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消灭3 、掌握专利的种类4 、掌握专利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消灭5 、掌握专有技术的特征和转让第十章公司法〔一〕名词概念:公司〔法〕无限公司**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外国公司〔二〕根本知识:1 、掌握公司的特征和种类2 、了解公司的成立、能力、合并和解散3 、掌握无限公司的特征、成立、运行机制、解散和清算4 、掌握的特征、成立、运行机制、解散和清算5 、掌握两合公司的特征、成立、运行机制、解散和清算6 、掌握股份的特征、成立、运行机制、解散和清算7 、掌握外国公司的特征、法律地位、监视和撤离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名词概念:国际商事和解国际商事调解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诉讼国际司法协助〔二〕根本知识:1 、了解国际商事和解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2 、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特点和机构3 、掌握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点、种类、容和效力4 、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执行5 、了解国际商事诉讼的相关容6 、了解国际司法协助的相关容附:"国际商法"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依照我国"合同法",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的合同是( )。
商法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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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约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 采用营业地标准作为衡量国际性。 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 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公约适用于缔约国,自动适 用公约。 在一方或双方都不是缔约 国的情况下,根据公约第1条第 1款第b项,也可以因为国际私 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公约缔 约国的法律,而使当事人之间 的销售合同适用公约。
一、卖方交货的地点与时间 (一)、卖方交货的地点(3) (合同未规定交货的地点时适用)
例1:1970年菲利普· 赫兹德父子诉休弗兰斯
案中,被告向原告购得一块地毯,地毯在铺 设它的展厅交付时,因其开线而被拒收,第 二天地毯被盗。原告为追索货 款而起诉。 被告是否要赔偿?
例2:1897年基尔克汉姆诉艾吞巴勒案中,
(2) 典型单据买卖,卖方只要把代表货物所有权 的单据交给买方,就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 接受符合合同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就是付 款以交单为先决条件。卖方交货义务是以交单 来完成的。 在E组和D组术语中,是实际交货合同,卖 方的责任是自己承担风险费用,把货物实际交 给买方处置时,要求买方付款。 在CIF条件下,货物品质以装运时为准, 卖方对运输风险不承担责任。而实际交货合同, 货物品质以到货时为准。 注意这一点。
常见的三种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 常用的3种国际贸易术语:FOB、CIF、 CFR。 1.FOB术语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合同中买卖 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买方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 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 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税、费; (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 卖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 费用。
国际货物买卖法通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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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
各国有关货物销售的法律法规。
国际惯例
如贸易惯例和商业习惯。
判例法
国际商事仲裁和司法判决。
0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与承诺
01
02
要约
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 作出,并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 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精神损失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违约行为给 对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违约 方也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05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争议解 决
协商与调解
协商
买卖双方通过直接对话,寻求争议的 和平解决。这通常是最先尝试的方法 ,因为它简单、快速且成本低。
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电子签名和认证
新技术的出现使得电子签名和认证 成为可能,对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 提出了挑战。
跨境数据流动
随着数据流动的增加,各国之间的 数据保护法律差异对国际货物贸易 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更加注重消费者保护
随着全球消费者保护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买卖法将更加注重保 护消费者的权益。
02
诉讼程序可能较为复杂和耗时, 成本也较高。然而,对于某些争 议,诉讼可能是唯一的法律解决 途径。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最新发 展与趋势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进程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最重要的统一化文件之一,为各国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合同规则, 简化了交易过程并减少了法律障碍。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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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两个海牙公约各国国内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有体物的买卖。
不适用:(1)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
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物的买卖;(2)不视为动产的货物,如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3)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4)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5)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2、适用条件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不包括代表机构所在地。
3、不涉及的事项(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责任问题;但卖方所售货物造成人身伤亡之外的损失,公约适用。
4、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就可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通常形式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书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前文、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合同的前文。
又称约首它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1)合同的名称;(2)合同的编号;(3)订约的日期;(4)订约的地点;(5)订约的当事人名称、地址;(6)订约的理由。
2.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主要有:(1)商品名称;(2)品质条款。
一般采取约定品质的方式,通常有:“凭样品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5)包装条款;(6)保险条款;(7)交货条款;(8)支付条款;(9)检验条款。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某一类合同的共同事项记载。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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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一、资本主义各国的国内法★注意:““货物货物””一般指有形的动产一般指有形的动产(一)大陆法系一般将货物买卖法编入民法典(二)英美法系1、判例法:普通法2、制定法: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1906年统一买卖法》,《统一商法典》等二、我国法律《合同法》分则部分第九章“买卖合同”,原《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已经废止三、国际公约(一)早期的两个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由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制定,1964年通过,1972年生效,主要依大陆法传统制定,影响不大。
(二)““80公约””全称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到2004已有60多个国家加入,影响较大,我国是最早的11个缔约国之一。
★注意:1、公约的适用范围(两种情况下适用).1).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2).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且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的适用不是绝对的,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排除、部分排除或变更公约的规定。
2、我国加入80公约的两项保留:①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未作要求,因此现在这项保留已无意义。
)②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对第二种情况下的适用我国提出了保留)四、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Incoterms))由国际商会在19351935年制定,后经过年制定,后经过6次修改,目前使用的主要是1990年和2000年版本,是目前最重要的国际惯例。
(二)华沙————牛津规则由国际法协会在1932年制定,针对CIFCIF条款进条款进行了解释。
行了解释。
★注意:国际惯例没有普遍约束力,可由当事人约定在某个具体合同中适用。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一、什么是国际贸易术语1、含义:2、涉及的内容:交货地点、货物运输、风险转移、贸易管制3功能:.确定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分担、.确定价格二、Incoterms1990和2000的特点1、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并按照卖方承担义务由种贸易术语,并按照卖方承担义务由小到大的顺序进行了分组。
2、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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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 1986年12月11日加入。 • 1988年1月1日生效。 • 保留:适用范围只限于缔约国之间的合 同。 • 合同的形式限定为书面合同,但是此保 留已经和现行中国合同法规定不符。
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一)概念 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 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 要约的生效、撤回、
1、要约的生效: 指要约产生法律拘束力。 要约生效时间 发信主义 到达主义 了解主义
2、要约撤回--针对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 行为。 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 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甲于5月1日向乙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就 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 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 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 )。 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 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 D、无效,因为要约可任意撤回。
3、要约撤销--已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 之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 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 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 更。
卖 方 的 义 务
国际经济法课件(sale of good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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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方的义务、风险和费用最小 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运输车辆和 办理运输、保险、出口结关手续。—— 若买方不能直接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出口 手续,不应使用该术语。 3、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 卖方除实际交付货物外,无须向买 方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 用的电子信息;相反地,买方必须在受
2、区别 (1)运输方式不同 FCA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 FAS和 FOB均只适用于海洋和 内河运 输方式。 (2)交货地点与风险划分的界限不 同 FCA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置时起,风险即由 卖方转移至买方。因此,风险转移的界 限取决于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若买方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 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 的运输工具时,风险转移至买方;若交 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以外的其他任何 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 未卸货但已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 时,风险开始转移至买方。
大陆法:商业广告 要约邀请 ( invitation for offer) 英美法:商业广告(内容明确、肯定; 且有受约束之意) 要 约 案例:蓝色酚制感冒药案 案例: 公约: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 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约建议,仅应视为要 约邀请→大陆法 但是,如果此项建议符合作为要约
的其他要求,而且提出该建议的人明确 表示 有相反的意向,则这项建议亦可 视为要约 → 英美法 中国合同法: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 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内容足够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并不要求具备所有条款 ,只要达到 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
(1)美国法:leave nothing open negotiation (2)法国法:《法国民法典》第 158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 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3)公约:货物的名称 货物的数 3 名称、 名称 数 价格或 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 货物的价格 价格 确定价格的 方法 3、有受约束之意
第三章 国际商法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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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约》的有关规定
•
• • •
• • •
1、合同的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 ① 关于发价 (offer) A.发价的含义 B.发价的构成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offeree)提出。 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offeror)在其发价一旦得到 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12
•第 二 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 一、《公约》的有关规定
•
1、合同的成立要件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根 本条件,一为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一为 合同是否要以书面作成并签字,前者为实质要件, 后者为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发价”与“接受”或“要约”与“承诺” 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我国已经 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它的这 些规定,是我们应该遵循或参照的。
21
2 <公约 >关于在接受中对发价内容的修改与补充
• (1)在接受中对发价的内容进行修改与补充, 原则上构成了对发价的拒绝,是还价,是一 项新的发价. • (2)如果在接受中对发价的修改与补充并非 实质性的,仍可视为有效的接受.如果发价 人不提出异议,合同就以发价的条件和接受 附加的条件为准.
22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为 • (一)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 (二)由法院法官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根据“冲突规则” (conflict rules)(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规则。
3
我国《合同法》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1、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 • 2、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 最密切联系原则 • 3、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涉外合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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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教案)徐朝仁1、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和渊源;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规则;着重把握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熟悉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2、教学重点: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3、教学方法: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实施开放式、启发式教学法;运用即兴问答、实例和最新信息,充分调动学生对探讨国际商事合同现实问题的兴趣、积极性和创造性思维潜能。
4、教学课时安排:6课时。
5、教学主要内容,即教学讲义: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特征和渊源一、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P.59)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各国有关对外货物买卖方面的国内法规范。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有何特征?1、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货物”是指有形的可移动的物品。
它不包括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61条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5条均对“货物”作了解释和规定。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则采用了排除法界定了“货物”的范围。
(P.60)即兴问答: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适用不适用《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答:不适用。
2、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国际”是指买卖的货物必须跨越一国国界,具有国际性。
对于“国际”一词,有许多标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可以看出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之间的营业地为标准。
它就是指所买卖的货物必须跨越一国国界。
即兴问答:美国籍公民在杭州设立了一家“苹果”手机专卖店,经营批发、零售业务,与中国商人签订销售合同适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如果中国商人营业地在中国,则不适用;如果中国商人营业地不在国内,则适用。
3、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买卖”是指双务有偿的销售合同。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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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公约》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当前国际货 物买卖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 1、合同主体的范围 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必须是营业地在不同国 家的当事人,而且该当事人所在国必须是《公约》 的缔约国。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约才能适用于他们所 订的货物买卖合同:(1)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 的缔约国。(2)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不是 缔约国,则须依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 约国的法律。(我国保留)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义务)
第五节
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错误
(2)欺诈
(3)胁迫
(4)乘人之危
(5)显失公平
(1)错误
大陆法: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出于错误而订 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 英美法: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某些重大问题 上都存在同样错误时,才能使合同无效或撤销。
我国《合同法》: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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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仲裁程序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流程。
司法途径和法律补救措施
讨论在司法途径上解决争议和寻求法律补救的选择和权利。
案例分析
实际案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析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加深对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理解和应用。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课件
本课程将深入探讨《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详细内容,包括法律概述、原则、 标的物和价款、争议解决以及案例分析等重要内容。
法律概述
课程简介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定义 重要性和应用
法律原则
交付、付款和合同 成立
合同交付和付款的要素以及 合同成立的法律原则。
适用法律和商定条 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确定 适用的法律和商定的特定条 款。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 任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法律 规定和原则。
标的物和价款
货物的描述和质量要求
解析货物描述和质量要求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
价款支付和货物价值
探讨价款支付和货物价值计算的法律要求和方法。
合同履行和风险转移
分析货物合同的履行过程和风险转移的相关法律规定。
争议解决
委员会和专家调解
介绍通过委员会和专家调解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程序和原则。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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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2.提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 3.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一)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n
1.交货的时间
• (1)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 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 交货。 • (2)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 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非情况表明 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 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 (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 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
•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叫价格条件 (price terms)或交货条件(delivery terms)就是用一些简短的概念或英文字 母缩写来表示货物价格的构成,买卖双 方对有关费用的负担手续的办理及风险 责任的划分。
• 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中最有影响的有 三个: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正本 3.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交货的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 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卖方应按 下述三种情况履行交货义务。
(1)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 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 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
a 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 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 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 明有关合同,将货物确定在该合同项下, 卖方必须向买方出具具体注明此项货物的 发货通知(即将货物特定化):
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与地址; 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 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
• 例:英国商人A以CIF条件从阿根廷进口3000 吨小麦,将其中1000吨转卖给英国商人B,B 已付清价款。但是在货物运达英国港口之前, A宣告破产,其所有财产(包括这3000吨小 麦)被列入破产财产清单进行破产清算。英国 商人B得知消息后,向主持破产清算的官员提 出:这3000吨小麦中的1000吨已经转卖给B, 并且B已付清价款,应归还B。这一要求被官 员拒绝。 • 问:小麦是否应归还给B?
商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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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导读:国际货物买卖法作为适⽤于国际商事交易领域中的法律规则,存在的功能是规范和保障商品交换的顺畅有序。
1本章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与国际贸易术语。
2阐述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卖⽅与买⽅的义务,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转移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补救3明确要约,承诺,根本违约,预期违约等概念,认识CISG在调整国际交易中的作⽤,熟悉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双⽅的权利与义务,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过程中的违约救济及条件第⼀节国际买卖法的概述(适⽤的范围:传统有形货物的买卖)CISG不适⽤以下买卖:1.供私⼈,家属或家庭使⽤进⾏的买卖2拍卖⽅式进⾏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令状或其他令状进⾏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买卖5船舶⽓垫船或飞机的买卖6电⼒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根源(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国际条约1.CISG适⽤范围:(跨国买卖)确定⼀个合同是否为国际合同的标准是指当事⼈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不论当事⼈国籍,客体或法律事实时候涉及外因素(TIPS:民间借贷合同是⽆效的)2.CISG不涉及的问题:CISG不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性,即不涉及合同的效⼒,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或任何惯例的效⼒。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共政策,同样惯例的法律效⼒亦需要按照合同所适⽤的国内法来处理,即如果惯例不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则和公共政策,它们就具有法律上的效⼒(TIPS:合同成⽴就有合同效⼒)(⼆)国际贸易惯例(判断风险和转移⾮强制性)(三)关于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法律渊源)第⼆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TIPS:合同三要素要约承诺对价)⼀要约要约:是⼀⽅向另⼀⽅提出意愿,按⼀定条件同对⽅订⽴合同,并含有⼀旦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产⽣约束⼒的⼀种意思表⽰。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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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德福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 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 效。” 德福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 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公司当即回电: “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 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 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双方为此 发生争议。
6.3 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提交有关货物单据 品质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义务
买方的义务:
支付货款 收取货物
一、卖方的义务
❖ 交付货物:
❖ 1.交货地点: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双方无 约定的,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 (1)货物涉及运输的,卖方在货物移交第一承运人 时完成交货。
前言 合同条款 结尾
标的物条款 价格条款 运输条款 保险条款 支付条款 商检条款 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索赔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仲裁条款
四、格式合同
❖ 又叫标准合同,是有关国际组织或者国内外 贸商业组织或外贸公司制定的,具有固定样 式和既定条文,印刷成文本的空白合同。
❖ 格式合同的优点: 合同内容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货品检验
(1)买方对货物不符 合同,必须在发现 或理应发现不符情 形后一段合理时间 内通知卖方,说明 不符合同情形的性 质,否则就丧失声 称货物不符合同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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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教学目的][本章内容][本章重点][本章难点][思考题][课时安排][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以及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应充分注意的法律问题;了解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本章内容]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概述第二节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第三节买方和卖方的一般义务第四节违约及对违约的救济方法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本章重点]1、国际贸易术语2、买方和卖方的义务3、货物风险的移转[本章难点]货物风险的移转[课时安排]4课时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概述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一)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1、普通法2、成文法(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2)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
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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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导读:国际货物买卖法作为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领域中的法律规则,存在的功能是规范和保障商品交换的顺畅有序。
1本章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入手,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与国际贸易术语。
2阐述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卖方与买方的义务,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转移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补救3明确要约,承诺,根本违约,预期违约等概念,认识CISG在调整国际交易中的作用,熟悉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救济及条件第一节国际买卖法的概述(适用的范围:传统有形货物的买卖)CISG不适用以下买卖: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进行的买卖2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买卖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6电力买卖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根源(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一)国际条约1.CISG适用范围:(跨国买卖)确定一个合同是否为国际合同的标准是指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而不论当事人国籍,客体或法律事实时候涉及外因素(TIPS: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2.CISG不涉及的问题:CISG不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性,即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共政策,同样惯例的法律效力亦需要按照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来处理,即如果惯例不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则和公共政策,它们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TIPS:合同成立就有合同效力)(二)国际贸易惯例(判断风险和转移非强制性)(三)关于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法律渊源)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TIPS:合同三要素要约承诺对价)一要约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意愿,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法定的约束力,法律责任提出要履行,意思表示:语言表达行为文字)(一)要约的构成要件:与对方订立国际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要约的成立要件四个要件:(1)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理解:向特定人发出才是要约,非特定的是要约邀请,要约可以向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人或向公众作出,广告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特定的人,对于悬赏广告如寻人启事或寻物启事,各国法律一班都认为是一种要约,对于普通商业广告则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只要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许诺,也视为要约(2)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特定化,作为要约人只要能够特定化即可,并不一定需说明要约人的具体情况,而不一定需要知道他究竟是谁,一个要约,如果处于能够被承诺的状态就可以。
如自动售货机,消费者不需知道是哪家公司装的,只要投币,作出承诺,便完成交易(非人类形式也可以构成要约)(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一旦经过受要约人的有效承诺,要约人就必须受其约束,合同也因此而成立,要约人不得反悔对其加以否认,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所谓“确定”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
“完整”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并不要求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被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CISG规定:(什么是有效的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后,在没有到达受要约人前收回要约即为撤回。
(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达到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达到并生效以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作为一项允诺在被承诺前,如果没有对价,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自由的收回其意思表示。
对价制度:对价的两个条件,即容忍或为了换取对方的允诺所付出的代价。
此外还有诸如承受某种损失或责任(EG戒烟对自己有利不形成对价)不可撤销的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人必须是商人2.要涉及货物买卖3要约规定了有效期限4要约以书面作成,并由要约人签字(若受要约人同意,即双方同意,即可撤销成功)(CISG:既允许要约撤销,同时也规定了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不可撤销两种情形:有效期限不可撤销是合理的(三)要约的消灭要约的消灭: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效力,即对要约人丧失法律约束力由以下四个方面原因形成:1.因要约人撤销或撤回消灭2.要约期间已过而消灭3.因受要约人拒绝或提出反要约而消灭(反要约是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有效的承诺)4.因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而消灭二承诺(有合同就有了约束力)CISG对承诺的解释: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对一项要约的同意即为承诺,可见承诺也是一种意思表示1.承诺的有效条件(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作出的,也可以是受要约人委托的代理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的明示接受CISG对“明示接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一个表示同意或接受要约的专门通知或者声明,这种明示的接受可称之为“通知承诺”另一种是根据要约本身或依据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3)承诺必须是一种对要约完全和无条件的接受CISG19第一款认为原则上一项有效的承诺在内容上应与原要约人本身的内容保持一致,而不应包含上述的的添加,更改或限制的添加,更改或限制CISG19第二款又作出灵活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期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所载的更改为准。
可见CISG认为:发生了上述不一致的时候,首先判断这种不一致是实质性还是非实质性的,如果属于实质性的不一致,则这种接受便自动地成为一种反要约,而不再是有效的承诺,如果是非实质性的不一致,则这种接受的最终效力取决于要约人的表态,即如果要约人对这种不一致及时地以口头或书面表示反对,则这种接受便不能成为有效承诺,否则这种包含了与原要约非实质性不一致内容的接受仍然构成有效的承诺,并且双方事后订立的合同中,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各种非实质性的添加,更改或限制将取代原要约中与之不一致内容而成为双方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
CISG有关效率的问题:受要约人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时,承诺仍然生效原因:调整非实质性的条款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的期待判断:实质与非实质:CISG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重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4)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或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如果要约人未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或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
2.承诺的生效时间(1)到达主义原则(2)投邮主义原则(3)CISG的态度,采用通知承诺方式承诺时,该项承诺于载有承诺的通知送达(不是作出或发出)要约人时生效,大部分采用到达主义原则3承诺的撤回由于CISG对这种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原则,故CISG认为这种承诺原则上是可以撤回的,但有一个条件即撤回或修改通知必须于原已发出的承诺之前或者同时送达要约人,这种撤回或修改才有效。
要想有效撤回修改一项已发出的承诺,一般必须采用比原承诺传达方式更快的方式来传送这种撤回或修改的通知。
其次,如果受要约人采用行为承诺方式作出一项承诺时,由于CISG规定这种承诺是于有关行为作出时生效,因此行为承诺一般是不能撤回的。
第三节卖方与买方的义务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CISG及各国的买卖法或合同法关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都属于非强制性的规定。
当事双方可以根据合同需要和自己的意志做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并排除法律的适用。
只有当买卖合同对某些事项没有作出规定时,包括CISG在内的各项法律才有适用的可能,也才能缓引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卖方义务主要包括:交付货物或单据,品质担保,权利担保共三项主要业务。
这些规定时为了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足,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合同内容的漏洞进行必要的补充。
所谓合同的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约定而未约定。
易言之,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不能包括某项应处理的事项,其目的是尽量使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得到履行,体现了“与其使合同无效不如使之有效”的原则。
(CISG的作用这是“效率原则”)TIPS:若合同法中无法解决则要通过民法通则,若民法通则无法解决则用宪法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业务1.交货时间“合理时间作为合同未规定交货时间的解决办法”即是否影响双方对合同所期待的东西。
2.交货地点交货地点关系到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的分担问题。
(有贸易术语就有交货地点)CISG在确定货物交付地点的时候,除采纳多数国家对这一问题的一般性规定将交付货物的地点按照特定物与非特定物的分别确定为缔约时特定物的所在地和卖方的营业地外,还充分考虑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运输的依赖。
CISG规定1.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首先为: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运输,卖方应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只有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前述的一般性规定。
比较合理的处理原则是交给第一承运人即揽货方,那么卖方如果将货物交给揽货方即视为交给买方,卖方的交货义务由此完成。
3.交货方式一般有两种: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实际交货:指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下。
象征性交货;在合同货物涉及运输或其他无法实际交货的情况下,由卖方发运货物并将取得的提单或其他证明货物所有权的运输单证交给买方。
CISG规定:卖方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公约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交单)(二)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是一项合同义务,永远是卖方义务,不随风险转移而转移)所谓品质担保也称瑕疵担保,是指卖方为所销售的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所作的担保,保证其售出的货物的品质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且没有影响买方里的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