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_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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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内容提要:

1.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2.合伙法:合伙的概念、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的各种关系、合伙企业的解散

和有限合伙

第一节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一.商事组织基本形式

◆个人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企业

二.个人企业

是指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独享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主要从事小型零售,服务业和农业等行业。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出资人对个人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业法人的独立资格在于:1、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2、独立于企业成员;3、独立的财产权利;4、独立的财产责任

三.合伙企业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

特征:1.共同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是一种“人的组合”

四、公司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

公司的特点: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

独立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

五、不同商事组织形式的比较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只纳个人所得税,不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企业、合伙企业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要交纳公司所得税,而股东同时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六、选择商事企业形式应注意的因素

1、投资者对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是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

2、税法是否把该类企业划入适合投资者纳税的类别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内部运作有效性、资金筹措、未来发展情况等因素。

现在公司企业是主要的商事组织形式,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节:合伙法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二、合伙的特征

1、合伙建立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之上;(合伙协议决定合伙企业出资、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方式)

2、合伙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合伙企业的利与弊

●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跟公司相比)规模一般不大

●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不利于集中有效的管理

●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不容易造成独裁;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毋交纳企业所得税,●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一般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帐目和年度报告,

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投资风险比较大,存续时间不稳定)

综合以上分析,合伙企业适合中小企业或家族企业

四、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

大陆法系:出现在民法典和商法典中;

英美法系:合伙法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8月1日实施,2006年8月27 日修订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other/news/2006/08-28/780384.shtml

单行法规:以某一经济领域中的特定关系或特定问题为对象,以国家为调整这些关系或者解决这些问题所确定的政策为依据,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则。其特点在于针对性和政策性。

五、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各合伙人的姓名

2、合伙企业所经营的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范围

3、合伙的期限

4、每个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和金额

5、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7、合伙人死亡或者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方法

8、合伙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内容

(二)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

美国

合伙以合伙人的协议而组成,可以毋须政府批准,但必须有合法的目的;特殊行业需要申领开业执照

英国

对合伙的商号名称要求相当严格: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不得加上“有限”的字样;

如果在商号名称中没有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氏,则须向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注册事项包括:商号名称、所营事业、营业地点、合伙人的姓名、国籍、合伙人所拥有的其他企业。

德国

合伙人提出申请,然后在商业登记册上登记注册

中国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三)合伙关系

在英美法国家,即使合伙人之间并没有订立明确的合伙契约或者对合伙是否存在发生争议,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会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即“事实上的合伙”

“事实上的合伙”的判断因素:

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

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

3、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

六、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英、美、德、中:平均分配

法国: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七、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

2、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合伙企业有权要求有关合伙人赔偿企业由此遭受的损失;

4、新加入的合伙人对其加入之前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两种观点并存

退出的合伙人对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须负责任

对于其退出后企业的新债务是否负责任,要根据情况而定,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应该负责任,否则不负责任;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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