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09.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为无效,但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 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D项错误。
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 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丙、丁、戊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 甲和乙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甲和乙应当定期向丙、丁、戊报告合伙事务 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产状况 C.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 帐簿等财务资料,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 况 D.当甲和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 丙、丁、戊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 伙人权利的不同点,依据《合伙企业法》 70-73条。
11.甲系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乙系有限 合伙人,现甲、乙二人均想转换身份,则下列说法 中正确的是? A.甲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 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 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 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 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财产份额的出质
(1)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2)有限合伙人-可以,除合伙协议另
有约定外
五、合伙企业人执行/第三 人
有限合伙企业: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
注: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处理 2.非执行合伙人的权力 监督、建议、查阅权等
(3)退伙时的财产处理 按协议约定或共同协商 货币/实物/分担亏损 (4)退伙前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人-无线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2.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以下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2005年〕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答案】C 【解析】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资时间按约定
注意与公司不同
二、合伙企业财产
构成、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收益
共同共有
1
财产的管理
出资额的转让
出资份额质押
2
共同共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均应当依照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 2、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3、法院强制转让
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个人财产缺乏清偿其所负债务,其该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合伙人甲因个人炒股,欠债15万元。鉴于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价值15万元的设备出资,所以甲的债权人提出如下几种解决方案。其中哪些是合法的? A订立偿债方案,以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 B债权人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清偿全部债务 D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权 ☆A D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基本原则
合伙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 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 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伙企业法》
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入伙
入伙条件与程序:
办理登
记手续
经过全体
合伙人同意
依法订立
书面入伙 协议
原合伙人
应当履行 告知义务
第十九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1、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2、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1、按合伙协议的约定;
2、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 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
配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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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
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 出资
以合伙名 义取得的
收益
依法取得的 其他财产
第八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 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 伙。
但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将请求分 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即 引起合伙的解散。但一般合伙协议都订有企业存续 条款(continuation agreement),即如果某合伙人死 亡或退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条件。
1.考虑商业活动的性质是否适合此类企业形式,投资者 的数目及其相互关系。
2.考虑其内部运作的有效性及从事业务活动的费用。 3.在成立企业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可能程度。 4.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方便融资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概述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已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 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须视情况而定:
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 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 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 对该第三人负责;
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 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 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 任。
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而且与之进行交易的 第三人也知道该合伙人没有得到授权,否则,合伙企业 和全体合伙人都要就该合伙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负责。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课堂练习:甲、乙、丙、丁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 10万元、15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未 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四位合伙人之间应 如何分配利益与损失?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
《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 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执行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外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 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 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
五、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2.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1)企业财产 (2)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欠H--20万 企业财产8万 企业还8万
(1)个人自有财产 (2)合伙企业中分取的 收益或强制执行该合伙 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
其余由ABCD负连带责任
ABCD 险。 (5)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以
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 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5-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1、合伙企业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我国的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我国《合伙法》规定的合伙人是指自然人,而对法人和类似法人的经济组织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有关规定处理。
2)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资格应当是:①必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B.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人C.太阳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D.企业法人 E.北京市人民政府〖析〗在我国,仅有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同时对外国人未予限制。
正确答案:AB。
2)合伙企业须经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而设立。
3)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投资。
4)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5)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协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根据这些规定,成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应当是书面的。
《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火;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新)

《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 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 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 动。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
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
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三)出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四)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案例讨论 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 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 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 他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人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 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质押不妥,该 质押约定当然无效。合伙人乙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 意这项质押约定。合伙人丙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 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合伙人丁认为:“既然如 此,黎明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去向律师咨询。 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人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 表合伙企业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合伙人的分工是内部关系,不具有 公示性,外界并不知晓,因此对善意第 三人是无效的。不具有执行权权的合伙 人以企业名义进行的交易,有效,由合 伙企业承担责任。 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交易对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 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 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 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 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 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财产份额 的结算。
第三章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概念和特征
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 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 险 非法人,无限连带责任
T博士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的财产并没有完全分离, 因此不能像法人那样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而是 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1)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 其出资之外的财产(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2)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义务, 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合伙人权利
合伙人的义 务
合伙企业的 损益分配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经合伙人全体 一致同意的事项:P63(相对一致)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 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 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 理人员
(四)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 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 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 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 或自然人。 (“不知情 的”)
(五)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 合伙人的个人其他财产(对外无限连带,对内按约定比例)
选择题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 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 正确的有( )。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 •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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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 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过半数通过
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 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名称 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 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案例分析
• 2009年1月,甲、乙、丙、丁4人决定设立一家普通 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 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2万元,乙以实物 折价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经其他三人同意, 折价3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 丁按照3∶2∶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 合伙协议约定由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 是对外签订合同的标的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10 万元的合同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 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 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隐名合伙 • 显名合伙
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
•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 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财产
1. 合伙人的出资部分
以所有权出资—全体合伙人共有 以使用权出资—全体合伙人共用
2. 合伙企业的积累部分
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
• 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禁止 • 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限制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禁止
• 竞业禁止—绝对 • 自我交易—相对禁止(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 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合伙协议的约定 合伙人协商
实缴出资比例 平均
合伙协议不 得约定将全 部利润分配 给部分合伙 人或者由部 分合伙人承 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 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 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 收益用于清偿,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 清偿。
当然退伙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② ③
④ ⑤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 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
退伙的后果
•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成为有限合伙人,普 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 未能一致同意的,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 额退还该继承人
退伙的后果
• 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 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 人的财产份额。 •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 偿责任的,相应扣减 • 有未了结事务的,待了结后再结算
•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 • (1)甲因给父亲治病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 张某多次向甲索要,但甲每次都以自己除了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于是在甲同意下, 张某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消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2)2005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和飞达公司签订 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额为30万元,飞达公司不知道 合伙企业对甲的权限限制。其他合伙人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 伙企业的利益,决定对此合同的效力不予承认。 • (3)2005年6月,乙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带来 不利影响,2005年7月,乙与其他合伙人结算后,撤资退伙。 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5万元。2005年8月,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银行就合伙人乙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 元要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丙、丁、戊和退伙人乙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是新入伙人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 合伙企业法
• 1997年2月23日颁布 • 2006年8月27日修订
•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什么是合伙企业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 业。
– 投资人是任何人
– 旧《合伙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合伙企业的分类
•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 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入 伙
• 入伙的条件 :
– 全体一致同意
– 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 –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法律后果
•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等责任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不论入伙人与原合伙人就此问题 是否有其他约定。
退 伙
•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 企业并使其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 律行为 。
– – – – 协议退伙 单方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协议退伙
•
①
② ③ ④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 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单方通知退伙
• 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 •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为 前提 • 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 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退货币,也 可退实物。
退伙的后果
•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 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分担亏损 •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 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营利)合伙企业均 适用。应注意: 1、采用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承担责任 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非企业 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用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 责任的形式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不采 取企业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专业知识提 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 法问题。 《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 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国企业 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外国个人是指外 国自然人。我国《合伙企业法》没有禁止外国企业或者个 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 定。
•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思 考
• 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 伙人?
– 可以
• 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 伙人?
– 可以
合伙企业的特征
1.
2. 3. 4. 5. 6.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议确定,采用 书面形式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或部分经营 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企业债务负无 限连带责任 无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是由合伙人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 主体数量,两个以上
•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按合伙协议 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 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① 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 ②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 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
• 对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债务加 以区分
– 合伙企业债务抵消禁止以及代位权行使限制 – 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 – 债务承担方面的独立性
案例分析
• 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 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 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 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消其所欠合伙企 业的债务。
•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单独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 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 哪一项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A为合伙企业购置房产 • B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 • C以企业的设备为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 • D聘请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 ☆C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设 立 的 条 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必备 条件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 必要 条件
(二)设立程序即办理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
设立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申 请人。按照规定,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的具体事务,应当由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 关申请设立登记。
• 请问:罗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可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