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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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禁止
• 竞业禁止—绝对 • 自我交易—相对禁止(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 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合伙协议的约定 合伙人协商
实缴出资比例 平均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合伙协议不 得约定将全 部利润分配 给部分合伙 人或者由部 分合伙人承 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 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 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 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 清偿。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伙

① ② ③ ④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
退伙的后果
– 从其约定
•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 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过半数通过
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 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名称 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 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
1. 合伙人的出资部分
以所有权出资—全体合伙人共有 以使用权出资—全体合伙人共用
2. 合伙企业的积累部分
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
• 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禁止 • 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限制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合伙企业法
• 1997年2月23日颁布 • 2006年8月27日修订
•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什么是合伙企业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 业。
– 投资人是任何人
– 旧《合伙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合伙企业的分类
•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 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申请书、生效的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法 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等)、其他法定证明文件,需要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代理人应 提交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和合法代理证明)。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登 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齐,应补正。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当场 登记,但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 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 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事务,否则, 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的非经营性, 与设立合伙企业有关的活动,其后果由以后成立的合伙企业承担。
案例分析
• 2009年1月,甲、乙、丙、丁4人决定设立一家普通 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 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2万元,乙以实物 折价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经其他三人同意, 折价3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 丁按照3∶2∶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 合伙协议约定由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 是对外签订合同的标的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10 万元的合同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 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 • (1)甲因给父亲治病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 张某多次向甲索要,但甲每次都以自己除了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于是在甲同意下, 张某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消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2)2005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和飞达公司签订 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额为30万元,飞达公司不知道 合伙企业对甲的权限限制。其他合伙人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 伙企业的利益,决定对此合同的效力不予承认。 • (3)2005年6月,乙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带来 不利影响,2005年7月,乙与其他合伙人结算后,撤资退伙。 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5万元。2005年8月,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银行就合伙人乙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 元要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丙、丁、戊和退伙人乙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是新入伙人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退伙的后果
•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成为有限合伙人,普 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 未能一致同意的,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 额退还该继承人
退伙的后果
• 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 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 人的财产份额。 •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 偿责任的,相应扣减 • 有未了结事务的,待了结后再结算
•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 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隐名合伙 • 显名合伙
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
•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 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出资人。
•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思 考
• 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 伙人?
– 可以
• 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 伙人?
– 可以
合伙企业的特征
1.
2. 3. 4. 5. 6.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议确定,采用 书面形式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或部分经营 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企业债务负无 限连带责任 无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是由合伙人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 主体数量,两个以上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营利)合伙企业均 适用。应注意: 1、采用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承担责任 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非企业 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用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 责任的形式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不采 取企业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专业知识提 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 法问题。 《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 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国企业 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外国个人是指外 国自然人。我国《合伙企业法》没有禁止外国企业或者个 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 定。
入 伙
• 入伙的条件 :
– 全体一致同意
– 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 –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法律后果
•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等责任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不论入伙人与原合伙人就此问题 是否有其他约定。
退 伙
•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 企业并使其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 律行为 。
– – – – 协议退伙 单方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协议退伙


② ③ ④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 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单方通知退伙
• 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 •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为 前提 • 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单独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 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 哪一项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A为合伙企业购置房产 • B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 • C以企业的设备为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 • D聘请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 ☆C
• 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 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退货币,也 可退实物。
退伙的后果
•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 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分担亏损 •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 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
• 对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债务加 以区分
– 合伙企业债务抵消禁止以及代位权行使限制 – 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 – 债务承担方面的独立性
案例分析
• 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 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 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 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消其所欠合伙企 业的债务。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设 立 的 条 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必备 条件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 必要 条件
(二)设立程序即办理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
设立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申 请人。按照规定,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的具体事务,应当由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 关申请设立登记。
•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按合伙协议 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 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① 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 ②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 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1、合伙企业的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和经营地点;2、合伙 企业的目的和经营范 订立合伙协议 围;3、合伙人的姓名 及其住所;4、出资的 方式、数额、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的 依约定出资 分担办法;6、企业事 务的执行;7、入伙与 退伙;8、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10、争 进行设立登记 议的解决方式
当然退伙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② ③
④ ⑤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 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二、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定义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设立、组织、 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1997年2月23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法》,并于1997年8月1日起 实施。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 起实施。
• 请问:罗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可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 事务的情况。
•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 合伙协议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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