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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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章

国际商法第三章
(四)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必须合法。
(五)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
(六)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四、合同的分类book P85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1.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1.要式合同: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国际商法
第三章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英国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1)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 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当事人
包括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3.要约的形式要求
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
〈〈德国民法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三章 公司法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三章  公司法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
股东对公司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传统的做法是在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因此,股东们以什么方式来进行表决, 就构成了股东对公司行使间接控制权的关键。 例如,美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主要有 直接投票(straight voting)、累积投票(accumulative voting)、 分类投票(class voting)、偶尔投票(contingent voting)、不 按比例投票(disproportional voting)五种。究竟各个公司 在何种情况下应用何种表决方式,除了公司法有所限制 外,一般都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43条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正确答案』D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分公司的特征。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 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例题·单选题】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分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具备法人资格 • B.分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子公司不具备法人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 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
并登记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 人。 ➢法定性 营利性 法人资格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 2.由法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形成并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 • 3.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 (1)独立的财产权 • (2)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 (3)具有永久存续性
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 承担的分支机构。 • 2.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本公司或总公 司。

国际商法 第3章 合同法

国际商法 第3章 合同法

对受要约人 对要约人
受要约人是没有约 束力的但有特殊
《公约》承诺前 德国法
不受约束要约 注明
法国法可撤
销,但须赔 偿
原则上可撤销二种 情况不可以
2、拒绝失效
受要约人把拒绝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行为,要约在拒绝 通知送达要约人时即告失效。 反要约(还盘)=拒绝+新要约 (案例:北方航空vs丹尼思费伦蒂仪表)
许诺≠合同
二、合同的基本特征



两个或以上行为主体 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意思一致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效果,包括设 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须是合法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谈判、电话),简单的经济往来 2、书面合同 (1)、合同书 (2)、电报、电传,录像(能证明合同主要
合同无效
(2) 德国法
同中国法大同小异,采取排除法,除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①7周岁以下 ②处于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该状况非暂时者 ③禁治产者(精神病、洒癖法、院宣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订立合同但不一定有效 ①代理人追认 三种情况有效 ②成年后自己追认 ③独立经营业务者在其经营范围内
承诺有效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约人是指受要约人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其它任 何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作出同意的表示,也不是承诺,合同不 能成立。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
要约规定有效期 要约未规定有效期
《公约》十八条合理的 时间内未到无效
《公约》十一条真超期、 假超期 大陆法依通常情形可期待 承诺到达的时间内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两个海牙公约各国国内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有体物的买卖。

不适用:(1)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

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物的买卖;(2)不视为动产的货物,如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3)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4)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5)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2、适用条件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不包括代表机构所在地。

3、不涉及的事项(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责任问题;但卖方所售货物造成人身伤亡之外的损失,公约适用。

4、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就可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通常形式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书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前文、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合同的前文。

又称约首它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1)合同的名称;(2)合同的编号;(3)订约的日期;(4)订约的地点;(5)订约的当事人名称、地址;(6)订约的理由。

2.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主要有:(1)商品名称;(2)品质条款。

一般采取约定品质的方式,通常有:“凭样品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5)包装条款;(6)保险条款;(7)交货条款;(8)支付条款;(9)检验条款。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某一类合同的共同事项记载。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 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 伙。
但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将请求分 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即 引起合伙的解散。但一般合伙协议都订有企业存续 条款(continuation agreement),即如果某合伙人死 亡或退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条件。
1.考虑商业活动的性质是否适合此类企业形式,投资者 的数目及其相互关系。
2.考虑其内部运作的有效性及从事业务活动的费用。 3.在成立企业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可能程度。 4.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方便融资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概述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已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 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须视情况而定:
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 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 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 对该第三人负责;
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 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 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 任。
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而且与之进行交易的 第三人也知道该合伙人没有得到授权,否则,合伙企业 和全体合伙人都要就该合伙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负责。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课堂练习:甲、乙、丙、丁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 10万元、15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未 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四位合伙人之间应 如何分配利益与损失?

西财《国际商法》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三章

西财《国际商法》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三章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思考练习答案1.(一)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大陆法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一致。

《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某事的协议。

”协议是指当事人旨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当事人双方或各方之间的利益互换并不是合同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只要各方就合同的条件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了。

(二)英美法系合同的概念传统的英美法系中最通行的合同概念是将其定义为能够由法律强制执行的承诺。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l条规定:“合同是一个承诺或者一组承诺,违反这种承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承诺被法律确认为一种义务。

”它将合同定义为是能够强制执行的承诺,因其仅强调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的承诺,而没有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现代英美法系较为流行的合同概念是将合同定义为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协议。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合同是指受本法及其他任何可适用的法律影响的而产生的,当事人协议上的全部法律义务。

”1979年版《布莱克法学辞典》也将合同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创立为或不为某一特定事情的义务的协议”。

另外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定合同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从英美法现代定义来看,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上,比传统的定义更准确,更全面,与大陆法相互靠拢趋势的表现。

2.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或行为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标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因此,凡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称之为要约。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国际商法法》第三章_合伙企业法(含案例分析与答案)课件

《国际商法法》第三章_合伙企业法(含案例分析与答案)课件

案例分析 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中B 是A的儿子,
时年14岁,初中生。 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五人 于03年8月1日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 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合伙协议规定:
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 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
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
▪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 7、入伙与退火; ▪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9、违约责任。
此外合伙协议也可 以载明合伙企业的 经营期限和合伙人 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任意记载事项。
3)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出资
2、人合性——个人的联合。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自然人;
——以人的信用为基础。
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非资本 的结合。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 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故,入 伙退伙有严格的限制,人员结构 稳定。
我国《合伙法》规定的合伙人是指 自然人,而对法人和类似法人的经 济组织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 “联营”的有关规定处理。修改动
3)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均 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归合伙人共同所 有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 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 分配、分担。
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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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 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 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 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的。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1)无限责任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 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 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 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 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成为意 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 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2. 默示代理
默示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 个人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 就像它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默示代理有以下两 种情况:第一,基于习惯而产生的代理行为,这种代 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又称为“不可否认的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第二,基于身份关系、合 作行为推定而产生的代理行为。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判 例,如配偶之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示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既未得到本人追认,又 未经第三人撤回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就其无权代理行 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这里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 道该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该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 有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 则不承担责任。
2. 普通法的规定
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动物权代理的规定,而将大陆 法系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根据普 通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 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其有订立合同的合法 代理权。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 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行 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 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充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 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国际商法讲义3章美国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讲义3章美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与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第四节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第五节欧洲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的概念及性质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manufacturer)、销售者(seller)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defective product)而对产品的使用者(user)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各当事方之间的赔偿损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是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injury or property damages)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把握产品责任发展的历史趋向把握产品责任的社会作用和政策基础二、产品责任法和买卖法的关系1、联系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品质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是相同的2、区别比较买卖法产品责任法类属私法公法条款性质任意性强制性赔偿范围合同总额内财产、人身赔偿额小大涉及责任人较窄更为宽泛产品责任法对象是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关系三、产品责任法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一)产品(PRODUCT)1、美国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有形物,包括农产品在内。

2、欧洲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Directive concerning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的规定:“产品”一词是指一切可以移动的产品movable items。

但是不包括初级农产品。

3、我国1992年通过,并在2000年9月1日经修改后颁布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内的,可以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缺陷defect1、美国法院的标准采用两个标准来确定某项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其一是消费者对于产品安全性的期望其二是效益与危险性对比分析2、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考虑到包括产品说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按照预期的目的对使用该产品的人的身体或者财产提供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那么该产品就是有缺陷的产品。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课件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课件

(二)承诺 1、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
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条件:
(1)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 受要约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表示接受要约,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些条件, 这样的意思表示就构成反要约。 从性质上说,反要约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后发先至)。
(2)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失效的通知,使自己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①英美法:
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 可以撤销要约。
英国:根据1948年公司法,撤销认购股票或债券的要约受到一定的限制。 美国:如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只要在该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了承诺, 该要约就成为不可撤销的。
合同的法律特征
(1)行为特征:是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主体特征:地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行为。 (3)目的特征: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效力特征: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依照合同的表示形式,分为明示合同和暗示合同; (三)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 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当今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生产、分配及流通领域 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合同法则是关于国际商事主体之间交往规则的最重要法律。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商法  第三章

4. 客观必需的代理。 客观必需的代理,是指一个人在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 产,如发生紧急情况,为了保护该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 动的代理。
5. 追认的代理。 当事人在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其行为原则 上不具有代理效力。但如果本人事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 式追认该行为,那么这一行为构成代理。
追认的代理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限制: (1) 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代 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 (2) 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充分了解被追认的无权代理 或越权代理的全部真实情况,否则被认可的行为也不产 生法律效力。例如公司超越能力范围的行为,不可追认。 (3) 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出姓名的本人或 可以确定的本人来追认。 (4) 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本人必须已经取得法律资格。 根据英美法规定,代理人替尚未成立的公司订立合同, 即使日后该公司经过注册成为法人,该公司也不能追认 这一合同。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即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一般地,委托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类: (1) 按委托代理权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代理 和特别代理。 (2) 按代理人人数不同,可分为单独委托代理和 共同委托代理。 (3) 按代理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代理事 项,可分为主要委托代理与从属委托代理。
现实生活中,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第一,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 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 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 交易。 第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 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 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第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 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 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进行交易。

国际商法 第三章(29页)

国际商法 第三章(29页)
E公司对R公司的授权范围是从波兰购买一 批皮货 。 由于爆发第二次世界大战 , 在无 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 , R公司便以高价 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 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 皮货 价格猛涨 。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 其货物是侵权行为 , 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 赔偿 ,R公司则以存在客观需要的授权作 为抗辩。
请问: 被告是否侵权?
五 、事后追加的授权
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 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某种法律行为 , 这种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 的 , 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 认这个合同 , 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 )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四 、客观需要的授权
■ 是在某一 当事人根据其他法律关系照管 另一 当事人的财产时 , 发生了为保存该 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急情况下 产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 , 虽然受委托管 理财产你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 的明示授权 ,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 须视为其具有某种授权。
E公司诉R公司案(英国)
■ 合理根据: 行业习惯或被代理人的明示授 权 。一般是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 为而产生的代理。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 1971)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向原告租了 辆车子 , 但用于私事 , 被告认为秘书雇 车私用 , 非公司业务 ,拒绝付款 , 法院 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 司目的订车 , 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 代理人 , 故公司应付款 , 至于私用问题 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代理法概述 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国际商法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含案例分析与答案)

国际商法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含案例分析与答案)

06
答案与解析
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一答案
案例二答案
案例三答案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 伙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约定各自出资额、股权比例、 利润分配等内容。本案中,甲 、乙、丙三人未签订书面协议 ,因此不构成合伙关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 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共担风险。本案中,丁未履 行出资义务,且未参与企业经 营,因此不构成合伙关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 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出 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进行。本 案中,甲、乙、丙三人约定按 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符合法 律规定。
答案解析
案例二解析
本案例考查合伙人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 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本案中,丁 未履行出资义务,且未参与企业经营,违反了合伙人 的义务,因此不构成合伙关系。
合伙企业的合同关系
合同订立
合伙企业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时,通常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作为合同一方。 合伙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和风险,并确保合同合 法有效。
合同履行
合伙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如果合伙企业 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04
合伙企业的变更与终止
合伙企业的增资与减资
增资
合伙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通常 是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或提高偿债能力。 增资的方式包括增加合伙人出资、将 未分配利润转为注册资本等。
减资
合伙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可能 是由于经营不善、资金过剩或调整经 营策略等原因。减资应当经过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如法国、德国等国的合同法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
➢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是以判例法的形式 出现。这是几个世纪以来英国、美国等国法院以判例 形式发展而成的判例法。
12.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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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各国的合同法
中国现行合同法是1999年3月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法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 合同法中吸纳了许多先进的制度,在我国的 合同法发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约束,合同也不能成立。
12.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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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3 要约的约束力
➢ 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由于要约尚未发生 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 在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已经发生 效力,对于要约人能否撤销要约,两大法系国家的 法律各有不同规定。
12.10.2020
12.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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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1 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 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 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 约束力之意。
要约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 或行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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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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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2.1 要约 2.2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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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存在双方或多方 合同当事人;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法律上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承诺。 若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项要约 表示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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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案例
(三)中国法
1.(直接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1999年《合同法》中的代理制度
((隐名代理)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1.本案当事人之间是何种合同关系?
2.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
1、本案孙某与王某之间是行纪合同关系。
《合同法》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就本案而言,孙某作为委托一方,王某作为受托一方,孙某授权王某选择买主并以王某名义与买主签订售房协议,孙某支付1万元酬金,其合同性质属于行纪合同。
案例:
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第二节 无权代理
一、概述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一)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效力。第三人可以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
(二)英美法的原则
冒牌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理人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类型(以我国为例)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接受委托后,王某仔细进行了市场调查,发现孙某指定的售价比市场价格便宜,于是想自己买进。随后,王某按约定的条件自行拟定了房产转让协议,作为买、卖双方在该协议签字。在缴纳了有关房产转让的税费后,王某持相关证件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处理完毕上述事项后,王某告知孙某房已经售出,其应承担的交易税费为2.09万元。将该部分税费及自己应得酬金1万元从房款中扣除,王某实际支付房款38.4万元。不久,孙某获悉该房事实上由王某自己购买,觉得王某不应该接受报酬,便要求其退还。王某拒绝。孙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返还1万元。请结合合同法有关原理分析:
行纪合同案例分析
孙某急于筹措出国费用,便委托朋友王某(房地产经纪商)将其一套商品房卖出。双方特为此订立委托售房合同,约定:孙某授权王某售出商品房一套;王某凭此授权自己选择买主并以自己名义与买主签订售房协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米4000元;房产转让依规定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及王某受托售房的酬金1万元由王某在支付售房款时予以扣除;房屋出售需办理的产权变更登记由王某负责,孙某提供协助。合同签订后孙某将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王某。
2、人民法院应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本案孙某与王某分别为合同中的委托人与行纪人。双方签订的行纪合同中没有明确禁止王某自己买入,那么王某可以作为买受人,并仍然可以要求孙某支付报酬。
2、借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例题
[例1] A公司业务员甲常年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7月1日, A公司开除了甲,但未及时告知B公司。7月11日,甲又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对A公司是否有效?
例题
[例2] 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凭着几张空白合同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丁、戊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的效力?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案例
2005年6月27日,新沂农民冯某向朋友许某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书写了借据,高某配偶陈某在该欠据“担保人”栏署“高某”之名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经许某催要,高某夫妇还款1万元,余款2万元索要未果。许某于2005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冯某、高某偿还借款2万元。高某辩称对陈某签字担保一事事前不知,事后未予同意,拒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英美法: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由下列原因而产生:
1.明示的授权(express authority)
2.默示的授权(implied authority)
3.客观必需的代理权(agency of necessity)
5.追认的代理(agency by ratification)
练习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
1.显名代理(named agency),是指第三人在与代理人缔结法律关系时知道被代理人姓名的代理。
2.隐名代理(unnamed agency),是指第三人在与代理人缔结法律关系时知道存在被代理人,但不知道被代理人姓名的代理。
3.所谓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undisclosed agency),是指第三人在与代理人缔结法律关系时不知道存在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1)被代理人享有介入权。(2) 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英国E公司授权波兰R公司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皮货价格猛涨.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
三、 代理的分类
(间接代理)第22章行纪合同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虽然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解析: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解析:
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一)大陆法:
1.直接代理: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合同直接约束本人和第三人,就是直接代理。
2.间接代理:代理人为了本人的利益(for the account of the principal) 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合同间接约束本人和第三人,则为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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