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3-4)
商法3章.
2、公约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 采用营业地标准作为衡量国际性。 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 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公约适用于缔约国,自动适 用公约。 在一方或双方都不是缔约 国的情况下,根据公约第1条第 1款第b项,也可以因为国际私 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公约缔 约国的法律,而使当事人之间 的销售合同适用公约。
一、卖方交货的地点与时间 (一)、卖方交货的地点(3) (合同未规定交货的地点时适用)
例1:1970年菲利普· 赫兹德父子诉休弗兰斯
案中,被告向原告购得一块地毯,地毯在铺 设它的展厅交付时,因其开线而被拒收,第 二天地毯被盗。原告为追索货 款而起诉。 被告是否要赔偿?
例2:1897年基尔克汉姆诉艾吞巴勒案中,
(2) 典型单据买卖,卖方只要把代表货物所有权 的单据交给买方,就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 接受符合合同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就是付 款以交单为先决条件。卖方交货义务是以交单 来完成的。 在E组和D组术语中,是实际交货合同,卖 方的责任是自己承担风险费用,把货物实际交 给买方处置时,要求买方付款。 在CIF条件下,货物品质以装运时为准, 卖方对运输风险不承担责任。而实际交货合同, 货物品质以到货时为准。 注意这一点。
常见的三种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 常用的3种国际贸易术语:FOB、CIF、 CFR。 1.FOB术语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合同中买卖 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买方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 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 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税、费; (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 卖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 费用。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两个海牙公约各国国内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有体物的买卖。
不适用:(1)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
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物的买卖;(2)不视为动产的货物,如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3)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4)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5)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2、适用条件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不包括代表机构所在地。
3、不涉及的事项(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责任问题;但卖方所售货物造成人身伤亡之外的损失,公约适用。
4、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就可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通常形式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书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前文、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合同的前文。
又称约首它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1)合同的名称;(2)合同的编号;(3)订约的日期;(4)订约的地点;(5)订约的当事人名称、地址;(6)订约的理由。
2.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主要有:(1)商品名称;(2)品质条款。
一般采取约定品质的方式,通常有:“凭样品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5)包装条款;(6)保险条款;(7)交货条款;(8)支付条款;(9)检验条款。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某一类合同的共同事项记载。
3国际货物买卖法
②对于买方(除付款之外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卖方应当在知道或理应知道买方违约后的一段 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例】买卖双方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 菜籽。合同规定:1970年3月份装船。如果买 方未能按期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 但买方应该负担仓租、利息和保险费。合同订 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 发出警告:如果买方未能在同年4月28日前派 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于同年5月5日才派船接运货物,卖 方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 问: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卖方担保义务
• 质量担保 含义: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 用性承担的担保责任。 • 权利担保
1、所有权担保
含义:又称追夺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
是第三人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2、担保物权
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是不附着任何担保物权
的货物。
3、知识产权担保
【例】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 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 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 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 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 索赔。 问: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公约》的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 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 合法要求。
• 预期违约时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 当在得知对方将预期违约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 同解除。
【例】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 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 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 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 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 同。加拿大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 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 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 中止履行合同。 问: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三课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4条的规 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pass related documents),那么,他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 与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还规定,如果卖方 在上述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他可以在这个时 间届满以前对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之处作出修改。
请分析:我方在交易中哪里出问题了?为 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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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要点
• (1)根据国际贸易有关法律规定:"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 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 合规格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 要求." (2)本案例中,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从 合同规定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 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检商品的依据,属 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 约.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 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个电报可 以理解为: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 充.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判断,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 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涉及运输
不涉及运输
货交第一承运人
特定物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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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 卖方营业地
9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deliver the goods) 地点已作出规定,则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地点 交货。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 则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1条 的规定,卖方应当根据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履行 交货义务: (1)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 该合同又涉及货物的运输,就要求卖方把货物运 送给买方 (2)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 又不要求卖方把货物运交给买方(特定地点交货) (3)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 义务是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将货物交由买 方处置。
国际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2) 公约的宗旨 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 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 公约的主要内容:4个部分,101条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 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 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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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约的适用范围 地域适用范围: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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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
本章小结 本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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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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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Incoterms®2019的特点
• (1)每个贸易术语前增加了使用说明。 • (2)权利和义务的设置。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
对应,分作10项说明。规定卖方的10项义务为:提供 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许可证、授权、安检通 关和其他手续;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交货;风险转 移;费用划分;通知买方;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同 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核查、包装及标记;协助 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相对应的买方也有10项义务, 其具体内容取决于卖方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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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子单证。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 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以提供“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 程序”。
• (4)明确了某些概念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9》 中的特定含义:如“承运人”(Carrier)、“交货 ”(Delivery)、“链式销售”(String)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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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三章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 ⼀、贸易;国际贸易;国际货物买卖 跨越国界进⾏商业贸易,这便是国际贸易。
长时期来,国际贸易⼀直以有形货物的跨国交易为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同国际贸易⼏乎就是同义语。
但⼆战之后,特别是五⼗年代以后,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属于智⼒成果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也成为商品,于是出现了国际技术贸易。
此外国际间还有以⽆形劳务的提供与接受为内容的⽆形贸易,这也属于国际贸易。
于是国际货物买卖只是国际贸易的⼀个部分,但它始终是国际贸易传统的主要的部分。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三部分: 1.国际贸易惯例; 2.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及其冲突规范, 3.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在西⽅,11世纪出现于地中海沿岸的所谓“商⼈习惯法”,就是货物买卖习惯的汇集。
直⾄今天,国际贸易惯例,依然在发挥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作⽤。
货物买卖习惯便完全具备了法的形式和法的效⼒,成为国内法的⼀部分内容。
不同国家的国内⽴法的内容不可能是⼀样的,适⽤时⼀定会发⽣法律冲突,因⽽国际私法中有关的冲突规范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段。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统⼀实体法,是⼆战之后在国际货物买卖法领域出现的新产物。
代表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发展趋势。
第⼆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以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式来进⾏,也是⼀种合同,它区别于其他合同之处在于:它是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且此种货物要进⾏跨越国界的流动;其双⽅当事⼈的营业地⼀定在不同国家,⾄于当事⼈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核⼼,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完全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存在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 (⼀)合同的成⽴要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属于涉外经济合同。
订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根本条件,⼀为当事⼈就合同内容达在协议,⼀为以书⾯作成并签字,前者为实质要件,后者为形式要件。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广义的买卖法,一般包括调整动产和不动产的买卖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章取狭义的买卖法的概念,专门阐述调整货物这种动产买卖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特别又侧重于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西方发达国家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一般也可适用于国际货物的买卖,然而这些买卖法所采取的形式并不一样。
在大陆法系国家,买卖法大都以独立的章节形式编入民法典之中,如《法国民法典》第三篇第六章,《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日本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
它们都是专门就买卖中的法律关系作出具体规定,成为民法典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这些国家除民法典之外,还设立专门的商法典,对商行为、海商、保险、票据和公司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这些国家采取民法与商法分立的做法,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纂为两部法典,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于商事活动,但如属商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
也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民商合一的形式,只有民法典而没有单独的商法典。
例如意大利、瑞士等国就只有民法典,它们把有关商法的内容编入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之中。
英美法系国家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大陆法意义上的商法典,其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普通法,体现于法院在司法判例中形成的关于买卖方面的法律规则;二是成文法,或称制定法,即立法机关关于货物买卖的立法。
成文法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
前者是英国在总结了几个世纪以来有关货物买卖的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制定的。
经过多次修订,现今生效的是1994年修订的《货物供应与销售法》(Sale and Supply of Goods Act 1994)。
该法为英美法系国家制定各自的买卖法提供了一个样板。
后者是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编制的一部样板法,于1952年公布,以后经过多次修订,最新版本是1998年版,该版本增补了2A(租赁)、4A(资金划拨)等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1. 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 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
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C ) 。
月 5 日月9 日月10 日月11 日2. 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
A. 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B. 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C. 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解除合同D. 买方延迟履行,卖方直接解除合同3. 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A ) 。
A. 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B. 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C. 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D. 卖方将货物起运时4. 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D ) 。
A. 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B. 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C. 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D .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5. 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C ) 。
A. 预期违约B. 债务转移C. 损害赔偿D. 风险转移6.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A ) 。
A. 到达生效B. 了解生效C. 投邮生效D.发出生效7.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而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则买方可以( C ) 。
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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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 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 对货物进行担保
品质担保 物权方面的担保
权利担保 工业产权方面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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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买方的主要义务 支付货款
接受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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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国际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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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
汇付与托收 ?汇付—也称付款,是指付款人通过银 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主动汇交给收款人 的支付方式。
银行不承担买方不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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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 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 的一种支付方式。
违约及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 买方可以单独采取的补救措施 ?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 要求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 ? 要求卖方降低货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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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风险的转移
风险及风险转移的前提、后果及主要原 则 ? 风险转移 ? 前提:特定化 ? 主要原则
物主承担风险原则 货物交付时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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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及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违约 违约通常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
形式。 违约的分类
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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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及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受损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 买卖双方均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 实际履行 ? 宽限期 ? 解除合同 ? 损害赔偿 ? 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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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支付程序 P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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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
国际货物买卖法4
2、正文。
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总价、
包装、装运、支付、保险、检验、不可 抗力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索赔条款 及仲裁条款。
3、尾部。
包括文字标准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31
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商品的名称 (二)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三)关于商品的数量 (四)关于商品的包装
32
它是由国际商会(ICC)于1935年制订的, 现行文本是2000年修订本。该通则对装运 港船上交货(FOB)以及成本加运费与保险费 交货等13种贸易术语作了详细解释,具体规 定了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该 通则已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承认和采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贸易术语: 1、E组 2、F组 3、C组 4、D组
2.特征: 买卖国际性 (营业地标准) 标的有形性 买卖双务有偿性
6
营业地
营业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公约》以营业地为标准来决定销 售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遗憾的是 公约没有给营业地下定义。由于各 国代表对“营业所”有不同的理解, 最后的意见是由裁判机关考虑可以 界定营业地的相关因素(如组织权 限、营业活动情况),在个案 (case by case)的基础上确定 “营业所”。
国际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9
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典型的有买卖,租赁, 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
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
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 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与,归还原物的 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须偿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26
C组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第2和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任何要约都有有效期
明示的——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
offer subject to reply here Dec. 10th offer valid for ten days
默示的——在发盘中不明确规定有效期,发盘在一段合理时间
内有效 offer …… offer …… please reply please reply by fax
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
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 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26
英国法院1893年的一个判例: 被告在广告中说:如果有人按被告的说明使用该公司 生产的“香烟丸”,连用两星期后仍患有流感,被告将支
明确: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 一项发盘,只要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
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明确,至于其他交易条件,可在合同
成立后,按双方之间已确定的习惯做法、惯例或按《公约》的有关规 定,予以补充,甚至不规定价格,合同仍然有效成立,而价格可按订 立合同时在类似情况下的通常价格来确定。
32
(3)我国《合同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有下述情况之一,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
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3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在要约未发生效力之前使之 消灭、不生效。
或这些国家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但当事人可以
在合同中全部排除《公约》的适用)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教案)徐朝仁1、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和渊源;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规则;着重把握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熟悉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2、教学重点: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3、教学方法: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实施开放式、启发式教学法;运用即兴问答、实例和最新信息,充分调动学生对探讨国际商事合同现实问题的兴趣、积极性和创造性思维潜能。
4、教学课时安排:6课时。
5、教学主要内容,即教学讲义: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特征和渊源一、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P.59)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各国有关对外货物买卖方面的国内法规范。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有何特征?1、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货物”是指有形的可移动的物品。
它不包括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61条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5条均对“货物”作了解释和规定。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则采用了排除法界定了“货物”的范围。
(P.60)即兴问答: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适用不适用《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答:不适用。
2、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国际”是指买卖的货物必须跨越一国国界,具有国际性。
对于“国际”一词,有许多标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可以看出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之间的营业地为标准。
它就是指所买卖的货物必须跨越一国国界。
即兴问答:美国籍公民在杭州设立了一家“苹果”手机专卖店,经营批发、零售业务,与中国商人签订销售合同适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如果中国商人营业地在中国,则不适用;如果中国商人营业地不在国内,则适用。
3、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买卖”是指双务有偿的销售合同。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2.提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 3.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一)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n
1.交货的时间
• (1)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 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 交货。 • (2)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 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非情况表明 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 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 (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 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
•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叫价格条件 (price terms)或交货条件(delivery terms)就是用一些简短的概念或英文字 母缩写来表示货物价格的构成,买卖双 方对有关费用的负担手续的办理及风险 责任的划分。
• 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中最有影响的有 三个: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正本 3.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交货的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 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卖方应按 下述三种情况履行交货义务。
(1)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 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 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
a 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 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 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 明有关合同,将货物确定在该合同项下, 卖方必须向买方出具具体注明此项货物的 发货通知(即将货物特定化):
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与地址; 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 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
• 例:英国商人A以CIF条件从阿根廷进口3000 吨小麦,将其中1000吨转卖给英国商人B,B 已付清价款。但是在货物运达英国港口之前, A宣告破产,其所有财产(包括这3000吨小 麦)被列入破产财产清单进行破产清算。英国 商人B得知消息后,向主持破产清算的官员提 出:这3000吨小麦中的1000吨已经转卖给B, 并且B已付清价款,应归还B。这一要求被官 员拒绝。 • 问:小麦是否应归还给B?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 名时,应当选用对己有利的名称。
第十一页,共105页
2.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 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 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 后者包括商品的外行、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品完全一致。 (2) 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
(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 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如;品质与样品 大致相同。
第十三页,共105页
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凡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
品质者,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范畴。属于 这个范畴的表示方法,具体包括下列几种:
(1) 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须于 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生效 (2) 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 作出该项行为时即生效
第二十五页,共105页
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公约19条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时,如载有添加\限 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反要 约;对发价表示接受,单载有添加不同条件的答复, 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向 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 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接受,合同 仍可有效成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四.《公约》的结构、内容、效力 1.结构:
由序言和四个部分济和政治制度如何,应在 一律公平、主权平等、互相依存、彼此合作和共 谋利益的基础上发展贸易关系,采用统一规则, 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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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瑕疵担保
➢ 4. 卖方物的瑕疵担保期间 ➢ (1)卖方应承担货物风险移转前之瑕疵担保责任; ➢ (2)当事人就货物质量有担保期限的,则卖方应承担在该期
第三章 本讲内容
➢ 一、卖方义务 ➢ 二、买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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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方义务
➢ (一)交付货物并移转货物所有权
➢ (二)物的瑕疵担保
➢ (三)权利瑕疵担保 ➢ (四)提交与货物有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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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付货物
➢ 德国卖方销售十套电子设备给一意大利买方。但双方未确定交货 地点,且合同并未提及任何运输问题。在卖方确定之额外提货时 间后,买方尚未提货。卖方故而起诉买方违约。买方反诉卖方并 未将货物交付买方,构成违约。
➢ 问:本案中,本案中交货地点在哪里?是卖方违约还是买方违 约?
(一)交付货物
➢ 1. 交货时间
➢ 日期: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 期限: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
一个日期外,卖方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 其他:否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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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付货物
➢ 中国某公司从荷兰一进口商签订了由中方向荷方出口5吨花生的合同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规定:双方于11月中旬由中国上海通过集装箱 运输装货物发往荷兰鹿特丹。
(三)权利瑕疵担保
➢ 买方在收到卖方交付之货物后,第三人起诉买方,宣称其为 货物之所有权人,而非卖方。买方立即将此情况通知卖方, 卖方告知第三人主张无法律根据,其为真正之货物所有权人, 其有权处理该批货物。然而,第三人最终还是对买方起诉, 给买方造成因不能及时使用货物之损失5.000美元,以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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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的义务
•交货地点
(1)卖方营业地 (2)特定地点 (3)货交第一承运人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的义务
•交货时间
请问:中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二
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份出售大米合同。合 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货时间 是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 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 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到9月10日, 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 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 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 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期。”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二、买方违约所产生的卖方补救方法
➢实际履行
《公约》第62条规定:“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 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 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减低价格
《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约定,不论 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 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 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37条或第48条的规定对 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 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二、买方应承担的义务
➢支付货物价款的义务
•付款应履行的步骤和手续 •付款地点 •付款时间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买方应承担的义务
➢收取货物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 •接收货物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公约》第45条规定:“(1)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 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a)行使第46条至第52 条所规定的权利;(b)按照第74条至第77条的规定,要求损 害赔偿。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解除合同:条件
《公约》第49条规定:“(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47条第(1)款规定的 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二)他在买方按照第47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 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三)他在卖方按照第48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 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解除合同:条件
《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 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 效。”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解除合同:条件
(1)卖方根本违反合同 (2)卖方不交货,并且也不在买方给予的额外时间内交货, 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3)向卖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在卖方已交货的情况下,买方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除 非有某些情况出现 (5)买方必须能够原装返还货物
国际经济法
主讲教师:王祥修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
案例一
2010年,中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 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 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 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 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 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中方索赔。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损害赔偿
•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
《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 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 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 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 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二、买方违约所产生的卖方补救方法
➢给于宽限期
《公约》第63条规定:“(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 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 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 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 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解除合同:后果
《公约》第81条规定:“(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 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 同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 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
(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 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 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
-、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担保义务
•瑕疵担保 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
性承担的责任。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担保义务
•追夺担保 追夺担保也称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
须是第三人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给予宽限期 《公约》第46条规定:“(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
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
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 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 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 权利。”
(1)约定时间 (2)合理时间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的义务
•单据的交付
(1)交货方式:实际交货;象征性交货 (2)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 (3)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二、买方违约所产生的卖方补救方法
➢解除合同:条件
(1)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并构成根本违反 合同 (2)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或声明将不在宽 限期内履行 (3)向买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如果买方已支付了价金,卖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但某 些情况下除外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损害赔偿
•与其他救济措施的关系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二、买方违约所产生的卖方补救方法
《公约》第61条规定:“ (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 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a)行使第62条至第 65条所规定的权利;(b)按照第74至第77条的规定,要求损 害赔偿。
《公约》第46条规定:“(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 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要求交付替代物
《公约》第46条规定:“(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 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 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39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 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公约》第76条规定:“(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 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 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 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修理货物 《公约》第46条规定:“(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 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 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39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 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 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损害赔偿
•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