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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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第一章总则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定义和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适用于跨国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活动,致力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内容、货物的品质、数量和价款、交付方式、付款条件,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买卖双方约定的原则,补充性地适用国际惯例和统一法规的原则。

同时,也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则,用于解决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争议。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义务一、卖方主要义务卖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合格的货物,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同时,卖方还应确保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并对货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二、买方主要义务买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接收卖方交付的货物。

在验收货物时,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有权提出索赔等要求。

三、解除合同和赔偿责任当买卖双方发生重大违约时,买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双方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一、货物的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包括陆上运输、铁路运输、海运和空运等不同方式。

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运输时间和成本等因素来决定。

二、货物的装载和交付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和时间,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货物的装载,并提供相应的运输单据。

买方在接收货物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验货,并签署相应的收货单据。

三、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坏、丢失或延误等风险,这些风险应由卖方和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一方有权向对方索赔或要求赔偿。

第四章国际货物质量和数量的规定一、合格货物的要求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要求,以及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法通用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通用课件

国内法
各国有关货物销售的法律法规。
国际惯例
如贸易惯例和商业习惯。
判例法
国际商事仲裁和司法判决。
0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与承诺
01
02
要约
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 作出,并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 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精神损失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违约行为给 对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违约 方也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05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争议解 决
协商与调解
协商
买卖双方通过直接对话,寻求争议的 和平解决。这通常是最先尝试的方法 ,因为它简单、快速且成本低。
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电子签名和认证
新技术的出现使得电子签名和认证 成为可能,对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 提出了挑战。
跨境数据流动
随着数据流动的增加,各国之间的 数据保护法律差异对国际货物贸易 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更加注重消费者保护
随着全球消费者保护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买卖法将更加注重保 护消费者的权益。
02
诉讼程序可能较为复杂和耗时, 成本也较高。然而,对于某些争 议,诉讼可能是唯一的法律解决 途径。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最新发 展与趋势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进程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最重要的统一化文件之一,为各国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合同规则, 简化了交易过程并减少了法律障碍。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两个海牙公约各国国内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有体物的买卖。

不适用:(1)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

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物的买卖;(2)不视为动产的货物,如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3)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4)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5)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2、适用条件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不包括代表机构所在地。

3、不涉及的事项(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责任问题;但卖方所售货物造成人身伤亡之外的损失,公约适用。

4、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就可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通常形式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书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前文、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合同的前文。

又称约首它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1)合同的名称;(2)合同的编号;(3)订约的日期;(4)订约的地点;(5)订约的当事人名称、地址;(6)订约的理由。

2.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主要有:(1)商品名称;(2)品质条款。

一般采取约定品质的方式,通常有:“凭样品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5)包装条款;(6)保险条款;(7)交货条款;(8)支付条款;(9)检验条款。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某一类合同的共同事项记载。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 优质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 优质课件
问:1、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为什么?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19
二、承诺(Acceptance)
(一) 承诺的概念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三)承诺有效期间的计算 (四)变更了要约内容的承诺 (五)逾期的承诺 (六)承诺的撤回
发出
建议的 内容必须 十分确定
必须表明 在接到承诺时
承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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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判断: 1、3GW—I型压缩机2000台,每台150美元,CIF
(中国上海口岸),5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 信用证支付,限4月20日货到有效 ; 2、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于2005年8月5日向被告 某毛纺厂发出一份传真,“购买1703人字呢 (一种毛呢)5000米,每米价格为15元,合同 成立与否应以我方确认为准。”
教学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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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买卖法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国际
公约、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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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Offer) 二、承诺(Acceptance) 三、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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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我国红利装饰公司拟参加某宾馆内装修投标,为更
确切地估算投标标底,向美国某公司的询价购买300套卫 浴设备,并说明:“这一询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估 算投标的价格,投标日期是8月8日,开标日期为8月25 日。”美国公司于8月1日向红利装饰公司发出出售300套 卫浴设备的要约。红利装饰公司认为价格合理,据此计 算价格标底,并于8月8日递交了投标书。但美国公司发 出要约后,因货源紧张,价格上涨,遂于8月15日发出撤 销要约的通知。红利装饰公司收到后当即表示不同意撤 销要约。8月25日开标时,红利装饰公司中标。红利装饰 公司于8月26日对某公司8月1日的要约做出承诺。美国公 司回电称其要约已经撤销,合同不成立。而红利装饰公 司则坚持合同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PPT参考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PPT参考课件
问:1、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为什么?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2021/3/10
授课:XXX
19
二、承诺(Acceptance)
(一) 承诺的概念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三)承诺有效期间的计算 (四)变更了要约内容的承诺 (五)逾期的承诺 (六)承诺的撤回
国际商务惯例和法律
2021/3/10
主讲教师:罗艳芬
授课:XXX
1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2021/3/10
授课:XXX
2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第四节 违约及救济办法 第五节 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2021/3/10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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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要求和教学重点
德国马克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 份函电给香港加里森公司,“供应1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 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2月25日 前答复有效,请电复。”德国马克公司在函电中 还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德国马克公司又 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回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 月18日上午送达香港加里森公司处。香港加里森 公司于2月19日才收到德国马克公司的航空信,由 于香港加里森公司考虑到信中的价格对其十分有 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问题:广州五羊出口公司与美国麦克劳公司之间
的合同是否成立?
2021/3/10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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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逾期的承诺(late acceptance)
逾期承诺仍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 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要约 人。

国际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国际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2) 公约的宗旨 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 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 公约的主要内容:4个部分,101条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 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 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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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约的适用范围 地域适用范围: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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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
本章小结 本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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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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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Incoterms®2019的特点
• (1)每个贸易术语前增加了使用说明。 • (2)权利和义务的设置。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
对应,分作10项说明。规定卖方的10项义务为:提供 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许可证、授权、安检通 关和其他手续;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交货;风险转 移;费用划分;通知买方;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同 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核查、包装及标记;协助 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相对应的买方也有10项义务, 其具体内容取决于卖方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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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子单证。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 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以提供“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 程序”。
• (4)明确了某些概念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9》 中的特定含义:如“承运人”(Carrier)、“交货 ”(Delivery)、“链式销售”(String)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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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货物买卖法

2、国际货物买卖法

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 1986年12月11日加入。 • 1988年1月1日生效。 • 保留:适用范围只限于缔约国之间的合 同。 • 合同的形式限定为书面合同,但是此保 留已经和现行中国合同法规定不符。
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一)概念 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 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 要约的生效、撤回、
1、要约的生效: 指要约产生法律拘束力。 要约生效时间 发信主义 到达主义 了解主义
2、要约撤回--针对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 行为。 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 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甲于5月1日向乙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就 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 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 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 )。 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 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 D、无效,因为要约可任意撤回。
3、要约撤销--已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 之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 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 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 更。
卖 方 的 义 务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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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复杂性
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 的法律,法律适用问题复 杂。
即时交货的合同,通常是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 现货合同 在未来的某个时间交货的合同,通 常涉及商品交易所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同 合同的种类
合同的种类
销售合同
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 同。
合同的签订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合同成立。
合同的生效与履行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 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的种类
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信件、 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
添加标题
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 通常适用于即时清结的简 单交易。
添加标题
口头合同
添加标题
书面合同
合同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资格问题
当事人能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 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资格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对当 事人的资格做出限制,如禁止 某些主体从事特定类型的国际 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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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同意的惯例及他们之间的习惯做法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
• 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 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关于惯例,公约规定的惯例产生约束力的条件有 两个:
• 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这种惯例; • 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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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
• 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 其效力。 • 第12条规定,某缔约国在加入或批准公约时声明,要求பைடு நூலகம்同必须具备书面形 式,则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改变缔约国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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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在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关于公约的核准书时声明对《合同公约》作出两项保留: • (1)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 • 我国声明不受《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约束。《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或(b)如 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 (2)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 我国对《合同公约》第11条、第29条及有关规定提出保留。《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 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第29条的规定则涉及合同更改或终止的书面 形式要求。
• 如果一个公司在其他国家投资设立独立的法人,则不 属于“一个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设立营业地点”。在 其他国家设立的法人和投资设立该法人的母公司在法 律上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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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A商社大连分社(分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山东某纺织厂订购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布 料,并在我国国内完成了交货付款等手续。随后,日本A商社大连分社在大连将该批 布料加工,制成某规格的制服,并将这批制服销售给了日本本土的另一家公司,日本 B公司。这里涉及两个合同:日本A公司大连分社与我国山东某纺织厂的合同以及日本 A公司大连分社与日本B公司的合同。 • 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哪一个应当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课件

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课件
货物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运输单据:海运提单、铁路运单等 保险单据:保险单、保险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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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 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 对货物进行担保
品质担保 物权方面的担保
权利担保 工业产权方面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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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买方的主要义务 支付货款
接受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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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国际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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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
汇付与托收 ?汇付—也称付款,是指付款人通过银 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主动汇交给收款人 的支付方式。
银行不承担买方不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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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 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 的一种支付方式。
违约及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 买方可以单独采取的补救措施 ?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 要求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 ? 要求卖方降低货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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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风险的转移
风险及风险转移的前提、后果及主要原 则 ? 风险转移 ? 前提:特定化 ? 主要原则
物主承担风险原则 货物交付时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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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及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违约 违约通常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
形式。 违约的分类
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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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及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受损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 买卖双方均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 实际履行 ? 宽限期 ? 解除合同 ? 损害赔偿 ? 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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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支付程序 P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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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

运输和保险的风险和责任
要点一
风险
在货物运输和保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如自然灾 害、意外事故等。
要点二
责任
在货物运输和保险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对货物的损坏、丢失等损失的赔偿责任。
06 国际货物买卖的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协商
买卖双方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寻求 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03 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
标的物的种类和范围
商品
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 品,如机械设备、电子
产品、艺术品等。
服务
知识产权
如运输、保险、金融等服 务,以及与货物相关的安 装、调试、维修等服务。
如专利、商标、著作权 等。
电子信息
如电子图书、软件、数 据库等。
标的物的品质和规格
01
02
03
品质
指货物的质量和性能,应 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规 格。
04 国际货物买卖的价格和支 付
价格条款的确定和调整
确定价格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价格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明确约定货物的单价、计量单位、计价货币和总价等内 容。
调整价格条款
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价格条款的可调整性,如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因素对价格进行调整。
支付方式和工具
支付方式
诉讼的优势
诉讼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 性,判决结果对双方都有 约束力,且可以通过上诉 等方式进一步维权。
选择适用
买卖双方可以根据争议的 性质、金额大小、所在地 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仲裁 或诉讼方式。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
法律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及到不同国 家的法律体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的法律。

第2和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2和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任何要约都有有效期
明示的——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
offer subject to reply here Dec. 10th offer valid for ten days
默示的——在发盘中不明确规定有效期,发盘在一段合理时间
内有效 offer …… offer …… please reply please reply by fax
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
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 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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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1893年的一个判例: 被告在广告中说:如果有人按被告的说明使用该公司 生产的“香烟丸”,连用两星期后仍患有流感,被告将支
明确: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 一项发盘,只要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
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明确,至于其他交易条件,可在合同
成立后,按双方之间已确定的习惯做法、惯例或按《公约》的有关规 定,予以补充,甚至不规定价格,合同仍然有效成立,而价格可按订 立合同时在类似情况下的通常价格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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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合同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有下述情况之一,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
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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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在要约未发生效力之前使之 消灭、不生效。
或这些国家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但当事人可以
在合同中全部排除《公约》的适用)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教案)徐朝仁1、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和渊源;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规则;着重把握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熟悉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2、教学重点: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3、教学方法: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实施开放式、启发式教学法;运用即兴问答、实例和最新信息,充分调动学生对探讨国际商事合同现实问题的兴趣、积极性和创造性思维潜能。

4、教学课时安排:6课时。

5、教学主要内容,即教学讲义: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特征和渊源一、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P.59)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各国有关对外货物买卖方面的国内法规范。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有何特征?1、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货物”是指有形的可移动的物品。

它不包括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61条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5条均对“货物”作了解释和规定。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则采用了排除法界定了“货物”的范围。

(P.60)即兴问答: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适用不适用《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答:不适用。

2、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国际”是指买卖的货物必须跨越一国国界,具有国际性。

对于“国际”一词,有许多标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可以看出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之间的营业地为标准。

它就是指所买卖的货物必须跨越一国国界。

即兴问答:美国籍公民在杭州设立了一家“苹果”手机专卖店,经营批发、零售业务,与中国商人签订销售合同适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如果中国商人营业地在中国,则不适用;如果中国商人营业地不在国内,则适用。

3、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买卖”是指双务有偿的销售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和光票托收。
信用证
银行根据买方请求,向 卖方开立的承诺支付货
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电子支付
通过电子手段完成支付 的方式,如网上银行、
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支付的时间与地点
支付时间
通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后一定时间 内完成,具体时间根据合同条款确定 。
支付地点
可以是在卖方国家、买方国家或双方 协商确定的第三国。
执行
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应当履行判决内 容。如不履行,胜诉方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与 发展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应用
合同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采用书面 形式,并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盖章确认。在实践中,双方可以 通过邮件、传真、合同专用章等
方式订立合同。
风险转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 公约》,货物的风险在合同双方 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转移。实践 中,风险转移通常与货物的所有
未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纠纷解决机制 将更加多元化,包括仲裁、调解、诉 讼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 需求。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 买卖法将更加注重环保法规的遵守和 执行,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国际公约的推广与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公约是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手段。未来,这些公约将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 易的发展变化。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 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PPT 101张)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PPT 101张)

• 我国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的一位美国客户在与该公 司业务员会面时,口头向该公司下了一笔订单,由 于时间较为仓促,加上该客户是公司老客户,与之 洽谈的业务员未要求与对方当场签下书面合同,只 是请对方回国后再发一份传真以便留档。客户回国 后,并未发来传真,我方业务员也未坚持催要,同 时,我方根据客户要求开始备货。 • 当货物将要备齐,我方请客户确认汇款时,客户告 之,当时由于较为匆忙,未充分考虑,以至下了口 头定单,回国后,仔细加以核算,发现无法成交, 加上我方请其以传真确认,则认为不发传真订单不 正式成立。而且,根据其对与中国的了解,中国在 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不承认口头形式合同的。
2.英国《货物买卖法》
( 1)凡是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 须与说明相符。 ( 2)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卖方所交的货物在 品质方面必须与样品相符。 ( 3)如果在交易中既有样品,又有说明,则 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和说明都一致。
(4)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
( 5)如果买方已明示或默示卖方,要求货物 必须适用某种特定的用途,则货物应合理地 适用该特定用途。
特定化货物:
•含义: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即以某种行为明确指定以该项货物作 履行合同的标的。 •方法:
a.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地址;
b.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目 的地应通知某一买方; c.向买方发出一份具体指明货物情况的发货通知。 •意义:货物风险和所有权由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必要 条件。
•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2款: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 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 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根据国际 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 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营业地 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 物买卖合同。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2.提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 3.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一)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n
1.交货的时间
• (1)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 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 交货。 • (2)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 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非情况表明 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 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 (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 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叫价格条件 (price terms)或交货条件(delivery terms)就是用一些简短的概念或英文字 母缩写来表示货物价格的构成,买卖双 方对有关费用的负担手续的办理及风险 责任的划分。
• 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中最有影响的有 三个: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正本 3.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交货的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 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卖方应按 下述三种情况履行交货义务。
(1)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 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 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
a 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 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 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 明有关合同,将货物确定在该合同项下, 卖方必须向买方出具具体注明此项货物的 发货通知(即将货物特定化):
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与地址; 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 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
• 例:英国商人A以CIF条件从阿根廷进口3000 吨小麦,将其中1000吨转卖给英国商人B,B 已付清价款。但是在货物运达英国港口之前, A宣告破产,其所有财产(包括这3000吨小 麦)被列入破产财产清单进行破产清算。英国 商人B得知消息后,向主持破产清算的官员提 出:这3000吨小麦中的1000吨已经转卖给B, 并且B已付清价款,应归还B。这一要求被官 员拒绝。 • 问:小麦是否应归还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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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是指一方邀请他方下向自己发出要约
•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 撤回其邀请,一般不承担责任 ※ 一般: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及:“需以我方确认为准”“仅供参考”“样 品”
(二)要约的生效
(四)要约的撤销
虽然一般要约都可撤销。但本例中,受要约人(建造商)
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因为供应商知道建筑商将 用该要约来计算投标,而且,建筑商基于对要约的信赖投 标并赢取了建筑合同。
(五)要约失效
• 拒绝要约;
• 撤销要约;
• 承诺期限届满,承诺人未承诺;
• 无承诺期限,承诺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承诺
第二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
主要内容
一、要约
二、承诺
二、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的成立: 意思表示应具备以下内容才能成为要约: • 内容具体明确:货物;价格;数量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 要约要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特殊情况下,可向非特定 的人发出。
问:卖方撤销要约之行为)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 作了准备工作。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 受要约人基于该信赖而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四)要约的撤销
5月1日,建造商向供应商发出一份购买特种质量之砖块的 要约邀请。建造商解释说其订购该类砖块以竞标一份房屋 建造合同。建造商进一步解释说其必须于6竞标月1日提交 竞标书,结果于6月15日公布。供应商于5月7日按照建造 商要求向其发出要约。从而建造商顺利利用该要约从事竞 标行为。6月10日,供应商通知建造商撤销其5月7日之要 约。6月15日,竞标结果公布,建造商竞标成功。故而, 建造商通知供应商,其接受供应商于5月7日发出之要约。 问:供应商6月10之撤销要约行为是否有效?
(三)要约的撤回
6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一份要约,其中规定:“本要约 于7月1日之后无效。”假设该要约要1星期才能到达买方 。6月6日,即于买方收到卖方6月1日的要约之前,卖方 打电话通知买方撤回该要约。6月7日,买方收到卖方6月 1日之要约,经慎重考虑,其回复卖方说“本公司同意贵 方6月1日之要约”。 问:卖方6月1日之要约是否被撤回?合同是否成立?
(五)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
撤销:承诺不可撤销。为什么?
(六)逾期的承诺
Late acceptance(承诺迟延)
• 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做出:承诺无效; • 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通常的情况不能在承诺期限内
到达要约人:承诺无效;
• 但要约人可毫不犹豫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逾期之承诺 而使承诺“起死回生”。
(2)非实质性变更:
• 若承诺对要约内容的修改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则该承诺有 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 若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则合同条款以承诺之修改条款 为准
(七)承诺对要约内容之变更
6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一份销售1000吨食糖的要约。
其中,要约规定:交货期为7月份;包装方式为“sound bags” 。6月5日,买方向卖方回复接受卖方6月1日之要 约。但规定包装方式为 “new packages or bags.”卖方 打算按买方规定之包装方式于7月1日发货。然而,6月25 日,食糖价格大跌。买方咨询律师后以“承诺之包装方式 与要约不符、承诺无效”为由而于6月27日撤销合同。 问:买方是否能够撤销该合同?
问:买卖双方合同是否签订?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承诺的成立:一项意思表示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为 承诺:
• 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 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 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得有实质性更改)
(二)承诺的方式
言语做出: 行为做出: 沉默本身不构成承诺。
算。
(四)承诺的生效
概念: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效果: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成立。
例外:
• 行为做出承诺:自做出行为之时起,承诺生效;
• 沉默构成承诺:法律没有规定何时承诺生效; • (1)要约有效期限届满(公约解释); • (2)要约生效之时(瑞士债法典)
(四)承诺的生效
On June 1 buyer delivered to seller the following:” Please rush shipment of the following goods: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On June 2 seller shipped the goods to buyer. The next morning (June 3) seller drafted a telex to buyer informing that the goods were on the way. Before seller could transmit the telex, buyer phoned seller and said:” do not ship the goods ordered June 1.” Seller replied that it was too late to countermand the order since the goods had already been shipped. Seller’s telex of the shipment reached buyer on June 3 and the goods arrived on June 20. Buyer rejected the goods on the ground that there was no contract.
(三)可承诺期限
即:要约的有效期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
如:本要约有效期为10天,但此期限应从要约发出之日起 计算还是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日起算?
• 电报或信件:交发电报之时或信件内载明的发信日期;如 信件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所载日期起算; • 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式: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起
况下承诺到达卖方之时间为3天,故其于3月25日发出承 诺。然而由于邮局罢工,买方的承诺于4月3日才到达卖方 。 问:该承诺是否对卖方生效?
(七)承诺对要约内容之变更
(1)实质性变更:
• 承诺原则上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实质性变更,否则无效。
• 对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支付方式、货物数量与质量、交付 时间地点、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范围及争端解决方式条款 的修改,为实质性修改。
生效原则: 口头协议:了解主义; 书面协议:到达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
法律效力;
判断标准:一旦邀约到达受要约人营业地或其邮箱,即为 到达,而并不需要约人实际知悉该要约内容 (实际控制 标准)
(三)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者,可以撤 回。 一旦要约被撤回,则该要约从未生效。
(七)承诺对要约内容之变更
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
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要约后, 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问:买方之承诺是否有效?
(七)承诺对要约内容之变更
3. we shall stand by our offer until we receive your answer.
(四)要约的撤销
6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一份要约,该要约规定:“I
will hold this offer open until June 15.”。该要约于6 月3日到达买方。6月4日,卖方向买方发出撤销6月1日之 要约的通知,该撤销通知于6月6日到达买方。6月14日, 买方通知买方其接受卖方6月1日之要约。
• 承诺通常能及时到达,但由于其他原因延迟到达:则该传 递迟延之承诺有效,合同于承诺到达之时成立,除非要约
人毫不犹豫地通知承诺人其拒绝“接受”该承诺。
• 原则:传递迟延之承诺有效; • 例外:因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表示拒绝而无效;
(六)逾期的承诺
卖方表示3月31日为其要约之最后期限。买方知道通常情
(六)逾期的承诺
卖方表示3月31日为其要约之最后期限。然而买方的承诺
却于4月3日到达卖方。卖方此时仍对该买卖合同感兴趣。 故立即通知买方其“接受”买方之迟到承诺。该通知于4 月5日到达买方。 问:该买卖合同是否订立?何时订立?
(六)逾期的承诺
Delay in transmission(传递迟延)
(四)要约的撤销
原则:要约可撤销,只要该撤销在承诺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承诺人。
例外:不可撤销
• (a) 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
1. price and other conditions are not good after 1 September.
2. this is a firm offer
E.G.:
现发出要约如下,此要约在北京时间2006年4月29日前
回复有效:“80公吨核桃仁,2006年产大陆货,此CIF至 欧登塞尔包括2%佣金在内,每公吨250美元,五六月份装 船,哥本哈根专船。…… 兹请贵方详细开报你方所有存货,并说明如下几点:1、 模型详情;2、模型尺码重量;3、使用年限………
• 承诺人死亡; •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 思考:要约撤回是否属于要约失效的一个原因?
(五)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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