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质量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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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与联系?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与联系?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与联系?
从法律、法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
同条件》四个方面论述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与联系。

一、质保期是质量保证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包换。

质保期是说在一定时间内,只要不是采购人故意破坏、违规操作导致设备故障,供应商是要无偿、免费维修的。

质保期的计算。

按照国际惯例,质保期有三种计算方法,一种是从货物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一般为12个月;另一种是以货物运抵目的港或者现场之日开始起算,一般为18个月,如电梯项目;第三种是里程起止算,《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对质量质保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通常情况下,这三种计算方法应以先到者为准。

但针对具体招标项目有所不同。

如果货物的安装、调试、集成、验收所需的时间预计超过6个月的话,可以考虑合理利用招标的特点来选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反之,则可规定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

质保期的长短与投标报价是密切相关的。

对于投标人来说,质保期越长,其承担的风险就越大,为控制风险,必然会在投标报价上有所增加。

延长质保期势必增加中标供应商的费用,采购人在签订采购
合同时,不能要求延长质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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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缺陷通知期的异同

施工合同中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缺陷通知期的异同
出 , 三 个 期 限 主要 有 以 下 几 个 相 同 之 处 : 这
其他项 目的保修 期限 由发包方与 承包方约 定 。 建设工程 的保修 期 , 自竣工 验收合格之 日起计算 。
() 1 质量保修期 、 陷责任 期和 缺 陷通 知期 的开 始计算 缺
时间相 同。这 三个期 限的开始 时 间都是 自工程 竣工 验收之 自竣 工验 收 合格 之 日起 建设工程 在保 修 范 围 和保 修 期 限 内发 生质 量 问题 的 , 后 开始计算 。建设 工 程 的保 修期 , 施工单 位应 当履 行 保修 义 务 , 并对 造 成 的 损失 承 担赔 偿 责 计算 。标 准 施工 招标 文 件合 同第 1 . 9 1款 约 定 , 缺 陷责任 “ 期 自实际竣工 E 期起 计 算 。在 全部 工 程 竣工 验 收前 , t 已经 任。
FDC 中的 约 定 , 陷 通 知 期 是 指 自工 缺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在 向建 设 单 位 提 交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根 据 《 I I 施 工 合 同 条 件 》 程 接 收 证 书 中 写 明 的 竣 工 日 开 始 , 工 程 师 颁 发 履 约 证 书 至 告 时 , 当 向建 设 单位 出具 质量 保 修 书 。质量 保 修书 中应 应
③供热 与供冷 系统 , 2个采 暖期 、 冷期 ; 为 供 ④ 电气管 线 、 给排 水 管 道 、 备 安 装 和 装 修 工 程 , 2 设 为
年。
2 质量保修期、 陷责任期和缺 陷通知期的相同之处 缺
通过 了解 了这 三个 期 限的来 源 和 概 念后 , 我们 可 以看
失承担赔 偿责 任 。标 准 招标 文 件合 同 约定 : 监理 人 和承 包 保 修 期 限 前 , 自身 原 因 造 成 的质 量保 修 义 务 。 因 根 据 ( I C施 工 合 同 条 件 》 定 , 陷 通 知 期 满 , 包 ( DI F 约 缺 承 人 应 共 同 查 清 缺 陷 和 ( ) 坏 的 原 因 经 查 明 属 承 包 人 原 或 损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制度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制度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制度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制度是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持续保障的一种法律手段。

该制度规定了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以及相关的处理程序。

一、保修范围和期限保修范围通常包括主体结构安全、防水性能、电气管线、给排水及采暖系统等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质量保证。

保修期限根据不同部位和设备的特点,分别设定不同的时间长度,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二、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期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

若因设计、材料或施工等原因导致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负责到底。

同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提供施工图纸、材料使用记录等。

三、保修流程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核实,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

修复完成后,双方应共同验收,并签署相关文件。

四、责任追究若施工单位未按约定履行保修责任,或修复工作不符合要求,使用单位有权要求继续修复直至满足质量标准。

使用单位还可以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在保修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双方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对保修责任制度进行具体补充和调整。

任何补充或调整都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总结: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制度是维护工程质量、保障使用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保修范围、期限、责任、流程和争议解决方式,该制度为工程质量问题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解决方案。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建设和使用关系,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施工合同工程质量责任期

施工合同工程质量责任期

施工合同工程质量责任期工程质量责任期,通常指的是施工单位对所承担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的时间范围。

在这一期间内,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需负责无偿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这一条款的设置,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长期的保障,同时也是对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能力的一种考验。

以下是一个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责任期的范本:第一条质量责任期1.1 本工程的质量责任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

1.2 在质量责任期内,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直至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1.3 质量责任期满后,如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由于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予以修复。

第二条质量责任期的范围2.1 质量责任期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外墙装饰、室内装修、给排水、电气安装等所有由乙方施工的项目。

2.2 对于因设计变更、自然灾害等非施工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不在此责任期范围内。

第三条质量责任期的执行3.1 乙方应保证在质量责任期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确保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3.2 甲方应合理使用和维护工程设施,因使用不当或维护不善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质量责任期的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4.2 如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护义务,导致质量问题的发生或扩大,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工程质量责任期的规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工程质量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根据具体的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对责任期的时间长度、范围以及执行细节进行详细的协商和明确,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18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管理程序

18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管理程序

竣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工作的管理程序一、编制依据: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北京市公联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及交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和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工作程序。

二、目的竣(交)工验收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检查工程建设是否完成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

三、验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215号);4 、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道路接养管理暂行办法》;5 、市发改委批准的项目立项建议书;6 、市发改委、市规划委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7 、经有关部门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和设备技术说明书;8 、北京市市政工程及相关行业的验收规范、标准、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9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10、《公联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一);11、以上各项符合程序要求的修改、调整、洽商文件。

四、验收范围项目竣(交)工验收范围:公联公司投资建设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

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或基本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均应及时组织验收。

五、验收条件1 、工程实体与批复的设计文件一致,符合规划、交管、消防和环保、卫生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专业设计要求。

2 、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

经施工单位自检,工程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3 、项目监理单位已完成工程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配套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并已签署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

4、按照《公联公司道路工程路面竣(交)工检测项目表》(附件二)要求进行的道路工程第三方检测工作已完成;桥梁静载检测(必要时)已完成,并均已提交检测报告。

5 、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等竣工资料齐全、真实有效,达到验收要求。

工程合同中缺陷责任期

工程合同中缺陷责任期

工程合同中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通常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一定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赔偿。

缺陷责任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以及相关行业标准来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个典型的缺陷责任期范本通常会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1. 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通常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特定日期。

2. 缺陷责任期的时长: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和国家相关标准,时长可能会有所不同,如一年、两年或更长时间。

3. 缺陷责任期内的权利与义务:承包人需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负责修复,且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履行修复义务。

4. 缺陷通知和修复程序:发包人在发现缺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并明确缺陷情况;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响应和修复。

5. 赔偿责任: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 争议解决方式:对于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在实际的工程合同中,缺陷责任期条款应当结合具体的工程特点和双方的实际需求来制定。

例如,对于一些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可能需要设定更长的缺陷责任期以保障工程质量。

同时,合同还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如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次数限制、特殊情况下的延长责任期等。

值得注意的是,缺陷责任期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对所有质量问题都无条件承担责任。

如果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缺陷、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免除或减轻责任。

因此,在制定缺陷责任期条款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并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

缺陷期终止管理工作程序XIN

缺陷期终止管理工作程序XIN

附件16
缺陷责任期终止管理工作程序
1.0编制依据
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工程程序。

2.0目的
对承包人所交工工程在经历缺陷责任期后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确保所交工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

3.0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合同内一切已竣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工作。

4.0工作程序
4.1缺陷责任期终止申请
4.1.1缺陷责任期终止申请的申报
经历缺陷责任期的竣工工程,除正常磨损外,仍然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可以提出缺陷责任期终止申请,并附缺陷责任期终止报告。

4.1.2缺陷责任期终止报告
缺陷责任期终止报告包括下述内容:工程竣工时对存在的未完工程的完成情况;工程完工时存在质量缺陷的纠正情况;保修期内运行状态下所发生的各类问题及处理情况的说明;提出合同方面尚未解决的问题。

4.2缺陷责任期终止验收
4.2.1缺陷责任期终止验收的组织
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组成的缺陷责任
期工程验收小组,必要时可邀请质量监督部门或相关单位参加。

4.2.2缺陷责任期终止验收检查
其任务为:
⑴缺陷责任期的终止申请报告。

⑵对工程进行最终的整体检验,检查缺陷工程的修复情况。

⑶编写评估报告。

4.2.3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签发
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收到检查小组的报告在确认工程项目已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即向承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签发日期以工程通过最终检验的日期为准。

工程合同
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申请书
本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标准施工合同缺陷责任期

标准施工合同缺陷责任期

标准施工合同缺陷责任期是指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至承包人承担的缺陷责任结束的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责任。

缺陷责任期的设定,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一、缺陷责任期的约定缺陷责任期应在施工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期限可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施工周期等因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在合同中,还应明确缺陷的定义和判断标准,以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的修复责任和保修义务。

二、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三、缺陷责任期的履行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工程出现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果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如果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维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维修,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维修费用。

四、缺陷责任期的结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工程安全、使用和寿命,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缺陷责任期的争议解决在缺陷责任期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工程质量和双方合法权益。

工程合同质量缺陷保修

工程合同质量缺陷保修

工程合同质量缺陷保修一、保修范围及期限1. 本保修条款适用于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签订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电气安装、给排水系统等。

2. 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

特殊项目如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五年,电气系统的保修期为三年。

二、保修责任1. 在保修期内,若发现任何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缺陷,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

2. 对于因设计问题或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的缺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设计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协商解决。

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关于质量缺陷的通知后48小时内响应,并在合理时间内安排维修。

三、保修流程1. 甲方发现质量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确认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原因。

3. 双方应共同确认维修方案,并签订书面维修协议。

4. 乙方完成维修后,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维修完成证明。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质量问题未能及时修复,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其他事项1. 本保修条款是工程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对于本保修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3. 本保修条款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结语制定工程合同质量缺陷保修范本是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保修范围、责任、流程和违约责任,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甲乙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适用保修条款,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缺陷通知期三者的区别

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缺陷通知期三者的区别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仅对由施工方造成的质量问先确认缺陷的责任再决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1因项目不同工程区质保期长短不一特别是基础和结构工程质保期很长易导致甲方借此长期扣留质保金对乙方不利
序 号
名称
出处
期限计算 (均相同)
含义
修复范围 处理程序
国外 FIDIC 合同
1、保留金在业主颁发了接收证书后,起码可以 收回一半,也便于乙方尽早回收资金。
2、无论什内的非乙方责任的修理,乙方可要求甲 方承担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合理的利润,对乙方 有利。
4、缺陷通知期满后,业主颁发履约证书后,乙 方全部义务即告消灭,降低了乙方风险。
对期限内出现 的所有缺陷都 承担修复义 务,不论该缺 陷责任方是谁 。
先对缺陷进行 处理,再确认 责任方和明确 费用。
同上
1、缺陷责任期对质保金的返还有明确期限,期 满就可以全部返还给乙方(除乙方未完成缺陷 责任外),对乙方及时收回资金有利。
2、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缺陷都能及时处理。只 是修理费用可能存在协商问题。对甲方有利。
质保金
应用范围
利弊
质量保修期是工程承包单位
对其完成的工程承诺的保修期限
。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
1、因项目不同工程区质保期长短不一,特别是
1
质 量 保 修 期
《建设工程质 从竣工验收合
量管理条例》 格之后即日起
2000年
计算。
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
基础和结构工程质保期很长,易导致甲方借此
分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和 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2 种。
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1年, 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个别 重要设备也可约定为一年半。缺 陷修复不合格,可顺延期限。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及后期维护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及后期维护

• 建设单位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和维修
•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
• 及时发现并修复质量缺陷
• 分析和总结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管理经验
• 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 为下一阶段的质量管理提供借鉴
质量缺陷责任期的风险管理
质量缺陷责任期的风险识别
• 分析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
• 制定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 为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及后期维护提供人才保
• 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CREATE TOGETHER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DOCS
• 形成案例库
建议提出
• 根据案例总结
• 提出针对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和后期维护的改进建议
05
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及后期维护水平
的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制定法律法规
执行法律法规
• 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及后期维护的法律法
•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 为管理提供依据
• 具体期限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确定
• 以保证工程在保修期内得到有效维护
03
质量缺陷责任期的主要目的是
• 确保水利工程在保修期内
• 出现的质量缺陷得到及时修复
• 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重要性

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 通过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管理
• 促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高工程质量
质量缺陷责任期的划分
• 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
•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 合理确定质量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何区别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何区别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何区别实践中不少人不清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甚至有的人以保修期限届满作为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前提条件。

实际上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对应的是不同的责任,该两个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1.4.4项约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第1.1.4.5项约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对应的是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保修期届满,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瑕疵担保责任,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退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但如果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但保修期还没有届满,承包人仍需要承担保修责任。

对同一建设工程,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通常只有一个缺陷责任期,但对于同一建设工程中的不同分部工程,保修期却并不相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从两项制度的历史发展看,我国先有保修制度,再有缺陷责任期制度。

《建筑法》只规定了质量保修制度。

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制度范文

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制度范文

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制度范文1. 背景为确保企业在施工、交付后的保修阶段(也称为缺陷责任期)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缺陷问题,并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特订立本监理工作制度。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保修阶段监理工作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规范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减少缺陷责任期内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开纠纷发生。

3. 管理标准3.1 监理工作职责3.1.1 监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交付后的保修阶段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和建设标准。

3.1.2 监理人员应全程参加施工、交付及保修阶段的工作,并对施工缺陷、隐患等进行记录和整改跟踪。

3.1.3 显现施工缺陷或质量问题时,监理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承包人通报,并跟进整改工作,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1.4 监理部门应提交保修期内的监督检查报告,评估施工缺陷的严重程度,并提出整改建议。

3.2 监理工作流程3.2.1 监理人员应在交付后的第一个月内进行初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记录,并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3.2.2 监理人员应每季度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缺陷是否得到及时整改,以及新显现的问题。

3.2.3 显现施工缺陷整改不到位的情况,监理人员应进行再次督促,并向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报告。

3.2.4 在保修期末,监理人员应进行最终检查,确认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和建设标准。

3.3 信息记录和报告3.3.1 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发现的施工缺陷、隐患及整改情况,并进行认真的文字描述。

3.3.2 监理部门应定期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包含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和建议。

3.3.3 监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的档案,保管至少十年,以备核查和追溯。

4. 考核标准4.1 监理工作满意度考核4.1.1 建设单位可以对监理工作进行满意度评价,包含监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协调本领等等。

4.1.2 监理部门应定期征求建设单位的看法和建议,以连续改进工作品质。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方法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方法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方法一.缺陷责任期1.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交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起算日期必须以签发的工程交工证书日期为准。

2.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以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二.缺陷责任期监理的工作内容1.检查承包人剩余工作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2.检查已完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交工证书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批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3.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

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修复的工程缺陷,监理工程师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后,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三.缺陷责任期的监理组织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剩余工作量,配备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人员,包括:现场巡视、检查的监理人员,负责质量检验的试验人员及处理合同事宜(索赔、变更)。

四.《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程序1.《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1)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程,并对全部剩余工程的质量检查认可;(2)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含有如下内容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a、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b、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发现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况;c、交工资料的完成情况。

2.成立缺陷责任期工作检查小组:(1)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必要条件后,应成立有监理工程师、业主参加的缺陷责任期检查组,需要时,建议业主邀请监督部门参加,承包人列席并为检查小组的工作及日程安排提供服务。

(2)检查小组的任务主要为:A、审查承包人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报告;B、对工程进行最终的整体检验,并侧重缺陷责任期工作内容的检查;C、审查交工资料;D、对缺陷责任期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是否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承诺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承诺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承诺书本承诺书旨在明确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责任及相关事宜,确保工程在交付使用前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

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订立本承诺书。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内容:4. 工程合同价:5. 质量标准: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确保工程整体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二、缺陷责任期1. 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限为_____年。

2.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对其承包范围内的一切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

三、工程质量要求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施工工艺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

2.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

3.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问题。

四、质量问题的处理1.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费用和延误。

2. 承包人应在接到质量问题的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详细的解决方案和时间表。

五、保修责任1.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如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2. 保修期限自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计算,期限为_____年。

六、违约责任1. 如承包人未能按照本承诺书的约定履行质量保证责任,甲方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交付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1.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承诺书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承诺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质保金合同法最新规定

工程质保金合同法最新规定

工程质保金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我国对工程质保金进行了规范管理。

最新合同法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如下:1. 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合同法并未规定质保金的具体预留比例,但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价的5%。

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在实际合同中,预留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 质保金的返还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内,用于保证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维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维修工作,质保金应当返还给承包人。

返还方式、期限等事项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3. 质保金的利息质保金在预留期间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如果合同中未进行约定,那么利息的支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4.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一般而言,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 质保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在质保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方面出现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

如果合同中未进行约定,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寻求解决途径。

6.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出现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索赔方式、程序和责任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7. 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逾期返还质保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工程合同缺陷期

工程合同缺陷期

工程合同缺陷期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缺陷期。

缺陷期,又称为质量保证期或保修期,是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承包商对所承包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段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商有义务进行修复。

我们来看一份典型的工程合同缺陷期范本:一、缺陷期的定义本合同所述的缺陷期,是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期满之日止的期间。

在此期间内,承包商应对工程的质量负责,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修复。

二、缺陷期的期限本合同的缺陷期为两年。

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协商延长或缩短缺陷期。

三、缺陷期的计算缺陷期的起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结束日为起始日后的两年。

如果结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缺陷期内的责任在缺陷期内,承包商应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如果在缺陷期内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商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修复。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业主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由承包商承担费用。

五、缺陷期后的处理缺陷期满后,如果工程未发现质量问题,或者所有已发现的质量问题均已得到妥善处理,那么承包商的保修责任即告解除。

但是,如果工程存在隐蔽性的质量问题,即使在缺陷期满后才发现,承包商仍应负责修复。

以上就是一份典型的工程合同缺陷期范本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运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工程特性和双方的需求,对范本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缺陷期的设定是对工程质量的一种保障,也是对承包商责任的一种约束。

通过明确的缺陷期条款,可以有效地保护业主的权益,同时也促使承包商提高工程质量。

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都应该重视并合理运用缺陷期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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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及其含义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就是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工程施工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从合同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算起,何时终止视具体的合同条款而定。

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

工程质量保修期,就是指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一)概念来源不同
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来自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引进世行或亚行贷款,必须建立监理工程师制度已被国人知晓。

(二)缺陷责任时间与保修期限不同
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均是从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但终止期限则不同。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 个月、12 个月或24 个月,个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或2 年。

可见,对一般工程项目而言,其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包含着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短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并不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再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

或者说,工程质量保修期分前期和后期,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处于工程质量保证期的前期。

(三)质量缺陷修复、质量保修维护费用方式不同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d 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部分保证金委托他人修复,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终止的其它一段时间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承包人既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时,则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可按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处理而不是扣除部分保证金,因为剩余的保证金已经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终止时返还承包人。

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一)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机构工程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应根据质量缺陷责任期的时间长短、工作量的大小,调整施工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本着修复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作连续、人员足够、设施配套的原则建立,并报告发包人认可。

监理人员的配备,原则上保持工程施工阶段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变,至少保留 1 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 名现场监理员。

因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工作包括工程质量缺陷修复
和工程款结算,而且工程款结算工作十分细致和复杂,原在工程施工阶段负责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留任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开展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工作。

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内外业工作相对简单,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等基本监理工作设施外,其他可以从简,包括监理办公、住宿用房。

(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1. 进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与审批、报备。

项目监理机构应明确工程进入质量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以及终止时间,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初始阶段,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缺陷责任期监理实施细则并尽快审批,及早征求发包人的意见并将修定稿报送发包人以及工程监理单位。

2.督促承包人编制未完工程、缺陷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审批;督促承包人尽快施工未完工程、修复缺陷工程并实施监理旁站、巡视;检查验收未完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工程修复质量。

3.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到期后督促承包人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4.编写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报送发包人和工程监理单位。

5.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缺陷工程质量修复验收,会签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6.督促承包人编制合同工程的最终支付申请,项目监理机构编制合同工程的最终支付证书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送发包人。

7.移交工程监理档案和发包人提供的监理设施,结清工程监理费用,经发包人批准撤销缺陷责任期监理机构。

(三)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

而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工程监理单位不需要建立专门的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保修期后期的监理工作。

工程质量保修期后期的监理工作主要是回访工程发包人和工程项目的运营使用情况。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如发、承包双方可以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
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原因,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无质量缺陷的,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 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 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原文网址:/research/201105/148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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